联 合 国 DP/2013/22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和 联 合 国 项 目 事 务 厅 执 行 局 Distr.: General 15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2013 度 会 议 2013 6 月 3 日 至 14 日, 纽 约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7 评 价 管 理 层 对 2008-2013 非 洲 区 域 方 案 评 价 的 回 应 有 关 情 况 背 景 和 结 果 1. 2008-2013 非 洲 区 域 方 案 由 执 行 局 在 其 2007 常 会 上 批 准 该 方 案 重 点 关 注 四 项 宽 泛 的 主 题 减 贫 与 实 现 千 发 展 目 标 ; 巩 固 民 主 和 参 与 式 治 理 ; 预 防 冲 突 建 设 和 平 与 恢 复 ; 以 及 能 源 环 境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所 有 目 的 都 是 为 了 最 大 化 地 提 供 区 域 公 共 产 品 和 开 发 非 洲 在 这 四 个 领 域 内 ( 制 度 和 人 ) 的 能 力 2. 由 评 价 办 公 室 编 写 的 2012 评 价 报 告, 提 出 了 对 开 发 署 在 促 进 区 域 发 展 成 果 以 及 它 在 该 区 域 战 略 定 位 方 面 取 得 的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所 产 生 的 调 查 结 果 结 论 和 建 议 区 域 方 案 评 价 的 目 标 是 :(a) 对 署 长 在 向 执 行 局 报 告 方 面 的 问 责 职 能 提 供 实 质 性 支 持 ;(b) 促 进 学 习 在 区 域 和 企 业 一 级 通 报 目 前 和 未 来 的 方 案 规 划, 特 别 是 规 划 和 实 施 2013 将 要 批 准 和 2014 将 要 启 动 的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方 面 ; 以 及 (c) 向 区 域 方 案 国 和 发 展 合 作 伙 伴 中 的 利 益 攸 关 方 提 供 区 域 方 案 所 做 贡 献 的 客 观 评 估 3. 评 价 涉 及 到 一 项 全 面 案 头 审 查, 辅 之 以 与 约 翰 内 斯 堡 和 达 喀 尔 区 工 作 人 员 的 面 谈 ; 在 线 / 电 话 访 谈 和 国 家 访 问, 包 括 对 主 要 受 益 人 办 公 室 的 访 问 ; 驻 地 代 表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信 息 反 馈 ; 以 及 对 主 要 区 域 方 案 知 识 产 品 的 网 络 计 量 分 析 4. 评 价 的 结 论 是, 非 洲 区 域 局 的 区 域 方 案 :(a) 是 高 度 相 关 和 非 常 有 效 的 ;(b) 战 略 定 位 在 与 非 洲 联 盟 和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的 相 互 作 用 ;(c) 在 知 识 生 成 和 知 识 共 享 中 展 示 了 领 导 才 干 ;(d) 还 向 区 域 和 国 家 利 益 攸 关 方 提 供 了 高 质 量 和 具 有 成 本 13-29118 X (C) 290413 090513 *1329118C*
效 益 的 咨 询 服 务 ;(e) 很 好 地 回 应 了 新 出 现 的 问 题 ; 以 及 (f) 为 区 域 公 共 产 品 作 出 了 适 当 贡 献 总 体 来 说, 评 价 还 发 现 区 域 方 案 融 入 了 性 别 因 素, 并 在 其 措 施 中 采 取 了 能 力 开 发 的 方 法 5. 在 突 出 强 调 促 进 了 整 个 区 域 发 展 成 果 的 成 就 和 最 佳 实 践 的 同 时, 评 价 也 指 出 了 一 些 值 得 改 进 的 地 方 主 要 行 动 对 调 查 结 果 和 建 议 作 出 回 应 并 以 正 在 进 行 的 工 作 为 基 础, 包 括 :(a) 一 项 新 的 战 略 框 架, 以 指 导 未 来 对 非 洲 的 支 助 ;(b) 通 过 合 并 两 个 区 并 澄 清 角 色 与 职 责, 包 括 强 化 区 域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驻 地 代 表 / 驻 地 协 调 员 的 角 色 加 以 实 施 ; 以 及 (c) 加 强 伙 伴 关 系, 主 要 是 与 联 合 国 非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和 非 洲 开 发 银 行 的 伙 伴 关 系 2 13-29118(C)
