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通 建 二 局 人 力 2013 4 号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通 信 建 设 第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机 关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基 层 单 位 : 中 国 通 信 建 设 第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机 关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经 公 司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和 第 一 届 三 次 职 代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中 国 通 信 建 设 第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机 关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1 -
中 国 通 信 建 设 第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机 关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二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一 届 三 次 职 代 会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管 理 目 的 本 着 规 范 中 国 通 信 建 设 第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机 关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的 目 的, 充 分 发 挥 各 部 门 的 贡 献 作 用, 持 续 提 高 公 司 的 价 值 创 造 能 力 与 核 心 竞 争 力, 实 现 公 司 的 战 略 目 标,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指 导 原 则 ( 一 ) 战 略 导 向 原 则 坚 持 以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为 基 本 导 向, 通 过 对 战 略 规 划 按 年 度 分 解, 将 战 略 规 划 转 化 为 年 度 具 体 的 经 营 目 标, 并 通 过 层 层 分 解, 上 下 沟 通, 落 实 责 任, 确 保 战 略 目 标 的 达 成 ( 二 ) 整 体 设 计 原 则 全 公 司 一 盘 棋, 从 体 系 上 保 证 各 级 目 标 设 定 指 向 公 司 战 略 目 标, 在 考 核 和 结 果 应 用 的 使 用 原 则 上 保 证 全 公 司 一 致 - 1 -
( 三 ) 标 准 化 管 理 原 则 公 司 对 各 被 考 核 部 门 实 施 标 准 化 绩 效 管 理, 包 括 一 体 化 标 准 化 的 考 核 制 度 标 准 统 一 的 绩 效 合 约 与 结 构 化 述 职 报 告 考 核 结 果 评 估 标 准 化 等 第 三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司 机 关 各 职 能 部 门,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设 备 租 赁 管 理 中 心 基 建 部 部 门 绩 效 的 考 核 第 二 章 绩 效 管 理 的 组 织 与 领 导 第 四 条 组 织 机 构 与 职 责 公 司 成 立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与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与 职 责 如 下 : ( 一 )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1. 领 导 小 组 组 成 组 长 : 公 司 总 经 理 成 员 : 公 司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以 及 公 司 级 专 家 2. 管 理 职 责 (1) 负 责 公 司 层 面 绩 效 目 标 的 审 核 与 确 定 ; (2) 负 责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和 实 施 方 案 的 审 查 与 批 复 ; (3) 负 责 各 部 门 绩 效 合 约 中 绩 效 目 标 的 审 定 ; (4) 负 责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的 审 查 与 批 复 ; (5) 负 责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其 他 例 外 事 项 的 决 策 - 2 -
