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学 分 制 实 施 规 定 ( 本 科 生 ) 一 学 制 七 年 制 本 硕 连 读 其 学 制 为 7 年, 可 允 许 在 9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特 殊 情 况 经 批 准 可 延 长 至 l0 年 完 成 学 业 五 年 制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其 学 制 为 年, 可 允 许 在 7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特 殊 情 况 经 批 准 可 延 长 至 8 年 完 成 学 业 3 四 年 制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其 学 制 为 年, 可 允 许 在 6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特 殊 情 况 经 批 准 可 延 长 至 7 年 完 成 学 业 学 习 比 较 优 秀 的 学 生, 按 课 程 选 修 原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增 选 一 定 数 量 的 学 分, 提 前 完 成 学 业 者, 学 校 允 许 给 予 提 前 毕 业 二 学 期 每 学 年 设 置 三 个 教 学 学 期, 其 中 两 个 大 学 期 一 般 各 为 周 ( 其 中 周 进 行 理 论 教 学, 周 复 习 考 试, 详 见 每 学 年 校 历 ), 一 个 小 学 期 为 9 周 ( 其 中 周 集 中 安 排 各 种 社 会 实 践 实 习 活 动, 周 安 排 选 修 课 实 验 课 和 部 分 重 修 课, 周 机 动 ) 三 学 分 的 计 算 各 专 业 需 达 到 毕 业 的 总 学 分, 参 见 各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理 论 课 教 学 : 一 般 每 个 学 时 计 一 个 学 分 3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 () 实 验 课 与 分 散 进 行 的 见 习 课 一 般 每 8 学 时 计 个 学 分 ( 由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确 定 ) () 集 中 进 行 的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课 题 设 计 以 每 周 计 个 学 分 (3) 其 它 集 中 的 教 学 实 践 实 习 以 每 周 计 个 学 分 ()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以 每 周 计 个 学 分 体 育 课 : 每 年 6 个 学 分,3 年 共 计 8 个 学 分 学 生 通 过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能 取 得 相 应 课 程 或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学 分, 成 绩 不 合 格, 则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四 成 绩 考 核 与 记 载 方 法 学 生 参 加 课 程 或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考 核 后 所 得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载 入 学 生 成 绩 记 分 册 及 学 习 成 绩 登 记 表, 并 归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学 校 对 必 修 课 限 选 课 实 行 课 程 淘 汰 制, 用 以 严 格 地 控 制 课 程 的 教 学 质 量, 淘 汰 率 为 不 低 于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的 学 生 数 的 % 政 治 理 论 课 外 语 体 育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课 程 实 施 课 程 内 PBL 教 学 法 的 课 程 ( 经 学 校 认 定 ) 以 及 辅 修 课 程 不 实 行 % 淘 汰 成 绩 考 核 采 用 能 够 反 映 学 生 学 习 质 和 量 两 方 面 的 绩 点 评 定 方 法 绩 点 评 定 方 法 如 下 : 成 绩 考 核 采 用 A B C D F 五 级 制 进 行 登 入, 并 用 绩 点 来 综 合 评 价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考 核 成 绩 与 等 级 绩 点 的 关 系 : --
成 绩 9 00 90 9.9 8 89.9 80 8.9 7 79.9 7.9 6 69.9 60 6.9 <60 或 列 入 % 淘 汰 等 级 A+ A A- B B- C C- D F 绩 点 3.6 3.3 3.. 0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3 学 分 绩 点 平 均 绩 点 的 计 算 () 先 将 考 核 成 绩 转 化 为 绩 点 数, 然 后 乘 以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即 为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公 式 :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的 绩 点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 以 学 生 所 修 全 部 课 程 所 得 的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除 以 该 生 同 期 所 修 的 学 分 数, 即 该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公 式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例 : 某 学 生 选 修 门 课 程 学 分 