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 认 预 防 原 则 受 到 所 有 缔 约 方 的 关 注, 并 体 现 于 本 公 约 之 中, 认 识 到 本 公 约 与 贸 易 和 环 境 领 域 内 的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彼 此 相 辅 相 成, 重 申 依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国 际 法 原 则, 各 国 拥 有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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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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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约 缔 约 方,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认 识 到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具 有 毒 性 难 以 降 解 可 产 生 生 物 蓄 积 以 及 往 往 通 过 空 气 水 和 迁 徙 物 种 作 跨 越 国 际 边 界 的 迁 移 并 沉 积 在 远 离 其 排 放 地 点 的 地 区, 随 后 在 那 里 的 陆 地 生 态 系 统 和 水 域 生 态 系 统 中 蓄 积 起 来, 意 识 到 特 别 是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中, 人 们 对 因 在 当 地 接 触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而 产 生 的 健 康 问 题 感 到 关 注, 尤 其 是 对 因 此 而 使 妇 女 以 及 通 过 妇 女 使 子 孙 后 代 受 到 的 不 利 影 响 感 到 关 注, 确 认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生 物 放 大 作 用 致 使 北 极 生 态 系 统 特 别 是 该 地 区 的 土 著 社 区 受 到 尤 为 严 重 的 威 胁, 并 确 认 土 著 人 的 传 统 食 物 受 到 污 染 是 土 著 社 区 面 对 的 一 个 公 共 卫 生 问 题, 意 识 到 必 须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对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采 取 行 动, 铭 记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理 事 会 1997 年 2 月 7 日 通 过 的 第 19/13 C 号 决 定, 为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采 取 包 括 旨 在 减 少 和 / 或 消 除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排 放 和 释 放 的 措 施 在 内 的 国 际 行 动, 回 顾 有 关 的 国 际 环 境 公 约, 特 别 是 关 于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对 某 些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农 药 采 用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程 序 的 鹿 特 丹 公 约 控 制 危 险 废 物 越 境 转 移 及 其 处 置 巴 塞 尔 公 约 以 及 在 该 公 约 第 11 条 框 架 内 缔 结 的 各 项 区 域 性 协 定 的 相 关 条 款, 并 回 顾 关 于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里 约 宣 言 和 21 世 纪 议 程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认 预 防 原 则 受 到 所 有 缔 约 方 的 关 注, 并 体 现 于 本 公 约 之 中, 认 识 到 本 公 约 与 贸 易 和 环 境 领 域 内 的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彼 此 相 辅 相 成, 重 申 依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国 际 法 原 则, 各 国 拥 有 依 照 其 本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政 策 开 发 其 自 有 资 源 的 主 权, 并 有 责 任 确 保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或 其 控 制 下 的 活 动 不 对 其 他 国 家 的 环 境 或 其 国 家 管 辖 范 围 以 外 地 区 的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特 别 是 其 中 的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以 及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的 具 体 国 情 和 特 殊 需 要, 特 别 是 有 必 要 通 过 转 让 技 术 提 供 财 政 和 技 术 援 助 以 及 推 动 缔 约 方 之 间 的 合 作 等 手 段, 加 强 这 些 国 家 对 化 学 品 实 行 管 理 的 国 家 能 力, 充 分 考 虑 到 于 1994 年 5 月 6 日 在 巴 巴 多 斯 通 过 的 关 于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行 动 纲 领, 注 意 到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各 自 的 能 力 以 及 关 于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里 约 宣 言 之 原 则 7 中 确 立 的 各 国 所 负 有 的 共 同 但 有 区 别 的 责 任, 认 识 到 私 营 部 门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可 在 减 少 和 / 或 消 除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和 释 放 方 面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强 调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生 产 者 在 减 少 其 产 品 所 产 生 的 有 害 影 响 并 向 用 户 政 府 和 公 众 提 供 这 些 化 学 品 危 险 特 性 信 息 方 面 负 有 责 任 的 重 要 性, 意 识 到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在 其 生 命 周 期 的 所 有 阶 段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重 申 关 于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里 约 宣 言 之 原 则 16, 各 国 主 管 当 局 应 考 虑 到 原 则 上 应 由 污 染 者 承 担 治 理 污 染 费 用 的 方 针, 同 时 适 当 顾 及 公 众 利 益 和 避 免 使 国 际 贸 易 和 投 资 发 生 扭 曲, 努 力 促 进 环 境 成 本 内 部 化, 和 各 种 经 济 手 段 的 应 用,

鼓 励 那 些 尚 未 制 订 农 药 和 工 业 化 学 品 管 制 与 评 估 方 案 的 缔 约 方 着 手 制 订 此 种 方 案, 认 识 到 开 发 和 利 用 环 境 无 害 化 的 替 代 工 艺 和 化 学 品 的 重 要 性, 决 心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免 受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危 害, 兹 协 议 如 下 : 第 1 条 目 标 本 公 约 的 目 标 是, 铭 记 关 于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里 约 宣 言 之 原 则 15 确 立 的 预 防 原 则,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免 受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危 害

