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货 经 纪 合 同 上 海 浙 石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1
尊 敬 的 客 户 : 为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敬 请 您 逐 字 逐 句 地 认 真 阅 读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文 件 内 容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内 容 都 与 您 的 利 益 息 息 相 关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敬 请 垂 询 我 公 司 将 竭 诚 为 您 服 务 本 合 同 已 于 年 月 日 获 得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关 于 本 合 同 文 本 备 案 审 查 合 格 的 通 知 ( 中 期 协 函 字 号 ), 系 本 公 司 正 在 使 用 的 最 新 文 本 2
目 录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4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特 别 风 险 揭 示 7 客 户 须 知 9 开 户 申 请 表 12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16 第 一 节 合 同 订 立 前 的 说 明 告 知 义 务 16 第 二 节 委 托 17 第 三 节 保 证 金 及 其 管 理 17 第 四 节 交 易 指 令 的 类 型 及 下 达 18 第 五 节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与 错 单 处 理 19 第 六 节 通 知 与 确 认 20 第 七 节 风 险 控 制 22 第 八 节 现 货 月 份 平 仓 和 交 割 23 第 九 节 信 息 培 训 与 咨 询 24 第 十 节 费 用 25 第 十 一 节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25 第 十 二 节 合 同 生 效 与 变 更 26 第 十 三 节 合 同 终 止 与 账 户 清 算 26 第 十 四 节 免 责 条 款 27 第 十 五 节 争 议 解 决 27 第 十 六 节 其 他 28 附 件 一 期 货 交 易 委 托 代 理 人 授 权 书 29 附 件 二 期 货 交 易 手 续 费 收 取 标 准 30 附 件 三 密 码 签 收 单 31 附 件 四 关 于 期 货 业 务 相 关 密 码 特 别 提 示 31 附 件 五 审 核 附 录 32 附 件 六 客 户 资 信 调 查 表 33 3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市 场 风 险 莫 测 务 请 谨 慎 从 事 尊 敬 的 客 户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现 向 您 提 供 本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相 当 大, 可 能 发 生 巨 额 损 失, 损 失 的 总 额 可 能 超 过 您 存 放 在 期 货 公 司 的 全 部 初 始 保 证 金 以 及 追 加 保 证 金 因 此, 您 必 须 认 真 考 虑 自 己 的 经 济 能 力 是 否 适 合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考 虑 是 否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时, 您 应 当 明 确 以 下 几 点 : 一 您 在 期 货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假 如 市 场 走 势 对 您 不 利 导 致 您 的 账 户 保 证 金 不 足 时, 期 货 公 司 会 按 照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通 知 您 追 加 保 证 金, 以 使 您 能 继 续 持 有 未 平 仓 合 约 如 您 未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存 入 所 需 保 证 金, 您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将 可 能 在 亏 损 的 情 况 下 被 强 行 平 仓, 您 必 须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一 切 损 失 二 您 必 须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期 货 交 易 所 和 期 货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则, 如 果 您 无 法 满 足 期 货 交 易 所 和 期 货 公 司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要 求, 您 所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将 可 能 根 据 有 关 规 则 被 强 行 平 仓, 您 必 须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三 在 某 些 市 场 情 况 下, 您 可 能 会 难 以 或 无 法 将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平 仓 例 如, 这 种 情 况 可 能 在 市 场 达 到 涨 跌 停 板 时 出 现 出 现 这 类 情 况, 您 的 所 有 保 证 金 有 可 能 无 法 弥 补 全 部 损 失, 您 必 须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全 部 损 失 四 由 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变 化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紧 急 措 施 的 出 台 等 原 因, 您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可 能 无 法 继 续 持 有, 您 必 须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4
五 由 于 非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者 期 货 公 司 所 能 控 制 的 原 因, 例 如 : 地 震 水 灾 火 灾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或 者 计 算 机 系 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等, 可 能 造 成 您 的 指 令 无 法 成 交 或 者 无 法 全 部 成 交, 您 必 须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六 在 国 内 期 货 交 易 中, 所 有 的 交 易 结 果 须 以 当 日 交 易 所 或 结 算 机 构 的 结 算 数 据 为 依 据 如 果 您 利 用 盘 中 即 时 回 报 的 交 易 结 果 作 进 一 步 的 交 易, 您 可 能 会 承 担 额 外 的 风 险 七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同 投 机 交 易 一 样, 同 样 面 临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风 险 八 如 果 您 未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的 规 定, 将 可 能 会 影 响 您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的 安 全 性 九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时 将 存 在 ( 但 不 限 于 ) 以 下 风 险, 您 将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 1. 由 于 无 法 控 制 和 不 可 预 测 的 系 统 故 障 设 备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电 力 故 障 网 络 故 障 及 其 它 因 素, 可 能 导 致 交 易 系 统 非 正 常 运 行 甚 至 瘫 痪, 使 您 的 交 易 指 令 出 现 延 迟 中 断 数 据 错 误 等 情 况 ; 2. 由 于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存 在 被 网 络 黑 客 和 计 算 机 病 毒 攻 击 的 可 能 性,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交 易 系 统 故 障, 使 交 易 无 法 进 行 及 行 情 信 息 出 现 错 误 或 延 迟 ; 3. 互 联 网 上 的 数 据 传 输 可 能 因 通 信 繁 忙 等 原 因 出 现 延 迟 中 断 数 据 错 误 或 不 完 全, 从 而 使 网 上 交 易 出 现 延 迟 中 断 ; 4. 如 果 您 缺 乏 网 上 交 易 经 验, 可 能 因 操 作 不 当 造 成 交 易 失 败 或 交 易 失 误 ; 5. 您 的 密 码 失 密 或 被 他 人 盗 用 5
本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无 法 揭 示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的 所 有 风 险 和 有 关 期 货 市 场 的 全 部 情 形 故 您 在 入 市 交 易 之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期 货 交 易 法 律 法 规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期 货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则, 对 自 身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身 体 及 心 理 承 受 能 力 ( 仅 对 自 然 人 客 户 而 言 ) 作 出 客 观 判 断, 对 期 货 交 易 作 仔 细 的 研 究 以 上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的 各 项 内 容, 本 人 / 单 位 已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 请 抄 写 以 上 划 线 部 分 ) 客 户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6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特 别 风 险 揭 示 市 场 风 险 莫 测 务 请 谨 慎 从 事 尊 敬 的 客 户 :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相 当 大, 可 能 发 生 巨 额 损 失, 损 失 的 总 额 可 能 超 过 您 存 放 在 期 货 公 司 的 全 部 初 始 保 证 金 以 及 追 加 保 证 金 在 决 定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前, 您 应 充 分 了 解 以 下 事 项 : 一 您 应 当 了 解 股 指 期 货 基 础 知 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所 ) 业 务 规 则 及 期 货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充 分 了 解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二 您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与 