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證 核准文號 101.02.10(101)華產企字第 259 號函備查 投保單位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 1400-053100001 保險期間 自 105 年 01 月 01 日 00 時起至 106 年 01 月 01 日 00 時止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期間內 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 者 於保障期間內發生因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必須支付下列所發生合理且必要之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 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但以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 持卡人及其家屬 家屬係指持卡人之配偶與受其扶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但 旅行不 便險 所載白金卡(含)以上等級卡片之被保險人擴及持卡人之父母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系指永豐一般商務御璽卡(不含商務御璽 Me Card 及商務御璽公司卡) 公共運輸工具 係指經政府許可登記 供一般民眾購票乘坐且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客機 客用船舶或 行駛於固定路線上之陸上客運交通工具 且包含加班之班機 客運船舶 陸上客運交通工具或包機 臨 時班機在內 惟不含營業用小客車及自用小客車 班機 係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 執照或相關許可 航空公司 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 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包含加班之班機 包機 臨時班機在內) 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 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 票證款項不得全部 如贈送票 免費票 或部分以優待憑證 含優惠憑證 兌換券 折價券 酬賓券 扺用券 優待券等 扺付票款 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票證 或僅支付機票之機場稅 兵險 燃油附加費 等附加費用者均不享有信用卡的保障 一 旅行不便保險 承保項目 1.班機延誤 被保險人已確認之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 或被取消 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 但不包括自本 國出發 而在報到前已確定之延誤 取消 而於該班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 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 搭乘 或失接已確認之轉接班機 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四小時內 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本 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於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所支付合理且必要之 膳食 住宿費用 來往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 電話費 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 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註 日用必需品定義如下-1.內 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盥洗用具及生理用品 住宿係指在外歇宿過夜 世界卡 無限卡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雙幣卡 國民旅遊卡 商務御璽(Me Card/公司卡) 御璽卡 商務 鈦金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金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 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最高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普 卡 : 賠 償 金 額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柒 仟 元 整 為 限 ( 持 卡 人 及 家 屬 實 支 實 付 合 計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壹 萬 肆 仟 元 整 為 限 ) 2. 