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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 部 分 的 全 部 技 术 内 容 为 强 制 性 GB6675 是 玩 具 安 全 系 列 标 准,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基 本 规 范 (GB6675.1); 通 用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机 械 与 物 理 性 能 (GB6675.2) 易 燃 性 能 (GB6675.3) 特 定 元 素 的 迁 移 (GB6675.4); 特 定 要 求, 本 部 分 是 针 对 特 定 产 品 的 要 求 本 部 分 是 玩 具 安 全 系 列 标 准 通 用 要 求 中 的 易 燃 性 能 (GB6675.3), 与 GB6675.1 GB6675.2 GB6675.4 GB19865( 适 用 于 电 玩 具 ) 结 合 使 用 本 部 分 按 照 GB/T1.1 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部 分 部 分 代 替 GB6675 2003 国 家 玩 具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本 部 分 与 GB6675 2003 的 4.2 和 附 录 B 相 比, 主 要 变 化 如 下 : 在 第 3 章 中 增 加 了 熔 滴 易 燃 气 体 易 燃 液 体 高 度 易 燃 液 体 和 高 度 易 燃 固 体 5 个 定 义 ; 增 加 了 2 项 技 术 要 求, 即 整 体 或 部 分 为 模 压 面 具 头 戴 玩 具 上 的 飘 拂 物 的 技 术 要 求 ; 修 改 了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的 部 分 内 容, 即 根 据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的 尺 寸 规 格 规 定 了 不 同 的 测 试 方 法 ; 参 照 EN1103 纺 织 物 燃 烧 特 性 服 装 纺 织 测 量 服 装 纺 织 品 燃 烧 特 性 的 具 体 步 骤 和 ISO 6941 纺 织 物 燃 烧 特 征 垂 直 定 向 试 样 火 焰 蔓 延 性 能 的 测 定 编 写 了 本 部 分 的 资 料 性 附 录 B, 提 供 可 参 考 的 对 毛 绒 织 物 表 面 闪 烁 效 应 的 测 试 方 法 本 部 分 使 用 重 新 起 草 法 修 改 采 用 ISO8124-2:2007 玩 具 安 全 第 2 部 分 : 易 燃 性 能 本 部 分 与 ISO8124-2:2007 的 技 术 性 差 异 及 其 原 因 如 下 : 关 于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标 准 做 了 具 有 技 术 性 差 异 的 调 整, 以 适 应 我 国 的 技 术 条 件, 调 整 的 情 况 集 中 反 映 在 第 2 章 中, 具 体 调 整 如 下 : 用 修 改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的 GB6675.2 2014 代 替 ISO8124-1:2000 ISO8124-1/Amd.1 和 ISO8124-1/Amd.2; 用 等 效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的 GB/T6753.4 1998 代 替 ISO2431:1993; 增 加 了 参 考 的 测 试 方 法, 见 附 录 B 本 部 分 由 中 国 轻 工 业 联 合 会 提 出 本 部 分 由 全 国 玩 具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SAC/TC253) 归 口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扬 州 进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所 北 京 中 轻 联 认 证 中 心 广 东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检 验 检 疫 技 术 中 心 玩 具 实 验 室 广 东 奥 飞 动 漫 文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好 孩 子 儿 童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计 量 质 量 检 测 研 究 院 福 建 省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研 究 院 中 国 上 海 进 出 口 玩 具 检 测 中 心 深 圳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玩 具 检 测 技 术 中 心 威 凯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 研 究 院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 刘 炘 严 炜 雷 再 明 王 龙 黄 涛 柯 灯 明 陈 伟 傅 晓 梅 尹 丽 娟 张 霞 刘 功 桂 丁 浩 本 部 分 所 代 替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 : GB6675 1986 GB6675 2003 Ⅰ