( 二 )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小 组 1. 工 作 小 组 组 成 组 长 : 公 司 主 管 人 力 资 源 副 总 经 理 成 员 : 机 关 各 部 门 经 理 副 经 理 中 心 主 任 副 主 任 2. 管 理 职 责 : (1) 负 责 按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的 绩 效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研 究 具 体 的 实 施 方 案 ; (2) 负 责 绩 效 管 理 办 法 的 初 审 修 改 和 完 善 工 作 ; (3) 负 责 审 核 各 部 门 年 度 绩 效 合 约 中 的 目 标 值, 提 出 指 标 修 正 或 调 整 的 建 议 ; (4) 负 责 对 绩 效 考 核 情 况 的 调 研 和 反 馈 信 息 讨 论, 提 出 完 善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议 ( 三 ) 人 力 资 源 部 管 理 职 责 1. 负 责 起 草 和 修 订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相 关 办 法 ; 2. 负 责 跟 踪 检 查 并 指 导 各 级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落 实 情 况, 与 各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沟 通 并 指 导 绩 效 改 进 ; 3. 负 责 公 司 年 度 述 职 会 议 的 组 织 ; 4. 负 责 根 据 各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得 分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总 额 的 计 算 与 兑 现 ( 四 )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管 理 职 责 1.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年 度 关 键 任 务 的 分 解 ; 2. 财 务 部 负 责 提 供 各 部 门 考 核 指 标 中 涉 及 到 的 相 关 财 - 3 -
务 数 据 ; 3. 风 险 管 理 部 部 负 责 按 照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对 涉 及 防 范 扣 分 指 标 的 部 门 进 行 认 定 第 三 章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与 周 期 第 五 条 考 核 内 容 针 对 部 门 的 考 核 分 为 部 门 执 行 力 对 分 公 司 的 指 导 和 支 撑 部 门 工 作 的 配 合 度 和 风 险 防 范 扣 分 指 标 四 个 部 分 ( 一 ) 部 门 执 行 力 考 核 1. 包 括 部 门 基 本 职 责 的 履 行 情 况 以 及 部 门 承 担 关 键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其 中 基 本 职 责 来 源 于 部 门 职 能 说 明 书 中 对 本 部 门 的 价 值 领 域 在 制 定 绩 效 合 约 时, 应 遵 循 重 点 优 先 的 原 则, 选 取 不 超 过 8 项 关 键 价 值 领 域 作 为 考 核 内 容 部 门 承 担 的 关 键 任 务 是 指 公 司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分 解 到 各 部 门 的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项 其 中, 部 门 承 担 的 关 键 任 务 作 为 加 分 项, 加 分 规 则 如 下 关 键 任 务 平 均 得 分 大 于 等 于 85 分 加 分 规 则 部 门 承 担 关 键 任 务 N 项, 考 核 得 分 增 加 2*N 分 大 于 等 于 80 分 部 门 承 担 关 键 任 务 N 项, 考 核 得 分 增 加 1.5*N 分 大 于 等 于 75 分 部 门 承 担 关 键 任 务 N 项, 考 核 得 分 增 加 1.0*N 分 大 于 等 于 70 分 部 门 承 担 关 键 任 务 N 项, 考 核 得 分 增 加 0.5*N 分 小 于 70 分 不 加 分 - 4 -
2. 部 门 履 职 情 况 将 从 四 个 维 度 进 行 评 价, 分 别 为 工 作 时 效 工 作 成 效 工 作 质 量 与 工 作 创 新 其 各 自 的 内 涵 界 定 见 下 表 : 评 价 维 度 内 涵 工 作 时 效 在 保 证 工 作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所 有 的 工 作 任 务 能 否 按 计 划 完 成 或 超 前 完 成, 满 足 时 间 上 的 基 本 要 求 工 作 成 果 能 否 有 效 促 进 公 司 或 部 门 相 关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的 实 现 ;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成 效 的 成 果 产 出 是 否 得 到 公 司 内 外 部 客 户 的 高 度 赞 扬 或 嘉 奖 ; 工 作 任 务 的 成 果 对 日 后 开 展 类 似 工 作 具 有 高 度 的 借 鉴 作 用 工 作 质 量 工 作 是 否 出 现 差 错, 全 部 工 作 是 否 满 足 预 期 目 标 设 置 中 的 要 求, 是 否 有 工 作 成 果 超 出 预 期 要 求 工 作 创 新 任 职 者 是 否 能 够 认 真 研 究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知 识 技 术, 提 出 系 统 全 面 且 具 有 深 度 的 工 作 改 进 优 化 建 议, 取 得 了 突 出 的 经 营 业 绩 或 管 理 效 果 ( 二 ) 对 分 公 司 的 指 导 和 支 撑 指 机 关 部 门 对 各 分 公 司 的 专 业 指 导 与 支 撑 情 况, 包 含 以 下 五 个 评 价 要 项 : 评 价 要 项 权 重 1. 