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院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相 关 政 策 研 究 ( 成 都 文 献 情 报 中 心 综 合 办 公 室 魏 尉 )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工 ) 是 新 中 国 劳 动 用 工 史 上 的 一 个 特 殊 的 群 体, 出 现 在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在 合 同 工 出 现 之 前,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没 有 与 员 工 签 合 同 的 说 法, 一 旦 被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就 捧 上 了 铁 饭 碗, 单 位 想 辞 掉 员 工, 员 工 想 要 离 开 单 位, 都 不 是 件 容 易 的 事 情 80 年 代, 为 了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消 除 现 行 劳 动 制 度 中 包 得 过 多 统 得 过 死 能 进 不 能 出 的 弊 端, 激 励 广 大 职 工 的 主 人 翁 责 任 感 和 生 产 积 极 性, 进 一 步 改 进 企 业 管 理, 加 强 劳 动 纪 律, 提 高 职 工 素 质, 增 加 企 业 活 力, 推 动 生 产 的 发 展, 国 务 院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改 革 国 营 企 业 招 工 制 度 的 文 件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有 的 参 照 企 业 执 行, 有 的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文 件 ) 中 国 科 学 院 是 从 1982 年 开 始 招 收 合 同 工, 全 国 是 从 1986 年 开 始 合 同 工 统 一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退 休 养 老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国 发 1986 77 号 文 件 规 定 ) 90 年 代, 我 院 出 台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聘 用 工 人 ( 包 括 合 同 制 工 人 ) 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干 部 岗 位 任 职, 相 当 部 分 的 合 同 工 被 聘 上 了 干 部 岗 位 由 于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执 行 与 合 同 工 招 收 并 没 有 同 步 进 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养 老 保 险 至 今 仍 未 全 面 推 开, 合 同 工 与 固 定 工 退 休 金 实 行 双 轨 制, 合 同 工 ( 包 括 已 聘 到 干 部 岗 位 的 合 同 工 ) 将 陆 续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国 家 对 合 同 工 聘 干 后 是 否 继 续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合 同 工 退 休 后 的 管 理 养 老 金 的 计 发 等 问 题 缺 乏 统 一 规 定, 各 个 地 区 的 政 策 差 异 较 大 等 问 题, 给 我 院 合 同 工 的 管 理 带 来 诸 多 的 困 难 本 文 的 目 的 是 想 探 索 劳 动 合 同 工 相 关 政 策 源 流,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为 下 一 步 国 家 制 定 合 同 工 的 相 关 政 策 提 供 参 考 一 合 同 制 工 人 的 相 关 政 策 源 流 1982 年 至 今, 我 院 经 历 了 人 事 制 度 的 巨 大 变 革, 从 合 同 工 的 出 现, 到 聘 用 制 干 部, 再 到 全 面 实 行 按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择 优 聘 任 合 同 管 理 的 全 员 岗 位 聘 任 制 我 们 国 家 的 用 工 制 度 也 得 到 了 不 断 健 全, 从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正 式 颁 布, 到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出 台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是 中 国 第 一 部 系 统 规 范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行 政 法 规 我 院 的 合 同 工 的 管 理 也 由 原 来 的 专 门 政 策 法 规 的 管 理, 到 全 员 岗 位 聘 用 的 无 差 别 的 管 理 现 将 1982 年 以 来 我 院 和 国 家 关 于 合 同 工 的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按 时 间 顺 序 梳 理 如 下 : 1. 