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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REAL GOLD MINING LIMITED 瑞 金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 246) 獨 立 法 證 調 查 報 告 茲 提 述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公 佈 董 事 會 謹 此 以 概 述 FTI 於 其 獨 立 法 證 調 查 中 有 關 原 先 範 圍 之 調 查 結 果 及 建 議 的 形 式, 向 股 東 提 供 有 關 達 成 恢 復 買 賣 條 件 最 新 發 展 之 更 新 資 料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有 關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暫 停 買 賣 之 公 佈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有 關 恢 復 買 賣 條 件 之 公 佈 以 及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有 關 本 公 司 達 成 恢 復 買 賣 條 件 進 度 之 更 新 資 料 的 公 佈 ( 該 等 公 佈 ) 除 另 有 界 定 者 外, 本 公 佈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等 公 佈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董 事 會 謹 此 向 股 東 提 供 有 關 達 成 恢 復 買 賣 條 件 最 新 發 展 之 更 新 資 料 作 為 恢 復 買 賣 條 件 之 一 部 分, 必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法 證 專 家 就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之 公 佈 所 載 若 干 事 項 進 行 法 證 會 計 調 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就 此 目 的 聘 用 之 獨 立 法 證 專 家 FTI 已 就 其 有 關 原 先 範 圍 之 法 證 調 查 完 成 一 份 報 告 ( 該 報 告 ) 本 公 佈 旨 在 概 述 該 報 告 所 載 有 關 原 先 範 圍 之 主 要 調 查 結 果 及 建 議 1

調 查 背 景 範 圍 及 目 標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09 條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六 月 一 日 六 月 十 九 日 及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作 出 之 公 佈 誠 如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作 出 之 公 佈 所 述, 恢 復 買 賣 條 件 之 一 為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法 證 專 家 就 下 列 事 項 進 行 法 證 會 計 調 查 : 1. 關 於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 所 載 財 務 資 料 與 南 華 早 報 自 工 商 局 所 獲 資 料 存 在 差 異 的 指 控 ; 2. 在 董 事 會 事 先 不 知 悉 或 未 獲 得 董 事 會 批 准 之 情 況 下 作 出 該 等 抵 押 ; 及 3.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上 半 年 存 在 未 披 露 關 連 交 易 ( 即 收 購 事 項 及 授 予 該 等 貸 款 ), 不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作 為 達 成 恢 復 買 賣 條 件 之 一 部 分, FTI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日 獲 聘 用 就 上 述 事 項 ( 即 其 調 查 的 原 先 範 圍 ) 進 行 法 證 會 計 調 查 主 要 調 查 結 果 根 據 FTI 就 原 先 範 圍 編 製 之 該 報 告, FTI 之 主 要 調 查 結 果 概 述 如 下 與 工 商 局 檔 案 存 在 差 異 之 指 控 南 華 早 報 就 本 集 團 工 商 局 檔 案 作 出 之 指 控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及 六 月 一 日 作 出 之 公 佈 FTI 從 本 公 司 獲 得 : (1)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從 中 國 內 蒙 古 赤 峰 市 工 商 局 獲 得 之 三 家 營 運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之 工 商 局 檔 案 副 本 ; 及 (2)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合 併 工 作 底 稿 南 華 早 報 聲 稱, 彼 等 所 獲 得 的 工 商 局 檔 案 顯 示, 三 家 營 運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均 產 生 淨 虧 損 然 