股 票 交 易 商 品 期 货 交 易 的 区 别, 了 解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的 特 点 首 先,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方 式, 潜 在 损 失 可 能 成 倍 放 大, 具 有 杠 杆 性 风 险 其 次,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到 期 时, 如 您 仍 持 有 未 平 仓 合 约, 交 易 所 将 按 照 交 割 结 算 价 将 您 持 有 的 合 约 进 行 现 金 交 割, 您 将 无 法 继 续 持 有 到 期 合 约, 具 有 到 期 日 风 险 三 您 应 当 了 解 我 国 股 票 市 场 尚 属 新 兴 加 转 轨 的 市 场, 市 场 波 动 较 为 频 繁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以 股 票 市 场 为 基 础,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的 波 动 往 往 大 于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此 外,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标 的 较 大, 相 应 地 盈 亏 金 额 较 大 因 此, 您 的 投 资 可 能 会 面 临 巨 大 的 风 险 四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实 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制 度, 您 应 当 满 足 中 国 证 监 会 交 易 所 及 期 货 公 司 关 于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标 准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制 度 对 您 的 各 项 要 求 以 及 依 据 制 度 对 您 进 行 的 评 价, 不 构 成 对 您 的 投 资 建 议, 不 构 成 对 您 的 获 利 保 证 您 必 须 充 分 理 解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投 资 者 所 应 当 具 备 的 经 济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和 投 资 经 验, 评 估 自 身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身 体 及 心 理 承 受 能 力, 审 慎 决 定 自 己 是 否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7
易 五 您 应 当 充 分 理 解 并 遵 循 买 卖 自 负 的 金 融 市 场 原 则, 充 分 认 识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风 险,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信 息 理 性 判 断 自 主 决 策, 并 自 行 承 担 交 易 后 果, 不 得 以 不 符 合 适 当 性 标 准 为 由 拒 绝 承 担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履 约 责 任 本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特 别 风 险 揭 示 仅 是 对 从 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投 资 者 的 特 别 提 示, 为 全 面 了 解 期 货 交 易 的 风 险, 您 在 入 市 交 易 前, 必 须 同 时 阅 读 并 签 署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客 户 须 知 以 上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特 别 风 险 揭 示 的 各 项 内 容, 本 人 / 单 位 已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 请 抄 写 以 上 划 线 部 分 ) 客 户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8
客 户 须 知 一 客 户 需 具 备 的 开 户 条 件 客 户 应 是 具 备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主 体 资 格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自 然 人 开 户 须 是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公 民 客 户 须 以 真 实 的 合 法 的 身 份 开 户 客 户 须 保 证 资 金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客 户 须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身 份 证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二 开 户 文 件 的 签 署 自 然 人 开 户 的 必 须 由 客 户 本 人 签 署 开 户 文 件, 不 得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法 人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等 机 构 客 户 开 户 的 可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签 署 开 户 文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开 户 的 机 构 客 户 应 向 公 司 提 供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开 户 代 理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客 户 需 知 晓 的 事 项 ( 一 ) 知 晓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客 户 应 知 晓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具 有 风 险 客 户 应 在 开 户 前 对 自 身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和 心 理 承 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 判 断, 应 仔 细 阅 读 并 签 字 确 认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 二 ) 知 晓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做 获 利 保 证 客 户 应 知 晓 期 货 交 易 中 任 何 获 利 或 者 不 会 发 生 损 失 的 承 诺 均 为 不 可 能 或 者 是 没 有 根 据 的,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与 客 户 约 定 分 享 利 益 或 共 担 风 险 ( 三 ) 知 晓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接 受 客 户 的 全 权 委 托 客 户 应 知 晓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客 户 的 全 权 委 托, 客 户 也 不 得 要 求 期 货 公 司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以 全 权 委 托 的 方 式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全 权 委 托 指 期 货 公 司 代 客 户 决 定 交 易 指 令 的 内 容 ( 四 ) 知 晓 客 户 本 人 须 对 其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客 户 代 理 人 是 基 于 客 户 的 授 权, 代 表 客 户 实 施 民 事 行 为 的 人,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以 客 户 名 义 进 行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客 户 自 己 的 行 为, 代 理 人 向 客 户 9
负 责, 客 户 对 代 理 人 代 理 行 为 的 后 果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五 ) 知 晓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公 示 网 址 有 关 期 货 公 司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的 信 息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网 站 (www.cfachina.org) 的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公 示 数 据 库 进 行 查 询 和 核 实 ( 六 ) 知 晓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保 障 期 货 保 证 金 的 安 全, 客 户 应 当 知 晓 并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取 的 规 定, 应 当 确 保 将 资 金 直 接 存 入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公 告 的 期 货 公 司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期 货 保 证 金 的 存 取 应 当 通 过 客 户 在 期 货 公 司 登 记 的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和 期 货 公 司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转 账 办 理 ( 七 ) 知 晓 期 货 公 司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和 结 算 资 料 的 查 询 网 址 客 户 可 以 登 录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www.cfmmc.com), 了 解 有 关 期 货 公 司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信 息 以 及 期 货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的 结 算 信 息 ( 八 ) 知 晓 从 事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证 券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客 户 应 知 晓 只 有 取 得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方 可 从 事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限 于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1. 协 助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 2. 提 供 期 货 行 情 信 息 交 易 设 施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服 务 从 事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代 客 户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结 算 或 交 割, 不 得 收 付 期 货 保 证 金, 不 得 代 客 户 接 收 保 管 或 者 修 改 交 易 密 码, 不 得 为 客 户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提 供 融 资 或 担 保, 不 得 利 用 客 户 的 交 易 编 码 资 金 账 号 或 者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 九 ) 知 晓 居 间 人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居 间 人 是 受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委 托, 为 其 提 供 订 约 的 机 会 或 者 订 立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中 介 服 务 的 自 然 人 或 者 法 人 居 间 人 是 受 甲 方 或 者 乙 方 委 托, 为 双 方 提 供 订 立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中 介 服 务 的 自 然 人 或 者 法 人, 双 方 或 者 一 方 可 向 其 支 付 报 酬 居 间 人 独 立 承 担 基 于 居 间 关 系 所 产 生 的 民 事 责 任 10
