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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代 會 計 第 五 卷 第 一 期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121-137 頁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Volume 5 Number 1, May 2004 PP.121-137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邁 向 國 際 接 軌 * 鍾 慧 貞 壹 前 言 資 本 市 場 全 球 化 為 時 勢 所 趨, 隨 著 企 業 全 球 佈 局 多 元 籌 資 趨 勢, 國 內 許 多 上 市 ( 櫃 ) 公 司 多 已 前 往 國 外 交 易 所 掛 牌 交 易, 或 於 國 外 發 行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募 集 資 金, 相 關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及 報 表 編 製 均 須 符 合 當 地 法 令 規 定 ; 且 國 際 間 商 業 交 易 日 趨 頻 繁, 國 內 企 業 為 擴 展 海 外 市 場, 多 於 國 外 設 置 海 外 子 公 司, 如 國 內 會 計 制 度 與 國 際 規 定 一 致, 減 少 企 業 為 因 應 國 內 外 不 同 規 定 而 須 調 整 相 關 財 務 資 訊, 將 可 節 省 企 業 編 製 相 關 報 表 之 成 本, 有 助 於 企 業 之 國 際 化, 並 利 於 吸 引 外 資 投 資 國 內 企 業, 故 將 國 際 相 關 制 度 與 規 範 融 入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及 會 計 原 則, 以 促 進 會 計 資 訊 之 國 際 化, 俾 與 國 際 資 本 市 場 調 和 與 接 軌 乃 為 重 要 課 題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鑒 於 企 業 經 營 的 全 球 化, 各 國 會 計 處 理 已 走 向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財 政 部 依 據 九 十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經 濟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財 金 組 共 識, 於 九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成 立 健 全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推 動 改 革 小 組, 其 中 並 規 劃 提 昇 會 計 原 則 與 國 際 調 和 議 題,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全 面 檢 討 健 全 會 計 制 度, 以 提 昇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與 透 明 度, 另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證 期 會 ) 也 積 極 配 合 先 進 國 家 的 脈 動, 在 會 計 處 理 與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方 面 全 力 推 動 與 國 際 接 軌, 並 已 陸 續 推 動 多 項 資 訊 揭 露 與 公 開 之 改 革 措 施 本 文 先 就 健 全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推 動 改 革 小 組 中 有 關 提 昇 會 計 原 則 與 國 際 調 和 之 執 行 成 果 作 重 點 說 明, 再 就 推 動 金 融 商 品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期 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之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措 施 等 進 行 分 析, 最 後 以 應 持 續 推 動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建 議 事 項 作 為 本 文 的 結 論 *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122 當 代 會 計 貳 提 昇 會 計 原 則 與 國 際 調 和 之 執 行 成 果 為 推 動 國 際 相 關 制 度 與 規 範 融 入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及 會 計 原 則, 以 促 進 會 計 資 訊 之 國 際 化, 並 提 供 投 資 人 公 開 透 明 的 會 計 資 訊, 依 健 全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推 動 改 革 小 組 所 訂 目 標, 由 證 期 會 商 業 司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 及 證 券 交 易 所 以 專 業 分 工 方 式 逐 步 推 動 改 革 措 施, 以 下 重 點 說 明 相 關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果 : 一 修 訂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及 商 業 會 計 法 [ 一 ] 為 因 應 企 業 經 營 環 境 及 實 務 之 劇 烈 變 動, 並 提 升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健 全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配 合 九 十 年 公 司 法 修 正 內 容, 檢 視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有 關 資 本 公 積 之 相 關 規 定, 於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十 四 條 及 第 四 十 條 條 文 修 訂, 俾 為 公 司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之 依 循 相 關 修 正 條 文 摘 述 如 下 : 第 二 十 五 條 資 本 公 積 指 股 票 溢 價 資 產 重 估 增 值 處 分 資 產 溢 價 自 合 併 而 消 滅 之 公 司 所 承 受 之 資 產 價 額, 減 除 自 該 公 司 所 承 擔 之 債 務 及 向 該 公 司 股 東 給 付 額 之 餘 額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等 非 由 營 業 結 果 所 產 生 之 權 益 前 項 所 列 資 本 公 積 應 按 其 性 質 分 別 列 示 第 三 十 四 條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費 用 指 本 期 內 非 因 經 常 營 業 活 動 所 發 生 之 收 入 及 費 用,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費 用 投 資 損 益 兌 換 損 益 及 處 分 投 資 損 益 等 利 息 收 入 及 利 息 費 用 應 分 別 列 示 ; 投 資 損 益 兌 換 損 益 及 處 分 投 資 損 益 得 以 其 淨 額 列 示 處 分 資 產 之 損 失 應 依 其 性 質 列 為 營 業 外 費 用 或 非 常 損 失 第 四 十 條 業 主 權 益 變 動 表 為 表 示 業 主 權 益 組 成 項 目 變 動 情 形 之 報 表 ; 其 項 目 分 類 與 內 涵 如 下 : 一 資 本 或 股 本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未 餘 額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邁 向 國 際 接 軌 123 二 資 本 公 積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未 餘 額 三 保 留 盈 餘 或 累 積 虧 損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 一 ) 期 初 餘 額 ( 二 ) 前 期 損 益 調 整 項 目 ( 三 ) 本 期 淨 利 或 淨 損 ( 四 ) 轉 列 資 本 公 積 之 處 分 資 產 利 益 淨 額 ( 五 ) 提 列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及 