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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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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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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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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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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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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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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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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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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的 证 明 ( 未 注 册 证 明 ) 四 材 料 要 求 1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业 绩 证 明 注 册 人 员 照 片 和 手 写 签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附 件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6) 若 在 外 省 市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该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该

( 二 )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 DN100 6m-DN6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800 6m-DN12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1400 6m-DN16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100 DN1400 球 墨 管 件 蝶 阀 闸 阀 等 材 料 设 备 及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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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市 交 易 中 心 ) 对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提 供 平 台 和 服 务 第 二 章 项 目 登 记 投 标 报 名 第 五 条 招 标 人 ( 含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投 标 人 须 使 用 CA 电 子 印 章 登 录 电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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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Transcription:

甘 南 州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卓 尼 县 2016 年 度 自 驾 游 狂 欢 节 策 划 及 实 施 项 目 ( 二 次 招 标 ) 项 目 编 号 :HQGS-GNC2016-125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卓 尼 县 旅 游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四 川 华 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 一 章 综 合 说 明 2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6 第 三 章 采 购 内 容 及 要 求 16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18 第 五 章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23 第 六 章 开 标 程 序 及 评 标 办 法 33 1

第 一 章 综 合 说 明 一 招 标 公 告 四 川 华 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卓 尼 县 旅 游 局 的 委 托, 就 卓 尼 县 2016 年 度 自 驾 游 狂 欢 节 策 划 及 实 施 项 目 ( 二 次 招 标 ) 以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前 来 参 加 1 项 目 编 号 :HQGS-GNC2016-125 2 采 购 内 容 : 活 动 策 划 与 执 行 品 牌 形 象 设 计 与 物 料 制 作 开 幕 式 与 特 色 集 市 表 演 酷 车 巡 游 与 特 技 表 演 宣 传 与 招 募 新 闻 发 布 会 专 题 片 拍 摄 媒 体 与 嘉 宾 邀 请 与 接 待 ( 具 体 要 求 及 参 数 详 见 招 标 要 求 ) 3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2)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3)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原 件 ; (4)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 (5)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函 原 件 ; (6)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7) 须 提 供 住 所 地 或 业 务 发 生 地 市 ( 州 ) 县 ( 区 )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 (8) 须 提 供 公 司 基 本 账 户 的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 (9) 投 标 人 经 营 范 围 须 具 有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会 务 服 务 展 览 展 示 服 务 及 各 类 广 告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等 经 营 内 容 (10)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文 件 获 取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 获 取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9 日 起 至 2016 年 7 月 3 日, 每 日 00:00~24:00; 登 录 甘 南 州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在 线 免 费 获 取 (http://www.gnggzyjy.com/) (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后 投 标 资 格 不 能 转 让 ) 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1) 投 标 文 件 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 16:30 时 之 前, 递 交 到 甘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2

易 中 心, 开 标 大 厅,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兹 定 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 16:30 时 在 甘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代 表 届 时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主 动 登 录 甘 肃 政 府 采 购 网 和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以 便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招 标 信 息 和 补 充 信 息 如 因 未 主 动 登 录 网 站 而 未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对 其 产 生 的 不 利 因 素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6 信 息 注 册 须 知 : 为 了 规 范 交 易 平 台 的 业 务 流 程 以 及 给 用 户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服 务, 凡 是 拟 参 与 甘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需 先 在 甘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注 册, 并 获 取 数 字 证 书 方 可 参 与 投 标 注 册 用 户 程 序 : 首 先 登 陆 甘 南 州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www. gnggzyjy.com/), 其 次 点 击 网 站 右 上 方 用 户 注 册, 选 择 用 户 角 色,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最 后 点 击 注 册 然 后 供 应 商 需 要 去 甘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购 买 数 字 证 书 ( 购 买 时 携 带 的 相 关 资 料 点 击 网 站 右 上 方 证 书 申 请 栏 下 载 获 得, 证 书 需 携 带 原 件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注 : 填 写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若 有 问 题, 请 电 话 咨 询 :0941-8211160) 7 采 购 项 目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电 话 (1) 采 购 单 位 : 卓 尼 县 旅 游 局 联 系 人 : 徐 睿 倩 联 系 电 话 :18794029039 (2) 监 管 部 门 : 卓 尼 县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941-3625539 (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四 川 华 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张 鹏 飞 联 系 电 话 :0941-8261126 邮 箱 :hqgsfgs@163.com 四 川 华 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6 月 28 日 3