而,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所 獲 得 的 工 商 局 檔 案 顯 示,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三 家 營 運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均 錄 得 淨 溢 利 在 比 較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所 獲 得 的 工 商 局 檔 案 與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合 併 工 作 底 稿 後, FTI 指 出,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所 報 告 之 收 入 並 無 差 異 及 所 報 告 之 淨 溢 利 則 存 在 微 不 足 道 的 差 異 ( 其 後 已 在 得 FTI 信 納 的 情 況 下 清 除 有 關 差 異 ) FTI 亦 已 審 閱 本 集 團 前 任 核 數 師 之 通 信 本 集 團 前 任 核 數 師 提 供 書 面 確 認, 確 認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所 獲 得 的 工 商 局 檔 案 所 載 之 財 務 資 料 與 之 前 就 審 核 目 的 向 彼 等 提 供 之 管 理 賬 目 一 致 2

FTI 亦 已 比 較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所 獲 得 的 工 商 局 檔 案 與 從 國 家 稅 務 局 所 獲 得 的 三 家 營 運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檔 案, 並 留 意 到 與 其 中 報 告 的 收 入 有 關 之 若 干 差 異 鑑 於 該 等 差 異, FTI 已 向 本 公 司 若 干 董 事 及 相 關 附 屬 公 司 的 管 理 層 人 員 作 出 查 詢 其 後 已 在 取 得 FTI 信 納 的 情 況 下 清 除 該 等 差 異 直 至 該 報 告 日 期, FTI 無 法 獨 立 地 從 工 商 局 相 關 辦 公 室 調 取 任 何 檔 案 基 於 FTI 從 本 公 司 取 得 的 由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調 取 的 檔 案, FTI 的 調 查 顯 示, 概 無 操 縱 或 錯 誤 陳 述 本 集 團 之 收 入 溢 利 及 現 金 狀 況 之 事 發 生 於 該 報 告 定 稿 後, 本 公 司 已 安 排 其 獲 授 權 人 士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起 的 一 週 內, 在 FTI 的 監 督 下 親 自 從 工 商 局 相 關 辦 公 室 調 取 文 檔 進 一 步 詳 情 將 載 於 在 適 當 時 刊 發 的 公 佈 內 富 邦 工 業 股 份 抵 押 有 關 富 邦 工 業 抵 押 之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作 出 的 公 佈 內 FTI 已 就 該 等 抵 押 : (i) 審 閱 關 於 該 等 抵 押 之 抵 押 文 件 及 本 公 司 賬 簿 及 記 錄 ; (ii) 對 本 公 司 若 干 董 事 進 行 訪 談 ; (iii) 對 在 香 港 及 中 國 取 得 之 電 子 數 據 進 行 計 算 機 法 證 調 查 ; (iv) 對 提 取 自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會 計 系 統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期 間 的 財 務 資 料 進 行 法 證 審 閱 ; 及 (v) 與 多 家 銀 行 的 多 家 分 行 聯 絡, 以 確 認 是 否 存 在 以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資 產 作 出 的 任 何 其 他 抵 押 FTI 的 審 閱 顯 示, 概 無 顯 示 有 該 等 抵 押 的 交 易 記 錄 在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會 計 記 錄 中 在 南 華 早 報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聯 絡 本 公 司 之 前, 董 事 會 並 不 知 悉 該 等 抵 押 該 等 抵 押 已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由 浦 發 銀 行 解 除 除 該 等 抵 押 外, FTI 並 無 發 現 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於 自 本 公 司 上 市 起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作 出 任 何 抵 押 該 報 告 亦 指 出, FTI 之 調 查 顯 示, 概 無 與 本 公 司 資 產 透 過 該 等 抵 押 遭 任 何 侵 吞 ( 或 試 圖 侵 吞 ) 有 關 之 事 件 或 事 項 須 提 請 注 意 然 而, FTI 認 為, 於 該 等 抵 押 生 效 期 間, 倘 與 吳 先 生 有 關 的 相 關 公 司 拖 欠 其 貸 款, 則 本 公 司 承 擔 要 將 其 很 大 部 分 中 國 資 產 的 控 制 權 轉 讓 予 浦 發 銀 行 的 風 險 不 過, 由 於 該 等 公 司 於 有 關 期 間 並 無 拖 欠, 故 該 風 險 並 無 轉 化 為 虧 損 另 外 已 獲 確 認 平 安 銀 行 水 貝 珠 寶 支 行 為 涉 及 力 滙 定 期 存 款 之 抵 押 ( 力 滙 抵 押 ) 的 受 質 銀 行, 力 滙 抵 押 乃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期 間 ( 超 出 原 先 範 圍 的 期 間 ) 作 出 力 滙 抵 押 之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之 公 佈, 且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之 另 一 份 公 佈 所 述, 已 與 FTI 協 定, FTI 負 責 之 工 作 範 3