分 派 股 利 等 項 目 ( 六 ) 期 未 餘 額 四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未 實 現 跌 價 損 失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五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六 庫 藏 股 票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前 期 損 益 調 整 不 列 入 當 期 損 益 而 直 接 列 於 業 主 權 益 項 下 之 未 實 現 損 益 項 目, 如 換 算 調 整 數 及 資 本 公 積 變 動 等 項 目 所 生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或 利 益 應 直 接 列 入 各 該 項 目, 以 淨 額 列 示 [ 二 ] 近 年 來 經 濟 環 境 變 動 迅 速, 企 業 活 動 日 益 電 子 化 國 際 化, 會 計 理 論 亦 日 趨 發 展, 為 因 應 上 述 企 業 經 營 環 境 及 實 務 之 劇 烈 變 動, 並 藉 以 提 升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健 全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爰 進 行 商 業 會 計 法 全 盤 檢 討 修 正, 其 重 點 包 括 : 1 因 應 會 計 原 則 之 多 變 性, 刪 除 第 六 章 入 帳 基 礎 及 第 七 章 損 益 計 算, 改 由 本 法 授 權 之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規 範 (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四 十 一 條 至 第 六 十 一 條 第 六 十 三 條 及 第 六 十 四 條 ) 2 為 預 防 經 濟 犯 罪, 以 收 嚇 阻 之 效, 修 改 部 分 條 文 以 提 高 罰 責 之 額 度 (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四 十 六 條 及 第 五 十 一 條 至 第 五 十 四 條 ) 3 配 合 商 業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處 理 會 計 事 務 之 需 要, 排 除 部 分 條 文 之 適 用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七 條 )

124 當 代 會 計 4 依 簡 化 原 則, 刪 除 會 計 細 部 規 範, 改 由 本 法 授 權 之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規 範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七 條 及 第 二 十 四 條 ) 5 配 合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一 號 財 務 會 計 觀 念 架 構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之 規 定, 修 改 財 務 報 表 必 要 註 釋 之 內 容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六 條 ) [ 三 ] 研 議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條 及 第 二 百 四 十 條 有 關 股 息 及 紅 利 分 派 之 規 定, 是 否 構 成 員 工 分 紅 會 計 處 理 與 國 際 接 軌 上 之 障 礙, 依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條 及 第 二 百 四 十 條 之 規 定, 員 工 分 紅 係 企 業 於 年 度 終 了 結 算 有 盈 餘 時, 公 司 依 章 程 規 定 並 經 股 東 會 通 過 後, 始 可 分 配 予 員 工, 又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商 業 盈 餘 之 分 配, 如 股 息 紅 利 等 不 得 作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之 規 定 將 員 工 分 紅 視 為 盈 餘 分 配 處 理 是 以,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條 及 第 二 百 四 十 條 有 關 股 息 及 紅 利 分 派 之 規 定, 係 規 範 員 工 分 紅 之 法 律 依 據 至 於 員 工 分 紅 之 會 計 處 理 係 依 據 商 業 會 計 法 之 規 定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條 及 第 二 百 四 十 條 並 不 會 構 成 員 工 分 紅 會 計 處 理 與 國 際 接 軌 上 之 障 礙, 並 無 調 整 必 要 二 修 正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 以 下 稱 編 製 準 則 ) 與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趨 於 一 致, 便 於 企 業 適 用 並 提 高 資 訊 揭 露 之 透 明 度, 且 國 際 證 券 管 理 組 織 ( IOSCO) 於 二 000 年 五 月 決 議 接 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作 為 跨 國 掛 牌 財 務 報 表 所 遵 循 之 準 則, 歐 盟 亦 預 計 二 00 五 年 起 全 面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已 然 成 為 全 球 資 本 市 場 會 計 準 則 之 準 繩,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依 照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增 修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證 期 會 亦 適 時 修 正 編 製 準 則, 俾 與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及 先 進 國 家 規 定 一 致, 未 來 我 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至 國 外 資 本 市 場 募 集 資 金, 無 須 再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調 整 其 財 務 報 表, 可 降 低 企 業 募 集 資 金 成 本 本 次 編 製 準 則 修 正 重 點 包 括 : [ 一 ]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八 號 公 報 允 許 發 展 期 間 之 支 出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時 得 資 本 化, 修 正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之 會 計 處 理 規 定 [ 二 ] 美 國 一 九 三 四 年 證 交 法 之 schedule 14A 及 英 國 一 九 八 五 年 公 司 法 皆 要 求 公 司 應 揭 露 支 付 會 計 師 之 公 費, 編 製 準 則 已 參 採 增 訂 公 開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邁 向 國 際 接 軌 125 發 行 公 司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時 應 揭 露 支 付 會 計 師 公 費 之 審 計 及 非 審 計 公 費 [ 三 ] 目 前 先 進 國 家 大 都 以 合 併 報 表 作 為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主 體, 基 於 我 國 未 來 或 有 可 能 採 行 該 項 制 度 及 配 合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之 實 施, 為 強 化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資 訊, 修 正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得 免 編 製 期 中 合 併 報 表 之 例 外 排 除 規 定 [ 四 ] 增 訂 管 理 階 層 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聲 明 