以 上 客 户 须 知 的 各 项 内 容, 本 人 / 单 位 已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 请 抄 写 以 上 划 线 部 分 ) 客 户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11
开 户 申 请 表 ( 自 然 人 ) 会 员 名 称 上 海 浙 石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会 员 号 上 海 期 货 交 大 连 商 品 郑 州 商 品 0075 0157 0205 易 所 交 易 所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0148 会 员 性 质 交 易 结 算 会 员 货 交 易 所 自 然 人 开 户 申 请 ( 申 请 人 填 写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职 业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有 效 期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是 否 从 事 过 期 货 交 易 是 否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的 目 的 保 值 投 机 指 令 下 达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有 效 期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资 金 调 拨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有 效 期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结 算 单 确 认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有 效 期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客 户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此 账 户 是 此 账 户 是 否 户 名 开 户 银 行 管 银 行 名 称 ( 明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账 号 否 开 通 银 开 通 网 上 银 ( 全 称 ) 确 到 具 体 开 户 期 转 帐 行 (Y/N) 编 号 网 点 ) (Y/N) 12
声 明 : 以 上 为 本 人 登 记 的 用 于 期 货 交 易 出 入 金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本 人 在 期 货 公 司 的 出 入 金 均 通 过 以 上 账 户 办 理 本 人 有 能 力 承 担 风 险, 并 保 证 资 金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和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申 请 人 签 名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同 意 开 户 记 录 ( 会 员 填 写 ) 上 海 期 货 大 连 商 品 交 易 所 投 资 者 交 易 编 码 交 易 所 郑 州 商 中 国 金 融 期 品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所 审 批 意 见 : 会 员 盖 章 : 负 责 人 签 字 : 审 批 日 期 : 年 月 日 说 明 :1. 客 户 开 立 账 户 必 须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并 保 证 证 明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2. 填 表 人 明 确 此 份 申 请 表 是 客 户 开 户 必 备 法 律 文 件 之 一, 保 证 以 上 填 写 内 容 属 实, 并 在 上 述 填 写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时 及 时 通 知 期 货 公 司 13
开 户 申 请 表 ( 机 构 ) 会 员 名 称 上 海 浙 石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会 员 号 上 海 期 货 大 连 商 品 郑 州 商 品 0075 0157 0205 交 易 所 交 易 所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0148 会 员 性 质 交 易 结 算 会 员 货 交 易 所 法 人 开 户 申 请 ( 申 请 单 位 填 写 )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营 业 执 照 号 ( 正 本 ) 有 效 期 税 务 登 记 号 有 效 期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有 效 期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是 否 从 事 过 期 货 交 易 是 否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的 目 的 保 值 投 机 其 他 开 户 代 理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有 效 期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指 令 下 达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有 效 期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资 金 调 拨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有 效 期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结 算 单 确 认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有 效 期 14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客 户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户 名 ( 全 称 ) 开 户 银 行 编 号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名 称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账 号 ( 开 户 网 点 ) 此 账 户 是 否 开 通 网 上 银 行 (Y/N) 声 明 : 以 上 为 本 单 位 登 记 的 用 于 期 货 交 易 出 入 金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本 单 位 在 期 货 公 司 的 出 入 金 均 通 过 以 上 账 户 办 理 本 单 位 有 能 力 承 担 风 险, 并 保 证 资 金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和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申 请 单 位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字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同 意 开 户 记 录 ( 会 员 填 写 ) 上 海 期 货 大 连 商 品 投 资 者 交 易 编 交 易 所 交 易 所 码 郑 州 商 品 中 国 金 融 期 交 易 所 货 交 易 所 审 批 意 见 : 会 员 盖 章 : 负 责 人 签 字 : 审 批 日 期 : 年 月 日 说 明 :1. 客 户 开 立 账 户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并 保 证 该 证 明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法 人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客 户 开 户, 必 须 提 供 具 有 中 国 法 人 资 格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资 格 的 合 法 证 件 原 件 及 与 原 件 相 一 致 的 复 印 件 ( 包 括 营 业 执 照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 2. 填 表 人 明 确 此 份 申 请 表 是 客 户 开 户 必 备 法 律 文 件 之 一, 保 证 以 上 填 写 内 容 属 实, 并 在 上 述 填 写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时 及 时 通 知 期 货 公 司 15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甲 方 : 上 海 浙 石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甲 乙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 就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期 货 交 易 服 务 的 有 关 事 项 订 立 本 合 同 第 一 节 合 同 订 立 前 的 说 明 告 知 义 务 第 一 条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甲 方 已 向 乙 方 出 示 了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及 客 户 须 知, 并 充 分 揭 示 了 期 货 交 易 的 风 险 乙 方 已 仔 细 阅 读 了 解 并 理 解 了 上 述 文 件 的 内 容 第 二 条 乙 方 应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仔 细 阅 读 所 有 条 款, 特 别 是 有 关 甲 方 的 免 责 条 款, 并 准 确 理 解 其 含 义 第 三 条 乙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委 托 甲 方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证 件 及 资 料 具 