圍 將 被 擴 大, 以 包 含 ( 其 中 包 括 ) 調 查 導 致 作 出 力 滙 抵 押 之 情 況 ( 擴 大 範 圍 ) FTI 有 關 擴 大 範 圍 的 發 現 及 建 議 將 於 另 一 份 報 告 中 載 列, 該 報 告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底 之 前 定 稿 收 購 採 礦 及 勘 探 權 收 購 事 項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的 公 佈 就 收 購 事 項 而 言, FTI 已 : (i) 審 閱 相 關 採 礦 及 勘 探 許 可 證 相 關 交 易 文 件 由 本 公 司 的 中 國 及 蒙 古 法 律 顧 問 編 製 的 法 律 意 見 草 稿 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會 議 記 錄 相 關 期 間 的 銀 行 對 賬 單 及 會 計 記 錄 ; 及 (ii) 對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若 干 董 事 及 管 理 層 進 行 訪 談 根 據 FTI 的 調 查, 於 進 行 收 購 事 項 時 在 任 之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因 疏 忽 而 沒 有 達 成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相 關 的 批 准 及 披 露 規 定 之 要 求 FTI 已 審 閱 本 公 司 的 會 計 記 錄 及 銀 行 對 賬 單, 並 確 認 本 公 司 已 就 收 購 事 項 向 Top Lucky( 採 礦 及 勘 探 許 可 證 的 擁 有 人 ) 及 相 信 是 由 Top Lucky 指 定 的 若 干 其 他 實 體 支 付 449.2 百 萬 港 元 之 款 項 FTI 亦 注 意 到, 本 公 司 隨 後 向 Top Lucky 發 出 一 份 終 止 通 知, 要 求 根 據 收 購 協 議 退 還 該 等 已 付 款 項 除 Top Lucky 所 表 述 可 開 採 資 源 的 價 值 不 會 低 於 所 協 定 代 價 的 金 額 外, FTI 無 法 找 到 就 收 購 事 項 協 定 的 代 價 之 任 何 清 晰 基 準 FTI 亦 認 為, 在 沒 有 Top Lucky 正 式 書 面 指 示 的 情 況 下 向 Top Lucky 以 外 的 收 款 人 作 出 付 款, 或 會 在 Top Lucky 否 認 已 收 到 本 公 司 作 出 的 任 何 付 款 時 形 成 一 項 潛 在 風 險 FTI 在 其 調 查 過 程 中 亦 注 意 到,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與 僑 興 電 子 訂 立 了 一 份 意 向 書 ( 第 一 份 意 向 書 ), 其 目 的 為 收 購 有 關 一 個 位 於 蒙 古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礦 場 之 勘 探 許 可 證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根 據 第 一 份 意 向 書 支 付 了 19,998,800 港 元 之 按 金, 而 本 公 司 獲 授 獨 家 權 利 就 該 礦 場 進 行 盡 職 調 查 各 方 亦 同 意, 倘 本 公 司 於 進 行 盡 職 調 查 後 確 認, 礦 場 的 資 源 水 平 符 合 本 公 司 的 收 購 標 準, 則 將 釐 定 收 購 價, 而 19,998,800 港 元 之 按 金 將 用 作 收 購 的 部 分 收 購 代 價 計 劃 收 購 事 項 並 無 進 行, 而 該 按 金 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全 額 退 還 本 公 司 FTI 注 意 到, 與 僑 興 電 子 簽 訂 的 第 一 份 意 向 書 中 的 交 易 並 不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的 相 關 比 率 要 求, 故 無 需 就 其 作 出 通 知 及 披 露 FTI 無 法 基 於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確 定 僑 興 電 4

