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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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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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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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高 函 [2012]5 号 ), 鼓 励 和 支 持 我 校 学 生 积 极 开 展 研 究 型 学 习,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与 能 力, 激 发 学 生 崇 尚 科 学 勤 奋 钻 研 锐 意 创 新 的 热 情, 调 动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让 学 生 逐 渐 掌 握 思 考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提 高 其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校 园 创 新 环 境, 形 成 创 新 教 育 的 氛 围, 建 设 创 新 文 化, 进 一 步 优 化 学 校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促 进 更 多 优 秀 人 才 和 优 秀 成 果 的 涌 现, 全 面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是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以 营 造 创 新 氛 围, 培 养 创 新 人 才 为 原 则, 引 导 学 生 在 学 好 基 础 知 识 的 同 时, 鼓 励 创 新 思 维, 增 强 创 新 意 识, 培 育 创 新 能 力, 塑 造 创 新 型 人 才 第 三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实 施 理 论 教 学 科 研 训 练 工 程 实 训 创 新 竞 赛 团 队 文 化 的 创 新 型 人 才 培 养 方 式, 引 导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主 动 实 践, 营 造 多 学 科 交 叉 的 创 新 教 育 环 境 第 二 章 组 建 与 申 报 条 件 第 四 条 建 立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准 入 制 度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遴 选 与 建 设 实 行 公 开 选 拔,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支 持, 目 标 考 核, 协 议 管 理 的 方 式 第 五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实 行 导 师 制, 导 师 应 该 由 我 校 在 职 教 师 或 校 外 科 研 生 产 单 位 及 企 业 的 专 家 担 任 导 师 应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 含 中 级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硕 士 以 上 ( 含 硕 士 ) 学 位 或 较 强 的 专 业 技 能,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和 创 新 性 学 术 思 想, 品 德 高 尚, 治 学 严 谨, 有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实 践 能 力 较 强,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创 新 竞 赛 的 经 历 且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团 队 或 个 人 获 得 过 一 定 的 奖 项, 具 备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与 合 作 精 神 第 六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应 以 本 科 生 为 主 体, 注 重 交 叉 培 养, 提 倡 根 据 需 要 1

跨 班 级 跨 年 级 跨 专 业 组 建 团 队, 要 求 团 队 内 部 运 行 机 制 良 好, 能 够 形 成 一 定 的 辐 射 效 应, 提 升 全 校 本 科 生 创 新 活 动 的 整 体 水 平,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申 报 团 队 的 成 员 应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模 范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积 极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思 想 品 德 优 秀, 学 习 勤 奋,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2 申 报 团 队 的 骨 干 成 员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基 础 较 强 的 独 立 思 考 能 力 及 创 新 意 识, 学 习 勤 奋, 成 绩 优 秀,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学 生 创 新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对 科 学 研 究 有 浓 厚 的 兴 趣, 各 学 年 度 的 学 业 成 绩 排 名 在 所 在 班 级 的 前 30% 以 内,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在 所 在 班 级 的 前 50% 以 内, 且 具 备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团 队 合 作 能 力 3 申 报 团 队 应 是 在 长 期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研 究 集 体 ( 不 少 于 6 人 ), 人 员 结 构 科 学 合 理, 有 明 确 的 研 究 目 标 和 研 究 发 展 方 向, 具 备 良 好 的 团 队 建 设 基 础, 其 成 员 应 具 有 与 研 究 方 向 相 关 的 基 础 课 程 支 撑 从 团 队 建 设 和 发 展 的 角 度 考 虑, 建 议 组 建 团 队 时 以 二 三 年 级 的 本 科 生 为 团 队 的 骨 干 成 员, 辅 以 部 分 四 五 年 级 及 少 部 分 一 年 级 的 成 员 4 申 报 团 队 的 骨 干 成 员 应 获 得 过 校 级 以 上 创 新 竞 赛 奖 或 在 各 级 各 类 大 学 生 创 新 活 动 中 取 得 过 一 定 的 成 绩 5 申 报 团 队 的 骨 干 成 员 原 则 上 应 参 加 过 省 级 以 上 竞 赛 或 各 类 大 学 生 创 新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6 申 报 团 队 的 导 师 或 骨 干 成 员 在 与 团 队 的 研 究 发 展 方 向 相 近 的 国 内 外 权 威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过 一 定 数 量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获 得 过 与 研 究 发 展 方 向 相 近 的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第 七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负 责 人 应 由 团 队 中 思 想 品 德 优 秀,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创 新 意 识 与 创 新 能 力 较 强,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在 团 队 中 有 较 强 的 凝 聚 作 用, 且 责 任 心 强 的 1-3 名 骨 干 成 员 担 任 第 八 条 对 于 不 具 备 第 六 条 中 的 4,5,6 要 求 的 条 件, 但 研 究 方 向 和 目 标 明 确, 研 究 工 作 的 可 操 作 性 强, 发 展 潜 力 较 大, 能 够 在 3-5 年 内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绩, 并 对 学 校 的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取 得 一 定 效 果 的 团 队, 可 以 破 格 申 请 组 建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2