第 2 条 定 义 为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 (a) 缔 约 方 是 指 已 同 意 受 本 公 约 约 束 且 本 公 约 已 对 其 生 效 的 国 家 或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 (b)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是 指 由 一 个 特 定 区 域 的 主 权 国 家 所 组 成 的 组 织, 它 已 由 其 成 员 国 让 渡 处 理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事 项 的 权 限 且 已 按 照 其 内 部 程 序 获 得 正 式 授 权 可 以 签 署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本 公 约 ; 方 (c) 出 席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缔 约 方 是 指 出 席 会 议 并 投 赞 成 票 或 反 对 票 的 缔 约 第 3 条 旨 在 减 少 或 消 除 源 自 有 意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排 放 的 措 施 1.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 (a) 禁 止 和 / 或 采 取 必 要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措 施, 以 消 除 : (i) 附 件 A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但 受 限 于 该 附 件 的 规 定 ; 和 (ii) 附 件 A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进 口 和 出 口, 但 应 与 第 2 款 的 规 定 相 一 致 ; 和 (b) 依 照 附 件 B 的 规 定 限 制 该 附 件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2.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

(a) 对 于 附 件 A 或 B 所 列 化 学 品, 只 有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才 予 进 口 : (i) 按 第 6 条 第 1 款 (d) 项 规 定 为 环 境 无 害 化 处 置 进 行 的 进 口 ; 或 (ii) 附 件 A 或 B 规 定 准 许 该 缔 约 方 为 某 一 用 途 或 目 的 而 进 口 ; (b) 对 于 目 前 在 任 何 生 产 或 使 用 方 面 享 有 特 定 豁 免 的 附 件 A 所 列 化 学 品, 或 目 前 在 任 何 生 产 或 使 用 方 面 享 有 特 定 豁 免 或 符 合 可 予 接 受 用 途 的 附 件 B 所 列 化 学 品, 在 计 及 现 行 国 际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程 序 各 条 约 所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同 时, 只 有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才 予 出 口 : (i) 按 第 6 条 第 1 款 (d) 项 规 定 为 环 境 无 害 化 处 置 进 行 的 出 口 ; (ii) 出 口 到 按 附 件 A 或 B 规 定 获 准 使 用 该 化 学 品 的 某 一 缔 约 方 ; 或 (iii) 向 并 非 本 公 约 缔 约 方 但 已 向 出 口 缔 约 方 提 供 了 一 份 年 度 证 书 的 国 家 出 口 此 种 证 书 应 具 体 列 明 所 涉 化 学 品 的 拟 议 用 途, 并 表 明 该 进 口 国 家 针 对 所 进 口 的 此 种 化 学 品 承 诺 : a.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减 少 或 防 止 排 放, 从 而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 b. 遵 守 第 6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 和 c. 酌 情 遵 守 附 件 B 第 二 部 分 第 2 款 的 规 定 此 种 证 书 中 还 应 包 括 任 何 适 当 的 辅 助 性 文 件, 诸 如 立 法 规 章 行 政 或 政 策 指 南 等 出 口 缔 约 方 应 自 收 到 该 证 书 之 日 起 六 十 天 内 将 之 转 交 秘 书 处 (c) 如 附 件 A 所 列 某 一 化 学 品 生 产 和 使 用 之 特 定 豁 免 对 于 某 一 缔 约 方 已 不

再 有 效, 则 不 得 从 该 缔 约 方 出 口 此 种 化 学 品, 除 非 其 目 的 是 按 第 6 条 第 1 款 (d) 项 规 定 进 行 环 境 无 害 化 处 置 ; (d) 为 本 款 的 目 的, 非 本 公 约 缔 约 方 国 家 一 语, 就 某 一 特 定 化 学 品 而 言, 应 包 括 那 些 尚 未 同 意 就 该 化 学 品 受 本 公 约 约 束 的 国 家 或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3. 业 已 针 对 新 型 农 药 或 新 型 工 业 化 学 品 制 订 了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管 制 和 评 估 方 案 的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采 取 措 施, 以 预 防 为 目 的, 对 那 些 参 照 附 件 D 第 1 款 所 列 标 准 显 示 出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特 性 的 新 型 农 药 或 新 型 工 业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实 行 管 制 4. 业 已 制 订 了 关 于 农 药 和 工 业 化 学 品 的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管 制 和 评 估 方 案 的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在 对 目 前 正 在 使 用 之 中 的 农 药 和 工 业 化 学 品 进 行 评 估 时, 酌 情 在 这 些 方 案 中 考 虑 到 附 件 D 第 1 款 中 所 列 标 准 5. 除 非 本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第 1 和 第 2 款 不 应 适 用 于 拟 用 于 实 验 室 规 模 的 研 究 或 用 作 参 照 标 准 的 化 学 品 6. 按 照 附 件 A 享 有 某 一 特 定 豁 免 或 按 照 附 件 B 享 有 特 定 豁 免 或 某 一 可 接 受 用 途 的 任 何 缔 约 方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此 种 豁 免 或 用 途 下 的 任 何 生 产 或 使 用 都 以 防 止 或 尽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人 类 接 触 和 向 环 境 中 排 放 的 方 式 进 行 对 于 涉 及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有 意 向 环 境 中 排 放 的 任 何 豁 免 使 用 或 可 接 受 用 途, 应 考 虑 到 任 何 适 用 的 标 准 和 准 则, 把 此 种 排 放 控 制 在 最 低 程 度 第 4 条 特 定 豁 免 登 记 1. 兹 建 立 一 个 登 记 簿, 用 以 列 明 享 有 附 件 A 或 B 所 列 特 定 豁 免 的 缔 约 方 登 记 簿 不 应 用 于 列 明 那 些 对 所 有 缔 约 方 都 适 用 的 附 件 A 或 B 规 定 的 缔 约 方 登 记 簿