对 分 公 司 的 专 业 指 导 和 支 持 的 及 时 性 20% 2. 对 分 公 司 的 专 业 指 导 和 支 持 的 有 效 性 20% 3. 对 基 层 工 作 的 了 解 和 把 握 程 度 20% 4. 帮 助 基 层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程 度 20% - 5 -
5. 部 门 内 人 员 的 专 业 程 度 20% ( 三 ) 部 门 工 作 的 配 合 度 指 部 门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对 其 他 部 门 工 作 的 配 合 与 协 作 程 度, 包 含 以 下 五 个 评 价 要 项 : 评 价 要 项 权 重 1. 从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处 理 部 门 间 事 务 20% 2. 对 公 司 内 部 各 部 门 的 服 务 意 识 与 工 作 支 持 20% 3. 部 门 间 协 作 配 合 的 工 作 效 率 20% 4. 部 门 间 协 作 配 合 工 作 规 范 性 20% 5. 部 门 内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能 20% ( 四 ) 防 范 扣 分 指 标 : 指 对 发 生 违 反 党 风 廉 政 制 度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或 出 现 重 大 财 务 问 题 重 大 法 律 问 题 重 大 媒 体 事 件 安 全 保 卫 问 题 员 工 违 法 违 纪 等 情 况 的 考 核 第 六 条 考 核 周 期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周 期 从 当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当 年 12 月 31 日 止 第 四 章 绩 效 考 核 程 序 第 七 条 考 核 目 标 设 定 每 年 年 初 (2 月 底 前 ),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工 作 会 议 上 制 定 的 - 6 -
经 营 目 标 与 分 解 到 各 部 门 的 重 点 工 作, 各 部 门 经 理 填 写 部 门 负 责 人 年 度 绩 效 合 约 ( 附 件 1), 经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组 审 核, 并 报 经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签 订 部 门 负 责 人 年 度 绩 效 合 约 ( 附 件 一 ), 并 于 3 月 底 前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为 了 便 于 将 部 门 目 标 落 到 实 处, 部 门 正 副 职 需 在 每 个 季 度 初 制 定 部 门 季 度 工 作 计 划 ( 附 件 2) 第 八 条 季 度 总 结 每 季 度 末, 各 部 门 正 副 职 分 别 填 写 部 门 季 度 工 作 总 结 表 ( 附 件 3), 其 中, 部 门 副 职 的 总 结 表 需 由 部 门 正 职 提 出 初 步 评 价 意 见 人 力 资 源 部 统 一 汇 总 各 部 门 季 度 总 结 表, 并 将 各 部 门 季 度 工 作 总 结 表 分 别 交 各 分 管 领 导 进 行 季 度 工 作 点 评,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对 各 部 门 季 度 工 作 总 结 进 行 审 议 人 力 资 源 部 汇 总 备 案 各 部 门 季 度 工 作 总 结 第 九 条 年 度 考 核 ( 一 ) 结 构 化 述 职 1. 每 年 12 月 底,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组 织 年 度 绩 效 述 职 会,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参 加 各 部 门 经 理 依 据 经 营 责 任 要 求 及 工 作 计 划, 填 写 年 度 结 构 化 述 职 表 ( 附 件 4), 制 作 绩 效 述 职 PPT, 总 结 年 度 各 项 指 标 的 设 定 采 取 的 措 施 取 得 的 效 果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并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2. 述 职 采 取 会 议 的 方 式, 包 括 个 人 述 职 和 评 估 者 提 问 与 - 7 -
