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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 教 师 以 外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 试 行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的 改 革, 加 强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推 进 学 校 的 学 科 建 设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开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2 35 号 )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深 化 高 等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人 发 2000 59 号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闽 政 办 2002 162 号 ) 和 厦 门 大 学 教 职 员 工 聘 用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 厦 大 人 2005 53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及 有 关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教 师 以 外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范 围 和 对 象 是 教 师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包 括 工 程 技 术 实 验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档 案 专 业 编 辑 专 业 翻 译 专 业 卫 生 技 术 幼 儿 园 教 师 等 8 个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本 办 法 中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均 指 上 述 8 个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均 指 受 聘 上 述 8 个 系 列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是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设 置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实 行 任 职 条 件 分 类 考 评 职 务 岗 位 分 级 聘 任 制 第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遵 循 按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用 严 格 考 核 合 同 管 理 的 原 则, 学 校 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通 过 平 等

协 商 双 方 自 愿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方 式 建 立 聘 任 关 系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坚 持 尊 重 劳 动 尊 重 知 识 尊 重 人 才 尊 重 创 造 的 方 针, 保 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劳 动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得 以 充 分 发 挥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第 五 条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均 分 为 高 级 职 务 中 级 职 务 初 级 职 务 具 体 设 置 如 下 : 1. 工 程 技 术 职 务 设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助 理 工 程 师 技 术 员 其 中,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为 高 级 职 务, 工 程 师 为 中 级 职 务, 助 理 工 程 师 技 术 员 为 初 级 职 务 2. 实 验 技 术 职 务 设 教 授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高 级 实 验 师 实 验 师 助 理 实 验 师 实 验 员 其 中, 教 授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高 级 实 验 师 为 高 级 职 务, 实 验 师 为 中 级 职 务, 助 理 实 验 师 实 验 员 为 初 级 职 务 3.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设 研 究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馆 员 助 理 馆 员 管 理 员 其 中, 研 究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为 高 级 职 务, 馆 员 为 中 级 职 务, 助 理 馆 员 管 理 员 为 初 级 职 务 4. 档 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设 研 究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馆 员 助 理 馆 员 管 理 员 其 中, 研 究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为 高 级 职 务, 馆 员 为 中 级 职 务, 助 理 馆 员 管 理 员 为 初 级 职 务 5. 编 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设 编 审 副 编 审 编 辑 助 理 编 辑 其 中, 编 审 副 编 审 为 高 级 职 务, 编 辑 为 中 级 职 务, 助 理 编 辑 为 初 级 职 务 6. 翻 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设 译 审 副 译 审 翻 译 助 理 翻 译 其 中, 译 审 副 译 审 为 高 级 职 务, 翻 译 为 中 级 职 务, 助 理 翻 译 为 初 级 职 务 7. 卫 生 技 术 职 务 设 主 任 医 师 ( 药 师 护 师 技 师 ) 副 主 任 医 师 ( 药 师 护 师 技 师 ) 主 治 医 师 ( 药 师 护 师 技 师 ) 医 ( 药 护 1

技 ) 师 医 ( 药 护 技 ) 士 其 中, 主 任 医 师 ( 药 师 护 师 技 师 ) 副 主 任 医 师 ( 药 师 护 师 技 师 ) 为 高 级 职 务, 主 治 医 师 ( 药 师 护 师 技 师 ) 为 中 级 职 务, 医 ( 药 护 技 ) 师 医 ( 药 护 技 ) 士 为 初 级 职 务 8. 幼 儿 园 教 师 职 务 设 幼 儿 园 高 级 教 师 幼 儿 园 一 级 教 师 幼 儿 园 二 级 教 师 幼 儿 园 三 级 教 师 其 中, 幼 儿 园 高 级 教 师 为 中 级 职 务, 幼 儿 园 一 级 教 师 幼 儿 园 二 级 教 师 幼 儿 园 三 级 教 师 为 初 级 职 务 第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以 按 需 设 岗 为 原 则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和 学 校 核 定 的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的 编 制 数, 按 照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等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科 学 合 理 地 设 置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第 七 条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为 : 高 级 职 务 : 中 级 职 务 : 初 级 职 务 =1~3:3~5:2~6 高 级 职 务 的 比 例 视 不 同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性 质 和 需 要 确 定 第 八 条 各 单 位 根 据 学 校 的 岗 位 设 置 意 见, 在 学 校 下 达 的 可 聘 任 岗 位 数 内 设 置 本 单 位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具 体 岗 位, 报 各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提 出 意 见 后 送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聘 委 会 ) 审 批 第 三 章 岗 位 职 责 与 任 职 条 件 第 九 条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均 有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应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除 须 符 合 厦 门 大 学 教 职 员 工 聘 用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基 本 聘 任 条 件 外, 还 须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具 备 履 行 所 应 聘 职 务 的 岗 位 职 责 的 能 力 并 经 确 认 能 胜 任 该 岗 位 工 作 的 要 求 第 十 条 学 校 制 定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2