子 於 簽 訂 第 一 份 意 向 書 時 是 否 屬 本 公 司 於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關 連 人 士 然 而, FTI 在 該 報 告 中 陳 述, 其 有 理 由 相 信 僑 興 電 子 在 若 干 方 面 與 吳 先 生 有 關 連 於 其 調 查 過 程 中, FTI 注 意 到,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與 名 為 韓 凱 ( 韓 先 生 ) 的 人 士 簽 訂 了 另 一 份 意 向 書 ( 第 二 份 意 向 書 ) 根 據 第 二 份 意 向 書, 韓 先 生 持 有 喜 勁 100% 的 股 權, 而 喜 勁 則 持 有 新 亞 洲 ( 為 蒙 古 人 民 共 和 國 三 個 礦 場 勘 探 權 的 擁 有 人 )80% 的 股 權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根 據 第 二 份 意 向 書 支 付 合 共 150 百 萬 港 元 之 按 金, 而 本 公 司 獲 授 獨 家 權 利 就 收 購 喜 勁 的 100% 股 份 對 該 三 個 礦 場 進 行 盡 職 調 查 各 方 亦 同 意, 倘 本 公 司 於 進 行 盡 職 調 查 後 確 認, 三 個 礦 場 的 資 源 水 平 符 合 本 公 司 的 收 購 標 準, 則 將 釐 定 收 購 價, 而 合 共 150 百 萬 港 元 之 按 金 將 用 作 收 購 的 部 分 收 購 代 價 最 後, 該 收 購 事 項 並 無 進 行, 而 已 支 付 按 金 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全 額 退 還 本 公 司 FTI 認 為, 由 於 第 二 份 意 向 書 的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之 最 高 適 用 比 率 超 過 5%, 因 此 該 交 易 應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予 以 通 告 及 披 露 FTI 無 法 確 定 該 協 議 是 否 與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訂 立 提 供 予 吳 先 生 的 該 等 貸 款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的 公 佈 載 有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至 四 月 期 間 向 吳 先 生 作 出 該 等 貸 款 之 詳 情, 總 額 約 為 955 百 萬 港 元 ( 為 該 等 貸 款 提 取 金 額 的 總 額 ) FTI 注 意 到, 該 約 316 百 萬 港 元 另 加 應 計 利 息 約 29 百 萬 港 元 ( 合 共 約 345 百 萬 港 元 ) 之 貸 款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仍 未 償 還 FTI 在 其 調 查 中 注 意 到, 於 本 公 司 授 出 該 等 貸 款 時 在 任 的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因 疏 忽 而 沒 有 達 成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相 關 的 批 准 及 披 露 要 求 此 外, 並 非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成 員 的 吳 先 生 曾 對 本 公 司 若 干 銀 行 賬 戶 的 運 作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力 另 外, 本 公 司 向 吳 先 生 授 予 的 該 等 貸 款 中 的 其 中 兩 筆 為 免 息, 因 此 與 之 相 關 的 交 易 不 符 合 本 公 司 的 利 益 債 務 重 組 FTI 注 意 到,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就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未 償 還 貸 款 ( 另 加 應 計 利 息 ) 約 345 百 萬 港 元 及 Top Lucky 於 收 購 協 議 項 下 結 欠 的 款 項 449.2 百 萬 港 元 ( 合 共 約 794 百 萬 港 元 ( 債 務 )) 訂 立 債 務 重 組 協 議 根 據 債 務 重 組 協 議, 本 公 司 基 於 債 務 由 新 5

債 務 人 承 擔 而 同 意 不 向 吳 先 生 及 Top Lucky 追 討 償 還 債 務 FTI 的 調 查 發 現, 於 該 報 告 日 期, 債 務 重 組 協 議 項 下 約 165 百 萬 港 元 之 本 金 金 額 仍 未 償 還 電 腦 法 證 調 查 FTI 注 意 到, 載 有 就 電 腦 法 證 調 查 而 獲 取 的 本 公 司 中 國 電 子 數 據 的 硬 盤 僅 載 有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或 十 月 以 來 創 建 的 電 子 數 據 FTI 獲 本 公 司 的 中 國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人 員 告 知, 位 於 本 公 司 中 國 辦 公 室 的 電 腦 硬 盤 已 於 FTI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到 訪 為 其 提 取 映 像 前 被 更 換 FTI 亦 注 意 到, 當 前 的 硬 盤 乃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及 十 月 製 造, 而 在 中 國 處 置 舊 硬 盤 時 並 沒 有 為 數 據 備 份 或 將 數 據 轉 移 有 關 控 制 政 策 及 程 序 之 建 議 FTI 在 該 報 告 中 指 出 本 集 團 現 有 控 制 政 策 及 程 序 中 與 調 查 標 的 事 項 有 關 之 若 干 缺 陷,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以 下 各 項 : 1. 欠 缺 收 購 礦 場 及 授 出 貸 款 與 作 出 抵 押 之 標 準 及 指 引 ; 2. 沒 有 訂 立 有 關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披 露 規 定 是 否 適 用 的 指 引 ; 3. 