中 国 科 学 院 合 同 工 试 行 办 法 1982 年 8 月 25 日, 国 家 劳 动 人 事 部 关 于 原 则 同 意 < 中 国 科 学 院 合 同 工 试 行 办 法 > 的 复 函 ( 劳 人 计 1982 13 号 ), 同 意 中 国 科 学 院 合 同 工 试 行 办 法, 可 在 国 家 劳 动 计 划 内 按 此 办 法 试 行 招 收 合 同 工 试 行 办 法 规 定, 我 院 在 用 人 方 面, 除 继 续 实 行 固 定 工 与 临 时 工 制 度 外, 在 今 后 一 个 长 时 期 内 将 同 时 实 行 合 同 工 制 度 我 院 机 关 基 层 所 厂 ( 馆 站 ), 除 承 受 国 家 保 密 项 目 的 工 种 和 接 触 国 家 重 大 机 密 的 有 关 室 组 外, 各 类 技 术 业 务 辅 助 人 员 工 厂 工 人 后 勤 人 员 机 关 工 人 等 常 年 性 工 作 岗 位 均 可 招 用 合 同 工 合 同 工 的 合 同 期 限 最 多 不 超 过 二 年, 合 同 期 满 后, 如 需 继 续 使 用, 需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招 用 对 象 必 须 是 具 有 城 镇 户 口 的 当 地 青 年 应 招 人 员, 一 律 实 行 公 开 报 名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录 用 的 办 法 招 收 合 同 工 后, 要 有 半 年 的 试 用 期 半 年 之 内, 经 考 核 不 符 合 条 件 者, 即 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间 ( 六 类 地 区 ) 月 工 资 为 30 元 ( 六 类 区 下 同 ) 试 用 期 满 后, 按 一 级 工 工 资 标 准 发 给, 再 满 一 年 后, 按 二 级 工 工 资 标 准 发 给 试 用 期 满 后, 合 同 工 的 奖 金 与 正 式 职 工 同 合 同 工 的 工 资 升 级 与 固 定 职 工 升 级 可 同 时 一 并 考 虑 合 同 工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为 工 龄 法 定 假 日 产 假 均 与 正 式 职 工 同 各 种 补 贴 ( 洗 理 费 交 通 费 取 暖 费 ) 与 正 式 职 工 同 ; 副 食 补 贴 参 照 临 时 工 发 放 办 法, 按 天 补 发, 满 勤 五 元 合 同 工 的 医 疗 保 险, 参 照 国 家 职 工 公 费 医 疗 办 法 执 行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86 77 号 ), 指 出 企 业 在 国 家 劳 动 工 资 计 划 指 标 内 招 用 常 年 性 工 作 岗 位 上 的 工 人, 除 国 家 另 有 特 别 规 定 者 外, 统 一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根 据 企 业 生 产 工 作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招 用 五 年 以 上 的 长 期 工 一 至 五 年 的 短 期 工 和 定 期 轮 换 工 不 论 采 取 哪 一 种 用 工 形 式, 都 应 当 按 文 件 规 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工 与 所 在 单 位 固 定 工 享 有 同 等 的 劳 动 工 作 学 习 参 加 企 业 民 主 管 理 获 得 政 治 荣 誉 和 物 质 鼓 励 等 权 利 企 业 招 用 合 同 工 采 取 公 开 招 收 自 愿 报 名 德 智 体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录 用 的 原 则 企 业 招 用 合 同 工, 应 当 订 明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为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由 企 业 根 据 不 同 工 种 具 体 确 定 合 同 工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应 当 与 本 企 业 同 工 种 同 岗 位 原 固 定 工 人 保 持 同 等 水 平, 其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低 于 原 固 定 工 人 的 部 分, 用 工 资 性 补 贴 予 以 补 偿 工 资 性 补 贴 的 幅 度, 为 合 同 工 标 准 工 资 的 15% 左 右 国 家 对 劳 动 合 同 工 退 休 养 老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退 休 养 老 基 金 由 企 业 和 合 同 工 缴 纳, 退 休 养 老 金 不 敷 使 用 时, 国 家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合 同 工 退 休 后, 按 月 发 给 退 休 费, 直 至 死 亡 退 休 费 标 准, 根 据 缴 纳 退 休 养 老 基 金 年 限 的 长 短 金 额 多 少 和 本 人 一 定 工 作 期 间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的 不 同 比 例 确 定 特 别 指 出 :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今 后 招 用 工 人, 应 当 比 照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合 同 工 的 养 老 保 险 和 待 业 保 险 基 金 的 来 源, 机 关 从 行 政 费 中 列 支,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业 费 中 列 支 3. < 中 国 科 学 院 合 同 工 试 行 办 法 > 的 补 充 规 定 1987 年 5 月 16 日, 科 学 院 发 布 < 中 国 科 学 院 合 同 工 试 行 办 法 > 的 补 充 规 定 ( 87 科 发 干 字 0626 号 ) 补 充 规 定 从 合 同 问 题, 工 作 岗 位 ( 工 种 ) 变 更 问 题, 辞 退 问 题, 辞 退 费 待 业 救 济 金 养 老 储 备 金 问 题, 学 习 福 利 待 遇 问 题 等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补 充 文 件 规 定, 一 九 八 二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至 一 九 八 六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期 间 招 收 的 合 同 工 ( 以 下 简 称 老 合 同 工 ), 一 律 按 本 补 充 规 定 的 要 求, 双 方 协 商 后,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制 工 人 劳 动 合 同 书 ( 含 已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合 同 工 ) 用 工 单 位 从 正 式 办 理 招 工 手 续 算 起, 按 本 人 每 月 标 准 工 资 的 3% 提 取 养 老 储 备 金, 一 次 性 交 给 老 合 同 工 户 口 所 在 街 道 的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由 街 道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储 备 或 转 移 到 老 合 同 工 重 新 就 业 的 单 位 老 合 同 工 享 有 与 用 工 单 位 固 定 工 同 等 的 分 房 权 利 和 公 费 医 疗 等 福 利 老 合 同 工 享 受 与 用 工 单 位 同 工 种 的 固 定 工 相 同 的 工 资 标 准 和 病 事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待 遇 并 指 出, 本 补 充 规 定 与 原 来 老 合 同 工 的 试 行 办 法 和 有 关 规 定 不 相 符 时 以 本 补 充 规 定 为 准 4.