件 ( 见 各 附 件 ), 各 单 位 在 聘 任 工 作 中 应 遵 照 执 行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具 体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任 条 件, 报 学 校 聘 委 会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应 聘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本 专 业 ( 或 相 关 专 业 ) 学 历 原 本 校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应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如 所 具 有 学 历 的 专 业 与 任 职 的 专 业 不 一 致 或 不 相 关 时, 已 进 修 5 门 本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且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可 视 为 具 备 规 定 的 专 业 学 历, 否 则 应 视 为 不 具 备 规 定 的 专 业 学 历 第 十 二 条 凡 国 家 有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要 求 和 已 实 行 任 职 资 格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制 度 的 系 列, 应 聘 人 员 必 须 先 获 得 资 格 证 书 才 能 应 聘 相 应 岗 位 第 十 三 条 受 聘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应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并 作 为 续 聘 或 高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聘 任 高 中 级 职 务 的 外 语 要 求 按 厦 门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外 语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厦 大 人 2004 120 号 ) 执 行, 计 算 机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按 厦 门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厦 大 人 2005 54 号 )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附 件 中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所 要 求 的 成 果 和 业 绩, 应 是 任 现 职 以 后 取 得 的 其 中, 论 文 著 作 和 代 表 作 一 般 应 是 本 专 业 的 学 术 或 技 术 论 文 著 作 本 办 法 附 件 关 于 任 职 条 件 中 各 类 奖 项, 除 特 别 限 定 以 外, 其 有 效 范 围 为 : 国 家 级 限 前 四 名 ( 如 获 得 2 项 同 一 等 级 奖 励 的 第 五 名, 可 视 同 1 项 该 等 级 奖 励 的 第 四 名, 下 同 ), 省 ( 部 ) 级 限 前 三 名, 地 ( 市 厅 校 ) 级 限 前 两 名 ; 同 级 别 2 项 低 一 等 级 的 奖 励, 可 视 同 该 级 别 1 项 高 一 等 级 的 奖 励 ( 如 2 项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可 视 同 1 项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 集 体 一 等 奖 限 第 一 第 二 贡 献 者 第 十 六 条 卫 生 技 术 职 务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 除 学 历 和 任 职 年 限 外 ) 按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卫 生 技 术 职 务 的 学 历 和 任 职 3

年 限 要 求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聘 任 组 织 与 聘 任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 确 定 全 校 及 各 单 位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数 ; 审 批 各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审 批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 确 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学 校 人 事 处 具 体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的 有 关 事 宜 第 十 八 条 成 立 实 验 工 程 技 术 评 议 组 土 建 工 程 技 术 评 议 组 图 书 资 料 与 档 案 管 理 专 业 评 议 组 编 辑 专 业 评 议 组 翻 译 专 业 评 议 组 卫 生 技 术 评 议 组 幼 儿 园 教 师 职 务 评 议 组 ( 以 下 简 称 评 议 组 ), 负 责 对 本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聘 人 员 的 学 术 技 术 能 力 进 行 评 议 实 验 工 程 技 术 评 议 组 一 般 按 学 院 组 建, 其 他 评 议 组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建 各 评 议 组 一 般 由 7~9 名 受 聘 高 级 职 务 的 本 专 业 专 家 组 成, 设 组 长 1 人, 副 组 长 2 人 评 议 组 成 员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研 究 确 定 第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聘 任 委 员 会 ( 聘 任 小 组 )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的 实 施 细 则, 报 学 校 审 批 后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确 定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 推 荐 高 级 职 务 拟 聘 人 选 第 二 十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程 序 : 1. 学 校 公 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空 缺 岗 位 及 岗 位 职 责 聘 任 条 件 聘 任 程 序 等,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2. 应 聘 人 员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教 师 以 外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申 请 表, 并 提 交 符 合 聘 任 条 件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首 次 来 校 应 聘 人 员 须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考 试 或 考 核 4