玩 具 安 全 第 3 部 分 : 易 燃 性 能 1 范 围 GB6675 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在 所 有 玩 具 上 禁 止 使 用 的 易 燃 材 料 的 类 别 及 某 些 可 能 接 触 小 型 火 源 的 玩 具 的 易 燃 性 能 要 求 本 部 分 第 5 章 所 述 的 测 试 方 法 适 用 于 在 特 定 的 测 试 条 件 下 测 试 玩 具 或 材 料 的 易 燃 性 能, 其 测 试 结 果 不 能 被 用 以 确 定 这 些 玩 具 或 材 料 在 接 近 其 他 火 源 时 完 全 没 有 潜 在 的 火 灾 危 险 本 部 分 包 括 与 所 有 玩 具 易 燃 性 能 有 关 的 一 般 要 求 及 对 下 列 被 认 为 最 易 着 火 的 玩 具 的 具 体 要 求 和 测 试 方 法 : 头 戴 玩 具 : 用 毛 发 绒 毛 或 类 似 材 料 制 成 的 胡 须 触 须 假 发 等 ; 模 压 和 织 物 面 具 ; 头 巾 头 戴 饰 品 ; 头 戴 玩 具 上 的 飘 拂 物, 但 不 包 括 通 常 在 礼 品 盒 中 提 供 的 纸 质 花 饰 帽 ; 玩 具 化 妆 服 饰 和 供 儿 童 演 出 时 所 穿 着 的 玩 具 ; 供 儿 童 进 入 的 玩 具 ; 含 毛 绒 或 纺 织 面 料 的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 动 物 和 娃 娃 等 ) 注 1: 电 玩 具 易 燃 性 能 的 补 充 要 求 按 GB19865 电 玩 具 的 安 全 规 定 执 行 注 2: 很 少 有 关 于 玩 具 易 燃 性 的 危 害 的 事 故 数 据 注 3: 本 部 分 的 背 景 和 基 本 原 理 参 见 附 录 A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6675.2 2014 玩 具 安 全 第 2 部 分 : 机 械 与 物 理 性 能 (ISO8124-1:2000,MOD) GB/T6753.4 1998 色 漆 和 清 漆 用 流 出 杯 测 定 流 出 时 间 (eqviso2431:1993) ISO6941:2003 纺 织 物 燃 烧 特 征 垂 直 定 向 试 样 火 焰 蔓 延 性 能 的 测 定 (Textilefabrics Burningbehaviour Measurementofflamespreadpropertilesofverticalyorientedspecimens) 3 术 语 和 定 义 3.1 3.2 3.3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易 燃 性 能 flammability 一 种 材 料 或 一 个 产 品 在 规 定 的 测 试 条 件 下 起 火 燃 烧 的 能 力 燃 烧 碎 片 flamingdebris 测 试 过 程 中 从 试 样 上 脱 离 并 在 掉 落 时 继 续 燃 烧 的 材 料 毛 发 hair 用 来 表 示 毛 发 状 的 细 长 柔 韧 纤 维 ( 见 4.2) 1

3.4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filedsofttoy 穿 着 或 不 穿 服 装, 身 体 主 要 表 面 是 软 质 的, 并 用 软 性 材 料 填 充 的 玩 具, 因 此 可 以 用 手 随 意 压 缩 玩 具 的 主 要 部 分 [GB6675.2 2014, 定 义 3.47 ] 注 : 玩 具 的 部 分 表 面 可 以 用 硬 质 材 料 制 成, 如 塑 料 脸 手 或 脚 这 类 玩 具 也 属 于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3.5 3.6 3.7 3.8 3.9 表 面 闪 烁 surfaceflash 火 焰 在 材 料 表 面 迅 速 蔓 延, 但 材 料 的 基 体 并 未 燃 烧 熔 滴 moltendrips 材 料 熔 化 后 掉 落 下 来 的 小 滴 易 燃 气 体 flammablegases 在 室 温 下 呈 气 体 状, 且 易 于 燃 烧 的 物 质 易 燃 液 体 flammableliquids 闪 点 21 且 55 的 制 剂 ( 液 体 ) 高 度 易 燃 液 体 highlyflammableliquids 闪 点 小 于 21 的 制 剂 3.10 高 度 易 燃 固 体 highlyflammablesolids 接 触 火 源 后 立 刻 燃 烧, 并 且 在 移 去 火 源 后 能 持 续 燃 烧 或 烧 尽 的 固 体 4 技 术 要 求 4.1 一 般 要 求 下 列 材 料 不 能 用 于 制 造 玩 具 : 赛 璐 珞 ( 亚 硝 酸 纤 维 ) 及 在 火 中 具 有 相 同 特 性 的 材 料, 但 用 于 清 漆 油 漆 或 胶 水 中 的 材 料, 或 用 于 乒 乓 球 或 类 似 游 戏 形 式 的 球 除 外 为 检 查 玩 具 是 否 符 合 4.2~4.5 要 求 而 采 用 测 试 火 焰 对 规 定 材 料 进 行 测 试, 如 果 能 符 合 4.2~4.5 要 求, 则 认 为 该 材 料 符 合 本 条 款 要 求 遇 火 后 会 产 生 表 面 闪 烁 效 应 的 毛 绒 面 料 ( 参 考 测 试 方 法 见 附 录 B) 毛 绒 表 面 在 离 开 测 试 火 焰 后 没 有 出 现 瞬 间 的 着 火 区 域, 则 认 为 该 毛 绒 表 面 符 合 本 条 款 要 求 高 度 易 燃 固 体 此 外, 除 下 列 情 况 外, 玩 具 不 应 含 有 易 燃 气 体 高 度 易 燃 液 体 易 燃 液 体 和 易 燃 凝 胶 体 : 单 个 密 封 容 器 内 的 易 燃 液 体 易 燃 胶 体 和 制 剂, 且 每 个 容 器 的 最 大 容 量 为 15mL; 完 全 储 存 于 书 写 工 具 细 管 内 的 疏 松 材 料 中 的 高 度 易 燃 液 体 和 易 燃 液 体 ; 按 GB/T6753.4 1998 使 用 六 号 粘 度 杯 测 定, 粘 度 大 于 260 10-6 m 2 /s 对 应 流 动 时 间 大 于 38s 的 易 燃 液 体 ; 除 实 验 装 置 外 的 化 学 玩 具 ( 装 置 ) 中 的 高 度 易 燃 液 体 2