行 李 延 誤 ( 六 ~ 二 十 四 小 時 ) 被 保 險 人 於 其 所 搭 乘 之 班 機 抵 達 目 的 地 ( 但 不 包 括 原 出 發 地 或 居 住 地 ) 後 之 六 小 時 後, 尚 未 領 得 其 已 登 記 通 關 之 隨 行 行 李 ; 本 公 司 同 意 補 償 被 保 險 人 於 行 李 延 誤 期 間 在 該 目 的 地 因 緊 急 需 要 購 買 衣 物 及 其 他 日 用 必 需 品 之 費 用, 及 為 領 取 行 李, 往 返 機 場 及 住 宿 地 點 間 之 交 通 費 用 註 : 日 用 必 需 品 定 義 如 下 -1. 內 睡 衣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衣 著 鞋 襪 2. 盥 洗 用 具 及 生 理 用 品 住 宿 係 指 在 外 歇 宿 過 夜 世 界 卡 無 限 卡 指 定 卡 別 之 商 務 御 璽 卡 雙 幣 卡 國 民 旅 遊 卡 商 務 御 璽 (Me Card/ 公 司 卡 ) 御 璽 卡 商 務 鈦 金 卡 鈦 金 卡 晶 緻 卡 白 金 卡 公 司 卡 美 國 運 通 卡 金 卡 : 賠 償 金 額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為 限 ( 持 卡 人 及 家 屬 實 支 實 付 合 計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整 為 限 ) 普 卡 : 賠 償 金 額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柒 仟 元 整 為 限 ( 持 卡 人 及 家 屬 實 支 實 付 合 計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壹 萬 肆 仟 元 整 為 限 ) 3. 行 李 遺 失 ( 二 十 四 小 時 以 上 ) 被 保 險 人 於 其 所 搭 乘 之 班 機 抵 達 目 的 地 ( 但 不 包 括 原 出 發 地 或 居 住 地 ) 後 之 二 十 四 小 時 後, 尚 未 領 得 其 已 登 記 通 關 之 隨 行 行 李, 則 視 為 其 行 李 遺 失 ; 本 公 司 同 意 補 償 被 保 險 人 於 領 得 行 李 前 因 緊 急 需 要 購 買 衣 物 及 其 他 日 用 必 需 品 之 費 用, 及 為 領 取 行 李, 往 返 機 場 及 住 宿 地 點 之 交 通 費 用 但 以 其 到 達 目 的 地 後 之 五 日 ( 即 一 百 二 十 小 時 ) 內 為 限 註 : 日 用 必 需 品 定 義 如 下 -1. 內 睡 衣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衣 著 鞋 襪 2. 盥 洗 用 具 及 生 理 用 品 住 宿 係 指 在 外 歇 宿 過 夜 世 界 卡 無 限 卡 指 定 卡 別 之 商 務 御 璽 卡 雙 幣 卡 國 民 旅 遊 卡 商 務 御 璽 (Me Card/ 公 司 卡 ) 御 璽 卡 商 務 鈦 金 卡 鈦 金 卡 晶 緻 卡 白 金 卡 公 司 卡 美 國 運 通 卡 金 卡 : 賠 償 金 額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參 萬 元 整 為 限 ( 持 卡 人 及 家 屬 實 支 實 付 合 計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陸 萬 元 整 為 限 ) 普 卡 : 賠 償 金 額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整 為 限 ( 持 卡 人 及 家 屬 實 支 實 付 合 計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肆 萬 元 整 為 限 ) * 被 保 險 人 就 同 一 事 故, 不 得 同 時 請 求 行 李 延 誤 及 行 李 遺 失 之 賠 償 金 額 4. 劫 機 補 償 ( 僅 限 世 界 卡 無 限 卡 指 定 卡 別 之 商 務 御 璽 卡 雙 幣 卡 國 民 旅 遊 卡 商 務 御 璽 (Me Card/ 公 司 卡 ) 御 璽 卡 商 務 鈦 金 卡 鈦 金 卡 晶 緻 卡 白 金 卡 公 司 卡 美 國 運 通 卡 ) 被 保 險 人 所 搭 乘 之 飛 機 遭 遇 劫 機 事 故, 本 公 司 同 意 於 其 遭 遇 劫 機 期 間, 每 日 補 償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整, 未 滿 一 日 之 時 間 以 一 日 計 5. 旅 行 文 件 重 置 費 用 之 給 付 ( 僅 限 世 界 卡 無 限 卡 指 定 卡 別 之 商 務 御 璽 卡 雙 幣 卡 國 民 旅 遊 卡 商 務 御 璽 (Me Card/ 公 司 卡 ) 御 璽 卡 商 務 鈦 金 卡 鈦 金 卡 晶 緻 卡 白 金 卡 公 司 卡 美 國 運 通 卡 ) 被 保 險 人 於 國 外 期 間, 護 照 或 簽 證 文 件 因 遺 失 遭 竊 或 被 強 奪, 並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24 小 時 內 向 警 方 報 案, 本 公 司 將 賠 償 被 保 險 人 因 重 置 該 文 件 所 發 生 之 合 理 成 本 或 費 用, 及 因 重 置 文 件 期 間 所 發 生 之 必 須 住 宿 費 餐 費 及 交 通 費, 賠 償 金 額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為 限 ( 持 卡 人 及 家 屬 實 支 實 付 合 計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整 為 限 ) 除 外 責 任 1. 下 列 事 故 造 成 之 損 失 不 在 本 保 險 承 保 範 圍 內 : (1) 戰 爭 或 任 何 侵 略 叛 亂 或 暴 動 等 敵 對 行 為 (2) 相 關 班 機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破 產