財 務 報 表 業 依 規 定 編 製, 以 加 強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對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之 責 任 三 檢 討 現 行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間 之 差 異 為 配 合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接 軌 之 方 針, 提 升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水 準, 經 比 較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國 際 準 則 間 之 差 異 ( 如 表 一 ), 其 中 國 際 已 訂 定 而 我 國 尚 未 訂 定 之 公 報 計 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十 五 號 第 二 十 九 號 第 三 十 五 號 第 三 十 六 號 第 三 十 八 號 第 三 十 九 號 第 四 十 號 與 第 四 十 一 號 鑒 於 現 行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國 際 之 差 異 中, 存 有 不 一 致 及 未 訂 定 者, 經 審 慎 評 估 檢 討 後, 先 行 依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一 號 及 第 三 十 八 號 修 訂 原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一 號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彙 編 與 第 十 九 號 創 業 期 間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修 訂 完 成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一 號, 並 重 新 命 名 為 財 務 會 計 觀 念 架 構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修 訂 完 成 第 十 九 號 公 報 創 業 期 間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此 外, 依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三 十 八 號 提 出 無 形 資 產 草 案 第 三 十 六 號 提 出 資 產 減 損 草 案 第 三 十 九 號 提 出 金 融 商 品 會 計 處 理 草 案 等 其 餘 五 號 公 報 暫 不 擬 訂 定, 理 由 如 下 : [ 一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決 議, 由 於 委 員 會 對 第 十 五 號 公 報 之 規 定 尚 未 形 成 共 識, 故 考 量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符 合 國 際 準 則 時, 無 須 強 制 要 求 企 業 按 第 十 五 號 公 報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 二 ] 根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二 十 九 號 第 三 段 之 規 定, 屬 高 通 貨 膨 脹 經 濟 之 國 家 應 符 合 一 定 情 況, 台 灣 地 區 物 價 尚 稱 平 穩, 應 非 屬 高 通 貨 膨 脹 之 國 家

126 當 代 會 計 [ 三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三 十 五 號 停 業 部 門 公 報, 在 我 國 雖 尚 未 訂 定, 但 已 發 布 ( 八 六 ) 基 秘 字 第 一 二 四 號 及 ( 八 七 ) 基 秘 字 第 二 七 二 號 函 對 停 業 部 門 之 會 計 處 理 作 原 則 性 規 範 由 於 金 融 商 品 有 較 公 開 活 絡 之 交 易 市 場 與 成 熟 評 價 模 式, 待 金 融 商 品 按 公 平 價 值 評 價 執 行 上 軌 道 後, 再 行 檢 討 是 否 對 於 不 動 產 投 資 與 農 產 品 亦 採 行 公 平 價 值 評 價, 故 暫 不 訂 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四 十 號 不 動 產 投 資 與 第 四 十 一 號 農 產 品 之 草 案 四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之 英 譯 為 使 世 界 各 國 了 解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制 訂 之 現 況, 對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所 公 布 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進 行 英 譯, 計 修 訂 完 成 八 號 英 文 版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並 增 加 七 號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之 英 譯, 供 各 界 參 考 使 用, 以 提 升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水 準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接 軌 五 加 強 資 產 評 價 機 制 之 建 立 推 動 我 國 採 用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二 一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準 則 (IAS 39) 確 立 了 金 融 工 具 以 公 平 價 值 為 主, 歷 史 成 本 為 例 外 的 衡 量 原 則, 衍 生 性 金 融 工 具 則 幾 乎 僅 能 採 用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 在 國 際 走 向 以 公 平 價 值 作 為 會 計 評 價 基 礎 的 呼 聲 中, 我 國 會 計 在 步 上 國 際 調 和 的 路 途 上, 終 須 接 受 國 際 會 計 革 命 的 事 實, 這 是 全 球 資 本 市 場 會 計 與 知 識 經 濟 會 計 的 必 然 趨 勢 由 美 國 與 國 際 會 計 演 進 的 歷 程 觀 知, 由 歷 史 成 本 過 渡 到 公 平 價 值 是 步 步 艱 辛 的, 影 響 範 圍 除 金 融 工 具 外, 已 擴 及 到 投 資 用 途 房 地 產 農 業 企 業 結 合 與 無 形 資 產 ; 公 平 價 值 典 範 的 落 實 將 使 會 計 人 員 重 視 交 易 當 時 的 經 濟 實 質, 而 非 消 極 的 依 賴 交 易 當 時 的 原 始 憑 證 會 計 方 法 在 衡 量 一 元 化 之 後, 真 正 的 困 難 與 挑 戰 反 而 是 交 易 實 質 的 認 定 與 公 平 價 值 的 評 估, 為 避 免 與 世 界 潮 流 愈 拉 愈 遠, 我 國 應 積 極 推 動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為 推 動 我 國 採 用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公 報 美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三 三 號 公 報 及 國 際 鑑 價 準 則 之 相 關 規 範, 提 出 我 國 推 動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建 議 事 項, 促 使 我 國 會 計 原 則 加 速 邁 向 與 國 際 接 軌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邁 向 國 際 接 軌 127 表 1 我 國 與 國 際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之 比 較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1984-2003 年 ) 國 際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1975-2003 年 間 共 訂 定 41 號 公 報 ) 公 報 號 次 公 報 名 稱 公 報 號 次 公 報 名 稱 第 一 號 財 務 會 計 觀 念 架 構 及 財 IAS No.