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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WAYS DEPARTMENT 合 約 編 號 CE 5/95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 設 計 及 建 造 興 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2008 年 10 月 Maunsell Consultants Asia Ltd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合 約 編 號 CE 5/95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及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 設 計 及 建 造 興 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目 錄 1 簡 介 1.1 主 幹 道 方 案 1.2 主 幹 道 計 劃 具 有 力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資 料 1.3 主 幹 道 方 案 刊 憲 1.4 興 建 主 幹 道 所 需 的 臨 時 工 程 及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對 該 臨 時 工 程 的 適 用 性 1.5 說 明 臨 時 填 海 符 合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的 規 定 1.6 本 報 告 的 目 的 2 主 幹 道 方 案 2.1 主 幹 道 方 案 的 制 定 2.2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佈 局 2.3 實 現 主 幹 道 方 案 的 最 低 限 度 填 海 範 圍 - 臨 時 工 程 的 必 要 性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i

前 興 灣 建 仔 位 公 於 眾 銅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3 興 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3.1 避 免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3.2 興 建 隧 道 的 替 代 方 法 3.3 總 結 臨 時 工 程 的 必 要 性 4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臨 時 工 程 4.1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所 需 的 臨 時 工 程 4.2 進 行 主 幹 道 隧 道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的 理 據 4.3 為 興 建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最 低 限 度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4.4 分 階 段 施 工 4.5 臨 時 填 海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4.6 總 結 臨 時 填 海 的 要 求 5 公 眾 參 與 5.1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5.2 公 眾 意 見 5.3 公 眾 參 與 的 結 論 6 總 結 6.1 凌 駕 性 的 公 眾 需 要 6.2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最 低 限 度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6.3 臨 時 填 海 為 期 多 久? 6.4 臨 時 填 海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6.5 公 眾 參 與 6.6 符 合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的 規 定 ii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iii

前 興 灣 建 仔 位 公 於 眾 銅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附 件 附 件 A 憲 報 公 告 第 4767 號 及 圖 則 第 92995/GAZ/1000 至 第 92995/GAZ/1008 號 附 件 B 興 建 主 幹 道 所 需 的 臨 時 工 程 圖 附 件 C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佈 局 圖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平 面 圖 及 縱 切 面 圖 附 件 D 主 幹 道 隧 道 於 海 底 隧 道 下 的 建 造 方 法 附 件 E 典 型 沉 管 隧 道 切 面 圖 附 件 F 典 型 鑽 挖 隧 道 切 面 圖 及 垂 直 切 面 圖 附 件 G 圍 堰 方 案 圖 例 附 件 H 典 型 臨 時 填 海 切 面 圖 附 件 I 臨 時 填 海 佈 局 圖 附 件 J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分 階 段 施 工 計 劃 附 件 K 公 眾 參 與 的 記 錄 ( 只 供 英 文 版 ) iv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1 簡 介 1.1 主 幹 道 方 案 1.1.1 政 府 已 就 灣 仔 發 展 計 劃 第 二 期 的 發 展 和 填 海 建 議 進 行 了 一 項 全 面 的 規 劃 及 工 程 檢 討 ( 灣 仔 發 展 計 劃 第 二 期 檢 討 ), 旨 在 根 據 終 審 法 院 於 2004 年 1 月 9 日 就 灣 仔 北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 編 號 : S/H25/1) 的 司 法 覆 核 作 出 的 裁 決, 並 按 照 其 中 的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測 試 準 則, 就 各 項 建 議 填 海 工 程 的 目 的 和 範 圍 逐 一 進 行 評 估 灣 仔 發 展 計 劃 第 二 期 檢 討 亦 就 檢 討 範 圍 內 的 主 幹 道 (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 和 地 面 道 路 修 訂 走 線 填 海 範 圍 和 土 地 用 途 提 出 建 議 1.1.2 根 據 灣 仔 發 展 計 劃 第 二 期 檢 討 和 藉 着 廣 泛 的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當 局 已 制 定 出 一 個 主 幹 道 計 劃 (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案 構 想 一, 或 稱 主 幹 道 隧 道 ), 在 交 通 和 功 能 要 求 上 滿 足 公 眾 對 主 幹 道 的 需 要 主 幹 道 計 劃 能 兼 容 公 眾 提 出 的 優 化 海 濱 建 議, 而 且 主 幹 道 的 隧 道 方 案 計 劃 亦 得 到 公 眾 的 支 持 1.2 主 幹 道 計 劃 具 有 力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資 料 1.2.1 2007 年 2 月, 當 局 根 據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擬 備 了 說 明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測 試 準 則 的 具 有 力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資 料 (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 列 明 主 幹 道 和 相 關 填 海 計 劃 的 制 定 過 程, 以 及 提 出 有 力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資 料, 以 支 持 主 幹 道 計 劃 所 需 要 的 擬 議 填 海 該 份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載 列 了 詳 盡 的 資 料, 以 終 審 法 院 的 裁 決 為 根 據, 並 就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而 言, 解 釋 填 海 工 程 的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如 何 用 以 推 翻 不 准 許 進 行 填 海 的 推 定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1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1.2.2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旨 在 解 釋, 填 海 工 程 如 何 能 夠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測 試 準 則, 解 說 所 需 要 填 海 範 圍 的 理 由, 並 闡 明 選 取 最 能 夠 保 護 和 保 存 海 港 的 主 幹 道 走 線 的 程 序 1.3 主 幹 道 方 案 的 刊 憲 1.3.1 根 據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賦 予 的 權 力,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運 輸 ) 於 2007 年 7 月 27 日 按 道 路 ( 工 程 使 用 及 補 償 ) 條 例 ( 第 370 章 ) 第 3(3) 條 刊 登 憲 報 公 告 第 4767 號, 藉 此 公 告 擬 議 的 道 路 工 程, 工 程 範 圍 載 於 圖 則 第 92995/GAZ/1000 至 92995/GAZ/1008 號 ( 圖 則 ), 並 在 附 連 的 計 劃 內 說 明 憲 報 公 告 第 4767 號 及 上 述 圖 則 附 於 附 件 A, 以 供 參 考 1.3.2 根 據 憲 報 公 告 第 4767 號 所 載, 擬 建 工 程 的 一 般 性 質 包 括 在 介 乎 中 環 林 士 街 天 橋 與 北 角 東 區 走 廊 之 間, 興 建 一 條 雙 程 三 線 分 隔 行 車 道 隧 道 ; 興 建 通 往 擬 建 行 車 隧 道 西 面 出 入 口 的 引 道, 以 及 在 中 環 灣 仔 及 銅 鑼 灣 興 建 相 關 連 接 路 擬 建 工 程 亦 包 括 附 屬 工 程, 計 有 沿 東 區 走 廊 興 建 隔 音 屏 障 及 半 開 放 式 隔 音 罩 ; 興 建 中 央 分 隔 帶 / 安 全 島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園 景 平 台 臨 時 防 波 堤 臨 時 樁 柱 式 防 浪 牆 分 階 段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 以 及 渠 務 工 程 及 園 境 美 化 工 程 憲 報 公 告 第 4767 號 明 確 指 出, 擬 建 行 車 隧 道 的 部 分 路 段 建 成 後, 臨 時 防 波 堤 臨 時 樁 柱 式 防 浪 牆 以 及 分 期 施 工 的 臨 時 填 海 區 將 會 被 移 除 ;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以 西 相 連 的 範 圍 和 裝 卸 區 以 內 的 範 圍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以 及 現 有 海 床 的 範 圍, 均 會 回 復 原 狀 2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1.4 興 建 主 幹 道 所 需 的 臨 時 工 程 及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對 該 等 臨 時 工 程 的 適 用 性 1.4.1 據 憲 報 公 告 第 4767 號 所 載, 主 幹 道 方 案 實 施 時 有 必 要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有 關 終 審 法 院 就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所 訂 立 的 不 准 許 進 行 填 海 的 推 定 所 作 的 裁 決, 須 特 別 關 注 的 是 在 海 港 水 域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當 中 包 括 為 興 建 位 於 前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而 進 行 的 臨 時 填 海 ; 為 現 有 東 區 走 廊 接 駁 處 進 行 臨 時 交 通 安 排 而 建 造 的 臨 時 橋 樑 ( 特 別 關 注 的 是 臨 時 橋 樑 覆 蓋 水 面 的 部 分 ); 以 及 為 因 興 建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海 床 以 下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而 需 要 搬 遷 船 隻 所 設 的 臨 時 避 風 塘 ( 附 於 附 件 B) 1.4.2 2007 年 10 月 的 一 樁 司 法 覆 核, 要 求 由 法 院 聲 明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和 所 包 含 的 不 准 許 進 行 填 海 的 推 定, 適 用 於 憲 報 公 告 第 4767 號 所 提 述, 並 載 於 其 所 提 述 圖 則 的 擬 議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1.4.3 原 訟 法 庭 於 2008 年 3 月 20 日 作 出 裁 決, 裁 定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 第 531 章 ) 及 其 所 包 含 不 准 許 填 海 的 推 定, 適 用 於 在 2007 年 7 月 27 日 刊 登 的 憲 報 公 告 第 4767 號 所 提 述, 並 載 於 其 所 提 述 圖 則 的 擬 議 海 港 填 海 工 程 1.4.4 原 訟 法 庭 的 裁 決 可 以 在 互 聯 網 上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參 閱 :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 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0524&qs=%28%7bhc AL116%2F2007%7D%7C%7BHCAL000116%2F2007%7 D+%25caseno%29&TP=JU 1.5 說 明 臨 時 填 海 符 合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的 規 定 1.5.1 在 制 訂 主 幹 道 方 案 以 及 證 明 主 幹 道 和 相 關 填 海 工 程 符 合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時, 已 確 認 臨 時 工 程 ( 包 括 臨 時 填 海 )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3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的 必 要 性 於 2006 年 4 月 發 表 的 主 幹 道 可 行 走 線 及 優 化 海 濱 研 究 的 報 告 中 提 出 了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的 需 要, 以 及 描 述 了 在 灣 仔 發 展 計 劃 第 二 期 及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項 目 中 主 幹 道 方 案 的 制 定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第 499 章 ), 於 2006 年 8 月 用 作 公 眾 諮 詢 的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中, 亦 有 提 及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的 需 要, 有 關 需 要 也 載 於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1.5.2 然 而, 鑒 於 原 訟 法 庭 於 