二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卓 尼 县 旅 游 局 2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卓 尼 县 2016 年 度 自 驾 游 狂 欢 节 策 划 及 实 施 项 目 ( 二 次 招 标 ) 3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人 民 币 : 壹 佰 陆 拾 万 元 整 ( :1600000.00 元 ) 4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3 日 23:59( 北 京 时 间 ) 5 报 名 地 点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信 息 注 册 须 知 : 为 了 规 范 交 易 平 台 的 业 务 流 程 以 及 给 用 户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服 务, 凡 是 拟 参 与 甘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需 先 在 甘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注 册, 并 获 取 数 字 证 书 方 可 参 与 投 标 注 册 用 户 程 序 : 首 先 登 陆 甘 南 州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www. gnggzyjy.com/), 其 次 点 击 网 站 右 上 方 用 户 注 册, 选 择 用 户 角 色,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最 后 点 击 注 册 然 后 供 应 商 需 要 去 甘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购 买 数 字 证 书 ( 购 买 时 携 带 的 相 关 资 料 点 击 网 站 右 上 方 证 书 申 请 栏 下 载 获 得, 证 书 需 携 带 原 件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注 : 填 写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若 有 问 题, 请 电 话 咨 询 :0941-8211160) 6 提 出 质 疑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3 日 17:30( 北 京 时 间 ) 7 答 复 质 疑 期 限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8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叁 万 元 整 ( 30000.00 元 整 ) 9 缴 纳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2 日 17:30( 以 保 证 金 到 专 用 账 户 时 间 为 准 ) 10 开 户 单 位 :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甘 肃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当 周 街 营 业 部 行 号 :3138 2101 0604 账 号 :6632 0101 4726 3000 20 4

支 付 方 式 : 转 帐 或 电 汇 ( 从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支 付, 其 它 账 户 或 方 式 不 予 接 收 ) 1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5 日 16: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12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5 日 16: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13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中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14 签 订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15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16 履 约 保 证 金 17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人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前 向 采 购 单 位 缴 纳 不 超 过 中 标 价 10%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凭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据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后 凭 项 目 验 收 单 及 完 税 发 票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18 项 目 联 系 人 张 鹏 飞 19 联 系 电 话 0941-8261126 20 投 标 有 效 期 90 天 21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甘 肃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22 费 用 开 标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及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均 由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5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一 综 合 说 明 ( 一 ) 适 用 范 围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所 叙 述 的 货 物 及 其 辅 助 服 务 采 购 ( 二 ) 定 义 1. 采 购 人 即 采 购 单 位, 系 指 卓 尼 县 旅 游 局 2. 招 标 人 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按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受 卓 尼 县 旅 游 局 委 托, 组 织 本 次 招 标 的 四 川 华 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投 标 人 系 指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法 人 单 位 4. 中 标 人 系 指 最 终 被 授 予 合 同 的 法 人 单 位 5. 服 务 系 指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中 标 人 必 须 承 担 的 有 关 服 务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中 标 人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未 规 定, 但 依 法 有 利 于 合 同 履 行 原 则, 应 当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的 其 它 义 务 6. 书 面 形 式 系 指 任 何 手 写 打 印 或 印 刷 的 各 种 函 件, 不 包 括 电 传 电 话 传 真 及 电 子 邮 件 ( 三 )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有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能 力 具 备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条 件 的 法 人 ( 详 见 第 一 章 第 一 条 3.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2.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招 标 及 履 约 中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与 义 务 ( 四 ) 投 标 费 用 无 论 投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说 明 ( 一 )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 综 合 说 明 ; 2. 投 标 须 知 ; 3. 采 购 内 容 及 要 求 ; 4.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5.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 6

6. 开 标 程 序 及 评 标 办 法 ( 二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及 修 改 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在 2016 年 7 月 3 日 17:30 前 将 需 质 疑 澄 清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质 疑 函 的 形 式 送 达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答 复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答 复 内 容 将 于 2016 年 7 月 10 日 17:30 前 在 网 上 公 布 ( 网 址 :www.gszfcg.gov.cn), 请 各 投 标 人 务 必 关 注 相 关 网 站,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通 知 已 报 名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确 认 已 收 到 澄 清 文 件 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收 到 质 疑 则 视 为 各 投 标 人 均 对 此 无 异 议 2.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十 五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在 甘 肃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布 ( 网 址 :www.gszfcg.gansu.gov.cn), 并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 可 传 真 ) 通 知 已 报 名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 可 传 真 ) 回 复 确 认 已 收 到 修 改 文 件,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答 疑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需 按 照 澄 清 答 疑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的 要 求 参 与 投 标, 投 标 人 没 有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视 作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 一 ) 总 体 要 求 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本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以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对 本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2.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人 与 采 购 有 关 的 来 往 通 知 函 件 和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3.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文 件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其 封 面 目 录 正 文 及 封 底 按 顺 序 统 一 编 码 装 订 成 册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应 分 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和 技 术 文 件 三 部 分, 三 部 分 须 在 统 一 目 录 下 按 顺 序 标 明 页 码 合 订 成 册, 且 封 面 均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均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7

