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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600251 股 票 简 称 : 冠 农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6-023 新 疆 冠 农 果 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签 订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之 补 充 协 议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 临 时 ) 会 议 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 召 开,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签 订 <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之 补 充 协 议 > 的 议 案, 应 参 加 董 事 9 人, 实 际 出 席 董 事 9 人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票 7 票, 反 对 票 0 票, 弃 权 票 0 票 其 中 : 关 联 董 事 郭 良 先 生 范 爱 军 先 生 回 避 表 决 同 意 公 司 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 与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资 产 委 托 人 新 疆 冠 源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冠 源 投 资 ) 资 产 管 理 人 上 海 华 富 利 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之 补 充 协 议 此 项 交 易 无 须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无 需 经 过 其 他 部 门 批 准 相 关 情 况 公 告 如 下 : 一 本 次 签 订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之 补 充 协 议 的 相 关 情 况 公 司 作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于 2015 年 6 月 4 日 与 资 产 委 托 人 - 冠 源 投 资 资 产 管 理 人 上 海 华 富 利 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内 容 详 见 新 疆 冠 农 果 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发 起 设 立 第 一 期 新 兴 产 业 并 购 基 金 的 公 告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42) 并 于 2015 年 6 月 9 日, 与 冠 源 投 资 涌 泉 亿 信 发 起 设 立 了 总 金 额 为 9,500 万 元 的 第 一 期 新 兴 产 业 并 购 基 金 一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资 产 1

管 理 计 划 ( 简 称 涌 泉 1 号 ), 公 司 出 资 1,500 万 元 参 与 了 认 购 涌 泉 1 号 中 的 B 类 份 额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涌 泉 1 号 计 划 存 续 期 限 为 自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4 个 月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发 布 的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私 募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运 作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资 管 计 划 中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对 优 先 级 份 额 认 购 者 提 供 保 本 保 收 益 安 排,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结 构 化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合 同 中 约 定 计 提 优 先 级 份 额 收 益 提 前 终 止 罚 息 劣 后 级 或 第 三 方 机 构 差 额 补 足 优 先 级 收 益 计 提 风 险 保 证 金 补 足 优 先 级 收 益 等 情 形 的, 合 同 到 期 前 不 得 提 高 杠 杆 倍 数, 不 得 新 增 优 先 级 份 额 净 申 购 规 模, 合 同 到 期 后 予 以 清 盘, 不 得 续 期 因 此, 涌 泉 1 号 在 2017 年 6 月 8 日 到 期 后 无 法 展 期, 可 供 投 资 运 作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约 10 个 月 涌 泉 1 号 在 产 品 设 立 时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集 中 在 新 三 板 已 挂 牌 或 挂 牌 前 的 企 业, 以 公 司 相 关 产 业 投 资 企 业 为 主, 包 括 行 业 内 新 兴 企 业 公 司 产 业 链 上 下 游 优 质 企 业 大 农 业 大 健 康 产 业 相 关 企 业 等 鉴 于 涌 泉 1 号 剩 余 存 续 期 较 短 新 三 板 市 场 短 期 未 现 反 弹 迹 象 等 因 素 考 虑,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维 持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拟 对 涌 泉 1 号 的 后 续 投 资 策 略 作 出 调 整, 考 虑 到 拟 投 资 策 略 的 后 续 可 操 作 性, 需 要 对 涌 泉 1 号 资 管 合 同 的 部 分 内 容 做 出 变 更 二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之 补 充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对 于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的 第 四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基 本 情 况 中 ( 三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运 作 方 式 ( 七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分 级 做 如 下 变 更 : 原 文 为 : ( 三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运 作 方 式 封 闭 式 ( 七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分 级 :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按 照 预 期 固 定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不 同 分 为 A1 类 份 额 ( 优 先 级 份 额 ) A2 类 份 额 ( 中 间 级 份 额 ) 和 B 类 份 额 ( 劣 后 级 份 额 ), 三 类 资 产 份 额 独 立 募 集, 合 并 运 作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B 类 资 产 份 额 不 对 外 发 售, 指 定 由 冠 农 股 份 ( 股 2