2008 年 3 月 20 日 就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對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的 適 用 性 所 作 出 的 裁 決, 並 由 於 認 同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並 未 單 獨 或 具 體 論 述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本 報 告 將 論 述 建 造 主 幹 道 所 需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是 有 凌 駕 性 的 公 眾 需 要, 並 符 合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的 規 定 1.5.3 下 文 所 述 旨 在 證 明 建 造 主 幹 道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符 合 終 審 法 院 就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所 作 的 裁 決 : (i)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載 列 了 詳 盡 的 資 料, 以 終 審 法 院 的 裁 決 為 根 據, 並 就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而 言, 解 釋 填 海 工 程 的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如 何 用 以 推 翻 不 准 許 進 行 填 海 的 推 定 整 體 而 言,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案 可 被 視 為 符 合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的 最 佳 方 案 經 廣 泛 諮 詢 公 眾 人 士 諮 詢 團 體 及 相 關 法 定 團 體 的 意 見 後, 該 方 案 獲 得 廣 泛 支 持, 成 為 可 取 的 主 幹 道 方 案 本 報 告 的 第 2 節 將 描 述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佈 局 目 前 關 注 的 問 題, 是 如 何 達 至 最 低 限 度 填 海 範 圍, 以 及 對 海 港 受 影 響 的 面 積 最 小, 特 別 是 確 認 臨 時 填 海 的 必 要 性, 以 及 是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最 小 範 圍 4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ii)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的 任 何 合 理 替 代 方 法 均 需 予 以 確 定, 即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案 在 不 進 行 或 只 需 要 較 少 臨 時 工 程 ( 包 括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 的 情 況 下 興 建 的 可 行 性 若 有 合 理 的 替 代 施 工 方 法, 可 以 不 進 行 或 只 需 要 較 少 臨 時 填 海, 便 應 採 用 本 報 告 第 3 節 闡 述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但 實 際 上 並 無 發 現 可 避 免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 包 括 臨 時 填 海 ) 的 合 理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替 代 施 工 方 法 (iii) 本 報 告 第 4 節 詳 細 探 討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的 細 節, 包 括 分 階 段 填 海, 確 認 興 建 主 幹 道 時, 確 實 存 在 當 前 迫 切 的 需 要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並 須 確 保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最 低 限 度 填 海 範 圍 (iv) 本 報 告 第 5 節 敘 述 已 開 展 的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以 及 公 眾 對 於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可 行 施 工 方 法 及 所 需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的 意 見 (v) 最 後, 本 報 告 第 6 節 作 出 概 括 總 結 為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而 進 行 的 臨 時 填 海 是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測 試 準 則 的, 故 此 亦 符 合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的 規 定 1.6 本 報 告 的 目 的 1.6.1 本 報 告 增 補 有 力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資 料, 證 明 為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而 進 行 的 臨 時 填 海 符 合 終 審 法 院 於 2004 年 1 月 9 日 就 灣 仔 北 分 區 方 案 大 綱 草 圖 ( 編 號 S/H25/1) 司 法 覆 核 作 出 的 裁 決 所 訂 明 的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測 試 準 則, 並 符 合 原 訟 法 庭 於 2008 年 3 月 20 日 所 作 的 裁 決, 即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及 其 所 載 不 准 許 進 行 填 海 的 推 定, 確 實 適 用 於 該 等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5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1.6.2 本 報 告 已 參 照 前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和 前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技 術 通 告 第 1 04 號 有 關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的 要 求 而 編 寫, 以 作 為 灣 仔 發 展 計 劃 第 二 期 及 主 幹 道 工 程 建 議 的 填 海 工 程 的 考 慮 該 技 術 通 告 亦 適 用 於 有 關 臨 時 填 海 的 相 應 考 慮 1.6.3 本 報 告 論 述 主 幹 道 隧 道 施 工 時 所 需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旨 在 對 2007 年 2 月 編 寫 的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作 出 補 充 該 報 告 提 出 了 具 有 力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資 料, 證 明 主 幹 道 隧 道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測 試 準 則 ; 故 此, 本 報 告 應 與 已 刊 發 的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一 併 閱 讀 1.6.4 最 後,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為 建 造 主 幹 道 可 能 需 要 進 行 各 種 對 海 港 會 做 成 影 響 的 臨 時 工 程 ( 包 括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所 需 的 臨 時 填 海 臨 時 交 通 改 道 所 需 的 臨 時 橋 樑, 以 及 臨 時 避 風 塘 ) 本 報 告 的 重 點 在 於 討 論 建 造 隧 道 的 各 種 施 工 方 法, 以 運 作 安 全 行 之 有 效 及 可 靠 的 技 術, 興 建 由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以 西 相 連 的 範 圍 至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東 防 波 堤 之 間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而 該 地 的 臨 時 填 海 作 為 興 建 主 幹 道 隧 道 所 建 議 的 必 要 工 程 6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2 主 幹 道 方 案 2.1 主 幹 道 方 案 的 制 定 2.1.1 我 們 已 對 興 建 主 幹 道 的 必 要 性 及 限 制 條 件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包 括 徹 底 探 討 興 建 主 幹 道 是 否 需 要 填 海, 以 及 其 他 可 避 免 填 海 的 方 案 於 2006 年 4 月 編 寫 有 關 主 幹 道 可 行 走 線 及 優 化 海 濱 研 究 的 報 告, 已 按 步 驟 制 定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案 乃 最 能 夠 保 護 及 保 存 海 港 的 方 案 2.1.2 當 局 根 據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擬 備 了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列 明 主 幹 道 和 相 關 填 海 計 劃 的 制 定 過 程, 以 及 提 出 有 力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資 料, 以 支 持 主 幹 道 計 劃 所 需 要 的 擬 議 填 海 該 份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載 列 了 詳 盡 的 資 料, 以 終 審 法 院 的 裁 決 為 根 據, 並 就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而 言, 解 釋 填 海 工 程 的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如 何 用 以 推 翻 不 准 許 進 行 填 海 的 推 定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旨 在 解 釋, 填 海 工 程 如 何 能 夠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測 試 準 則, 解 說 所 需 要 填 海 範 圍 的 理 由, 並 闡 明 選 取 最 能 夠 保 護 和 保 存 海 港 的 主 幹 道 走 線 的 程 序 2.1.3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已 廣 泛 分 發 予 相 關 公 共 機 構 及 主 要 持 份 者, 亦 已 上 載 到 政 府 互 聯 網 站 (http://www.devbplb.gov.hk/reclamation/eng/ccm/cogent.htm) 及 共 建 維 港 委 員 會 的 網 站 以 供 公 眾 參 考 主 幹 道 可 行 走 線 及 優 化 海 濱 研 究 的 報 告 作 為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的 附 件, 亦 可 於 上 述 政 府 互 聯 網 站 及 共 建 維 港 委 員 會 的 網 站 瀏 覽 2.2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佈 局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7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2.2.1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佈 局 圖 載 於 附 件 C 有 關 主 幹 道 方 案 的 詳 情, 可 查 閱 主 幹 道 可 行 走 線 及 優 化 海 濱 研 究 的 報 告 及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位 於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佈 局 2.2.2 位 於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一 段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工 程 佈 局 及 縱 向 走 線 圖 載 於 附 件 C 2.2.3 主 幹 道 走 線 受 多 種 限 制, 包 括 決 定 道 路 幾 何 走 線 的 公 路 設 計 標 準, 以 及 實 體 阻 礙 或 限 制 條 件 綜 合 上 述 因 素, 決 定 主 幹 道 的 曲 率 及 走 線 2.2.4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西 面, 現 有 的 電 力 支 站 及 灣 仔 東 污 水 隔 篩 廠 阻 礙 主 幹 道 靠 向 更 南 的 走 線 還 有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主 幹 道 從 海 底 隧 道 下 面 橫 越 的 位 置, 南 面 受 到 警 官 會 所 地 基 限 制, 豎 向 受 到 現 有 海 底 隧 道 出 入 口 結 構 的 石 錨 限 制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必 須 避 開 海 底 隧 道 的 引 道 結 構 繫 於 下 伏 岩 石 的 石 錨, 該 等 石 錨 用 以 承 受 引 道 向 上 的 水 浮 力 基 於 現 存 的 竣 工 圖 則 資 料, 該 等 石 錨 是 從 僅 低 於 地 面 裝 置 至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下 約 17 米 加 上 在 石 錨 底 下 保 持 最 少 的 相 距 空 間, 故 主 幹 道 箱 型 隧 道 路 段 必 須 以 隧 道 路 面 水 平 深 於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下 30 米 的 位 置 在 海 底 隧 道 以 下 穿 越 2.2.5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擬 議 的 沙 中 線 鐡 路 隧 道 將 會 在 主 幹 道 隧 道 上 面 或 下 面 通 過 沙 中 線 的 走 線 和 建 造 形 式 須 視 乎 港 鐵 公 司 的 初 步 設 計 因 主 幹 道 隧 道 和 沙 中 線 會 以 短 間 隔 相 遇, 兩 條 隧 道 的 建 造 要 互 相 配 合 為 避 免 兩 條 隧 道 互 相 牴 觸, 主 幹 道 隧 道 和 沙 中 線 的 建 造 形 式 是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 明 挖 回 填 隧 道 可 大 大 減 少 所 需 的 相 隔 距 離 ; 亦 因 主 幹 道 隧 道 是 由 垂 直 隔 牆 承 托, 因 此 期 後 在 上 面 建 造 沙 中 線 應 不 會 8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對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造 成 任 何 不 良 影 響 另 外, 如 沙 中 線 以 鑽 挖 隧 道 形 式 在 主 幹 道 隧 道 下 面 通 過 及 兩 條 隧 道 之 間 有 足 夠 的 相 隔 距 離, 兩 條 隧 道 建 造 期 間 的 相 互 影 響 將 會 減 少 2.2.6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中 部, 在 保 持 主 幹 道 走 線 為 平 滑 曲 線 的 同 時, 必 須 避 免 與 銅 鑼 灣 海 濱 長 廊 的 現 有 海 堤 造 成 衝 突 這 部 分 的 現 有 海 堤 是 一 個 古 舊 的 板 樁 海 堤, 以 錨 定 磚 塊 形 式 固 定 於 維 園 道 的 邊 緣, 若 失 去 支 撐 或 前 面 的 海 床 沉 積 物 被 移 動, 便 會 嚴 重 削 弱 海 堤 的 穩 定 性 該 海 堤 後 面 存 有 