附 件 : 主 要 建 议 和 管 理 层 的 回 应 评 价 建 议 1: 区 域 方 案 应 继 续 重 点 关 注 那 些 区 域 性 方 法 能 带 来 最 大 增 加 值 的 措 施 方 面 第 一 优 先 事 项 应 放 在 战 略 举 措 上, 经 与 联 合 国 其 他 合 作 伙 伴 协 商 来 实 施, 这 些 举 措 能 加 强 区 域 机 构 的 能 力, 支 持 其 优 先 框 架 的 实 施 对 于 多 国 方 案 来 说, 区 域 方 案 应 重 点 关 注 向 那 些 实 施 国 家 或 地 方 性 活 动 的 国 家 方 案 提 供 专 业 技 能 促 进 跨 国 交 流 和 知 识 管 理 凡 是 适 合 区 域 方 案 实 施 国 家 一 级 活 动 的 地 方, 都 应 当 与 国 家 办 事 处 密 切 合 作, 目 的 是 为 了 最 终 把 这 些 活 动 纳 入 国 家 方 案 新 的 非 洲 区 域 方 案 将 继 续 重 点 关 注 区 域 公 共 产 品, 主 要 是 加 强 区 域 机 构 的 能 力 并 向 其 优 先 框 架 的 实 施 提 供 支 持 多 国 方 案 将 继 续 重 点 关 注 提 供 专 业 技 能, 促 进 跨 国 交 流 和 知 识 管 理 将 赋 予 与 区 域 机 构 同 驻 一 地 的 国 家 办 事 处 驻 地 代 表 / 驻 地 协 调 员 以 更 强 大 的 角 色 区 域 方 案 将 寻 求 把 那 些 纯 粹 是 国 家 性 质 的 活 动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将 与 国 家 办 事 处 密 切 合 作, 确 保 国 家 方 案 与 国 家 从 中 受 益 的 区 域 举 措 之 间 的 协 同 增 效 效 应 回 应 已 经 通 过 与 非 洲 联 盟 委 员 会 和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密 切 协 调, 制 订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而 启 动 也 将 与 联 合 国 机 构, 特 别 是 与 非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和 那 些 拥 有 支 持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的 区 域 方 案 的 合 作 伙 伴 开 展 磋 商 和 执 行 进 程 主 要 行 动 时 间 安 排 负 责 单 位 评 论 跟 踪 现 状 1.1 在 制 订 新 的 非 洲 区 域 方 案 时 进 一 步 关 注 非 洲 联 盟 和 其 他 区 域 机 构 的 发 展 优 先 事 项 1.2 与 包 括 联 合 国 合 作 伙 伴 在 内 的 通 过 区 域 方 案 支 持 非 洲 联 盟 和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的 行 为 者 建 立 联 系 1.3 参 与 非 洲 区 域 局 与 非 洲 联 盟 和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之 间 的 定 期 对 话, 审 查 进 展 情 况 并 做 出 调 整 以 适 应 新 出 现 的 优 先 事 项 1.4 提 高 区 域 和 国 家 方 案 之 间 的 协 同 增 效 效 应, 以 确 保 次 区 域 回 应 更 具 针 对 性, 特 别 是 通 过 驻 地 代 表 / 驻 地 协 调 员 不 断 地 参 与 项 目 评 估 委 员 会 和 区 域 方 案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13-29118 (C) 3
评 价 建 议 2: 非 洲 区 域 局 应 当 制 订 一 项 以 成 果 为 导 向 的 参 与 区 域 机 构 的 战 略 回 应 已 经 通 过 非 洲 区 域 局 要 求 对 外 关 系 与 宣 传 局 主 导 有 关 与 非 洲 联 盟 和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合 作 伙 伴 协 议 的 谈 判 而 开 始, 这 还 将 促 进 它 们 作 为 非 洲 区 域 局 区 域 方 案 实 施 合 作 伙 伴 的 角 色 2.1 在 新 的 非 洲 区 域 方 案 和 后 续 方 案 规 划 中 反 映 评 价 建 议 非 洲 区 域 局 2.2 与 经 过 选 择 的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谈 判 一 项 长 期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该 备 忘 录 类 似 非 洲 发 展 新 伙 伴 关 系 的 安 排, 将 构 成 未 来 以 成 果 为 导 向 经 过 改 进 专 注 于 解 决 问 题 