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91 年 10 月 12 日,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事 部 发 布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人 法 发 1991 第 5 号 ) 规 定 所 称 聘 用 制 干 部 是 指 从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的 工 人 ( 包 括 合 同 工 ) 中 聘 用 到 干 部 岗 位 上 任 职 工 作 的 人 员 国 家 对 企 业 聘 用 制 干 部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企 业 必 须 在 定 员 定 编 定 岗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需 要, 聘 用 干 部 聘 用 制 干 部 与 所 在 企 业 录 用 制 干 部 在 工 作 学 习 获 得 政 治 荣 誉 物 质 奖 励, 以 及 晋 职 升 级 评 定 职 称 等 方 面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聘 用 制 干 部 聘 期 一 般 为 3-5 年 ( 包 括 试 用 期 ) 聘 用 期 满 如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需 要,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以 续 聘 首 次 聘 用 和 续 聘, 用 人 单 位 与 被 聘 用 人 员 必 须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要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责 任 义 务 和 权 利 聘 用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即 有 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聘 用 制 干 部 受 聘 十 年 ( 本 规 定 颁 布 之 前 已 被 聘 用 的, 可 连 续 计 算 ) 并 在 聘 用 岗 位 上 退 休 退 职 的, 原 则 上 可 执 行 国 发 (1978)104 号 文 件 规 定, 按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置 老 弱 病 残 干 部 的 暂 行 办 法 办 理 退 休 退 职 手 续 ; 根 据 本 人 自 愿, 也 可 以 按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退 职 的 暂 行 办 法 办 理 退 休 退 职 手 续 全 民 所 有 制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干 部 的 管 理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5. 中 国 科 学 院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试 行 )
1992 年 3 月 1 日, 我 院 发 布 中 国 科 学 院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试 行 ) ( 92 科 人 字 0218 号 ) 本 规 定 所 称 聘 用 制 干 部, 是 指 院 属 全 民 所 有 制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聘 用 工 人 ( 包 括 合 同 工 ) 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干 部 岗 位 上 任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聘 用 制 干 部 在 聘 用 期 间 享 受 同 级 职 干 部 的 待 遇 和 权 利 聘 用 制 干 部 实 行 试 用 期 制 度, 试 用 期 半 年, 试 用 期 间 享 受 原 待 遇, 试 用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聘 任 职 务 聘 用 制 干 部 聘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四 年 聘 用 干 部 应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合 同 应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责 任 义 务 和 权 利, 合 同 经 签 订, 双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被 聘 用 为 聘 用 制 干 部 的 工 人 连 续 聘 用 十 年 ( 本 规 定 颁 布 之 前 已 被 聘 用 的, 可 连 续 计 算 ) 并 在 聘 用 岗 位 上 退 休 退 职 的, 原 则 上 可 执 行 国 发 (1978)104 号 文 件 规 定, 按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置 老 弱 病 残 干 部 的 暂 行 办 法 办 理 退 休 退 职 手 续 ; 根 据 