4.2 头 戴 玩 具 4.2.1 总 则 4.2 要 求 适 用 于 : 用 毛 发 绒 毛 或 类 似 材 料 制 成 的 胡 须 触 须 假 发 等 ; 模 压 和 织 物 面 具 ; 头 巾 头 戴 饰 品 ; 头 戴 玩 具 上 的 飘 拂 物 但 不 包 括 通 常 在 礼 品 盒 中 提 供 的 纸 质 花 饰 帽 ( 见 A.4) 当 产 品 上 含 有 几 种 特 征, 如 帽 上 附 有 面 具 或 毛 发, 每 一 部 分 需 按 对 应 玩 具 特 定 部 分 的 适 用 分 条 款 独 立 测 试 起 固 定 面 具 帽 子 的 弹 性 绳 或 绳 线 等 附 属 物 不 需 要 测 试 4.2.2 伸 出 玩 具 表 面 长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50mm, 由 毛 发 毛 绒 或 其 他 类 似 特 性 材 料 ( 例 如 : 自 由 悬 挂 丝 带 纸 质 或 布 绳 ) 制 成 的 胡 须 触 须 假 发 等 玩 具 不 论 这 些 材 料 是 否 附 着 于 面 具 帽 子 上 或 其 他 的 头 戴 产 品 上 在 决 定 这 些 材 料 是 否 要 求 按 4.2.2 测 试 时, 测 量 材 料 的 突 出 毛 绒 表 面 的 长 度, 但 不 需 要 对 突 出 部 分 拉 直 后 测 试, 例 如 : 卷 曲 的 毛 发 不 要 拉 直 测 试 前 尽 可 能 将 编 成 辫 子 的 毛 发 全 部 松 开 并 梳 理 按 5.2 进 行 测 试 时, 火 焰 移 开 后 的 燃 烧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2s 并 且, 如 果 着 火, 毛 发 绒 毛 或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的 最 大 燃 烧 长 度 应 : a) 如 原 长 度 为 150mm 或 以 上, 则 不 大 于 其 最 大 初 始 长 度 的 50%; b) 如 原 长 度 为 150mm 以 下, 则 不 大 于 其 最 大 初 始 长 度 的 75% 4.2.3 伸 出 玩 具 表 面 长 度 小 于 50mm, 由 毛 发 毛 绒 或 其 他 类 似 特 性 材 料 ( 例 如 : 自 由 悬 挂 丝 带 纸 质 或 布 绳 ) 制 成 的 胡 须 触 须 假 发 等 玩 具 不 论 这 些 材 料 是 否 附 着 于 面 具 帽 子 上 或 其 他 的 头 戴 产 品 上 按 5.3 进 行 测 试 时, 火 焰 移 开 后 燃 烧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2s, 在 燃 烧 区 域 的 上 边 缘 到 测 试 火 焰 点 火 点 之 间 的 最 大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70mm 4.2.4 整 体 或 部 分 为 模 压 面 具 按 5.3 进 行 测 试 时, 火 焰 移 开 后 燃 烧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2s, 在 燃 烧 区 域 的 上 边 缘 到 测 试 火 焰 点 火 点 之 间 的 最 大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70mm 不 包 括 不 含 有 毛 发 毛 绒 或 其 他 附 属 物 ( 不 是 指 用 于 固 定 玩 具 的 附 属 物 ) 的 纸 板 面 具 4.2.5 头 戴 玩 具 上 的 飘 拂 物 这 些 产 品 包 括 头 巾 头 戴 饰 品 等, 和 部 分 或 全 部 遮 盖 头 部 的 织 物 面 具 等, 但 不 包 括 4.3 列 出 的 产 品 按 5.4 进 行 测 试 时, 材 料 上 火 焰 蔓 延 速 度 不 应 超 过 10mm/s, 或 火 焰 在 到 达 第 二 标 记 线 前 自 熄 如 果 从 单 个 样 品 不 可 能 获 得 测 试 试 样, 则 本 要 求 不 适 用 4.3 化 妆 服 饰 ( 见 A.5) 这 些 产 品 包 括 如 牛 仔 服 护 士 装 等 和 长 斗 篷 披 肩 等, 不 是 ( 但 不 包 括 ) 与 4.2.5 涵 盖 的 头 戴 玩 具 相 连 接 的 产 品 3