均 为 3, 其 考 核 成 绩 分 别 为 : 其 绩 点 分 别 为 : 其 各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分 别 : 0.8+9+6+3 所 以 该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 3+3+3+3 凡 是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中 所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和 限 选 课 的 学 分 绩 点 均 计 入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任 选 课 的 学 分 绩 点 则 不 计 入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一 学 年 结 算 一 次 五 课 程 选 修 及 原 则 学 生 选 修 课 程 应 以 各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为 依 据 学 生 选 课 前, 必 须 详 细 阅 读 学 校 制 订 的 各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和 课 程 简 介 有 严 格 的 先 修 后 续 关 系 的 课 程, 应 先 选 先 修 课, 再 选 后 续 课 3 学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选 课, 大 学 期 可 在 开 学 周 内 对 所 选 课 程 进 行 试 听 改 选, 小 学 期 选 课 不 实 行 试 听 及 改 选, 学 生 所 选 课 程 一 旦 经 正 式 编 班 确 定 后,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未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的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的 考 核 为 了 合 理 安 排 学 生 的 学 习 时 间 和 精 力, 原 则 上 允 许 上 一 学 年 达 到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学 分, 且 学 习 成 绩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 的 学 生 可 在 学 习 过 程 中 免 费 增 选 0 个 学 分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 3.0 的 学 生 可 在 以 后 学 习 过 程 中 免 费 增 选 个 学 分 增 选 学 分, 是 指 在 课 程 安 排 允 许 范 围 内 选 课 六 重 修 免 修 免 听 重 修 : 各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各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之 和 A B C D 3.6 3 3 3.6 3 3 3 3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按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 必 修 课 程 不 合 格 应 重 修, 选 修 课 程 不 合 格 可 重 修 也 可 以 改 修 ;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不 合 格 第 一 次 重 修 均 不 扣 学 分 ( 即 第 一 次 重 修 不 收 费 ) 除 课 程 第 一 次 重 修 外, 其 他 重 修 课 程 或 增 修 课 程 需 按 有 关 标 准 缴 费 ; 学 生 对 已 合 格 课 程 成 绩 不 满 意 的, 可 申 --
请 按 有 关 标 准 缴 费 重 修 一 次 ; 实 验 见 习 课 程 重 修, 原 实 验 见 习 部 分 及 格 者, 则 重 修 理 论 部 分, 原 实 验 见 习 部 分 不 及 格 者, 则 理 论 部 分 与 实 验 见 习 部 分 一 并 重 修 重 修 一 般 随 下 轮 开 课 时 进 行 特 殊 情 况, 安 排 在 小 学 期 或 假 期 中 进 行 单 独 重 修 班 必 须 0 人 以 上 选 修 方 能 开 课, 并 以 分 为 及 格 线 第 一 次 重 修 按 实 际 考 试 成 绩 登 分 ; 第 二 次 以 上 的 重 修 按 实 际 成 绩 登 分, 但 最 高 分 不 得 超 过 C-; 对 合 格 成 绩 不 满 意 课 程 再 次 重 修 的 成 绩, 按 两 次 考 核 中 的 高 分 记 分 因 重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缴 费 增 补 的 学 分, 参 照 入 学 当 年 所 收 学 费 标 准 计 算 每 学 分 的 缴 费 额 免 修 : 学 生 在 其 他 院 校 或 其 他 学 习 阶 段 已 学 的 必 修 课 程, 经 本 人 申 请 院 部 审 核 学 校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达 规 定 要 求, 可 以 免 修 免 修 课 程 的 考 核 和 审 定,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进 行, 免 修 考 核 成 绩 根 据 相 关 操 作 办 法 予 以 认 定 3 免 听 : 对 成 绩 优 秀, 上 一 学 期 平 均 绩 点 达 3.0 以 上 的 学 生, 或 在 某 一 方 面 确 有 特 长 并 已 取 得 一 定 成 绩 的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已 掌 握 某 门 必 修 类 课 程 的 知 识, 学 生 选 课 后 ( 每 学 期 开 学 二 周 内 ) 可 向 所 在 院 ( 部 ) 提 出 免 听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院 ( 部 ) 与 开 课 院 ( 部 )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方 