应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保 存 并 向 公 众 开 放 2. 登 记 簿 应 包 括 : (a) 从 附 件 A 和 B 中 复 制 的 特 定 豁 免 类 型 的 清 单 ; (b) 享 有 附 件 A 或 B 所 列 特 定 豁 免 的 缔 约 方 名 单 ; 和 (c) 每 一 登 记 在 册 的 特 定 豁 免 的 终 止 日 期 清 单 3. 任 何 国 家 均 可 在 成 为 缔 约 方 时, 以 向 秘 书 处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的 形 式, 登 记 附 件 A 或 B 所 列 一 种 或 多 种 的 特 定 豁 免 4. 除 非 一 缔 约 方 在 登 记 簿 中 另 立 一 更 早 终 止 日 期, 或 依 照 下 述 第 7 款 被 准 予 续 展, 否 则, 就 某 一 特 定 化 学 品 而 言, 所 有 特 定 豁 免 登 记 的 有 效 期 均 应 自 本 公 约 生 效 之 日 起 五 年 后 终 止 5.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应 就 登 记 簿 中 条 目 的 审 查 程 序 作 出 决 定 6. 在 对 登 记 簿 中 的 条 目 进 行 审 查 之 前, 有 关 缔 约 方 应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说 明 其 有 必 要 继 续 得 到 该 项 豁 免 的 理 由 该 报 告 应 由 秘 书 处 分 发 给 所 有 缔 约 方 应 根 据 所 得 到 的 所 有 信 息 对 所 登 记 的 各 项 豁 免 进 行 审 查 缔 约 方 大 会 可 就 此 向 所 涉 缔 约 方 提 出 适 当 建 议 7. 缔 约 方 大 会 可 应 所 涉 缔 约 方 的 请 求, 决 定 续 展 某 一 项 特 定 豁 免 的 终 止 日 期,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五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作 出 决 定 时, 应 适 当 地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的 特 殊 情 况 8. 缔 约 方 可 随 时 在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从 登 记 簿 中 撤 销 某 一 特 定 豁 免 条 目 此 种 撤 销 应 自 该 书 面 通 知 中 所 具 体 指 定 的 日 期 开 始 生 效 9. 若 某 一 特 定 类 别 的 特 定 豁 免 已 无 任 何 登 记 在 册 的 缔 约 方, 则 不 得 就 该 项 豁 免

进 行 新 的 登 记 第 5 条 减 少 或 消 除 源 自 无 意 生 产 的 排 放 的 措 施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至 少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以 减 少 附 件 C 中 所 列 的 每 一 类 化 学 物 质 的 人 为 来 源 的 排 放 总 量, 其 目 的 是 持 续 减 少 并 在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最 终 消 除 此 类 化 学 品 : (a) 自 本 公 约 对 该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作 为 第 7 条 中 所 列 明 的 实 施 计 划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制 订 并 实 施 一 项 旨 在 查 明 附 件 C 中 所 列 化 学 物 质 的 排 放 并 说 明 其 特 点 和 予 以 处 理 以 及 便 利 实 施 以 下 第 (b) 至 (e) 项 所 规 定 的 行 动 计 划, 或 酌 情 制 订 和 实 施 一 项 区 域 或 分 区 域 行 动 计 划 此 种 行 动 计 划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i) (ii) (iii) 考 虑 到 附 件 C 所 确 定 的 来 源 类 别, 对 目 前 和 预 计 的 排 放 进 行 的 评 估, 包 括 编 制 和 保 持 排 放 来 源 清 册 和 对 排 放 量 进 行 估 算 ; 评 估 该 缔 约 方 对 此 种 排 放 实 行 管 理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成 效 ; 考 虑 到 本 项 第 (i) 和 (ii) 目 所 规 定 的 评 估, 制 定 旨 在 履 行 本 款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的 战 略 ; (iv) 旨 在 促 进 这 些 战 略 的 教 育 培 训 和 提 高 认 识 的 措 施 ; (v) (vi) 每 五 年 对 这 些 战 略 及 其 在 履 行 本 款 所 规 定 义 务 方 面 的 成 效 进 行 审 查, 并 将 审 查 情 况 列 入 依 照 第 15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之 中 ; 实 施 这 一 行 动 计 划, 包 括 其 中 列 明 的 各 种 战 略 和 措 施 的 时 间 表 (b) 促 进 实 行 可 尽 快 实 现 切 实 有 效 的 方 式 切 实 减 少 排 放 量 或 消 除 排 放 源 的

