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大 学 本 科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办 法 江 大 校 2013 16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促 进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全 面 提 高, 鼓 励 学 生 争 先 创 优 发 展 特 长 求 实 创 新, 以 适 应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造 就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通 过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对 学 生 的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综 合 考 核, 能 较 为 准 确 客 观 地 评 价 每 一 个 学 生, 了 解 学 校 育 人 效 果, 为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提 供 评 价 依 据 第 三 条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的 内 容 包 括 三 部 分 : 基 本 素 质 (G1) 学 习 成 绩 (G2) 和 素 质 拓 展 (G3)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取 得 我 校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第 二 章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第 五 条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分 为 : 思 想 修 养 学 习 态 度 身 心 素 质 行 为 举 止 实 践 活 动 等 五 个 方 面 第 六 条 上 述 五 个 方 面 的 基 本 内 容 : ( 一 ) 思 想 修 养 : 思 想 上 积 极 要 求 进 步,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认 真 参 加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学 习 及 校 院 组 织 的 各 项 政 治 学 习 活 动, 自 觉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 二 ) 学 习 态 度 : 具 有 明 确 的 学 习 目 标,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勤 奋 刻 苦, 能 够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种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在 学 习 中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的 知 识 水 平 和 创 新 能 力 ( 三 ) 身 心 素 质 : 具 备 稳 定 的 心 理 素 质, 保 持 良 好 的 学 习 生 活 状 态 和 精 神 面 貌, 人 际 关 系 和 谐, 具 有 较 强 的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 身 体 素 质 良 好,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体 育 锻 炼 和 竞 赛 活 动, 达 到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 四 ) 行 为 举 止 : 遵 章 守 纪, 举 止 文 明, 言 谈 得 体, 自 觉 执 行 高 校 学 生 文 明 行 为 准 则, 在 同 学 中 具 有 较 好 的 个 人 形 象, 在 校 期 间 无 处 分 记 录 ( 五 ) 实 践 活 动 : 认 真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实 践 实 习 任 务, 积 极 参 加 社 团 组 织 志 愿 服 务 社 会 实 践 以 及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通 过 实 践 锻 炼 提 高 自 身 的 社 会 适 应 和 竞 争 能 力 第 七 条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采 取 民 主 评 议 和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辅 导 员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其 计 算 公 式 : G1=G 60%+G 10%+G 30% 全 班 民 主 评 议 采 用 逐 人 评 分 制, 满 分 25 分, 该 生 得 分 总 和 平 均 值 为 G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在 辅 导 员 指 导 下 由 班 干 部 和 2 名 普 通 同 学 组 成, 负 责 对 全 班 同 学 评 议, 其 评 议 得 分 总 和 平 均 值 为 G 辅 导 员 根 据 该 生 一 学 年 的 综 合 表 现 评 分, 其 评 分 结 果 为 G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根 据 计 算 公 式, 计 算 出 每 位 学 生 的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分,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其 中 优 秀 良 好 者 在 全 班 同 学 中 的 比 例 分 别 不 超 过 30% 和 60%