可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给 予 学 分 如 未 办 理 免 听 申 请 手 续, 教 师 可 不 给 予 成 绩 德 育 课 体 育 课 实 验 课 以 及 见 习 等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均 不 得 免 听 免 修 七 辅 修 双 学 位 辅 修 : 凡 入 学 一 年 以 上 ( 七 年 制 为 三 年 以 上 ),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在 课 程 资 源 允 许 的 范 围 下 可 辅 修 其 它 专 业 的 课 程 学 生 取 得 辅 修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学 分, 在 毕 业 前 个 月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辅 修 课 程 审 核 申 请, 学 校 按 辅 修 专 业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或 辅 修 课 程 成 绩 证 明 学 生 未 能 完 成 辅 修 计 划, 所 选 辅 修 课 程 合 格 者, 记 入 任 选 课 学 分 双 学 位 : 凡 在 校 第 一 二 学 年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两 个 学 年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分 别 达 3.0 以 上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攻 读 双 学 位 课 程 ; 或 学 生 在 已 修 完 本 专 业 所 有 课 程 ( 包 括 实 习 ) 的 基 础 上, 也 可 申 请 攻 读 双 学 位 课 程 经 学 生 所 在 院 ( 部 ) 审 核 并 经 第 二 学 位 所 在 院 ( 部 ) 同 意, 取 得 双 学 位 所 规 定 的 平 均 总 分 绩 点, 学 校 则 按 照 学 位 条 例 的 规 定 授 予 双 学 位 证 书 八 专 业 和 层 次 转 换 本 科 生 专 业 变 动 参 照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规 定 执 行 七 年 制 学 生 完 成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前 五 年 中 9% 以 上 的 必 修 课 学 分 和 7% 以 上 选 修 课 学 分 英 语 水 平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且 未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可 转 入 研 究 生 层 次 继 续 学 习 3 七 年 制 学 生 在 研 究 生 层 次 学 习 期 间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一 律 转 回 五 年 制 本 科 中 医 学 类 专 业 凡 涉 及 专 业 和 层 次 转 换 的 学 生, 其 已 修 课 程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课 程 与 学 分 性 质 转 换 及 认 定 九 警 示 试 读 退 学 校 本 部 学 生 每 学 年 所 选 课 程 总 学 分 经 考 核 未 达 到 应 修 学 分 % 者, 七 年 制 学 生 受 到 综 合 性 大 学 退 学 警 示 者, 一 律 予 以 书 面 警 示 应 修 学 分 =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学 分 ( 包 括 实 践 环 节 ) + 选 修 课 总 学 分 / 开 课 学 年 数 ; 开 课 学 年 数 原 则 上 执 行 : 七 年 制 为 年, 五 年 制 为 年, 四 年 制 为 3 年 各 类 本 科 学 生 入 学 二 年 末 ( 七 年 制 本 科 生 第 四 年 末 ), 所 选 课 程 总 学 分 经 考 核 未 达 到 前 二 年 -3-
应 修 学 分 % 者, 学 校 给 予 书 面 试 读 通 知 学 生 在 试 读 一 年 期 间, 必 修 课 程 和 限 选 课 程 只 能 选 第 一 第 二 学 年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必 修 限 选 课 程 ( 七 年 制 本 科 生 试 读 期 间 不 得 选 修 第 四 年 以 后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其 他 必 修 和 限 选 课 程 ) 3 以 下 情 况 一 律 予 以 退 学 处 理 : 累 计 三 次 学 习 警 示 ( 包 括 试 读 通 知 在 内 ) 者 ; 试 读 一 年 后 仍 未 能 达 到 前 二 年 应 修 学 分, 且 试 读 一 年 期 间 未 完 成 平 均 学 分 者 ( 平 均 学 分 = 规 定 总 学 分 / 可 允 许 的 修 学 年 限 );3 七 年 制 学 生 第 一 二 学 年 在 联 合 办 学 综 合 性 大 学 学 习 期 间 达 到 所 在 综 合 性 大 学 退 学 标 准 并 被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学 生, 且 符 合 我 校 退 学 的 条 件 者 学 生 退 学 处 理 应 由 学 生 所 在 院 ( 部 )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由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十 毕 业 实 习 参 加 毕 业 实 习 的 各 专 业 学 生 必 须 取 得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前 三 年 ( 七 年 制 为 前 五 年 ) 中 9% 以 上 的 必 修 课 学 分 和 7% 以 上 选 修 课 学 分, 不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者 不 能 进 入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期 间,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毕 