(3)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或 非 法 行 為 (4)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所 為 之 沒 收 檢 疫 或 強 制 徵 收 (5)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恐 怖 主 義 份 子 為 其 組 織 或 團 體, 運 用 爆 炸 或 其 他 任 何 破 壞 行 動 所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2. 被 保 險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 (1) 航 空 旅 行, 非 以 乘 客 身 分 搭 乘 定 期 班 機 者 (2) 被 保 險 人 未 採 取 合 理 及 必 要 之 措 施 尋 找 或 回 復 遺 失 之 行 李 (3) 被 保 險 人 未 向 目 的 地 之 機 場 或 航 空 公 司 有 關 單 位 通 知 行 李 之 延 誤 或 遺 失, 並 取 得 財 產 延 誤 或 遺 失 報 告 單 (4) 被 保 險 人 留 置 其 行 李 予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人 理 賠 程 序 被 保 險 人 應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六 十 天 內, 填 妥 理 賠 申 請 書 與 下 列 文 件 一 併 送 達 本 公 司 : 1. 持 卡 人 之 刷 卡 紀 錄 旅 行 社 所 開 立 之 收 據 (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 以 證 明 其 參 加 旅 行 團 時,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之 團 費 係 以 承 保 信 用 卡 支 付, 或 提 供 持 卡 人 之 刷 卡 紀 錄 以 證 明 其 旅 程 中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全 部 票 款 係 以 承 保 信 用 卡 支 付 2. 被 保 險 人 機 票 及 登 機 證 影 本 3. 所 有 索 賠 費 用 之 支 出 單 據 正 本 4. 證 明 持 卡 人 的 配 偶 子 女 或 父 母 關 係 之 文 件 5. 申 請 有 關 班 機 延 誤 之 損 失 理 賠, 應 另 提 示 下 列 文 件 : (1) 延 誤 或 失 接 之 班 機 明 細, 包 括 原 班 機 及 轉 機 日 期 及 時 間 (2) 航 空 公 司 出 具 之 班 機 延 誤 或 失 接 相 關 證 明 6. 申 請 行 李 延 誤 或 遺 失 之 損 失 理 賠, 應 另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1) 行 李 票 之 影 本 (2) 航 空 公 司 簽 發 之 行 李 延 誤 或 遺 失 證 明 單 (3) 有 關 被 保 險 人 搭 乘 班 機 之 說 明, 包 括 班 機 號 碼 啟 航 地 目 的 地 預 定 起 飛 時 間 及 到 達 時 間 航 空 公 司 名 稱 及 損 失 日 期 7. 請 求 劫 機 補 償 之 理 賠, 必 要 時 應 另 提 供 劫 機 證 明 8. 請 求 旅 行 文 件 遺 失 之 理 賠, 應 提 供 警 方 出 具 之 報 案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不 依 前 項 約 定 辦 理 者, 其 因 而 擴 大 之 損 失, 本 公 司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二 購 物 保 障 保 險 ( 僅 限 世 界 卡 無 限 卡 指 定 卡 別 之 商 務 御 璽 卡 雙 幣 卡 國 民 旅 遊 卡 商 務 御 璽 (Me Card/ 公 司 卡 ) 御 璽 卡 商 務 鈦 金 卡 鈦 金 卡 晶 緻 卡 白 金 卡 公 司 卡 美 國 運 通 卡 ) 承 保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保 險 期 間 以 承 保 信 用 卡 支 付 購 買 承 保 動 產 之 價 款, 本 公 司 就 該 動 產 於 簽 帳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且 於 本 保 險 契 約 到 期 日 前 及 該 承 保 信 用 卡 失 效 日 前, 因 發 生 竊 盜 搶 奪 強 盜 等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負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責 任 限 額 : 本 公 司 之 賠 償 責 任 限 額 以 承 保 信 用 卡 簽 帳 單 所 列 購 買 承 保 動 產 之 價 款 扣 除 自 負 額 損 失 金 額 之 50%, 但 不 得 低 於 500 元 後 之 金 額 為 限, 每 件 物 品 最 高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參 