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IAS No.16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第 二 號 租 賃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IAS No.17 Leases 第 三 號 利 息 資 本 化 會 計 處 理 準 IAS No.23 Borrowing Costs 則 ( 第 三 次 修 訂 版 ) 第 五 號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會 計 處 理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IAS No.28 準 則 ( 第 三 次 修 訂 版 ) Associates 第 六 號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揭 露 IAS No.24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第 七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IAS No.27 Consolidated.Financial.Statements 第 八 號 Net.Profit.or.Loss.for.the.Period, 會 計 變 動 及 期 前 損 益 調 IAS No.8 Fundamental.Errors.and.Changes.in. 整 之 會 計 處 理 Accounting Policies 第 九 號 或 有 事 項 及 期 後 事 項 之 處 理 準 則 IAS No.10 Events.Occurring.After.the Balance sheet Date IAS No.37 Provisions,Contingent.Liabilities.an d.contingent Assets 第 十 號 存 貨 之 評 價 與 表 達 IAS No.2 Inventories 長 期 工 程 合 約 之 會 計 處 第 十 一 號 IAS No.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 理 準 則 所 得 稅 抵 減 之 會 計 處 理 第 十 二 號 準 則 未 定 財 務 困 難 債 務 整 理 之 會 第 十 三 號 IAS No.39 Financial.Instruments:Recognition. 計 準 則 處 理 and Measurement 外 幣 換 算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第 十 四 號 IAS No.21 The.Effects.of.Changes.in.Foreign. 則 Exchange.Rates 第 十 五 號 會 計 政 策 之 揭 露 IAS No.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第 十 六 號 財 務 預 測 編 制 要 點 未 定 第 十 七 號 現 金 流 量 表 IAS No.7 Cash Flows Statements IAS No.19 Employee.Benefits 第 十 八 號 退 休 金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IAS No.26 Accounting.and.Reporting.by. Retirement.Benefit Plans 創 業 期 間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第 十 九 號 則 ( 第 二 次 修 訂 版 ) 未 定 第 二 十 號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IAS No.14 Segment Reporting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會 計 處 理 第 二 十 一 號 IAS No.39 Financial.Instruments:Recognition. 準 則 and Measurement 第 二 十 二 號 所 得 稅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IAS No.12 Income Taxes 期 中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及 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 第 二 十 三 號 IAS No.34 揭 露 ( 續 )

128 當 代 會 計 第 二 十 四 號 每 股 盈 餘 ( 第 二 次 修 訂 版 ) IAS No.33 Earnings Per Share 第 二 十 五 號 企 業 合 併 - 購 買 法 之 會 計 處 理 IAS No.22 Business Combinations( 其 中 關 於 pooling of interests method 我 國 未 規 定 )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會 計 處 第 二 十 六 號 IAS No.39 Financial.Instruments:Recognition. 理 準 則 and Measurement 第 二 十 七 號 金 融 商 品 之 揭 露 IAS No.32 Financial.Instruments:.Disclosure.an 第 二 十 八 號 銀 行 財 務 報 表 之 揭 露 第 二 十 九 號 第 三 十 號 政 府 輔 助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IAS No.20 則 庫 藏 股 票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d Presentation 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and Similar IAS No.30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 未 定 第 三 十 一 號 合 資 投 資 之 會 計 處 理 IAS No.31 Financial.Reporting.of.Interests.in Joint Ventures 收 入 認 列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第 三 十 二 號 IAS No.18 Revenue 則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及 負 債 第 三 十 三 號 消 滅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IAS No.39 Financial.Instruments:Recognition. 金 融 商 品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and Measurement 第 三 十 四 號 則 資 產 減 損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第 三 十 五 號 IAS No.36 Impairment of Assets 則 ( 草 案 ) 經 討 論 我 國 情 況 尚 無 需 IAS No.15 Information.Reflecting.the.Effects 訂 定 此 公 報.of.Changing Prices 經 討 論 我 國 情 況 尚 無 需 IAS No.29 Financial.Reporting.in. 訂 定 此 公 報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 未 定, 但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86) 基 秘 字 第 124 號 函 及 (87) 基 秘 字 第 272 IAS No.35 Discontinuing Operations 號 函 已 對 停 業 部 門 之 會 計 處 理 有 原 則 性 規 範 ( 已 完 成 研 究 員 草 案 ) IAS No.38 Intangible Assets 未 定 IAS No.40 Investment Property 未 定 IAS No.41 Agriculture 目 前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最 大 之 差 異 如 下 : 1 IAS 對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除 特 殊 情 況 者 外 ) 均 採 公 平 價 值 評 價, 我 國 則 僅 對 有 公 開 交 易 市 場 之 部 分 權 益 證 券 及 債 務 證 券 採 成 本 與 市 價 孰 低 法 評 價 2 IAS 19 第 10 段 規 範 所 有 employee benefits 應 列 為 費 用, 我 國 法 令 則 規 定 員 工 紅 利 為 盈 餘 分 