3. 各 单 位 聘 委 会 ( 聘 任 小 组 )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应 聘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和 考 评, 对 符 合 应 聘 条 件 初 次 应 聘 本 单 位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面 试 或 考 核 各 单 位 初 定 的 候 选 人 名 单 在 本 单 位 进 行 公 示 4. 申 请 高 聘 高 级 职 务 的 候 选 人, 须 提 交 2 篇 ( 本 ) 代 表 作 各 一 式 三 份, 送 3 位 同 行 专 家 ( 其 中 至 少 有 2 位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 鉴 定 若 有 2 位 专 家 鉴 定 认 为 学 术 技 术 能 力 不 符 合 应 聘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则 不 予 聘 任 经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认 为 学 术 技 术 能 力 符 合 应 聘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的 应 聘 人 员, 专 家 鉴 定 结 果 有 效 期 为 3 年 代 表 作 送 审 由 各 单 位 聘 委 会 ( 聘 任 小 组 ) 负 责, 以 匿 名 方 式 进 行 5. 各 专 业 ( 技 术 ) 评 议 组 对 高 中 级 职 务 应 聘 人 员 的 学 术 技 术 能 力 进 行 评 议, 并 以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表 决, 提 出 评 议 和 推 荐 意 见 推 荐 意 见 分 为 优 先 推 荐 一 般 推 荐 不 予 推 荐 各 专 业 ( 技 术 ) 评 议 组 会 议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为 有 效 6. 各 单 位 聘 委 会 ( 聘 任 小 组 ) 综 合 各 评 议 组 和 评 审 专 家 的 意 见, 按 照 岗 位 要 求 进 行 认 真 研 究, 以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表 决, 择 优 确 定 初 中 级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并 报 学 校 聘 委 会 审 批 ; 等 额 向 学 校 聘 委 会 推 荐 高 级 职 务 拟 聘 人 选 所 有 聘 任 人 选 和 拟 聘 人 选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各 单 位 聘 委 会 ( 聘 任 小 组 ) 会 议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为 有 效 应 聘 人 员 获 得 出 席 会 议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同 意 票 方 为 通 过 7. 学 校 聘 委 会 对 各 单 位 聘 委 会 ( 聘 任 小 组 ) 报 批 的 聘 任 人 选 和 推 荐 的 拟 聘 人 选 进 行 认 真 研 究, 以 举 手 表 决 方 式 审 批 初 中 级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确 定 高 级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学 校 聘 委 会 会 议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为 有 效 应 聘 人 员 获 得 出 席 会 议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同 意 票 方 为 通 过 所 有 表 决 通 过 的 聘 任 人 员 名 单 均 在 校 内 进 行 公 示 5

8. 校 长 或 其 委 托 人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并 颁 发 聘 书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学 校 急 需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经 评 议 组 评 议 推 荐 和 用 人 单 位 聘 委 会 ( 聘 任 小 组 ) 综 合 考 评 和 研 究 并 表 决 通 过, 提 出 拟 聘 职 务 意 见 后, 正 高 级 职 务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由 校 长 聘 任, 其 他 职 务 由 校 长 授 权 分 管 人 事 的 副 校 长 审 批 和 聘 任 第 五 章 聘 用 合 同 与 合 同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须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有 关 聘 用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聘 用 合 同 的 订 立 等 事 宜, 按 厦 门 大 学 教 职 员 工 聘 用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聘 用 合 同 分 为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聘 期 一 般 为 3 年 担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连 续 受 聘 3 个 以 上 聘 期 或 担 任 正 高 级 职 务 连 续 受 聘 2 个 以 上 聘 期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每 年 均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以 与 学 校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期 限 从 签 约 之 日 起 至 受 聘 人 员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止 凡 工 作 累 积 已 满 25 年 ( 其 中 须 在 本 校 工 作 5 年 以 上 ) 或 者 在 本 校 连 续 工 作 已 满 10 年 且 年 龄 距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已 不 足 10 年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受 聘 人 员, 均 可 与 学 校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招 聘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一 般 须 经 过 3~6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受 聘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的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3 个 月, 其 他 人 员 的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6 个 月 新 聘 人 员 为 初 次 参 加 工 作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试 用 期 可 以 延 长 至 12 个 月 试 用 期 包 括 在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在 试 用 期 满 之 前, 用 人 单 位 聘 任 组 织 应 按 照 岗 位 要 求, 对 受 聘 人 员 的 思 想 品 德 学 术 与 技 术 能 力 工 作 表 现 和 业 绩 进 行 考 评 经 确 认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并 能 履 行 其 岗 位 职 责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上 6

