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意 附 加 理 财 配 偶 女 性 母 爱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报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文 号 : 中 意 人 寿 [2007] 第 070 号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附 加 合 同 指 您 与 我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中 意 附 加 理 财 配 偶 女 性 母 爱 疾 病 保 险 的 保 险 合 同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可 以 附 加 于 我 们 供 您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您 申 请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后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并 作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1.2 被 保 险 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只 能 为 主 合 同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配 偶 1.3 合 同 生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收 取 首 期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后 开 始 生 效, 生 效 日 载 于 保 险 单 上 我 们 自 生 效 日 24 时 起 开 始 承 担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保 单 年 度 保 单 月 度 保 险 费 约 定 交 纳 日 均 依 据 生 效 日 进 行 计 算 1.4 投 保 年 龄 指 您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本 附 加 合 同 接 受 的 投 保 年 龄 为 18 周 岁 至 40 周 岁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如 果 该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有 所 变 更, 以 变 更 后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为 准 2.2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自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满 50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止 2.3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2.3.1 怀 孕 期 并 发 症 保 险 金 2.3.2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保 险 金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签 发 日 起 或 最 后 一 次 复 效 日 起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10 个 月 后,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任 何 一 项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怀 孕 期 并 发 症 ( 见 第 6 条 ), 我 们 将 按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50% 向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本 项 保 险 金, 且 给 付 以 一 次 为 限 我 们 以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为 标 的 的 所 有 怀 孕 期 并 发 症 保 险 金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3 万 元 如 果 被 保 新 生 儿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任 何 一 项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 见 7 条 ) 时, 我 们 将 按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向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本 项 保 险 金, 且 给 付 以 一 次 为 限 我 们 以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为 标 的 的 所 有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保 险 金 总 金 额 不 1
超 过 人 民 币 6 万 元 2.4 责 任 免 除 对 任 何 在 下 列 期 间 发 生 的 或 由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而 导 致 的 被 保 险 人 怀 孕 期 并 发 症, 或 被 保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签 发 日 或 每 次 复 效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之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存 在 但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疾 病 症 状 或 受 伤 (2) 投 保 人 受 益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3)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拒 捕 醉 酒 斗 殴,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4) 被 保 险 人 未 经 医 师 处 方 注 射 吸 食 服 用 毒 品 或 处 方 药 品 ; (5)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6)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核 污 染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武 装 叛 乱 或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军 事 行 动 ; (7) 应 用 辅 助 生 育 技 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工 受 精 应 用 促 排 卵 药 胚 胎 移 植 或 配 子 输 卵 管 移 植 ) 后 发 生 的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并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2)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 (3)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病 历 及 检 查 报 告 ; (4) 其 他 与 本 项 索 赔 相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若 上 述 申 请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我 们 将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3.2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做 出 核 定 : 对 确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且 不 需 要 调 查 的 申 请, 我 们 将 在 材 料 齐 全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理 赔 决 定 并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反 馈 理 赔 决 定 对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或 不 能 确 定 给 付 金 额 的 申 请, 我 们 将 在 材 料 齐 全 后 第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将 进 展 情 况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并 说 明 可 能 需 要 的 时 间 对 确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达 成 有 关 给 付 保 险 金 数 额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3.3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效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对 我 们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4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自 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日 起 2 年 内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4.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附 加 合 同 风 险 保 险 费 的 交 费 期 限 为 3 年 4.2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我 们 有 权 重 新 调 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率,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须 符 合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5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5.1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1) 主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2) 本 附 加 合 同 因 其 它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效 力 终 止 2
6 怀 孕 期 并 发 症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怀 孕 期 并 发 症 是 指 满 足 所 列 条 件 的 下 列 并 发 症, 且 应 当 由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 6.1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是 指 血 液 凝 固 系 统 和 纤 维 蛋 白 溶 解 系 统 的 过 度 活 动 导 致 微 血 管 血 栓 形 成 血 小 板 及 凝 血 因 子 耗 竭 和 严 重 大 量 出 血, 需 要 输 注 血 浆 和 浓 缩 血 小 板 进 行 治 疗 本 附 加 合 同 仅 对 妊 娠 并 发 症 导 致 的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予 以 理 赔 6.2 异 位 妊 娠 ( 宫 外 孕 ) 异 位 妊 娠 是 指 受 精 卵 种 植 在 子 宫 体 腔 以 外 部 位 的 妊 娠 被 保 险 人 因 异 位 妊 娠 确 已 实 施 剖 腹 或 腹 腔 镜 手 术 而 终 止 妊 娠 6.3 重 度 妊 娠 高 血 压 综 合 症 ( 先 兆 子 痫 及 子 痫 ) 6.4 绒 毛 膜 癌 ( 包 括 葡 萄 胎 ) 重 度 妊 娠 高 血 压 综 合 症 ( 先 兆 子 痫 及 子 痫 ) 是 指 孕 妇 在 妊 娠 二 十 周 以 后 出 现 高 血 压 浮 肿 蛋 白 尿 等 临 床 症 状,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二 项 条 件 : (1) 血 压 高 达 160/110mmHg(21.3/14.6Kpa) 蛋 白 尿 ++ 或 以 上 浮 肿 并 伴 有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症 状 ; (2) 因 为 重 度 妊 娠 高 血 压 综 合 症 ( 先 兆 子 痫 及 子 痫 ) 而 终 止 妊 娠 绒 毛 膜 癌 