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所 涉 及 资 格 证 明 的 材 料 原 件 均 需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 (1)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 格 式 附 后 ); (2)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3)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4)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函 原 件 ; (6)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7) 住 所 地 或 业 务 发 生 地 市 ( 州 ) 县 ( 区 )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8) 公 司 基 本 账 户 的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9) 投 标 人 经 营 范 围 须 具 有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会 务 服 务 展 览 展 示 服 务 及 各 类 广 告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等 经 营 内 容 (10) 非 联 合 体 投 标 声 明 ;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中 的 资 料 均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将 视 为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 商 务 文 件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1) 投 标 函 ( 格 式 附 后 ); (2) 开 标 一 览 表 ( 格 式 附 后 ) 所 有 价 格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报 价 均 应 包 含 国 家 规 定 的 所 有 税 费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等 于 项 目 实 施 所 有 费 用 之 和, 不 能 在 投 标 总 报 价 之 外 还 有 其 他 费 用 出 现 根 据 招 标 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责 任 范 围, 供 应 商 应 对 全 部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报 价 还 应 包 括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供 应 商 未 单 独 列 明 的 分 项 价 将 视 同 该 项 目 的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其 它 分 项 中, 合 同 执 行 中 不 另 予 支 付 报 价 单 中 标 明 的 价 格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以 上 要 求 及 投 标 产 品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进 行 合 理 报 价,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8

予 接 受, 报 价 单 中 不 得 漏 填 项 目 ; (3) 服 务 内 容 及 分 项 报 价 表 ( 格 式 附 后 ); (4) 开 户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5) 会 计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近 两 年 度 年 审 财 务 报 告 ; (6) 近 三 年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 以 中 标 / 成 交 通 知 书 及 合 同 ) (7)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和 说 明 的 其 它 文 件 和 说 明 ( 格 式 自 拟 ) 招 标 文 件 中 打 号 的 条 款 为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条 款,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商 务 文 件 中 应 对 打 号 的 商 务 条 款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对 商 务 条 款 的 偏 离 请 在 商 务 偏 离 表 中 提 出 未 打 号 的 商 务 条 款 为 非 实 质 性 商 务 条 款, 对 非 实 质 性 商 务 条 款 的 负 偏 离 最 多 允 许 出 现 两 项,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价 的 低 于 成 本 价 的 或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的, 该 供 应 商 不 能 向 评 标 专 家 合 理 说 明 原 因 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3. 技 术 文 件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1) 供 应 商 对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要 求 的 响 应 程 度, (2) 投 标 实 施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合 理 性 ; (3) 投 标 服 务 项 目 的 效 果 图 及 预 期 成 果 ; (4)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 (5) 服 务 清 单 ( 格 式 附 后 ); (6) 服 务 承 诺 书 ( 格 式 附 后 ); (7) 优 惠 条 件 : 投 标 人 承 诺 给 予 采 购 人 的 各 种 优 惠 条 件, 包 括 服 务 价 格 保 险 付 款 条 件 技 术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优 惠 ; 当 优 惠 条 件 涉 及 报 价 单 中 的 各 项 费 用 时, 必 须 与 投 标 价 格 统 一 ; (8)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和 说 明 的 其 它 文 件 和 说 明 ( 格 式 自 拟 ) 招 标 文 件 中 打 号 的 条 款 为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条 款,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技 术 文 件 中 应 对 打 号 的 技 术 条 款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对 技 术 条 款 的 偏 离 请 在 技 术 偏 离 表 中 提 出 未 打 号 的 技 术 条 款 为 非 实 质 性 技 术 条 款, 对 非 实 质 性 技 术 条 款 的 负 偏 离 最 多 允 许 出 现 两 项,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以 上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均 须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凡 在 评 分 标 准 中 所 涉 及 的 9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未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的, 该 评 分 项 一 律 不 予 得 分 ( 四 )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填 写 说 明 1. 投 标 人 应 在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统 一 格 式 填 写,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并 标 明 页 码 合 订 成 册, 混 乱 的 编 排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评 审 专 家 查 找 不 到 有 效 文 件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有 要 求 的 应 按 格 式 逐 项 填 写 内 容, 不 准 有 空 项 ; 无 相 应 内 容 可 填 的 项 应 填 写 无 或 没 有 相 应 指 标 等 明 确 的 回 答 文 字 2.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是 真 实 可 靠 的, 并 接 受 招 标 人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3.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在 开 标 仪 式 上 唱 标 的 内 容, 要 求 按 格 式 填 写 统 一 规 范, 不 得 自 行 增 减 内 容 4. 投 标 文 件 须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做 出 实 质 性 的 和 完 整 的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资 料 不 详 不 实,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将 会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 五 )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人 应 于 开 标 前 三 天 (2016 年 7 月 22 日 17:30 前 ),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单 位 基 本 帐 户 转 帐 或 电 汇 到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转 帐 或 电 汇 时 必 须 明 确 注 明 该 款 项 是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将 银 行 转 帐 或 电 汇 凭 据 以 照 片 或 扫 描 件 的 形 式, 在 2016 年 7 月 22 日 17:30 时 前 发 送 至 我 公 司 邮 箱, 由 我 公 司 为 各 投 标 人 换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确 认 单, 若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凭 据 发 送 至 我 公 司,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 注 : 邮 箱 号 HQGSFGS@163.COM) 2 投 标 人 必 须 从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以 银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方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与 投 标 人 报 名 登 记 时 的 名 称 完 全 一 致, 不 得 以 分 公 司 办 事 处 个 人 账 户 或 其 他 机 构 名 称 缴 纳 开 户 单 位 :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10