报 学 校 确 认 其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受 聘 人 员 在 聘 任 期 内 每 学 年 与 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签 订 一 次 年 度 岗 位 任 务 书,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本 学 年 本 岗 位 工 作 的 具 体 任 务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聘 期 内, 受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应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聘 用 合 同 条 款,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和 各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对 本 单 位 受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由 各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结 果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备 案 ; 聘 期 考 核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组 织 实 施 与 学 校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受 聘 人 员, 每 3 年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考 核 第 二 十 八 条 考 核 结 果 是 续 聘 试 聘 解 聘 调 整 岗 位, 以 及 高 聘 奖 惩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受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或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下 一 学 年 或 下 一 聘 期 方 具 有 正 常 续 聘 或 应 聘 高 一 级 职 务 的 条 件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学 校 可 以 解 聘 ;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续 聘 第 二 十 九 条 双 方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对 下 一 个 聘 期 双 方 可 自 主 选 择 续 聘 或 不 续 聘 若 聘 任 期 内 每 年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年 度 考 核 及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且 岗 位 需 要, 经 聘 任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续 聘 同 一 职 务 岗 位 续 聘 仍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通 过 评 议 和 表 决 并 重 新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如 应 聘 高 一 级 职 务, 则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申 请 并 参 与 竞 聘 任 何 一 方 若 选 择 不 续 聘, 应 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的 3 个 月 通 知 对 方 双 方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若 一 方 违 约, 另 一 方 可 以 责 成 对 方 纠 正 自 己 的 违 约 行 为 严 格 履 约,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若 有 3 次 以 上 违 约, 另 一 方 可 以 中 止 合 同, 并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7

第 三 十 条 双 方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在 合 同 期 内, 受 聘 人 员 不 得 提 出 应 聘 另 一 职 务 或 高 一 级 职 务 的 要 求 若 受 聘 人 员 对 此 有 特 殊 要 求,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与 学 校 协 商, 经 双 方 同 意 后 在 合 同 中 作 特 别 约 定 双 方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受 聘 人 员 可 以 在 合 同 签 订 1 年 后 提 出 应 聘 另 一 职 务 或 高 一 级 职 务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一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赴 国 ( 境 ) 外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进 修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在 其 按 期 回 校 后 方 可 申 请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聘 任 聘 任 期 间 的 待 遇 合 同 管 理 及 解 聘 辞 聘 待 聘 等 规 定 的 未 尽 事 宜, 均 按 厦 门 大 学 教 职 员 工 聘 用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原 来 发 布 的 厦 大 人 2003 54 号 文 不 再 执 行 学 校 以 前 颁 布 的 文 件 如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一 : 工 程 技 术 各 级 职 务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附 件 二 : 实 验 技 术 各 级 职 务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8

附 件 一 : 工 程 技 术 各 级 职 务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一 岗 位 职 责 ( 一 ) 技 术 员 1.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工 程 技 术 原 理 ; 2. 初 步 熟 悉 常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一 般 用 途 ; 3. 初 步 掌 握 常 规 的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方 法 和 操 作 步 骤 ; 4. 在 有 关 人 员 指 导 下,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的 辅 助 性 工 作 和 具 体 技 术 工 作 ( 二 ) 助 理 工 程 师 1. 掌 握 本 专 业 一 般 知 识 和 技 术 ; 2.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有 关 设 备 和 工 具 的 性 能 用 途, 能 对 比 较 复 杂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一 般 操 作 ; 3. 承 担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技 术 管 理 ; 4. 承 担 所 负 责 的 工 作 任 务, 写 出 技 术 报 告 ( 三 ) 工 程 师 1.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知 识 和 技 术 ; 2. 掌 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负 责 调 试 使 用 维 护 ; 3. 独 立 地 创 造 和 改 善 某 些 工 程 技 术 条 件 ; 4. 采 用 并 改 进 或 设 计 工 程 方 案 ; 5. 承 担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的 正 常 运 行 ; 6. 指 导 和 培 养 初 级 技 术 人 员 ( 四 ) 高 级 工 程 师 1. 精 通 本 专 业 的 知 识 和 技 术, 熟 悉 本 学 科 领 域 国 内 外 工 程 技 术 发 9

展 动 态 ; 2. 负 责 本 学 科 的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写 出 高 水 平 的 技 术 报 告 和 论 文 ; 3. 解 决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和 疑 难 问 题 ; 4. 指 导 和 培 养 中 初 级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五 )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1. 精 通 本 专 业 的 知 识 和 技 术, 掌 握 本 学 科 领 域 国 内 外 工 程 技 术 发 展 动 态 和 前 沿 ; 2. 组 织 和 领 导 本 学 科 的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写 出 高 水 平 的 技 术 报 告 和 论 文 ; 3. 解 决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和 疑 难 问 题 ; 4. 指 导 和 培 养 中 初 级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二 任 职 条 件 ( 一 ) 技 术 员 1. 大 专 毕 业 ; 中 专 毕 业 的 原 本 校 事 业 编 制 技 术 员 ; 2.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3. 具 有 完 成 一 般 技 术 辅 助 性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 在 有 关 人 员 指 导 下 能 完 成 一 般 技 术 辅 助 性 工 作 或 一 般 现 场 技 术 工 作 ; 4.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业 绩 优 良 ( 二 ) 助 理 工 程 师 1. 具 有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 大 专 毕 业, 担 任 3 年 以 上 技 术 员 职 务 ; 中 专 毕 业, 担 任 5 年 以 上 技 术 员 职 务 ; 2.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3. 具 有 一 定 组 织 工 作 能 力 和 独 立 完 成 指 定 范 围 内 的 科 技 管 理 工 作 能 力, 或 能 完 成 一 般 技 术 研 究 设 计 或 现 场 技 术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 4.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业 绩 优 良 ; 10