按 5.4 进 行 测 试 时, 火 焰 蔓 延 速 度 不 应 超 过 30mm/s, 或 火 焰 在 到 达 第 二 标 记 线 前 自 熄 如 果 火 焰 蔓 延 速 度 在 10mm/s~30mm/s 之 间, 则 玩 具 及 其 包 装 上 都 应 设 永 久 警 告, 例 如 : 警 告 : 切 勿 近 火! ( 见 GB6675.2 2014,B.2.1) 如 果 从 单 个 样 品 不 可 能 获 得 测 试 试 样, 则 本 要 求 不 适 用 如 果 服 饰 可 双 面 使 用 并 且 该 材 料 表 面 每 面 不 相 同, 则 每 一 表 面 都 应 测 试 4.4 供 儿 童 进 入 的 玩 具 这 些 玩 具 至 少 能 容 纳 一 个 儿 童, 包 括 如 玩 具 帐 篷 棚 屋 和 隧 道, 但 不 包 括 开 放 的 遮 篷 本 要 求 适 用 于 由 柔 软 材 料 如 纺 织 物 和 乙 烯 树 脂 制 成 的 玩 具, 但 不 适 用 于 硬 质 材 料 的 玩 具 如 果 材 料 表 面 每 面 不 相 同, 则 每 一 表 面 都 应 测 试 按 5.4 进 行 测 试 时, 火 焰 蔓 延 速 度 不 应 超 过 30mm/s, 或 火 焰 在 到 达 第 二 标 记 线 前 自 熄 按 5.4 进 行 测 试 时, 如 果 代 表 性 试 样 的 火 焰 蔓 延 速 度 大 于 20mm/s, 则 不 应 有 燃 烧 碎 片 或 熔 滴 如 果 火 焰 蔓 延 速 度 在 10 mm/s~30 mm/s 之 间, 则 玩 具 及 其 包 装 上 都 应 设 永 久 警 告, 例 如 警 告 : 切 勿 近 火! ( 见 GB6675.2 2014,B.2.1) 如 果 从 单 个 样 品 不 可 能 获 得 测 试 试 样, 则 本 要 求 不 适 用 4.5 具 有 毛 绒 或 纺 织 表 面 的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 动 物 和 娃 娃 等 ) 4.5.1 总 则 本 条 不 适 用 于 最 大 尺 寸 为 150mm 及 以 下 的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玩 具 应 按 提 供 时 的 状 况 测 试, 如 果 取 下 玩 具 穿 着 的 衣 服 有 困 难, 含 衣 服 的 玩 具 应 连 衣 服 一 起 测 试 ; 但 如 果 把 衣 服 取 下 被 认 为 是 更 严 格 的 情 况, 而 且 在 不 会 损 坏 玩 具 和 衣 服 的 情 况 下 可 取 下 衣 服, 则 把 衣 服 取 下 后 测 试 4.5.2 最 大 尺 寸 为 520mm 及 以 下 的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按 5.5 进 行 测 试 时, 火 焰 在 表 面 蔓 延 的 速 度 不 应 超 过 30mm/s 4.5.3 最 大 尺 寸 大 于 520mm 的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按 5.6 进 行 测 试 时, 火 焰 在 表 面 蔓 延 的 速 度 不 应 超 过 30mm/s 5 测 试 方 法 5.1 总 则 5.1.1 预 警 提 示 进 行 本 方 法 测 试 时 应 有 责 任 确 保 测 试 过 程 的 安 全 燃 烧 的 材 料 会 产 生 烟 雾 和 有 毒 气 体, 因 此 对 测 试 者 要 求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灭 火 器 应 放 置 在 易 拿 到 的 地 方 5.1.2 测 试 燃 烧 器 测 试 火 焰 应 由 符 合 ISO6941:2003 附 录 A 规 定 的 燃 烧 器 提 供, 该 燃 烧 器 使 用 合 适 的 丁 烷 或 丙 烷 气 为 确 保 一 致 性, 使 用 气 体 的 类 型 应 在 测 试 报 告 中 注 明 5.1.3 预 处 理 和 测 试 环 境 每 次 测 试 前 玩 具 或 试 样 应 在 温 度 为 (20±5), 相 对 湿 度 为 (65±5)% 的 条 件 下 预 处 理 至 少 7h 4

应 在 没 有 气 流 的 测 试 柜 中 进 行 测 试, 即 在 测 试 过 程 中 机 械 装 置 的 运 转 不 能 引 起 空 气 流 动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测 试 最 重 要 的 是 测 试 柜 内 的 空 气 量 不 因 氧 气 浓 度 减 少 而 受 影 响 使 用 前 方 有 开 口 的 测 试 柜 时, 应 保 证 试 样 与 柜 壁 间 的 距 离 至 少 为 300mm 开 始 测 试 前 应 保 持 柜 内 温 度 为 10 ~30, 相 对 湿 度 为 15%~80% 测 试 应 在 将 试 样 从 预 处 理 环 境 中 取 出 后 5min 内 进 行 5.1.4 测 试 火 焰 点 燃 5.1.2 规 定 的 燃 烧 器 并 且 预 热 至 少 2min 火 焰 高 度 从 垂 直 放 置 的 燃 烧 器 管 口 至 火 焰 顶 部 测 得 5.2 伸 出 玩 具 表 面 长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50mm, 由 毛 发 毛 绒 或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制 成 的 胡 须 触 须 假 发 等 ( 例 如 : 自 由 悬 挂 丝 带 纸 质 或 布 绳 ) 玩 具 的 测 试 5.2.1 测 试 火 焰 调 整 火 焰 高 度 至 (20±2)mm 5.2.2 测 试 燃 烧 器 位 置 垂 直 5.2.3 测 试 操 作 测 量 毛 发 毛 绒 或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的 长 度, 并 放 置 玩 具 确 保 毛 发 毛 绒 或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的 最 大 尺 寸 垂 直 悬 挂 或 尽 可 能 