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比 賽 簡 介 澳 門 大 學 校 園 創 業 比 賽 已 經 舉 辦 了 4 屆, 是 由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部 及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會 創 業 學 會 共 同 舉 辦 的 創 業 競 賽 參 加 上 屆 競 賽 的 團 隊 接 近 50 隊, 勝 出 隊 伍 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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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部 及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會 創 業 學 會 合 辦 校 園 創 業 計 劃

一. 比 賽 簡 介 澳 門 大 學 校 園 創 業 比 賽 已 經 舉 辦 了 4 屆, 是 由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部 及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會 創 業 學 會 共 同 舉 辦 的 創 業 競 賽 參 加 上 屆 競 賽 的 團 隊 接 近 50 隊, 勝 出 隊 伍 通 過 競 賽 平 臺 獲 得 在 校 園 創 業 的 機 會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會 創 業 學 會 曾 舉 辦 不 少 創 業 活 動, 是 次 是 第 三 次 成 為 創 業 比 賽 的 主 辨 方 基 於 去 年 競 賽 的 成 功 舉 辦 並 引 起 了 不 少 回 響, 新 一 年 會 再 次 與 學 校 合 作 舉 行 澳 門 大 學 校 園 創 業 比 賽 二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部 及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會 創 業 學 會 三 參 賽 資 格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四 報 名 方 法 請 填 寫 網 上 報 名 表 格 :https://goo.gl/sg5mwx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2 月 24 日 * 報 名 時 請 列 明 申 請 之 店 舖 選 項 下 列 為 店 舖 選 項 之 位 置 及 經 營 方 向 : 商 店 位 置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E31-G020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E31-G026 體 育 綜 合 體 N8-G/F 大 學 展 館 E1-G/F 商 品 種 類 食 品 及 飲 品 店 非 食 品 類 商 戶 食 品 飲 品 及 / 或 其 他 紀 念 品 咖 啡 及 輕 食 計 劃 書 繳 交 日 期 :2016 年 2 月 29 日 至 3 月 9 日 繳 交 地 點 :E31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升 學 及 就 業 中 心 2004 室 注 意 事 項 :1. 請 繳 交 一 式 兩 份 的 計 劃 書 並 用 信 封 把 計 劃 書 分 開 入 妥 2. 在 信 封 面 必 需 寫 上 校 園 創 業 計 劃 選 擇 之 店 舖 及 團 隊 聯 絡 人 之 方 式

五 參 賽 內 容 : 一. 初 賽 ( 通 過 計 劃 書 篩 選 ) i) 初 賽 採 取 書 面 審 查 ii) 中 文 摘 要 一 頁, 應 內 含 ( 但 不 限 ) 下 列 幾 項 要 素 :1 主 題 ;2 計 畫 源 起 ; 3 核 心 產 品 或 服 務 ;4 商 業 模 式 ;5 利 基 ( 巿 場 財 務 評 估 等 ) iii) 創 業 計 畫 書, 請 以 A4 大 小 12 字 體 20 頁 為 限 ( 含 封 面 ), 電 腦 排 版 撰 寫 語 言 : 中 文 iv) 評 分 項 目, 請 參 閱 校 園 創 業 計 劃 評 分 標 準, 總 分 為 100 分 v) 大 會 評 審 團 召 開 初 賽 評 選 會 議, 評 選 結 果 依 初 賽 評 審 分 數 決 定 之, 並 分 成 通 過 或 未 通 過 兩 種 結 果 vi) 大 會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網 站 公 告 等 方 式 通 知 入 圍 決 賽 團 隊 vii) 入 圍 決 賽 團 隊 之 決 賽 出 場 順 序, 將 由 初 賽 評 審 委 員 會 抽 籤 決 定, 並 由 大 會 通 知 決 賽 團 隊 報 到 時 間 校 園 創 業 計 劃 評 分 標 準 1 創 新 獨 特 性 及 其 貢 獻 價 值 30% 2 營 運 模 式 完 整 性 30% 3 市 場 分 析 20% 4 可 行 性 評 估 10% 5 領 導 與 團 隊 10% 總 計 100%

