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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 安 在 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母 婴 安 康 保 险 条 款 (A 款 ) ( 众 安 在 线 )( 备 - 医 疗 保 险 ) 2016 ( 主 )041 号 1 总 则 1.1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1.2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在 二 十 周 岁 ( 释 义 见 6.1) 至 四 十 周 岁, 投 保 时 怀 孕 未 满 二 十 孕 周 ( 释 义 见 6.2) 且 身 体 健 康,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女 性 可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分 娩 的 新 生 儿 为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1.3 投 保 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应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1.4 受 益 人 (1)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订 立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应 确 定 其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保 险 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且 不 能 确 定 死 亡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由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上 批 注 对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发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保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应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2) 其 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除 身 故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均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1.5 保 险 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人 为 众 安 在 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保 障 内 容 2.1 保 险 责 任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分 为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和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投 保 人 可 只 投 保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也 可 在 投 保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的 同 时 选 择 投 保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但 不 能 单 独 投 保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所 投 保 的 保 险 责 任 一 经 确 定,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不 得 变 更 2.1.1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身 故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因 流 产 或 早 产 直 接 导 致 身 故 的, 或 在 住 院 分 娩 期 间 ( 不 超 过 产 后 42 天 ) 因 疾 病 导 致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一 次 性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2.1.2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1) 先 天 性 一 类 缺 陷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 释 义 见 6.3) 初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先 天 性 一 类 缺 陷 ( 无 论 一 种 或 者 多 种 ), 且 自 被 分 娩 之 日 起 7 日 后 仍 生 存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先 天 性 一 类 缺 陷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先 天 性 一 类 缺 陷 保 险 金,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对 于 部 分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无 法 完 全 确 诊 的 先 天 性 一 类 缺 陷, 保 险 人 给 予 最 长 不 超 过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一 年 的 确 诊 期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指 先 天 性 一 类 缺 陷 包 含 以 下 种 类 :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 开 胸 ) 脊 柱 裂 先 天 性 脑 积 水 脑 膨 出 食 道 闭 锁 或 狭 窄 腹 裂 联 体 双 胎 膀 胱 外 翻 (2) 先 天 性 二 类 缺 陷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初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先 天 性 二 类 缺 陷 ( 无 论 一 种 或 者 多 种 ), 且 自 被 分 娩 之 日 起 7 日 后 仍 生 存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先 天 性 二 类 缺 陷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先 天 性 二 类 缺 陷 保 险 金,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对 于 部 分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无 法 完 全 确 诊 的 先 天 性 二 类 缺 陷, 保 险 人 给 予 最 长 不 超 过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一 年 的 确 诊 期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指 先 天 性 二 类 缺 陷 包 含 以 下 种 类 :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 不 开 胸 ) 唇 裂 腭 裂 腭 裂 伴 有 唇 裂 多 指 ( 趾 ) 并 指 ( 趾 ) 先 天 性 耳 畸 形 四 肢 短 缺 缺 陷 直 肠 肛 门 闭 锁 或 狭 窄 ( 包 括 无 肛 ) 先 天 性 膈 疝 先 天 性 脐 膨 出 唐 氏 综 合 征 尿 道 下 裂 马 蹄 内 ( 外 ) 翻 足 先 天 性 缺 陷 种 类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详 见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缺 陷 种 类 对 应 ICD10 分 类 代 码 其 中, 初 次 确 诊 患 有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 开 胸 ) 应 以 医 院 出 具 的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的 诊 断 证 明 开 胸 手 术 记 录 及 其 他 开 胸 手 术 的 相 关 资 料 为 准, 且 开 胸 手 术 的 实 施 时 间 最 迟 不 超 过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一 年 2.2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导 致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先 天 性 缺 陷 的,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释 义 见 6.4);