开 户 银 行 : 甘 肃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当 周 街 支 行 行 号 :313821010604 帐 号 :6632 0101 4726 3000 20 支 付 方 式 : 银 行 转 帐 或 电 汇 ( 从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支 付, 其 它 账 户 或 方 式 不 予 接 收 ) 3. 非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购 合 同 后 签 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换 4. 在 开 标 时, 凡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不 足 的 供 应 商,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5.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开 标 后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2)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的 ; (3) 投 标 人 拒 绝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修 正 投 标 报 价 的 ; (4)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5)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的 ; (6) 其 他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行 为 的 ( 六 ) 投 标 有 效 期 1. 投 标 文 件 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90 天 ; 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招 标 人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招 标 人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接 受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而 只 会 被 要 求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 七 )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规 定 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要 求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面 上 须 清 楚 的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人 或 11

其 授 权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上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复 印 3. 电 报 电 话 网 传 传 真 形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接 受 ( 八 )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 投 标 文 件 应 分 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和 技 术 文 件 三 部 分, 三 部 分 在 统 一 目 录 下 合 订 成 册, 正 副 本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 统 一 包 装 并 密 封, 并 在 密 封 条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2. 开 标 一 览 表 单 独 密 封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3. 密 封 包 的 封 面 应 注 明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联 系 人 投 标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5 日 16:30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 一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一 楼 开 标 大 厅, 逾 期 不 予 接 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还 需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销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到 招 标 人 2. 投 标 人 修 改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原 来 的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3.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4.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5.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本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文 件 ( 三 ) 无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12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被 视 为 无 效 : 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2. 由 于 包 装 不 妥 或 未 按 本 文 件 规 定 包 装, 在 送 交 途 中 严 重 破 损 或 失 散 的 投 标 文 件 ; 3. 以 电 讯 形 式 投 送 的 投 标 文 件 ; 4.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 5.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不 足 的 或 在 甘 南 州 交 易 中 心 财 务 室 未 确 认 保 证 金 的 ; 6.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7. 存 在 条 款 的 负 偏 离 或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 8. 投 标 文 件 有 应 盖 而 未 盖 公 章 未 装 订 未 密 封 未 注 明 标 项, 投 标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资 格 声 明 函 等 填 写 不 完 整 或 有 涂 改 的 ; 9.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10.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全, 致 使 无 法 确 认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12.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区 分 正 副 本 的 ; 13.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投 标 的 ; 14.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价 或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的, 该 供 应 商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原 因 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 15. 其 他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行 为 的 五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 一 ) 开 标 1. 招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按 程 序 组 织 开 标 会 议 2.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在 开 标 现 场 当 众 检 验 拆 封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清 点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未 按 本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编 制 和 装 订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文 件, 将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二 ) 评 标 原 则 1.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等 要 求, 先 审 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若 资 信 13

不 具 备 资 格, 即 终 止 其 参 与 投 标 资 格, 其 技 术 文 件 和 商 务 文 件 不 予 评 审, 其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无 效 2. 评 标 的 依 据 为 招 标 文 件 和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法 规 及 政 策 3. 本 项 目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三 ) 在 开 标 评 标 期 间,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专 家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六 授 予 合 同 ( 一 ) 开 标 结 果 :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经 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的 评 标 报 告, 并 按 评 标 办 法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二 ) 中 标 通 知 和 合 同 授 予 1. 中 标 通 知 书 : 自 评 审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交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自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按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自 中 标 供 应 商 确 定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2. 履 约 保 证 金 :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及 时 向 采 购 单 位 缴 纳 不 超 过 中 标 价 10%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凭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据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后 凭 项 目 验 收 单 及 完 税 发 票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3. 签 订 合 同 : 中 标 人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经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见 证 后 生 效 如 有 合 理 证 据 证 明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承 诺 的 内 容 不 能 实 质 响 应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签 合 同 4.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等, 均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中 标 人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定 合 同, 并 交 招 标 人 审 核 备 案 5. 中 标 人 不 遵 守 投 标 文 件 的 要 约 承 诺, 擅 自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或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借 故 拖 延 拒 签 合 同 者, 招 标 人 即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时,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该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6 合 同 签 约 后 即 为 招 标 结 束 投 标 文 件 一 律 不 退 ( 三 ) 解 释 权 : 本 招 标 文 件 是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的, 解 14

释 权 属 招 标 人 ( 四 ) 联 系 方 式 : 所 有 与 招 标 有 关 的 函 电 请 按 下 列 方 式 联 系 (1) 采 购 单 位 : 卓 尼 县 旅 游 局 联 系 人 : 徐 睿 倩 联 系 电 话 :18794029039 (2) 监 管 部 门 : 卓 尼 县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941-3625539 (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四 川 华 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张 鹏 飞 联 系 电 话 :0941-8261126 邮 箱 :hqgsfgs@163.com 15