第 八 条 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基 本 素 质 总 评 为 不 合 格 : ( 一 ) 五 个 方 面 考 核 多 数 评 议 为 不 合 格 者 ( 二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已 经 受 到 司 法 部 门 或 公 安 机 关 处 罚 者 ( 三 )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处 分 者 ( 四 ) 在 学 生 公 寓 各 项 检 查 评 比 中 不 合 格 者 ( 五 ) 言 行 不 当, 给 学 校 或 集 体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者 ( 六 ) 在 素 质 拓 展 测 评 中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成 果 者 第 三 章 学 习 成 绩 测 评 第 九 条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G2) 以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计 分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G2= 当 学 年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10 学 分 绩 点 在 学 年 结 束 后 直 接 从 教 务 系 统 导 出, 为 当 学 年 学 生 所 有 课 程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第 十 条 本 学 年 若 有 测 评 范 围 内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则 视 为 该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测 评 不 合 格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未 达 到 425 分 及 以 上 者 ( 经 学 校 批 准 学 习 其 他 语 种 者 特 招 生 艺 术 类 的 学 生, 已 经 取 得 雅 思 5.5 分 托 福 75 分 及 以 上 成 绩 的 学 生 除 外 ), 二 年 级 以 上 外 语 专 业 学 生 未 通 过 专 业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者 视 为 课 程 成 绩 测 评 不 合 格 课 程 设 计 成 绩 不 合 格 视 为 课 程 成 绩 测 评 不 合 格 第 十 一 条 G2 按 学 年 计 算, 以 其 实 际 数 计 入 总 分 第 四 章 素 质 拓 展 测 评 第 十 二 条 素 质 拓 展 是 指 学 生 在 本 年 度 内 通 过 各 自 特 长 发 挥 创 造 精 神 而 获 得 的 在 科 学 技 术 社 会 工 作 文 体 活 动 等 方 面 的 成 果 学 校 鼓 励 学 生 在 全 面 发 展 的 基 础 上 敢 于 冒 尖, 在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选 择 素 质 拓 展 测 评 采 用 加 分 办 法, 分 项 累 加, 由 此 所
得 到 创 新 成 果 累 计 得 分 (G3) 最 高 为 25 分 各 学 院 可 根 据 以 下 加 分 条 款 酌 情 确 定 加 分 细 则, 须 确 保 同 年 级 同 专 业 加 分 值 标 准 统 一 第 十 三 条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加 分 均 以 获 奖 证 书 为 依 据, 团 体 项 目 中 排 名 第 一 的 按 最 高 标 准 加 分, 其 余 参 与 人 员 按 实 际 贡 献 予 以 加 分 ( 一 ) 学 科 竞 赛 学 生 参 加 教 育 部 教 育 厅 等 各 级 部 门 组 织 的 学 科 知 识 技 能 竞 赛, 参 赛 和 获 奖 学 生 按 照 获 奖 等 级 予 以 加 分, 具 体 如 下 : 国 家 三 等 奖 省 级 三 等 奖 国 家 二 等 奖 国 际 二 等 奖 国 际 特 一 等 奖 竞 赛 性 质 省 级 二 等 奖 校 二 三 等 奖 省 大 区 一 等 奖 国 家 一 等 奖 挑 战 杯 特 等 奖 校 一 等 奖 加 分 1~2 1~3 2~4 3~5 4~8 ( 二 ) 课 题 研 究 与 科 技 发 明 ( 以 通 过 相 应 鉴 定 为 准 )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主 持 课 题 申 请 并 被 受 理 或 取 得 国 家 专 利,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加 分, 具 体 如 下 : 主 持 省 级 以 下 主 持 省 级 以 上 课 授 权 实 用 新 课 题 或 申 请 发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类 别 题 或 授 权 发 明 专 型 外 观 设 计 明 专 利 并 被 受 设 计 专 利 并 被 受 理 利 专 利 理 加 分 4 8 2 4 ( 三 )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出 版 学 术 著 作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在 国 内 外 正 式 出 版 的 学 术 著 作 发 表 论 文, 均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加 分, 具 体 如 下 : 国 家 核 心 期 刊 一 般 公 开 发 校 市 省 内 主 编 或 合 编 独 著 或 合 著 学 类 别 及 以 上 刊 物 行 学 术 刊 物 部 学 术 刊 物 学 术 著 作 术 著 作 加 分 4~6 1~3 1 2~5 3~6
第 十 四 条 社 会 活 动 加 分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均 可 获 得 相 应 加 分, 具 体 如 下 : 班 级 院 级 学 校 级 学 生 院 级 校 级 社 会 校 级 文 明 宿 舍 类 别 其 他 社 会 活 动 生 组 织 干 部 组 织 干 部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百 佳 宿 舍 成 员 加 分 0~2 0~3 0.5~1.5 0.5,1 0~2 以 上 加 分 均 须 有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并 经 学 院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通 过 文 明 宿 舍 百 佳 宿 舍 成 员 分 数 不 累 加 第 十 五 条 文 体 竞 赛 加 分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参 加 各 类 文 体 竞 赛 活 动 并 获 得 奖 励 名 次, 均 可 获 得 相 应 加 分, 具 体 如 下 : 类 别 校 级 文 体 竞 赛 省 级 及 以 上 文 体 竞 赛 加 分 1~3, 累 计 不 超 过 5 分 2~5, 累 计 不 超 过 7 分 第 十 六 条 海 外 学 习 及 出 国 类 外 语 考 试 加 分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参 加 相 关 海 外 学 习, 或 在 出 国 类 外 语 考 试 中 获 得 较 好 成 绩, 可 获 得 相 应 加 分, 具 体 如 下 : 参 加 在 海 外 举 行 的 国 际 学 术 类 别 会 议 并 做 学 术 报 告 参 加 在 海 外 举 行 的 三 国 三 校 国 际 学 术 研 讨 会 参 加 本 科 生 政 府 奖 赴 海 外 进 行 学 年 ( 学 期 ) 交 流 学 习 雅 思 6.5 托 福 85 新 GRE 319 GMAT 600 德 福 4 级 DSH 2.0 法 语 TEF 699 TCF 380 日 语 等 级 考 试 参 加 学 校 推 荐 的 海 外 实 习 实 践 带 薪 实 习 项 目 学 金 项 目 二 级 韩 国 语 能 力 考 试 9 级 加 分 3 1.5 1.5 1.5 1 第 五 章 评 审 机 构 及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在 每 学 年 结 束 后 进 行 各 学 院 设 立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 各 班 设 立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由 3~5 人 组 成, 由 学 院 党 委