票 代 码 :600251)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新 疆 冠 源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进 行 认 购 变 更 为 : ( 三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运 作 方 式 开 放 式 ( 七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分 级 :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分 为 A1 类 份 额 ( 优 先 级 份 额 ) A2 类 份 额 ( 中 间 级 份 额 ) 和 B 类 份 额 ( 劣 后 级 份 额 ), 三 类 资 产 份 额 独 立 募 集, 合 并 运 作 二 ) 变 更 投 资 范 围 : 对 于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的 第 十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中 ( 二 )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做 如 下 变 更 : 原 文 为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主 要 投 资 于 在 新 三 板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市 场, 主 要 包 含 已 经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造 而 没 有 进 行 挂 牌 的 企 业 ; 已 经 完 成 了 挂 牌 而 没 有 进 行 做 市 的 企 业 以 及 已 经 挂 牌 并 且 做 市 的 企 业 闲 置 资 金 可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国 债 逆 回 购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金 融 工 具 ( 三 ) 投 资 策 略 资 产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顾 问 将 深 入 了 解 公 司 基 本 面, 就 其 所 属 行 业 特 点 经 营 业 绩 及 发 展 前 景 等 方 面 做 出 评 估, 并 对 市 场 未 来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从 战 略 角 度 评 估 预 期 损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资 产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顾 问 将 根 据 对 标 的 公 司 内 在 投 资 价 值 和 成 长 性 的 判 断, 结 合 市 场 环 境 的 分 析, 选 择 适 当 的 时 机 进 行 交 易 变 更 为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主 要 投 资 于 新 三 板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市 场 ( 主 要 包 含 已 经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造 而 没 有 进 行 挂 牌 的 企 业 已 经 完 成 了 挂 牌 而 没 有 进 行 做 市 的 企 业 以 及 已 经 挂 牌 并 且 做 市 的 企 业 ) 基 金 公 司 及 基 金 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若 为 结 构 化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则 投 资 优 先 级 份 额 ) 单 一 /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及 受 益 权 ( 若 为 结 构 化 信 托 计 划, 则 投 资 优 先 级 信 托 单 位 ) 定 向 /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及 3

受 益 权 ( 若 为 结 构 化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则 投 资 优 先 级 份 额 ) 契 约 型 私 募 基 金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优 先 级 份 额 国 债 金 融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及 其 收 益 权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放 开 限 制 或 对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有 新 规 定 的, 则 从 其 规 定 ( 三 ) 投 资 策 略 1 资 产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顾 问 将 深 入 了 解 公 司 基 本 面, 就 其 所 属 行 业 特 点 经 营 业 绩 及 发 展 前 景 等 方 面 做 出 评 估, 并 对 市 场 未 来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从 战 略 角 度 评 估 预 期 损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资 产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顾 问 将 根 据 对 标 的 公 司 内 在 投 资 价 值 和 成 长 性 的 判 断, 结 合 市 场 环 境 的 分 析, 选 择 适 当 的 时 机 进 行 交 易 2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自 上 而 下 地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评 估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价 值, 研 究 各 类 资 产 价 值 的 变 化 趋 势, 确 定 组 合 中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三 ) 对 于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的 第 七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参 与 退 出 转 让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做 如 下 变 更 : 原 文 为 : ( 一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参 与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运 作 期 间 不 开 放 计 划 份 额 的 参 与 资 产 委 托 人 只 能 在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初 始 销 售 期 间 认 购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 二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退 出 本 计 划 在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运 作 期 间 不 开 放 计 划 份 额 的 退 出 ( 包 括 资 产 委 托 人 违 约 退 出 ) 资 产 委 托 人 只 能 在 存 续 期 届 满 本 合 同 终 止 或 本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后 退 出 ; 其 中,B 类 委 托 人 劣 后 于 A1 类 委 托 人 和 A2 类 委 托 人 退 出,A2 类 委 托 人 劣 后 于 A1 类 委 托 人 退 出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退 出 不 收 取 退 出 费 ( 三 ) 资 产 委 托 人 转 让 计 划 份 额 的 有 关 事 项 如 下 : 1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资 产 委 托 人 有 权 通 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规 定 的 交 易 平 台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计 划 份 额,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及 规 则 以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以 及 两 交 易 所 另 行 公 告 的 具 体 操 作 规 4