可 行 和 切 合 实 际 的 措 施 ; (c) 考 虑 到 附 件 C 中 关 于 防 止 和 减 少 排 放 措 施 的 一 般 性 指 南 和 拟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通 过 的 准 则, 促 进 开 发 和 酌 情 规 定 使 用 替 代 或 改 良 的 材 料 产 品 和 工 艺, 以 防 止 附 件 C 中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生 成 和 排 放 ; (d) 按 照 行 动 计 划 的 实 施 时 间 表, 促 进 并 要 求 针 对 来 源 类 别 中 缔 约 方 认 定 有 必 要 在 其 行 动 计 划 内 对 之 采 取 此 种 行 动 的 新 来 源 采 用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同 时 在 初 期 尤 应 注 重 附 件 C 第 二 部 分 所 确 定 的 来 源 类 别 对 于 该 附 件 第 二 部 分 所 列 类 别 中 的 新 来 源 的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的 使 用, 应 尽 快 并 在 不 迟 于 本 公 约 对 该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起 四 年 内 分 阶 段 实 施 就 所 确 定 的 类 别 而 言, 各 缔 约 方 应 促 进 采 用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在 采 用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和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时, 各 缔 约 方 应 考 虑 到 附 件 C 关 于 防 止 和 减 少 排 放 措 施 的 一 般 性 指 南 和 拟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予 以 通 过 的 关 于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和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的 指 南 ; 践 : (e) 依 据 其 行 动 计 划, 针 对 以 下 来 源, 促 进 采 用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和 最 佳 环 境 实 (i) 附 件 C 第 二 部 分 所 列 来 源 类 别 范 围 内 以 及 诸 如 附 件 C 第 三 部 分 所 列 来 源 类 别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现 有 来 源 ; (ii) 诸 如 附 件 C 第 三 部 分 中 所 列 来 源 类 别 中 任 一 缔 约 方 尚 未 依 据 本 款 (d) 项 予 以 处 理 的 各 种 新 来 源 在 采 用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和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时, 缔 约 方 应 考 虑 到 附 件 C 中 所 列 关 于 防 止 和 减 少 排 放 措 施 的 一 般 性 指 南 和 拟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予 以 通 过 的 关 于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和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的 指 南 (f) 为 了 本 款 和 附 件 C 之 目 的 :

(i)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是 指 所 开 展 的 活 动 及 其 运 作 方 式 已 达 到 最 有 效 和 最 先 进 的 阶 段, 从 而 表 明 该 特 定 技 术 原 则 上 具 有 切 实 适 宜 性, 可 为 旨 在 防 止 和 在 难 以 切 实 可 行 地 防 止 时, 从 总 体 上 减 少 附 件 C 第 一 部 分 中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排 放 及 其 对 整 个 环 境 的 影 响 的 限 制 排 放 奠 定 基 础 在 此 方 面 : (ii) 技 术 包 括 所 采 用 的 技 术 以 及 所 涉 装 置 的 设 计 建 造 维 护 运 行 和 淘 汰 的 方 式 ; (iii) 可 行 技 术 是 指 应 用 者 能 够 获 得 的 在 一 定 规 模 上 开 发 出 来 的 并 基 于 其 成 本 和 效 益 的 考 虑 在 可 靠 的 经 济 和 技 术 条 件 下 可 在 相 关 工 业 部 门 中 采 用 的 技 术 ; 和 (iv) 最 佳 是 指 对 整 个 环 境 实 行 高 水 平 全 面 保 护 的 最 有 效 性 (v)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是 指 环 境 控 制 措 施 和 战 略 的 最 适 当 组 合 方 式 的 应 用 (vi) 新 的 来 源 是 指 至 少 自 下 列 日 期 起 一 年 之 后 建 造 或 发 生 实 质 性 改 变 的 任 何 来 源 : a. 本 公 约 对 所 涉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 或 b. 附 件 C 的 修 正 对 所 涉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且 所 涉 来 源 仅 因 该 项 修 正 而 受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约 束 (g) 缔 约 方 可 使 用 排 放 限 值 或 运 行 标 准 来 履 行 其 依 照 本 款 在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方 面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第 6 条

减 少 或 消 除 源 自 库 存 和 废 物 的 排 放 的 措 施 1. 为 确 保 以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方 式 对 由 附 件 A 或 B 所 列 化 学 品 构 成 或 含 有 此 类 化 学 品 的 库 存 和 由 附 件 A B 或 C 所 列 某 化 学 品 构 成 含 有 此 化 学 品 或 受 其 污 染 的 废 物, 包 括 即 将 变 成 废 物 的 产 品 和 物 品 实 施 管 理,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 (a) 制 订 适 当 战 略 以 便 查 明 : (i) 由 附 件 A 或 B 所 列 化 学 品 构 成 或 含 有 此 类 化 学 品 的 库 存 ; 和 (ii) 由 附 件 A B 或 C 所 列 某 化 学 品 构 成 含 有 此 化 学 品 或 受 其 污 染 的 正 在 使 用 中 的 产 品 和 物 品 以 及 废 物 ; (b) 根 据 (a) 项 所 提 及 的 战 略, 尽 可 能 切 实 可 行 地 查 明 由 附 件 A 或 B 所 列 化 学 品 构 成 或 含 有 此 类 化 学 品 的 库 存 ; (c) 酌 情 以 安 全 有 效 和 环 境 无 害 化 的 方 式 管 理 库 存 除 根 据 第 3 条 第 2 款 允 许 出 口 的 库 存 之 外, 附 件 A 或 B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库 存, 在 按 照 附 件 A 所 列 任 何 特 定 豁 免 或 附 件 B 所 列 特 定 豁 免 或 可 接 受 的 用 途 已 不 再 允 许 其 使 用 之 后, 应 被 视 为 废 物 并 应 按 照 以 下 (d) 项 加 以 管 理 ; (d)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以 确 保 此 类 废 物 包 括 即 将 成 为 废 物 的 产 品 和 物 品 : (i) 以 环 境 无 害 化 的 方 式 予 以 处 置 收 集 运 输 和 储 存 ; (ii) 以 销 毁 其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成 分 或 使 之 发 生 永 久 质 变 的 方 式 予 以 处 置, 从 而 使 之 不 再 显 示 出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特 性 ; 或 在 永 久 质 变 并 非 可 取 的 环 境 备 选 方 法 或 在 其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含 量 低 的 情 况 下, 考 虑 到 国 际 规 则 标 准 和 指 南 包 括 那 些 将 依 照 第 2 款 制 订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以 及 涉 及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的 有 关 全