有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及 有 效 性 乙 方 声 明 并 保 证 不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 ( 一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 (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期 货 公 司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 ( 三 )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 四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禁 止 进 入 者 ; ( 五 ) 未 能 提 供 开 户 证 明 文 件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 六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不 得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的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如 果 以 上 声 明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真 实,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并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第 四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营 业 场 所 备 置 期 货 交 易 法 律 法 规 各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则 甲 方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文 件, 并 公 开 甲 方 从 业 人 员 名 册 及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等 资 料 供 乙 方 查 阅 乙 方 可 以 向 甲 方 询 问 上 述 规 则 的 含 义, 对 于 乙 方 的 询 问 甲 方 应 当 详 细 解 释 16
第 二 节 委 托 第 五 条 乙 方 委 托 甲 方 按 照 乙 方 交 易 指 令 为 乙 方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 甲 方 接 受 乙 方 委 托, 并 按 照 乙 方 交 易 指 令 为 乙 方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甲 方 根 据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则 执 行 乙 方 交 易 指 令, 乙 方 应 当 对 交 易 结 果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第 六 条 乙 方 所 选 择 的 代 理 人 ( 包 括 开 户 代 理 人 指 令 下 达 人 资 金 调 拨 人 结 算 单 确 认 人 ) 均 非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代 理 人 在 乙 方 授 权 范 围 内 所 做 出 的 任 何 行 为 均 代 表 乙 方 行 为,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责 任 第 七 条 乙 方 如 变 更 代 理 人,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并 经 甲 方 确 认 乙 方 是 机 构 客 户 的, 乙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变 更 通 知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第 三 节 保 证 金 及 其 管 理 第 八 条 甲 方 在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开 设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代 管 乙 方 交 存 的 保 证 金 乙 方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网 站 (www.cfmmc.com) 查 询 甲 方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第 九 条 乙 方 的 出 入 金 通 过 其 在 开 户 申 请 表 中 登 记 的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与 期 货 公 司 在 同 一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开 设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以 同 行 转 账 的 形 式 办 理 乙 方 的 出 入 金 方 式 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资 金 结 算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条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资 金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对 资 金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说 明,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乙 方 对 其 所 做 的 说 明 及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负 保 证 义 务,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交 存 的 保 证 金 属 于 乙 方 所 有, 除 下 列 可 划 转 的 情 形 外, 甲 方 不 得 挪 用 乙 方 保 证 金 : ( 一 ) 依 照 乙 方 的 指 示 支 付 可 用 资 金 ; ( 二 ) 为 乙 方 交 存 保 证 金 ; 17
( 三 ) 为 乙 方 支 付 交 割 货 款 或 者 乙 方 未 履 约 情 况 下 的 违 约 金 ; ( 四 ) 乙 方 应 当 支 付 的 手 续 费 税 款 及 其 他 费 用 ; ( 五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可 以 根 据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以 标 准 仓 单 国 债 等 价 值 稳 定 流 动 性 强 的 有 价 证 券 充 抵 保 证 金 甲 方 应 按 照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要 求 代 为 办 理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期 货 交 易 所 结 算 机 构 的 规 定 市 场 情 况, 或 者 甲 方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自 行 调 整 保 证 金 比 例 甲 方 调 整 保 证 金 比 例 时, 以 甲 方 发 出 的 调 整 保 证 金 公 告 或 者 通 知 为 准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风 险 较 大 时, 有 权 对 乙 方 单 独 提 高 保 证 金 比 例 或 者 拒 绝 乙 方 开 仓 在 此 种 情 形 下, 提 高 保 证 金 或 者 拒 绝 乙 方 开 仓 的 通 知 单 独 对 乙 方 发 出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应 当 对 乙 方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有 关 信 息 保 密, 但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除 外 为 保 障 乙 方 保 证 金 的 安 全,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要 求, 向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报 送 乙 方 与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相 关 的 信 息 第 四 节 交 易 指 令 的 类 型 及 下 达 第 十 六 条 乙 方 可 以 通 过 互 联 网 电 话 或 书 面 等 方 式 向 甲 方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乙 方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类 型 应 当 符 合 各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甲 方 的 相 关 规 定 乙 方 通 过 互 联 网 下 达 期 货 交 易 指 令, 是 指 乙 方 使 用 计 算 机 并 通 过 互 联 网, 包 括 甲 方 局 域 网 络 向 甲 方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的 一 种 交 易 方 式,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第 十 七 条 乙 方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的,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以 自 己 的 交 易 账 号 ( 即 资 金 账 号 ) 交 易 所 交 易 编 码 交 易 密 码 等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第 十 八 条 乙 方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的, 甲 方 交 易 服 务 器 内 的 委 托 记 录 将 作 为 甲 乙 双 方 核 查 交 易 指 令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明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交 易 服 务 器 内 的 交 易 记 录 与 书 面 指 令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九 条 由 于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存 在 中 断 的 可 能 性, 18
