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机 特 成 经 信 发 2016 29 号 成 都 市 经 信 委 等 4 个 部 门 关 于 成 都 市 2016 年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市 级 补 贴 的 通 知 各 区 ( 市 )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电 力 ) 主 管 部 门 发 改 科 技 财 政 部 门, 有 关 企 业 : 1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73 号 ) 精 神, 加 快 我 市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根 据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经 济 稳 中 求 进 的 若 干 意 见 ( 成 府 发 2015 12 号 ) 及 实 施 细 则 ( 成 经 信 办 2015 81 号 ) 和 成 都 市 促 进 五 大 高 端 成 长 型 产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专 项 政 策 ( 成 办 函 2016 5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现 就 组 织 申 报 2016 年 成 都 市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市 级 补 贴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申 报 要 求 ( 一 ) 具 体 政 策 条 款 的 申 报 条 件 补 助 标 准 申 报 方 式 及 申 报 材 料 补 贴 资 金 审 查 与 拨 付 等 要 求 以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经 济 稳 中 求 进 的 若 干 意 见 ( 成 府 发 2015 12 号 ) 及 实 施 细 则 ( 成 经 信 办 2015 81 号 )( 详 见 附 件 1) 为 准 ( 二 ) 根 据 成 都 市 促 进 五 大 高 端 成 长 型 产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专 项 政 策 ( 成 办 函 2016 5 号 ) 精 神, 在 符 合 规 划 安 全 消 防 的 前 提 下, 现 有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增 建 改 建 经 营 性 充 电 设 施, 给 予 建 设 投 资 ( 不 含 土 地 费 用 )20% 最 高 200 万 元 补 贴, 申 报 材 料 参 照 成 经 信 办 2015 81 号 文 第 一 类 实 施 2
( 三 ) 所 申 报 的 充 电 设 施 必 须 在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建 设, 且 为 2015 年 4 月 12 日 以 后 投 资 建 设 并 竣 工 投 运 ; 必 须 满 足 国 家 通 用 性 标 准 要 求, 符 合 国 家 充 电 设 备 接 口 安 全 等 相 关 标 准, 国 家 标 准 不 明 确 的, 应 符 合 本 省 市 相 关 标 准 ( 四 ) 鉴 于 国 家 尚 未 出 台 充 电 设 施 消 防 标 准, 本 次 申 报 暂 不 提 供 消 防 安 监 方 面 的 批 复 和 验 收 资 料, 但 需 提 供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承 诺 书 及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等 资 料 对 不 涉 及 向 供 电 企 业 单 独 报 装 以 及 新 增 变 电 容 量 的 项 目 暂 不 提 供 电 力 方 面 的 验 收 资 料 二 申 报 截 止 时 间 申 报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8 月 19 日, 过 时 不 再 受 理 三 其 他 ( 一 ) 经 营 性 集 中 式 充 电 站 的 认 定 标 准, 参 照 GB50996-2014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设 计 规 范 相 关 规 定, 即 采 用 整 车 充 电 模 式 为 电 动 汽 车 提 供 电 能 的 场 所, 应 包 括 3 台 及 以 上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 至 少 有 1 台 非 车 载 充 电 机 ), 以 及 相 关 供 电 设 备 监 控 设 备 等 配 套 设 备, 且 必 须 对 外 经 营 ( 二 ) 各 申 报 企 业 将 其 在 同 一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项 目 打 捆, 形 成 申 请 报 告 ( 详 见 附 件 2), 装 订 成 册, 一 式 陆 份, 向 项 目 所 在 区 ( 市 ) 3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电 力 )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 三 ) 各 区 ( 市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电 力 )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积 极 组 织 好 本 辖 区 内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市 级 补 贴 资 金 申 报 监 督 检 查 等 相 关 工 作, 会 同 当 地 发 改 科 技 财 政 等 部 门 进 行 初 审 和 现 场 核 实 后, 汇 总 相 关 申 报 材 料 联 合 行 文 转 报 市 经 信 委 ( 四 ) 政 策 咨 询 电 话 : 市 经 信 委 电 力 处 吴 刚 61885827 附 件 :1. 成 都 市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市 级 补 贴 实 施 细 则 ( 暂 行 ) 2. 成 都 市 2016 年 市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市 级 补 贴 申 报 报 告 成 都 市 经 信 委 成 都 市 发 改 委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 都 市 科 技 局 2016 年 8 月 11 日 4
附 件 1 成 都 市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市 级 补 贴 实 施 细 则 ( 暂 行 ) 根 据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经 济 稳 中 求 进 的 若 干 意 见 ( 成 府 发 2015 12 号 ) 精 神 要 求, 为 加 强 对 社 会 资 本 和 个 人 投 资 建 设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市 级 补 贴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补 贴 条 件 5