是 一 种 起 源 于 胎 盘 合 体 滋 养 层 和 细 胞 滋 养 层 的 高 度 恶 性 的 肿 瘤, 病 理 组 织 学 上 以 滋 养 细 胞 高 度 增 生 并 侵 犯 子 宫 肌 层 和 血 管, 排 列 紊 乱 无 绒 毛 结 构 为 特 点 在 早 期 病 程 中 发 生 血 行 播 散 性 转 移, 常 见 的 转 移 部 位 为 肺 肝 脑 阴 道 和 其 他 盆 腔 器 官 葡 萄 胎 是 指 妊 娠 后 胎 盘 绒 毛 滋 养 细 胞 异 常 增 生, 终 末 绒 毛 转 变 成 水 泡, 水 泡 间 相 连 成 串 病 理 组 织 学 上 以 滋 养 细 胞 增 生 绒 毛 间 质 水 肿 和 间 质 内 胎 源 性 血 管 消 失 为 特 点 索 赔 时 需 递 交 病 理 组 织 学 检 查 报 告 7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是 指 满 足 所 列 条 件 的 下 列 疾 病, 且 应 当 由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7.1 脊 柱 裂 脊 柱 裂 是 指 脊 椎 管 背 侧 的 先 天 性 椎 板 闭 锁 不 全 或 缺 如 必 须 经 神 经 科 专 科 医 师 作 出 诊 断 并 经 X 线 摄 片 证 实 本 保 单 仅 对 患 有 囊 状 脊 膜 膨 出 或 囊 状 脊 髓 脊 膜 膨 出 或 脊 髓 膨 出 的 脊 柱 裂 的 被 保 险 患 儿 予 以 理 赔 隐 性 脊 柱 裂 不 在 本 保 单 保 障 范 围 内 7.2 法 乐 氏 四 联 症 法 乐 氏 四 联 症 是 一 种 先 天 性 的 心 脏 解 剖 学 上 的 异 常, 合 并 存 在 四 种 病 理 变 化 : (1) 右 心 室 流 出 道 梗 阻 ( 肺 动 脉 狭 窄 ); (2) 心 室 间 隔 缺 损 ; (3) 主 动 脉 骑 跨 于 室 间 隔 之 上 ; (4) 右 心 室 肥 厚 必 须 由 超 声 心 动 图 检 查 确 诊 7.3 唐 氏 综 合 症 (21 三 体 综 合 症 或 先 天 愚 型 ) 7.4 食 管 闭 锁 及 食 管 气 管 漏 唐 氏 综 合 症 是 一 种 特 定 的 染 色 体 异 常 性 疾 病, 由 于 额 外 多 出 或 易 位 的 第 21 染 色 体 引 起 临 床 特 点 为 智 力 低 身 体 发 育 迟 缓 面 部 发 育 不 全 性 扁 平 及 鼻 子 短 小 明 显 内 眦 赘 皮 明 显 低 小 的 对 耳 轮 舌 裂 及 增 厚 关 节 韧 带 驰 缓 骨 盆 发 育 不 全 手 足 宽 阔 手 指 粗 短 及 横 断 手 纹, 必 须 经 染 色 体 检 查 分 析 来 确 诊 食 管 闭 锁 是 指 因 发 育 不 良 而 导 致 的 食 管 通 道 不 连 贯 食 管 下 端 闭 锁 形 成 盲 端 3
食 管 气 管 漏 是 指 食 管 与 气 管 间 有 瘘 管 相 通 被 保 新 生 儿 因 食 管 闭 锁 或 食 管 气 管 漏 确 已 实 施 开 胸 外 科 手 术 治 疗 7.5 两 肢 体 缺 如 先 天 性 两 个 肢 体 缺 如 ( 自 腕 关 节 以 上 两 上 肢 缺 如 或 自 踝 关 节 以 上 两 下 肢 缺 如 或 自 腕 关 节 以 上 一 上 肢 缺 如 和 自 踝 关 节 以 上 一 下 肢 缺 如 ) 7.6 腭 裂, 腭 裂 并 唇 裂 炎 后 遗 症 先 天 性 腭 裂 常 常 伴 有 唇 裂 本 附 加 合 同 仅 对 腭 裂 或 腭 裂 并 唇 裂 的 被 保 险 患 儿 予 以 理 赔 单 纯 唇 裂 不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7.7 动 脉 导 管 未 闭 (PDA) 动 脉 导 管 是 连 接 肺 动 脉 和 主 动 脉 弓 下 缘 的 胎 儿 血 管, 出 生 后 自 动 闭 合 动 脉 导 管 未 闭 是 指 动 脉 导 管 在 出 生 以 后 未 自 动 闭 合 被 保 新 生 儿 因 动 脉 导 管 未 闭 确 已 实 施 开 胸 外 科 手 术 治 疗 7.8 完 全 性 大 血 管 错 位 一 种 先 天 性 疾 病, 是 指 患 者 之 主 动 脉 整 体 由 右 心 室 而 肺 动 脉 由 左 心 室 开 始 延 伸, 使 从 周 围 静 脉 回 流 的 未 氧 合 血, 到 右 心 房 和 右 心 室 后 不 经 肺 进 行 气 体 交 换 而 直 接 射 入 主 动 脉, 再 次 进 入 体 循 环 诊 断 必 须 由 超 声 心 动 图 检 查 证 实 8 释 义 8.1 被 保 新 生 儿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被 保 新 生 儿,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签 发 十 个 月 后 或 复 效 十 个 月 后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分 娩 产 下 的 已 生 存 三 十 天 以 上 且 未 满 一 周 岁 的 婴 儿 8.2 发 病 发 病 是 指 出 现 第 6 7 条 约 定 的 疾 病 前 兆 或 异 常 身 体 状 况, 该 疾 病 前 兆 或 异 常 身 体 状 况 按 常 识 足 以 引 起 或 应 当 引 起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监 护 人 注 意 并 寻 求 检 查 诊 断 治 疗 或 护 理 8.3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8.4 专 科 医 生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9 特 别 说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8 条 8.3 至 8.4 款 使 用 了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 中 保 协 寿 2007 9 号 ) 的 术 语 释 义 ( 完 ) 4
中 意 附 加 理 财 配 偶 女 性 母 爱 疾 病 保 险 风 险 保 险 费 费 率 表 ( 每 月 每 1000 元 保 险 金 额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年 龄 女 性 年 龄 女 性 年 龄 女 性 年 龄 女 性 年 龄 女 性 18 0.5157 23 0.5157 28 0.5670 33 0.7416 38 1.1925 19 0.5157 24 0.5238 29 0.6075 34 0.8046 39 1.3527 20 0.5157 25 0.5337 30 0.6570 35 0.8793 40 1.5507 21 0.5157 26 0.5409 31 0.6705 36 0.9612 22 0.5157 27 0.5472 32 0.6840 37 1.066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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