一 服 务 需 求 : 第 三 章 采 购 内 容 及 要 求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服 务 内 容 1 活 动 策 划 与 执 行 量 身 打 造 自 驾 狂 欢 节 2 品 牌 形 象 设 计 与 物 料 制 作 狂 欢 节 宣 传 品 等 的 设 计 制 作 3 开 幕 式 与 特 色 集 市 表 演 策 划 与 执 行 4 酷 车 巡 游 与 特 技 表 演 招 募 车 队, 现 场 执 行 5 宣 传 与 招 募 艺 术 节 前 中 后 6 新 闻 发 布 会 县 外 新 闻 发 布 会 一 场 7 专 题 片 拍 摄 现 场 拍 摄 及 后 期 制 作 专 题 片 8 媒 体 与 嘉 宾 邀 请 与 接 待 邀 请 到 场 媒 体 及 嘉 宾, 交 通 食 宿 接 待 二 相 关 要 求 1 具 有 旅 游 媒 体 营 销 策 划 领 域 从 业 经 验 的 专 业 文 化 传 播 公 司 2 拥 有 全 国 媒 体 资 源 及 新 媒 体 运 作 经 验 3 有 过 大 型 旅 游 目 的 地 活 动 策 划 执 行 经 验 4 立 足 前 沿, 有 专 业 化 的 运 营 模 式 及 前 沿 的 操 作 思 路 5 对 树 立 卓 尼 的 品 牌 形 象, 打 造 卓 尼 作 为 自 驾 圣 地 做 出 过 贡 献 的 团 队 6 拥 有 全 国 自 驾 俱 乐 部 户 外 俱 乐 部 房 车 俱 乐 部 等 资 源 并 可 合 作 应 用 7 在 兰 州 上 海 北 京 广 州 等 主 要 客 源 地 有 一 定 客 源 渠 道, 通 过 活 动 能 建 立 相 关 合 作 8 拥 有 国 际 市 场 推 广 资 源 及 能 力, 并 在 海 外 有 办 事 处 9 有 过 5 次 以 上 和 全 国 旅 游 局 国 家 级 景 区 合 作 的 宣 传 营 销 工 作 16

三 服 务 保 障 要 求 : 由 乙 方 全 权 负 责 四 验 收 要 求 : 由 发 改 局 财 政 局 审 计 局 旅 游 局 四 个 单 位 共 同 验 收 共 同 对 策 划 成 果 进 行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款 五 付 款 方 式 : 于 合 同 签 订 后 七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50%,7 月 10 日 前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30%, 合 同 履 行 完 成 并 验 收 确 认 后 十 天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20% 六 售 后 服 务 及 质 量 保 证 要 求 : 乙 方 负 责 节 前 节 后 的 所 有 具 体 工 作 并 达 到 验 收 标 准 17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合 同 编 号 :HQGS-GNC2016-125 甲 方 : 乙 方 : 一 说 明 1.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是 指 采 购 人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应 共 同 遵 守 的 基 本 原 则, 并 作 为 双 方 签 约 的 依 据 对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条 款, 双 方 应 本 着 互 谅 互 让 的 精 神 协 商 解 决 2. 制 定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3. 采 购 服 务 清 单 及 合 同 价 格 ( 即 项 目 中 标 价 ): 招 标 编 号 : 金 额 单 位 : 元 序 号 项 目 报 价 服 务 期 限 折 扣 申 明 1 2 3 4 总 计 金 额 人 民 币 圆 整 ( : 元 整 ) 二 产 品 条 款 甲 乙 双 方 应 以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承 诺 书 的 技 术 要 求 按 期 完 成 旅 游 营 销 服 务 等 事 宜 等 作 为 本 条 款 的 基 础 三 服 务 期 限 本 合 同 服 务 期 限 为 :71 日 历 天 ; 本 合 同 自 2016 年 月 日 起, 至 2016 年 月 日 止 18

五 付 款 方 式 于 合 同 签 订 后 七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50%,7 月 10 日 前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30%, 合 同 履 行 完 成 并 验 收 确 认 后 十 天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20% 六 甲 方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1 甲 方 应 指 定 具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配 合 乙 方 工 作 的 沟 通 衔 接, 保 障 合 作 顺 利 进 行, 乙 方 提 交 的 方 案 设 计 文 稿 甲 方 自 收 到 之 日 起 须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回 复 意 见 ; 2 甲 方 须 保 障 项 目 所 涉 及 到 的 配 套 措 施, 水 电 垃 圾 处 理 等 基 本 设 施,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基 本 用 水 饮 用 水 照 明 和 充 电, 足 量 垃 圾 箱, 现 场 定 时 清 理 垃 圾 工 作 人 员 等 ; 3 甲 方 须 保 障 交 通 安 保 医 疗 等 其 他 配 到 服 务 的 落 实 ; 4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提 供 的 清 单, 完 成 舞 台 ( 含 灯 光 音 响 LED 背 景 屏 等 ) 和 特 色 集 市 搭 建 ( 需 甲 方 提 供 现 场 效 果 图 及 施 工 图 ); 5 甲 方 确 保 篝 火 晚 会, 露 营 区 设 施 如 期 到 位 ; 6 甲 方 负 责 开 幕 式 表 演 中 卓 尼 当 地 民 族 歌 舞 节 目 部 分 ; 7 甲 方 提 供 狂 欢 节 期 间 景 区 免 票, 仅 对 外 地 游 客 ; 8 甲 方 须 保 证 所 涉 及 到 的 资 金 配 合 到 位 ; 甲 方 应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全 力 配 合 乙 方 进 行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其 它 工 作 ; 七 乙 方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1 乙 方 需 要 确 认 的 一 切 工 作 计 划 和 相 关 信 息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甲 方 书 面 给 予 回 复 2 乙 方 应 当 委 派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和 专 业 知 识 的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项 目 组,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服 务 内 容 为 甲 方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并 对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效 果 向 甲 方 负 责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无 故 停 止 或 延 迟 工 作 3 乙 方 有 义 务 寻 找 更 多 第 三 方 合 作, 以 增 添 合 同 外 其 他 项 目 内 容, 使 活 动 拥 有 更 多 吸 引 物 和 延 伸 价 值 1 甲 方 保 证 如 因 甲 方 人 事 变 动 规 划 调 整 或 营 销 工 作 方 向 调 整 等 原 因, 导 19