公 共 設 施, 包 括 冷 卻 用 水 入 水 口 及 供 水 管 道 等, 以 供 應 包 括 世 貿 中 心 怡 東 酒 店 及 皇 室 大 廈 的 冷 卻 系 統 使 用, 以 及 維 園 道 及 銅 鑼 灣 行 車 天 橋 接 近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東 端, 主 幹 道 隧 道 將 會 極 接 近 現 有 海 堤, 該 海 堤 是 以 磚 塊 形 式 在 粗 石 地 基 上 建 造 海 堤 的 後 面 是 銅 鑼 灣 滅 火 輪 消 防 局 和 鄰 近 的 銅 鑼 灣 分 區 電 力 站 在 這 後 面 是 興 發 街 上 行 路 連 接 東 區 走 廊 東 行 線 2.2.7 連 接 路 八 通 過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中 部 與 主 幹 道 主 線 隧 道 相 接 駁 這 條 連 接 路 提 供 維 園 道 與 主 幹 道 西 行 線 連 接 已 選 定 的 連 接 路 八 走 線 可 避 免 進 行 永 久 填 海 ; 這 條 連 接 路 沿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北 邊 伸 延, 然 後 下 行 以 隧 道 形 式 在 地 底 下 橫 越 維 園 道, 再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海 床 下 於 足 夠 深 處 與 主 幹 道 隧 道 接 駁 這 樣, 連 接 路 八 就 與 主 幹 道 隧 道 一 樣, 並 不 需 要 進 行 永 久 填 海 2.2.8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東 面, 主 幹 道 隧 道 將 位 於 現 有 的 東 區 走 廊 地 基 樁 柱 旁 邊, 而 該 等 地 基 樁 柱 限 制 了 主 幹 道 走 線 進 一 步 向 南 移 的 空 間, 亦 因 而 固 定 了 主 幹 道 在 這 一 位 置 的 橫 向 走 線 隧 道 走 線 上 升 穿 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東 部, 沿 北 角 海 岸 線 連 接 東 面 隧 道 出 入 口 主 幹 道 在 現 有 東 區 走 廊 的 北 面 與 東 區 走 廊 高 架 道 路 結 構 接 駁, 這 是 對 現 有 結 構 造 成 最 少 影 響 的 接 駁 方 式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9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2.2.9 由 此 而 得 出 位 於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主 幹 道 走 線 已 載 於 附 件 C 該 走 線 是 在 各 限 制 之 下, 能 符 合 有 關 公 路 設 計 標 準 的 最 理 想 走 線 該 走 線 確 保 主 幹 道 進 入 海 港 的 範 圍 最 小, 因 此 永 久 填 海 範 圍 也 是 最 小 的 2.2.10 附 件 C 還 顯 示, 主 幹 道 隧 道 沿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下 石 層 的 大 致 地 質 概 況 可 見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下 的 石 層 水 平 為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下 約 30 至 35 米, 在 通 過 奇 力 島 及 海 底 隧 道 下 上 升 至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下 約 8 米, 然 後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東 端 下 降 至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下 約 60 米 因 此, 橫 過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將 要 穿 越 不 同 的 土 質 物 料, 包 括 石 層 ( 堅 硬 至 極 堅 硬 的 花 崗 岩 ) 及 覆 蓋 物 包 括 完 全 風 化 的 花 崗 岩 ( 粉 質 粘 土 及 砂 礫 石 及 卵 石 ) 沖 積 沉 積 物 ( 粉 質 / 砂 質 粘 土 及 粉 質 / 粘 土 砂 ) 及 海 洋 沉 積 物 ( 極 軟 至 軟 性 粘 土 / 淤 泥 ) 2.2.11 主 幹 道 隧 道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下 將 主 要 穿 越 沖 積 沉 積 物 層, 於 海 底 隧 道 下 方 則 須 整 個 穿 越 石 層 而 通 往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東 端, 由 於 石 層 的 水 平 下 降 及 路 面 水 平 的 提 升, 隧 道 則 主 要 穿 越 沖 積 沉 積 物 及 海 洋 沉 積 物 土 層 10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2.3 實 現 主 幹 道 方 案 最 低 限 度 填 海 範 圍 臨 時 工 程 的 必 要 性 2.3.1 判 斷 興 建 主 幹 道 隧 道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填 海 的 依 據 為 : 若 主 幹 道 隧 道 位 於 海 床 水 平 以 下 的 地 方, 就 無 須 進 行 永 久 填 海 ; 而 隧 道 結 構 位 於 海 床 之 上 的 地 方 時, 建 造 隧 道 則 須 進 行 填 海 以 保 護 隧 道 結 構 相 關 理 由 的 討 論 載 列 於 主 幹 道 可 行 走 線 及 優 化 海 濱 研 究 的 報 告 及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2.3.2 在 所 有 可 行 方 案 中,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案 已 被 證 實 對 海 港 的 影 響 範 圍 最 小, 隧 道 將 從 海 床 下 方 穿 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從 而 將 填 海 範 圍 減 至 最 小 這 意 味 著,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海 灣 以 西 相 連 的 範 圍 裝 卸 區 內 灣 的 範 圍 以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均 可 避 免 進 行 永 久 填 海 但 有 必 要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以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海 域 的 海 床 下 方 興 建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正 如 本 報 告 第 4 節 所 述, 該 等 臨 時 工 程 包 括 透 過 臨 時 填 海 建 立 臨 時 施 工 平 台 以 達 到 建 造 隧 道 的 目 的 該 等 臨 時 工 程 ( 包 括 臨 時 填 海 ) 在 主 幹 道 隧 道 竣 工 後 可 以 並 將 會 被 移 除, 而 現 有 的 海 床 及 水 面 範 圍 將 恢 復 原 狀 最 終 結 果 是, 永 久 填 海 範 圍 及 受 影 響 海 港 範 圍 均 為 最 小 因 此,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可 視 為 最 終 達 致 符 合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最 小 永 久 填 海 範 圍 的 主 要 部 分 2.3.3 在 制 定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案 ( 即 隧 道 位 於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海 床 下 方 以 避 免 在 該 等 範 圍 內 進 行 永 久 填 海 工 程 ) 的 規 劃 及 初 步 設 計 階 段 時, 已 考 慮 是 否 有 任 何 替 代 建 造 方 法 可 避 免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 特 別 是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 這 問 題 將 在 下 文 第 3 節 討 論 ) 如 沒 有 任 何 替 代 建 造 方 法 的 情 況 下, 擬 議 的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是 否 對 海 港 的 影 響 範 圍 最 小 ( 載 於 本 報 告 第 4 節 ) 2.3.4 由 於 所 需 進 行 的 臨 時 工 程 主 要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下 文 討 論 的 重 點 將 集 中 於 興 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11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隧 道, 而 興 建 位 於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亦 需 要 在 海 港 內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類 似 理 據 亦 適 用 於 此 一 段 隧 道 於 附 件 C 可 見, 穿 過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深 度 相 似 ( 穿 越 海 底 隧 道 兩 旁 的 路 面 水 平 約 為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下 30 米 ), 而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走 線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與 現 有 海 堤 非 常 接 近, 跟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中 間 部 分 的 一 段 隧 道 的 情 況 相 似 於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海 堤 後 是 一 些 主 要 道 路 ( 如 海 底 隧 道 引 道 ) 和 管 綫 ( 如 海 底 煤 氣 管 道 ) 地 質 情 況 亦 相 似, 石 層 水 平 於 灣 仔 前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下 向 西 面 下 降, 如 同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下 向 東 面 下 降 一 樣, 石 層 都 被 沖 積 沉 積 物 和 海 洋 沉 積 物 所 覆 蓋 因 此,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施 工 方 法 和 臨 時 填 海 的 需 要 的 相 類 似 論 點, 亦 適 用 在 前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內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施 工 方 法 12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3 興 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3.1 避 免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3.1.1 在 研 究 臨 時 工 程 的 需 要 前, 相 對 於 臨 時 工 程 ( 尤 其 是 就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而 言 可 能 構 成 填 海 的 臨 時 工 程 ), 任 何 合 理 的 替 代 方 案 均 需 予 以 確 定 若 主 幹 道 隧 道 可 在 毋 須 進 行 此 等 臨 時 工 程 下 興 建, 即 是 在 有 其 它 的 合 理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案, 而 不 須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或 只 須 較 少 臨 時 工 程 的 情 況 下, 則 應 採 用 3.2 興 建 隧 道 的 替 代 方 法 3.2.1 我 們 已 詳 細 研 究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和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興 建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不 同 建 造 方 案, 包 括 沉 管 隧 道 建 造 法 鑽 挖 隧 道 建 造 法 及 明 挖 回 填 式 隧 道 建 造 法 該 等 替 代 方 法 涵 蓋 了 市 場 上 各 種 基 於 常 用 行 之 有 效 及 可 靠 的 技 術 的 建 造 隧 道 方 案 3.2.2 在 研 究 不 同 建 造 方 案 時, 亦 會 考 慮 到 所 有 相 關 於 工 程 技 術 上 的 可 行 性 及 可 施 工 性 損 害 相 鄰 基 建 設 施 的 風 險 建 築 安 全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實 施 時 間 及 成 本 等 3.2.3 此 外, 在 制 定 一 個 可 行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興 建 方 案 及 建 造 方 法 時, 應 認 識 到 所 有 建 議 的 提 案 將 構 成 建 造 合 約 要 求 的 依 據, 以 供 進 行 公 平 競 爭 的 公 開 招 標 政 府 旨 在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的 方 式 揀 選 承 建 商, 以 促 進 投 標 的 公 平 性 目 前 建 議 的 主 幹 道 建 造 方 案, 已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在 憲 報 刊 登, 而 這 方 案 將 成 為 招 標 的 參 考 方 案 主 幹 道 的 建 議 建 造 方 法 不 應 過 於 專 門 化 / 獨 特, 因 而 剝 奪 大 部 分 承 建 商 參 與 工 程 投 標 的 機 會 此 做 法 能 確 保 得 出 一 個 已 沿 用 及 經 考 驗 的 參 考 施 工 方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13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案, 並 在 符 合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最 小 填 海 範 圍 的 條 件 下, 競 投 承 建 商 亦 可 以 提 出 其 他 革 新 的 替 代 施 工 方 法 3.2.4 為 回 應 公 眾 於 早 前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的 公 眾 論 壇 上 的 提 問 ( 下 文 第 5 節 作 出 討 論 ), 本 報 告 的 第 3.2.5 段 至 第 3.2.8 段 進 一 步 詳 細 解 說 預 設 於 建 造 海 底 隧 道 底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開 放 式 挖 掘 方 法 ( 鑽 挖 及 打 破 法 ) 開 放 式 挖 掘 的 隧 道 建 造 法 3.2.5 如 第 2.2.10 段 所 述, 在 通 過 奇 力 島 及 海 底 隧 道 下, 地 下 石 層 上 升 至 高 水 平 ( 約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下 約 8 米 ), 而 於 東 面 的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西 面 的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石 層 水 平 向 兩 旁 下 降 為 了 避 免 影 響 海 底 隧 道 出 入 口 及 隧 道 結 構, 確 保 包 括 海 底 隧 道 引 路 附 近 地 面 的 穏 定, 建 造 這 一 段 海 底 隧 道 底 的 主 幹 隧 道 是 需 要 一 個 特 別 隧 道 採 礦 技 術, 即 鑽 挖 及 打 破 法 由 於 鑽 挖 及 打 破 技 術 產 生 最 少 的 震 動, 亦 能 避 免 影 響 海 底 隧 道 的 結 構, 此 方 法 是 建 造 此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唯 一 可 行 方 法 其 他 