5. 任 现 职 以 来 每 年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42 学 时 ( 三 ) 工 程 师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3 年 以 上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4 年 以 上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担 任 6 年 以 上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务 ; 大 专 毕 业, 担 任 7 年 以 上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务 ; 2.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3.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有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优 良 ; 4. 任 现 职 以 来 每 年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72 学 时 ; 5. 业 绩 或 成 果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负 责 1 台 以 上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含 一 般 应 用 软 件, 单 台 50 万 元 以 上 ) 的 日 常 维 护 操 作 及 一 般 维 修 3 年 以 上, 且 年 使 用 机 时 800 小 时 以 上 并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 (2) 负 责 多 台 仪 器 设 备 ( 含 一 般 应 用 软 件, 总 价 50 万 元 以 上 ) 的 维 护 操 作 及 一 般 维 修 3 年 以 上, 且 年 使 用 机 时 2000 小 时 以 上 并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 (3) 在 计 算 机 及 服 务 器 和 网 络 的 维 护 中, 能 保 持 设 备 和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能 及 时 处 理 运 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顺 利 进 行 ; (4) 结 合 工 作 开 发 应 用 软 件, 提 高 了 工 作 效 率 ; 或 开 发 多 媒 体 课 件,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 (5) 参 加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并 且 所 承 担 的 部 分 项 目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达 到 50 万 元 以 上 ; (6) 承 担 过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的 改 进 工 作 1 项 以 上, 并 为 学 校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5 万 元 以 上 ; (7) 自 制 有 特 色 的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1 件 ( 套 台 ) 以 上, 为 学 校 节 省 经 费 6 万 元 以 上 ; (8) 在 科 技 开 发 中 取 得 1 项 发 明 专 利 ( 前 3 名, 以 证 书 为 准 ); 11

以 下 条 件 仅 限 于 土 建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 (9) 参 加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并 独 立 或 主 要 负 责 施 工 300 万 元 工 程 项 目 5 项 或 2000 万 元 工 程 项 目 2 项 以 上, 且 无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 (10) 参 加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并 独 立 分 类 设 计 300 万 元 工 程 项 目 5 项 或 2000 万 元 工 程 项 目 2 项 ( 以 图 纸 为 准 ) 以 上 并 正 式 出 图 ( 施 工 图 ) 或 实 施 ; (11)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参 加 房 地 产 开 发 1 项 以 上 ; (12) 负 责 工 程 预 决 算 造 价 控 制 3 项 以 上 ; (13) 负 责 工 程 咨 询 5 项 以 上 ; (14) 负 责 过 2 项 以 上 学 校 一 般 工 程 建 设 或 改 造 项 目 ( 工 程 总 价 在 40 万 元 以 上 ) 的 总 体 方 案 设 计 的 管 理 施 工, 并 通 过 验 收 ; (15) 在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中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为 工 程 节 约 20 万 元 以 上 ( 四 ) 高 级 工 程 师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3 年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6 年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7 年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担 任 8 年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务 ; 2. 熟 练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 3.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业 务 能 力 强, 业 绩 突 出 ; 4.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CN 刊 号, 下 同 ) 上 至 少 发 表 2 篇 较 高 水 平 的 本 岗 位 工 作 的 技 术 论 文 ( 独 立 撰 写 或 第 一 作 者 署 名, 其 中 至 少 有 1 篇 发 表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 5. 任 现 职 以 来 每 年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72 学 时 ; 6. 业 绩 或 成 果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负 责 1 台 以 上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含 应 用 软 件, 单 台 150 万 元 以 上 ) 的 日 常 维 护 操 作 及 维 修 3 年 以 上, 且 年 使 用 机 时 1000 小 时 以 上 并 提 供 12