致 乙 方 营 销 工 作 成 果 无 法 如 约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落 实, 甲 方 要 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措 施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损 失 2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为 甲 方 完 成 的 文 案 策 划 及 撰 写 等 所 有 工 作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甲 乙 双 方 所 有 3 乙 方 承 诺 并 保 证, 乙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时 所 提 供 或 使 用 的 数 据 文 章 报 告 等 所 有 材 料 文 件 为 乙 方 合 法 拥 有 或 合 法 使 用, 不 存 在 任 何 侵 犯 第 三 方 权 益 的 情 况 4 甲 方 保 证, 甲 方 提 供 给 乙 方 的 数 据 资 料 方 案 政 府 文 件 均 真 实 有 效, 所 有 配 合 人 员 均 能 及 时 高 效 完 成 配 合 事 项, 具 有 执 行 力, 不 存 在 任 何 推 诿 或 者 拖 延, 或 者 对 乙 方 完 成 项 目 任 何 造 成 任 何 不 便 八 违 约 责 任 1 若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条 款 规 定 或 保 证 即 视 为 违 约 守 约 方 有 权 要 违 约 方 在 限 定 的 时 间 内 采 取 令 守 约 方 满 意 的 补 救 措 施 2 甲 方 在 乙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时, 逾 期 付 款 超 过 5 日 的,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约,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之 前 工 作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乙 方 在 甲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严 重 影 响 该 合 同 实 施 时, 甲 方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乙 方 应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九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 1. 在 执 行 合 同 期 限 内,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所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则 合 同 履 行 期 可 延 长, 延 长 期 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期 相 同 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并 寄 送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3.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30 天 以 上,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十 保 密 条 款 1 甲 乙 双 方 对 本 合 同 和 双 方 相 互 提 供 的 资 料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商 业 20

秘 密 资 料 图 纸 数 据 文 案 以 及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及 其 他 信 息 等 ) 负 保 密 责 任 甲 乙 双 方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措 施, 以 使 其 所 接 受 的 资 料 免 于 散 发 传 播 披 露 复 制 滥 用 及 被 无 关 人 员 接 触, 但 正 常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除 外 2 任 何 一 方 泄 密 导 致 合 同 另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泄 密 方 应 向 另 一 方 赔 付 因 泄 密 造 成 的 损 失 十 一 合 同 的 生 效 1. 本 合 同 经 甲 方 乙 方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叁 方 公 章, 并 由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加 盖 见 证 章 后 生 效 2. 本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办 ( 由 甲 方 负 责 报 送 )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各 执 壹 份 备 案 十 二 合 同 的 终 止 本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到 期 后 自 行 终 止, 但 合 同 的 终 止 并 不 免 除 双 方 此 前 已 经 产 生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十 三 其 他 1 本 合 同 仅 限 于 卓 尼 2016 自 驾 狂 欢 节 策 划 及 实 施 项 目 合 作 之 约 定 ; 如 果 甲 方 需 乙 方 提 供 本 合 同 规 定 之 外 的 服 务, 乙 方 将 和 甲 方 共 同 协 商, 另 行 签 订 合 同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可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作 为 附 件, 补 充 合 同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2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争 议,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时, 可 向 合 同 签 订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1

甲 方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乙 方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 法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法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公 章 ): 采 购 项 目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合 同 见 证 方 :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公 章 ) 经 办 人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22

第 五 章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格 式 一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正 本 ) 或 ( 副 本 )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地 址 :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23

格 式 二 投 标 函 致 : 四 川 华 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授 权 ( 全 名 职 务 ) 为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项 目 ( 编 号 为 ) 招 标 有 关 活 动, 并 进 行 投 标 为 此 : 1. 提 供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2. 由 ( 银 行 名 称 )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汇 票 转 账 支 票 ( 方 框 内 打 )), 金 额 为 元 3. 所 附 投 标 报 价 表 中 规 定 的 应 提 供 和 支 付 的 投 标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投 标 人 承 诺 承 担 运 输 安 装 人 员 技 术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等 所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4.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90 天 5. 投 标 人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同 意 投 标 须 知 的 各 项 要 求 6. 若 中 标, 投 标 人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7. 投 标 人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8. 我 方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来 往 通 讯 请 寄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日 期 : 年 月 日 24