方 法 如 鑽 掘 及 爆 破 法 掘 進 機 法 及 鋸 石 法, 並 不 適 用 於 上 述 位 置 鑽 掘 及 爆 破 法 會 對 海 底 隧 道 出 入 口 結 構 引 致 不 可 接 受 的 震 動 掘 進 機 法 只 適 用 於 挖 掘 比 較 軟 的 石 層, 而 鋸 石 法 只 能 用 於 小 型 或 較 小 量 的 挖 掘 3.2.6 為 能 開 展 在 海 底 隧 道 結 構 下 的 隧 道 工 程, 需 要 在 海 底 隧 道 兩 旁 進 行 深 層 挖 掘, 以 形 成 兩 旁 進 口 洞 這 些 開 挖 口 是 由 已 被 支 撐 的 垂 直 隔 牆 所 組 成 從 而, 在 海 底 隧 道 下 的 隧 道 工 程, 可 在 由 水 平 管 道 樁 所 組 成 的 天 花 下, 利 用 採 礦 技 術 進 行 石 層 挖 掘, 而 不 需 要 利 用 炸 藥 挖 掘 形 式 是 在 兩 個 進 口 洞 之 間 的 石 層, 鑽 開 多 個 細 直 徑 鑽 洞, 以 形 成 類 似 瑞 士 奶 酪 狀 結 構 切 面, 再 以 岩 石 破 碎 機 打 破 附 件 D 說 明 該 施 工 技 術 14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3.2.7 數 據 分 析 已 得 出 由 於 開 挖 出 入 口 及 進 行 鑽 挖 所 引 致 的 地 面 沉 降 這 些 分 析 顯 示, 海 底 隧 道 出 入 口 和 引 道 附 近 的 地 面 沉 降, 可 以 控 制 在 可 接 受 水 平 在 建 造 工 作 進 行 期 間, 建 議 的 方 案 不 需 要 封 閉 任 何 隧 道 引 道 3.2.8 這 一 隧 道 開 挖 技 術 只 限 用 於 海 底 隧 道 下 的 一 段 隧 道, 因 為 隧 道 在 該 處 是 穿 越 較 高 的 石 層 在 海 底 隧 道 兩 旁 的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由 於 石 層 水 平 下 降, 需 要 在 軟 土 層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在 該 處 利 用 鑽 挖 及 打 破 法 是 不 可 行 的 在 軟 土 層 挖 掘 隧 道, 存 在 隧 道 倒 塌 的 高 風 險, 經 隧 道 頂 部 的 海 水 滲 入 能 導 致 地 陷 及 隧 道 上 覆 蓋 土 壤 的 不 穏 定 3.2.9 同 時, 亦 已 考 慮 利 用 凍 土 技 術, 以 挖 掘 穿 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下 海 床 軟 土 的 隧 道, 但 是 該 方 法 被 認 為 是 不 可 行 用 於 隧 道 工 程 的 凍 土 技 術, 是 利 用 隧 道 周 邊 的 凍 管, 輸 送 約 -35 C 溫 度 的 鹽 水, 直 致 令 包 圍 隧 道 的 土 層 形 成 冰 環 但 是, 通 常 凍 土 技 術 是 用 於 建 造 在 惡 劣 土 層 環 境 的 短 程 隧 道 或 連 接 鑽 挖 隧 道 的 橫 向 通 道 舉 例, 凍 土 技 術 曾 被 利 用 於 建 造 前 九 廣 鐵 路 落 馬 洲 支 線 中 連 接 兩 條 鑽 挖 隧 道 之 間 的 橫 向 通 道 此 等 橫 向 通 道 的 橫 切 面 積 為 3 米 x4 米, 而 長 度 約 為 20 米 但 是,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跨 距 約 為 35 米 ( 在 連 接 路 八 與 主 線 隧 道 接 位, 跨 距 高 達 90 米 ), 而 總 長 度 達 700 米, 利 用 凍 土 方 法 進 行 主 幹 道 隧 道 開 挖 是 不 可 行 的 由 於 海 床 上 海 水 的 流 動 會 將 熱 力 傳 導, 令 到 凝 固 接 近 海 床 的 土 層 及 保 持 其 凍 土 狀 態 相 當 困 難, 引 致 風 險 大 幅 增 加, 這 進 一 步 確 定 該 建 築 方 法 的 不 可 行 性 3.2.10 其 他 方 法 如 滲 透 灌 漿 法 噴 射 灌 漿 法 及 深 層 水 泥 攪 拌 樁 法 都 已 被 考 慮, 但 就 確 保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軟 土 安 全 開 挖 隧 道 而 言, 都 是 不 適 合 的 滲 透 灌 漿 法 ( 利 用 高 壓 將 水 泥 漿 灌 入 土 壤, 以 增 加 土 壤 的 剪 力 ) 只 能 在 粘 性 沖 積 土 中 較 疏 透 的 土 縫 形 成 局 部 灌 漿 網 絡, 不 能 造 成 整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15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個 平 均 的 漿 固 土 壤 體 在 進 行 一 下 步 的 隧 道 開 挖 時, 遇 到 未 能 得 到 漿 固 的 土 層 而 導 致 隧 道 倒 塌 的 風 險 比 較 高 同 樣, 噴 射 灌 漿 法 或 深 層 水 泥 攪 拌 樁 法 ( 用 於 形 成 高 承 力 的 水 泥 土 壤 混 合 的 支 柱 ) 不 能 於 不 同 土 層 造 成 平 均 的 加 固 土 壤 體, 會 導 致 於 隧 道 開 挖 時 倒 塌 的 高 風 險 所 以 此 等 方 法 都 是 不 可 行 的 沉 管 隧 道 建 造 法 3.2.11 建 造 沉 管 隧 道 通 常 適 合 建 造 橫 越 開 放 水 道 的 隧 道 ( 如 橫 越 維 多 利 亞 港 ), 而 隧 道 的 位 置 安 放 僅 低 於 海 床 的 水 平 按 照 該 方 法, 隧 道 會 由 不 同 的 混 凝 土 預 製 構 件 組 成, 將 預 製 構 件 漂 浮 至 施 工 現 場, 下 沉 ( 即 沉 降 ) 到 適 當 的 位 置 在 安 裝 隧 道 前, 先 在 海 床 上 挖 掘 一 條 坑 道, 挖 走 鬆 軟 的 海 床 沉 積 物, 然 後 將 海 底 沉 管 隧 道 構 件 安 放 在 穩 固 的 地 基 上 3.2.12 然 而, 為 了 興 建 沿 海 岸 線 穿 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在 深 層 位 置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將 需 要 一 個 相 當 深 的 挖 掘 坑 道 ( 深 達 約 30 米 及 兩 側 有 斜 坡 ) 由 於 這 深 坑 鄰 近 的 現 有 海 堤 ( 特 別 是 銅 鑼 灣 海 濱 長 廊 的 海 堤 ) 避 風 塘 防 波 堤 及 沉 管 式 海 底 隧 道, 若 挖 掘 很 深 的 坑 道, 將 會 削 弱 或 影 響 所 有 該 等 主 要 基 建 設 施 詳 情 請 參 閱 載 於 附 件 E 的 穿 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 在 避 風 塘 西 面 及 東 面 部 分 ) 海 堤 沉 管 隧 道 典 型 切 面 圖 海 堤 一 旦 出 現 問 題, 將 導 致 海 堤 後 面 的 道 路 及 公 共 設 施 ( 例 如 維 園 道 向 怡 東 酒 店 及 世 貿 中 心 的 供 應 冷 卻 水 系 統 ) 受 到 破 壞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東 面, 沉 管 隧 道 坑 道 會 破 壞 現 有 避 風 塘 防 波 堤 如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防 波 堤 出 現 問 題, 即 不 能 正 常 發 揮 其 保 護 避 風 塘 內 船 隻 的 功 能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西 面, 沉 管 隧 道 坑 道 會 影 響 海 底 隧 道 沉 管 段 此 外, 如 海 底 隧 道 有 任 何 移 動 均 會 導 致 結 構 受 損, 令 到 香 港 其 中 一 條 最 主 要 連 接 道 路 癱 瘓 16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3.2.13 加 強 或 保 護 現 有 海 堤 結 構 可 能 有 助 減 低 沉 管 隧 道 深 坑 的 影 響 我 們 已 經 仔 細 研 究 在 現 有 海 堤 前 面 安 裝 擋 土 牆 結 構 ( 板 樁 或 鑽 孔 樁 牆 ), 以 限 制 挖 掘 範 圍, 從 而 防 止 海 堤 被 下 挖 然 而, 在 擋 土 牆 結 構 前 挖 掘 深 坑 道, 會 令 到 擋 土 牆 背 後 的 泥 土 太 高, 從 而 無 法 以 懸 臂 式 擋 土 牆 支 撐 泥 土, 而 臨 時 錨 碇 亦 無 法 在 水 面 以 下 安 裝 作 為 支 撐 在 此 情 況 下, 擋 土 牆 將 出 現 變 形, 導 致 海 堤 及 海 堤 後 的 公 共 設 施 及 基 建 設 施 移 動 ( 即 被 破 壞 ) 3.2.14 目 前 存 在 多 種 其 他 問 題, 令 到 不 適 宜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以 沉 管 隧 道 型 式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例 如 該 處 缺 乏 浮 入 沉 管 預 製 構 件 的 通 道 現 有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海 床 水 平 太 淺 ( 約 不 深 於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下 4 米 ), 不 能 讓 高 達 12 米 的 預 製 混 凝 土 隧 道 構 件 拖 浮 而 過 此 外,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東 西 入 口 太 窄 ( 分 別 為 70 米 及 50 米 ), 不 能 讓 預 製 隧 道 構 件 及 其 多 艘 相 關 拖 船 通 過 必 須 挖 掘 避 風 塘 的 大 部 分 範 圍 及 大 部 分 入 口, 以 提 供 足 夠 水 深 以 浮 入 沉 管 預 製 構 件 ; 為 了 提 供 足 夠 通 道, 將 有 必 要 拆 除 部 分 防 波 堤 來 擴 闊 入 口, 這 會 令 避 風 塘 無 法 運 作 3.2.15 有 需 要 在 沉 管 隧 道 靠 岸 陸 地 部 分 建 造 圍 堰 ( 例 如 需 要 以 就 地 建 築 的 方 式, 興 建 與 從 海 底 隧 道 下 方 橫 越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段, 及 以 明 挖 回 填 式 建 造 的 北 角 沿 海 段 隧 道 的 接 駁 位, 而 這 將 需 要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建 造 圍 堰 ), 但 這 些 圍 堰 會 引 致 沉 管 隧 道 替 代 方 案 原 來 力 圖 避 免 的 臨 時 工 程 3.2.16 我 們 亦 研 究 過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採 用 沉 管 式 建 造 法 建 造 部 分 隧 道 的 可 能 性 在 西 端, 在 海 底 隧 道 下 的 隧 道 工 程, 會 有 一 個 出 入 口, 以 垂 直 隔 牆 支 撐 方 式 伸 延 入 避 風 塘 ( 如 第 3.2.6 段 所 述 ) 此 外, 沉 管 式 建 造 段 的 開 端 需 要 盡 量 向 東 移, 以 避 免 影 響 海 底 隧 道 的 沉 管 段 ( 如 第 3.2.12 段 所 提 及 ) 再 者, 如 第 3.2.12 段 所 討 論, 於 避 風 塘 中 部, 沉 管 式 建 造 法 是 不 可 行, 因 會 破 壞 現 有 銅 鑼 灣 海 濱 長 廊 海 堤 的 地 基 同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17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時 於 避 風 塘 東 面, 亦 是 不 可 行 的, 因 為 會 破 壞 現 有 海 堤 及 防 波 堤 唯 一 可 以 再 考 慮 沉 管 式 建 造 的 位 置, 是 位 於 避 風 塘 中 部 和 東 部 之 間 約 100 米 長 的 一 段 我 們 認 為 疏 浚 一 半 以 上 避 風 塘 範 圍 和 拆 除 部 份 防 波 堤, 從 而 建 造 只 是 100 米 長 的 沉 管 隧 道 是 不 實 際 的 更 重 要 的 是, 對 於 仍 然 停 泊 於 避 風 塘 的 船 隻, 由 於 防 波 堤 的 拆 除 削 弱 避 風 塘 保 護 船 隻 的 功 能, 將 產 生 安 全 問 題 及 嚴 重 影 響 避 風 塘 的 運 作 3.2.17 從 工 程 角 度 看, 於 避 風 塘 西 面 利 用 明 挖 回 填 隧 道 法, 而 於 避 風 塘 東 面 利 用 沉 管 隧 道 法, 以 做 到 一 個 混 合 建 造 模 式, 是 不 可 行 的 因 為 要 在 避 風 塘 中 部 及 約 30 米 深 水 平 下, 不 能 在 明 挖 回 填 隧 道 未 端 的 垂 直 隔 牆 與 沉 管 隧 道 第 一 段 之 間, 正 確 地 完 成 一 個 安 全 和 穩 固 的 接 合 口 原 因 是 只 能 利 用 沉 管 隧 道 末 端 的 水 壓 將 Gina 接 合 墊 料 推 向 接 駁 口 而 將 此 駁 口 完 全 密 封, 以 達 到 一 個 完 全 防 水 的 接 駁 口 要 達 到 此 目 的 Gina 接 合 墊 料 需 要 置 於 相 當 平 滑 的 混 凝 土 表 面 但 是, 由 於 明 挖 回 填 隧 道 未 端 是 由 垂 直 隔 牆 組 成, 而 垂 直 隔 牆 不 能 提 供 此 平 滑 面, 以 造 到 一 個 完 全 防 水 的 接 駁 口, 達 到 隧 道 結 構 的 長 久 可 用 性 3.2.18 所 以 在 避 風 塘 任 何 一 部 分, 用 沉 管 隧 道 建 造 法 來 興 建 主 幹 道 隧 道 被 視 為 不 可 行 的 鑽 挖 隧 道 建 造 法 3.2.19 我 們 亦 詳 細 研 究 過 使 用 隧 道 鑽 挖 機 的 鑽 挖 隧 道 建 造 方 法 的 可 行 性 這 種 建 造 形 式 將 涉 及 利 用 隧 道 鑽 挖 機 在 海 床 面 下 鑽 挖 出 一 個 穿 越 現 有 土 壤 及 岩 石 的 圓 形 隧 道, 然 後 沿 隧 道 壁 鋪 設 混 凝 土 結 構 壁, 並 在 混 凝 土 結 構 壁 內 建 造 道 路 隧 道 為 使 每 條 主 幹 道 行 車 道 能 夠 容 納 三 條 行 車 線, 每 條 行 車 道 均 須 為 一 個 獨 立 隧 道, 而 鑽 挖 隧 道 的 直 徑 亦 將 會 相 當 大 ( 每 條 行 車 道 鑽 挖 直 徑 逾 15.5 米 ) 18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3.2.20 如 要 使 用 隧 道 鑽 挖 機, 隧 道 上 方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土 層 覆 蓋 ( 即 隧 道 必 須 位 於 海 床 以 下 足 夠 深 的 水 平, 以 避 免 隧 道 孔 上 方 的 鬆 軟 海 洋 沉 積 物 及 沖 積 層 塌 陷 ) 根 據 一 般 慣 例, 上 蓋 地 層 的 厚 度 至 少 約 為 鑽 挖 隧 道 直 徑 的 一 倍 ; 但 在 本 個 案 中, 由 於 是 在 避 風 塘 裡 鬆 軟 的 海 洋 沉 積 物 中 或 相 連 下 方 鑽 挖 隧 道, 考 慮 到 海 洋 沉 積 物 較 低 的 密 度, 用 以 抵 消 隧 道 的 浮 升 力, 在 海 床 水 平 以 下 的 深 度 至 少 應 為 鑽 挖 隧 道 直 徑 的 一 點 五 倍 ( 最 理 想 是 二 倍 ), 以 確 保 鑽 挖 隧 道 上 方 的 土 層 穩 固 3.2.21 在 整 個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土 層 覆 蓋 將 不 足 以 供 隧 道 鑽 挖 機 在 此 安 全 地 施 工 ; 事 實 上, 由 於 隧 道 回 升 接 近 海 床 以 連 接 地 面 隧 道 出 入 口, 在 避 風 塘 東 端 將 根 本 沒 有 土 層 覆 蓋 上 述 情 況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F 3.2.22 此 外, 連 接 路 八 是 一 條 以 淺 層 隧 道 型 式 連 接 銅 鑼 灣 地 面 道 路 與 主 線 隧 道, 此 連 接 路 隧 道 擬 以 明 挖 回 填 方 式 建 造 若 使 用 隧 道 鑽 挖 機 進 行 主 線 隧 道 興 建, 連 接 路 八 隧 道 與 主 線 隧 道 之 間 的 夾 角 非 常 窄, 令 接 駁 處 將 為 長 楔 形 路 段 ; 若 主 線 隧 道 以 鑽 挖 方 法 建 造, 而 為 供 此 長 楔 形 接 駁 位, 連 接 路 八 隧 道 將 會 切 入 鑽 挖 式 主 線 隧 道 管 由 底 部 至 頂 部 的 整 個 結 構, 導 致 破 壞 鑽 挖 式 主 線 隧 道 結 構 的 完 整 性, 可 能 令 隧 道 倒 塌 同 時, 沒 有 利 用 鑽 挖 方 法 建 造 兩 條 於 窄 角 度 接 合 隧 道 的 先 例 因 此, 若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西 部 路 段 的 主 線 隧 道 採 用 隧 道 鑽 挖 機 興 建, 將 無 法 提 供 主 線 隧 道 與 連 接 路 八 隧 道 的 接 駁 位, 這 會 削 弱 主 幹 道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的 功 能 因 此,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西 