接 近 垂 直 测 试 火 焰 接 触 到 样 品 材 料 的 下 部 边 缘 或 末 端 (2±0.5)s, 同 时 使 火 焰 深 入 测 试 试 样 约 10mm 如 果 着 火, 测 量 燃 烧 时 间 和 毛 发 毛 绒 或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的 最 大 燃 烧 长 度 5.3 伸 出 玩 具 表 面 长 度 小 于 50mm, 由 毛 发 毛 绒 或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制 成 的 胡 须 触 须 假 发 等 ( 例 如 : 自 由 悬 挂 丝 带 纸 质 或 布 绳 ) 玩 具 和 整 体 或 部 分 为 模 压 面 具 的 测 试 5.3.1 测 试 火 焰 调 整 火 焰 高 度 至 (20±2)mm 5.3.2 测 试 燃 烧 器 位 置 移 动 燃 烧 器 成 45 角 5.3.3 测 试 操 作 将 玩 具 垂 直 放 置 将 火 焰 接 触 玩 具 (5±0.5)s, 接 触 点 位 于 距 玩 具 或 其 附 件 的 下 部 边 缘 上 方 至 少 20mm 处, 同 时 使 燃 烧 器 管 口 与 玩 具 表 面 水 平 距 离 接 近 5mm 如 果 着 火, 测 量 燃 烧 时 间 和 从 燃 烧 区 域 的 上 边 缘 到 火 焰 接 触 点 的 最 大 燃 烧 长 度 5

5.4 头 戴 玩 具 上 的 飘 拂 物 ( 不 包 括 4.2.2 和 4.2.3 涵 盖 的 玩 具 ), 头 巾 头 戴 饰 物 等, 整 体 或 部 分 遮 盖 面 部 的 纺 织 物 面 具, 玩 具 化 妆 服 饰, 供 儿 童 进 入 的 玩 具 的 测 试 5.4.1 样 品 的 准 备 每 一 项 测 试 应 在 新 的 单 个 玩 具 上 进 行 如 果 玩 具 或 其 包 装 上 有 告 知 消 费 者 清 洁 说 明 的, 则 : 指 明 玩 具 不 能 清 洗, 则 在 测 试 前 玩 具 不 会 被 清 洗 或 浸 泡 有 推 荐 的 清 洗 和 洗 涤 方 式, 产 品 将 按 照 使 用 手 册 中 制 造 商 推 荐 的 的 方 式 进 行 预 处 理 没 有 提 供 清 洁 或 洗 涤 信 息 的, 但 可 能 会 被 洗 涤 的 或 可 能 会 被 雨 淋 的 产 品, 在 测 试 前, 按 以 下 的 方 法 处 理 以 玩 具 质 量 (g) 与 水 体 积 (ml) 之 数 值 比 至 少 1 20 的 比 例 将 玩 具 浸 泡 在 (20 左 右 ) 水 中 10min, 脱 水 重 复 2 次 再 在 软 化 水 中 漂 洗 玩 具 2min, 再 以 合 适 的 方 法 脱 水 和 干 燥 玩 具, 使 玩 具 尽 可 能 恢 复 到 原 始 的 状 态 从 玩 具 的 每 种 材 料 上 裁 剪 下 尺 寸 至 少 为 610mm 100 mm 的 测 试 样 每 一 测 试 样 应 由 一 种 材 料 构 成, 尽 可 能 不 含 有 缝 纫 边 或 装 饰 的 蕾 丝 边 条 由 于 缝 纫 边 影 响 到 燃 烧 速 度, 因 此 应 将 这 些 边 条 放 置 于 试 样 夹 的 上 部 如 果 不 可 能 得 到 至 少 610mm 100mm 的 测 试 样, 则 应 从 同 一 玩 具 上 裁 取 两 块 材 料 制 成 测 试 样, 每 块 尺 寸 应 达 到 310mm 100mm, 将 两 块 材 料 拼 在 一 起, 拼 结 处 应 有 10mm, 形 成 610mm 100mm 的 测 试 样 在 拼 结 处 可 用 订 书 钉 连 接, 并 保 证 拼 结 处 无 缝 隙 由 于 火 焰 蔓 延 速 度 在 不 同 的 织 物 经 纬 方 向 是 不 同 的, 当 材 料 足 够 的 时 候, 应 沿 着 实 际 使 用 时 的 垂 直 方 向 剪 取 测 试 样 对 于 符 合 4.3 的 玩 具, 如 果 化 妆 服 饰 是 双 面 使 用 的 并 且 每 面 的 材 料 不 相 同, 则 每 一 表 面 都 应 测 试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要 准 备 第 二 个 测 试 样 如 果 材 料 不 足 够, 不 能 同 时 在 同 一 玩 具 上 制 成 两 个 测 试 样, 则 可 从 另 一 玩 具 上 制 成 第 二 个 测 试 样 对 于 符 合 4.4 的 玩 具, 如 果 材 料 是 双 面 使 用 的 并 且 每 面 的 材 料 不 相 同, 则 每 个 表 面 都 应 测 试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要 准 备 第 二 个 测 试 样 如 果 材 料 不 足 够, 不 能 同 时 在 同 一 玩 具 上 制 成 两 个 测 试 样, 则 可 从 另 一 玩 具 上 制 成 第 二 个 测 试 样 5.4.2 固 定 测 试 样 如 图 1 所 示, 将 测 试 样 放 置 在 试 样 夹 上, 稍 稍 拉 紧 测 试 样 以 避 免 出 现 皱 纹 波 纹 或 卷 曲 对 于 应 符 合 4.2.5( 头 戴 玩 具 上 的 飘 拂 物 ) 和 4.3( 化 妆 服 饰 ) 的 玩 具, 应 将 使 用 时 材 料 的 外 侧 表 面 朝 上 放 置 在 样 品 夹 上 用 100% 丝 光 棉 线 ( 经 丝 光 处 理 的 最 大 线 密 度 为 50 支 的 白 棉 线 ) 横 跨 样 品 固 定 在 图 2 所 示 的 A 点 和 B 点, 并 且 不 超 过 样 品 表 面 2mm, 并 在 上 面 安 装 有 仪 器 以 指 示 标 记 棉 线 何 时 被 烧 断 将 试 样 夹 以 与 水 平 面 成 (45±1) 角 放 置 6