本 人 自 愿 也 可 以 按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退 职 的 暂 行 办 法 办 理 退 休 退 职 手 续 合 同 工 聘 用 为 干 部 享 受 干 部 待 遇, 中 途 解 聘 不 再 续 聘 的 补 交 待 业 保 险 金 退 休 养 老 金,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按 合 同 工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公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适 用 本 法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之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依 照 本 法 执 行 1995 年 8 月 4 日, 劳 动 部 发 布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劳 部 发 1995 309 号 ), 意 见 中 规 定 : 关 于 在 企 业 内 录 干 聘 干 问 题, 劳 动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内 的 全 体 职 工 统 称 为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内, 各 种 不 同 的 身 分 界 限 随 之 打 破 应 该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通 过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来 明 确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内 容 岗 位 等 7. 中 国 科 学 院 实 行 全 员 聘 用 合 同 制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已 失 效 ] 1998 年 12 月 31 日, 院 发 布 中 国 科 学 院 实 行 全 员 聘 用 合 同 制 暂 行 办 法 ( 科 发 人 字 1998 0460 号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国 科 学 院 机 关 分 院 机 关 及 院 属 事 业 单 位 和 与 之 形 成 聘 用 关 系 的 各 类 人 员 ( 不 含 按 照 国 务 院 国 发 1986 77 号 规 定 招 收 的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以 及 临 时 工 和 农 民 工 ), 该 文 件 已 于 2003 年 1 月 1 日 失 效 8.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退 休 待 遇 问 题 的 复 函 2001 年 2 月 2 日,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退 休 待 遇 问 题 的 复 函 ( 劳 社 厅 函 2001 13 号 ) 函 中 答 复 : 在 国 家 统 一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出 台 前, 对 于 已 经 参 加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工, 退 休 时 原 则 上 按 照 企 业 的 办 法 计 发 基 本 养 老 金, 所 需 资 金 由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做 好 与 未 参 加 统 筹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人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衔 接 和 待 遇 水 平 平 衡 工 作, 请 你 们 根 据 本 省 的 实 际 情 况, 研 究 提 出 具 体 办 法, 待 国 家 统 一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办 法 出 台 后 再 予 以 完 善 和 规 范 9. 中 国 科 学 院 知 识 创 新 工 程 试 点 全 面 推 进 阶 段 全 员 岗 位 聘 任 制 试 行 办 法 2001 年 4 月 10 日, 中 国 科 学 院 发 布 了 中 国 科 学 院 知 识 创 新 工 程 试 点 全 面 推 进 阶 段 全 员 岗 位 聘 任 制 试 行 办 法 ( 科 发 人 教 字 2001 137 号 ), 办 法 指 出 在 全 员 聘 用 合 同 制 的 基 础 上, 全 面 实 行 按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择 优 聘 任 合 同 管 理 的 全 员 岗 位 聘 任 制 全 员 岗 位 聘 任 制 是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双 向 选 择 的 原 则, 通 过 签 订 岗 位 聘 任 合 同 确 定 单 位 与 个 人 之 间 工 作 关 系 的 用 人 制 度 合 同 制 职 工 只 要 符 合 条 件, 都 能 参 加 岗 位 聘 任 10. 关 于 转 制 科 研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函 2001 年 5 月 11 日,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险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制 科 研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函 ( 劳 社 厅 函 2001 122 号 ) 函 中 答 复 : 关 于 转 制 科 研 单 位 合 同 工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的 认 定 问 题, 原 则 同 意 你 厅 的 意 见, 即 : 转 制 前 已 经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合 同 