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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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锄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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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 诚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母 婴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和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凡 持 有 准 生 证 身 体 健 康 年 龄 为 岁 且 怀 孕 未 满 20 孕 周 之 妇 女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若 胎 儿 经 分 娩 后 为 活 体 婴 儿, 则 该 婴 儿 作 为 本 保 险 的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第 三 条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与 投 保 人 有 抚 养 赡 养 或 者 扶 养 关 系 的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近 亲 属,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的 其 他 人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第 四 条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和 变 更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指 定 孕 妇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孕 妇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但 应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保 险 人 批 注 后 生 效 投 保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孕 妇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由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指 定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保 险 人 承 担 以 下 保 险 责 任 : ( 一 ) 被 保 险 人 因 流 产 早 产 导 致 身 故, 或 住 院 分 娩 期 间 因 疾 病 意 外 而 致 身 故, 保 险 人 按 孕 妇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 ( 二 )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分 娩 期 间,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意 外 导 致 身 故, 保 险 人 按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 ( 三 )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诊 断 为 先 天 畸 形,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附 表 先 天 畸 形 给 付 比 例 表 的 规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为 先 天 畸 形 并 在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分 娩 期 间 因 疾 病 意 外 导 致 身 故, 保 险 人 仅 按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保 险 金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同 时 存 在 表 述 多 项 先 天 畸 形 的, 赔 偿 金 额 只 按 各 项 畸 形 中 保 险 金 额 最 高 项 给 付 责 任 免 除 第 六 条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或 在 下 列 期 间 导 致 身 故 或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或 在 下 列 期 间 导 致 身 故 或 先 天 畸 形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 ( 二 ) 被 保 险 人 自 致 伤 害 或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 三 )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 ( 四 ) 胎 儿 在 完 全 脱 离 母 体 前 已 死 亡 的 ; ( 五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家 属 不 遵 守 医 院 规 章 制 度 不 配 合 治 疗 ;
2 ( 六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拒 捕 自 杀 或 故 意 自 伤 ; ( 七 ) 被 保 险 人 殴 斗 醉 酒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 八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照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 九 )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处 方 药 物 ; ( 十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潜 水 跳 伞 攀 岩 探 险 活 动 武 术 比 赛 摔 跤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 ( 十 一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 ( 十 二 )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 十 三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 十 四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或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邪 教 组 织 活 动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对 投 保 人 按 日 计 算 退 还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一 日 的 按 一 日 计 算 ) 保 险 金 额 第 七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按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 ( 一 ) 孕 妇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约 定 并 于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 ( 二 )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为 孕 妇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的 20%( 若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超 过 一 人, 则 每 位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按 此 保 额 平 均 分 摊 ); ( 三 ) 婴 儿 先 天 畸 形 保 险 金 额 见 附 表 保 险 期 间 第 八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期 间 自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生 效 时 间 开 始, 至 被 保 险 人 分 娩 满 三 个 月 时 止 本 保 险 合 同 对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期 间 自 胎 儿 完 全 脱 离 母 体 时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分 娩 满 三 个 月 时 止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九 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采 用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格 式 条 款 的, 保 险 人 向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投 保 单 应 当 附 格 式 条 款,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合 同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第 十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人 认 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保 险