方 法 的 基 础, 以 应 对 次 区 域 和 区 域 挑 战 2014 非 洲 区 域 局 / 对 外 关 系 与 宣 传 局 / 区 域 服 务 中 心 评 价 建 议 3: 区 域 方 案 和 项 目 应 当 从 一 开 始 设 计 就 与 利 益 攸 关 方 特 别 是 非 洲 联 盟 和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以 及 尽 可 能 地 与 各 国 政 府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进 行 磋 商, 以 确 保 所 有 权 管 理 层 回 应 : 具 有 相 关 性 和 可 接 受 ; 回 应 已 经 开 始 增 强 的 所 有 权 是 通 报 设 计 和 未 来 实 施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的 指 导 原 则 之 一 设 计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的 团 队 已 经 开 始 着 手 与 非 洲 联 盟 和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以 及 国 家 办 事 处 进 行 磋 商 非 洲 联 盟 和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以 及 国 家 办 事 处 参 与 开 发 署 项 目 评 估 过 程 已 经 开 始 并 将 得 到 加 强 3.1 在 新 的 非 洲 区 域 方 案 和 后 续 方 案 规 划 中 反 映 评 价 建 议 3.2 举 行 更 系 统 和 更 包 容 的 磋 商, 在 制 定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文 件 期 间 加 快 磋 商 进 展 2013 非 洲 区 域 局 3.3 除 非 洲 发 展 新 伙 伴 关 系 外, 与 区 域 机 构 参 与 开 发 署 方 案 咨 询 委 员 会 制 度 化 一 起, 使 非 洲 联 盟 和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体 参 与 区 域 方 案 咨 询 委 员 会 制 度 化 / 开 发 署 - 非 洲 联 盟 驻 亚 的 斯 亚 贝 巴 联 络 处 评 价 建 议 4: 关 于 战 略 举 措 和 项 目, 区 域 方 案 应 突 出 其 重 点, 在 区 域 方 案 文 件 中 清 晰 表 述 数 量 有 限 的 结 果 和 输 出 此 外, 区 域 局 可 以 考 虑 确 定 一 些 在 未 来 几 里 与 非 洲 密 切 相 关 的 横 向 交 叉 的 统 一 主 题, 这 些 主 题 将 成 为 整 个 干 预 的 主 流, 使 方 案 更 具 一 致 性 和 可 见 性 4 13-29118(C)
虽 然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的 结 果 和 输 出 数 量 是 由 战 略 计 划 的 结 果 框 架 驱 动 的, 但 结 果 和 输 出 也 将 与 一 整 套 非 洲 优 先 目 标 保 持 一 致 制 定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将 基 于 有 所 减 少 和 更 加 集 中 的 主 题 领 域, 这 些 主 题 领 域 按 区 域 优 先 顺 序 排 列, 转 化 成 有 明 确 的 可 量 化 的 基 线 指 标 和 目 标 的 结 果, 简 单 讲 述 有 关 面 临 的 挑 战 和 开 发 署 为 支 持 非 洲 经 济 和 社 会 转 型 打 算 作 出 回 应 的 情 况 与 非 洲 密 切 相 关 的 横 向 交 叉 的 统 一 主 题 已 经 确 定, 包 括 诸 如 男 女 平 等 青 赋 权 能 力 开 发 和 南 南 合 作 等 领 域 4.1 在 新 的 非 洲 区 域 方 案 中 反 映 评 价 建 议, 以 开 发 针 对 性 更 强 的 结 果 和 输 出 非 洲 区 域 局 4.2 为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制 定 结 果 和 资 源 框 架 将 建 立 在 使 用 诸 如 非 洲 人 类 发 展 报 告 和 非 洲 经 济 展 望 等 知 识 产 品, 更 强 有 力 地 占 有 数 据 基 础 之 上 2013 非 洲 区 域 局 / 业 务 支 助 组 4.3 加 强 非 洲 区 域 局 评 估 顾 问 在 制 定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和 后 续 项 目 的 结 果 输 出 基 准 目 标 和 指 标 方 面 的 作 用 4.4 在 区 域 方 案 文 件 和 项 目 制 订 过 程 中, 使 性 别 和 其 他 横 向 交 