现 场 打 分 评 估 三 个 环 节 评 委 组 成 与 各 自 权 重 见 下 表 对 于 没 有 分 管 领 导, 或 者 分 管 领 导 兼 任 部 门 经 理 的 部 门, 在 计 算 得 分 时 将 评 委 中 分 管 副 总 的 权 重 平 均 分 摊 给 其 他 评 委 评 委 党 委 书 记 总 经 理 人 力 副 总 分 管 副 总 其 他 副 总 权 重 20% 20% 15% 15% 30% 3. 述 职 与 提 问 完 毕, 评 估 者 对 每 位 述 职 者 代 表 部 门 的 业 绩 表 现 和 管 理 表 现 当 场 进 行 点 评, 提 出 相 应 的 意 见 与 建 议, 并 单 独 填 写 打 分 表, 对 部 门 经 理 进 行 评 价 4. 根 据 各 部 门 经 理 述 职 情 况 与 考 核 结 果, 由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组 长 代 表 公 司 与 部 门 经 理 沟 通, 传 达 公 司 评 估 意 见 和 改 进 建 议 ( 二 ) 其 他 内 容 考 核 部 门 配 合 度 评 价 按 部 门 协 作 情 况 评 估 表 ( 附 件 5) 要 素 考 核, 部 门 对 分 公 司 的 指 导 和 支 撑 两 项 考 核 内 容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组 织, 年 中 与 年 底 各 评 价 一 次, 完 成 对 分 公 司 专 业 支 持 评 估 表 ( 附 件 6) 年 底 确 定 部 门 考 核 得 分 时, 使 用 两 次 评 估 的 平 均 分 部 门 负 责 人 能 力 态 度 评 估 在 述 职 会 上, 由 述 职 评 委 通 过 部 门 负 责 人 能 力 态 度 评 估 表 ( 附 件 7) 进 行 评 估 第 十 条 绩 效 反 馈 分 管 领 导 根 据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与 分 管 部 门 经 理 进 行 沟 通, 反 馈 考 核 意 见, 指 导 部 门 工 作 重 点 - 8 -
第 五 章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与 等 级 确 定 第 十 一 条 考 核 成 绩 的 计 算 部 门 考 核 成 绩 的 计 算, 根 据 评 分 人 的 分 值 和 权 重 进 行 加 权 平 均 部 门 考 核 成 绩 = 部 门 执 行 力 考 核 得 分 70%+ 部 门 协 作 得 分 10%+ 对 分 公 司 专 业 支 持 得 分 20%+ 防 范 扣 分 指 标 得 分 其 中, 部 门 执 行 力 考 核 得 分 = 基 本 职 责 的 履 行 情 况 考 核 得 分 + 部 门 承 担 关 键 任 务 加 分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等 级 的 确 定 考 核 结 束 后, 根 据 部 门 考 核 成 绩 排 名, 进 行 等 级 区 分, 分 别 为 S 优 秀 A 良 好 B 合 格 C 基 本 合 格 D 待 改 进, 等 级 分 布 参 考 以 下 比 例 考 核 等 级 S 优 秀 A 良 好 B 合 格 C 基 本 合 格 D 待 改 进 分 布 比 例 前 20% 中 间 70% 后 10% 第 六 章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第 十 三 条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 一 )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影 响 部 门 经 理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以 及 部 门 员 工 考 核 等 级 的 分 布 比 例, 并 最 终 影 响 个 人 绩 效 奖 金 的 计 算 ( 二 )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与 各 部 门 管 理 者 的 职 位 晋 升 培 训 - 9 -
发 展 等 挂 钩, 具 体 规 定 参 照 公 司 领 导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 三 )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等 级 将 决 定 本 部 门 内 员 工 绩 效 等 级 的 分 布 比 例, 表 格 见 个 人 绩 效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申 诉 被 考 核 人 对 考 核 结 果 如 有 异 议, 可 提 出 申 诉, 填 写 考 核 申 诉 表 ( 附 件 8) 提 交 至 人 力 资 源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听 取 申 诉, 调 查 考 核 情 况,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报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裁 决, 并 将 裁 决 结 果 反 馈 给 申 诉 人 和 申 诉 人 的 直 接 领 导 第 十 五 条 特 殊 情 况 由 公 司 领 导 兼 任 职 能 部 门 经 理 的, 在 绩 效 管 理 全 过 程 中 以 部 门 经 理 角 色 参 与 其 中, 在 评 估 环 节 坚 持 回 避 原 则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合 议 决 策 第 十 六 条 生 效 本 办 法 由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司 党 政 联 席 会 与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起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附 件 : 附 件 1. 部 门 负 责 人 年 度 绩 效 合 约 2. 部 门 季 度 工 作 计 划 - 10 -