格 式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致 : 四 川 华 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投 标 单 位 全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 全 权 代 表 名 称 ) 为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贵 中 心 组 织 的 ( 公 开 招 标 项 目 ) 投 标, 项 目 编 号, 其 在 招 标 中 的 一 切 活 动 本 单 位 均 予 承 认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单 位 公 章 : 年 月 日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 传 真 : 电 话 : 邮 编 : 25

格 式 四 开 标 一 览 表 ( 需 单 独 密 封, 用 于 唱 标 ) 招 标 编 号 : 金 额 单 位 : 元 序 号 项 目 报 价 服 务 期 限 折 扣 申 明 1 2 3 4 总 计 金 额 人 民 币 圆 整 ( : 元 整 ) 注 : 若 没 有 在 此 表 中 标 明 有 折 扣 声 明, 后 附 的 折 扣 声 明 降 价 声 明 优 惠 价 等 有 关 价 格 调 整 的 材 料 在 开 标 和 评 标 时 均 不 予 考 虑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公 章 ): 法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职 务 :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格 式 五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1 基 本 情 况 : 投 标 人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成 立 和 注 册 日 期 : 主 管 部 门 : 单 位 性 质 : 主 要 负 责 人 : 职 工 人 数 : ( 其 中 : 技 术 人 员 ) 最 近 单 位 的 主 要 财 务 情 况 ( 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 注 册 ( 开 办 ) 资 金 : 固 定 资 产 : 原 值 : 净 值 : 流 动 资 产 : 长 期 负 债 : 短 期 负 债 : 营 业 收 入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利 润 : 2 最 近 二 年 的 年 度 总 营 业 额 : 年 份 总 额 2014 年 2015 年 3 最 近 二 年 与 其 他 客 户 签 订 的 较 大 项 目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地 址 时 间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4 投 标 人 最 近 二 年 法 律 纠 纷 情 况 27

时 间 案 由 涉 及 金 额 目 前 办 理 情 况 5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 开 户 单 位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开 户 账 号 : 6 其 他 情 况 : 就 我 们 所 知,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的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此 证 明 文 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授 权 代 表 的 印 刷 字 体 姓 名 : 授 权 代 表 的 职 务 : 电 话 号 和 传 真 号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格 式 六 商 务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公 章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响 应 / 偏 离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职 务 : 日 期 : 注 : 此 表 在 不 改 变 表 式 的 情 况 下 可 自 行 制 作 29

格 式 七 技 术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公 章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响 应 / 偏 离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职 务 : 日 期 : 注 :1.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技 术 规 格 书 中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有 不 同 时, 应 逐 条 列 在 技 术 偏 离 表 中, 否 则 将 认 为 投 标 人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2. 此 表 在 不 改 变 表 式 的 情 况 下 可 自 行 制 作 30

格 式 八 服 务 内 容 及 分 项 报 价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公 章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服 务 内 容 报 价 优 惠 率 备 注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职 务 : 日 期 : 注 : 此 表 在 不 改 变 表 式 的 情 况 下 可 自 行 制 作 31

格 式 九 服 务 承 诺 书 1. 投 标 人 服 务 承 诺 2. 其 他 有 关 优 惠 承 诺 3. 其 他 相 关 内 容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公 章 ):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32

第 六 章 开 标 程 序 及 评 标 办 法 一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 四 川 华 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一 ) 宣 布 会 场 纪 律 ( 二 ) 介 绍 本 次 开 标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情 况 ( 三 ) 介 绍 本 项 目 开 标 会 上 的 监 标 人 唱 标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 四 ) 州 交 易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核 查 投 标 人 到 场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 五 ) 监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共 同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并 签 字 确 认 ( 六 ) 宣 布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七 ) 宣 布 开 标 唱 标 时, 按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顺 序 同 一 内 容 唱 两 次, 如 有 疑 问, 在 唱 标 结 束 后 举 手 向 主 持 人 示 意,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提 出 问 题 ( 八 )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对 以 上 唱 标 结 果 进 行 核 对, 并 签 字 确 认 ( 九 )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请 投 标 人 退 场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后,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工 作 人 员 将 所 有 合 格 投 标 文 件 及 开 标 记 录 送 到 评 标 会 场 二 评 标 委 员 会 (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5 人 组 成, 其 中 采 购 人 的 代 表 1 名 ( 法 人 或 持 法 人 委 托 书 的 委 托 人 ), 技 术 类 专 家 3 名, 经 济 类 专 家 1 名 技 术 类 和 经 济 类 专 家 均 由 州 交 易 中 心 信 息 科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 同 级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办 ) 采 购 人 和 州 交 易 中 心 监 督 科 工 作 人 员 的 监 督 下, 开 标 前 四 十 分 钟 从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政 府 采 购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严 格 遵 照 评 标 原 则 负 责 对 各 投 标 供 应 商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质 疑 评 价 和 比 较, 并 出 具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二 )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或 法 人 委 托 人 必 须 在 一 楼 大 厅 等 候, 负 责 解 答 评 审 专 家 提 出 的 有 关 澄 清 说 明 事 宜 如 不 在 场, 则 事 后 不 得 对 采 购 过 程 33

