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2: 幸 福 园 丁 教 师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项 目 介 绍 书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为 加 强 学 校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保 障 教 师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给 我 市 基 础 教 育 系 统 在 岗 教 师 提 供 一 份 优 质 的 保 险 保 障 服 务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公 司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在 全 市 学 校 推 出 深 圳 市 幸 福 园 丁 教 师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有 关 情 况 介 绍 如 下 : 一 险 种 名 称 深 圳 市 幸 福 园 丁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其 中 包 括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附 加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及 附 加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二 被 保 险 人 在 深 圳 市 取 得 合 法 办 学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中 小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幼 儿 园 中 持 有 尊 师 卡 的 60 周 岁 以 下 教 师, 均 可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自 愿 报 名 投 保 三 保 费 保 额 及 免 赔 1 保 费 : 幸 福 园 丁 综 合 保 险 计 划 保 费 239 元 / 人 ( 其 中 意 外 险 39 元 / 人, 重 大 疾 病 险 200 元 / 人 ) 以 教 师 自 愿 购 买 为 原 则, 教 师 个 人 承 担 189 元 保 费, 深 圳 市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对 所 有 自 愿 购 买 该 保 险 的 持 有 尊 师 卡 的 教 师 补 助 50 元 ( 只 限 一 份 ) 如 购 买 超 出 一 份,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教 师 个 人 承 担, 意 外 保 险 最 高 可 购 买 10 份,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最 高 可 购 买 2 份
2 保 额 : 意 外 身 故 残 疾 和 烧 伤 保 额 50000 元, 零 免 赔 ;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费 用 保 额 5000 元, 扣 除 RMB100 元 免 赔 后 按 100% 赔 付 ;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保 额 100000 元, 零 免 赔 四 保 险 责 任 ( 一 )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责 任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并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其 身 故 残 疾 或 烧 伤 或 需 要 进 行 医 疗 救 治 的, 保 险 人 依 保 单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或 赔 付 医 疗 费 用 单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或 赔 付 医 疗 费 用 1 身 故 保 险 责 任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并 自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2 残 疾 保 险 责 任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并 自 该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残 疾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单 约 定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3 烧 伤 保 险 责 任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烧 伤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单 约 定 给 付 烧 伤 保 险 金 ( 二 )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医 院 或 者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医 疗 救 治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保 单 约 定 赔 偿 医 疗 费 用 : 1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支 出 的 必 要 合 理 的 可 报 销 的 医 疗 费 用 2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被 保 险 人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保 险 人 所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自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计 算, 门 诊 治 疗 者 以 15 日 为 限 ; 住 院 治 疗 者 至 出 院 之 日 止, 以 90 日 为 限 3 保 险 人 所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对 被 保 险 人 一 次 或 者 累 计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达 到 其 保 险 金 额 时,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 三 )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责 任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遭 遇 意 外 伤 害 并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首 次 发 病 ; 或 者 自 保 险 期 间 开 始 之 日 起 90 日 后 ( 如 主 险 合 同 为 团 体 保 险, 则 自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被 保 资 格 之 日 起 90 日 后 )( 续 保 者 不 受 90 日 规 定 的 限 制 ), 首 次 发 病 并 被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项 下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重 大 疾 病, 即 为 包 含 如 下 25 种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 1 恶 性 肿 瘤 经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2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指 因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导 致 的 相 应 区 域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部 分 心 肌 坏 死 3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或 