球 和 区 域 机 制, 以 环 境 无 害 化 的 其 他 方 式 予 以 处 置 ; (iii) 不 得 从 事 可 能 导 致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回 收 再 循 环 再 生 直 接 再 利 用 或 替 代 使 用 的 处 置 行 为 ; 和 (iv) 不 得 违 反 相 关 国 际 规 则 标 准 和 指 南 进 行 跨 越 国 界 的 运 输 (e) 努 力 制 订 用 以 查 明 受 到 附 件 A B 或 C 所 列 化 学 品 污 染 的 场 址 的 适 宜 战 略 ; 如 对 这 些 场 所 进 行 补 救, 则 应 以 环 境 无 害 化 的 方 式 进 行 2.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与 控 制 危 险 废 物 越 境 转 移 及 其 处 置 巴 塞 尔 公 约 的 有 关 机 构 密 切 合 作, 尤 其 要 : (a) (b) (c) 制 定 进 行 销 毁 和 永 久 质 变 的 必 要 标 准, 以 确 保 附 件 D 第 1 款 中 所 确 定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特 性 不 被 显 示 ; 确 定 它 们 认 可 的 上 述 对 环 境 无 害 化 的 处 置 方 法 ; 和 酌 情 制 定 附 件 A B 和 C 中 所 列 化 学 物 质 的 含 量 标 准, 以 界 定 第 1 款 (d)(ii) 项 中 所 述 及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低 含 量 第 7 条 实 施 计 划 1.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 (a) 制 定 并 努 力 执 行 旨 在 履 行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的 计 划 ; (b) 自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将 其 实 施 计 划 送 交 缔 约 方 大 会 ; 和 (c) 酌 情 按 照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所 具 体 规 定 的 方 式 定 期 审 查 和 更 新 其 实 施 计

划 2. 为 便 于 制 定 执 行 和 更 新 其 实 施 计 划, 各 缔 约 方 应 酌 情 直 接 或 通 过 全 球 区 域 和 分 区 域 组 织 开 展 合 作, 并 征 求 其 国 内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包 括 妇 女 团 体 和 儿 童 保 健 团 体 的 意 见 3. 各 缔 约 方 应 尽 力 利 用 并 于 必 要 时 酌 情 将 有 关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国 家 实 施 计 划 纳 入 其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第 8 条 向 附 件 A B 和 C 增 列 化 学 品 1. 任 一 缔 约 方 均 可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旨 在 将 某 一 化 学 品 列 入 本 公 约 附 件 A B 和 / 或 C 的 提 案 提 案 中 应 包 括 附 件 D 所 规 定 的 资 料 缔 约 方 在 编 制 提 案 时 可 得 到 其 他 缔 约 方 和 / 或 秘 书 处 的 协 助 2. 秘 书 处 应 核 实 提 案 中 是 否 包 括 附 件 D 所 规 定 的 资 料 如 果 秘 书 处 认 定 提 案 中 包 括 所 规 定 的 资 料, 则 应 将 之 转 交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审 查 委 员 会 3.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以 灵 活 而 透 明 的 方 式 审 查 提 案 和 适 用 附 件 D 所 规 定 的 筛 选 标 准, 同 时 综 合 兼 顾 和 平 衡 地 考 虑 到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4. 如 果 审 查 委 员 会 决 定 : (a) 它 认 定 提 案 符 合 筛 选 标 准, 则 应 通 过 秘 书 处 向 所 有 缔 约 方 和 观 察 员 通 报 该 提 案 和 委 员 会 的 评 价, 并 请 它 们 提 供 附 件 E 所 规 定 的 资 料 ; 或 (b) 它 认 定 提 案 不 符 合 筛 选 标 准, 则 应 通 过 秘 书 处 就 此 通 知 所 有 缔 约 方 和 观 察 员, 并 向 所 有 缔 约 方 通 报 该 提 案 和 委 员 会 的 评 价, 并 将 该 提 案 搁 置