工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的, 参 保 前 的 连 续 工 龄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转 制 前 当 地 已 实 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合 同 工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而 尚 未 参 保, 在 当 地 实 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合 同 工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前 参 加 工 作 的, 自 当 地 实 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合 同 工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之 是 起 补 缴 养 老 保 险 费, 当 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合 同 工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之 前 的 连 续 工 龄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在 当 地 实 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合 同 工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自 本 人 参 加 工 作 之 日 起 补 缴 养 老 保 险 费 11.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退 休 后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2002 年 5 月 15 日,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险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退 休 后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劳 社 厅 函 2002 174 号 ) 答 复 转 述 了 劳 社 厅 函 2001 13 号 内 容 12.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的 意 见 2002 年 7 月 3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2 35 号 ), 为 了 保 证 人 员 聘 用 工 作 的 顺 利 平 稳 进 行, 聘 用 人 员 应 当 优 先 从 本 单 位 现 有 人 员 中 选 聘 ; 面 向 社 会 招 聘 的, 同 等 条 件 下 本 单 位 的 应 聘 人 员 优 先 13.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有 关 工 资 待 遇 等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 试 行 ) 2004 年 7 月 12 日, 国 家 人 事 部 颁 发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有 关 工 资 待 遇 等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 试 行 ) ( 国 人 部 发 2004 63 号 ) 意 见 规 定 : 由 工 勤 岗 位 受 聘 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的 人 员, 以 及 由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受 聘 到 工 勤 岗 位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按 新 聘 岗 位 的 等 级 重 新 确 定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资 待 遇 对 首 次 聘 用 时 由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受 聘 到 工 勤 岗 位 的 人 员, 任 原 职 务 满 5 年, 符 合 订 立 聘 用 至 退 休 合 同 条 件 的, 可 以 保 留 原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资 待 遇 对 由 工 勤 岗 位 受 聘 到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岗 位 的 人 员,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满 10 年 ( 本 意 见 下 发 前 已 被 聘 用 的, 可 连 续 计 算 ) 且 在 所 聘 岗 位 退 休 ( 退 职 ) 的, 可 按 所 聘 岗 位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退 休 ( 退 职 ), 并 享 受 相 应 的 退 休 ( 退 职 ) 待 遇 对 首 次 聘 用 时 由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受 聘 到 工 勤 岗 位 的 人 员, 任 原 职 务 满 5 年, 符 合 订 立 聘 用 至 退 休 合 同 且 保 留 原 国 家 规 定 工 资 待 遇 的, 应 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退 休 ( 退 职 ), 并 享 受 相 应 的 退 休 ( 退 职 ) 待 遇 14. 中 国 科 学 院 关 于 实 行 岗 位 聘 用 制 有 关 工 资 待 遇 的 暂 行 规 定 2004 年 10 月 13 日, 院 人 教 局 发 布 中 国 科 学 院 关 于 实 行 岗 位 聘 用 制 有 关 工 资 待 遇 的 暂 行 规 定 ( 人 教 字 2004 47 号 ), 该 规 定 根 据 国 人 部 发 2004 63 号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主 要 精 神 一 致 同 时 还 规 定,1986 年 及 以 后 聘 用 的 合 同 工,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改 革 劳 动 制 度 四 个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发 1986 77 号 ) 执 行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15. 