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小 董 事 会 章 程 样 本 ( 华 文 版 本 ) 这 份 华 小 董 事 会 章 程 样 本 只 供 参 考 各 校 董 事 会 应 根 据 各 自 的 具 体 情 况, 拟 定 本 身 的 董 事 会 章 程 注 意 事 项 : 在 这 份 华 小 董 事 会 章 程 样 本 里, 有 关 加 黑 的 条 文 或 段 落 是 必 须 具 有 的 (2008 年 1 月 修 订 ) 马 来 西 亚 XXXX 州 PQRS 市 WXYZ 花 园 ABCD 国 民 型 华 文 小 学 董 事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第 一 节 - 前 言 1.1.1 本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名 称 是 马 来 西 亚 XXXX 州 PQRS 市 WXYZ 花 园 ABCD 国 民 型 华 文 小 学 董 事 会 ( 此 后 称 学 校 董 事 会 ) 1.1.2 本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办 事 处 地 址 是 马 来 西 亚 XXXX 州 PQRS 市 WXYZ 花 园 ABCD 国 民 型 华 文 小 学 第 二 节 - 组 织 1.2.1 学 校 董 事 会 成 员 必 须 包 括 : a) 由 学 校 赞 助 人 自 其 成 员 中 选 出 的 三 位 代 表 ; b) 由 学 校 产 业 信 托 人 自 其 成 员 中 委 任 的 三 位 代 表 ; c) 由 家 教 协 会 自 现 有 学 生 家 长 中 选 出 的 三 位 代 表 ; d) 由 校 友 会 自 现 有 成 年 校 友 中 委 任 的 三 位 代 表 如 果 尚 未 成 立 校 友 会, 则 由 学 校 董 事 会 自 现 有 成 年 校 友 中 委 任 三 位 代 表 ; e) 由 教 育 部 长 推 荐 的 三 位 代 表 7
1.2.2 以 下 之 任 何 一 位 人 士 皆 不 能 担 任 学 校 董 事 : a) 该 学 校 的 教 师 或 职 员 ; b) 其 他 教 师, 除 非 获 得 注 册 官 的 批 准 ; c) 教 育 部 的 官 员 ; d) 与 学 校 在 食 物 器 材 或 其 他 物 资 的 供 应 上 有 涉 及 个 人 利 益 的 人 士 1.2.3 学 校 董 事 会 成 员 必 须 从 他 们 之 中 选 出 一 位 董 事 長 一 位 副 董 事 长 以 及 一 位 财 政 1.2.4 校 长 必 须 成 为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秘 书, 但 他 不 是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成 员 之 一 1.2.5 当 董 事 长 不 在 的 时 候, 副 董 事 长 必 须 代 理 职 务 并 具 有 董 事 长 所 具 有 的 全 部 权 力 1.2.6 学 校 董 事 会 秘 书 必 须 整 理 出 一 本 学 校 董 事 登 记 簿, 其 中 载 有 学 校 董 事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出 生 日 期 职 业 住 址 以 及 ( 如 有 ) 电 话 号 码 资 料 他 必 须 负 责 处 理 在 学 校 董 事 会 指 示 下 的 所 有 书 信, 并 将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董 事 长 他 必 须 出 席 所 有 的 学 校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负 责 会 议 的 记 录 工 作 1.2.7 当 秘 书 不 在 时 或 不 愿 意 执 行 其 职 务 时, 学 校 董 事 会 可 以 委 任 一 位 董 事 处 理 该 事 务 1.2.8 财 政 负 责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所 有 财 政 事 务 他 必 须 处 理 及 保 管 所 有 关 于 钱 财 的 帐 目, 并 为 其 准 确 性 负 责 所 有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支 票 必 须 经 由 财 政 和 董 事 长 ( 或 副 董 事 长 ) 联 合 签 署 第 三 节 - 学 校 赞 助 人 1.3.1 学 校 董 事 会 必 须 制 定 关 于 成 为 学 校 赞 助 人 的 规 则 程 序 和 条 件 有 关 条 件 必 须 规 定 成 为 学 校 赞 助 人 的 年 度 缴 费 学 校 董 事 会 也 必 须 制 订 关 于 选 举 担 任 学 校 董 事 的 赞 助 人 代 表 的 规 则 程 序 和 条 件 1.3.2 在 1.3.1 下 制 定 的 规 则 程 序 和 条 件 必 须 加 以 汇 编 印 成 学 校 赞 助 人 简 则 学 校 董 事 会 必 须 整 理 并 保 管 一 份 完 整 的 该 年 度 截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所 有 合 格 的 学 校 赞 助 人 名 单 该 完 整 的 合 格 赞 助 人 名 单 必 须 每 年 于 四 月 三 十 日 或 之 前 呈 交 予 XXXX 州 学 校 注 册 官 8