( 总 支 ) 副 书 记 任 组 长, 学 工 办 主 任 学 院 团 委 书 记 辅 导 员 为 基 本 成 员 测 评 小 组 听 取 辅 导 员 或 班 长 的 报 告, 监 督 测 评 过 程 并 裁 定 测 评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异 议 第 十 八 条 各 班 级 在 进 行 基 本 素 质 (G1) 测 评 时, 由 辅 导 员 主 持 召 开 民 主 评 议 大 会 进 行 评 议, 具 体 分 值 核 算 由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完 成 第 十 九 条 学 习 成 绩 (G2) 测 评 由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进 行 计 算,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受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监 督 审 核 第 二 十 条 素 质 拓 展 (G3) 的 加 分,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报 经 院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鉴 定, 并 最 终 酌 情 裁 定 加 分 其 中 社 会 活 动 加 分 由 任 职 部 门 和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商 定 加 分 值 所 有 加 分 证 明 材 料, 由 学 院 审 核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学 期 以 上 ; 所 有 加 分 应 在 学 院 内 公 示 第 二 十 一 条 上 述 测 评 结 果 由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核 算 汇 总 后, 经 学 生 本 人 签 名 确 认 后, 报 学 院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作 最 后 审 定 并 公 布 若 有 异 议, 应 在 测 评 结 果 公 布 一 周 内 向 学 院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学 院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应 在 3 日 内 做 出 处 理 学 生 对 学 院 处 理 仍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学 院 处 理 后 3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提 出 复 议, 学 生 工 作 处 应 在 一 周 内 做 出 处 理 此 为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第 六 章 测 评 结 果 及 其 应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每 学 年 学 生 综 合 测 评 的 最 终 结 果 (G) 是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总 评 得 分 学 习 成 绩 总 评 得 分 素 质 拓 展 加 分 累 计 的 总 和, 即 G=G1+G2+G3 总 成 绩 取 小 数 点 后 2 位 第 二 十 三 条 测 评 结 果 作 为 每 学 年 的 奖 励 评 比 奖 学 金 评 审 的 主 要 依 据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和 学 习 成 绩 测 评 作 为 奖 学 金 评 审 依 据,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作 为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评 审 依 据 学 习 成 绩 测 评 不 合 格 或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参 加 评 奖 评 优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习 成 绩 测 评 不 合 格 或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不 合 格 者, 原 则 上 取 消 本 学 年 申 请 贷 款 助 学 金 的 资 格 特 殊 情 况 须 报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决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推 荐 免 试 硕 士 研 究 生 等, 测 评 结 果 可 作 为 参 考 第 二 十 六 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的 结 果 还 可 作 为 评 选 优 秀 毕 业 生, 向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等 方 面 的 依 据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学 院 在 进 行 综 合 测 评 时, 可 依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进 一 步 细 化, 并 将 具 体 方 案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江 苏 大 学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办 法 ( 学 工 处 2009 12 号 ) 同 时 废 止 江 苏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3 年 6 月 14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