第 三 章 申 请 与 审 批 第 九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采 取 团 队 申 报 学 院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及 学 校 审 批 的 方 式 产 生 第 十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采 取 滚 动 式 审 批 的 方 式, 凡 符 合 申 报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申 报 条 件 的 群 体, 均 可 填 写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申 请 书,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定 同 意 后, 报 学 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中 心 第 十 一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中 心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后,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对 各 申 报 团 队 进 行 答 辩 评 审, 专 家 组 根 据 各 团 队 的 申 报 材 料 与 组 织 的 现 场 答 辩 情 况 对 各 团 队 研 究 方 向 的 先 进 性 人 员 构 成 的 合 理 性 研 究 工 作 的 可 行 性 预 期 目 标 的 实 现 性 以 及 相 关 的 基 础 条 件 研 究 环 境 进 行 评 议, 提 出 拟 资 助 团 队 的 名 单, 报 学 校 审 批 第 十 二 条 经 学 校 审 批 后,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对 拟 获 批 团 队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五 个 工 作 日, 如 经 公 示 后 无 异 议, 则 正 式 公 布 获 批 的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名 单, 并 由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导 师 及 成 员 签 订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管 理 协 议 书 与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目 标 责 任 书 第 四 章 支 持 措 施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获 批 的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学 校 将 以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基 金 的 形 式 予 以 资 助 在 团 队 获 批 后, 学 校 将 根 据 其 建 设 计 划 预 算 及 研 究 方 向 为 其 确 定 资 助 额 度, 资 助 期 限 为 三 年 此 外, 学 校 还 会 在 其 它 各 类 相 关 的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的 立 项 方 面 适 当 地 向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倾 斜, 如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需 要 进 驻 学 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园, 经 过 申 请 和 考 核, 学 校 会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支 持, 团 队 必 须 相 应 地 做 好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园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项 目 建 设 等 工 作 第 五 章 实 施 与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要 在 接 到 批 准 后 的 第 一 个 月 内, 上 报 第 一 年 度 的 详 细 研 究 工 作 计 划 及 团 队 建 设 计 划, 签 订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管 理 协 议 书 与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目 标 责 任 书 第 十 五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通 过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基 金 3

各 类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立 项 竞 赛 获 奖 和 学 校 奖 励 等 除 此 之 外,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还 可 承 接 校 内 外 其 他 单 位 委 托 的 创 新 项 目, 以 此 开 展 项 目 化 的 研 究 性 学 习, 所 获 款 项 按 照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成 员 在 团 队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要 根 据 执 行 团 队 建 设 和 开 展 创 新 活 动 的 需 要, 严 格 按 照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科 学 地 管 理 和 使 用 团 队 的 各 项 经 费 第 十 七 条 每 个 获 批 团 队 的 负 责 人 主 要 负 责 团 队 的 各 项 日 常 事 务 的 组 织 工 作, 并 在 导 师 的 协 助 下 专 门 负 责 编 制 团 队 的 建 设 基 金 和 其 它 各 类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的 经 费 预 算, 按 规 定 范 围 和 用 途 使 用 经 费, 对 经 费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合 法 性 承 担 相 关 的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应 根 据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制 定 相 关 的 工 作 项 目 和 成 果 管 理 细 则, 确 保 团 队 的 建 设 质 量 第 十 九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制, 如 团 队 的 导 师 因 特 殊 原 因 在 建 设 周 期 内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时, 应 及 时 向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中 心 提 出 调 整 导 师 的 书 面 报 告,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中 心 将 视 情 况 做 出 重 新 选 定 导 师 或 取 消 该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要 积 极 加 强 团 队 内 部 的 各 项 建 设 工 作, 为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成 长 提 供 良 好 的 创 新 教 育 环 境 第 二 十 一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应 加 强 校 内 外 合 作 和 学 术 交 流, 保 持 活 跃 的 工 作 状 态 团 队 的 各 成 员 之 间 应 加 强 合 作, 积 极 争 取 各 类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并 产 出 创 新 成 果 第 二 十 二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所 在 的 主 要 单 位 应 高 度 重 视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建 设 工 作, 在 学 生 的 科 研 条 件 科 研 时 间 及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等 方 面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并 对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第 二 十 三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要 在 每 个 学 年 定 期 地 组 织 其 成 员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对 团 队 的 基 本 情 况 研 究 课 题 和 研 究 成 果 进 行 宣 传,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情 况 适 当 地 组 织 开 展 校 园 创 新 知 识 普 及 和 交 流 活 动, 如 科 技 沙 龙 学 术 讲 座 等, 努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校 园 创 新 氛 围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团 队 要 在 每 个 学 年 度 定 期 地 接 纳 一 定 数 量 的 新 成 员, 以 优 化 4