3. 部 门 季 度 工 作 总 结 表 4. 年 度 结 构 化 述 职 表 ( 述 职 人 使 用 ) 5. 部 门 协 作 情 况 评 估 表 6. 对 分 公 司 专 业 支 持 评 估 表 (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使 用 7. 部 门 负 责 人 能 力 态 度 评 估 表 ( 评 委 使 用 ) 8. 考 核 申 诉 表 - 11 -
附 件 1 部 门 负 责 人 年 度 绩 效 合 约 责 任 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姓 名 部 门 名 称 分 管 领 导 一 部 门 基 本 职 责 部 门 价 值 领 域 ( 参 考 部 门 说 明 书 中 部 门 价 值 领 域 或 关 键 职 能, 不 超 过 10 项 ) 权 重 任 务 关 键 内 容 任 务 评 价 标 准 1 示 例 : 三 项 制 度 改 革 2 3 4 5 任 务 名 称 ( 列 举 本 部 门 承 担 的 公 司 级 关 键 任 务, 不 1. 甄 选 并 聘 请 外 部 咨 询 机 构 2. 组 织 调 配 内 部 资 源, 与 咨 询 机 构 密 切 合 作 完 成 改 革 方 案 3. 按 照 国 资 委 要 求, 呈 报 方 案 在 咨 询 机 构 的 协 助 下, 推 行 方 案 实 施 二 关 键 任 务 任 务 关 键 内 容 时 间 : 8 月 1 日 之 前 报 批 国 资 委,10 月 1 日 之 前 完 成 方 案 实 施 内 容 : 全 部 方 案 的 报 批 并 组 织 实 施 质 量 : 达 到 国 资 委 的 审 核 要 求, 顺 利 通 过 验 收 并 在 集 团 内 稳 妥 推 行 该 方 案 任 务 目 标 评 价 标 准 12
1 2 3 4 5 超 过 5 项 ) 时 间 : 时 间 之 前 内 容 : 完 成 数 量 : 质 量 : 达 到 说 明 : 若 本 绩 效 合 约 中 任 务 目 标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需 遵 循 本 绩 效 合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文 件 作 为 附 件, 考 核 结 果 需 参 照 该 附 件 中 约 定 的 相 关 内 容 本 合 约 一 式 三 份, 责 任 人 本 人 上 级 分 管 领 导 及 人 力 资 源 部 各 执 一 份 绩 效 合 约 责 任 人 签 名 : 日 期 : 上 级 分 管 领 导 签 名 : 公 司 领 导 ( 总 经 理 ) 签 名 : 日 期 : 日 期 : 13
附 件 2 部 门 季 度 工 作 计 划 计 划 周 期 : 年 度 第 季 度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一 部 门 基 本 职 责 价 值 领 域 任 务 关 键 内 容 任 务 完 成 标 准 二 关 键 任 务 任 务 名 称 任 务 关 键 内 容 任 务 完 成 标 准 资 源 要 求 : 签 署 确 认 签 署 正 职 确 认 以 上 计 划 已 明 确 以 上 计 划 已 确 认 责 任 人 签 名 : 日 期 : 部 门 正 职 签 名 : 日 期 : 14
附 件 3 部 门 季 度 工 作 总 结 表 计 划 周 期 : 年 度 季 度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一 部 门 基 本 职 责 任 务 要 项 任 务 关 键 内 容 行 动 简 述 及 完 成 情 况 二 关 键 任 务 任 务 要 项 任 务 关 键 内 容 行 动 简 述 及 完 成 情 况 若 您 还 完 成 了 某 些 计 划 之 外 的 工 作, 请 用 可 见 的 成 果 ( 或 关 键 行 为 事 件 ) 及 承 担 角 色 ( 如 : 主 责 协 助 ) 进 行 描 述 : 本 季 度 工 作 亮 点 及 改 进 点 : 上 季 度 工 作 改 进 记 录 改 进 点 改 进 具 体 体 现 总 体 自 评 直 接 上 级 评 价 A 优 秀 B 中 等 C 一 般 A 优 秀 B 中 等 C 一 般 评 价 为 优 秀 或 需 改 进, 原 因 说 明 : 本 人 签 名 : 日 期 : 签 名 : 日 期 : 15