中 国 科 学 院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2006 年 5 月 26 日, 院 发 布 中 国 科 学 院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科 发 人 教 字 2006 142 号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2 35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规 定 聘 用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及 我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和 岗 位 确 定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根 据 按 需 设 岗 按 岗 聘 任 以 岗 定 薪 岗 变 薪 变 的 基 本 原 则,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应 随 岗 位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我 院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中 除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组 织 程 序 选 拔 任 命 的 工 作 人 员 外, 均 实 行 聘 用 制 度 受 聘 人 员 和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参 加 社 会 基 本 保 险,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的 各 项 社 会 基 本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16.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2 月 26 日, 国 务 院 第 40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现 予 公 布,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适 应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需 要, 该 条 例 将 岗 位 设 置 公 开 招 聘 竞 聘 上 岗 聘 用 合 同 考 核 培 训 奖 励 处 分 工 资 福 利 社 会 保 险 人 事 争 议 处 理 及 法 律 责 任 为 内 容, 确 立 了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二 合 同 制 工 人 政 策 分 析 1. 明 确 固 定 工 合 同 制 工 人 ( 合 同 工 ) 聘 任 制 干 部 聘 用 合 同 制 职 工 几 个 概 念 固 定 工 :1986 年 之 前 根 据 国 家 计 划 指 标 由 劳 动 部 门 分 配 到 国 有 或 县 以 上 集 体 单 位 的 正 式 职 工, 包 括 1986 年 之 前 退 伍 复 员 转 业 到 集 体 单 位 的 正 式 职 工 合 同 制 工 人 ( 合 同 工 ):1986 年 后 招 收 的 各 类 工 人 是 单 位 在 国 家 劳 动 工 资 计 划 指 标 内 招 聘 常 年 性 工 作 岗 位 上 的 工 人,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我 院 从 1982 年, 开 始 试 行 合 同 工 制 度 聘 任 制 干 部 : 指 院 属 全 民 所 有 制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聘 用 工 人 ( 包 括 合 同 工 ) 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人 法 发 1991 第 5 号 )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试 行 ) ( 92 科 人 字 0218 号 ) 文 件 的 发 布 为 标 志 聘 用 合 同 制 职 工 : 指 院 属 单 位 与 所 有 职 工 ( 固 定 工 合 同 工 等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以 中 国 科 学 院 知 识 创 新 工 程 试 点 全 面 推 进 阶 段 全 员 岗 位 聘 任 制 试 行 办 法 ( 科 发 人 教 字 2001 137 号 ) 为 标 志, 全 员 ( 包 括 合 同 工 ), 均 与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2. 合 同 工 是 个 阶 段 性 概 念 之 所 以 这 个 阶 段 性 概 念 直 到 今 天 一 直 在 用, 是 因 为 按 政 策 规 定 合 同 工 应 执 行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国 发 1986 77 号 ), 直 到 今 天,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仍 没 有 全 面 执 行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2001 年 科 学 院 实 行 全 员 岗 位 聘 任 制 以 来, 曾 经 的 合 同 工 与 其 他 职 工 签 订 相 同 的 聘 用 合 同, 合 同 工 这 个 特 殊 符 号 已 逐 渐 淡 化, 特 别 是 已 聘 至 干 部 岗 位 的 合 同 工, 工 资 和 福 利 与 其 他 职 工 已 无 区 别, 除 了 有 的 单 位 仍 在 继 续 缴 纳 的 合 同 工 养 老 保 险 三 我 院 