面, 利 用 鑽 挖 方 法 來 建 造 隧 道 是 不 可 行 的 3.2.23 鑽 挖 式 隧 道 建 造 法 所 涉 及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的 影 響 亦 受 到 關 注 為 保 持 兩 個 隧 道 孔 的 分 隔 以 確 保 周 邊 地 層 的 穩 定 性, 東 行 及 西 行 鑽 挖 隧 道 之 間 需 要 有 足 夠 的 間 距 ( 通 常 間 距 為 一 個 鑽 挖 隧 道 的 直 徑 ), 故 此 灣 仔 及 北 角 的 海 岸 線 上 所 需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19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的 永 久 填 海 範 圍 亦 相 應 擴 大 ( 如 附 件 F 所 示 ) 此 情 況 會 與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的 最 小 填 海 要 求 相 違 背 3.2.24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 用 直 徑 大 於 15 米 的 隧 道 鑽 挖 機 鑽 挖 不 同 土 質 的 地 層 來 興 建 主 幹 線 隧 道 的 技 術 可 行 性 仍 未 確 立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鑽 挖 機 將 會 鑽 挖 的 土 層 其 中 包 括 岩 石 沖 積 物 及 海 洋 沉 積 物 ); 特 別 是 穿 越 堅 硬 石 層 的 鑽 挖 ( 仍 沒 有 在 任 何 地 方 使 用 過 直 徑 大 於 15 米 的 隧 道 鑽 挖 機 鑽 挖 石 層 的 先 例 ) 3.2.25 綜 合 上 述 所 有 因 素 考 慮,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所 有 地 段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採 用 鑽 挖 隧 道 建 造 法 是 不 可 行 的 明 挖 回 填 式 建 造 法 3.2.26 簡 單 而 言, 明 挖 回 填 式 的 隧 道 建 造 方 法 是 從 地 面 挖 開 坑 道, 造 成 箱 型 隧 道 結 構, 然 後 回 填 覆 蓋 隧 道 結 構 以 恢 復 上 方 地 層 原 狀 若 採 用 垂 直 隔 牆 的 明 挖 回 填 式 施 工, 首 先 要 安 裝 隧 道 側 牆 : 該 等 垂 直 隔 牆 是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板, 透 過 從 地 面 向 下 挖 掘 至 所 需 深 度 ( 通 常 挖 至 地 下 岩 石 層 ) 形 成 窄 長 形 坑 道, 再 放 入 鋼 筋 加 固 及 填 補 混 凝 土 3.2.27 垂 直 隔 牆 常 用 於 擋 土 系 統 及 地 基 牆, 可 安 裝 至 現 有 結 構 旁, 並 將 現 有 地 基 支 撐 力 損 失 減 少 至 最 低 此 外, 垂 直 隔 牆 還 能 有 效 地 提 供 深 層 地 下 水 防 水 壁, 可 避 免 施 工 現 場 附 近 的 地 下 水 水 位 下 降, 防 止 周 圍 地 面 因 此 而 下 陷 在 隧 道 兩 側 安 裝 垂 直 隔 牆 後, 兩 道 牆 之 間 從 地 面 向 下 至 隧 道 底 層 的 泥 土 將 被 挖 出, 而 兩 道 側 牆 以 橫 樑 彼 此 支 撐 然 後, 在 垂 直 隔 牆 之 間 建 造 隧 道 頂 板 及 底 板, 以 構 建 箱 型 隧 道 此 後, 便 可 回 填 隧 道 上 方 空 間 ( 在 本 個 案 而 言, 則 為 回 填 至 原 有 海 床 水 平 ) 20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3.2.28 垂 直 隔 牆 技 術 是 一 種 行 之 有 效 並 深 受 信 賴 的 施 工 方 法, 在 建 造 期 間, 可 為 現 有 相 鄰 的 地 基 提 供 良 好 支 撐 此 技 術 極 其 適 合 用 於 建 造 沿 現 有 海 岸 線 及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地 段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迎 合 不 同 深 度 的 隧 道 走 線 ( 特 別 是 通 過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深 層 隧 道 ), 可 避 免 影 響 鄰 近 海 堤 其 他 隧 道 結 構 及 基 建 設 施 3.2.29 本 質 上, 明 挖 回 填 式 隧 道 建 造 方 法 並 不 會 對 現 有 的 鄰 近 基 建 設 施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而 且 並 沒 有 任 何 土 層 覆 蓋 或 間 距 的 限 制, 方 便 主 線 隧 道 與 連 接 路 八 隧 道 相 接 駁, 可 將 鄰 近 地 區 的 永 久 填 海 範 圍 減 到 最 小 3.2.30 然 而, 若 採 用 明 挖 回 填 方 式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則 需 要 一 個 乾 的 施 工 平 台 以 放 置 承 建 商 的 建 築 機 械 故 此, 施 工 一 般 會 在 現 有 或 已 平 整 的 土 地 上 進 行, 從 而 在 地 面 提 供 施 工 通 道 而 垂 直 隔 牆 需 建 於 高 於 水 平 綫 的 地 面 上 ; 在 水 中 建 造 垂 直 隔 牆 是 不 可 行 的 因 此, 當 隧 道 走 線 跨 越 海 面 時, 必 須 先 平 整 土 地, 方 可 在 此 土 地 上 建 造 垂 直 隔 牆 3.2.31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地 段 提 供 一 個 乾 的 施 工 平 台, 以 及 進 行 土 地 平 整 以 建 築 垂 直 隔 牆, 是 建 造 穿 越 該 等 水 體 的 明 挖 回 填 式 隧 道 所 需 的 臨 時 工 程 利 用 垂 直 隔 牆 的 明 挖 回 填 式 建 造 法 的 替 代 方 法 3.2.32 唯 一 可 實 際 視 為 有 助 建 造 明 挖 回 填 式 隧 道 的 垂 直 隔 牆 的 替 代 方 法, 便 是 在 施 工 區 周 圍 建 造 一 個 圍 堰, 然 後 將 圍 堰 內 的 海 水 抽 出, 讓 承 建 商 可 在 乾 的 海 床 上 施 工 ( 明 挖 回 填 式 施 工 不 能 在 水 中 進 行 ) 雖 然 有 意 見 認 為, 利 用 圍 堰 方 法 形 成 乾 的 海 床 作 為 工 作 平 台, 在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下 亦 視 作 為 填 海, 但 我 們 仍 已 研 究 圍 堰 方 法 是 否 為 一 個 可 行 及 合 理 的 替 代 方 法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21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3.2.33 首 先 需 要 在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的 周 邊 外 圍 建 造 圍 堰, 並 在 隧 道 邊 緣 周 圍 留 有 足 夠 施 工 空 間, 使 隧 道 結 構 可 在 圍 堰 內 的 深 挖 坑 道 內 就 地 建 造 圍 堰 的 主 要 結 構 將 包 括 鋼 管 鑽 孔 樁 : 初 步 評 估 顯 示 需 要 2 米 直 徑 及 填 滿 混 凝 土 的 樁 柱, 以 承 受 結 構 性 負 載, 樁 柱 之 間 的 間 距 為 3 米 ( 此 間 距 為 容 許 鑽 樁 時 出 現 的 誤 差, 導 致 偏 離 垂 直 線 位 ) 為 了 保 持 海 床 以 上 圍 堰 的 防 水 性, 在 管 形 樁 柱 兩 旁 會 分 別 安 裝 兩 排 板 樁, 並 灌 入 粘 土 另 外, 為 了 保 持 海 床 下 的 防 水 性, 樁 柱 之 間 將 安 裝 薄 漿 隔 牆 但 是, 由 於 可 能 出 現 極 大 的 橫 向 位 移 ( 可 能 多 至 450 毫 米 ), 會 引 致 薄 漿 隔 牆 效 能 成 疑, 帶 來 安 全 上 的 憂 慮 3.2.34 因 要 海 床 以 下 深 挖 坑 道 ( 低 於 海 平 面 達 35 米 ) 來 興 建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將 會 造 成 很 高 的 水 壓 力 及 土 壓 力 而 使 用 圍 堰 法 涉 及 的 主 要 問 題 是 圍 堰 牆 可 能 會 出 現 移 動, 而 導 致 相 鄰 近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相 應 移 動 並 受 損, 如 銅 鑼 灣 海 濱 長 廊 海 堤 及 海 底 隧 道 ; 以 及 如 海 水 滲 入, 從 而 引 發 安 全 問 題 此 外, 因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進 行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施 工 時, 避 風 塘 的 運 作 仍 然 保 持, 故 圍 堰 將 較 易 因 船 隻 意 外 碰 撞 而 受 損 涉 及 工 人 在 海 平 面 以 下 達 35 米 深 處 施 工 的 安 全 事 宜 亦 將 會 是 另 一 主 要 關 注 問 題 因 過 往 的 經 驗 表 示, 在 較 通 常 的 情 況 下, 低 於 海 平 面 約 20 米 即 可 視 為 一 個 深 圍 堰, 故 在 此 深 度 的 近 兩 倍 深 度 施 工 必 定 會 導 致 技 術 上 及 安 全 上 的 憂 慮, 因 而 可 以 肯 定 說, 在 這 個 特 別 情 形 下 採 用 圍 堰, 是 一 個 不 可 信 賴 的 方 法, 亦 不 能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3.2.35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分 階 段 進 行 圍 堰 施 工 同 樣 是 一 個 問 題 雖 然 在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中 使 用 垂 直 隔 牆 將 提 供 一 個 可 靠 的 海 水 / 地 下 水 防 護 系 統, 垂 直 隔 牆 可 有 效 阻 水, 並 使 相 鄰 的 前 一 階 段 的 填 海 可 安 全 移 除, 而 圍 堰 22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的 臨 時 間 牆 卻 不 能 提 供 這 種 結 構 完 整 性 或 完 整 的 防 水 功 效 考 慮 到 施 工 深 度 及 主 幹 道 道 隧 道 的 複 雜 性 ( 東 行 及 西 行 線 的 分 隔 隧 道 孔, 以 及 與 連 接 路 八 隧 道 的 接 駁 處, 及 其 隧 道 走 向 及 高 度 水 平 均 不 一 致, 即 不 是 單 一 的 連 貫 性 箱 型 隧 道 段 ), 上 述 情 況 尤 甚 關 注, 當 中 的 問 題 包 括 : 存 在 興 建 多 變 的 隧 道 結 構 時 密 封 圍 堰 臨 時 間 牆 的 可 行 性 需 要 在 隧 道 結 構 上 方 興 建 大 型 擋 土 牆 結 構 的 問 題, 並 且 始 終 存 在 極 大 的 水 浸 風 險 安 全 問 題 因 此, 使 用 圍 堰 來 分 階 段 進 行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主 幹 道 隧 道 工 程, 並 不 切 實 可 行 相 反, 圍 堰 將 需 要 完 全 環 繞 整 個 施 工 區 以 形 成 屏 障 阻 擋 周 邊 的 水 滲 入 這 亦 表 示,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整 項 工 程 將 需 在 單 一 階 段 內 完 成 ( 說 明 圍 堰 方 案 示 意 圖 載 於 附 件 G) 3.2.36 在 環 繞 避 風 塘 的 整 個 施 工 區 建 造 一 個 圍 堰 的 後 果 是, 避 風 塘 內 整 個 施 工 區 將 於 整 個 主 幹 道 建 造 期 內 被 佔 用, 並 非 如 運 用 臨 時 填 海 分 期 施 工 般, 對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影 響 面 積 較 小, 以 及 影 響 時 間 有 限 在 整 個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主 幹 道 隧 道 建 造 期 內, 受 圍 堰 影 響 的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總 面 積 ( 包 括 圍 堰 所 佔 面 積 及 圍 堰 以 南 被 圍 堰 隔 離 的 避 風 塘 面 積 ) 將 達 約 12 公 頃 3.2.37 若 要 在 避 風 塘 環 繞 整 個 施 工 區 建 造 圍 堰, 採 用 圍 堰 方 法 的 進 一 步 後 果 是,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從 東 端 到 西 端 的 整 個 內 部 水 體 將 與 相 連 海 港 水 域 分 割 隔 離 在 該 等 被 隔 離 的 水 域 中 將 沒 有 水 流 循 環 流 通 或 沖 刷, 而 污 水 將 源 源 不 斷 由 水 渠 持 續 排 入 ; 這 將 導 致 水 質 變 差, 形 似 污 水 坑 最 終 結 果, 將 不 可 能 維 持 供 應 海 水 予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現 有 的 冷 卻 用 水 的 入 水 口 ( 包 括 怡 東 酒 店 世 貿 中 心 及 皇 室 大 廈 ) 3.2.38 由 於 上 述 多 項 原 因, 圍 堰 方 法 並 非 臨 時 填 海 的 合 理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替 代 方 法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23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3.2.39 相 比 起 來, 臨 時 填 海 是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的 安 全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辦 法 透 過 臨 時 填 海 形 成 高 於 海 平 面 的 臨 時 施 工 平 台, 並 採 用 垂 直 隔 牆 的 明 挖 回 填 式 施 工 方 法, 屬 一 個 合 理 的 建 造 方 法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採 用 臨 時 填 海 的 擬 建 工 程, 並 不 會 對 相 鄰 海 堤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而 在 建 造 主 幹 道 期 間, 所 有 相 鄰 道 路 隧 道 及 公 共 設 施 在 任 何 時 候 均 將 會 維 持 運 作 3.2.40 為 興 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海 床 下 方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採 用 臨 時 填 海 的 明 挖 回 填 方 式 建 造 法, 將 最 終 影 響 最 小 海 港 的 面 積, 故 最 能 夠 保 護 及 保 存 海 港 3.3 總 結 臨 時 工 程 的 必 要 性 3.3.1 我 們 已 研 究 過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海 床 下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所 有 替 代 建 造 方 法, 以 釐 定 是 否 有 任 何 合 理 或 實 際 可 行 而 毋 須 / 較 少 臨 時 工 程 ( 特 別 是 臨 時 填 海 ) 的 建 造 形 式 3.3.2 所 有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貨 物 裝 卸 區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方 法 都 有 不 同 的 限 制 和 制 肘 鑽 挖 和 打 破 法 適 用 於 建 造 海 底 隧 道 下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但 利 用 類 似 的 開 放 式 挖 掘 隧 道 建 造 法, 挖 開 位 於 海 底 隧 道 兩 旁,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貨 物 裝 卸 區 海 床 下 的 軟 土 層 是 不 可 行 的 沉 管 隧 道 建 造 法 可 能 被 視 為 零 填 海 方 法, 但 主 要 的 是, 它 會 主 要 導 致 附 近 基 建 和 公 共 設 施 不 能 接 受 的 損 壞, 嚴 重 影 響 避 風 塘 的 運 作, 這 方 法 亦 被 認 定 為 不 可 行 的 鑽 挖 隧 道 建 造 法, 亦 由 於 沒 有 足 夠 的 土 層 履 蓋, 也 是 不 可 行 的 同 時, 它 亦 不 能 完 成 建 造 連 接 路 八 亦 由 於 要 保 持 東 西 行 線 隧 道 孔 之 間 的 間 距, 會 擴 大 灣 仔 和 北 角 永 久 填 海 範 圍 所 以, 就 建 造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貨 物 裝 卸 區 內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並 没 有 一 個 實 際 可 行 的 方 法, 能 夠 達 到 無 須 或 減 少 臨 時 填 海, 亦 同 時 將 永 久 填 海 減 到 最 小 24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3.3.3 唯 一 安 全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建 造 方 法, 便 是 利 用 垂 直 隔 牆 的 明 挖 回 填 式 隧 道 建 造 法 然 而, 將 需 要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 包 括 臨 時 填 海 ), 為 建 造 明 挖 回 填 式 隧 道 提 供 一 個 乾 的 施 工 平 台 3.3.4 故 此 得 出 的 結 論 是 : 對 於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並 沒 有 合 理 而 毋 須 或 減 少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的 替 代 方 法, 及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海 床 下 方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必 須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 包 括 臨 時 填 海 )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25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4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和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臨 時 工 程 4.1.