二. 複 賽 : A. 試 食 會 及 商 品 展 示 會 ( 占 總 評 分 的 30%) 試 食 會 及 商 品 展 示 會 規 則 說 明 1. 所 有 入 圍 的 參 賽 隊 伍 必 須 出 席 試 食 會 及 商 品 展 示 會, 展 示 位 置 按 照 三 種 不 同 的 經 營 種 類 分 開, 參 賽 隊 伍 必 須 在 4 月 12 日 11:00 到 達 場 地 取 得 展 示 位 置 ; 2. 參 賽 隊 伍 當 日 只 能 夠 展 示 計 劃 書 上 列 有 的 產 品, 可 包 括 飲 品 及 食 品, 並 需 預 備 足 夠 的 試 食 份 量, 應 付 當 天 試 食 所 需 ; 3. 參 賽 者 需 自 備 試 食 餐 具 及 食 材 ; 4. 在 參 賽 當 天 本 會 不 提 供 任 何 加 熱 ( 保 溫 或 冷 ) 的 器 材, 如 需 加 熱 只 可 使 用 電 磁 爐, 並 必 需 提 早 通 知 大 會 ; 5. 參 賽 者 須 為 食 物 / 商 品 進 行 標 價 ( 價 錢 須 與 計 劃 書 上 列 明 的 相 同 ) 及 份 量 的 大 小 ( 如 50 克, 或 原 食 物 為 試 食 的 X 倍 ), 以 供 學 生 參 考 ; 6. 試 食 會 及 商 品 展 示 會 當 天 不 可 以 明 火 煮 食 ; 7. 活 動 後 必 須 自 行 清 潔 場 地 並 必 須 保 持 場 內 清 潔 ; 8. 不 得 烹 煮 氣 味 濃 烈 之 食 品 ; 9. 活 動 時 避 免 聲 浪 過 大, 以 免 影 響 他 人 上 課 ; 10. 是 次 試 食 會 之 評 分 由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投 票 得 出, 每 一 個 區 域 是 獨 立 評 分, 所 以 每 個 區 域 的 總 分 為 100, 大 會 會 按 照 票 數 的 百 分 比 計 出 參 加 團 隊 在 試 食 會 及 商 品 展 示 會 的 得 分 ; 11. 大 會 將 會 在 現 場 點 票, 以 示 公 正 B. 最 終 簡 報 會 ( 占 總 評 分 的 70%)

最 終 簡 報 會 規 則 說 明 1. 決 賽 現 場 參 賽 發 表 人 以 競 賽 報 名 之 團 隊 成 員 為 限, 務 必 親 自 參 與 競 賽, 否 則 取 消 該 組 資 格 ; 2. 各 團 隊 於 決 賽 當 日 依 據 報 到 時 間, 攜 帶 學 生 證 正 本 及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到 比 賽 場 地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以 便 確 定 參 賽 隊 伍 並 分 配 時 間 未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的 隊 伍, 雖 已 交 創 業 計 劃 書 資 料, 仍 以 棄 權 論 ; 3. 參 賽 團 隊 或 個 人 須 保 證 對 其 參 賽 作 品 擁 有 完 整 著 作 權 與 相 關 之 權 利, 其 內 容 並 無 不 實 引 人 錯 誤 之 表 示 或 表 徵, 無 違 背 著 作 權 商 標 使 用 權 以 及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若 第 三 者 主 張 其 權 利 遭 侵 害 或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時, 經 主 辦 單 位 查 明 屬 實 者, 會 被 取 消 參 賽, 其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皆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負 責 若 造 成 主 辦 單 位 損 害, 參 賽 者 應 對 主 辦 單 位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4. 參 賽 團 隊 或 個 人 所 繳 交 之 作 品 若 經 查 證, 有 涉 及 抄 襲 或 造 假 之 事, 將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並 追 回 已 得 之 獎 金 與 相 關 權 益 ; 5. 請 於 大 會 指 定 時 間 上 傳 決 賽 用 之 Power Point 簡 報 檔 ; 6. 每 組 團 隊 口 頭 簡 報 時 間 10 分 鐘,Q&A 時 間 10 分 鐘 每 隊 簡 報 人 數 不 限, 但 在 簡 報 及 Q&A 時, 全 體 隊 員 之 表 現 及 參 與, 會 列 入 評 分 項 目 之 一 ; 7. 各 團 隊 簡 報 演 講 時 間 限 制 於 10 分 鐘 內 完 成,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負 責 計 時, 於 第 9 分 鐘 按 鈴 1 聲 作 為 提 醒,10 分 鐘 截 止 按 鈴 2 聲 簡 報 演 講 時 間 控 制 亦 將 列 入 評 審 依 據 ;