及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三 评 标 原 则 ( 一 ) 评 标 委 员 将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待 所 有 投 标 人, 对 所 有 投 标 评 价, 均 采 用 相 同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 二 ) 在 开 标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询 问 评 标 情 况, 不 得 进 行 旨 在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活 动, 否 则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 三 )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成 员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私 下 交 换 意 见 ( 四 ) 在 评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凡 与 评 标 情 况 有 接 触 的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评 标 情 况 扩 散 出 评 标 委 员 成 员 之 外 ( 五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向 落 标 方 解 释 落 标 原 因, 不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 六 ) 本 项 目 评 标 以 综 合 评 分 法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 七 ) 自 评 审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交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自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按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自 中 标 供 应 商 确 定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 八 ) 评 审 时 如 发 现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价 和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的, 评 审 专 家 要 求 该 供 应 商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该 供 应 商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原 因 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评 审 专 家 可 将 该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四 评 标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以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为 评 标 依 据,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技 术 商 务 和 服 务 等 四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其 中 价 格 分 为 30 分 ; 商 务 分 为 30 分 ; 技 术 分 为 40 分 ; 三 项 总 和 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拟 中 标 单 位 34

序 号 ( 一 ) 报 价 评 分 ( 满 分 30 分 ) 评 分 项 目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价 格 在 价 格 评 分 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 其 它 供 应 商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30 分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30(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由 工 作 人 员 在 开 标 现 场 计 算 后, 当 场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商 务 评 分 ( 满 分 30 分 ) 序 号 评 分 项 目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企 业 实 力 4 分 2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表 6 分 3 业 绩 证 明 15 分 投 标 企 业 人 员 实 力 评 定, 优 秀 得 4 分, 良 好 得 2 分, 一 般 不 得 分 出 具 近 三 年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表, 没 有 或 不 足 三 年 的 不 得 分, 每 有 一 年 盈 利 的 得 2 分, 亏 损 不 得 分, 最 高 得 6 分 ( 原 件 备 查, 无 原 件 不 得 分 ) 投 标 人 具 有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每 有 一 项 得 2 分, 最 多 得 10 分 投 标 人 具 有 项 目 实 施 地 同 类 业 绩 得 5 分 ( 原 件 备 查, 无 原 件 不 得 分 ) 4 人 员 职 称 证 书 3 分 拟 派 本 项 目 的 相 关 策 划 人 员 具 有 旅 游 策 划 师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书, 每 有 一 项 得 1 分 ( 原 件 备 查, 无 原 件 不 得 分 ) 5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2 分 投 标 人 具 有 开 户 银 行 所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得 2 分, 没 有 不 得 分 ( 原 件 备 查, 无 原 件 不 得 分 ) 35

序 号 1 ( 二 ) 技 术 评 分 ( 满 分 40 分 ) 评 分 项 目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标 准 分 值 10 分 2 服 务 体 系 5 分 4 5 6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对 项 目 实 施 的 认 识 项 目 保 障 措 施 10 分 8 分 7 分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方 案 能 够 抓 住 项 目 的 本 质 和 核 心, 创 意 新 颖 独 特, 提 出 独 到 的 方 案 得 5 分, 创 意 一 般 得 3 分, 创 意 欠 佳 1 分 科 学 性 强, 各 项 方 案, 各 个 步 骤 符 合 科 学 原 理, 遵 循 科 学 规 律 的 5 分, 科 学 性 一 般 3 分, 科 学 性 差 得 1 分 一 档 : 服 务 承 诺 详 细 具 体, 满 足 用 户 要 求, 在 当 地 有 服 务 机 构 的 得 5 分 ; 二 档 : 服 务 承 诺 周 到, 具 有 服 务 体 系 的 得 3 分 ; 三 档 : 服 务 体 系 不 完 备 的 得 1 分 能 准 确 把 握 本 次 规 划 的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透 彻 的 得 10 分, 基 本 上 把 握 本 次 规 划 的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合 理 的 得 5 分, 未 能 把 握 本 次 规 划 的 重 点 难 点 的 不 得 分 对 本 地 区 民 俗 风 情 了 解 深 入 的 得 8 分, 对 本 地 区 民 俗 风 情 具 有 一 定 了 解 的 得 4 分, 对 本 地 区 民 俗 风 情 了 解 不 足 的 不 得 分 项 目 质 量 的 保 障 措 施 具 体 合 理 可 行, 后 续 服 务 承 诺 全 面 周 到, 可 保 证 本 次 规 划 方 案 顺 利 实 施 的 得 7 分 项 目 质 量 的 保 障 措 施 可 行, 后 续 服 务 承 诺 合 理, 保 证 本 次 规 划 方 案 顺 利 实 施 性 的 得 4 分 项 目 质 量 的 保 障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的 得 2 分 四 川 华 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6 月 28 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