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所 需 的 臨 時 工 程 4.1.1 明 挖 回 填 式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是 唯 一 安 全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建 造 方 法 4.1.2 這 方 法 尤 其 適 合 於 沿 現 有 海 岸 線 及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地 段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 除 於 海 底 隧 道 下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將 會 利 用 鑽 挖 和 打 破 法, 來 進 行 穿 越 石 層 的 隧 道 工 程 外 ) 4.1.3 然 而, 若 採 用 明 挖 回 填 式 方 法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則 需 要 一 個 乾 的 施 工 平 台 以 供 承 建 商 進 行 施 工 而 建 造 垂 直 隔 牆 必 須 在 高 於 海 平 線 的 土 地 上 進 行 4.1.4 就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路 段 而 言, 需 要 透 過 臨 時 填 海 至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上 約 2.5 米, 形 成 一 個 高 於 水 面 的 施 工 平 台 這 些 都 是 建 造 穿 越 上 述 水 體 的 明 挖 回 填 式 隧 道 所 需 進 行 的 臨 時 工 程 4.2. 進 行 主 幹 道 隧 道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的 理 據 4.2.1 運 用 臨 時 填 海 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海 床 下 方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提 供 一 個 施 工 平 台, 是 唯 一 安 全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式, 最 終 可 避 免 進 行 永 久 填 海 垂 直 隔 牆 將 在 一 個 安 全 的 施 工 環 境 下, 置 於 高 於 海 平 綫 的 臨 時 施 工 平 台 上, 以 便 建 造 深 層 隧 道 箱 型 結 構 此 外, 圍 護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的 臨 時 海 堤 將 保 護 垂 直 隔 牆, 以 免 垂 直 隔 牆 遭 受 使 用 周 邊 水 域 範 圍 的 船 隻 碰 撞 而 受 損 26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4.2.2 正 如 憲 報 公 告 第 4767 號 所 提 述 的 道 路 計 劃 所 載, 於 隧 道 竣 工 後, 便 會 移 除 海 床 水 平 以 上 的 臨 時 填 海 及 臨 時 海 堤, 而 海 床 亦 會 恢 復 原 狀 承 建 商 須 在 建 造 合 約 規 定 下, 履 行 法 律 責 任, 移 除 臨 時 填 海 及 回 復 海 床 原 狀 4.2.3 為 了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和 令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案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有 當 前 迫 切 的 需 要 若 不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便 不 能 興 建 主 幹 道 隧 道 換 言 之, 臨 時 填 海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避 免 進 行 永 久 填 海, 因 而 最 終 是 最 能 夠 保 護 及 保 存 海 港 的 方 法 4.2.4 為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而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亦 可 讓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路 段 的 隧 道 工 程 施 工 能 夠 分 階 段 進 行, 從 而 盡 量 減 少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該 工 程 經 幾 個 臨 時 填 海 階 段 後 即 可 竣 工 :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以 建 造 首 段 箱 型 隧 道, 然 後 移 除 前 一 段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進 行 下 一 階 段 臨 時 填 海 區 以 建 造 下 一 段 隧 道 按 照 這 種 方 式, 隧 道 施 工 將 在 避 風 塘 路 段 逐 期 進 行, 在 任 何 時 間 下 均 只 佔 用 最 小 的 水 面 面 積 4.2.5 分 期 施 工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三 個 : (i) 任 何 時 間 的 臨 時 填 海 面 積 將 會 減 少 ; (ii) 在 施 工 期 間 可 讓 海 水 循 環 流 通 避 風 塘, 這 對 保 持 水 質 符 合 標 準 非 常 重 要, 並 可 確 保 能 不 間 斷 地 供 水 予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現 有 冷 卻 用 水 的 入 水 口 ( 包 括 怡 東 酒 店 世 貿 中 心 及 皇 室 大 廈 ); 及 (iii) 可 減 低 目 前 使 用 避 風 塘 作 為 庇 護 碇 泊 區 的 船 隻 可 繫 泊 面 積 的 損 失, 從 而 減 少 避 風 塘 所 需 的 臨 時 重 置 範 圍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27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4.2.6 採 用 臨 時 填 海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可 允 許 進 行 分 階 段 施 工, 將 施 工 對 環 境 及 相 關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用 家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4.3 為 興 建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最 低 限 度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4.3.1 在 前 段 中, 已 論 證 以 明 挖 回 填 方 式 興 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一 段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需 要 臨 時 填 海 臨 時 填 海 目 的 是 為 了 建 造 垂 直 隔 牆, 從 而 在 兩 道 牆 之 間 建 造 隧 道 結 構 4.3.2 臨 時 填 海 的 範 圍 主 要 視 乎 隧 道 前 面 的 臨 時 海 堤 而 定 為 盡 量 減 少 工 程 施 工 及 高 於 海 床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建 議 用 直 立 式 海 堤 以 圍 護 臨 時 填 海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磚 塊 式 海 堤 是 最 有 效 的 一 類 海 堤, 它 是 一 種 穩 定 的 重 力 結 構, 並 且 於 隧 道 竣 工 後 容 易 移 除 4.3.3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垂 直 隔 牆 邊 緣 與 海 堤 蓋 頂 線 之 間 的 分 隔 距 離, 將 視 乎 海 堤 及 其 地 基 寬 度, 以 及 海 堤 地 基 與 垂 直 隔 牆 之 間 的 間 距 而 定 經 實 際 探 土 結 果, 就 避 風 塘 內 典 型 挖 泥 水 平 為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下 約 11 米 及 海 堤 地 基 與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之 間 保 持 必 要 間 距 而 言, 在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外 緣 與 海 堤 蓋 頂 線 之 間 一 般 須 保 持 約 20 米 間 距 上 述 間 距 與 符 合 測 試 報 告 附 件 O 的 間 距 原 則 相 同 4.3.4 典 型 臨 時 填 海 的 切 面 圖 載 於 附 件 H 4.3.5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臨 時 填 海 區 中, 主 幹 道 隧 道 結 構 與 海 堤 蓋 頂 線 之 間 將 保 持 最 小 間 距, 而 海 堤 蓋 頂 線 與 主 幹 道 隧 道 邊 緣 則 保 持 同 一 曲 率 根 據 海 堤 蓋 頂 線 所 釐 定,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臨 時 填 海 總 面 積 為 6.4 公 頃 4.3.6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 即 其 內 灣 以 內 及 以 西 相 連 的 範 圍 ) 亦 須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及 臨 時 填 海 在 上 述 區 域 的 臨 時 填 海 的 必 要 性 及 最 小 範 圍, 與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臨 時 填 海 的 28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情 況 相 似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最 小 臨 時 填 海 總 範 圍, 按 施 工 期 間 擬 佔 總 施 工 面 積 計 為 : (i)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 6.4 公 頃 (ii)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 內 灣 以 內 1.5 公 頃 } { 內 灣 以 西 0.4 公 頃 } 1.9 公 頃 4.3.7 以 上 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海 床 下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所 需 的 最 小 臨 時 填 海 總 面 積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地 段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擬 議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佈 局 載 於 附 件 I 4.3.8 然 而, 以 上 並 非 任 何 時 候 所 需 的 最 大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採 用 分 階 段 施 工 將 大 大 減 少 任 何 時 候 的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4.4 分 階 段 施 工 4.4.1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建 造 將 分 階 段 進 行 雖 然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整 項 工 程 所 需 總 施 工 期 約 為 6 年, 但 實 際 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施 工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而 每 階 段 的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所 佔 的 時 間 遠 遠 少 於 6 年 4.4.2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工 程 的 分 階 段 施 工 計 劃 示 意 圖 載 於 附 件 J 分 階 段 施 工 計 劃 示 意 圖 展 示 個 別 施 工 範 圍 內 的 主 要 建 造 工 序, 用 來 清 楚 表 示 受 影 響 的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部 分 和 其 受 影 響 的 時 期 所 顯 示 的 每 一 階 段 時 間, 是 由 開 始 建 造 海 堤, 在 海 床 上 填 土, 直 至 將 臨 時 填 海 移 走, 回 復 海 床 原 狀 為 止 4.4.3 如 參 考 附 件 J,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將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東 西 兩 端 展 開, 而 漸 漸 地 由 東 端 向 避 風 塘 中 心 推 進 在 西 端,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包 括 形 成 在 海 底 隧 道 旁 的 進 出 口, 以 便 開 始 在 海 底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29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隧 道 下 進 行 隧 道 工 程 ( 此 為 相 當 費 時 的 工 序 ) 在 東 端,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將 會 逐 步 進 行, 以 避 免 阻 塞 避 風 塘 東 面 出 入 口 首 先, 將 興 建 第 一 階 段 西 面 部 分 臨 時 海 堤, 亦 同 時 保 持 海 堤 後 面 的 水 道 暢 