1.3.3 为 选 举 代 表 出 任 学 校 董 事 的 赞 助 人 年 度 大 会 或 赞 助 人 特 别 大 会 必 须 由 学 校 董 事 长 或 其 由 学 校 董 事 会 委 任 之 代 表 主 持 名 字 不 在 该 年 合 格 的 学 校 赞 助 人 名 单 内 的 人 士 不 得 投 票 1.3.4 所 有 来 自 学 校 赞 助 人 或 公 众 人 士 的 捐 献 款 项 必 须 存 放 于 一 所 银 行 的 独 立 户 头 ; 这 些 款 项 必 须 是 使 用 于 经 学 校 董 事 会 不 时 批 准 的 学 校 项 目 第 四 节 - 任 期 1.4.1 任 何 一 位 学 校 董 事 的 任 期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当 任 期 届 满 的 学 校 董 事 获 得 重 新 被 选 时, 其 任 期 将 继 续 为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1.4.2 任 何 一 位 学 校 董 事 如 连 续 三 次 在 没 有 得 到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许 可 下 缺 席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会 议, 将 自 动 失 去 其 学 校 董 事 资 格 1.4.3 任 何 一 位 学 校 董 事, 如 要 辞 职, 必 须 将 辞 职 信 交 予 董 事 长 1.4.4 如 果 任 何 组 别 所 委 任 的 代 表 有 空 缺, 那 么, 无 论 是 由 于 死 亡 或 辞 职 或 破 产 或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该 空 缺 必 须 由 有 关 组 别 自 行 选 出 代 表 来 填 补, 其 任 期 为 该 原 有 学 校 董 事 剩 余 的 任 期 如 果 任 何 一 个 组 别 无 法 在 该 空 缺 出 现 后 委 任 出 新 的 代 表, 则 学 校 赞 助 人 年 度 大 会 可 以 自 学 校 赞 助 人 中 委 任 不 超 过 三 位 学 校 董 事 以 填 补 有 关 空 缺 这 些 学 校 董 事 享 有 与 其 他 学 校 董 事 同 等 的 权 利 第 五 节 - 管 理 责 任 1.5.1 学 校 董 事 会 必 须 以 不 抵 触 教 育 法 令 与 在 教 育 法 令 下 制 定 的 条 例 的 方 式 来 管 理 学 校 1.5.2 学 校 董 事 会 必 须 确 保 学 校 的 所 有 财 产 得 到 妥 善 的 保 管 第 二 章 第 一 节 - 学 校 董 事 会 会 议 2.1.1 学 校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为 其 成 员 人 数 的 一 半 2.1.2 如 出 席 会 议 的 人 数 不 足 法 定 人 数, 会 议 即 作 流 会 论, 而 不 能 作 出 其 他 的 决 定 9
2.1.3 如 仅 只 因 为 以 下 理 由, 学 校 董 事 会 之 会 议 不 能 被 认 为 是 无 效 的 : 2.1.3.1 学 校 董 事 会 有 空 缺 2.1.3.2 学 校 董 事 会 成 员 提 名 与 投 票 时 曾 发 生 意 见 上 的 冲 突 2.1.3.3 某 位 学 校 董 事 的 被 选 或 委 任 有 缺 陷 2.1.3.4 某 位 学 校 董 事 的 资 格 受 到 质 疑 2.1.4 在 学 校 董 事 会 会 议 进 行 时, 如 有 任 何 课 题 需 要 以 投 票 来 决 定, 则 只 有 在 场 的 学 校 董 事 才 有 投 票 权, 并 是 以 多 数 票 来 决 定 2.1.5 学 校 董 事 会 每 学 期 必 须 至 少 开 会 一 次 2.1.6 学 校 董 事 会 必 须 召 开 注 册 官 要 求 召 开 的 特 别 会 议 2.1.7 学 校 董 事 会 会 议 必 须 在 每 个 学 期 由 秘 书 在 获 得 董 事 长 的 同 意 后 召 开, 或 是 由 董 事 长 召 开, 或 是 在 学 校 董 事 会 所 决 定 的 时 间 召 开 会 议 通 知 和 议 程 必 须 在 会 议 日 期 的 十 四 天 前 传 送 给 每 一 位 学 校 董 事 会 成 员 2.1.8 会 议 通 知 必 须 以 华 文 及 马 来 西 亚 文 书 写 2.1.9 若 有 至 少 三 名 学 校 董 事 以 书 面 向 董 事 长 要 求 召 开 学 校 董 事 会 特 别 会 