配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邁 向 國 際 接 軌 129 參 金 融 商 品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公 報 金 融 工 具 認 列 與 衡 量, 並 於 二 00 一 年 開 始 實 施, 明 定 金 融 商 品 應 以 公 平 價 值 評 價, 且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亦 須 入 帳 並 按 公 平 價 值 評 價, 而 我 國 目 前 一 般 公 認 原 則 規 定 資 產 之 評 價, 原 則 係 以 成 本 或 成 本 與 市 價 孰 低 為 衡 量 基 礎, 至 於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只 須 揭 露 無 須 入 帳,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有 明 顯 差 異 鑒 於 各 先 進 國 家 之 會 計 處 理 漸 趨 向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參 照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三 十 九 號, 於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完 成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三 十 四 號 金 融 商 品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之 訂 定, 未 來 公 司 持 有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均 須 入 帳 並 按 公 平 價 值 評 價, 所 評 價 之 損 失 及 利 益 均 可 認 列 ; 非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原 則 上 亦 須 按 公 平 價 值 評 價, 評 價 損 失 及 利 益 亦 均 可 認 列, 但 若 無 客 觀 明 確 公 平 價 值 者, 則 按 成 本 評 價 ; 另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銀 行 業 之 放 款 與 應 收 款 及 保 險 業 之 保 險 合 約 則 不 適 用 第 三 十 四 號 公 報 之 規 定 未 來 第 三 十 四 號 公 報 實 施 後, 將 更 能 允 當 表 達 公 司 持 有 之 金 融 商 品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價 值, 提 升 財 務 報 表 之 攸 關 性 及 透 明 度 ; 對 整 體 市 場 而 言, 第 三 十 四 號 公 報 之 制 定 將 大 幅 縮 小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之 差 異, 有 助 於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接 軌, 亦 利 於 國 內 企 業 至 國 際 資 本 市 場 籌 資 公 平 價 值 意 指 充 分 認 知 且 有 意 願 的 獨 立 雙 方 所 能 接 受 的 資 產 交 易 或 債 務 清 償 的 金 額, 依 三 十 四 號 公 報 對 金 融 商 品 有 無 活 絡 市 場 分 別 規 範 公 平 價 值 之 決 定 方 法 如 下 : 一 金 融 商 品 有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時, 應 以 該 公 開 報 價 衡 量 金 融 商 品 之 價 值 所 稱 活 絡 市 場 係 指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條 件 之 市 場 : [ 一 ] 在 市 場 交 易 之 商 品 具 有 同 質 性 [ 二 ] 隨 時 可 於 市 場 尋 得 具 意 願 之 買 賣 雙 方 [ 三 ] 價 格 資 訊 可 為 大 眾 所 取 得

130 當 代 會 計 二 金 融 商 品 之 市 場 若 不 活 絡, 可 參 考 最 近 市 場 交 易 價 格 衡 量 金 融 商 品 之 價 值 三 企 業 若 無 法 由 前 述 方 法 決 定 金 融 商 品 之 公 平 價 值, 應 以 評 價 方 法 估 計 金 融 商 品 之 價 值 金 融 市 場 常 用 之 評 價 方 法 包 括 參 照 其 他 實 質 上 相 同 之 商 品 當 時 之 市 場 價 格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法 及 選 擇 權 訂 價 模 式 等 其 中 以 活 絡 市 場 的 價 格 為 公 平 價 值 的 最 佳 估 計 值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四 號 公 報 之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及 避 險 會 計 兩 大 部 分, 摘 述 如 下 : 一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之 基 本 精 神 為 金 融 商 品 ( 含 衍 生 及 非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 若 有 明 確 可 靠 之 公 平 價 值, 應 按 公 平 價 值 評 價, 因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而 產 生 之 損 失 或 利 益, 應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或 業 主 權 益 調 整 項 目 ; 金 融 商 品 若 無 明 確 可 靠 之 公 平 價 值, 按 成 本 或 利 息 法 攤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但 須 認 列 價 值 減 損 損 失 二 避 險 會 計 : [ 一 ] 避 險 係 指 定 一 個 或 多 個 避 險 工 具, 以 避 險 工 具 公 平 價 值 之 變 動 抵 銷 被 避 險 項 目 全 部 或 部 分 之 公 平 價 值 或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三 十 四 號 公 報 規 定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皆 可 被 指 定 為 避 險 工 具, 而 非 衍 生 性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負 債, 因 部 分 係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 例 如 短 期 股 權 投 資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 部 分 係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例 如 債 券 投 資 ), 並 非 均 具 有 抵 銷 效 果, 因 此 原 則 禁 止 指 定 非 衍 生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作 為 避 險 工 具, 惟 公 司 若 指 定 該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規 避 外 幣 匯 率 變 動 風 險 時, 不 在 此 限 [ 二 ] 公 司 須 符 合 三 十 四 號 公 報 所 規 定 之 全 部 條 件, 方 可 適 用 避 險 會 計 之 規 定, 其 會 計 處 理 特 色 係 以 互 抵 之 方 式, 認 列 避 險 工 具 及 被 避 險 項 目 之 公 平 價 值 改 變 所 產 生 之 損 益 影 響 數, 並 依 避 險 目 的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或 業 主 權 益 調 整 項 目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邁 向 國 際 接 軌 131 肆 期 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推 動 近 年 來 企 業 經 營 模 式 逐 漸 集 團 化 及 國 際 化, 其 採 購 製 造 及 銷 售 等 分 工 愈 趨 精 密 且 多 採 跨 國 界 經 營, 無 論 從 實 際 反 映 整 個 企 業 之 營 運 績 效 財 務 狀 況 或 從 財 務 資 訊 透 明 的 目 的 而 言,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較 能 滿 足 上 述 要 求, 雖 然 我 國 現 行 財 務 報 表 體 制 源 於 公 司 法 規 定 係 採 公 司 之 個 別 財 務 報 表 為 主 體, 惟 隨 著 企 業 經 