业 实 习 计 划 以 外 新 修 课 程 的 选 修, 如 属 重 修 课 程, 需 要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及 教 务 处 临 床 实 习 科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能 选 修 - 门 课 程 十 一 毕 业 学 位 结 业 肄 业 具 有 本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德 体 合 格, 修 完 并 取 得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各 类 课 程 及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学 校 发 给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成 绩 平 均 总 分 绩 点 达.0 的, 各 类 综 合 考 试 毕 业 论 文 合 格,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者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考 试 六 级 的 合 格 分 数 线,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者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考 试 四 级 的 合 格 分 数 线 ( 其 他 语 种 外 语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合 格 要 求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工 作 条 例 的 规 定, 经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核 批 准,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3 具 有 本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经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 () 毕 业 时 未 修 满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者, 各 专 业 其 所 缺 学 分 在 0 学 分 以 内 者 () 公 共 体 育 课 不 及 格 未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者 (3) 毕 业 时 尚 有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或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不 合 格, 未 取 得 学 分 者 肄 业 : 凡 未 取 得 规 定 结 业 总 学 分 者, 但 修 满 该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毕 业 总 学 分 的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学 校 则 发 给 肄 业 证 明 书 应 届 毕 业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申 请 延 长 学 制 者, 必 须 在 毕 业 前 个 月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逾 期 申 请 无 效 十 二 注 册 学 生 每 学 年 的 注 册, 按 已 取 得 的 所 在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中 所 规 定 的 学 分 数 来 确 定 注 册 的 年 级 归 属 十 三 特 招 的 体 育 运 动 员 经 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市 教 委 特 招 的 体 育 运 动 员 可 不 进 入 课 程 考 核 % 的 淘 汰 制 其 不 及 格 课 程 按 重 修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他 参 照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学 生 运 动 员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十 四 本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本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学 分 制 实 施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十 五 有 关 学 分 制 实 施 规 定 本 实 施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适 用 于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本 科 生, 其 解 释 权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
针 灸 推 拿 学 专 业 ( 专 升 本 )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业 培 养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的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具 有 高 度 社 会 主 义 觉 悟, 掌 握 中 医 学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针 灸 推 拿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实 践 技 能 等 方 面 知 识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能 在 各 级 中 医 院 各 级 综 合 性 医 院 中 医 科 中 医 院 校 中 医 学 科 科 研 机 构 等 部 门 从 事 中 医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中 医 师 修 业 年 限 修 业 年 限 为 3 年 ( 允 许 延 长 至 年 ) 课 程 设 置 课 程 结 构 分 为 两 大 类 : 即 必 修 课 类 和 选 修 课 类 ( 具 体 课 程 见 下 表 ) --