梗 塞,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4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5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它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它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6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7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8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9 良 性 脑 肿 瘤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0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 偿 期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肝 功 能 衰 竭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功 能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1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12 深 度 昏 迷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意 识 丧 失,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结 果 为 5 分 或 5 分 以 下,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它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6 小 时 以 上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3 双 耳 失 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14 双 目 失 明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15 瘫 痪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致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16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17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8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19 严 重 帕 金 森 病 是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震 颤 麻 痹 共 济 失 调 等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症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0 严 重 III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III 度, 且 III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按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21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30mmHg 22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23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精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4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25 主 动 脉 手 术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切 除 置 换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手 术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除 外 责 任 及 其 他 详 细 内 容 可 参 考 相 应 保 险 条 款 ( 详 见 附 件 2 3 4) 五 保 险 责 任 期 限 一 年 (365 天 ) 六 幸 福 园 丁 综 合 保 险 计 划 的 优 势 1 此 次 提 供 的 方 案 充 分 体 现 了 高 保 障, 低 费 率 的 原 则 ; 在 同 等 保 额 下, 在 保 险 市 场 上 意 外 伤 害 部 分 的 正 常 保 费 超 过 70 元 人 民 币, 即 使 是 经 营 校 园 险 相 对 成 熟 的 湖 北 武 汉 市 实 行 的 方 案 中 意 外 险 的 保 费 也 需 要 50 元 人 民 币 而 其 他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类 似 险 种, 在 保 费 与 该 方 案 保 费 接 近 的 情 况 下, 保 额 只 接 近 该 方 案 中 保 额 的 三 分 之 二 2 幸 福 园 丁 综 合 保 险 计 划 有 别 于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属 于 发 生 给 付 型 保 险 保 障 计 划, 即 首 次 发 病 并 被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本 计 划 约 定 的 25 种 重 大 疾 病 的, 保 险 公 司 将 立 即 给 付 全 额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10 万 元 ),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3 该 保 险 计 划 是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有 效 补 充 : (1) 幸 福 园 丁 综 合 保 险 计 划 对 重 大 疾 病 意 外 身 故 残 疾 跟 烧 伤 都 是 零 免 赔, 对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只 需 要 扣 除 人 民 币 100 元 后 按 100% 赔 付, 同 时 可 赔 付 社 保 范 围 以 外 和 社 保 赔 付 剩 余 部 分 医 疗 费 用, 有 效 减 小 事 故 对 自 身 经 济 的 损 失 (2) 从 所 保 的 重 大 疾 病 来 看, 幸 福 园 丁 综 合 保 险 计 划 承 保 的 25 种 重 大 疾 病, 例 如 : 恶 性 肿 瘤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深 度 昏 迷 双 耳 失 聪 瘫 痪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等 二 十 多 种 较 常 见 的 重 大 疾 病 (3) 幸 福 园 丁 综 合 保 险 计 划 只 要 求 在 国 内 任 何 一 家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治 疗 即 可, 与 深 圳 市 内 实 行 基 本 统 一 的 赔 付 标 准, 与 大 多 数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都 有 合 作, 可 以 先 快 速 抢 救 治 疗 4 幸 福 园 丁 综 合 保 险 计 划 理 赔 简 便, 除 死 亡 残 疾 重 大 疾 病 的 一 般 意 外 事 故 实 行 免 查 勘 制 度,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直 接 交 资 料 索 赔 5 作 为 承 保 方 的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亚 洲 最 具 实 力 的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该 公 司 多 年 来 一 直 承 保 深 圳 市