程 为 准 具 体 转 让 金 额 及 份 额 以 转 让 人 与 受 让 人 的 约 定 为 准 资 产 委 托 人 转 让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要 求, 按 照 资 产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并 履 行 必 要 的 手 续 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2 转 让 人 与 受 让 人 未 按 照 上 述 约 定 办 理 转 让 登 记 手 续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仍 视 原 资 产 委 托 人 为 本 合 同 资 产 委 托 人, 转 让 人 与 受 让 人 由 此 发 生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纠 纷 与 资 产 管 理 人 无 关 3 自 转 让 登 记 日 起, 资 产 管 理 人 仅 需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并 向 受 让 人 分 配 委 托 财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并 且 一 旦 分 配 委 托 财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即 视 为 资 产 管 理 人 依 约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委 托 财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义 务, 转 让 人 与 受 让 人 双 方 因 委 托 财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归 属 问 题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与 资 产 管 理 人 无 关 ( 四 )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资 产 管 理 人 仅 受 理 继 承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中 : 继 承 是 指 资 产 委 托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计 划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资 产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计 划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情 形 2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指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纳 过 户 费 用 变 更 为 : ( 一 ) 参 与 和 退 出 场 所 本 计 划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将 通 过 资 产 管 理 人 进 行 ( 二 ) 参 与 和 退 出 的 开 放 日 和 时 间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每 季 度 至 多 开 放 一 次 计 划 份 额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开 放 期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开 放 日 退 出 开 放 日 办 理 时 间 以 及 办 理 方 式 以 资 产 管 理 人 在 资 产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公 告 为 准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资 产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告 知 资 产 委 托 人 资 5

产 管 理 人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网 站 公 告 前 述 调 整 事 项 即 视 为 履 行 了 告 知 义 务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资 产 委 托 人 可 以 通 过 交 易 所 交 易 平 台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客 户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 三 ) 参 与 和 退 出 价 格 和 方 式 1 已 知 价 原 则, 经 全 体 委 托 人 一 致 同 意 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T 日 参 与 和 退 出 价 格 以 T-1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计 划 财 产 2.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金 额 参 与 和 份 额 退 出 的 方 式, 即 参 与 以 金 额 申 请, 退 出 以 份 额 申 请 3. 资 产 委 托 人 办 理 参 与 退 出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4. 当 日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5. 参 与 和 退 出 申 请 的 确 认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参 与 和 退 出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是 否 生 效 的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参 与 或 退 出 申 请 参 与 申 请 采 取 时 间 优 先 金 额 优 先 原 则 进 行 确 认, 退 出 申 请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方 式 处 理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在 T+1 工 作 日 对 资 产 委 托 人 参 与 退 出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特 定 客 户 应 在 一 个 开 放 周 期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资 产 管 理 人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6. 参 与 和 退 出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参 与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参 与 不 生 效, 则 为 无 效 申 请, 已 交 付 的 委 托 款 项 将 退 回 资 产 委 托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资 产 委 托 人 退 出 申 请 生 效 后,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向 资 产 委 托 人 支 付 退 出 款 项, 退 出 款 项 自 确 认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划 往 资 产 委 托 人 银 行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退 出 时, 退 出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7. 资 产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资 产 委 托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告 知 资 产 委 托 人 资 产 管 理 人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网 站 公 告 前 述 调 整 事 项 即 视 为 履 行 了 告 知 义 务 ( 四 ) 参 与 和 退 出 的 程 序 6