營 型 態 漸 趨 向 集 團 企 業 模 式, 為 利 於 閱 表 者 了 解 企 業 集 團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結 果, 外 界 迭 有 反 映 我 國 應 改 採 合 併 報 表 為 主 要 報 表 之 呼 聲 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二 十 七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與 個 別 財 務 報 表 規 定, 企 業 編 製 個 別 財 務 報 表 之 目 的 著 重 在 所 投 資 資 產 之 績 效, 其 按 公 平 價 值 法 及 成 本 法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較 具 攸 關 性, 至 於 權 益 法 之 會 計 處 理, 因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主 體 範 圍 甚 廣, 故 其 逐 漸 由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所 取 代 惟 依 我 國 現 行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企 業 提 供 股 東 會 承 認 之 財 務 報 表 屬 公 司 個 別 之 財 務 報 表, 短 期 間 欲 要 求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改 採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作 為 主 要 報 表, 將 涉 及 財 務 報 表 體 制 之 變 革 及 公 司 法 之 修 正, 故 短 期 內 若 要 求 企 業 提 供 合 併 報 表, 將 採 行 以 個 別 財 務 報 表 為 主,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為 輔 的 雙 軌 制 做 法 長 期 而 言, 若 國 內 法 規 環 境 已 允 許 以 集 團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為 主 要 報 表, 在 證 券 市 場 已 充 分 成 熟 及 閱 表 者 亦 可 瞭 解 之 情 況 下, 長 期 目 標 朝 向 單 軌 制 應 為 國 際 潮 流 趨 勢 目 前 對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編 製 合 併 報 表 之 規 定 如 下 : 一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第 四 段 及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以 外 ) 編 製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若 符 合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七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規 定, 須 併 同 公 告 申 報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發 行 人 編 製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除 證 期 會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得 免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是 以, 目 前 證 期 會 並 未 強 制 規 範 所 有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均 應 編 製 期 中 合 併 報 表 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編 製 年 度 及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時 應 加 編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其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時, 除 銀 行 子 公 司 保 險 子 公 司 及 證 券 子 公 司 均 應 編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外, 應 依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七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規 定 辦 理, 目 前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應 編 製 各 季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132 當 代 會 計 近 來 學 術 界 及 企 業 界 均 建 議 我 國 改 採 合 併 報 表 為 主 要 報 表, 當 企 業 之 經 營 型 態 漸 趨 向 集 團 企 業 模 式, 公 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確 有 助 於 閱 表 者 了 解 企 業 集 團 整 體 之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結 果, 且 合 併 報 表 亦 是 多 數 國 家 採 用 之 報 表 編 製 主 體, 採 用 合 併 報 表 體 制 將 有 利 與 國 際 接 軌 現 階 段, 基 於 法 規 環 境 之 限 制, 及 若 要 求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每 季 均 應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可 能 對 市 場 產 生 之 衝 擊, 建 議 先 推 動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於 編 製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時 應 併 同 公 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以 提 高 公 司 之 資 訊 透 明 度 及 俾 利 於 閱 表 者 之 投 資 授 信 或 其 他 經 濟 決 策 伍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之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措 施 美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提 議 修 改 員 工 股 票 選 擇 權 之 會 計 處 理, 未 來 將 朝 國 際 準 則 公 報 採 公 平 價 值 法 認 列 為 員 工 酬 勞 成 本, 以 下 就 美 國 國 際 準 則 及 我 國 之 主 要 規 範 內 容 及 未 來 我 國 如 採 行 國 際 準 則 公 報 後 可 能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進 行 分 析 : 一 國 際 準 則 公 報 規 範 內 容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二 00 四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發 布 股 票 償 付 基 礎 之 會 計 處 理 ( 以 下 簡 稱 IFRS2; Accounting for share-based payment ), 其 規 範 重 點 為 企 業 於 給 予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時, 僅 能 選 用 公 平 價 值 法, 且 必 需 於 給 予 日 時 以 選 擇 權 評 價 模 式 估 計 其 公 平 價 值 並 於 服 務 期 間 分 年 認 列 為 費 用, 並 要 求 所 有 使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之 企 業, 需 從 二 00 五 年 一 月 起 都 必 須 將 員 工 認 股 選 擇 權 認 列 為 成 本 ;IFRS2 之 主 要 規 範 內 容 如 下 : [ 一 ] 除 非 其 他 準 則 另 有 規 範 者 外, 企 業 應 將 以 權 益 工 具 作 為 收 取 勞 務 商 品 或 員 工 之 獎 酬 等 交 易 於 財 務 報 表 予 以 認 列 [ 二 ] 無 論 企 業 以 權 益 工 具 作 為 收 取 勞 務 商 品 或 員 工 之 獎 酬 等, 均 應 以 所 收 取 商 品 