3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四 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第 十 五 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年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发 送 给 投 保 人 第 十 七 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上 述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与 给 付 第 十 八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的, 应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4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 孕 妇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由 孕 妇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1.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 3. 医 院 出 具 的 且 经 公 安 部 门 认 可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医 学 证 明 书 及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4. 被 保 险 人 的 准 生 证 ; 5. 孕 妇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和 身 份 证 明 ; 6. 若 申 请 人 为 代 理 人 的,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身 份 证 明 ; 7. 孕 妇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二 )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由 受 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1.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医 院 出 具 的 且 经 公 安 部 门 认 可 的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 3.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出 生 证 明 ; 4. 被 保 险 人 的 准 生 证 和 身 份 证 明 ; 5. 若 申 请 人 为 代 理 人 的,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身 份 证 明 ; 6.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三 ) 婴 儿 先 天 畸 形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由 婴 儿 先 天 畸 形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1.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医 院 出 具 的 先 天 畸 形 证 明 ; 3.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出 生 证 明 ; 4. 被 保 险 人 的 准 生 证 和 身 份 证 明 ; 5. 若 申 请 人 为 代 理 人 的,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 6. 婴 儿 先 天 畸 形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四 ) 本 公 司 认 为 必 要 时, 对 于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之 先 天 畸 形 可 以 另 行 指 定 医 师 或 医 院 予 以 鉴 定 检 查, 并 查 证 其 病 历, 费 用 由 本 公 司 负 担 第 十 九 条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争 议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5 第 二 十 一 条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合 同 解 除 处 理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不 得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经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可 以 采 用 附 加 批 注 或 批 单 的 方 式 变 更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这 种 附 加 批 注 或 批 单 是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本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与 附 加 批 注 或 批 单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附 加 批 注 或 批 单 为 准, 附 加 批 注 或 批 单 未 尽 之 处, 以 本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释 义 1 保 险 人 : 指 永 诚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意 外 :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3 医 院 : 指 本 公 司 与 投 保 人 约 定 的 定 点 医 院, 未 约 定 定 点 医 院 的, 则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评 审 确 定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作 为 诊 所 康 复 护 理 休 养 静 养 戒 酒 戒 毒 等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则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且 全 天 二 十 四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提 供 医 疗 及 护 理 服 务 4 先 天 畸 形 : 包 括 并 指 多 指 小 耳 唇 裂 腭 裂 马 蹄 内 ( 外 ) 翻 脊 柱 裂 唇 裂 合 并 腭 裂 联 体 双 胎 尿 道 下 裂 膈 疝 膀 胱 外 翻 直 肠 肛 门 狭 窄 或 闭 锁 食 道 狭 窄 或 闭 锁 脑 积 水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或 以 上 多 项 畸 形 合 并 发 生 的 情 况 5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6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 计 算 公 式 为 保 险 费 (1- 保 单 已 经 过 日 数 / 保 险 期 间 日 数 ) (1-25%) ;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一 日 的 按 一 日 计 算 7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8 孕 周 : 是 指 从 末 次 月 经 第 一 天 起 算 怀 孕 的 天 数 除 以 7 先 天 畸 形 种 类 先 天 畸 形 给 付 比 例 表 位 : 元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 开 胸 ) 联 体 双 胎 ( 开 胸 或 / 和 开 腹 ) 单 保 险 金 额 ( 以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为 基 础 )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100%
6 脊 柱 裂 膈 疝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80% 唇 裂 合 并 腭 裂 尿 道 下 裂 脑 积 水 膀 胱 外 翻 食 道 狭 窄 或 闭 锁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 不 开 胸 ) 联 体 双 胎 ( 不 开 胸 和 不 开 腹 ) 唇 裂 腭 裂 马 蹄 内 ( 外 ) 翻 直 肠 肛 门 狭 窄 或 闭 锁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60%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40% 并 指 多 指 小 耳 婴 儿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20% 说 明 :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同 时 存 在 上 述 多 项 先 天 畸 形 的, 赔 偿 金 额 只 按 各 项 畸 形 中 保 险 金 额 最 高 项 给 付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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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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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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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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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网 球 / 排 球 1 教 师 硕 士 四 级 男 性 诊 断 教 研 室 1 教 师 博 士 或 硕 士 六 级 本 科 阶 段 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男 士 温 病 教 研 室 2 教 师 博 士 或 硕 士 六 级 中 医 专 业 中 医 诊 断 教 研 室 诊 断 学 / 中 医 诊
校 本 部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或 土 木 工 程 医 学 类 / 计 算 机 / 图 书 馆 专 业 1 专 技 硕 士 以 上 六 级 1 专 技 硕 士 以 上 六 级 1 年 以 上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或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经 验 的 ( 限 男 性 ) 中 医 药 类 专 业 1 编 辑 博 士 六 级 医 学 或 生 物 学 专 业 医 学 或 生 物 学 专 业 2 实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平安(备案)[2009]N80号-平安评估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 安 评 估 师 事 务 所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凡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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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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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与 原 料 目 录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依 据 ] 为 规 范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和 保 健 食 品 原 料 目 录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中 华 人 民 共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