相 应 服 务 ; (2) 负 责 多 台 仪 器 设 备 ( 含 应 用 软 件, 总 价 100 万 元 以 上 ) 的 维 护 操 作 及 维 修 3 年 以 上, 且 年 使 用 机 时 2000 小 时 以 上 并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 (3)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达 到 150 万 元 的 大 型 实 验 室 建 设 ; 或 承 担 150 万 元 以 上 校 内 工 程 项 目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 (4) 承 担 过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改 进 1 项 以 上, 为 学 校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15 万 元 以 上 ; (5) 自 制 有 特 色 的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1 件 ( 套 台 ) 以 上, 为 学 校 节 省 经 费 10 万 元 以 上 ; (6) 从 事 开 发 应 用 工 作 1 项 以 上, 为 学 校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15 万 元 以 上 ; 或 开 发 多 媒 体 课 件,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 (7) 在 科 技 开 发 中 取 得 至 少 1 项 发 明 专 利 或 3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均 为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证 书 为 准 ); (8) 在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设 计 实 施 等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获 得 国 家 级 四 等 或 省 部 级 三 等 奖 励 ; 以 下 条 件 仅 限 于 土 建 工 程 系 列 : (9) 负 责 管 理 3000 万 元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3 项, 并 没 有 出 现 相 关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 (10) 参 加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并 独 立 分 类 设 计 三 级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8 项 ( 其 中 二 级 以 上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不 少 于 2 项 ) 或 二 级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4 项 ( 其 中 一 级 以 上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 以 上 ( 以 图 纸 为 准 ) 并 正 式 出 图 ( 施 工 图 或 建 筑 专 业 初 步 设 计 图 ) 或 实 施 ; (11) 负 责 策 划 3000 万 元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2 项 以 上 ; (12) 主 持 组 织 过 3 项 学 校 二 级 以 上 新 扩 建 工 程 建 设 或 改 造 项 目 ( 改 造 项 目 每 项 工 程 造 价 在 200 万 元 以 上 ) 的 总 体 方 案 设 计 的 管 理 施 工, 并 通 过 验 收 ( 五 )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13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5 年 以 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8 年 以 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9 年 以 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担 任 11 年 以 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 2. 精 通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熟 悉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 3.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业 务 能 力 强, 业 绩 显 著 ; 4.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至 少 发 表 6 篇 ( 其 中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至 少 发 表 4 篇 ) 高 水 平 的 技 术 论 文 ( 独 立 撰 写 或 第 一 作 者 署 名 至 少 4 篇, 其 中 至 少 有 2 篇 发 表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 5. 任 现 职 以 来 每 年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72 学 时 ; 6. 业 绩 或 成 果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负 责 1 台 以 上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含 应 用 软 件, 单 台 200 万 元 以 上 ) 的 日 常 维 护 操 作 及 维 修 3 年 以 上, 且 年 使 用 机 时 2000 小 时 以 上 并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 (2) 主 持 仪 器 设 备 达 到 200 万 元 的 大 型 实 验 室 建 设 ; (3) 独 立 承 担 过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改 进 2 项 以 上, 为 学 校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40 万 元 以 上 ; (4) 自 制 有 特 色 的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2 件 ( 套 台 ) 以 上, 为 学 校 节 省 经 费 30 万 元 以 上 ; (5) 主 持 从 事 开 发 应 用 工 作 2 项 以 上, 为 学 校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40 万 元 以 上 ; (6) 在 科 技 开 发 中 取 得 至 少 3 项 发 明 专 利 ( 为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证 书 为 准 ); (7) 在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设 计 实 施 等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获 得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省 部 级 二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省 部 级 三 等 奖 (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 14

以 下 条 件 仅 限 于 土 建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 (8) 负 责 管 理 3000 万 元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5 项, 且 没 有 出 现 相 关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 (9) 参 加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并 独 立 分 类 设 计 二 级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6 项 ( 其 中 一 级 以 上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不 少 于 2 项 ) 以 上 ( 以 图 纸 为 准 ) 以 上 并 正 式 出 图 ( 施 工 图 ) 或 实 施 ; (10) 承 担 3000 万 元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4 项 以 上, 为 技 术 负 责 人 ; (11) 主 持 组 织 过 4 项 学 校 二 级 以 上 新 扩 建 工 程 建 设 或 改 造 项 目 ( 一 级 以 上 新 扩 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改 造 项 目 每 项 工 程 造 价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 的 总 体 方 案 设 计 的 管 理 施 工, 并 通 过 验 收 三 破 格 聘 任 高 级 职 务 条 件 ( 一 ) 破 格 聘 任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条 件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1 年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4 年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担 任 5 年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务 ; 2. 具 备 聘 任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同 时 任 现 职 以 来 至 少 有 2 次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或 1 次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和 1 次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 3. 工 作 业 绩 及 成 果 必 须 具 备 高 级 工 程 师 任 职 条 件 第 6 项 中 的 3 项 以 上 条 件 ( 二 ) 破 格 聘 任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条 件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3 年 以 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5 年 以 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6 年 以 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担 任 7 年 以 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 15