单 位 为 毫 米 说 明 : A 顶 侧 ; B 底 侧 ; 1 100% 丝 光 白 棉 标 记 线 ; 2 测 试 样 图 1 头 戴 玩 具 上 的 飘 拂 物 ( 不 包 括 4.2.2 和 4.2.3 涵 盖 的 玩 具 ), 头 巾 头 戴 饰 物 等, 整 体 或 部 分 遮 盖 面 部 的 纺 织 物 面 具, 玩 具 化 妆 服 饰, 供 儿 童 进 入 的 玩 具 的 测 试 单 位 为 毫 米 说 明 : A B 100% 白 丝 光 棉 标 记 线 的 位 置 ; 1 测 试 样 ; 2 燃 烧 器 图 2 燃 烧 示 意 图 7

5.4.3 测 试 火 焰 调 整 火 焰 高 度 至 (40±3)mm 5.4.4 测 试 燃 烧 器 位 置 将 燃 烧 器 垂 直 放 置, 并 确 保 试 样 下 边 缘 与 燃 烧 器 顶 端 的 距 离 为 (30±2)mm( 见 图 2) 5.4.5 测 试 操 作 按 上 述 的 规 定, 保 持 火 焰 接 触 试 样 (10±1)s 如 果 着 火, 在 火 焰 到 达 第 一 标 记 线 时, 计 时 装 置 开 始 计 时, 并 且 在 火 焰 到 达 第 二 标 记 线 时, 停 止 计 时 5.4.6 结 果 如 果 点 火 后, 试 样 不 着 火, 或 在 火 焰 到 达 第 一 标 记 线 之 前 熄 灭, 则 燃 烧 速 度 等 于 0 如 果 发 生 着 火, 第 一 标 记 线 被 烧 断, 但 在 火 焰 到 达 第 二 标 记 线 之 前 熄 灭, 则 认 为 材 料 测 试 自 熄 如 果 第 二 标 记 线 被 烧 断, 记 录 燃 烧 时 间 并 计 算 燃 烧 速 度 ( 单 位 :mm/s) 对 结 果 值 进 行 圆 整 至 最 接 近 到 mm/s 5.5 最 大 尺 寸 为 520mm 的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的 测 试 5.5.1 测 试 火 焰 调 整 火 焰 高 度 至 (20±2)mm 5.5.2 测 试 燃 烧 器 的 位 置 移 动 燃 烧 器 成 45 角 5.5.3 测 试 操 作 将 玩 具 垂 直 摆 放, 例 如 头 部 在 最 上 方, 或 者 将 玩 具 最 大 的 较 平 整 垂 直 区 域 垂 直 放 置, 以 利 于 火 焰 蔓 延 火 焰 接 触 玩 具 的 时 间 为 (3±0.5)s, 燃 烧 器 管 边 缘 至 玩 具 的 距 离 为 5mm 左 右 并 且 点 火 区 域 应 在 垂 直 测 试 区 域 下 边 缘 上 方 的 20mm~50mm 的 范 围 内 在 移 去 测 试 火 焰 后, 记 录 测 试 火 焰 在 玩 具 表 面 蔓 延 直 至 火 焰 顶 端 刚 刚 达 到 玩 具 最 顶 端 的 时 间 如 果 被 点 燃, 并 且 在 未 达 到 玩 具 最 顶 端 时 熄 灭, 则 认 为 被 测 试 玩 具 是 火 焰 自 熄 5.6 最 大 尺 寸 大 于 520mm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的 测 试 5.6.1 测 试 火 焰 调 整 火 焰 高 度 至 (20±2)mm 5.6.2 测 试 燃 烧 器 的 位 置 移 动 燃 烧 器 成 45 角 5.6.3 测 试 操 作 用 两 根 垂 直 金 属 杆 支 撑, 如 图 3 所 示, 将 玩 具 垂 直 摆 放, 例 如 头 部 在 最 上 方, 或 者 将 玩 具 最 大 的 较 平 8

式 中 : v= h-a t h 测 试 台 上 方 标 记 线 的 高 度, 单 位 为 毫 米 (mm); a 测 试 台 上 方 测 试 火 焰 与 玩 具 接 触 点 的 高 度, 单 位 为 毫 米 (mm); t 是 从 移 去 测 试 火 焰 后 到 火 焰 刚 刚 到 达 标 记 线 时 的 时 间, 单 位 为 秒 (s) 6 测 试 报 告 测 试 报 告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 产 品 描 述 和 确 认 ; b) GB6675 的 相 关 部 分, 如 GB6675.3 2014; c) 适 用 条 款 ; d) 测 试 结 果 和 结 论 ; e) 燃 烧 气 体 的 类 型 ( 丁 烷 或 丙 烷 气 ); f) 协 议 同 意 的 任 何 偏 离 或 另 外 规 定 的 测 试 过 程, 特 别 是 对 样 品 的 清 洗 ; g) 针 对 化 妆 服 饰 或 供 儿 童 进 入 的 玩 具 的 清 洗 和 洗 涤 的 细 节 10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本 部 分 的 背 景 和 基 本 原 理 A.1 总 则 GB6675 本 部 分 的 内 容 旨 在 提 高 人 们 对 具 有 潜 在 的 易 燃 玩 具 对 儿 童 产 生 伤 害 风 险 的 注 意 A.2 范 围 GB6675 中 的 本 部 分 建 立 了 所 涉 及 的 玩 具 的 主 要 目 录 目 录 中 列 出 了 在 所 有 玩 具 上 禁 止 使 用 的 易 燃 材 料 A.3 一 般 要 求 ( 见 4.1) 瞬 间 着 火 并 快 速 燃 烧 的 固 体 才 认 为 具 有 高 燃 烧 性 塑 料 纸 张 纺 织 品 等 都 是 易 燃 烧 的, 但 本 部 分 中 不 认 为 是 高 易 燃 固 体 密 封 在 小 于 15mL 容 器, 例 如 胶 水 和 油 墨 的 容 器 中 的 易 燃 液 体, 认 为 其 被 点 火 后 不 会 产 生 显 著 风 险 A.4 头 戴 玩 具 ( 见 4.2) 本 条 款 覆 