(3)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但 按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不 在 此 限 ; (4)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5) 被 保 险 人 患 艾 滋 病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释 义 见 6.5); (6)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配 偶 罹 患 遗 传 性 疾 病 ( 释 义 见 6.6) 先 天 性 疾 病 ( 释 义 见 6.7),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释 义 见 6.8); (7)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知 悉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先 天 性 缺 陷 ; (8)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先 天 性 缺 陷 未 能 在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一 年 内 确 诊 2.3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一 经 确 定,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得 变 更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确 诊 同 时 患 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列 先 天 性 一 类 缺 陷 和 先 天 性 二 类 缺 陷 的, 保 险 人 按 照 各 类 缺 陷 的 保 险 金 额 分 别 给 付 保 险 金 无 论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人 数 为 多 少, 保 险 人 对 先 天 性 一 类 缺 陷 保 险 责 任 和 先 天 性 二 类 缺 陷 保 险 责 任 的 赔 付 金 额 均 以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的 各 项 责 任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2.4 保 险 期 间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自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始 日 零 时 开 始, 至 约 定 的 终 止 日 24 时 止 3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3.1 交 费 义 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否 则 保 险 费 交 清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3.2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投 保 单 并 回 答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询 问,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3.3 年 龄 的 确 定 与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年 龄, 应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确 定 的 周 岁 年 龄 为 准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合 年 龄 要 求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若 发 生 错 误, 保 险 人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1)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释

义 见 6.9); (2)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按 照 真 实 年 龄 所 需 收 取 的 保 费 较 高, 保 险 人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差 额 的 保 险 费 ; (3)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导 致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保 险 人 应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3.4 住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通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投 保 人 3.5 其 他 内 容 变 更 通 知 义 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投 保 人 需 变 更 合 同 其 他 内 容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申 请 保 险 人 同 意 后 出 具 批 单, 并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批 注 3.6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书 面 说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经 过 和 损 失 情 况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上 述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 释 义 见 6.10)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4 保 险 金 申 请 与 给 付 4.1 保 险 金 申 请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释 义 见 6.11)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的, 应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4.1.1 身 故 保 险 金 (1)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凭 证 ; (3)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4) 公 安 部 门 司 法 部 门 或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证 明 书 ; (5)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6)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7)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4.1.2 先 天 性 缺 陷 保 险 金 (1)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2)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保 险 合 同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3)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的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4) 医 院 出 具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先 天 性 缺 陷 的 诊 断 证 明, 先 天 性 缺 陷 诊 断 证 明 需 对 应 本 保 险 合 同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缺 陷 种 类 对 应 ICD10 分 类 代 码 ; (5)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实 