为 保 证 乙 方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备 用 下 单 通 道, 当 乙 方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时, 可 改 作 电 话 方 式 或 书 面 方 式 下 单 第 二 十 条 乙 方 通 过 电 话 方 式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的, 应 当 约 定 电 话 交 易 密 码 交 易 时, 按 照 资 金 账 号 名 称 或 姓 名 电 话 交 易 密 码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乙 方 同 意, 只 要 三 者 相 符, 相 应 的 交 易 指 令 就 视 为 乙 方 下 达 以 电 话 方 式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的, 甲 方 有 权 进 行 同 步 录 音 保 留 原 始 交 易 指 令 记 录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的 录 音 记 录 将 作 为 甲 乙 双 方 核 查 交 易 指 令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明, 书 面 指 令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二 十 一 条 乙 方 以 书 面 方 式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的, 交 易 指 令 单 的 填 写 应 完 整 准 确 清 晰, 并 由 乙 方 或 者 乙 方 指 令 下 达 人 签 字 ( 及 / 或 盖 章 ) 第 二 十 二 条 乙 方 应 当 妥 善 管 理 自 己 的 密 码, 为 确 保 安 全, 乙 方 应 当 在 首 次 启 用 期 货 交 易 相 关 密 码 后 更 改 初 始 密 码, 并 自 定 义 和 全 权 管 理 本 人 的 密 码 由 于 乙 方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密 码 泄 密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甲 方 不 予 承 担 责 任 第 五 节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与 错 单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乙 方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应 当 包 括 乙 方 账 号 ( 或 交 易 编 码 ) 品 种 合 约 数 量 买 卖 方 向 价 格 开 平 仓 方 向 等 内 容 甲 方 有 权 审 核 乙 方 的 交 易 指 令,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金 是 否 充 足, 指 令 内 容 是 否 明 确, 是 否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期 货 交 易 规 则 等, 以 确 定 指 令 的 有 效 性 当 确 定 乙 方 的 指 令 为 无 效 指 令 时,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乙 方 的 指 令 第 二 十 四 条 乙 方 在 发 出 交 易 指 令 后, 可 以 在 指 令 全 部 成 交 之 前 向 甲 方 要 求 撤 回 或 者 修 改 指 令 但 如 果 该 指 令 已 经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全 部 或 部 分 成 交 的, 乙 方 则 应 当 承 担 交 易 结 果 第 二 十 五 条 由 于 市 场 原 因 或 者 其 他 非 甲 方 所 能 预 见 避 免 或 控 制 的 原 因 导 致 乙 方 交 易 指 令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无 法 成 交 的,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甲 方 错 误 执 行 乙 方 交 易 指 令, 除 乙 方 认 可 的 以 外, 交 易 结 果 由 甲 方 承 担 19
第 六 节 通 知 与 确 认 第 二 十 七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期 货 交 易 实 行 当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只 要 乙 方 在 该 交 易 日 有 交 易 有 持 仓 或 者 有 出 入 金 的, 甲 方 均 应 在 当 日 结 算 后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乙 方 发 出 显 示 其 账 户 权 益 状 况 和 成 交 结 果 的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乙 方 同 意 在 没 有 交 易 持 仓 及 出 入 金 时, 甲 方 可 以 不 对 乙 方 发 出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除 非 乙 方 特 别 要 求 第 二 十 八 条 为 确 保 甲 方 能 够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乙 方 及 时 了 解 自 己 账 户 的 交 易 情 况, 双 方 同 意 利 用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查 询 系 统 作 为 甲 方 向 乙 方 发 送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等 文 件 的 主 要 通 知 方 式 甲 方 应 在 每 日 收 盘 以 后, 及 时 将 乙 方 账 户 的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等 文 件 发 送 到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 乙 方 登 录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查 询 系 统, 接 收 甲 方 发 出 的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等 文 件 甲 乙 双 方 均 同 意, 只 要 甲 方 将 交 易 结 算 单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等 文 件 发 送 至 监 控 中 心, 即 视 为 甲 方 履 行 了 约 定 的 交 易 结 算 单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强 行 平 仓 通 知 等 文 件 的 通 知 义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网 址 为 www.cfmmc.com, 乙 方 可 通 过 该 网 址 登 录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查 询 系 统 乙 方 登 录 查 询 系 统 的 用 户 名 为 :0153 乙 方 登 录 查 询 系 统 初 始 密 码 为 乙 方 应 遵 照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修 改 密 码 第 三 十 条 由 于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查 询 系 统 只 保 存 最 近 2 个 月 的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 在 乙 方 销 户 以 后, 查 询 系 统 也 会 相 应 取 消 对 乙 方 的 查 询 服 务, 因 此, 乙 方 应 及 时 将 接 收 到 的 结 算 报 告 或 通 知 书 打 印 或 者 下 载 保 存 第 三 十 一 条 由 于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查 询 系 统 与 甲 方 采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系 统 不 同, 甲 方 着 重 提 示 乙 方 应 注 意 二 者 在 格 式 公 式 概 念 上 的 区 别, 以 免 对 交 易 账 户 的 状 况 产 生 误 解,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甲 方 结 算 系 统 与 查 询 系 统 的 主 要 差 别 在 于 : 20
浮 动 盈 亏 = 持 仓 盈 亏 ; 上 日 结 存 = 上 日 帐 面 资 金 ; 当 日 结 存 = 今 日 帐 面 资 金 ; 当 日 存 取 合 计 = 资 金 存 取 ; 平 仓 盈 亏 = 平 仓 盈 亏 + 交 割 盈 亏 第 三 十 二 条 除 采 用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查 询 系 统 作 为 主 要 通 知 方 式 外, 甲 方 同 时 采 用 第 三 方 邮 箱 辅 助 通 知 方 式 向 乙 方 发 送 每 日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单 独 调 整 保 证 金 通 知 等 文 件 乙 方 有 义 务 在 盘 中 到 第 三 方 邮 箱 或 者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接 收 甲 方 通 知 信 息, 第 三 方 邮 箱 用 户 地 址 为 - @zsqh.zdpost.com ( 用 户 名 为 乙 方 在 甲 方 的 期 货 交 易 账 号 ) 乙 方 应 当 在 首 次 登 录 邮 箱 时 更 改 初 始 密 码 自 定 义 并 全 权 管 理 邮 箱 密 码 乙 方 如 遇 密 码 遗 忘 无 法 登 录, 须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采 取 措 施 协 助 解 决 但 由 此 造 成 的 信 息 送 达 时 间 延 误 及 其 它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甲 方 向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查 询 系 统 或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邮 箱 发 送 的 每 日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书 单 独 调 整 保 证 金 通 知 及 相 关 通 知 等, 一 经 发 出, 即 视 为 甲 方 已 经 履 行 了 向 乙 方 的 通 知 送 达 义 务, 其 信 息 记 录 可 作 为 法 律 依 据 乙 方 若 对 某 一 邮 件 是 否 发 送 有 异 议, 可 向 期 货 电 子 邮 局 认 证 机 构 申 请 鉴 证, 鉴 证 程 序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乙 方 有 义 务 随 时 关 注 自 己 的 交 易 结 果 并 妥 善 处 理 持 仓, 如 果 乙 方 因 某 种 原 因 无 法 收 到 或 者 没 有 收 到 当 日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的, 应 于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开 市 前 向 甲 方 提 出, 否 则, 视 同 乙 方 收 到 当 日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乙 方 提 出 未 收 到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的, 甲 方 应 及 时 补 发 乙 方 在 交 易 日 开 市 前 未 对 前 日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提 出 异 议 的, 视 为 乙 方 对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记 载 事 项 的 确 认 异 议 应 由 乙 方 本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结 算 单 确 认 人 以 书 面 方 式 ( 传 真 或 当 面 提 交 ) 向 甲 方 提 出, 甲 方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所 收 到 的 书 面 异 议 第 三 十 四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采 用 以 浙 石 期 货 网 站 (www.zsqh.com) 公 告 方 式 向 乙 方 发 出 除 单 独 调 整 保 证 金 之 外 的 调 整 保 证 金 通 知 第 三 十 五 条 甲 方 或 者 乙 方 要 求 变 更 本 节 通 知 方 式 的,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并 经 对 方 确 认 后 方 可 生 效 否 则, 由 变 更 造 成 的 通 知 延 误 或 者 损 失 均 由 变 更 方 负 责 21