合 同 制 工 人 的 管 理 难 点 分 析 及 建 议 根 据 院 人 事 局 的 统 计, 截 至 2013 年 2 月 底, 院 所 属 128 个 单 位 ( 含 二 级 法 人 ) 的 工 人 共 计 5759 人, 其 中 合 同 工 1195 人 合 同 工 人 数 超 过 10 人 的 单 位 共 计 31 个,50 人 以 上 单 位 分 别 是 中 科 大 西 安 光 机 所 上 海 生 科 院 合 肥 物 质 院 研 究 生 院 和 上 海 技 物 所 已 聘 ( 录 ) 干 的 工 人 共 计 1157 人, 约 占 工 人 人 数 的 20.09% 我 院 聘 干 合 同 工 中, 有 51 人 未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其 中 聘 干 满 10 年 的 17 人, 未 满 10 年 的 34 人 院 属 各 单 位 按 属 地 化 参 加 保 险, 各 地 方 聘 干 合 同 工 养 老 保 险 的 政 策 差 别 很 大 按 政 策, 合 同 工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但 聘 干 后, 其 养 老 是 否 继 续 参 保 缴 费, 国 家 并 没 有 政 策 规 定 据 院 人 事 局 了 解, 在 京 单 位 工 人 录 ( 聘 ) 干 是 否 继 续 参 保 缴 费, 北 京 市 并 无 政 策 规 定 ; 广 州 和 成 都 地 区 明 确 规 定 原 参 保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合 同 工 录 ( 聘 ) 干 后, 应 继 续 参 保 ; 新 疆 地 区 规 定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合 同 工 实 行 聘 用 之 后, 按 原 规 定 继 续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 江 苏 规 定 合 同 工 应 从 参 加 工 作 之 日 起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未 参 加 保 险 的 应 从 参 加 工 作 之 日 补 缴 ; 上 海 沈 阳 等 地 区 院 属 单 位 录 干 聘 干 的 合 同 工, 和 其 他 职 工 一 样 已 参 加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 长 春 地 区 并 无 明 确 的 政 策, 可 继 续 参 保, 也 可 停 保 合 同 工 管 理 的 难 点 主 要 存 在 于 以 下 : 1. 合 同 工 聘 干 后 是 否 继 续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人 教 字 2004 47 号 文 件 规 定,1986 年 及 以 后 聘 用 的 合 同 制 工 人,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改 革 劳 动 制 度 四 个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发 1986 77 号 ) 执 行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国 人 部 发 2004 63 号 文 件 规 定 : 对 由 工 勤 岗 位 受 聘 到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岗 位 的 人 员,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满 10 年 ( 意 见 下 发 前 已 被 聘 用 的, 可 连 续 计 算 ) 且 在 所 聘 岗 位 退 休 的, 可 按 所 聘 岗 位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退 休, 并 享 受 相 应 的 退 休 待 遇 合 同 工 聘 干 后 是 否 继 续 缴 费 广 州 成 都 新 疆 和 江 苏 等 地 对 此 有 明 确 规 定, 北 京 长 春 等 地 没 有 明 确 的 政 策 规 定 从 职 工 个 人 的 利 益 来 看, 合 同 工 多 已 纳 入 事 业 编 制, 聘 干 后 如 果 继 续 参 保, 其 个 人 工 资 负 担 了 缴 费 基 数 8% 的 养 老 保 险, 使 现 在 的 工 资 收 入 降 低 他 们 退 休 后 的 退 休 费 中 有 个 人 缴 费 的 部 分, 而 同 为 事 业 编 制 的 其 他 人 没 有, 这 种 利 益 上 的 不 平 衡 是 有 关 人 员 诉 求 的 焦 点
从 单 位 的 角 度 看, 聘 干 合 同 工 如 停 保, 一 方 面 单 位 已 缴 的 养 老 保 险 金 将 全 部 充 公 ; 另 一 方 面 他 们 的 退 休 费 绝 大 部 分 将 由 单 位 负 担 按 北 京 市 人 社 局 的 说 法,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后, 停 保 的 聘 干 合 同 工 还 需 按 照 合 同 工 补 缴 停 保 期 间 的 养 老 保 险, 但 手 续 比 较 繁 琐 根 据 目 前 聘 干 合 同 工 停 止 参 保 的 情 况 看, 大 多 征 求 过 合 同 工 本 人 意 见, 如 果 重 新 续 保, 将 会 使 个 人 收 入 降 低, 违 背 本 人 意 愿 因 此 建 议 : 如 果 本 人 曾 书 面 同 意 停 止 参 保 的, 而 且 已 经 停 止 参 保 缴 费 的, 仍 然 停 止 缴 费 ; 如 果 还 在 继 续 参 保, 本 人 没 有 意 愿 停 止 的, 仍 然 继 续 缴 费 待 事 业 单 位 全 面 进 入 养 老 保 险 时, 按 国 家 统 一 政 策 执 行 2. 如 何 计 发 合 同 工 退 休 后 的 养 老 金? 