萬 元 整, 每 次 事 故 合 計 最 高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壹 拾 萬 元 整 每 卡 於 保 險 期 間 累 計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新 台 幣 貳 拾 萬 元 整 被 保 險 人 如 僅 以 承 保 信 用 卡 支 付 部 分 購 買 承 保 動 產 之 價 款, 本 公 司 之 賠 償 責 任 以 該 部 分 簽 帳 價 款 佔 總 價 款 之 比 例 計 算, 但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賠 償 金 額 仍 以 上 述 賠 償 責 任 限 額 為 限 本 公 司 於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得 選 擇 以 現 金, 重 置 或 修 復 之 方 式 賠 付 損 失
1. 承 保 動 產 如 係 成 組 或 成 套 物 品, 本 公 司 僅 就 其 損 失 之 部 分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如 該 損 失 之 部 分 無 法 單 獨 重 置, 而 承 保 動 產 缺 少 該 部 分 即 無 法 使 用, 則 不 在 此 限 本 公 司 之 賠 償 責 任 最 高 不 超 過 保 單 所 記 載 之 賠 償 限 額 2. 承 保 動 產 如 係 成 組 或 成 套 珠 寶 或 藝 術 品, 則 不 論 損 失 之 部 分 是 否 就 整 體 而 言 有 特 殊 價 值, 本 公 司 之 賠 償 責 任 僅 以 該 損 失 部 分 之 購 買 成 本 為 限,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最 高 不 超 過 保 單 所 記 載 之 賠 償 限 額 承 保 動 產 經 本 公 司 以 全 損 賠 付 後, 即 歸 本 公 司 所 有, 本 公 司 得 自 由 處 分 被 保 險 人 不 得 將 本 保 險 之 權 益 轉 讓 他 人, 但 承 保 動 產 之 受 贈 人 不 在 此 限 除 外 不 保 事 項 : 1. 承 保 動 產 不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1) 由 其 他 保 險 承 保, 或 享 有 保 固 或 擔 保 之 財 產 (2) 金 塊, 稀 有 或 貴 重 錢 幣, 及 未 加 工 成 飾 品 之 寶 石 (3) 消 耗 品 及 易 腐 壞 物 品 (4) 機 動 車 輛 摩 托 車 水 上 航 行 器 飛 機, 或 其 馬 達 設 備 及 零 件 ( 包 含 專 供 於 其 上 使 用 之 通 訊 設 備 ) (5) 為 商 業 用 途 或 企 業 營 運 而 購 置 之 財 產 (6) 現 金 鈔 票 支 票 旅 行 支 票 匯 票 郵 政 匯 票 郵 票 有 價 證 券 票 證 或 任 何 種 類 之 票 券 (7) 植 物 或 動 物 2. 本 公 司 對 下 列 所 致 之 損 失,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 (1) 承 保 動 產 遺 失 不 明 原 因 之 失 蹤 或 無 法 解 釋 之 滅 失 (2) 將 承 保 動 產 留 置 於 公 共 場 所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計 程 車 或 出 租 車 輛 (3) 將 承 保 動 產 置 存 於 無 人 看 管 之 車 輛 而 致 失 竊 ; 但 如 車 門 窗 均 關 閉 上 鎖, 未 留 任 何 出 入 空 隙, 而 留 有 竊 賊 破 壞 進 入 之 痕 跡 者 不 在 此 限 (4) 承 保 動 產 屬 電 機 電 氣 器 具 或 電 氣 設 備 者, 因 使 用 過 度 電 壓 過 高 搭 線 短 路 電 弧 或 漏 電 等 而 致 承 保 動 產 本 身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5) 自 然 耗 損 漏 損 變 質 固 有 瑕 疵 腐 蝕 銹 損 蟲 蛀 (6) 於 加 工 或 處 理 過 程 中 所 致 之 毀 損 (7) 被 保 險 人 承 保 動 產 之 所 有 使 用 或 管 理 之 人 之 故 意 或 違 法 行 為 (8) 運 送 中 發 生 之 毀 損 滅 失, 但 被 保 險 人 隨 身 攜 帶 運 送 者 不 在 此 限 (9) 承 保 動 產 之 產 品 瑕 疵 缺 陷 設 計 材 料 或 施 工 錯 誤 潛 在 缺 陷 或 不 當 使 用 說 明 (10) 核 子 反 應 輻 射 或 放 射 性 污 染 (11) 因 颱 風 暴 風 颶 風 龍 捲 風 洪 水 地 震 火 山 爆 發 海 嘯 等 天 然 災 變 所 致 者 (12) 戰 爭 或 任 何 侵 略 叛 亂 或 暴 動 等 敵 對 行 為 (13) 承 保 動 產 之 價 值 減 損 或 不 能 使 用 之 損 失, 或 任 何 間 接 損 失 (14)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恐 怖 主 義 份 子 為 其 組 織 或 團 體, 運 用 爆 炸 或 其 他 任 何 破 壞 行 動 所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理 賠 之 申 請 : 被 保 險 人 於 承 保 事 故 發 生 後, 應 履 行 下 列 義 務 : 1. 盡 其 注 意 義 務 以 保 護 保 全 或 取 回 承 保 動 產 2. 於 承 保 動 產 遭 受 竊 盜 搶 奪 強 盜 後 三 十 六 小 時 內 報 請 警 方 處 理 3.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三 十 日 內 提 供 足 以 確 認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理 賠 4. 填 寫 理 賠 申 請 書 並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1) 警 方 出 具 之 承 保 動 產 遭 竊 盜 搶 奪 強 盜 之 報 案 證 明 (2) 購 物 單 據 原 本 及 承 保 動 產 保 證 書 原 本 (3) 購 物 刷 卡 紀 錄 影 本