参 与 和 退 出 的 程 序 由 资 产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拟 定, 并 在 投 资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五 ) 参 与 和 退 出 的 金 额 限 制 1. 委 托 人 在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存 续 期 开 放 日 购 买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购 买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不 含 参 与 费 用 ), 已 持 有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委 托 人 在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存 续 期 开 放 日 追 加 购 买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除 外 2. 当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时, 委 托 人 可 以 选 择 全 部 或 部 分 退 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选 择 部 分 退 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在 退 出 后 持 有 的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不 得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当 资 产 管 理 人 发 现 委 托 人 申 请 部 分 退 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将 致 使 其 在 部 分 退 出 申 请 确 认 后 持 有 的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有 权 适 当 减 少 该 委 托 人 的 退 出 金 额, 以 保 证 部 分 退 出 申 请 确 认 后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当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时, 需 要 退 出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必 须 选 择 一 次 性 全 部 退 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六 ) 参 与 退 出 的 费 用 本 计 划 的 不 收 取 参 与 费 退 出 费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参 与 的 情 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资 产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参 与 : 1. 本 计 划 资 产 委 托 人 人 数 达 到 上 限 200 人 ; 2.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计 划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3.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4. 发 生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计 划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根 据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实 际 参 与 情 况 导 致 (A1 类 份 额 +A2 类 份 额 ) 和 B 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成 立 时 原 有 杠 杆 倍 数 的 ( 可 能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有 较 小 偏 差 ); 6. 当 接 受 参 与 份 额 后, 导 致 出 现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净 申 购 额 大 于 零 的 情 形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如 果 委 托 人 的 参 与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参 与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委 托 人 ( 八 ) 暂 停 退 出 或 延 缓 支 付 退 出 款 项 的 情 形 7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资 产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退 出 或 延 缓 支 付 退 出 款 项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计 划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3. 发 生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计 划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发 生 (A1 类 份 额 +A2 类 份 额 ) 和 B 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成 立 时 原 有 杠 杆 倍 数 的 ( 可 能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有 较 小 偏 差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九 ) 巨 额 退 出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退 出 的 认 定 在 一 次 开 放 周 期 内,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净 份 额 退 出 申 请 超 过 最 后 一 个 参 与 开 放 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总 份 额 的 20%, 为 巨 额 退 出 2. 巨 额 退 出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退 出 时, 资 产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当 时 的 资 产 状 况 决 定 对 全 部 退 出 申 请 款 延 期 划 付 当 发 生 巨 额 退 出 并 延 期 划 付 退 出 款 时,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本 合 同 或 投 资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参 与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的 3 个 交 易 日 内 及 时 告 知 资 产 委 托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十 ) 资 产 委 托 人 转 让 计 划 份 额 的 有 关 事 项 如 下 : 1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资 产 委 托 人 有 权 通 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规 定 的 交 易 平 台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计 划 份 额,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及 规 则 以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以 及 两 交 易 所 另 行 公 告 的 具 体 操 作 规 程 为 准 具 体 转 让 金 额 及 份 额 以 转 让 人 与 受 让 人 的 约 定 为 准 资 产 委 托 人 转 让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要 求, 按 照 资 产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并 履 行 必 要 的 手 续 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2 转 让 人 与 受 让 人 未 按 照 上 述 约 定 办 理 转 让 登 记 手 续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仍 视 原 资 产 委 托 人 为 本 合 同 资 产 委 托 人, 转 让 人 与 受 让 人 由 此 发 生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纠 纷 与 资 产 管 理 人 无 关 3 自 转 让 登 记 日 起, 资 产 管 理 人 仅 需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并 向 受 让 人 分 8