本 公 司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有 單 一 董 事 的 情 況, 這 意 味 著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欠 缺 一 種 監 督 職 能 ; 4. 欠 缺 有 關 本 集 團 作 出 收 購 及 授 出 貸 款 之 盡 職 調 查 ( 包 括 缺 乏 對 收 購 的 估 值 ); 5. 若 干 交 易 所 需 的 內 部 批 准 欠 一 致 及 欠 清 晰 ; 6. 若 干 董 事 缺 乏 對 有 關 收 購 的 現 有 政 策 ( 及 其 文 件 ) 的 認 識 ; 7. 缺 乏 與 編 製 及 呈 交 工 商 局 檔 案 有 關 的 書 面 政 策 及 程 序 ; 及 8. 缺 乏 適 當 的 數 據 備 份 程 序, 導 致 在 處 置 中 國 的 硬 盤 時 數 據 未 獲 備 份 或 轉 移 6

鑒 於 FTI 指 出 本 公 司 現 有 控 制 政 策 及 程 序 中 與 調 查 有 關 之 缺 陷, FTI 已 作 出 若 干 建 議,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下 列 各 項 : 1. 應 為 客 觀 評 價 及 評 估 潛 在 收 購 礦 場 事 項 設 立 一 套 指 引 及 標 準, 並 應 將 在 董 事 會 會 議 討 論 及 經 董 事 會 會 議 批 准 的 重 大 收 購 事 項 進 行 歸 檔 處 理 2. 應 強 化 與 批 准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作 出 付 款 有 關 的 內 部 監 控, 包 括 與 銀 行 賬 戶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有 關 的 內 部 監 控 3. 董 事 會 的 審 核 及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負 責 審 閱 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授 出 貸 款 4. 不 應 頻 繁 提 供 貸 款 5.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應 避 免 產 生 單 一 董 事 的 情 況 6.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考 慮 或 批 准 的 所 有 重 大 事 項 或 作 出 的 重 要 決 定, 應 妥 為 歸 檔 並 適 時 向 本 公 司 報 告 7. 納 入 工 商 局 檔 案 的 任 何 財 務 報 表 應 經 相 應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的 相 關 財 務 主 管 及 董 事 妥 為 審 閱 及 批 准 8. 應 為 每 一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保 存 一 本 記 錄 所 有 工 商 局 檔 案 的 登 記 冊 9. 倘 合 適 或 有 必 要,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事 務 應 提 請 董 事 會 注 意, 而 董 事 會 ( 連 同 其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應 確 保 審 議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的 事 項 時 有 考 慮 本 集 團 的 利 益, 而 所 通 過 的 決 議 案 符 合 本 集 團 的 利 益 10. 倘 合 適 或 有 必 要, 應 有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及 或 法 律 顧 問 的 參 與, 以 確 保 完 全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特 別 是 任 何 披 露 規 定 11. 應 設 有 資 訊 科 技 流 程, 以 保 證 有 常 規 的 備 份, 並 應 在 本 集 團 的 每 一 業 務 地 點 設 立 記 錄 數 據 中 央 儲 存 庫 董 事 會 已 審 閱 載 於 有 關 原 先 範 圍 之 該 報 告 的 FTI 之 調 查 結 果 及 建 議, 並 將 竭 盡 所 能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實 施 該 報 告 所 建 議 的 必 要 補 救 措 施 7

暫 停 買 賣 本 公 司 股 份 將 繼 續 暫 停 買 賣,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釋 義 二 零 零 九 年 抵 押 指 根 據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的 抵 押 協 議 向 浦 發 銀 行 抵 押 利 達 於 富 邦 工 業 的 股 份 二 零 一 零 年 抵 押 指 根 據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月 七 日 的 抵 押 協 議 向 浦 發 銀 行 抵 押 利 達 於 富 邦 工 業 的 股 份 收 購 事 項 指 本 公 司 收 購 有 關 兩 個 位 於 蒙 古 庫 蘇 古 爾 省 的 磷 礦 之 採 礦 及 勘 探 權 收 購 協 議 指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二 日 的 收 購 協 議 及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九 