2. 具 备 聘 任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同 时 任 现 职 以 来 至 少 有 2 次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或 1 次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和 1 次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 3. 工 作 业 绩 及 成 果 必 须 具 备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任 职 条 件 第 6 项 中 的 3 项 以 上 条 件 16

附 件 二 : 实 验 技 术 各 级 职 务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一 岗 位 职 责 ( 一 ) 实 验 员 1. 掌 握 本 实 验 室 有 关 的 实 验 原 理 和 实 验 技 术 ; 2. 初 步 掌 握 常 规 的 实 验 方 法 和 步 骤 ; 3. 承 担 本 实 验 室 部 分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或 其 他 具 体 工 作 ; 4. 在 有 关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科 学 研 究 实 验 教 学 实 验 的 准 备 工 作 和 辅 助 工 作 ( 二 ) 助 理 实 验 师 1. 掌 握 本 实 验 室 有 关 的 实 验 原 理 和 实 验 技 术 ; 2.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本 实 验 室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能 对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的 故 障 进 行 诊 断 和 维 修, 承 担 比 较 复 杂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技 术 管 理 ; 3. 承 担 并 较 好 地 完 成 实 验 任 务, 写 出 实 验 报 告 ; 4. 承 担 实 验 室 某 一 方 面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 三 ) 实 验 师 1. 掌 握 本 实 验 室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独 立 地 创 造 或 改 善 某 些 实 验 技 术 条 件 ; 2. 根 据 学 术 负 责 人 的 设 想 和 要 求, 设 计 加 工 特 殊 的 实 验 装 置 或 零 部 件, 改 进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指 标 ; 3. 负 责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调 试 维 护 检 修 和 故 障 的 排 除, 写 出 较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 4. 指 导 和 培 养 初 级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作 ; 5. 做 好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17

( 四 ) 高 级 实 验 师 1. 精 通 本 实 验 室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熟 悉 本 学 科 领 域 国 内 外 实 验 技 术 动 态 ; 2. 组 织 本 学 科 的 重 大 实 验 工 作, 写 出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或 论 文 ; 3. 解 决 实 验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 4. 指 导 和 培 养 中 初 级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 5. 主 持 和 协 助 主 持 实 验 中 心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 或 主 持 某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 五 ) 教 授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1. 精 通 本 实 验 室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掌 握 本 学 科 领 域 国 内 外 实 验 技 术 动 态 和 前 沿 ; 2. 组 织 和 领 导 本 学 科 的 重 大 实 验 工 作, 写 出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或 论 文 ; 3. 解 决 实 验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关 键 技 术 和 重 大 疑 难 问 题 ; 4. 指 导 和 培 养 中 初 级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 5. 主 持 实 验 中 心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二 任 职 条 件 ( 一 ) 实 验 员 1. 大 专 毕 业 ; 中 专 毕 业 的 原 本 校 事 业 编 制 实 验 员 ; 2. 了 解 与 本 门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掌 握 常 规 的 实 验 工 作 原 理 方 法 和 步 骤 ; 3. 能 正 确 使 用 与 本 职 工 作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在 有 关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能 够 完 成 一 般 的 实 验 任 务 ; 4.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业 绩 优 良 ( 二 ) 助 理 实 验 师 18

1. 具 有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 大 专 毕 业, 担 任 3 年 以 上 实 验 员 职 务 ; 中 专 毕 业, 担 任 5 年 以 上 实 验 员 职 务 ; 2. 掌 握 与 本 门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常 规 实 验 工 作 原 理 方 法 和 步 骤 ; 3. 能 熟 练 使 用 与 实 验 工 作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并 了 解 其 原 理 和 性 能, 对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具 有 初 步 维 修 的 技 能 ; 4. 参 加 过 一 定 数 量 的 实 验 工 作, 能 初 步 独 立 地 制 定 实 验 方 案, 提 供 准 确 的 实 验 数 据 和 结 果, 较 好 地 完 成 实 验 任 务, 写 出 实 验 报 告 ; 5.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业 绩 优 良 ; 6. 任 现 职 以 来 每 年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42 学 时 ( 三 ) 实 验 师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3 年 以 上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4 年 以 上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担 任 6 年 以 上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 大 专 毕 业, 担 任 7 年 以 上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 2.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与 本 门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有 熟 练 的 实 验 技 能 技 巧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曾 独 立 设 计 过 实 验 方 案 并 能 积 极 主 动 为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服 务 ; 3. 对 所 管 理 的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检 修 和 排 除 故 障, 基 本 保 持 仪 器 设 备 完 好, 保 证 实 验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4.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有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优 良 ; 5. 任 现 职 以 来 每 年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72 学 时 ; 6. 业 绩 或 成 果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承 担 过 一 般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改 进, 对 实 验 教 学 产 生 良 好 效 果 ; (2) 自 制 有 特 色 的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为 学 校 节 省 经 费 6 万 元 以 上 ; (3) 参 加 过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总 价 值 为 30 万 元 ( 基 础 实 验 室 为 20 万 元 ) 以 上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 19