(4) 銀 行 信 用 卡 月 帳 單 影 本 (5) 必 要 時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費 用, 將 承 保 動 產 交 付 本 公 司 三 旅 行 平 安 險 ( 適 用 於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 承 保 項 目 1. 旅 遊 平 安 險 被 保 險 人 於 其 保 險 期 間 內, 因 下 列 情 況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或 死 亡 時, 本 公 司 依 照 約 定, 給 付 死 亡 保 險 金 或 依 殘 廢 等 級 比 例 給 付 保 險 金 (1) 被 保 險 人 以 承 保 信 用 卡 支 付 全 部 票 款 搭 乘 或 上 下 公 共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期 間 ; (2) 被 保 險 人 以 承 保 信 用 卡 支 付 全 部 票 款 搭 乘 商 用 客 機 時, 包 括 下 列 情 況 : * 於 飛 機 原 訂 起 飛 前 五 小 時 或 實 際 起 飛 前 五 小 時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機 場 期 間 ; * 於 機 場 內 ; * 於 飛 機 抵 達 機 場 後 五 小 時 內,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離 開 機 場 期 間 被 保 險 人 如 係 參 加 由 旅 行 社 所 安 排 之 旅 遊, 而 團 費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係 以 承 保 信 用 卡 支 付 或 旅 程 中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全 部 票 款 係 以 承 保 信 用 卡 支 付, 則 仍 受 本 承 保 範 圍 之 保 障 世 界 卡 / 無 限 卡 : 死 亡 保 險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伍 仟 萬 元 整, 殘 廢 保 險 金 依 保 單 規 定 之 殘 廢 等 級 比 例 計 算 指 定 卡 別 之 商 務 御 璽 卡 / 雙 幣 卡 / 國 旅 卡 : 死 亡 保 險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參 仟 伍 佰 萬 元 整, 殘 廢 保 險 金 依 保 單 規 定 之 殘 廢 等 級 比 例 計 算 商 務 御 璽 卡 (Me card/ 公 司 卡 )/ 御 璽 卡 / 商 務 鈦 金 卡 / 鈦 金 卡 / 晶 緻 卡 / 白 金 卡 / 公 司 卡 / 美 國 運 通 卡 : 死 亡 保 險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貳 仟 萬 元 整, 殘 廢 保 險 金 依 保 單 規 定 之 殘 廢 等 級 比 例 計 算 金 卡 : 死 亡 保 險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壹 仟 伍 佰 萬 元 整, 殘 廢 保 險 金 依 保 單 規 定 之 殘 廢 等 級 比 例 計 算 普 卡 : 死 亡 保 險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捌 佰 萬 元 整, 殘 廢 保 險 金 依 保 單 規 定 之 殘 廢 等 級 比 例 計 算 ( 世 界 卡 / 無 限 卡 被 保 險 人 於 海 外 及 國 內 旅 遊 三 十 天 以 內 享 有 全 程 意 外 死 亡 / 殘 廢 保 險 保 障, 保 險 金 額 新 台 幣 壹 仟 萬 元, 但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仍 以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新 台 幣 伍 仟 萬 元 為 限 ) ( 參 仟 伍 佰 萬 元 旅 平 險 之 指 定 卡 別 商 務 御 璽 卡, 僅 限 一 般 商 務 御 璽 卡 ( 不 含 商 務 御 璽 Me Card 及 商 務 御 璽 公 司 卡 ) 移 靈 費 用 :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亡 當 地 實 際 發 生 必 要 且 合 理 之 購 買 棺 木 或 火 葬 費 用 及 最 經 濟 合 理 之 運 送 遺 體 或 骨 灰 返 回 起 程 地 之 費 用, 本 公 司 亦 同 意 補 償 之, 但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參 萬 元 整 為 限 依 財 政 部 函 示 及 保 險 法 第 一 七 條 規 定 : ( 一 ) 