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Similar documents
简介

请 成 为 协 会 名 誉 会 员 ( 三 ) 浙 江 省 无 花 果 行 业 相 关 的 政 府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经 一 定 的 程 序 批 准, 可 以 以 个 人 名 义 成 为 名 誉 会 员 ( 四 ) 国 内 外 ( 指 浙 江 省 境 外 ) 热 心 研 究 无

2.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政 策 建 议, 向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单 位 及 执 业 药 师 提 供 有 关 执 业 药 师 业 务 发 展 方 面 的 咨 询 建 议 和 服 务 ; 3. 接 受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或 政 府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委

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章程(草案)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4D F736F F D20D6D0B9FAD2BDCAA6D0ADBBE1D5C2B3CC2E646F6378>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书面申请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玉师院党〔2005〕 号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第十六章〓附〓录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会 员 入 会 申 请 资 料 1 填 写 会 员 入 会 申 请 表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 3 ( 可 提 供 ) 企 业 简 介 LOGO 和 企 业 外 观 形 象 图 片 等 龙 江 镇 人 力 资 源 协 会 联 系 电 话 :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1)

Microsoft Word - 12dwf075.doc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主 要 内 容 一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资 格 的 认 定 二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认 定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4D F736F F 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附件1: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4D F736F F D20C0A5D2BDB4F3B5B3B7A2A1B A1B33734BAC5B9D8D3DAD3A1B7A2A1B6C0A5C3F7D2BDBFC6B4F3D1A7BDCCD6B0B9A4B4FAB1EDB4F3BBE1B9A4D7F7CCF5C0FDA1B7BACDA1B6C0A5C3F7D2BDBFC6B4F3D1A7B6FEBCB6BDCCD6B0B9A4B4FAB1EDB4F3BBE1C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第 一 部 分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概 况 一 基 本 情 况 ( 一 ) 单 位 性 质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本 级 : 党 政 机 关 自 治 区 审 计 科 学 研 究 所 : 事 业 单 位 自 治 区 审 计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 事 业 单 位 自 治

<4D F736F F D20BDF0C8DAC0EDB2C6CAA6D7CAB8F1C8CFD6A4B0ECB7A82E646F63>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月 日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doc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一、资质申请

GZ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鄂考院﹝2016﹞2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Transcription:

成 都 服 务 外 包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 第 三 届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协 会 定 名 为 : 成 都 服 务 外 包 行 业 协 会 (Chengdu Association of Sourcing Service, 简 称 CASS ) 第 二 条 本 协 会 由 在 成 都 注 册 的 从 事 金 融 政 府 与 教 育 制 造 零 售 服 务 能 源 运 输 卫 生 健 康 等 领 域 的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ITO)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BPO) 和 知 识 流 程 外 包 (KPO) 的 企 业 科 研 机 构 以 及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人 才 培 训 的 大 专 院 校 培 训 机 构 及 服 务 外 包 领 域 其 它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自 愿 联 合 发 起 成 立, 经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核 准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第 三 条 本 协 会 的 宗 旨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在 国 家 的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政 策 与 发 展 战 略 的 指 导 下, 建 立 以 成 都 为 中 心 辐 射 西 部 地 区 面 向 国 际 外 包 市 场 的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合 作 体 系, 树 立 成 都 服 务 外 包 整 体 形 象 和 品 牌, 促 进 西 部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的 发 展 第 四 条 本 协 会 接 受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和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本 协 会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监 督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 一 ) 搭 建 政 企 沟 通 桥 梁, 帮 助 企 业 解 读 及 用 好 产 业 政 策, 同 时 1

