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服 务 外 包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 第 三 届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协 会 定 名 为 : 成 都 服 务 外 包 行 业 协 会 (Chengdu Association of Sourcing Service, 简 称 CASS ) 第 二 条 本 协 会 由 在 成 都 注 册 的 从 事 金 融 政 府 与 教 育 制 造 零 售 服 务 能 源 运 输 卫 生 健 康 等 领 域 的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ITO)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BPO) 和 知 识 流 程 外 包 (KPO) 的 企 业 科 研 机 构 以 及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人 才 培 训 的 大 专 院 校 培 训 机 构 及 服 务 外 包 领 域 其 它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自 愿 联 合 发 起 成 立, 经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核 准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第 三 条 本 协 会 的 宗 旨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在 国 家 的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政 策 与 发 展 战 略 的 指 导 下, 建 立 以 成 都 为 中 心 辐 射 西 部 地 区 面 向 国 际 外 包 市 场 的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合 作 体 系, 树 立 成 都 服 务 外 包 整 体 形 象 和 品 牌, 促 进 西 部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的 发 展 第 四 条 本 协 会 接 受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和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本 协 会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监 督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 一 ) 搭 建 政 企 沟 通 桥 梁, 帮 助 企 业 解 读 及 用 好 产 业 政 策, 同 时 1
根 据 企 业 需 求 向 政 府 提 出 具 体 的 政 策 建 议 ( 二 ) 通 过 多 种 市 场 活 动 的 组 织, 帮 助 企 业 开 拓 国 际 国 内 两 大 市 场 ( 三 ) 向 会 员 单 位 国 内 外 发 包 机 构 政 府 部 门 等 提 供 成 都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研 究 与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四 ) 整 合 式 市 场 宣 传 营 销 服 务 ( 五 ) 推 动 服 务 外 包 培 训 体 系 的 建 设, 促 进 校 企 间 合 作 ( 六 ) 推 动 服 务 外 包 供 应 商 认 证 体 系 的 建 设 ( 七 ) 为 会 员 单 位 提 供 多 环 节 的 产 业 支 持 服 务 ( 八 ) 为 会 员 单 位 提 供 专 家 咨 询 服 务 ( 九 ) 围 绕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开 展 相 关 宣 传 培 训 与 咨 询 服 务 ( 十 ) 帮 助 会 员 单 位 获 得 相 关 金 融 服 务 和 金 融 支 持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种 类 为 单 位 会 员 第 八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加 入 协 会 的 意 愿 并 拥 护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 ( 二 ) 在 成 都 行 政 区 域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机 构 与 非 独 立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 ( 三 )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企 业, 通 过 商 务 部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的 企 业 ; ( 四 ) 为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的 院 校 培 训 机 构 ; ( 五 )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领 域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如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认 证 机 构 考 试 测 评 机 构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等 ); 2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 ( 一 ) 提 出 书 面 入 会 申 请 ; ( 二 ) 经 秘 书 处 讨 论 报 理 事 会 通 过 ; ( 三 ) 半 年 内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颁 发 会 员 证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本 协 会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二 ) 参 加 本 协 会 的 活 动 ; ( 三 ) 获 得 本 协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 ( 四 ) 对 本 协 会 工 作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 ( 五 )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根 据 会 员 自 身 真 实 的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积 极 如 实 地 参 与 政 府 委 托 协 会 组 织 的 各 类 产 业 数 据 统 计 调 研 等 工 作 ; ( 二 ) 执 行 本 协 会 的 决 议, 认 真 完 成 协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 ( 三 ) 积 极 响 应 协 会 发 起 的 行 业 倡 议, 同 时 维 护 本 协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声 誉 ; ( 四 ) 按 章 程 规 定 如 期 交 纳 会 费, 并 接 受 年 审 ; ( 五 ) 向 本 协 会 反 映 产 业 情 况, 真 实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 六 ) 遵 守 行 业 自 律 原 则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协 会,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会 员 一 年 无 故 不 参 加 本 协 会 活 动,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及 违 背 行 规 的 行 为,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3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 三 )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四 ) 决 定 重 大 变 更 和 终 止 事 宜 ; ( 五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由 协 会 理 事 长 主 持, 理 事 长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理 事 长 指 定 的 副 理 事 长 主 持 会 员 代 表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本 协 会 提 交 由 该 名 会 员 代 表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并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表 决 权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所 议 事 项 由 协 会 理 事 会 做 成 会 议 记 录,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 会 成 员 签 名 会 议 记 录 应 当 与 出 席 会 议 的 会 员 名 册 和 代 理 会 员 出 席 的 代 理 人 委 托 书 一 并 保 存 第 十 八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三 年,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审 查 并 经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协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理 事 会 成 员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该 单 位 明 确 的 其 4
他 人 选 代 表 该 单 位 行 使 理 事 权 利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三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 ( 四 ) 聘 任 和 解 聘 名 誉 理 事 长 和 顾 问 ; ( 五 ) 制 定 会 费 的 标 准 ; ( 六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七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 八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的 设 立 ; ( 九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 十 ) 领 导 本 协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十 一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十 二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每 届 三 年, 换 届 前 当 期 理 事 会 可 推 荐 新 增 成 员, 在 会 员 大 会 上 通 过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的 理 事 会 新 一 届 理 事 会 选 举 出 新 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和 秘 书 长 第 二 十 二 条 理 事 会 成 员 不 多 于 会 员 总 数 的 1/3( 需 为 奇 数 ) 理 事 会 定 期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例 行 会 议,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不 定 期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由 理 事 本 人 出 席 理 事 本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的,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表 人 代 为 出 席, 委 托 书 中 应 载 明 授 权 范 围 5
第 二 十 四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对 所 议 事 项 的 决 定 作 出 如 实 记 录,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 和 记 录 员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在 会 议 表 决 中 表 示 有 异 议 的 理 事, 有 权 要 求 在 会 议 记 录 中 作 出 如 实 记 载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设 立 秘 书 处, 秘 书 处 为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本 协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60 周 岁,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五 )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的 ; ( 六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审 查 并 经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每 届 一 轮 值, 不 得 连 任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2/3 以 上 会 员 代 表 表 决 通 过, 报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审 查 并 经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秘 书 长 担 任 本 协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协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三 十 条 本 协 会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 6
( 二 )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本 协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协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理 事 会 决 定 ; ( 四 ) 决 定 秘 书 处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 五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及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来 源 : ( 一 ) 会 费 ; ( 二 ) 捐 赠 ; ( 三 ) 政 府 资 助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利 息 ; ( 六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单 位 会 员 的 收 费 标 准 如 下 : 1 年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执 行 额 超 过 1000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 20000 元 / 年 ; 2 年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执 行 额 超 过 500 万 少 于 1000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10000 元 / 年 ; 3 年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执 行 额 超 过 100 万 少 于 500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5000 元 / 年 ; 7
4 年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执 行 额 低 于 100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2000 元 / 年 ; 5 院 校 培 训 机 构 及 其 他 单 位 会 员 :2000 元 / 年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团 体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资 产 和 财 务 管 理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协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和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协 会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四 十 条 本 协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本 协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8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经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审 查 同 意, 并 报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核 准 后 生 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完 成 宗 旨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审 查 同 意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前, 须 在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及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经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协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成 都 市 商 务 委 和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协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经 2015 年 12 月 10 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协 会 的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条 本 章 程 自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2015 年 12 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