第 三 十 六 条 乙 方 对 当 日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的 确 认, 视 为 乙 方 对 该 日 及 该 日 之 前 所 有 持 仓 和 交 易 结 算 结 果 资 金 存 取 的 确 认 第 三 十 七 条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的 记 载 事 项 出 现 与 实 际 交 易 结 果 和 权 益 不 符 的, 乙 方 的 确 认 不 改 变 乙 方 的 实 际 交 易 结 果 和 权 益 对 于 不 符 事 项, 甲 乙 双 方 可 以 根 据 原 始 财 务 凭 证 及 交 易 凭 证 另 行 确 认 第 三 十 八 条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约 定 方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甲 方 应 当 根 据 原 始 指 令 记 录 和 交 易 记 录 及 时 核 实 当 对 与 交 易 结 果 有 直 接 关 联 的 事 项 发 生 异 议 时, 为 避 免 损 失 的 可 能 发 生 或 者 扩 大,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的 异 议 时, 可 以 将 发 生 异 议 的 持 仓 合 约 进 行 平 仓 或 者 重 新 执 行 乙 方 的 交 易 指 令 由 此 发 生 的 损 失 由 有 过 错 一 方 承 担 第 三 十 九 条 交 易 结 果 不 符 合 乙 方 的 交 易 指 令, 甲 方 有 过 错 的, 除 乙 方 认 可 外, 甲 方 应 当 在 下 一 交 易 日 闭 市 前 重 新 执 行 乙 方 交 易 指 令, 或 者 根 据 乙 方 的 意 愿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的 解 决 办 法, 并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第 七 节 风 险 控 制 第 四 十 条 乙 方 在 其 持 仓 过 程 中, 应 当 随 时 关 注 自 己 的 持 仓 保 证 金 和 权 益 变 化 情 况, 并 妥 善 处 理 自 己 的 交 易 持 仓 第 四 十 一 条 甲 方 以 风 险 率 ( 或 者 其 他 风 险 控 制 方 式 ) 来 计 算 乙 方 期 货 交 易 的 风 险 风 险 率 ( 或 者 其 他 风 险 控 制 方 式 )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保 证 金 风 险 率 = 履 约 保 证 金 客 户 权 益 100% 甲 方 对 乙 方 在 不 同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统 一 计 算 风 险 第 四 十 二 条 当 乙 方 的 风 险 率 大 于 100% 时, 甲 方 将 于 当 日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中 向 乙 方 发 出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乙 方 应 当 在 下 一 交 易 日 开 市 前 及 时 追 加 保 证 金 或 者 在 开 市 后 立 即 自 行 平 仓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未 平 仓 合 约 强 行 平 仓, 直 至 乙 方 可 用 资 金 0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发 生 交 易 行 情 急 剧 变 化, 甲 方 在 乙 方 持 仓 保 证 金 风 险 率 高 于 100% 时 ( 或 乙 方 可 用 资 金 0 时 ), 甲 方 使 用 约 定 方 式 向 乙 方 发 送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书 及 其 它 与 乙 方 相 关 通 知 乙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书 后 采 取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追 加 保 证 金 或 自 行 平 仓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22
对 乙 方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未 平 仓 合 约 强 行 平 仓, 直 至 乙 方 可 用 资 金 0 如 因 非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发 出 的 追 加 保 证 金 及 强 行 平 仓 通 知 无 法 送 达 的, 甲 方 有 权 于 当 日 在 乙 方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对 乙 方 部 分 或 全 部 未 平 仓 合 约 强 行 平 仓, 直 至 乙 方 可 用 资 金 0 第 四 十 三 条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限 仓 的 情 况 下, 当 乙 方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数 量 超 过 限 仓 规 定 时, 甲 方 有 权 不 经 乙 方 同 意 按 照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限 仓 规 定 对 其 超 量 部 分 强 行 平 仓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结 果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甲 方 对 乙 方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强 行 平 仓 的 情 况 下, 甲 方 有 权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按 照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结 算 机 构 的 要 求 和 甲 方 相 关 规 则 对 其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强 行 平 仓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结 果 第 四 十 五 条 当 甲 方 依 法 或 者 依 约 定 强 行 平 仓 时, 乙 方 应 承 担 强 行 平 仓 的 手 续 费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结 果 第 四 十 六 条 只 要 甲 方 选 择 的 平 仓 价 位 和 平 仓 数 量 在 当 时 的 市 场 条 件 下 属 于 合 理 的 范 围, 乙 方 同 意 不 以 强 行 平 仓 的 时 机 未 能 选 择 最 佳 价 位 和 数 量 为 由 向 甲 方 主 张 权 益 第 四 十 七 条 甲 方 强 行 平 仓 不 符 合 法 定 或 者 约 定 条 件 并 有 过 错 的, 除 乙 方 认 可 外, 应 当 在 下 一 交 易 日 闭 市 前 恢 复 被 强 行 平 仓 的 头 寸, 或 者 根 据 乙 方 的 意 愿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的 解 决 办 法,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第 四 十 八 条 由 于 市 场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无 法 采 取 强 行 平 仓 措 施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四 十 九 条 甲 方 在 采 取 本 节 规 定 的 强 行 平 仓 措 施 后, 应 在 事 后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乙 方 第 八 节 现 货 月 份 平 仓 和 交 割 第 五 十 条 乙 方 申 请 实 物 交 割 的, 应 当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前 5 个 交 易 日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甲 方 按 规 定 程 序 确 认 乙 方 申 请 实 物 交 割, 应 符 合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乙 方 的 实 物 交 割 申 请 23
第 五 十 一 条 乙 方 申 请 实 物 交 割 的, 应 当 在 甲 方 规 定 的 期 限 前 向 甲 方 提 交 足 额 的 交 割 保 证 金 或 者 有 效 的 标 准 仓 单 等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凭 证 或 票 据, 并 保 证 资 金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和 凭 证 票 据 的 真 实 性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的 期 限, 乙 方 未 下 达 平 仓 指 令, 也 未 向 甲 方 提 交 足 额 的 交 割 保 证 金 凭 证 或 票 据 的, 甲 方 有 权 在 未 通 知 乙 方 的 情 况 下, 对 乙 方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进 行 平 仓,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结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五 十 二 条 交 割 通 知 交 割 货 款 的 交 收 实 物 交 付 及 交 割 违 约 的 处 理 办 法, 依 照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和 甲 方 的 交 割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乙 方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最 后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所 有 未 平 仓 合 约 均 自 动 进 入 交 割 程 序, 交 割 按 交 易 所 和 甲 方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第 五 十 四 条 乙 方 若 申 请 套 期 保 值 头 寸, 应 当 按 照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文 件 或 者 证 明, 并 对 相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负 责 甲 方 应 当 协 助 乙 方 申 请 套 期 保 值 头 寸 套 期 保 值 头 寸 的 确 定 以 期 货 交 易 所 批 准 的 为 准 第 九 节 信 息 培 训 与 咨 询 第 五 十 五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其 营 业 场 所 或 者 网 站 向 乙 方 提 供 国 内 期 货 市 场 行 情 信 息 及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服 务 甲 方 提 供 的 任 何 关 于 市 场 的 分 析 和 信 息 仅 供 乙 方 参 考, 不 构 成 对 乙 方 下 达 指 令 的 指 示 诱 导 或 者 暗 示 乙 方 应 当 对 自 己 的 交 易 行 为 负 责, 不 能 以 根 据 甲 方 的 分 析 或 者 信 息 入 市 为 理 由, 要 求 甲 方 对 其 交 易 亏 损 承 担 责 任 第 五 十 六 条 甲 方 可 以 以 举 办 讲 座 发 放 资 料 及 其 他 方 式 向 乙 方 提 供 期 货 交 易 知 识 和 交 易 技 术 的 培 训 服 务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咨 询 有 关 期 货 交 易 的 事 项, 甲 方 应 予 以 解 释 第 五 十 七 条 乙 方 应 当 及 时 了 解 期 货 监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并 可 要 求 甲 方 对 上 述 内 容 进 行 说 明 第 五 十 八 条 乙 方 有 权 查 询 自 己 的 原 始 交 易 凭 证, 有 权 了 解 自 己 的 账 户 情 况, 甲 方 应 当 给 予 积 极 配 合 24