以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於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日 起 發 生 效 力 ; 其 殘 廢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以 新 台 幣 貳 佰 萬 元 按 殘 廢 等 級 表 所 列 之 給 付 比 例 計 算 之 ( 二 ) 以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均 變 更 為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其 殘 廢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以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按 殘 廢 等 級 表 所 列 之 給 付 比 例 計 算 之 2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於 其 保 險 期 間 內, 遭 遇 上 述 1 之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自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一 年 以 內, 經 登 記 合 格 的 醫 院 及 診 所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就 其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部 分 之 差 額, 給 付 實 支 實 付 醫 療 保 險 金, 但 同 一 次 傷 害 的 給 付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金 額 : 世 界 卡 無 限 卡 : 被 保 險 人 於 海 外 及 國 內 旅 遊 三 十 天 以 內 享 有 全 程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保 障, 保 險 金 額 新 台 幣
參拾萬元整 世界卡 無限卡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雙幣卡 國民旅遊卡 商務御璽(Me Card/公司卡) 御璽卡 商務鈦金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金卡 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普卡 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 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4.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直接或間接因 恐怖主義 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 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 前項第 1 款情形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傷害 醫療保險金 理賠程序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金申請書 2.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3.持卡人之刷卡紀錄 旅行社所開立之收據 代收轉付收據 以證明其參加旅行團時 百分之八十以上之 團費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或提供持卡人之刷卡紀錄以證明其旅程中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係以承保信 用卡之付 4.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票證 以證明其旅行之啟程地 目的地及時間 5.證明持卡人之配偶 子女關係之文件 6.請求身故保險金者 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 死亡診斷書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7.請求殘廢保險金者 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殘廢診斷書 8 請求醫療保險金者 應另提供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對於理賠金額爭議時 本公司得自行負擔費用 聘請醫師檢查被保險人之身體 受益人 死亡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人 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任何變更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專線 0800-010-850 按 1 傳 真 (02)2748-6476 網 址 http://www.south-china.com.tw 理賠服務中心 請於上班日(8:30~17:30)致電意外保險部 聯絡電話 (02)2756-2200 分機 3818 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