附 件 4 评 委 签 名 : 日 期 : 年 度 结 构 化 述 职 表 ( 述 职 人 使 用 ) 填 表 说 明 1. 采 取 结 构 化 述 职 报 告, 有 助 于 您 明 晰 部 门 的 价 值 贡 献 领 域 更 好 地 总 结 过 去 一 个 阶 段 的 工 作, 也 有 助 于 评 估 者 在 一 个 大 体 相 同 的 平 台 上 对 您 部 门 的 绩 效 表 现 进 行 评 估 ; 2. 填 写 结 构 化 述 职 报 告 时, 请 聚 焦 于 对 各 项 任 务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多 说 事 实 和 行 为, 少 说 感 想 和 困 难 ; 依 据 评 价 标 准, 多 说 我 们 做 了 什 么 ; 3. 对 述 职 表 中 的 考 核 项, 若 没 有 做 出 任 何 相 关 事 实 和 行 为, 可 以 不 填 ; 4. 自 评 等 级 仅 作 为 评 价 结 果 参 考, 包 括 A: 优 秀 B: 中 等 C: 一 般 三 个 等 级, 请 直 接 填 写 在 相 应 空 白 处 ; 5. 如 果 有 任 何 情 况 在 结 构 化 表 格 中 不 能 反 映 的, 请 填 写 在 备 注 与 说 明 里 6. 对 于 2012 年 底 述 职, 权 重 一 栏 不 需 填 写 年 度 结 构 化 述 职 表 姓 名 部 门 名 称 分 管 领 导 一 部 门 基 本 职 责 部 门 价 值 领 域 本 部 门 对 公 司 关 键 绩 效 目 标 的 贡 献 述 职 人 评 委 打 分 区 域 ( 参 考 部 门 说 明 书 中 部 门 价 值 领 域 或 关 键 职 能, 不 超 过 10 项 ) 权 重 工 作 目 标 ( 结 合 价 值 领 域 及 目 标 评 价 标 准 做 总 结 表 述, 列 出 主 要 事 实 和 行 为 ) 自 评 等 级 工 作 时 效 工 作 工 作 成 效 质 量 工 作 创 新 1 时 间 / 成 果 / 质 量 2 3 16
4 5 二 关 键 任 务 任 务 名 称 本 部 门 对 公 司 关 键 绩 效 目 标 的 贡 献 述 职 人 评 委 打 分 区 域 ( 列 举 本 部 门 承 担 的 公 司 级 关 键 任 务, 不 超 过 5 项 ) 关 键 任 务 目 标 ( 结 合 价 值 领 域 及 目 标 评 价 标 准 做 总 结 表 述, 列 出 主 要 事 实 和 行 为 ) 自 评 等 级 工 作 时 效 工 作 成 效 工 作 质 量 工 作 创 新 1 时 间 / 成 果 / 质 量 2 3 4 5 三 其 他 贡 献 规 章 制 度 建 设 : 部 门 建 设 部 门 运 转 效 率 : ( 围 绕 以 上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描 述, 列 举 各 方 面 采 取 的 关 键 措 施 取 得 的 成 效, 并 对 可 供 推 广 借 鉴 的 经 验 以 及 不 足 之 处 进 行 总 结 ) ( 围 绕 在 人 员 培 养 方 面 采 取 的 关 键 措 施 取 得 的 成 效 等 方 面 进 行 描 述, 并 对 可 供 推 广 借 鉴 的 经 验 以 及 不 足 之 处 人 员 培 养 进 行 总 结 ) 四 改 进 计 划 与 所 需 支 持 改 进 计 划 ( 围 绕 部 门 基 本 职 能, 描 述 下 一 阶 段 的 工 作 改 进 的 计 划, 可 以 从 组 织 与 个 人 两 个 角 度 进 行 描 述 ) 所 需 支 持 ( 为 完 成 下 一 阶 段 工 作 目 标 需 要 公 司 层 面 提 供 哪 些 支 持 ) 填 写 自 评 等 级 填 写 自 评 等 级 备 注 与 说 明 : 17
附 件 5 部 门 协 作 情 况 评 估 表 填 写 说 明 评 估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请 根 据 您 的 判 断 做 客 观 评 价, 直 接 将 分 值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表 格 里 : 优 秀, 对 应 分 值 7 分 6 分 中 等, 对 应 分 值 5 分 4 分 3 分 一 般, 对 应 分 值 2 分 1 分 评 估 要 项 综 合 管 理 部 工 程 技 术 部 市 场 部 财 务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企 业 文 化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设 备 租 赁 管 理 中 心 1. 从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处 理 部 门 间 事 务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2. 对 公 司 内 部 各 部 门 的 服 务 意 识 与 工 作 支 持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3. 部 门 间 协 作 配 合 的 工 作 效 率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4. 部 门 间 协 作 配 合 工 作 规 范 性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5. 部 门 内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能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评 估 时 间 : 18