施 开 胸 手 术 后,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申 请 按 先 天 性 一 类 缺 陷 保 险 责 任 赔 偿 的, 需 提 供 支 持 索 赔 的 全 部 账 单 证 明 信 息 和 证 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院 出 具 的 先 天 性 缺 陷 的 诊 断 证 明 病 历 资 料 手 术 记 录 出 院 小 结 医 学 诊 断 书 处 方 病 理 检 查 化 验 检 查 报 告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单 据 费 用 明 细 单 据 等 ; (6)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7)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4.2 保 险 金 给 付 (1)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2)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3)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4.3 诉 讼 时 效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5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争 议 处 理 5.1 合 同 的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凭 据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之 时 起,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退 还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5.2 合 同 的 争 议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且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依 法 向 保 险 人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5.3 法 律 适 用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6 释 义 6.1 周 岁 指 按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实 足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6.2 孕 周 指 怀 孕 周 数, 具 体 以 产 前 检 查 所 出 具 的 B 超 报 告 单 为 准 6.3 医 院 指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约 定 的 定 点 医 院 未 约 定 定 点 医 院 的, 则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合 法 经 营 的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公 立 医 院, 不 包 括 以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者 类 似 功 能 为 主 要 功 能 的 医 疗 机 构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系 统 的 充 分 的 诊 断 设 备, 全 套 外 科 手 术 设 备 及 提 供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与 护 理 服 务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作 为 诊 所 康 复 护 理 休 养 静 养 戒 酒 戒 毒 等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6.4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6.5 患 艾 滋 病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6.6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6.7 先 天 性 疾 病 指 一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疾 病 ( 症 状 或 体 征 ) 这 些 疾 病 是 指 因 人 的 遗 传 物 质 ( 包 括 染 色 体 以 及 位 于 其 中 的 基 因 ) 发 生 了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改 变 而 引 起 的, 或 因 母 亲 怀 孕 期 间 受 到 内 外 部 环 境 中 某 些 物 理 化 学 和 生 物 等 因 素 的 作 用, 使 胎 儿 局 部 细 胞 发 育 异 常, 导 致 婴 儿 出 生 时 有 关 器 官 系 统 在 结 构 或 功 能 上 呈 现 异 常 6.8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6.9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1-( 保 险 单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天 数 )] (1- 退 保 手 续 费 率 )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退 保 手 续 费 率 由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6.10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6.11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指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或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缺 陷 种 类 对 应 ICD10 分 类 代 码 新 生 儿 缺 陷 种 类 ICD10 疾 病 分 类 ICD10 疾 病 名 称 代 码 Q20 心 腔 和 心 连 接 的 先 天 性 畸 形 Q21 心 间 隔 先 天 性 畸 形 Q22 肺 动 脉 瓣 和 三 尖 瓣 先 天 性 畸 形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 开 胸 ) Q23 主 动 脉 瓣 和 二 尖 瓣 先 天 性 畸 形 Q24 心 脏 的 其 他 先 天 性 畸 形 Q25 大 动 脉 先 天 性 畸 形 Q26 大 静 脉 先 天 性 畸 形 Q00.1 颅 脊 柱 裂 先 天 性 一 脊 柱 裂 Q05 脊 柱 裂 类 缺 陷 先 天 性 脑 积 水 Q03 先 天 性 脑 积 水 脑 膨 出 Q01 脑 膨 出 Q39.0 食 管 闭 锁, 不 伴 有 瘘 食 道 闭 锁 或 狭 窄 Q39.1 食 管 闭 锁, 伴 有 气 管 食 管 瘘 Q39.3 先 天 性 食 管 狭 窄 腹 裂 Q79.3 腹 裂 联 体 双 胎 Q89.4 联 体 双 胎 膀 胱 外 翻 Q64.1 膀 胱 外 翻 Q20 心 腔 和 心 连 接 的 先 天 性 畸 形 Q21 心 间 隔 先 天 性 畸 形 Q22 肺 动 脉 瓣 和 三 尖 瓣 先 天 性 畸 形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 不 开 Q23 主 动 脉 瓣 和 二 尖 瓣 先 天 性 畸 形 胸 ) Q24 心 脏 的 其 他 先 天 性 畸 形 Q25 大 动 脉 先 天 性 畸 形 Q26 大 静 脉 先 天 性 畸 形 先 天 性 二 唇 裂 Q36 唇 裂 类 缺 陷 腭 裂 Q35 腭 裂 腭 裂 伴 有 唇 裂 Q37 腭 裂, 伴 有 唇 裂 多 指 ( 趾 ) Q69 多 指 ( 趾 ) 并 指 ( 趾 ) Q70 并 指 ( 趾 ) 先 天 性 耳 畸 形 Q16 引 起 听 力 缺 陷 的 耳 先 天 性 畸 形 Q17 耳 的 其 他 先 天 性 畸 形 四 肢 短 缺 缺 陷 Q71 上 肢 短 缺 缺 陷

Q72 下 肢 短 缺 缺 陷 Q42.2 肛 门 先 天 性 缺 如 闭 锁 和 狭 窄, 伴 有 瘘 直 肠 肛 门 闭 锁 或 狭 窄 Q42.3 肛 门 先 天 性 缺 如 闭 锁 和 狭 窄, 不 伴 有 瘘 ( 包 括 无 肛 ) Q42.0 直 肠 先 天 性 缺 如 闭 锁 和 狭 窄, 伴 有 瘘 Q42.1 直 肠 先 天 性 缺 如 闭 锁 和 狭 窄, 不 伴 有 瘘 先 天 性 膈 疝 Q79.0 先 天 性 膈 疝 先 天 性 脐 膨 出 Q79.201 先 天 性 脐 膨 出 唐 氏 综 合 征 Q90 唐 氏 综 合 征 尿 道 下 裂 Q54 尿 道 下 裂 马 蹄 内 ( 外 ) 翻 足 Q66.000 马 蹄 内 翻 足 Q66.601 先 天 性 马 蹄 外 翻 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