盖 了 含 有 不 易 引 起 儿 童 注 意 的, 但 含 有 易 被 点 燃 附 件 的 产 品 4.2.4 的 要 求 和 测 试 方 法 同 样 适 用 于 完 全 遮 住 脸 部 或 整 个 头 部 的 面 具 无 论 其 是 否 有 附 属 物 飘 拂 物 是 指 那 些 比 毛 发 或 丝 带 宽 的 物 体, 并 且 是 无 支 撑 的, 吊 挂 着 的, 不 慎 时 极 易 接 触 到 火 焰, 如 连 接 在 帽 沿 边 的 面 纱 A.5 化 妆 服 饰 ( 见 4.3) 这 些 产 品 包 括 如 牛 仔 服 护 士 装 等 长 斗 篷 披 肩, 不 包 括 4.2.5 列 出 的 产 品 针 对 GB6675 本 部 分 的 改 变, 为 了 确 保 进 行 更 宽 范 围 的 测 试 ( 主 要 是 覆 盖 小 尺 寸 的 化 妆 服 饰 ), 测 试 样 可 以 用 同 一 玩 具 上 的 两 块 相 等 材 料 拼 成 一 个 测 试 样, 如 果 玩 具 没 有 足 够 的 材 料 以 此 种 方 式 制 成 试 样, 则 认 为 该 玩 具 不 具 有 存 在 被 点 着 的 风 险 A.6 供 儿 童 进 入 的 玩 具 ( 见 4.4) 这 些 产 品 包 括 玩 具 帐 篷 棚 屋 和 隧 道, 它 们 可 以 容 纳 儿 童 但 妨 碍 儿 童 快 速 逃 出 不 包 括 如 侧 面 开 放 的 遮 棚 这 样 的 产 品, 是 因 为 儿 童 可 快 速 逃 出 不 受 到 限 制 不 大 可 能 发 生 由 于 没 有 足 够 的 试 样 而 会 免 除 测 试 的 情 况 燃 烧 碎 片 的 要 求 是 针 对 燃 烧 速 度 大 于 20 mm/s 的 材 料 作 出 的 限 制 用 尼 龙 或 其 他 人 造 材 料 制 成 的 产 品 能 产 生 燃 烧 碎 片, 并 且 因 为 它 们 具 有 相 对 较 低 的 燃 烧 蔓 延 速 度, 被 大 量 用 于 儿 童 服 装 的 生 11

产 如 果 允 许 燃 烧 碎 片 的 要 求 适 用 于 所 有 材 料, 则 会 导 致 满 足 燃 烧 碎 片 要 求 但 燃 烧 速 度 更 快 的 更 危 险 的 材 料 被 使 用 因 为 难 以 点 燃 和 慢 速 燃 烧, 刚 性 材 料 无 需 测 试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这 些 材 料 的 有 害 性 A.7 化 妆 服 饰 和 供 儿 童 进 入 的 玩 具 测 试 ( 见 5.4.2) 设 计 成 双 层 U 形 框 架 是 为 了 保 证 试 样 能 在 测 试 时 固 定 当 材 料 受 热, 不 同 的 材 料 类 型 发 生 不 同 的 变 化 有 些 材 料 接 近 火 源 时 产 生 皱 褶 通 过 规 定 试 样 固 定 架, 使 测 试 影 响 最 小 化, 减 少 实 验 室 的 不 一 致 性 这 里 重 要 的 准 则 不 是 点 火 的 速 度, 而 是 火 焰 蔓 延 的 速 度 测 试 带 有 缝 边 或 在 边 缘 处 嵌 有 蕾 丝 边 的 玩 具 是 有 实 际 困 难 的 准 备 代 表 性 样 品 时, 应 尽 可 能 去 除 掉 缝 边 或 蕾 丝 边 12

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毛 绒 织 物 表 面 闪 烁 效 应 测 试 方 法 B.1 适 用 范 围 本 附 录 给 出 了 对 毛 绒 织 物 或 类 似 毛 绒 织 物 是 否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的 测 试 方 法 B.2 仪 器 B.2.1 测 试 设 备 的 结 构 一 些 燃 烧 产 品 会 产 生 腐 蚀 性, 因 此 所 使 用 设 备 上 的 材 料 应 不 会 被 燃 烧 所 产 生 的 烟 雾 对 其 产 生 影 响 B.2.2 测 试 环 境 测 试 地 点 的 风 速 应 小 于 0.2m/s, 并 应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保 证 在 测 试 过 程 中 有 不 影 响 燃 烧 的 氧 气 浓 度 除 测 试 箱 ( 柜 ) 的 前 部 敞 开 外, 测 试 样 品 的 安 装 应 离 开 任 何 测 试 箱 ( 柜 ) 壁 至 少 300mm B.2.3 测 试 板 采 用 合 适 的 材 料 并 与 测 试 样 品 尺 寸 完 全 相 匹 配 的 平 刚 性 测 试 板 在 测 试 板 上 钻 直 径 接 近 2 mm 的 圆 孔 孔 和 销 钉 的 位 置 见 图 B.1 孔 间 距 离 应 等 距 单 位 为 毫 米 图 B.1 测 试 板 13

B.2.4 测 试 样 品 固 定 装 置 测 试 样 品 固 定 装 置 含 有 一 个 560mm 高 的 矩 形 框 架, 并 有 两 排 平 行 刚 性 连 接 的 圆 棒, 相 距 150mm 在 圆 上 安 装 销 钉 以 固 定 测 试 样 品, 并 确 保 测 试 样 品 距 离 框 架 20mm 固 定 测 试 样 品 的 销 钉 的 直 径 不 超 过 2mm, 长 度 至 少 为 27mm 销 钉 安 装 在 圆 棒 上, 并 且 圆 棒 与 框 架 垂 直 ( 见 图 B.1) B.2.5 燃 烧 器 燃 烧 器 应 符 合 ISO6941:2003 附 录 A 规 定 的 燃 烧 器 的 要 求 B.2.6 燃 烧 气 体 商 用 丙 烷 气 或 丁 烷 气 B.2.7 标 记 线 经 丝 光 处 理 的 最 大 线 密 度 为 50 支 的 白 棉 线 B.3 清 洗 每 一 项 测 试 应 在 新 的 单 个 玩 具 上 进 