8. 決 賽 現 場 備 有 電 腦 (Window XP 以 上 作 業 系 統 及 Office2007 以 上 ) 和 投 影 機, 所 使 用 設 備 均 由 大 會 提 供 各 團 隊 可 於 換 場 或 休 息 時 間 先 行 試 用 調 整 各 項 發 表 設 備 ; 9. 比 賽 進 行 中 如 果 發 生 任 何 技 術 非 技 術 的 問 題, 或 因 其 他 任 何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掌 控 之 問 題 導 致 影 響 競 賽 之 正 常 進 行, 大 會 可 以 結 束 延 後 調 整 比 賽 活 動 ; 10. 評 分 項 目 請 參 閱 評 選 標 準, 總 分 為 100 分 ; 11. 決 賽 團 隊 之 出 場 順 序, 是 依 據 初 賽 評 審 委 員 會 的 抽 籤 結 果 參 賽 團 隊 需 要 依 據 抽 籤 結 果, 順 序 入 場 報 告 ; 未 比 賽 之 隊 伍, 須 於 指 定 地 點 等 待 或 休 息 ; 比 賽 結 束 之 隊 伍 可 先 行 離 開 或 在 觀 眾 席 上 等 待 完 結 等 待 時 僅 能 與 比 賽 期 間 出 席 之 同 隊 隊 員 討 論, 不 得 藉 由 其 他 管 道 與 外 人 針 對 比 賽 溝 通, 亦 不 得 攜 帶 可 連 接 網 際 網 路 之 資 訊 設 備 ; 12. 決 賽 是 現 場 開 放 給 外 界 觀 摩 ; 13. 各 團 隊 簡 報 前 後, 可 予 以 禮 貌 性 之 掌 聲 鼓 勵, 但 發 表 中 禁 止 任 何 喧 嘩 質 問 與 掌 聲 等, 足 以 干 擾 會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若 有 影 響 發 表 會 進 行 之 情 事, 現 場 評 審 與 工 作 人 員 有 權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參 賽 團 隊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14. 對 競 賽 有 任 何 建 議, 或 有 感 權 益 受 損, 敬 請 直 接 反 應 給 主 辦 單 位 ; 15. 參 賽 現 場 如 有 任 何 規 定 未 詳 事 宜, 請 向 該 場 次 工 作 人 員 請 示, 由 該 場 次 工 作 人 員 呈 請 評 審 委 員 決 定 處 理 方 式 ; 16. 決 賽 評 審 結 果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電 子 公 告 欄 公 告 通 知 決 賽 結 果 ;

17.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修 改 本 辦 法 之 權 利, 參 加 活 動 者 一 旦 參 加 本 活 動, 表 示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同 意 接 受 本 辦 法 之 約 束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各 項 競 賽 辦 法 的 解 釋 及 變 更 之 權 利 勝 出 者 獎 勵 : 一. 上 述 地 點 其 中 一 個 商 戶 的 經 營 權 ( 兩 個 學 年 ); 合 約 期 : 約 2016 年 8 月 至 2018 年 7 月 二. 合 約 期 間 豁 免 租 金 ; 但 需 繳 付 人 員 水 電 費 等 營 運 開 支 ;