叉 的 原 则 主 流 化 / 业 务 支 助 组 / 业 务 支 助 组 评 价 建 议 5: 关 于 技 术 和 咨 询 服 务, 开 发 署 全 球 政 策 办 公 室 和 非 洲 区 域 局 应 当 确 保 一 项 向 国 家 办 事 处 提 供 必 要 范 围 内 区 域 咨 询 和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的 整 体 战 略 管 理 层 应 当 监 管 区 域 顾 问 提 供 服 务 的 效 果, 并 根 据 在 帮 助 国 家 办 事 处 实 现 发 展 成 果 上 给 予 支 持 的 需 要 和 效 力 作 出 决 定 与 发 展 政 策 局 密 切 配 合, 一 直 在 加 强 并 将 继 续 加 强 在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发 展 方 面 的 投 资, 改 进 其 向 区 域 机 构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提 供 高 水 平 咨 询 服 务 的 能 力 5.1 调 整 区 目 前 的 业 务 模 式, 以 提 高 内 部 能 力, 确 保 向 区 域 机 构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提 供 优 先 领 域 方 面 的 有 效 和 重 点 支 持 非 洲 区 域 局 / 发 展 政 策 局 / 管 理 局 / 预 防 危 机 与 恢 复 局 / 区 域 服 务 中 心 13-29118 (C) 5
5.2 开 发 创 新 性 方 法, 以 支 持 那 些 以 需 求 驱 动 并 回 应 非 洲 需 求 和 优 先 事 项 的 区 域 和 全 球 咨 询 职 能 之 间 的 协 作 5.3 开 发 创 新 性 方 法, 以 支 持 非 洲 区 域 局 政 策 顾 问 和 全 球 咨 询 职 能 之 间 的 知 识 交 流, 向 区 域 机 构 和 各 国 提 供 有 效 支 持 非 洲 区 域 局 / 发 展 政 策 局 / 预 防 危 机 与 恢 复 局 / 区 非 洲 区 域 局 / 国 家 办 事 处 / 区 域 服 务 中 心 评 价 建 议 6: 非 洲 区 域 局 发 展 政 策 局 和 预 防 危 机 与 恢 复 局 应 加 强 监 管 和 区 在 学 习 知 识 管 理 和 效 力 上 采 取 的 后 续 行 动 管 理 层 回 应 : 具 有 相 关 性 和 可 接 受 ; 回 应 已 开 始 已 经 与 发 展 政 策 局 联 合 开 发 了 一 些 知 识 产 品, 并 将 在 实 施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期 间, 铭 记 对 非 洲 需 求 和 优 先 事 项 的 回 应, 努 力 使 新 知 识 管 理 产 品 开 发 系 统 化 预 防 危 机 与 恢 复 局 和 发 展 政 策 局 已 经 在 密 切 磋 商 编 写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非 洲 区 域 局 将 继 续 促 进 在 规 划 和 实 施 区 域 项 目 时 采 取 横 跨 实 践 的 方 法 和 支 持 更 协 调 有 效 干 预 方 面 的 咨 询 服 务 6.1 制 定 更 系 统 的 知 识 管 理 战 略, 对 非 洲 需 求 优 先 事 项 和 积 极 的 最 佳 实 践 作 出 回 应 6.2 在 为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制 定 项 目 时, 对 交 流 和 传 播 非 洲 知 识 产 品 给 予 更 多 的 关 注 2014 非 洲 区 域 局 / 发 展 政 策 局 / 预 防 危 机 与 恢 复 局 / 区 非 洲 区 域 局 / 发 展 政 策 局 / 预 防 危 机 与 恢 复 局 / 区 评 价 建 议 7: 通 过 区 域 方 案, 非 洲 区 域 局 应 当 进 一 步 加 强 区 域 知 识 和 知 识 产 品 的 开 发 和 传 播 管 理 层 回 应 : 具 有 相 关 性 和 可 接 受 ; 回 应 已 开 始 将 制 定 新 的 区 域 方 案, 对 开 发 以 及 广 泛 传 播 和 使 用 非 洲 知 识 和 知 识 产 品 给 予 适 当 关 注 7.1 设 计 一 项 知 识 管 理 和 交 流 战 略, 对 区 域 需 求 做 出 回 应, 寻 求 占 有 和 传 播 非 洲 最 佳 实 践 7.2 培 育 一 项 涵 盖 整 个 组 织 范 围 的 知 识 管 理 战 略, 使 用 非 洲 成 功 的 试 验 项 目 作 为 扩 大 全 球 举 措 的 基 础 / 发 展 政 策 局 / 新 闻 办 公 室 / 发 展 政 策 局 / 新 闻 办 公 室 6 13-2911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