或 勞 務 及 所 給 予 權 益 證 券 之 公 平 價 值 作 為 衡 量 基 礎 若 欠 缺 公 平 價 值 者, 則 應 採 用 適 當 之 評 價 模 式 以 估 算 在 公 平 交 易 情 況 下 之 合 理 價 值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邁 向 國 際 接 軌 133 [ 三 ] 員 工 既 得 利 益 之 衡 量 並 非 僅 考 慮 股 票 選 擇 權 給 予 日 時 之 公 平 價 值, 而 應 隨 著 服 務 期 間 最 終 實 際 提 供 之 單 位 數 量 作 為 認 列 各 期 酬 勞 成 本 之 方 式 [ 四 ] 企 業 應 充 分 揭 露 必 要 資 訊 以 供 報 表 使 用 者 瞭 解 以 下 事 項 : 1 各 期 以 股 票 作 為 償 付 工 具 之 性 質 及 範 圍 2 各 期 企 業 所 收 受 勞 務 商 品 或 給 予 權 益 證 券 之 公 平 價 值 3 以 股 票 作 為 償 付 工 具 對 該 期 財 務 報 表 損 益 之 影 響 二 美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規 範 內 容 : [ 一 ] 現 行 FASB 第 一 二 三 號 公 報 內 容 : 1 會 計 處 理 : 企 業 得 採 公 平 價 值 法 或 內 含 價 值 法 處 理, 惟 較 鼓 勵 採 公 平 價 值 法, 若 採 內 含 價 值 法 者, 仍 應 揭 露 採 公 平 價 值 法 之 擬 制 性 淨 利 與 每 股 盈 餘 等 資 訊 2 會 計 處 理 選 用 後 方 法 之 變 更 : 選 用 內 含 價 值 法 者 可 隨 時 改 用 公 平 價 值 法, 而 採 用 公 平 價 值 法 者 不 得 變 更 為 內 含 價 值 法 3 公 平 價 值 法 下 之 認 列 與 衡 量 : 企 業 應 於 選 擇 權 給 與 日 所 能 獲 取 之 資 訊, 採 Black-Scholes 評 價 模 式 或 二 項 式 評 價 模 式 估 計 認 股 選 擇 權 之 公 平 價 值, 並 認 列 為 酬 勞 成 本 4 內 含 價 值 法 下 之 認 列 與 衡 量 : 採 用 內 含 價 值 法 之 企 業, 應 於 衡 量 日 按 標 的 股 票 市 價 與 認 股 價 格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酬 勞 成 本, 並 於 所 定 服 務 年 限 內 按 直 線 法 攤 銷 為 費 用 5 無 論 企 業 採 公 平 價 值 法 或 內 含 價 值 法 者, 均 應 揭 露 與 認 股 選 擇 權 相 關 之 數 量 及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價 格 等 資 訊 [ 二 ] 最 近 發 布 草 案 之 主 要 內 容 : 1 美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二 00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所 發 布 股 票 償 付 基 礎 之 會 計 處 理 公 報 草 案 內 容, 主 係 遵 循 國 際 準 則 公 報 之 精 神, 若 草 案 內 容 未 來 正 式 通 過 實 施 後, 所 有 發 行 員 工 股 票 選 擇 權 之 企 業 應 按 公 平 價 值 評 估 選 擇 權 價 值 並 於 員 工 服 務 期 間 逐 年 認 列 為 費 用, 而 現 行 APB 第 二 十 五 號 意 見 書 所 規 定 企 業 得 採 內 涵 價 值 法 處 理 員 工

134 當 代 會 計 股 票 選 擇 權 之 規 定 將 予 以 刪 除,FASB 第 一 二 三 號 公 報 之 內 容 亦 將 配 合 作 部 分 修 正 2 美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業 將 前 揭 草 案 內 容 於 網 站 上 公 開 徵 詢 外 界 意 見 ( 徵 詢 期 間 為 三 個 月 ), 除 非 國 會 反 對, 自 二 00 五 年 起 企 業 以 發 放 股 票 選 擇 權 作 為 酬 勞 員 工 之 企 業, 均 應 依 公 平 價 值 法 於 給 予 日 認 列 為 支 出 並 於 財 務 報 告 揭 露 之 三 我 國 現 行 規 範 : 鑒 於 外 界 對 員 工 酬 勞 成 本 之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有 所 爭 議, 證 期 會 對 於 近 來 廣 為 各 大 企 業 作 為 酬 勞 員 工 工 具 之 認 股 權 憑 證, 基 於 國 際 及 美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制 定 之 環 境 及 國 內 企 業 殷 切 需 求 一 套 標 準 化 規 範, 督 導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參 採 美 國 FASB 第 一 二 三 號 公 報 之 內 容 並 評 估 國 內 實 際 環 境, 於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及 八 月 四 日 發 布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對 員 工 證 股 權 憑 證 之 會 計 處 理 加 以 規 範, 並 規 定 企 業 所 發 行 認 股 選 擇 權 計 畫 之 給 與 日 或 修 正 日 於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 含 ) 以 後 者, 即 應 適 用 該 解 釋 函 之 規 定 處 理 基 金 會 解 釋 函 之 主 要 規 範 內 容 如 下 : [ 一 ] 非 酬 勞 性 認 股 計 畫 並 無 特 殊 會 計 問 題, 僅 需 於 給 付 認 股 計 畫 時 做 備 忘 記 錄, 於 員 工 行 使 認 股 計 畫 時 按 一 般 股 份 發 行 處 理 [ 二 ] 酬 勞 性 認 股 計 畫 之 認 列 衡 量 與 揭 露 : 1 會 計 處 理 之 選 擇 : 企 業 得 採 公 平 價 值 法 或 內 含 價 值 法 處 理, 惟 較 鼓 勵 採 公 平 價 值 法, 若 採 內 含 價 值 法 者, 仍 應 揭 露 採 公 平 價 值 法 之 擬 制 性 淨 利 與 每 股 盈 餘 等 資 訊 2 會 計 處 理 選 用 後 方 法 之 變 更 : 企 業 有 多 種 認 股 計 畫 時, 其 所 選 用 之 方 法 必 須 一 致 ; 選 用 內 含 價 值 法 者 可 隨 時 改 用 公 平 價 值 法, 而 採 用 公 平 價 值 法 者 不 得 變 更 為 內 含 價 值 法 3 公 平 價 值 法 下 之 認 列 與 衡 量 : (1) 以 給 與 日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估 計 認 股 選 擇 權 之 公 平 價 值, 給 與 日 後, 不 再 因 股 票 市 價 預 期 價 格 波 動 性 預 期 存 續 期 間 預 期 股 利 率 及 無 風 險 利 率 等 因 素 變 動 而 改 變, 惟 若 認 股 計 畫 條 件 變 更 而 修 正 既 得 認 股 權 者, 則 應 修 正 預 計 既 得 認 股 權 價 值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邁 向 國 際 接 軌 135 (2) 實 際 之 既 得 認 股 權 與 預 計 數 不 同 時, 應 修 正 預 計 既 得 認 股 權, 並 重 新 估 算 酬 勞 成 本 ; 企 業 亦 可 選 擇 於 給 與 日 假 設 全 部 認 股 選 擇 權 皆 為 既 得 認 股 權, 俟 實 際 沒 收 認 股 選 擇 權 時 方 予 修 正 (3) 若 認 股 選 擇 權 計 畫 係 酬 勞 員 工 未 來 服 務, 則 應 於 所 定 員 工 服 務 年 限 內 認 列 為 公 司 費 用 並 同 時 增 加 股 東 權 益, 若 係 酬 勞 員 工 過 去 貢 獻, 則 應 於 給 與 時 立 即 認 列 為 費 用 (4) 員 工 如 未 符 合 認 股 選 擇 權 計 畫 所 規 定 應 服 務 之 年 數 致 公 司 沒 收 認 股 選 擇 權, 則 公 司 無 須 繼 續 認 列 酬 勞 成 本, 且 不 追 溯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之 酬 勞 成 本 ; 另 認 股 選 擇 權 因 過 期 失 效 時, 公 司 亦 無 須 追 溯 調 整 4 內 含 價 值 法 下 之 認 列 與 衡 量 : (1) 公 司 應 按 衡 量 日 標 的 股 票 市 價 與 行 使 價 格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酬 勞 成 本, 並 於 所 定 服 務 年 限 內 按 直 線 法 攤 銷 為 費 用 (2) 內 含 價 值 法 所 認 列 之 酬 勞 成 本 後 續 攤 銷 方 式 及 其 變 動 等, 均 比 照 公 平 價 值 法 處 理 5 不 論 企 業 採 公 平 價 值 法 或 內 含 價 值 法, 均 應 揭 露 與 認 股 選 擇 