附 件 6 对 分 公 司 专 业 支 持 评 估 表 填 写 说 明 评 估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请 根 据 您 的 判 断 做 客 观 评 价, 直 接 将 分 值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表 格 里 : 优 秀, 对 应 分 值 7 分 6 分 中 等, 对 应 分 值 5 分 4 分 3 分 一 般, 对 应 分 值 2 分 1 分 评 估 要 项 综 合 管 理 部 工 程 技 术 部 市 场 部 财 务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企 业 文 化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设 备 租 赁 管 理 中 心 1. 对 分 公 司 的 指 导 和 支 持 的 及 时 性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2. 对 分 公 司 的 指 导 和 支 持 的 有 效 性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3. 对 基 层 工 作 的 了 解 和 把 握 程 度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4. 帮 助 基 层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程 度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5. 部 门 内 人 员 的 专 业 程 度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 填 写 分 数 ) 评 估 时 间 : 19
附 件 7 部 门 负 责 人 能 力 态 度 评 估 表 说 明 : 请 根 据 您 的 判 断 做 客 观 评 价, 直 接 在 对 应 的 分 值 上 划 被 评 估 人 所 在 部 门 岗 位 评 估 要 项 评 估 得 分 全 局 意 识 优 秀 中 等 一 般 1. 能 够 从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考 虑, 主 动 承 担 职 责 界 定 不 清 的 灰 色 地 带 工 作 7 6 5 4 3 2 1 2. 当 其 他 部 门 的 工 作 影 响 到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时, 以 公 司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给 出 中 肯 的 意 见 7 6 5 4 3 2 1 3. 遇 到 问 题 时 采 取 主 动 出 击 的 方 法 去 解 决 问 题, 而 非 追 究 责 任, 或 是 一 味 强 调 这 是 谁 应 该 解 决 的 问 题 7 6 5 4 3 2 1 主 动 工 作 优 秀 中 等 一 般 1. 为 达 成 工 作 目 标, 提 前 统 筹 计 划, 能 够 预 见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并 最 终 加 以 解 决 7 6 5 4 3 2 1 2. 面 对 问 题, 采 用 积 极 主 动 的 态 度 面 对, 利 用 有 限 的 资 源 创 造 尽 可 能 多 的 成 果 7 6 5 4 3 2 1 3. 善 于 创 新, 能 针 对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适 时 提 出 新 概 念 新 思 路 新 观 点 7 6 5 4 3 2 1 把 握 问 题 优 秀 中 等 一 般 1. 能 分 清 工 作 的 轻 重 缓 急, 抓 住 工 作 重 点 7 6 5 4 3 2 1 2. 准 确 公 正 地 分 析 事 件 的 前 因 后 果, 把 握 实 质, 及 时 提 出 有 效 的 解 决 方 案 7 6 5 4 3 2 1 3. 对 问 题 深 入 调 查, 依 据 事 实 进 行 决 策, 而 不 是 凭 主 观 想 象 和 个 人 喜 好 7 6 5 4 3 2 1 下 属 培 养 优 秀 中 等 一 般 1. 善 于 给 员 工 制 定 工 作 目 标, 主 动 提 供 工 作 指 导, 并 及 时 向 他 们 提 出 工 作 表 现 方 面 的 改 进 意 见 7 6 5 4 3 2 1 2. 以 负 责 的 态 度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人, 而 不 是 过 多 考 虑 个 人 感 情 和 私 人 关 系 7 6 5 4 3 2 1 3. 当 工 作 中 发 现 问 题 和 疏 漏 时, 不 掩 盖 并 且 及 时 通 报, 以 避 免 损 失 或 将 损 失 减 少 到 最 小 程 度 7 6 5 4 3 2 1 评 估 人 ( 签 名 ): 日 期 : 20
附 件 8 考 核 申 诉 表 姓 名 部 门 考 核 年 度 岗 位 申 述 理 由 申 述 理 由 : 员 工 签 名 : 日 期 : 人 力 资 源 部 调 查 意 见 调 查 结 果 : 初 步 意 见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人 : 日 期 :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最 终 裁 决 意 见 裁 决 意 见 :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 总 经 理 签 字 : 日 期 : 日 期 : 21
主 题 词 : 人 力 印 发 办 法 通 知 抄 送 : 公 司 领 导 层 ; 机 关 各 部 门 拟 文 部 门 : 人 力 资 源 部 中 国 通 信 建 设 第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拟 稿 人 : 邱 蕊 2013 年 3 月 4 日 印 发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