校 ( 园 ) 方 责 任 险 和 学 生 意 外 险, 已 建 立 了 一 个 相 对 完 善 的 运 作 系 统, 对 经 营 校 园 相 关 险 种 有 着 丰 富 的 经 验 与 良 好 的 基 础, 同 时 校 园 险 多 险 种 的 共 同 经 营 更 有 利 于 在 大 数 法 则 下 建 立 一 个 低 费 率 高 保 障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有 效 降 低 校 园 安 全 事 故 率 七 投 保 方 式 由 本 校 60 周 岁 以 下 持 尊 师 卡 的 教 师 自 愿 参 加, 由 各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投 保, 按 学 校 出 具 保 单 八 投 保 流 程 办 理 投 保 应 以 学 校 ( 幼 儿 园 ) 为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进 行, 具 体 投 保 流 程 如 下 : ( 一 ) 学 校 将 投 保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至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表, 并 将 确 认 无 误 的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表 发 送 至 保 险 经 办 人 邮 箱 ( 三 ) 保 险 经 办 人 在 收 到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表 后, 将 与 各 学 校 经 办 人 联 系 确 认 投 保 准 确 人 数 及 对 应 教 师 应 缴 保 费 金 额 ( 四 ) 所 有 投 保 信 息 确 认 无 误 后,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建 设 银 行 从 投 保 教 师 尊 师 卡 上 扣 取 相 应 保 费 金 额, 保 单 在 扣 费 成 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生 效 ( 五 ) 保 险 公 司 在 确 认 保 费 扣 取 成 功 后 出 具 保 单 及 发 票, 并 交 至 投 保 学 校 ( 六 ) 各 学 校 在 收 到 保 单 后, 应 将 资 料 中 的 投 保 单
( 附 件 三 ) 和 人 员 名 单 两 份 纸 质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并 寄 回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 地 址 : 罗 湖 区 罗 芳 路 122 号 南 方 大 厦 A 座 22 楼 ; 联 系 人 : 刘 先 生 ; 电 话 :25874653) ( 七 ) 市 基 金 会 将 按 投 保 统 计 核 实 各 学 校 投 保 情 况, 按 实 际 投 保 人 数 将 补 贴 的 部 分 保 费 转 至 保 险 公 司 九 深 圳 市 幸 福 园 丁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理 赔 流 程 ( 一 ) 理 赔 响 应 时 间 1 接 受 24 小 时 电 话 报 案 乙 方 提 供 24 小 时 理 赔 和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免 费 电 话 95518 此 外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通 过 校 园 险 各 区 域 保 险 服 务 联 络 小 组 ( 附 件 6) 进 行 电 话 报 案 或 通 过 以 下 传 真 进 行 报 案 :25258005 25251970 2 查 勘 除 死 亡 残 疾 重 大 疾 病 外 的 一 般 意 外 事 故 乙 方 实 行 免 查 勘 制 度, 被 保 险 人 可 直 接 提 交 索 赔 资 料 ( 二 ) 理 赔 手 续 1 理 赔 流 程 事 故 发 生 立 即 施 救 报 案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提 供 索 赔 资 料 确 定 损 失 金 额 领 取 赔 款 2 理 赔 内 容 : (1)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2) 意 外 残 疾 或 烧 伤 保 险 金 (3)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费 用 (4)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3 理 赔 所 需 单 证 (1) 意 外 伤 害 身 故 1 理 赔 申 请 书 ; 2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 3 事 故 证 明 死 亡 证 明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或 火 化 证 明 ); 4 法 定 继 承 人 身 份 及 与 被 保 险 人 关 系 证 明 ; 5 银 行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 国 内 任 意 银 行 ) (2) 意 外 伤 害 残 疾 烧 伤 1 理 赔 申 请 书 ; 2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3 诊 断 证 明 ; 4 残 疾 或 烧 伤 鉴 定 书 ; 5 银 行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 国 内 任 意 银 行 ) (3)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1 理 赔 申 请 书 ; 2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3 门 诊 病 历 各 种 检 查 报 告 单 门 诊 药 房 发 药 清 单 ; 4 出 院 证 明 住 院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 5 门 诊 住 院 费 用 收 据 原 件 ; 6 银 行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 国 内 任 意 银 行 ) (4) 重 大 疾 病 保 障
1 理 赔 申 请 书 ; 2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3 门 诊 病 历 病 理 检 查 报 告 ; 4 银 行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 国 内 任 意 银 行 ) (5) 意 外 伤 害 身 故 说 明 : 1 事 故 证 明 :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出 具 ; 2 死 亡 证 明 : 法 医 检 验 证 明 书 或 医 学 死 亡 证 明 ; 3 交 通 事 故 或 被 伤 害 案 申 请 伤 残 医 疗 费 用 理 赔 需 提 供 由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或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书 关 于 该 险 种 详 情 可 联 系 人 保 财 险 深 圳 市 分 公 司 : 工 作 人 员 电 话 QQ 邮 箱 刘 志 明 25874653 18924658001 279267229@qq.com 黄 畅 25251213 18924658005 403673403@qq.com 尹 楚 平 25159263 18924658081 2640216009@qq.com 黄 芹 25251212 13501580110 1294991333@qq.com
幸 福 园 丁 教 师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表 ( 模 板 ) 学 校 名 称 ( 全 称 ): 经 办 人 : 学 校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序 号 被 保 险 人 姓 名 被 保 险 人 性 别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出 生 日 期 联 系 电 话 意 外 保 险 ( 最 高 10 份 ) 购 买 份 数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 最 高 2 份 ) 教 师 尊 师 卡 号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清 单 纸 质 文 件 投 保 确 认 ( 签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