5. 任 一 缔 约 方 可 再 次 向 审 查 委 员 会 提 交 曾 被 其 根 据 上 述 第 4 款 搁 置 的 提 案 再 次 提 交 的 提 案 可 包 括 该 缔 约 方 所 关 注 的 任 何 问 题 以 及 提 请 该 委 员 会 对 之 作 进 一 步 考 虑 的 理 由 如 果 经 过 这 一 程 序 后, 审 查 委 员 会 再 次 搁 置 该 提 案, 该 缔 约 方 可 对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提 出 质 疑, 而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下 一 届 会 议 上 考 虑 该 事 项 缔 约 方 大 会 可 根 据 附 件 D 所 列 筛 选 标 准 并 考 虑 到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评 价 以 及 任 一 缔 约 方 或 观 察 员 提 交 的 补 充 资 料, 决 定 继 续 审 议 该 提 案 6. 如 果 审 查 委 员 会 认 定 提 案 符 合 筛 选 标 准, 或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应 继 续 审 议 该 提 案, 则 委 员 会 应 计 及 所 收 到 的 相 关 附 加 资 料, 对 提 案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审 查, 并 应 根 据 附 件 E 拟 订 风 险 简 介 草 案 委 员 会 应 通 过 秘 书 处 将 风 险 简 介 草 案 提 交 所 有 缔 约 方 和 观 察 员, 收 集 它 们 的 技 术 性 评 议 意 见, 并 在 计 及 这 些 意 见 后, 完 成 风 险 简 介 的 编 写 7. 如 果 审 查 委 员 会 基 于 根 据 附 件 E 所 做 的 风 险 简 介, 决 定 : (a) 该 化 学 品 由 于 其 远 距 离 的 环 境 迁 移 而 可 能 导 致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 或 环 境 的 不 利 影 响 因 而 有 理 由 对 之 采 取 全 球 行 动, 则 应 继 续 审 议 该 提 案 即 使 缺 乏 充 分 的 科 学 确 定 性, 亦 不 应 妨 碍 继 续 对 该 提 案 进 行 审 议 委 员 会 应 通 过 秘 书 处 请 所 有 缔 约 方 和 观 察 员 提 出 与 附 件 F 所 列 各 种 考 虑 因 素 有 关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继 而 应 拟 订 一 项 风 险 管 理 评 价 报 告, 其 中 包 括 按 照 附 件 F 对 该 化 学 品 可 能 实 行 的 管 制 措 施 进 行 的 分 析 ; 或 (b) 不 应 继 续 审 议 该 项 提 案, 则 它 应 通 过 秘 书 处 将 风 险 简 介 提 供 给 所 有 缔 约 方 和 观 察 员, 并 搁 置 该 项 提 案 8. 对 根 据 上 述 第 7 款 (b) 项 款 搁 置 的 任 何 提 案, 缔 约 方 均 可 要 求 缔 约 方 大 会 考 虑 审 查 委 员 会 请 提 案 缔 约 方 和 其 他 缔 约 方 在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在 该 期 限 之 后, 委 员 会 应 在 所 收 到 的 任 何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按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的 优 先 次 序, 根 据 上 述 第 6 款 重 新 考 虑 该 提 案 如 果 经 过 这 一 程 序 之 后, 审 查 委

员 会 再 次 搁 置 该 提 案, 则 所 涉 缔 约 方 可 对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提 出 质 疑, 并 应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其 下 一 届 会 议 上 考 虑 该 事 项 缔 约 方 大 会 可 根 据 按 照 附 件 E 所 编 写 的 风 险 简 介, 并 考 虑 到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评 价 及 任 何 缔 约 方 和 观 察 员 提 交 的 补 充 资 料, 决 定 继 续 审 议 该 提 案 如 果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应 继 续 审 议 该 提 案, 审 查 委 员 会 则 应 编 写 风 险 管 理 评 价 报 告 9.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上 述 第 6 款 所 述 风 险 简 介 和 上 述 第 7 款 (a) 项 或 第 8 款 所 述 风 险 管 理 评 价, 提 出 建 议 是 否 应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审 议 该 化 学 品 以 便 将 其 列 入 附 件 A B 和 / 或 C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适 当 考 虑 到 该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包 括 任 何 科 学 上 的 不 确 定 性 之 后, 根 据 预 防 原 则, 决 定 是 否 将 该 化 学 品 列 入 附 件 A B 和 / 或 C, 并 为 此 规 定 相 应 的 管 制 措 施

第 9 条 信 息 交 流 1.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促 进 或 进 行 关 于 下 列 事 项 的 信 息 交 流 : (a) 减 少 或 消 除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生 产 使 用 和 排 放 ; 和 息 (b)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替 代 品, 包 括 有 关 其 风 险 和 经 济 与 社 会 成 本 的 信 2. 各 缔 约 方 应 直 接 地 或 通 过 秘 书 处 相 互 交 流 上 述 第 1 款 所 述 信 息 3.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指 定 一 个 负 责 交 流 此 类 信 息 的 国 家 联 络 点 4. 秘 书 处 应 成 为 一 个 有 关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信 息 交 换 所, 所 交 换 的 信 息 应 包 括 由 缔 约 方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的 信 息 5. 为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有 关 人 类 健 康 与 安 全 和 环 境 的 信 息 不 得 视 为 机 密 性 信 息 依 照 本 公 约 进 行 其 他 信 息 交 流 的 缔 约 方 应 按 相 互 约 定, 对 有 关 信 息 保 密 第 10 条 公 众 宣 传 认 识 和 教 育 1.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根 据 其 自 身 能 力 促 进 和 协 助 : (a) 提 高 其 政 策 制 定 者 和 决 策 者 对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问 题 的 认 识 ; (b) 向 公 众 提 供 有 关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一 切 现 有 信 息, 为 此 应 考 虑 到 第 9 条 第 5 款 的 规 定 ;

(c) 制 定 和 实 施 特 别 是 针 对 妇 女 儿 童 和 文 化 程 度 低 的 人 的 教 育 和 公 众 宣 传 方 案, 宣 传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及 其 对 健 康 和 环 境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和 替 代 品 方 面 的 知 识 ; (d) 公 众 参 与 处 理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及 其 对 健 康 和 环 境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并 参 与 制 定 妥 善 的 应 对 措 施, 包 括 使 之 有 机 会 在 国 家 一 级 对 本 公 约 的 实 施 提 供 投 入 ; (e) 对 工 人 科 学 家 教 育 人 员 以 及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f)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层 面 编 制 并 交 流 教 育 材 料 和 宣 传 材 料 ; 和 (g)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层 面 制 定 并 实 施 教 育 和 培 训 方 案 ; 2.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根 据 其 自 身 能 力, 确 保 公 众 有 机 会 得 到 上 述 第 1 款 所 述 的 公 共 信 息, 并 确 保 随 时 对 此 种 信 息 进 行 更 新 3.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根 据 其 自 身 能 力, 鼓 励 工 业 部 门 和 专 门 用 户 促 进 和 协 助 在 国 家 层 面 以 及 适 当 时 在 次 区 域 区 域 和 全 球 各 层 面 提 供 上 述 第 1 款 所 述 的 信 息 4. 在 提 供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及 其 替 代 品 的 信 息 时, 缔 约 方 可 使 用 安 全 数 据 单 报 告 大 众 媒 体 和 其 他 通 讯 手 段, 并 可 在 国 家 和 区 域 层 面 建 立 信 息 中 心 5.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积 极 考 虑 建 立 一 些 机 制, 例 如 建 立 污 染 物 排 放 和 转 移 的 登 记 册 等, 用 以 收 集 和 分 发 关 于 附 件 A B 或 C 所 列 化 学 品 排 放 或 处 置 年 估 算 量 方 面 的 信 息 第 11 条 研 究 开 发 和 监 测 1. 各 缔 约 方 应 根 据 其 自 身 能 力,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层 面, 就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和 其