根 据 企 业 需 求 向 政 府 提 出 具 体 的 政 策 建 议 ( 二 ) 通 过 多 种 市 场 活 动 的 组 织, 帮 助 企 业 开 拓 国 际 国 内 两 大 市 场 ( 三 ) 向 会 员 单 位 国 内 外 发 包 机 构 政 府 部 门 等 提 供 成 都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研 究 与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四 ) 整 合 式 市 场 宣 传 营 销 服 务 ( 五 ) 推 动 服 务 外 包 培 训 体 系 的 建 设, 促 进 校 企 间 合 作 ( 六 ) 推 动 服 务 外 包 供 应 商 认 证 体 系 的 建 设 ( 七 ) 为 会 员 单 位 提 供 多 环 节 的 产 业 支 持 服 务 ( 八 ) 为 会 员 单 位 提 供 专 家 咨 询 服 务 ( 九 ) 围 绕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开 展 相 关 宣 传 培 训 与 咨 询 服 务 ( 十 ) 帮 助 会 员 单 位 获 得 相 关 金 融 服 务 和 金 融 支 持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种 类 为 单 位 会 员 第 八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加 入 协 会 的 意 愿 并 拥 护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 ( 二 ) 在 成 都 行 政 区 域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机 构 与 非 独 立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 ( 三 )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企 业, 通 过 商 务 部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的 企 业 ; ( 四 ) 为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的 院 校 培 训 机 构 ; ( 五 )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领 域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如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认 证 机 构 考 试 测 评 机 构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等 ); 2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 ( 一 ) 提 出 书 面 入 会 申 请 ; ( 二 ) 经 秘 书 处 讨 论 报 理 事 会 通 过 ; ( 三 ) 半 年 内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颁 发 会 员 证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本 协 会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二 ) 参 加 本 协 会 的 活 动 ; ( 三 ) 获 得 本 协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 ( 四 ) 对 本 协 会 工 作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 ( 五 )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根 据 会 员 自 身 真 实 的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积 极 如 实 地 参 与 政 府 委 托 协 会 组 织 的 各 类 产 业 数 据 统 计 调 研 等 工 作 ; ( 二 ) 执 行 本 协 会 的 决 议, 认 真 完 成 协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 ( 三 ) 积 极 响 应 协 会 发 起 的 行 业 倡 议, 同 时 维 护 本 协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声 誉 ; ( 四 ) 按 章 程 规 定 如 期 交 纳 会 费, 并 接 受 年 审 ; ( 五 ) 向 本 协 会 反 映 产 业 情 况, 真 实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 六 ) 遵 守 行 业 自 律 原 则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协 会,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会 员 一 年 无 故 不 参 加 本 协 会 活 动,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及 违 背 行 规 的 行 为,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3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 三 )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四 ) 决 定 重 大 变 更 和 终 止 事 宜 ; ( 五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由 协 会 理 事 长 主 持, 理 事 长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理 事 长 指 定 的 副 理 事 长 主 持 会 员 代 表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本 协 会 提 交 由 该 名 会 员 代 表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并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表 决 权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所 议 事 项 由 协 会 理 事 会 做 成 会 议 记 录,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 会 成 员 签 名 会 议 记 录 应 当 与 出 席 会 议 的 会 员 名 册 和 代 理 会 员 出 席 的 代 理 人 委 托 书 一 并 保 存 第 十 八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三 年,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审 查 并 经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协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理 事 会 成 员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该 单 位 明 确 的 其 4

他 人 选 代 表 该 单 位 行 使 理 事 权 利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三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 ( 四 ) 聘 任 和 解 聘 名 誉 理 事 长 和 顾 问 ; ( 五 ) 制 定 会 费 的 标 准 ; ( 六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七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 八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的 设 立 ; ( 九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 十 ) 领 导 本 协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十 一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十 二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每 届 三 年, 换 届 前 当 期 理 事 会 可 推 荐 新 增 成 员, 在 会 员 大 会 上 通 过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的 理 事 会 新 一 届 理 事 会 选 举 出 新 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和 秘 书 长 第 二 十 二 条 理 事 会 成 员 不 多 于 会 员 总 数 的 1/3( 需 为 奇 数 ) 理 事 会 定 期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例 行 会 议,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不 定 期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由 理 事 本 人 出 席 理 事 本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的,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表 人 代 为 出 席, 委 托 书 中 应 载 明 授 权 范 围 5

第 二 十 四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对 所 议 事 项 的 决 定 作 出 如 实 记 录,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 和 记 录 员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在 会 议 表 决 中 表 示 有 异 议 的 理 事, 有 权 要 求 在 会 议 记 录 中 作 出 如 实 记 载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设 立 秘 书 处, 秘 书 处 为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本 协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60 周 岁,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五 )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的 ; ( 六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审 查 并 经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每 届 一 轮 值, 不 得 连 任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2/3 以 上 会 员 代 表 表 决 通 过, 报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审 查 并 经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秘 书 长 担 任 本 协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协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三 十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 6

( 二 )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本 协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理 事 会 决 定 ; ( 四 ) 决 定 秘 书 处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 五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及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来 源 : ( 一 ) 会 费 ; ( 二 ) 捐 赠 ; ( 三 ) 政 府 资 助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利 息 ; ( 六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单 位 会 员 的 收 费 标 准 如 下 : 1 年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执 行 额 超 过 1000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 20000 元 / 年 ; 2 年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执 行 额 超 过 500 万 少 于 1000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10000 元 / 年 ; 3 年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执 行 额 超 过 100 万 少 于 500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5000 元 / 年 ; 7

4 年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执 行 额 低 于 100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2000 元 / 年 ; 5 院 校 培 训 机 构 及 其 他 单 位 会 员 :2000 元 / 年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团 体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资 产 和 财 务 管 理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和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四 十 条 本 协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本 协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8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经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审 查 同 意, 并 报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核 准 后 生 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完 成 宗 旨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审 查 同 意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前, 须 在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及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经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和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协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经 2015 年 12 月 10 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协 会 的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条 本 章 程 自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2015 年 12 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