课 程 分 类 课 程 编 码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学 时 通 识 必 修 课 08.0.0. 08.03.0.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医 学 伦 理 学 3. 合 计 ( 门 ). 63 0.07.0. 医 古 文 0.0.0.3 中 医 基 础 理 论 8 0.03.0.3 中 医 诊 断 学 7 98 专 03.09.0.3 03.09.0. 中 药 学 方 剂 学 6. 9 业 0..0. 0..0. 正 常 人 体 解 剖 学 生 理 学 6 8 6 基 0.6.0. 组 织 胚 胎 学 3. 9 础 0.33.0. 0.7.0. 免 疫 学 基 础 与 病 原 生 物 学 病 理 学 6 8 课 03.0.0. 0.0.0. 药 理 学 推 拿 手 法 学 ( 一 ) 3 6 0.0.0. 推 拿 手 法 学 ( 二 ) 8 0.03.. 经 络 腧 穴 学 6. 9 0.03.6. 刺 法 灸 法 学 6 合 计 ( 门 ) 7. 07 09.0.0.3 中 医 内 科 学 ( 一 ) 09.03.0. 诊 断 学 基 础 7. 0 09.03.0. 影 像 诊 断 学. 36 专 业 课.0.0. 09.033.0. 09.0.0. 0.03..3 康 复 医 学 西 医 内 科 学 西 医 外 科 学 针 灸 治 疗 学. 7 36 98 0.06.. 推 拿 治 疗 学 0.0.7. 实 验 针 推 学 09.09.0. 中 医 骨 伤 科 学 合 计 (0 门 ) 9. 69-6-
课 程 分 类 课 程 编 码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学 时 小 学 期 实 践 0.006.0. 0.007.0. 0.009.0. 0.09..8 0.09..9 0.09.6. 中 医 诊 法 技 能 实 践 人 文 社 会 实 践 中 内 实 践 ( 一 ) 针 灸 实 践 推 拿 实 践 经 络 腧 穴 考 试 7 8 8 周 周 合 计 6 76 0.00.0. 岗 前 培 训 毕 业 0.30.0. 0.30.0.3 基 础 理 论 考 试 技 能 考 试 实 习 0.30.0.3 0.303.0. 病 例 程 序 考 试 综 述 科 室 轮 转 合 计 3 限 选 课 任 选 课 -7-
各 类 学 分 分 配 课 程 分 类 门 数 学 分 总 学 时 比 例 通 识 必 修 课. 63 必 专 业 基 础 课 7. 07 修 专 业 课 0 9. 69 6.% 课 体 育 课 6 军 事 理 论 与 军 训 小 学 期 实 践 课 6 76 7.%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中 医 经 典 与 临 床 3.6% 选 修 课 36 6.% 毕 业 总 学 分. 有 关 说 明 : 免 修 本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必 修 课 程, 已 在 高 职 高 专 学 习 阶 段 修 读, 其 学 时 数 原 则 上 应 达 到 本 科 阶 段 学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需 经 本 人 申 请 院 部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备 案, 本 门 课 程 可 免 修 其 成 绩 则 以 现 学 分 原 成 绩 ( 分 及 以 上 者 按 分 计 ) 作 为 本 科 阶 段 该 课 程 的 成 绩 记 载 免 听 本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必 修 课 程, 已 在 高 职 高 专 学 习 阶 段 修 读, 其 学 时 数 低 于 本 科 阶 段 学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经 本 人 申 请 院 部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备 案, 本 门 课 程 可 免 听, 但 必 须 选 课 后 方 可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给 予 学 分 如 未 办 理 免 听 手 续, 不 给 予 成 绩 * 以 上 二 项 必 须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按 规 定 办 理 ( 小 学 期 除 外 ) 体 育 课 实 验 课 及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均 不 得 免 修 和 免 听 选 修 限 选 课 学 分, 任 选 课 学 分 根 据 本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及 学 期 安 排 的 课 程 需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具 体 参 见 针 灸 推 拿 学 专 业 ( 五 年 制 ) 教 学 计 划, 其 中 限 选 课 范 围 仅 限 于 其 计 划 的 通 识 选 修 课 程 限 选 专 业 基 础 课 限 选 专 业 课 之 内, 通 识 选 修 课 程 应 修 8 分 其 他 其 他 规 定 详 见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学 分 制 实 施 规 定 -8-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学 分 制 实 施 规 定 及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针 灸 推 拿 学 专 业 ( 专 升 本 ) 教 学 计 划 二 一 四 年 九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