第 五 十 九 条 有 关 甲 方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的 信 息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网 站 (http://www.cfachina.org) 的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公 示 数 据 库 进 行 查 询 甲 方 应 当 在 其 营 业 场 所 提 供 必 要 的 设 备, 以 便 乙 方 登 陆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网 站 查 询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公 示 信 息 第 十 节 费 用 第 六 十 条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支 付 期 货 交 易 和 交 割 的 手 续 费, 手 续 费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手 续 费 收 取 标 准 执 行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交 易 所 收 费 方 式 的 变 化 而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若 发 生 变 更, 以 网 上 结 算 单 方 式 确 认, 不 再 书 面 签 署 手 续 费 收 取 标 准 新 增 品 种 手 续 费 收 取 标 准 以 甲 方 统 一 标 准 收 取, 双 方 以 网 上 结 算 单 方 式 确 认, 不 再 书 面 重 新 签 署 手 续 费 收 取 标 准 第 六 十 一 条 乙 方 应 当 支 付 甲 方 向 期 货 交 易 所 结 算 机 构 代 付 的 各 项 费 用 及 税 款 第 十 一 节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第 六 十 二 条 作 为 金 融 机 构, 甲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洗 钱 法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定 金 融 机 构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及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和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及 交 易 记 录 保 存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积 极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积 极 配 合 国 家 有 关 执 法 部 门 进 行 的 反 洗 钱 调 查 乙 方 有 义 务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的 反 洗 钱 工 作, 共 同 维 护 期 货 行 业 的 信 誉 第 六 十 三 条 甲 方 遵 循 了 解 你 的 客 户 的 反 洗 钱 原 则, 进 行 严 格 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在 与 乙 方 的 业 务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乙 方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的, 或 身 份 证 件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的, 乙 方 有 义 务 主 动 将 更 新 后 的 身 份 信 息 影 像 及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及 时 提 供 给 甲 方 乙 方 拒 绝 更 新, 或 者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没 有 更 新 且 没 有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的, 甲 方 有 权 中 止 为 乙 方 办 理 业 务 乙 方 有 义 务 将 信 息 变 更 的 情 况 告 知 甲 方, 信 息 变 更 的 内 容 不 限 于 乙 方 25
的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职 业,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十 二 节 合 同 生 效 与 变 更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后 ( 乙 方 为 机 构 客 户 的 须 加 盖 公 章 ), 于 乙 方 开 户 资 金 汇 入 甲 方 账 户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及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则 发 生 变 化, 甲 方 有 权 依 照 上 述 变 化 直 接 变 更 本 合 同 与 此 相 关 部 分 的 条 款, 变 更 或 补 充 条 款 优 先 适 用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的 变 化, 甲 方 对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的 变 更 或 补 充,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通 知 方 式 及 在 甲 方 营 业 场 所 网 站 公 告 等 方 式 向 乙 方 发 出, 变 更 或 补 充 协 议 于 通 知 或 公 告 载 明 生 效 日 起 生 效, 不 另 行 签 订 纸 质 书 面 变 更 或 补 充 协 议 第 六 十 六 条 除 本 合 同 第 六 十 五 条 所 述 情 况 外, 如 需 变 更 或 者 补 充 本 合 同, 需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签 订 书 面 变 更 或 者 补 充 协 议 变 更 或 者 补 充 协 议 经 甲 方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加 盖 甲 方 公 章, 乙 方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变 更 或 补 充 协 议 优 先 适 用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未 列 明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甲 方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期 货 交 易 惯 例 处 理 第 十 三 节 合 同 终 止 与 账 户 清 算 第 六 十 八 条 甲 乙 双 方 均 有 权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 合 同 的 解 除 对 已 发 生 的 交 易 无 溯 及 力 第 六 十 九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应 当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乙 方 未 在 此 期 间 内 自 行 清 理 账 户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乙 方 的 新 单 交 易 指 令 及 资 金 调 拨 指 令, 乙 方 应 对 其 账 户 清 算 的 费 用 清 算 后 的 债 务 余 额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负 全 部 责 任 第 七 十 条 乙 方 可 以 通 过 撤 销 账 户 的 方 式 终 止 本 合 同 但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乙 方 不 得 撤 销 账 户 : 26
( 一 ) 乙 方 账 户 上 持 有 未 平 仓 合 约 或 存 在 交 割 遗 留 问 题 尚 未 解 决 ( 二 ) 乙 方 与 甲 方 有 未 清 偿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三 ) 乙 方 与 甲 方 有 交 易 纠 纷 尚 未 解 决 的 第 七 十 一 条 甲 方 因 故 不 能 从 事 期 货 业 务 时,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妥 善 处 理 乙 方 的 持 仓 和 保 证 金 经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应 将 乙 方 持 仓 和 保 证 金 转 移 至 其 他 期 货 公 司, 由 此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七 十 二 条 甲 方 乙 方 终 止 合 同 的, 乙 方 应 当 办 理 书 面 销 户 手 续, 签 署 销 户 确 认 书 第 十 四 节 免 责 条 款 第 七 十 三 条 由 于 地 震 火 灾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交 易 中 断 延 误 等,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应 当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以 减 少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七 十 四 条 由 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或 者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改 变 紧 急 措 施 的 出 台 等 导 致 乙 方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七 十 五 条 由 于 通 讯 系 统 繁 忙 中 断, 计 算 机 交 易 系 统 故 障, 网 络 及 信 息 系 统 故 障, 电 力 中 断 等 原 因 导 致 指 令 传 达 执 行 出 现 延 迟 中 断 或 数 据 错 误, 甲 方 没 有 过 错 的,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七 十 六 条 由 于 互 联 网 上 黑 客 攻 击 非 法 登 陆 等 风 险 的 发 生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五 节 争 议 解 决 第 七 十 七 条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甲 乙 双 方 可 以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或 向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申 请 调 解,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以 提 请 仲 裁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 也 可 以 直 接 提 请 仲 裁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在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请 仲 裁 或 向 甲 方 住 所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六 节 其 他 27