通, 隨 後 將 通 道 移 至 已 完 成 海 堤 之 前 面, 繼 續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餘 下 的 臨 時 海 堤 和 海 堤 後 的 填 土 工 程 直 至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隧 道 後, 臨 時 填 海 將 在 第 二 階 段 開 始 前 被 移 走 ( 只 留 下 一 段 約 30 米 寛 的 過 渡 地 帶 ) 這 樣 做 法 就 能 在 第 一 階 段 施 工 範 圍 回 復 避 風 塘 原 先 的 東 面 出 入 口 4.4.4 第 二 三 及 四 階 段 工 程 將 會 以 類 似 方 式 漸 進 地 展 開 ( 雖 然 没 有 如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的 限 制, 以 保 持 避 風 塘 東 面 出 入 口, 因 為 第 二 至 四 階 段 工 程 距 離 出 入 口 較 遠 ) 基 本 上, 在 建 造 新 的 臨 時 填 海 前, 前 一 階 段 的 臨 時 填 海 將 先 被 移 走, 除 了 中 間 的 過 渡 地 帶 將 會 保 留, 以 進 行 下 一 階 段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這 樣 做 法, 才 能 令 到 每 一 時 候 的 臨 時 填 海 和 對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用 家 的 影 響 減 到 最 低 完 成 每 一 位 置 的 工 程 後, 臨 時 填 海 會 被 移 走, 海 床 亦 被 回 復 原 有 水 平 4.4.5 以 施 工 進 度 計 劃 而 言, 需 時 較 長 的 關 鍵 施 工 範 圍 包 括, 避 風 塘 西 端 需 要 在 海 底 隧 道 下 進 行 挖 掘 石 層 的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和 在 避 風 塘 中 部 需 要 進 行 複 雜 的 連 接 路 八 隧 道 接 駁 主 線 隧 道 的 第 三 和 四 階 段 工 程 這 兩 位 置 的 工 程 各 須 要 約 三 年 才 能 完 成 而 這 兩 位 置 的 工 程 亦 需 要 以 先 後 次 序 進 行, 以 避 免 切 斷 在 避 風 塘 西 南 角 的 海 水 循 環, 和 影 響 提 供 冷 卻 用 的 海 水 因 此 這 些 階 段 的 工 程 將 成 為 整 個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為 期 約 6 年 總 工 期 的 關 鍵 工 序 4.4.6 相 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整 體 工 程, 個 別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為 期 約 1 年 至 略 超 出 3 年 不 等 在 任 何 時 候,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受 影 響 的 海 床 面 積 為 1.8 公 頃 至 最 大 3.7 公 頃 ( 附 件 J 顯 示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個 別 臨 時 填 海 的 時 間 位 置 和 面 積 ) 在 釐 定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的 分 期 階 段 時, 已 考 慮 到 承 建 商 的 效 率 及 效 益 例 如 將 臨 時 填 海 分 得 過 散 將 要 配 合 更 多 的 臨 時 工 程, 並 會 延 長 總 施 工 期, 對 海 港 產 生 更 大 影 響 30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4.4.7 故 此, 縱 然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被 臨 時 填 海 覆 蓋 的 海 床 總 面 積 為 6.4 公 頃, 但 因 為 分 階 段 填 海,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臨 時 填 海 面 積 實 際 上 在 任 何 時 候 為 1.8 公 頃 至 最 大 為 3.7 公 頃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個 別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為 期 約 1 年 至 略 超 出 3 年 不 等 4.4.8 類 似 的 考 慮 因 素 也 適 用 於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內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雖 然 臨 時 填 海 覆 蓋 海 床 總 面 積 計 為 1.9 公 頃, 但 由 於 該 等 工 程 將 可 分 為 三 階 段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內 灣 的 兩 階 段 臨 時 填 海 面 積 分 別 為 0.7 公 頃 及 0.8 公 頃, 而 在 該 內 灣 以 西 的 階 段 填 海 面 積 為 0.4 公 頃 故 於 任 何 時 候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臨 時 填 海 面 積 為 0.7 公 頃 至 最 大 為 1.2 公 頃 上 述 分 階 段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為 期 約 2.5 年 至 略 超 出 3 年 之 不 等 ( 附 件 J 顯 示 在 前 灣 仔 貨 物 裝 卸 區 內 個 別 臨 時 填 海 的 時 間 位 置 和 面 積 ) 4.4.9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將 載 入 工 程 合 約 文 件, 確 保 承 建 商 進 行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主 幹 道 隧 道 工 程 竣 工 後, 該 臨 時 填 海 將 被 移 走, 恢 復 現 有 海 床 狀 況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31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海 上 通 道 的 安 排 4.4.10 在 建 築 期 間,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維 持 海 上 通 道 是 重 要 的 在 詳 細 設 計 階 段, 我 們 會 在 海 事 處 協 助 下 及 諮 詢 有 關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用 家 後, 制 定 詳 細 臨 時 海 上 交 通 安 排 臨 時 海 上 交 通 安 排 將 會 為 所 有 避 風 塘 用 家 保 持 一 個 安 全 的 航 行 環 境 為 確 保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安 全 和 順 利 運 作, 商 定 的 安 排 將 納 入 建 造 合 約 內 執 行 4.4.11 儘 管 有 以 上 的 安 排, 所 有 現 時 構 想 的 工 程 都 已 考 慮 到 需 要 保 持 避 風 塘 的 東 西 出 入 口 尤 其 是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在 施 工 期 間, 能 夠 在 所 有 時 候 保 持 東 西 出 入 口 ( 如 第 4.4.3 段 所 述 ) 但 是, 為 了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航 行 環 境 予 避 風 塘 用 家, 當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東 面 出 入 口 只 用 作 為 緊 急 通 道 ( 一 般 出 入 將 需 要 利 用 西 面 的 出 入 口 )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進 行 工 程, 施 工 器 械 將 在 施 工 範 圍 內, 遠 離 附 近 的 停 泊 船 隻 4.4.12 更 多 關 於 現 時 構 想 的 海 上 通 道 安 排 的 詳 情 將 載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受 影 響 繫 泊 區 和 碇 泊 處 的 重 置 方 案 報 告 4.5 臨 時 填 海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4.5.1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已 全 面 評 估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並 已 於 2007 年 10 月 31 日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提 交 予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審 批, 及 隨 後 於 2007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08 年 1 月 18 日 期 間 公 開 展 示, 以 供 市 民 查 閱 和 提 供 意 見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於 2008 年 2 月 14 日 已 通 過 ( 有 條 件 ) 該 環 評 報 告 4.5.2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在 建 造 及 運 營 階 段, 工 程 對 包 括 水 質 及 海 洋 生 態 等 重 大 關 注 方 面, 不 會 有 任 何 不 可 接 受 的 影 響 32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設 4.6 總 結 臨 時 填 海 要 求 4.6.1 總 結 而 言,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海 床 下 方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所 需 的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並 沒 有 合 理 的 替 代 方 法, 這 個 臨 時 填 海 的 需 要 經 論 證 為 符 合 當 前 迫 切 的 需 要 若 不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便 無 法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臨 時 填 海 的 需 要 主 要 是 避 免 進 行 永 久 填 海, 因 此 本 質 上 符 合 達 到 主 幹 道 的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4.6.2 採 用 臨 時 填 海 是 唯 一 安 全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法 使 用 此 方 法 可 為 建 造 明 挖 回 填 式 主 幹 道 隧 道 提 供 一 個 臨 時 施 工 平 台, 而 且 : 是 合 理 安 全 及 節 省 成 本 的 建 造 形 式 ; 將 充 分 保 護 鄰 近 主 要 基 建 設 施 及 管 道, 以 免 其 在 施 工 期 間 受 到 損 害 或 影 響 ; 將 允 許 進 行 分 階 段 施 工, 以 將 施 工 對 環 境 及 相 關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用 家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4.6.3 臨 時 填 海 最 小 範 圍 的 釐 定, 目 的 是 為 了 配 合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建 造 在 採 用 分 階 段 施 工 方 法 的 情 況 下,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臨 時 填 海 的 最 大 面 積 為 1.8 公 頃 至 最 大 為 3.7 公 頃, 而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臨 時 填 海 面 積 為 0.7 公 頃 至 最 大 為 1.2 公 頃 上 述 面 積 是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所 需 的 最 低 限 度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個 別 臨 時 填 海 為 期 約 1 年 至 略 超 出 3 年 不 等 由 第 一 階 段 至 移 除 最 後 階 段 的 臨 時 填 海 所 需 時 期 為 約 6 年 主 幹 道 隧 道 工 程 竣 工 後, 該 臨 時 填 海 將 被 移 走, 恢 復 現 有 海 床 狀 況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33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5 公 眾 參 與 5.1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5.1.1 通 過 舉 辦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包 括 一 連 串 的 公 眾 及 專 業 論 壇 講 座 與 各 個 區 議 會 共 建 維 港 委 員 會 和 其 他 關 注 人 士 的 討 論 會 等, 我 們 就 建 造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和 前 灣 仔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進 行 了 簡 介 及 諮 詢 5.1.2 於 2008 年 4 月 至 2008 年 8 月 所 舉 辦 的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包 括 : 2008 年 4 月 7 日 講 座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2008 年 4 月 11 日 講 座 香 港 建 造 商 會 2008 年 6 月 16 日 聯 席 專 業 論 壇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香 港 規 劃 師 學 會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和 香 港 園 境 師 學 會 2008 年 7 月 3 日 東 區 區 議 會 2008 年 7 月 15 日 灣 仔 區 議 會 2008 年 7 月 17 日 中 西 區 區 議 會 2008 年 7 月 19 日 公 眾 論 壇 2008 年 7 月 28 日 南 區 區 議 會 2008 年 8 月 18 日 共 建 維 港 委 員 會 34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5.1.3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講 座 香 港 建 造 商 會 講 座 聯 席 專 業 論 壇 和 公 眾 論 壇 的 紀 錄 載 於 附 件 K 以 供 參 考, 而 各 個 區 議 會 和 共 建 維 港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紀 錄 可 參 考 其 相 關 網 頁 5.2 公 眾 意 見 5.2.1 關 於 建 造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和 灣 仔 前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的 結 果 和 收 集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總 結 如 下 : 專 業 團 體 和 承 建 商 5.2.2 專 業 團 體 和 承 建 商 代 表 考 慮 到 各 種 施 工 的 限 制, 和 施 工 時 要 保 持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和 灣 仔 前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運 作, 均 表 示 支 持 明 挖 回 填 式 建 造 法 是 唯 一 安 全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建 造 方 法 在 聯 席 專 業 論 壇 中, 已 就 一 些 涉 及 技 術 的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其 中 包 括 其 他 隧 道 建 造 法 分 階 段 填 海 保 