三 种 类 型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可 申 请 补 贴 : 第 一 类 : 在 符 合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新 建 并 竣 工 投 运 的 经 营 性 集 中 式 充 电 站 ( 含 换 电 无 线 充 电 等 ) 第 二 类 : 个 人 消 费 者 在 本 市 购 买 上 牌 新 能 源 汽 车 后, 在 自 用 车 位 安 装 建 设 充 电 桩 第 三 类 : 利 用 现 有 场 地, 投 资 新 建 充 电 桩 群 ( 充 电 桩 数 量 不 低 于 3 个 ) 并 竣 工 投 运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国 有 企 业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建 设 的 充 电 设 施 不 适 用 本 细 则 二 补 贴 标 准 对 第 一 类, 给 予 建 设 投 资 ( 不 含 土 地 费 用 )30% 最 高 500 万 元 补 贴 对 第 二 类, 给 予 每 个 充 电 桩 600 元 一 次 性 补 贴 一 辆 车 只 享 受 一 次 补 贴 对 第 三 类, 参 照 第 二 类 标 准 执 行, 给 予 每 个 充 电 桩 600 元 一 次 性 补 贴 三 申 报 方 式 及 时 间 ( 一 ) 申 报 方 式 1. 第 一 类, 在 充 电 设 施 完 成 建 设 并 投 入 使 用 后, 由 充 电 设 施 6
投 资 建 设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投 建 单 位 ) 向 所 在 区 ( 市 )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申 领 补 贴 2. 第 二 类, 由 新 能 源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或 经 销 商 ( 以 下 简 称 汽 车 厂 商 ), 在 销 售 新 能 源 汽 车 时 先 行 垫 付 充 电 设 施 补 贴 资 金, 待 个 人 消 费 者 完 成 充 电 桩 安 装 后, 再 由 汽 车 厂 商 向 所 在 区 ( 市 )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申 领 补 贴 3. 第 三 类, 在 充 电 桩 群 完 成 建 设 并 竣 工 投 运 后, 由 投 建 单 位 向 所 在 区 ( 市 )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申 领 补 贴 ( 二 ) 申 报 时 间 每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的 前 10 个 工 作 日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申 领 第 一 类 补 贴 的, 投 建 单 位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成 都 市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性 集 中 式 充 电 站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表 ( 附 件 1); 2. 投 建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3. 区 ( 市 ) 县 级 以 上 项 目 备 案 相 关 资 料 ; 4. 有 关 设 备 的 购 置 合 同 发 票 工 程 建 设 委 托 合 同 等 资 料 ; 5. 投 建 单 位 组 织 的 竣 工 投 运 验 收 报 告 ; 7
6. 充 电 站 消 防 安 监 电 力 验 收 合 格 等 证 明 ; 7. 经 有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报 告 及 充 电 设 施 投 资 清 单 ( 主 要 包 括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配 电 充 电 监 控 通 讯 必 要 的 配 套 土 建 等 设 施 设 备 投 入, 不 含 土 地 等 投 入 ); 8. 其 它 需 要 提 供 的 材 料 ( 二 ) 申 领 第 三 类 补 贴 的, 投 建 单 位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成 都 市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充 电 桩 群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表 ( 附 件 2); 2. 投 建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3. 在 开 敞 的 土 地 上 建 设 充 电 桩 群 ( 无 建 筑 物 ) 的, 提 供 土 地 权 属 证 明 ; 在 现 有 建 筑 物 内 建 设 的, 提 供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 房 屋 土 地 为 租 赁 性 质 的, 还 需 提 供 租 赁 合 同 文 本 复 印 件 ; 4. 有 关 设 备 的 购 置 合 同 发 票 工 程 建 设 委 托 合 同 等 资 料 ; 5. 投 建 单 位 组 织 的 竣 工 投 运 验 收 报 告 ; 6. 充 电 设 施 消 防 安 监 电 力 验 收 合 格 等 证 明 ; 7. 其 它 需 要 提 供 的 材 料 ( 三 ) 申 领 第 二 类 补 贴 的, 汽 车 厂 商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成 都 市 个 人 自 建 充 电 桩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表 ( 附 件 3); 2. 个 人 消 费 者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固 定 车 位 产 8
权 或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 3. 充 电 设 施 产 品 质 检 合 格 证 明 ; 4. 汽 车 厂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5. 其 他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以 上 材 料 一 式 六 份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公 章 五 补 贴 资 金 审 查 和 拨 付 ( 一 ) 补 贴 资 金 审 核 投 建 单 位 汽 车 厂 商 向 所 在 区 ( 市 )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补 贴 申 请 ; 所 在 区 ( 市 )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当 地 发 改 科 技 财 政 等 部 门 进 行 初 审 和 现 场 验 收 合 格 后, 出 具 意 见 转 报 至 市 经 信 委 ; 市 经 信 委 会 同 市 发 改 委 市 科 技 局 市 财 政 局 等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审 核 的 第 一 类 项 目, 市 经 信 委 委 托 第 三 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完 成 审 计 报 告 ( 二 ) 补 贴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后 符 合 补 贴 条 件 的, 由 市 财 政 局 根 据 市 经 信 委 商 请 拨 付 市 级 补 贴 的 函 件, 将 市 级 补 贴 拨 付 至 相 关 区 ( 市 ) 县 财 政 局, 再 由 区 ( 市 ) 县 财 政 局 拨 付 至 投 建 单 位 或 汽 车 厂 商 账 户 六 财 经 纪 律 和 法 律 责 任 9