第 七 十 八 条 甲 方 应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乙 方 登 录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投 资 者 查 询 系 统 的 相 关 事 宜 第 七 十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以 及 相 关 附 件, 其 权 利 义 务 只 涉 及 甲 乙 双 方 乙 方 不 得 利 用 在 甲 方 开 立 的 账 户, 以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活 动,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或 其 他 形 式 开 展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或 其 他 活 动 若 因 乙 方 过 错 而 使 甲 方 遭 受 损 失 和 不 良 影 响 的,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八 十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第 八 十 一 条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客 户 须 知 开 户 申 请 表 手 续 费 收 取 标 准 及 其 他 补 充 协 议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八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甲 方 执 二 份, 乙 方 执 一 份 甲 方 : 上 海 浙 石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授 权 签 字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盖 章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合 同 附 件 期 货 交 易 委 托 代 理 人 授 权 书 一 指 令 下 达 人 代 理 权 限 : 委 托 作 为 本 人 / 单 位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表 本 人 / 单 位 下 达 交 易 及 交 割 指 令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留 样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二 资 金 调 拨 人 代 理 权 限 : 委 托 作 为 本 人 / 单 位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表 本 人 / 单 位 下 达 资 金 调 拨 指 令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留 样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三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确 认 人 代 理 权 限 : 委 托 作 为 本 人 / 单 位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表 本 人 / 单 位 对 交 易 结 算 结 果 进 行 确 认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留 样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四 机 构 客 户 开 户 代 理 人 代 理 权 限 : 本 单 位 现 正 式 授 权 先 生 / 女 士 ( 身 份 证 号 : ) 作 为 本 单 位 开 户 代 理 人 与 贵 公 司 签 署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文 件 及 相 关 补 充 协 议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留 样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时 间 : 29
甲 方 : 上 海 浙 石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期 货 交 易 手 续 费 确 认 书 乙 方 : 资 金 账 号 根 据 上 海 浙 石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书 中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经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甲 方 按 下 列 标 准 收 取 乙 方 的 期 货 交 易 手 续 费 ( 包 括 交 易 所 费 用, 按 单 边 计 算, 单 位 : 元 / 手 ) 品 种 手 续 费 品 种 手 续 费 品 种 手 续 费 硬 麦 1 号 豆 铜 强 麦 2 号 豆 铝 棉 花 玉 米 天 胶 白 糖 豆 粕 燃 油 PTA 豆 油 锌 菜 籽 油 LLDPE 黄 金 早 籼 稻 棕 榈 油 螺 纹 钢 股 指 PVC 线 材 说 明 : 1 甲 方 向 乙 方 收 取 不 高 于 当 日 交 易 所 手 续 费 倍 的 手 续 费 ( 特 别 约 定 的 除 外 ) 2 商 品 平 今 仓 免, 股 指 平 今 仓 = 开 仓 ( 交 易 所 特 别 规 定 的 除 外 ) 甲 方 :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 乙 方 : ( 签 章 ) 30 日 期 : 年 月 日
关 于 期 货 业 务 相 关 密 码 特 别 提 示 一 期 货 交 易 相 关 密 码 是 指 客 户 在 期 货 交 易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到 的 交 易 银 期 转 账 结 算 单 查 询 网 上 信 息 查 询 等 的 密 码 二 客 户 本 人 应 对 其 设 置 密 码 的 保 密 性 负 责, 对 设 置 的 密 码 可 以 进 行 修 改, 凡 使 用 密 码 进 行 的 交 易 均 视 为 客 户 本 人 所 为, 客 户 对 交 易 密 码 的 失 密 自 行 负 责, 其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经 济 责 任 均 由 客 户 本 人 承 担 ; 客 户 更 改 密 码 时 因 操 作 不 当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三 对 因 通 讯 线 路 故 障 或 电 脑 系 统 故 障 等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不 可 预 知 因 素 导 致 客 户 无 法 进 行 正 常 操 作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 四 本 公 司 承 诺 对 客 户 设 置 的 密 码 保 密 五 客 户 因 密 码 遗 失 需 要 重 置 的, 需 本 人 ( 法 人 被 授 权 人 ) 携 带 身 份 证 原 件 到 营 业 场 所 现 场 办 理 重 置 手 续 本 人 已 认 真 阅 读 以 上 有 关 密 码 提 示 的 所 有 条 款, 并 充 分 理 解 期 货 业 务 相 关 密 码 的 重 要 性 投 资 者 期 货 业 务 相 关 密 码 设 置 确 认 书 上 海 浙 石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本 人 于 年 月 日 在 贵 公 司 开 立 期 货 交 易 账 户, 资 金 账 号, 客 户 名 称, 并 选 择 下 列 方 式 设 置 期 货 相 关 密 码 ; A: 本 人 亲 自 设 置 密 码 ; B: 公 司 设 置 初 始 密 码, 客 户 本 人 于 存 入 保 证 金 前 自 行 修 改 ; ( 请 在 选 择 项 上 打 勾 ) 本 人 在 贵 公 司 开 立 期 货 交 易 账 户 时 设 置 的 密 码 包 括 : A: 期 货 交 易 密 码 ; D: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查 询 系 统 初 始 密 码 ; B: 期 货 资 金 密 码 ; E: 电 话 交 易 密 码 ; C: 第 三 方 邮 箱 初 始 密 码 ; F: ( 请 在 选 择 项 上 打 勾 ) 客 户 签 名 ( 盖 章 ) 年 月 日 31
审 核 附 录 开 户 人 员 初 审 意 见 : 本 人 郑 重 承 诺,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中 所 涉 及 到 客 户 填 写 及 签 字 处, 均 是 在 本 人 当 面 指 导 下 客 户 亲 自 填 写 签 署 的, 同 时 保 证 已 认 真 核 对 客 户 提 供 材 料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如 有 任 何 不 真 实 的 情 况 存 在, 本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签 字 : 日 期 : 开 户 专 员 ( 系 统 录 入 人 员 ) 审 核 意 见 : 签 字 : 日 期 : 总 部 复 核 意 见 : 签 字 : 日 期 : 32
客 户 资 信 调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个 资 填 投 人 者 写 姓 名 性 别 个 人 职 业 家 庭 年 总 收 入 年 龄 20 岁 以 下 21-30 岁 31-40 岁 41-50 岁 51-60 岁 60 岁 以 上 男 女 教 育 程 度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大 专 本 科 硕 士 博 士 政 府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学 生 职 业 投 资 者 其 他 2 万 元 以 下 2-5 万 元 5-10 万 元 10 万 元 -50 万 元 50 万 元 -100 万 元 100 万 元 以 上 机 构 法 人 名 称 机 构 投 资 者 填 写 申 请 人 填 写 机 构 组 织 类 型 员 工 人 数 国 有 集 体 股 份 制 企 业 私 营 个 体 中 外 合 作 中 外 合 资 外 商 独 资 机 关 事 业 其 他 50 人 以 下 50-500 人 500-1000 人 1000-2000 人 2000 人 以 上 资 产 500 万 以 下 500-2000 万 2000-5000 万 5000-1 亿 1 亿 以 上 净 资 产 ( ) 万 元 所 属 行 业 是 否 与 期 货 交 易 品 种 有 关 有 无 期 望 参 与 的 期 货 交 易 业 务 投 机 套 利 套 保 证 券 投 资 经 验 1-2 年 3-5 年 5 年 以 上 期 货 投 资 经 验 1-2 年 2-5 年 5 年 以 上 投 资 风 险 偏 好 低 风 险 中 等 风 险 高 风 险 年 期 望 回 报 5-10% 10%-50% 年 50% 以 上 预 计 入 市 资 金 5 万 元 以 下 5 万 元 -50 万 元 50 万 元 -100 万 元 100 万 元 -1000 万 元 1000 万 元 以 上 是 否 愿 意 接 受 浙 江 证 券 期 货 业 协 会 培 训 是 否 是 否 以 统 一 的 方 式 获 得 期 货 公 司 的 风 险 揭 示 是 否 是 否 愿 意 接 受 投 资 者 风 险 教 育 是 否 是 否 愿 意 接 受 专 业 服 务 是 否 您 希 望 接 受 何 种 投 资 者 教 育 网 站 现 场 定 期 信 函 短 信 书 籍 手 册 其 他 方 式 ( ) 希 望 接 受 何 种 专 业 服 务 申 请 人 或 经 办 人 签 字 : 机 构 投 资 者 预 留 印 鉴 ( 公 章 ) 受 理 网 点 : 受 理 时 间 : 经 办 人 : 客 户 风 险 等 级 初 评 : 低 风 险 普 通 高 风 险 禁 止 风 险 评 估 人 :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