(4) 参 与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验 设 备 的 改 进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 四 ) 高 级 实 验 师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3 年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务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6 年 以 上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7 年 以 上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担 任 8 年 以 上 实 验 师 职 务 ; 2. 熟 练 掌 握 与 本 门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业 务 能 力 强 ; 3. 组 织 和 指 导 过 大 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 或 者 主 持 或 协 助 主 持 实 验 中 心 或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 4.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至 少 发 表 2 篇 较 高 水 平 的 有 关 实 验 室 建 设 或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方 面 的 论 文 ( 独 立 撰 写 或 第 一 作 者 署 名, 其 中 至 少 有 1 篇 发 表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 5. 任 现 职 以 来 每 年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72 学 时 ; 6. 业 绩 或 成 果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组 织 重 要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改 进, 对 实 验 教 学 产 生 重 大 作 用, 并 为 学 校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10 万 元 以 上 ; (2) 利 用 实 验 设 备 从 事 开 发 应 用 工 作, 为 学 校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15 万 元 以 上 ; (3) 自 制 有 特 色 的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为 学 校 节 省 经 费 10 万 元 以 上 ; (4) 负 责 过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总 价 值 为 60 万 元 ( 基 础 实 验 室 为 40 万 元 ) 以 上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 (5) 在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验 设 备 的 改 进 等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获 得 国 家 级 四 等 奖 ( 前 4 名 ) 或 省 部 级 三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校 级 奖 励 ( 个 人 或 第 一 贡 献 者 ); (6) 指 导 过 2 门 以 上 的 实 验 课, 并 编 写 过 实 验 讲 义 或 实 验 教 材 10 20

万 字 以 上, 学 生 评 价 良 好 ( 五 ) 教 授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5 年 以 上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8 年 以 上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9 年 以 上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担 任 11 年 以 上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 2. 精 通 与 本 门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掌 握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业 务 能 力 强 ; 3. 组 织 和 指 导 过 大 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 或 者 主 持 全 校 性 公 共 教 学 实 验 室 或 部 开 放 ( 重 点 ) 实 验 室 或 实 验 中 心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取 得 重 大 成 绩 ; 4.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至 少 发 表 6 篇 ( 其 中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至 少 发 表 4 篇 ) 高 水 平 的 有 关 实 验 室 建 设 或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方 面 的 论 文 ( 独 立 撰 写 或 第 一 作 者 署 名 至 少 4 篇, 其 中 至 少 有 2 篇 发 表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 5. 任 现 职 以 来 每 年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72 学 时 ; 6. 业 绩 或 成 果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负 责 重 要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改 进, 并 为 学 校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20 万 元 以 上 ; (2) 利 用 实 验 设 备 从 事 开 发 应 用 工 作, 为 学 校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30 万 元 以 上 ; (3) 自 制 有 特 色 的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为 学 校 节 省 经 费 20 万 元 以 上 ; (4) 负 责 过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总 价 值 为 100 万 元 ( 基 础 实 验 室 为 80 万 元 ) 以 上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 (5) 在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验 设 备 的 改 进 等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获 得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省 部 级 二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省 部 级 三 等 奖 ( 个 人 或 第 一 贡 献 者 ); (6) 开 设 过 3 门 以 上 的 专 业 实 验 课 或 研 究 生 设 计 型 综 合 性 实 验 课, 21

并 编 写 过 授 课 讲 义 或 教 材 15 万 字 以 上, 学 生 评 价 良 好 三 破 格 聘 任 高 级 职 务 条 件 ( 一 ) 破 格 聘 任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条 件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1 年 以 上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4 年 以 上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担 任 5 年 以 上 实 验 师 职 务 ; 2. 具 备 聘 任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同 时 任 现 职 以 来 至 少 有 2 次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或 1 次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和 1 次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 3. 工 作 业 绩 及 成 果 必 须 具 备 高 级 实 验 师 任 职 条 件 第 6 项 中 的 3 项 以 上 条 件 ( 二 ) 破 格 聘 任 教 授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条 件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3 年 以 上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5 年 以 上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6 年 以 上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担 任 7 年 以 上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 2. 具 备 聘 任 教 授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同 时 任 现 职 以 来 至 少 有 2 次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或 1 次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和 1 次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 3. 工 作 业 绩 及 成 果 必 须 具 备 教 授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任 职 条 件 第 6 项 中 的 3 项 以 上 条 件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