配 委 托 财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并 且 一 旦 分 配 委 托 财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即 视 为 资 产 管 理 人 依 约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委 托 财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义 务, 转 让 人 与 受 让 人 双 方 因 委 托 财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归 属 问 题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与 资 产 管 理 人 无 关 ( 十 一 )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资 产 管 理 人 仅 受 理 继 承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中 : 继 承 是 指 资 产 委 托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计 划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资 产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计 划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情 形 2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指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纳 过 户 费 用 四 ) 对 原 合 同 中 十 四 交 易 及 交 收 清 算 安 排 内 容 新 增 表 述 如 下 : ( 四 ) 参 与 和 退 出 业 务 处 理 的 基 本 规 定 1. 参 与 和 退 出 的 确 认 清 算 由 资 产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2.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的 数 据 传 送 给 资 产 托 管 人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对 传 递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参 与 及 转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并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人 指 令 及 时 划 付 退 出 及 转 出 款 项 3.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每 个 工 作 日 15:00 前 向 资 产 托 管 人 发 送 前 一 开 放 日 上 述 有 关 数 据, 并 保 证 相 关 数 据 的 准 确 完 整 4.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资 产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 纸 质 清 算 汇 总 表 ),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该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发 送,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处 理 方 式 资 产 管 理 人 向 资 产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数 据, 双 方 各 自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5. 关 于 清 算 专 用 账 户 的 设 立 和 管 理 为 满 足 参 与 退 出 及 分 红 资 金 汇 划 的 需 要, 由 资 产 管 理 人 开 立 资 金 清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该 账 户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管 理 6. 对 于 参 与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款, 应 由 资 产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资 产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应 收 款 没 有 到 达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金 账 户 的, 资 产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资 产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造 成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财 产 9

损 失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财 产 的 损 失 7. 退 出 和 分 红 资 金 划 拨 规 定 拨 付 退 出 款 或 进 行 基 金 分 红 时, 如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资 产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按 时 拨 付 8. 资 金 指 令 除 参 与 款 项 到 达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金 账 户 需 双 方 按 约 定 方 式 对 账 外, 回 购 到 期 付 款 和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付 款 退 出 和 分 红 资 金 划 拨 时, 资 产 管 理 人 需 向 资 产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资 金 指 令 的 格 式 内 容 发 送 接 收 和 确 认 方 式 等 与 划 款 指 令 相 同 ( 五 ) 参 与 退 出 净 额 结 算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托 管 账 户 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清 算 账 户 间 的 资 金 结 算 遵 循 全 额 清 算 净 额 交 收 的 原 则, 每 日 按 照 托 管 账 户 应 收 资 金 与 应 付 资 金 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或 净 应 付 额, 以 此 确 定 资 金 交 收 额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时,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在 T+2 日 15:00 之 前 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清 算 账 户 划 往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托 管 账 户 ;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在 T+2 日 将 指 令 发 送 给 资 产 托 管 人, 资 产 托 管 人 按 资 产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在 T+3 日 12:00 之 前 划 往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清 算 账 户 若 出 现 巨 额 退 出 时, 退 出 款 从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时 间 可 相 应 延 期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如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资 产 托 管 人 应 按 时 拨 付 除 上 述 变 更 外,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均 保 持 不 变 本 补 充 协 议 为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的 补 充 约 定 本 补 充 协 议 未 约 定 的, 适 用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与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三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本 次 补 充 协 议 的 签 订 主 要 是 对 后 续 投 资 策 略 的 调 整, 是 为 更 好 地 规 避 市 场 风 10

险, 实 现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四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张 磊 杨 有 陆 姜 方 基 先 生 对 本 次 签 订 的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之 补 充 协 议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了 认 真 地 事 前 核 查, 认 为 : 本 次 补 充 协 议 的 签 订, 可 以 更 充 分 地 保 证 公 司 的 资 金 安 全 和 利 益,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是 可 行 的 同 意 将 关 于 签 订 <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之 补 充 协 议 > 的 议 案 提 交 公 司 五 届 十 五 次 ( 临 时 )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如 下 : 我 们 对 本 次 签 订 协 议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合 理 尽 职 调 查 和 审 核 后 认 为, 本 次 关 联 交 易 有 利 于 上 市 公 司 和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是 可 行 的 合 法 的, 也 是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我 们 同 意 公 司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五 备 查 文 件 ( 一 )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 临 时 ) 会 议 决 议 ( 二 )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 临 时 ) 会 议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 三 ) 公 司 第 五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 四 ) 华 富 资 管 - 涌 泉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之 补 充 协 议 特 此 公 告 新 疆 冠 农 果 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