注 意 事 項 : 一. 勝 出 者 需 要 實 行 計 劃 書 的 內 容, 不 得 半 途 而 廢 ; 二. 合 約 不 得 轉 介 予 他 人 ; 三. 必 須 確 保 由 本 校 學 生 參 與 商 舖 營 運 ; 四. 不 得 明 火 煮 食 ; 五. 不 得 售 賣 香 煙 及 酒 精 類 飲 品 ; 六. 不 得 售 賣 氣 味 濃 烈 之 食 品 ; 七. 勝 出 者 必 須 定 期 向 學 校 及 校 園 創 業 計 劃 委 員 會 提 交 財 政 報 告 ; 八. 勝 出 者 須 負 責 辦 理 一 切 有 關 政 府 規 定 經 營 小 賣 部 之 適 當 的 登 記 及 註 冊 手 續, 以 配 合 現 行 的 政 府 法 例 之 要 求, 如 開 業 登 記 (M/1 格 式 ), 及 為 其 員 工 購 買 勞 工 保 險 等 九. 如 因 通 脹 影 響 而 需 要 加 價, 需 向 校 方, 校 園 創 業 計 劃 委 員 會 提 交 報 告 十. 勝 出 者 須 遵 從 計 劃 書 所 列 明 的 商 品 食 品 飲 品, 如 需 改 動, 必 須 向 校 方, 校 園 創 業 計 劃 委 員 會 報 告 十 一. 計 劃 書 必 須 描 述 店 鋪 經 營 類 型 ( 食 品 店, 非 食 品 類 商 戶 ), 實 際 經 營 必 須 遵 守 計 劃 書 描 述 之 經 營 類 型 十 二. 每 個 參 賽 組 別 只 可 以 參 與 一 間 店 鋪 的 比 賽 為 了 令 學 生 不 斷 創 新, 以 及 令 更 多 的 學 生 可 以 參 與 到 本 創 業 計 劃, 本 計 劃 應 每 年 或 隔 年 進 行 一 次 篩 選, 除 了 可 以 增 加 同 學 們 的 競 爭 力, 也 可 以 為 同 學 們 增 加 不 同 種 類 選 擇

2016 校 園 創 業 計 劃 流 程 時 間 內 容 1 月 24 至 2 月 19 日 宣 傳 期 1 月 26 日 簡 介 會 2 月 24 日 提 交 報 名 表 截 止 日 期 2 月 27 或 28 日 校 園 創 業 計 劃 工 作 坊 (1 日 ) 3 月 9 日 截 止 遞 交 計 劃 書 日 期 3 月 23 日 公 佈 入 圍 初 賽 組 別 4 月 6 日 遞 交 PowerPoint 簡 報 和 試 食 會 宣 傳 品 截 止 日 期 4 月 12 日 食 品 店 以 及 咖 啡 室 試 食 會 及 非 小 食 類 參 賽 組 別 商 品 展 示 會 ; 4 月 13 日 決 賽 : 最 終 簡 報 會 ( 公 開 ) 4 月 27 日 公 佈 比 賽 結 果

權 利 義 務 及 其 他 事 項 宣 告 參 賽 團 隊 或 個 人 須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蒐 集 其 電 子 郵 件 電 話 身 份 證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護 照 影 本 等 資 料, 作 為 大 賽 訊 息 通 知 及 驗 證 身 分 使 用 ; 參 賽 團 隊 於 競 賽 期 間 所 產 生 之 各 項 資 料, 如 簡 報 營 運 計 劃 書 影 片 等, 其 相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原 參 賽 團 隊 及 其 合 作 者 所 擁 有, 但 須 無 償 授 權 給 主 辦 單 位 及 執 行 單 位 使 用, 而 授 權 使 用 範 圍 限 於 推 廣 創 新 與 創 業 教 育, 不 得 作 為 營 利 之 使 用 ; 參 賽 團 隊 須 確 保 所 提 供 與 填 報 之 各 項 資 料, 不 得 侵 害 他 人 之 智 識 財 產 權, 如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之 情 況, 大 會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取 消 其 競 賽 或 得 獎 資 格, 該 團 隊 應 自 行 承 擔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校 方 擁 有 商 舖 的 財 政 及 行 政 監 督 權 ; 校 方 擁 有 商 舖 的 最 後 裝 修 決 定 權 ; 勝 出 者 因 經 營 業 務 而 產 生 的 法 律 責 任 利 潤 或 虧 蝕, 與 主 辦 單 位 無 關 ;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是 次 活 動 的 最 終 決 定 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