团 队 的 人 员 结 构, 进 而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形 成 一 定 的 辐 射 效 应, 提 升 全 校 本 科 生 创 新 活 动 的 整 体 水 平 各 团 队 在 接 纳 新 成 员 时 要 在 严 格 按 照 本 办 法 中 对 团 队 各 类 成 员 的 相 关 条 件 要 求 执 行 的 同 时, 结 合 本 团 队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计 划 不 断 完 善 团 队 的 准 入 制 度 第 二 十 五 条 如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成 员 出 现 违 法 违 纪 现 象, 则 立 即 停 止 其 在 团 队 中 的 工 作, 并 予 以 清 退 对 于 在 团 队 工 作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下 降, 不 及 格 课 程 达 到 三 门 及 以 上 的 成 员, 暂 停 其 在 团 队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待 成 绩 提 高 后 方 可 恢 复 其 在 团 队 的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鼓 励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及 其 成 员 取 得 的 创 新 成 果 在 校 内 外 期 刊 杂 志 上 公 开 发 表, 发 表 时 必 须 注 明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基 金 资 助 ( 批 准 号 ) 字 样 第 二 十 七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及 其 成 员 取 得 的 创 新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学 校 团 队 及 其 成 员 共 同 所 有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于 资 助 期 满 的 团 队, 如 其 建 设 发 展 良 好,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创 新 成 果, 各 年 度 考 核 等 级 均 为 合 格 以 上 ( 含 合 格 ), 可 继 续 申 请 资 助 学 校 将 组 织 相 关 的 专 家 对 资 助 期 满 的 团 队 在 资 助 周 期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和 评 估, 考 核 和 评 估 结 果 将 作 为 是 否 继 续 资 助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二 十 九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中 心 会 定 期 地 组 织 各 创 新 团 队 的 成 员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为 学 生 创 新 研 究 提 供 交 流 经 验 展 示 成 果 共 享 资 源 的 机 会 此 外,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中 心 还 要 定 期 召 开 导 师 工 作 会 议 组 织 各 创 新 团 队 的 导 师 之 间 的 交 流 第 三 十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中 心 每 年 对 优 秀 的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进 行 评 选, 设 立 校 级 奖 励 对 评 选 出 的 优 秀 团 队, 优 先 推 荐 其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自 治 区 和 国 家 举 办 的 各 类 大 学 生 创 新 竞 赛, 并 对 在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团 队 给 予 一 定 的 精 神 和 物 质 奖 励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会 根 据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成 员 在 团 队 内 的 工 作 分 工 参 与 创 新 活 动 及 在 各 级 各 类 大 学 生 创 新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情 况, 结 合 学 校 相 关 的 政 策 文 件, 为 其 年 度 综 合 测 评 加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将 根 据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在 对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教 育 及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等 方 面 所 做 出 的 成 绩 团 队 及 其 成 员 在 各 类 创 新 竞 赛 中 的 获 奖 情 况 及 团 5

队 产 出 创 新 成 果 的 情 况 为 团 队 的 导 师 加 计 工 作 量 第 六 章 考 核 目 标 第 三 十 三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考 核 工 作 主 要 采 取 建 设 周 期 考 核 与 年 度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建 设 周 期 为 一 年,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中 心 将 在 各 团 队 获 批 满 一 年 时 对 其 进 行 建 设 周 期 考 核, 团 队 建 设 周 期 考 核 主 要 以 考 核 团 队 建 设 的 启 动 情 况 团 队 在 建 设 周 期 内 参 加 各 级 各 类 大 学 生 创 新 竞 赛 及 产 出 创 新 成 果 的 情 况 为 主, 作 为 继 续 支 持 停 止 支 持 或 取 消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称 号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四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在 每 年 的 12 月 份 进 行, 考 核 评 定 等 级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与 不 合 格, 对 于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团 队 直 接 停 止 支 持 并 取 消 其 大 学 生 创 新 团 队 的 称 号, 考 核 评 定 等 级 为 优 秀 良 好 或 合 格 的 团 队 应 在 下 一 年 初 提 交 下 一 年 度 的 工 作 计 划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将 在 资 助 期 满 时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对 各 团 队 在 整 个 资 助 周 期 内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情 况 进 行 总 体 考 核 和 评 估, 考 核 和 评 估 结 果 将 作 为 是 否 继 续 资 助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阶 段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团 队 在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方 面 所 做 的 工 作 及 成 效 ; 团 队 在 营 造 校 园 创 新 氛 围 方 面 开 展 的 工 作 及 成 效 ; 团 队 的 基 地 管 理 课 程 建 设 和 团 队 文 化 建 设 等 情 况 ; 团 队 在 各 级 各 类 创 新 竞 赛 中 的 获 奖 情 况 ; 团 队 参 与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的 情 况 ; 团 队 及 其 成 员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与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的 情 况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并 适 时 提 起 修 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