( 一 ) 申 请 市 级 补 贴 的 投 建 单 位 汽 车 厂 商 和 个 人 消 费 者, 对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对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骗 取 市 级 补 贴 的,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取 消 享 受 补 贴 资 格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等 ( 二 ) 市 级 补 贴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何 形 式 截 留 挪 用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处 理 七 附 则 ( 一 )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市 经 信 委 市 发 改 委 市 科 技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 二 )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经 济 稳 中 求 进 的 若 干 意 见 ( 成 府 发 2015 12 号 )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两 年 附 件 :1. 成 都 市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性 集 中 式 充 电 站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表 2. 成 都 市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充 电 桩 群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表 3. 成 都 市 个 人 自 建 充 电 桩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表 10
附 件 1 成 都 市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性 集 中 式 充 电 站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表 (201 年 )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申 请 补 贴 直 流 充 电 交 流 充 电 建 设 成 本 ( 万 元 ) 竣 工 时 间 资 金 ( 万 元 )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地 址 ( 年 月 日 ) 电 网 增 容 土 建 电 桩 数 总 功 率 电 桩 数 总 功 率 总 成 本 设 备 采 购 成 本 成 本 成 本 合 计 注 : 设 备 采 购 成 本 包 括 配 电 设 备 充 换 电 设 备 通 讯 设 备 电 缆 ( 导 线 ) 购 置 费 用 等 ; 土 建 成 本 包 括 站 内 设 备 安 装 电 缆 ( 导 线 ) 11
施 工 项 目 建 设 检 测 费 及 管 理 费 等 12
附 件 2 成 都 市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充 电 桩 群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表 (201 年 )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建 设 地 址 竣 工 时 间 ( 年 月 日 ) 直 流 充 电 交 流 充 电 申 请 补 贴 资 金 ( 元 ) 电 桩 数 总 功 率 电 桩 数 总 功 率 合 计 13
附 件 3 成 都 市 个 人 自 建 充 电 桩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表 (201 年 )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或 经 销 商 : ( 盖 章 ) 个 人 消 费 者 :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新 能 源 车 类 别 ( 纯 电 / 插 电 式 ) 车 辆 型 号 车 辆 推 荐 目 录 批 次 车 牌 号 注 册 登 记 时 间 建 设 地 址 建 设 内 容 交 / 直 流 电 桩 数 总 功 率 竣 工 时 间 ( 年 月 日 ) 申 请 补 贴 资 金 ( 元 ) 14
消 费 者 申 明 及 承 诺 一 本 人 已 享 受 到 成 都 市 新 能 源 汽 车 个 人 自 建 充 电 桩 市 级 补 贴 ( ) 元, 该 补 贴 已 由 新 能 源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 经 销 商 ) 垫 付 给 我 二 本 人 已 自 行 按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安 装 充 电 桩, 并 承 担 相 应 安 全 责 任 等 三 本 人 承 诺 : 所 填 报 的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消 费 者 ( 签 字 ): 销 售 经 理 ( 签 章 ): 生 产 企 业 ( 经 销 商 )( 盖 章 ): 年 月 日 15
附 件 2 成 都 市 2016 年 市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报 告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16
申 请 报 告 编 制 参 考 大 纲 一 商 务 资 料 1.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2.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3. 资 料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书 二 项 目 资 料 1. 充 电 站 ( 充 电 桩 群 个 人 自 建 ) 市 级 补 贴 申 请 表 2. 区 ( 市 ) 县 级 以 上 项 目 备 案 相 关 资 料 ; 3. 有 关 设 备 的 购 置 合 同 发 票 工 程 建 设 委 托 合 同 等 资 料 ; 4. 投 建 单 位 组 织 的 竣 工 投 运 验 收 报 告 ; 5. 充 电 站 消 防 安 监 电 力 验 收 合 格 等 证 明 或 安 全 承 诺 书 ; 6. 经 有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报 告 及 充 电 设 施 投 资 清 单 ( 主 要 包 括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配 电 充 电 监 控 通 讯 必 要 的 配 套 土 建 等 设 施 设 备 投 入, 不 含 土 地 等 投 入 ); 7. 充 电 设 施 站 点 实 景 照 片 ( 包 括 不 限 于 成 经 信 办 2015 81 号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 17
信 息 公 开 类 别 : 主 动 公 开 成 都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6 年 8 月 11 日 印 发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