相 关 替 代 品, 以 及 潜 在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鼓 励 和 / 或 进 行 适 当 的 研 究 开 发 监 测 与 合 作, 包 括 : (a) 来 源 和 向 环 境 中 排 放 的 情 况 ; (b) 在 人 体 和 环 境 中 的 存 在 含 量 和 发 展 趋 势 ; (c) 环 境 迁 移 转 归 和 转 化 情 况 ; (d)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影 响 ; (e) 社 会 经 济 和 文 化 影 响 ; (f) 排 放 量 的 减 少 和 / 或 消 除 ; 和 (g) 制 订 其 生 成 来 源 清 单 的 统 一 方 法 学 和 测 算 其 排 放 量 的 分 析 技 术 2. 在 按 照 上 述 第 1 款 采 取 行 动 时, 各 缔 约 方 应 根 据 其 自 身 能 力 : (a) 支 持 并 酌 情 进 一 步 发 展 旨 在 界 定 从 事 评 估 和 资 助 研 究 数 据 收 集 和 监 测 工 作 的 国 际 方 案 网 络 和 组 织, 并 注 意 尽 可 能 避 免 重 复 工 作 ; (b) 支 持 旨 在 增 强 国 家 科 学 和 技 术 研 究 能 力 特 别 是 增 强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的 此 种 能 力 的 国 家 和 国 际 努 力, 并 促 进 数 据 及 分 析 结 果 的 获 取 和 交 流 ; (c) 考 虑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各 方 面 的 关 注 和 需 要, 特 别 是 在 资 金 和 技 术 资 源 方 面 的 关 注 和 需 要, 并 为 提 高 它 们 参 与 以 上 (a) 和 (b) 项 所 述 活 动 的 能 力 开 展 合 作 ; (d)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努 力 减 轻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对 生 育 健 康 的 影 响 ;

和 (e) 使 公 众 得 以 及 时 和 经 常 地 获 知 本 款 所 述 的 研 究 开 发 和 监 测 活 动 的 结 果 ; (f) 针 对 在 研 究 开 发 和 监 测 工 作 中 所 获 的 信 息 的 储 存 和 保 持 方 面, 鼓 励 和 / 或 开 展 合 作 第 12 条 技 术 援 助 1. 缔 约 方 认 识 到, 应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的 要 求, 向 它 们 提 供 及 时 和 适 当 的 技 术 援 助 对 于 本 公 约 的 成 功 实 施 极 为 重 要 2. 缔 约 方 应 开 展 合 作,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提 供 及 时 和 适 当 的 技 术 援 助, 考 虑 到 它 们 的 特 殊 需 要, 协 助 它 们 开 发 和 增 强 履 行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的 能 力 3. 在 此 方 面, 拟 由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以 及 由 其 他 国 家 缔 约 方 根 据 其 能 力 提 供 的 技 术 援 助, 应 包 括 适 当 的 和 共 同 约 定 的 与 履 行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有 关 的 能 力 建 设 方 面 的 技 术 援 助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此 方 面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指 导 4. 缔 约 方 应 酌 情 就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提 供 与 履 行 本 公 约 有 关 的 技 术 援 助 和 促 进 相 关 的 技 术 转 让 做 出 安 排 这 些 安 排 应 包 括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层 面 的 能 力 建 设 和 技 术 转 让 中 心, 以 协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履 行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此 方 面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指 导 5. 缔 约 方 应 在 本 条 的 范 畴 内, 在 其 为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中 充 分 顾 及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具 体 需 要 和 特 殊 国 情