议, 且 附 上 所 建 议 之 议 程, 董 事 长 必 须 召 开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2.1.10 如 该 学 校 董 事 会 特 别 会 议 要 求 董 事 会 更 改 修 订 增 添 或 删 除 董 事 会 章 程 的 任 何 条 文, 有 关 书 面 要 求 必 须 在 会 议 召 开 的 三 个 月 之 前 呈 交 予 所 有 学 校 董 事 会 成 员, 并 附 上 完 整 的 议 程 以 及 列 出 更 改 修 订 增 添 或 删 除 董 事 会 章 程 条 文 之 原 由 2.1.11 在 其 任 期 内, 董 事 长 是 所 有 的 学 校 赞 助 人 大 会 和 学 校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会 议 主 席, 并 负 责 确 保 这 些 会 议 的 顺 利 进 行 当 赞 成 票 数 与 反 对 票 数 相 同 时, 董 事 长 拥 有 决 定 票 董 事 长 必 须 签 署 经 核 准 的 会 议 记 录 2.1.12 没 有 列 在 会 议 议 程 的 课 题 或 动 议 不 能 被 允 许, 除 了 关 于 某 些 课 题 的 紧 急 动 议 这 些 课 题 只 能 在 获 得 会 议 主 席 的 允 许 下 才 能 提 出, 而 有 关 动 议 必 须 延 至 下 一 次 的 有 关 会 议 才 能 决 定 2.1.13 注 册 官 或 其 代 表 可 以 出 席 及 参 与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会 议, 但 没 有 投 票 权 2.1.14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必 须 以 华 文 及 马 来 西 亚 文 记 于 会 议 记 录 簿 如 果 不 是 以 马 来 西 亚 文 记 录, 教 育 局 官 员 有 权 要 一 份 以 马 来 西 亚 文 翻 译 的 会 议 记 录 有 关 翻 译 必 须 由 教 育 局 所 指 定 或 批 准 的 官 员 负 责 2.1.15 必 须 将 以 马 来 西 亚 文 书 写 的 一 份 会 议 通 知 副 本 及 二 份 会 议 记 录 副 本 呈 交 注 册 官 10
2.1.16 在 教 育 法 令 以 及 本 章 程 的 约 束 下, 学 校 董 事 会 可 以 拟 定 它 认 为 是 执 行 任 务 所 需 要 的 规 则 第 三 章 第 一 节 学 校 产 业 的 管 理 3.1.1 必 须 有 四 位 年 龄 大 过 21 岁 的 信 托 人, 他 们 必 须 是 在 学 校 赞 助 人 年 度 大 会 上 选 出 的 所 有 的 学 校 董 事 会 所 拥 有 的 固 定 资 产 必 须 通 过 签 署 一 份 信 托 书 来 交 予 信 托 人 名 下 保 管 3.1.2 不 是 政 府 供 应 的, 而 是 通 过 公 众 人 士 的 献 捐 而 获 得 的 学 校 财 产, 都 必 须 由 学 校 产 业 信 托 人 负 责 保 管 3.1.3 未 得 到 学 校 赞 助 人 大 会 批 准 及 授 权 时, 学 校 产 业 信 托 人 不 得 将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产 业 出 售 出 租 抵 押 或 割 名 3.1.4 基 于 年 纪 太 大 有 病 在 身 神 智 不 清 不 在 国 内 或 其 他 导 致 不 能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职 务 的 原 因, 学 校 赞 助 人 大 会 可 以 撤 换 学 校 产 业 信 托 人 如 果 一 位 学 校 产 业 信 托 人 死 亡 辞 职 或 被 撤 换, 其 空 缺 可 由 学 校 赞 助 人 大 会 委 任 新 的 学 校 产 业 信 托 人 填 补 3.1.5 代 表 学 校 产 业 信 托 人 的 学 校 董 事 必 须 至 少 每 四 个 月 检 查 有 关 校 产, 如 认 为 有 需 要, 可 以 提 出 维 修 或 更 新 的 建 议, 以 便 有 关 校 产 能 发 挥 所 期 望 的 功 能 第 二 节 财 务 3.2.1 在 本 章 程 条 文 的 约 束 下,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资 金 可 以 用 于 对 学 校 和 学 生 有 益 的 用 途 3.2.2 财 政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保 管 不 超 过 马 币 ( Ringgit Malaysia) 的 零 用 金 多 于 此 数 目 的 款 项 必 须 存 入 一 个 经 学 校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银 行 户 头 该 银 行 户 头 必 须 是 属 于 学 校 董 事 会 名 下 的 户 头 3.2.3 任 何 自 学 校 董 事 会 银 行 户 头 支 出 的 款 项 必 须 是 经 董 事 长 和 财 政 共 同 签 署 批 准 当 董 事 长 或 财 政 不 在 时 或 不 愿 执 行 其 职 务 时, 学 校 董 事 会 可 以 委 任 任 何 一 位 学 校 董 事 取 代 之 以 做 出 批 准 或 签 署 学 校 董 事 会 款 项 的 支 出 3.2.4 在 任 何 时 候 或 为 任 何 项 目 所 支 出 的 款 项 如 不 超 过 马 币 11