權 相 關 之 數 量 及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價 格 認 股 選 擇 權 給 與 日 加 權 平 均 公 平 價 值 估 計 員 工 認 股 選 擇 權 公 平 價 值 之 假 設 及 方 法 本 期 認 列 之 酬 勞 成 本 總 額 等 資 訊 三 未 來 採 用 國 際 準 則 公 報 可 能 對 市 場 之 衝 擊 : [ 一 ] 基 於 國 際 及 美 國 準 則 公 報 未 來 若 一 致 採 用 公 平 價 值 法 員 工 股 票 選 擇 權 會 計 處 理, 在 全 球 主 流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內 涵 均 趨 一 致 下, 國 內 企 業 也 採 用 相 同 準 則, 對 整 體 產 業 或 所 從 事 之 相 關 經 濟 活 動 之 衝 擊 相 對 較 為 緩 和 另 證 交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二 規 定 上 市 ( 櫃 ) 公 司 得 買 回 已 發 行 股 份 轉 讓 予 員 工 或 作 為 發 行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時 股 份 轉 讓 之 用, 對 於 許 多 高 科 技 公 司 而 言, 將 能 降 低 股 本 膨 脹 可 能 對 股 價 及 股 東 權 益 造 成 之 影 響 [ 二 ] 國 內 個 別 企 業 發 行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供 員 工 認 購 之 股 數 相 對 歐 美 企 業 尚 非 重 大, 且 依 現 行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上 市 ( 櫃 ) 公 司 發 行 員 認 股 權 憑 證, 其 認 股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發 行 日 之 收 盤 價, 故 縱 使 是 項 會 計 處 理 採 用 公 平 價 值 法, 預 期 對 國 內 企 業 損 益 之 影 響 將 不 致 如 同 歐 美 企 業 重 大

136 當 代 會 計 綜 上, 基 於 會 計 原 則 與 國 際 接 軌 及 企 業 籌 資 全 球 化 趨 勢 之 考 量, 我 國 亦 應 積 極 朝 國 際 準 則 公 報 內 涵 研 訂 有 關 會 計 處 理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資 本 市 場 全 球 化 已 為 時 勢 所 趨, 高 度 透 明 的 資 訊 揭 露 更 是 企 業 進 入 國 際 資 本 市 場 的 必 要 條 件 因 此, 財 政 部 於 九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成 立 之 健 全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推 動 改 革 小 組, 業 就 健 全 各 業 會 計 制 度 提 升 會 計 原 則 與 國 際 調 和 強 化 會 計 師 獨 立 性 與 功 能 及 強 化 資 訊 透 明 化 等 四 大 策 略 進 行 研 議, 冀 望 以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接 軌 的 會 計 處 理 及 健 全 完 善 之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編 製 出 高 品 質 財 務 資 訊, 並 經 由 超 然 獨 立 專 業 會 計 師 之 驗 證, 提 高 財 務 資 訊 之 可 信 度, 讓 財 務 報 告 所 傳 遞 之 財 務 資 訊, 充 分 完 整 反 應 企 業 經 營 狀 況, 並 廣 為 投 資 人 所 採 信 及 運 用, 俾 利 建 構 安 全 且 透 明 之 投 資 環 境, 提 振 外 資 或 機 構 法 人 之 投 資 意 願, 進 而 提 昇 資 本 市 場 之 廣 度 及 深 度 資 訊 公 開 乃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之 礎 石, 正 確 可 靠 之 資 訊 與 充 分 及 時 之 揭 露, 不 僅 幫 助 資 訊 使 用 者 正 確 作 出 經 營 投 資 或 授 信 等 決 策, 更 可 增 進 整 體 經 濟 資 源 有 效 率 配 置 財 政 部 自 推 動 會 計 制 度 推 動 改 革 以 來, 陸 續 推 動 多 項 資 訊 揭 露 與 公 開 之 改 革 措 施, 長 期 而 言, 仍 應 參 採 國 際 準 則 持 續 研 修 相 關 公 報 及 解 釋 函 令 為 使 我 國 現 行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接 軌, 提 昇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之 水 準 並 與 先 進 國 家 有 關 資 訊 揭 露 之 重 要 規 定 一 致, 證 期 會 已 逐 步 依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修 正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修 訂 公 布 我 國 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或 提 出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草 案, 惟 在 現 有 改 革 成 效 下, 各 相 關 單 位 仍 應 群 策 群 力 推 動 下 列 事 項 : 一 推 動 會 計 師 法 完 成 立 法, 並 儘 速 訂 定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二 持 續 參 考 國 際 準 則 之 發 布, 配 合 國 內 環 境 及 法 規 修 正, 訂 定 或 修 訂 相 關 準 則 公 報 及 英 譯 三 推 動 金 融 商 品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及 企 業 合 併 報 表 的 編 製, 以 促 進 會 計 資 訊 國 際 化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處 理 及 資 訊 揭 露 邁 向 國 際 接 軌 137 參 考 文 獻 公 司 法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七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及 第 三 十 四 號 金 融 商 品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美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一 二 三 號 公 報 股 票 獎 酬 基 礎 之 會 計 處 理 (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 財 政 部 健 全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推 動 改 革 小 組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財 政 部 健 全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推 動 改 革 小 組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 九 十 二 ) 基 秘 字 第 七 二 號 解 釋 函 馬 秀 如 教 授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與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之 研 究 案 商 業 會 計 法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二 號 公 報 股 票 償 付 基 礎 之 會 計 處 理 (Share-based payment) 第 二 十 七 號 公 報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與 個 別 財 務 報 表 (Consolidated 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三 十 九 號 公 報 金 融 工 具 之 認 列 與 衡 量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陳 明 道 教 授 加 強 資 產 評 價 制 度 建 立 -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的 國 際 規 範 與 財 報 彙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