行 ( 如 利 用 玩 具 及 其 包 装 上 清 楚 告 知 消 费 者 的 标 识 ): 指 明 玩 具 不 能 清 洗, 则 在 测 试 前 玩 具 不 会 被 清 洗 或 浸 泡 有 推 荐 的 清 洗 和 洗 涤 方 式, 产 品 将 按 照 使 用 手 册 中 制 造 商 推 荐 的 的 方 式 进 行 预 处 理 没 有 提 供 清 洁 或 洗 涤 信 息 的, 但 可 能 会 被 洗 涤 的 或 可 能 会 被 雨 淋 的 产 品, 在 测 试 前, 按 以 下 的 方 法 处 理 : 以 玩 具 质 量 与 水 体 积 之 比 至 少 1 20 的 比 例 将 玩 具 浸 泡 在 (20 左 右 ) 水 中 10min, 脱 水 重 复 2 次 再 在 净 化 水 中 漂 洗 玩 具 2min, 再 以 合 适 的 方 法 脱 水 和 干 燥 玩 具, 使 玩 具 尽 可 能 恢 复 到 原 始 的 状 态 B.4 测 试 样 品 仅 需 对 样 品 的 外 表 面 进 行 测 试 如 果 纺 织 材 料 的 外 表 面 不 能 分 辨, 则 选 择 更 易 火 焰 蔓 延 的 表 面 进 行 测 试 纺 织 品 的 结 构 可 以 含 有 一 层 或 多 层 的 结 构, 则 根 据 实 际 的 使 用 情 况, 对 最 外 层 的 表 面 进 行 测 试 剪 取 6 块 试 样, 每 块 尺 寸 为 560mm 170mm 3 块 沿 长 度 方 向 剪 取,3 块 沿 宽 度 方 向 剪 取 B.5 预 处 理 将 测 试 样 品 放 置 在 温 度 为 (20±2) 和 相 对 湿 度 为 (65±5)% 的 环 境 中 至 少 24h B.6 测 试 过 程 B.6.1 测 试 应 在 温 度 为 10 ~30 之 间 和 相 对 湿 度 为 15%~80% 条 件 下 进 行 B.6.2 点 燃 燃 烧 器 并 预 热 2min 调 节 火 焰 高 度 至 (40±2)mm( 火 焰 高 度 的 测 量 : 燃 烧 器 置 于 垂 直 时, 从 燃 烧 器 的 端 头 测 量 至 黄 色 火 焰 顶 点 处 的 距 离 ) B.6.3 如 果 测 试 工 作 不 是 立 刻 进 行 的, 应 将 测 试 样 品 放 置 在 封 闭 干 燥 的 容 器 中 每 一 样 品 从 预 处 理 环 14

境 中 或 封 闭 的 容 器 中 取 出 后 的 测 试 过 程 应 在 2min 内 完 成 B.6.4 将 测 试 样 品 固 定 在 测 试 框 架 的 销 钉 上, 确 定 销 钉 穿 过 了 测 试 板 上 的 记 号 点 并 且 确 保 测 试 样 品 距 离 框 架 至 少 20mm 安 装 测 试 框 架, 确 保 测 试 样 品 处 于 垂 直 状 态 B.6.5 在 样 品 前 水 平 安 装 标 记 线 ( 见 图 B.1) 所 安 装 的 标 记 线 在 测 试 样 品 前 面, 距 离 测 试 样 品 为 1mm~5mm 确 保 标 记 线 相 对 测 试 样 品 有 足 够 的 张 力 B.6.6 表 面 点 火 : 将 燃 烧 器 端 部 与 测 试 样 品 的 表 面 垂 直, 并 且 在 最 低 两 个 销 钉 中 心 上 方 的 20 mm 处 燃 烧 器 端 部 与 测 试 样 品 的 表 面 距 离 为 17mm( 见 图 B.2) 点 火 时 间 为 10s 应 使 用 第 一 和 第 三 标 记 线 B.6.7 观 察 火 焰 在 第 一 和 第 三 标 记 线 之 间 燃 烧 过 程 中 是 否 有 表 面 闪 烁 效 应 记 录 毛 绒 织 物 表 面 闪 烁 是 否 发 生 如 果 导 致 织 物 基 底 的 毁 坏, 则 要 求 记 录 和 在 报 告 中 写 明 如 果 在 第 一 块 样 品 上 不 发 生 闪 烁, 则 在 另 两 块 试 样 上 进 行 重 复 测 试 单 位 为 毫 米 图 B.2 点 火 图 B.7 评 审 按 B.6 测 试 任 何 一 块 试 样 上 不 发 生 闪 烁, 则 织 物 被 认 为 是 合 格 的, 否 则 认 为 织 物 不 能 通 过 测 试

2014 3 GB667.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玩 具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第 3 部 分 : 易 燃 性 能 GB6675.3 2014 *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和 平 里 西 街 甲 2 号 (100029)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北 街 16 号 (100045) 网 址 www.spc.net.cn 总 编 室 :(010)64275323 发 行 中 心 :(010)51780235 读 者 服 务 部 :(010)68523946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秦 皇 岛 印 刷 厂 印 刷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经 销 * 开 本 880 1230 1/16 印 张 1.25 字 数 32 千 字 2014 年 5 月 第 一 版 2014 年 5 月 第 一 次 印 刷 * 书 号 :155066 1-49344 定 价 21.00 元 如 有 印 装 差 错 由 本 社 发 行 中 心 调 换 版 权 专 有 侵 权 必 究 举 报 电 话 :(010)685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