( Ringgit Malaysia) 可 以 由 董 事 长 和 财 政 共 同 批 准 超 过 马 币 ( Ringgit Malaysia) 的 开 支 则 只 有 在 经 过 学 校 董 事 会 事 先 批 准 才 能 付 出, 而 超 过 马 币 ( Ringgit Malaysia) 的 开 支 则 只 有 经 过 学 校 赞 助 人 大 会 通 过 后 才 能 支 付 3.2.5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时, 财 政 必 须 尽 快 备 妥 年 度 收 入 和 支 出 表 以 及 资 产 负 债 表 并 经 由 本 章 程 第 三 章 第 三 节 下 委 任 的 查 帐 审 查 经 过 审 计 的 帐 目 以 及 查 帐 的 报 告 必 须 提 呈 予 学 校 赞 助 人 年 度 大 会 核 准 通 过, 以 及 必 须 在 学 校 董 事 会 办 事 处 提 供 一 份 这 样 的 帐 目 和 报 告 让 学 校 赞 助 人 查 阅 3.2.6 本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财 政 年 度 为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年 底 第 三 节 查 帐 3.3.1 学 校 赞 助 人 年 度 大 会 必 须 委 任 二 位 非 学 校 董 事 出 任 查 帐 他 们 的 任 期 为 一 年, 但 可 被 重 新 委 任 3.3.2 查 帐 的 职 务 是 审 查 学 校 董 事 会 一 年 的 帐 目 并 向 学 校 赞 助 人 年 度 大 会 做 出 报 告 和 确 认 在 查 帐 的 任 期 内, 学 校 董 事 会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要 求 查 帐 审 核 学 校 董 事 会 任 何 时 期 的 帐 目 并 向 学 校 董 事 会 做 出 报 告 第 四 章 第 一 节 顾 问 4.1.1 学 校 董 事 会 如 果 认 为 有 需 要, 可 以 委 任 合 格 的 人 士 担 任 本 学 校 董 事 会 顾 问, 唯 被 委 任 之 人 士 必 须 书 面 表 示 同 意 有 关 的 委 任 第 二 节 章 程 条 文 的 诠 释 4.2.1 在 学 校 赞 助 人 大 会 休 会 期 间, 学 校 董 事 会 可 以 对 本 章 程 做 出 自 己 的 诠 释, 而 且 如 果 需 要 采 取 紧 急 的 行 动, 学 校 董 事 会 可 以 对 没 有 包 含 在 章 程 之 内 的 事 项 做 出 决 定 4.2.2 如 果 没 有 被 学 校 赞 助 人 大 会 所 否 决 或 修 改,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将 是 最 后 的 决 定, 除 非 有 关 事 项 违 反 或 乖 离 了 学 校 赞 助 人 大 会 所 制 定 的 政 策 12
第 三 节 - 更 改 或 修 订 章 程 4.3.1 凡 是 涉 及 到 更 改 修 订 增 添 或 删 除 本 董 事 会 章 程 的 任 何 条 文 的 课 题, 则 必 须 先 召 开 专 门 讨 论 该 课 题 的 学 校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根 据 规 定 发 出 明 确 的 会 议 议 程 和 至 少 三 个 月 的 通 知 ; 有 关 提 案 必 须 获 得 至 少 三 分 之 二 的 多 数 票 才 能 通 过 无 论 如 何, 有 关 提 案 过 后 也 必 须 获 得 学 校 赞 助 人 在 学 校 赞 助 人 特 别 大 会 上 通 过 在 学 校 赞 助 人 特 别 大 会 通 过 后 的 六 十 天 内, 学 校 董 事 会 必 须 向 教 育 局 的 学 校 注 册 官 申 请 做 出 有 关 的 更 改 修 订 增 添 或 删 除, 并 且 只 能 在 获 得 教 育 局 的 学 校 注 册 官 批 准 后 才 能 实 施 之 第 四 - 根 据 教 育 法 令 及 其 条 例 管 理 学 校 4.4.1 本 学 校 将 根 据 教 育 法 令 以 及 在 该 法 令 下 制 订 的 条 例 来 管 理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秘 书 / 副 董 事 长 姓 名 : 姓 名 : 日 期 : 日 期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