目 前,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实 行 双 轨 制,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金 与 职 工 整 个 职 业 生 涯 缴 费 长 短 和 多 少 相 挂 钩,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金 按 照 职 工 退 休 最 后 一 个 月 工 资 按 比 例 计 发, 随 着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进 行 调 整 合 同 工 的 养 老 保 险 各 地 是 比 照 企 业 执 行, 与 同 单 位 同 职 级 固 定 工 相 比, 合 同 工 在 社 会 退 休 后, 领 取 的 养 老 金 一 般 要 偏 低 例 如 :2011 年 北 京 市 的 高 级 工 月 养 老 金 2400-3000 元, 较 同 职 级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低 300-600 元, 中 级 工 基 本 相 当 2012 年 合 肥 市 合 同 工 退 休 金 约 1700 元 / 月, 中 科 大 同 类 人 员 约 3000 元 / 月, 两 者 相 差 1000-1300 元 / 月 2012 年 青 岛 市 高 级 工 的 退 休 金 约 2400 元 / 月, 青 岛 海 洋 所 同 职 级 人 员 月 4800 元 / 月, 两 者 差 额 约 2400 元 劳 社 厅 函 2001 13 号 和 劳 社 厅 函 2002 174 号 对 合 同 工 的 退 休 待 遇 进 行 了 初 步 的 规 定, 对 于 已 经 参 保 的 合 同 工, 退 休 时 原 则 上 按 照 企 业 的 办 法 计 发 基 本 养 老 金, 所 需 资 金 由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同 时 还 明 确, 为 做 好 与 未 参 加 统 筹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人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衔 接 和 待 遇 水 平 平 衡 工 作, 由 各 省 市 区 研 究 提 出 具 体 办 法, 待 国 家 统 一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办 法 出 台 后 再 予 以 完 善 和 规 范 对 转 制 科 研 单 位 合 同 工 的 养 老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也 做 了 规 定 ( 参 见 劳 社 厅 函 2001 122 号 ) 根 据 院 人 事 局 了 解 的 情 况, 已 知 的 各 地 计 发 养 老 金 的 情 况 如 下 : (1) 连 续 缴 费 的 合 同 工 退 休 1) 完 全 由 社 保 发 放 合 肥 和 广 州 地 区 的 院 属 单 位, 合 同 工 退 休 完 全 社 会 化, 其 退 休 金 和 人 事 关 系 都 转 往 了 社 保 其 他 地 区 的 单 位 合 同 工 退 休 后, 只 在 社 保 领 取 养 老 金, 人 事 关 系 还 在 单 位 2) 参 照 固 定 工 干 部 级 别 补 足 退 休 金 北 京 人 社 局 称, 缴 费 未 中 断 的 聘 干 合 同 工, 退 休 时 可 在 社 保 领 取 合 同 工 的 退 休 金, 单 位 只 需 补 足 按 干 部 计 发 退 休 费 不 足 的 部 分 (2) 中 断 缴 费 的 合 同 工 退 休 据 北 京 市 人 社 局 称, 合 同 工 缴 费 终 止 的,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将 纳 入 地 方 社 保 基 金, 社 保 不 再 为 其 核 发 养 老 金 待 其 退 休 时, 社 保 只 将 其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按 每 月 1/120 核 定 计 发, 相 应 抵 减 按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办 法 计 发 养 老 金 我 院 是 从 1982 年 起 聘 用 合 同 工, 那 时 候 还 没 有 实 行 养 老 保 险, 之 后 按 照 国 家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各 地 开 始 办 理 合 同 工 养 老 保 险 合 同 工 没 缴 费 的 那 一 段 工 龄 如 何 计 算 养 老 金, 也 有 待 国 家 统 一 出 台 政 策 因 此 建 议 国 家 研 究 制 定 衔 接 固 定 工 与 合 同 工 的 养 老 金 制 度, 使 职 级 任 职 经 历 相 同 的 固 定 工 和 合 同 工 的 养 老 金 水 平 基 本 相 当 养 老 保 险 出 台 之 前 的 合 同 工 工 龄 视 为 已 缴 费 ; 转 干 之 后 仍 缴 费 与 未 缴 费 在 个 人 帐 户 有 一 定 区 别, 但 区 别 也 不 宜 过 大 综 上 所 述, 合 同 工 作 为 特 殊 历 史 背 景 下 产 生 的 特 定 群 体, 合 同 制 工 人 一 词 延 用 至 今 也 是 养 老 金 改 革 政 策 配 套 滞 后 的 产 物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从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2 35 号 )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试 行 聘 用 制 ; 上 世 纪 90 年 代 末, 我 院 从 新 招 聘 的 人 员 中 试 行 聘 用 制,2001 年 全 面 推 行 岗 位 聘 用 制, 职 工 与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而 与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相 配 套 的 养 老 金 改 革 始 终 没 有 跟 上 各 地 的 合 同 工 退 休 后 如 何 计 发 养 老 金, 聘 干 合 同 工 是 否 继 续 缴 费, 无 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都 是 暂 时 性 的 办 法, 最 后 都 要 在 国 家
的 统 一 规 范 下 调 整 劳 动 合 同 工 的 管 理 困 境 的 彻 底 解 决, 需 要 等 待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就 我 国 养 老 金 双 轨 制 并 轨 问 题 统 一 出 台 实 施 办 法 注 : 文 中 数 据 和 各 地 情 况 调 查 来 源 于 院 人 事 局 的 关 于 我 院 合 同 制 工 人 及 其 聘 干 等 相 关 问 题 处 理 意 见 的 请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