日 有 關 收 購 事 項 的 補 充 協 議 工 商 局 指 中 國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巴 林 左 旗 國 濤 指 巴 林 左 旗 國 濤 礦 產 品 貿 易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董 事 會 指 瑞 金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赤 峰 南 台 子 指 赤 峰 南 台 子 金 礦 有 限 公 司 赤 峰 石 人 溝 指 赤 峰 石 人 溝 金 礦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本 公 司 指 瑞 金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債 務 重 組 協 議 指 本 公 司 吳 先 生 Top Lucky 及 新 債 務 人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訂 立 的 債 務 重 組 協 議 FTI 指 FTI Consulting (Hong Kong) Limited 富 邦 工 業 指 富 邦 工 業 ( 惠 州 ) 有 限 公 司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定 貨 幣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指 本 公 司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 現 為 King & Wood Mallesons )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8

利 達 指 利 達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該 等 貸 款 指 本 公 司 與 吳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 訂 立 一 份 貸 款 協 議 )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 訂 立 兩 份 貸 款 協 議 ) 訂 立 的 三 份 貸 款 協 議 項 下 的 三 項 貸 款 吳 先 生 指 吳 瑞 林 (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新 亞 洲 指 新 亞 洲 南 戈 壁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新 債 務 人 指 全 民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金 勝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該 等 抵 押 指 二 零 零 九 年 抵 押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抵 押 喜 勁 指 喜 勁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僑 興 電 子 指 僑 興 電 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恢 復 買 賣 指 本 公 司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恢 復 買 賣 恢 復 買 賣 條 件 指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之 公 佈 所 載, 聯 交 所 對 本 公 司 施 加 的 恢 復 買 賣 條 件 力 滙 指 力 滙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國 家 稅 務 局 指 當 地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局 南 華 早 報 指 南 華 早 報 股 東 指 本 公 司 股 東 浦 發 銀 行 指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 ( 惠 州 分 行 ) 特 別 調 查 委 員 會 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成 立 的 特 別 調 查 委 員 會, 負 責 對 南 華 早 報 針 對 本 公 司 作 出 的 指 控 及 就 回 應 市 場 投 機 及 監 管 質 詢 進 行 內 部 調 查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9

三 家 營 運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指 巴 林 左 旗 國 濤 赤 峰 南 台 子 及 赤 峰 石 人 溝 Top Lucky 指 Top Lucky Management Limited 承 董 事 會 命 瑞 金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陸 田 俊 內 蒙 古 赤 峰 市,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陸 田 俊 先 生 ( 主 席 ) 馬 文 學 先 生 崔 杰 先 生 及 李 慶 先 生 ; 而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李 小 平 先 生 趙 恩 光 先 生 及 楊 以 誠 先 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