持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運 作 海 底 隧 道 以 下 一 段 隧 道 的 挖 掘 方 法 海 床 的 挖 掘 和 與 沙 中 綫 工 程 的 配 合 等 5.2.3 除 支 持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施 工 方 法 外, 專 業 團 體 和 建 造 商 會 促 使 政 府 盡 快 落 實 工 程 計 劃 區 議 會 5.2.4 中 西 區 區 議 會 灣 仔 區 議 會 和 南 區 區 議 會 的 議 員 均 支 持 盡 快 落 實 工 程 計 劃, 以 及 並 不 反 對 擬 議 的 隧 道 建 造 方 法 由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屬 於 東 區 區 議 會 的 範 圍, 議 員 決 定 設 立 工 作 小 組 以 協 助 促 進 公 眾 參 與 的 過 程 工 作 小 組 己 於 2008 年 7 月 29 日 舉 行 了 第 一 次 會 議, 議 員 關 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重 置 安 排 和 工 程 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我 們 已 就 上 述 事 項, 於 2008 年 9 月 22 日 為 東 區 居 民 舉 行 的 諮 詢 會 上 作 出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35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回 應 東 區 區 議 會 將 透 過 工 作 小 組 繼 續 參 與 有 關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公 眾 論 壇 5.2.5 在 2008 年 7 月 19 日 舉 行 的 公 眾 論 壇 上, 公 眾 提 出 一 些 本 質 上 關 於 細 節 的 問 題, 包 括 可 否 在 前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採 用 於 海 底 隧 道 以 下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挖 掘 方 法 ( 在 公 眾 論 壇 上 被 稱 為 鑽 挖 及 打 破 方 法 ); 可 否 使 用 爆 破 的 方 法 ; 可 否 於 前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採 用 一 個 混 合 式 的 建 造 方 法 ;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以 臨 時 填 海 配 合 明 挖 回 填 式 建 造 法 對 現 有 繫 泊 船 隻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可 否 一 次 性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 臨 時 填 海 的 分 階 段 工 程 其 存 在 及 移 除 的 時 間 ; 興 建 時 對 附 近 的 居 民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及 與 沙 中 線 有 可 能 的 施 工 界 面 於 公 眾 論 壇 之 前, 亦 收 到 公 眾 以 電 郵 表 達 對 本 項 目 與 沙 中 線 的 界 面 和 有 關 填 海 的 要 求, 以 及 海 上 交 通 安 排 的 意 見 5.2.6 這 些 提 問 和 關 注 已 在 論 壇 上 作 出 回 應 普 遍 來 說, 公 眾 於 論 壇 上 對 建 議 的 明 挖 回 填 式 建 造 法 配 合 臨 時 填 海 的 方 案, 並 沒 有 表 示 強 烈 的 反 對 5.2.7 至 於 在 論 壇 上 未 能 完 全 回 應 的 提 問, 我 們 與 有 關 團 體 作 進 一 步 的 溝 通 後, 已 提 供 更 多 的 資 料, 對 於 主 幹 道 隧 道 施 工 方 法 的 理 念 和 評 估 分 析, 亦 已 於 本 報 告 內 更 詳 細 闡 釋 共 建 維 港 委 員 會 5.2.8 就 興 建 主 幹 道, 共 建 維 港 委 員 會 提 出 關 注 包 括 維 持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運 作 ; 與 沙 中 線 的 施 工 界 面 ; 以 鑽 挖 式 隧 道 法 或 混 合 式 建 造 法 來 替 代 的 可 行 性 ; 挖 泥 工 程 的 安 排 和 被 挖 走 的 海 泥 之 處 理 方 法 這 些 關 注 已 在 會 議 上 作 出 回 應, 以 及 進 一 步 解 釋 替 代 施 工 方 法 是 不 可 行 的 5.2.9 共 建 維 港 委 員 會 並 建 議 考 慮 改 善 海 濱 的 連 接 性, 及 進 一 步 縮 短 整 個 施 工 時 期, 從 而 減 少 興 建 時 的 影 響, 以 及 要 求 盡 36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快 諮 詢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的 使 用 人 士, 以 達 致 就 施 工 方 法 和 重 置 船 隻 安 排 的 共 識 5.2.10 委 員 支 持 主 幹 道 工 程 計 劃, 和 認 同 建 造 時 所 需 的 臨 時 填 海 5.3 公 眾 參 與 的 結 論 5.3.1 整 體 來 說, 經 過 一 連 串 的 公 眾 參 與 論 壇 和 會 議, 建 議 的 明 挖 回 填 式 建 造 法 配 合 臨 時 填 海 的 施 工 方 已 法 被 普 遍 知 悉 為 一 個 安 全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施 工 方 法 5.3.2 於 公 眾 參 與 時, 大 部 分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已 在 不 同 的 論 壇 上 作 出 直 接 回 應, 或 進 一 步 於 本 報 告 內 作 出 詳 細 的 回 應 而 部 分 有 關 細 節 的 問 題, 將 於 本 項 目 的 詳 細 設 計 階 段 或 施 工 階 段 中 處 理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37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6 總 結 6.1 凌 駕 性 的 公 眾 需 要 6.1.1 在 所 有 可 行 的 主 幹 道 方 案 中, 擬 議 的 主 幹 道 方 案 ( 主 幹 道 隧 道 ) 對 海 港 的 影 響 面 積 最 小 若 主 幹 道 隧 道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海 床 下 方 穿 越, 可 將 填 海 範 圍 減 至 最 小, 這 亦 即 表 示 在 上 述 區 域 不 須 進 行 永 久 填 海 然 而, 要 達 至 這 個 最 終 目 標, 則 須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 臨 時 填 海 可 視 為 安 全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臨 時 工 程 ) 以 興 建 海 床 下 的 隧 道 6.1.2 我 們 已 探 討 過 以 不 同 的 替 代 建 造 方 式, 來 興 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一 段 在 海 床 下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以 研 究 是 否 有 任 何 合 理 的 而 毋 須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 特 別 是 臨 時 填 海 ) 的 建 造 方 式 得 出 的 結 論 是 並 沒 有 毋 須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而 合 理 的 替 代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方 式, 故 此 興 建 位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及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一 段 海 床 下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必 須 進 行 以 臨 時 填 海 方 式 的 臨 時 工 程 於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唯 一 安 全 實 際 可 行 的 主 幹 道 隧 道 施 工 方 法 是 利 用 垂 直 隔 牆 來 進 行 明 挖 回 填 式 建 造 法 6.1.3 經 論 證 後, 臨 時 填 海 符 合 當 前 迫 切 的 需 要 若 不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便 無 法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臨 時 填 海 主 要 是 為 了 避 免 需 要 進 行 永 久 填 海, 因 此 主 幹 道 本 質 上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最 終 結 果 是 主 幹 道 方 案 的 填 海 範 圍 最 小, 影 響 海 港 的 面 積 最 小 6.1.4 在 符 合 凌 駕 性 的 公 眾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經 論 證 是 安 全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方 法 進 行 臨 時 填 海 是 唯 一 安 全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建 造 方 式, 將 充 分 保 護 鄰 近 38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

中 設 環 計 灣 及 仔 建 繞 造 道 和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興 裝 建 卸 位 區 於 的 銅 一 鑼 段 灣 主 幹 避 道 風 塘 隧 及 道 - 主 要 基 建 和 公 用 設 施 及 管 道, 在 施 工 期 間 免 受 損 害 或 破 壞, 並 允 許 進 行 分 階 段 施 工, 以 將 施 工 對 環 境 及 社 區 的 不 利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6.2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的 最 低 限 度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6.2.1 臨 時 填 海 最 小 範 圍 的 釐 定, 目 的 是 為 方 便 建 造 主 幹 道 隧 道 在 採 用 分 階 段 施 工 方 法 的 情 況 下,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的 臨 時 填 海 對 海 港 的 最 大 影 響 面 積 於 任 何 一 段 時 間 將 介 乎 1.8 公 頃 至 最 大 的 3.7 公 頃, 而 在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臨 時 填 海 面 積 於 任 何 一 段 時 間 將 介 乎 0.7 公 頃 至 最 大 的 1.2 公 頃 上 述 面 積 是 符 合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所 需 的 最 低 限 度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個 別 臨 時 填 海 範 圍 的 工 程 時 間 將 由 約 1 年 至 略 超 出 3 年 不 等 由 第 一 階 段 至 移 除 最 後 階 段 的 臨 時 填 海 所 需 時 期 為 約 6 年 主 幹 道 隧 道 工 程 竣 工 後, 該 臨 時 填 海 將 被 移 走, 恢 復 現 有 海 床 狀 況 6.3 臨 時 填 海 為 期 多 久? 6.3.1 由 於 主 幹 道 隧 道 將 完 全 建 於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內 灣 及 其 以 西 相 連 範 圍 的 海 床 下 方, 故 並 沒 有 工 程 上 的 原 因 須 保 留 任 何 臨 時 填 海 事 實 上, 臨 時 填 海 按 計 劃 是 可 於 主 幹 道 隧 道 完 工 後 被 移 除 的 此 外, 根 據 分 階 段 施 工 計 劃, 前 階 段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在 下 一 階 段 工 程 開 始 時 將 被 移 除, 故 隨 著 承 建 商 在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路 段 進 行 隧 道 工 程, 將 逐 步 移 除 臨 時 填 海 從 工 程 技 術 的 角 度 來 看, 臨 時 填 海 只 會 在 隧 道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保 留 6.3.2 從 土 地 使 用 的 角 度 來 看, 並 沒 有 理 由 在 施 工 期 以 外 保 留 臨 時 填 海 我 們 從 没 有 意 向 為 臨 時 填 海 作 長 遠 規 劃 此 外, 若 該 等 填 海 屬 永 久 性 的, 則 避 風 塘 東 南 角 及 西 南 角 被 隔 離 的 海 水 便 會 腐 敗 變 質, 並 需 予 以 填 平, 而 這 將 須 根 據 前 CCM_TR1 (23Oct08) Maunsell AECOM 39

興 前 建 灣 位 仔 於 公 銅 眾 鑼 貨 灣 物 避 裝 風 卸 塘 區 及 的 一 段 主 幹 道 隧 道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和 東 - 區 設 走 計 廊 及 連 建 接 造 路 濱 及 海 床 ( 填 海 工 填 ) 條 例 刊 憲 及 遵 行 相 關 的 程 序 然 而, 這 一 切 根 本 不 會 發 生 6.3.3 於 2007 年 7 月 27 日 根 據 道 路 ( 工 程 使 用 及 補 償 ) 條 例 刊 憲 的 主 幹 道 方 案 中, 政 府 承 諾, 在 主 幹 道 隧 道 竣 工 後, 會 移 除 所 有 臨 時 工 程, 現 有 的 海 床 會 恢 復 原 狀 所 有 建 造 工 程 將 按 此 承 諾 予 以 安 排 事 實 上, 建 造 合 約 為 一 份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文 件, 將 強 制 承 建 商 移 除 臨 時 填 海 並 恢 復 海 床 原 狀 6.4 臨 時 填 海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6.4.1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已 全 面 評 估 臨 時 填 海 工 程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並 已 於 2007 年 10 月 31 日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提 交 予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審 批, 及 隨 後 於 2007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08 年 1 月 18 日 期 間 公 開 展 示, 以 供 市 民 查 閱 和 提 供 意 見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於 2008 年 2 月 14 日 已 通 過 ( 有 條 件 ) 該 環 評 報 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在 建 造 及 運 營 階 段, 工 程 對 包 括 水 質 及 海 洋 生 態 等 重 大 關 注 方 面, 不 會 有 任 何 不 可 接 受 的 影 響 6.5 公 眾 參 與 6.5.1 我 們 通 過 全 面 的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就 興 建 位 於 前 灣 仔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及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內 主 幹 道 隧 道 的 相 關 問 題, 已 向 公 眾 進 行 簡 介 及 諮 詢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包 括 公 眾 及 專 業 論 壇 研 討 會 諮 詢 區 議 會 和 共 建 維 港 委 員 會, 以 及 與 其 他 有 關 團 體 的 交 流 40 CCM_TRC1 (16Oct08) Maunsell A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