第 13 条 资 金 资 源 和 机 制 1. 每 一 缔 约 方 承 诺 根 据 其 自 身 的 能 力, 并 依 照 其 国 家 计 划 优 先 目 标 和 方 案, 为 那 些 旨 在 实 现 本 公 约 目 标 的 国 家 活 动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和 激 励 2.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应 提 供 新 的 和 额 外 的 资 金 资 源, 以 便 使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得 以 偿 付 受 援 缔 约 方 与 参 与 第 6 款 中 所 阐 明 的 机 制 的 实 体 之 间 共 同 商 定 的 为 履 行 本 公 约 为 之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而 采 取 的 实 施 措 施 所 涉 全 部 增 量 成 本 其 他 缔 约 方 亦 可 在 自 愿 基 础 上 并 根 据 其 自 身 能 力 提 供 此 种 财 政 资 源 同 时 亦 应 鼓 励 来 自 其 他 来 源 的 捐 助 在 履 行 这 些 义 务 时, 应 考 虑 需 要 确 保 资 金 的 充 足 性 可 预 测 性 和 及 时 支 付 性, 并 考 虑 各 捐 助 缔 约 方 共 同 负 担 的 重 要 性 3.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以 及 其 他 缔 约 方 亦 可 根 据 其 自 身 能 力, 并 按 照 其 国 家 计 划 优 先 事 项 和 方 案, 通 过 其 他 双 边 区 域 和 多 边 来 源 或 渠 道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提 供 资 金 援 助 ;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可 利 用 此 种 资 金 资 源, 以 协 助 它 们 实 施 本 公 约 4.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在 何 种 程 度 上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在 本 公 约 下 的 各 项 承 诺, 将 取 决 于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在 资 金 资 源 技 术 援 助 和 技 术 转 让 诸 方 面 于 本 公 约 下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在 适 当 地 考 虑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需 要 的 同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可 持 续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以 及 根 除 贫 困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的 首 要 的 和 压 倒 一 切 的 优 先 目 标 5. 缔 约 方 在 其 供 资 行 动 中 应 充 分 顾 及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具 体 需 要 和 特 殊 国 情 6. 兹 确 立 一 套 以 赠 款 或 减 让 方 式 为 协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实 施 本 公 约 而 向 它 们 提 供 充 足 和 可 持 续 的 资 金 资 源 的 机 制 为 了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这 一 资 金 机 制 应 酌 情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权 力 和 指 导 之 下 行 使 职 能, 并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负 责 这 一 资 金 机 制 的 运 作 应 委 托 给 可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予 以 决 定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实 体 包 括 既 有 的 国 际 实 体 进 行 这 一 机 制 还 可 包 括 提 供 多 边 区 域 和 双 边 资 金 和 技 术 援 助 的 其 他 实 体 对 这 一 机 制 的 捐 助 应 属 于 依 照 第 2 款 规 定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金 转 让 之 外 的 额 外 捐 助 7. 依 照 本 公 约 各 项 目 标 以 及 本 条 第 6 款 的 规 定,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通 过 拟 向 这 一 机 制 提 供 的 适 当 指 导, 并 应 与 参 与 资 金 机 制 的 实 体 共 同 商 定 使 此 种 指 导 发 生 效 力 的 安 排 此 种 指 导 尤 其 要 涉 及 以 下 事 宜 : (a) 确 定 有 关 获 得 和 使 用 资 金 资 源 的 资 格 的 政 策 战 略 方 案 优 先 次 序 以 及 明 确 和 详 细 的 标 准 和 指 南, 包 括 对 此 种 资 源 的 使 用 进 行 的 监 督 和 定 期 评 价 ; (b) 由 参 与 实 体 定 期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交 报 告, 汇 报 为 实 施 与 本 公 约 的 有 关 活 动 提 供 充 分 和 可 持 续 的 资 金 的 情 况 ; (c) 促 进 从 多 种 来 源 获 得 资 金 的 办 法 机 制 和 安 排 ; (d) 以 可 预 测 的 和 可 确 认 的 方 式, 且 铭 记 逐 步 消 除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可 能 需 要 持 久 的 供 资, 确 定 实 施 本 公 约 所 必 要 的 和 可 获 得 的 供 资 额 度 的 方 法, 以 及 应 定 期 对 这 一 额 度 进 行 审 查 的 条 件 ; 和 (e) 向 有 兴 趣 的 缔 约 方 提 供 需 求 评 估 帮 助 现 有 资 金 来 源 以 及 供 资 形 式 方 面 信 息 的 方 法, 以 便 于 它 们 彼 此 相 互 协 调 8. 缔 约 方 大 会 最 迟 应 在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并 嗣 后 定 期 审 查 依 照 本 条 确 立 的 资 金 机 制 的 成 效 其 满 足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不 断 变 化 的 需 要 的 能 力 上 述 第 7 款 述 及 的 标 准 和 指 南 供 资 额 度, 以 及 受 委 托 负 责 这 一 资 金 机 制 运 作 的 实 体 的 工 作 成 效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此 种 审 查 的 基 础 上, 视 需 要 为 提 高 这 一 机 制 的 成 效 采 取 适 宜 的 行 动, 包 括 就 为 确 保 满 足 缔 约 方 的 需 要 而 提 供 充 分

和 可 持 续 的 资 金 的 措 施 提 出 建 议 和 指 导 第 14 条 临 时 资 金 安 排 依 照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导 则 运 作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组 织 结 构, 应 自 本 公 约 开 始 生 效 之 日 起 直 至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这 一 时 期 内, 或 直 至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将 依 照 第 13 条 决 定 指 定 哪 一 组 织 结 构 来 负 责 资 金 机 制 的 运 作 时 为 止 的 这 一 时 期 内, 临 时 充 当 受 委 托 负 责 第 13 条 所 述 资 金 机 制 运 作 的 主 要 实 体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组 织 结 构 应 考 虑 到 可 能 需 要 为 这 一 领 域 的 工 作 做 出 新 的 安 排, 通 过 采 取 专 门 涉 及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业 务 措 施 来 履 行 这 一 职 能 第 15 条 报 告 1.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报 告 其 已 为 履 行 本 公 约 规 定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这 些 措 施 在 实 现 本 公 约 各 项 目 标 方 面 的 成 效 2.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向 秘 书 处 提 供 : (a) 关 于 其 生 产 进 口 和 出 口 附 件 A 和 B 所 列 每 一 种 化 学 品 的 总 量 的 统 计 数 据, 或 对 此 种 数 据 的 合 理 估 算 ; (b)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提 供 向 它 出 口 每 一 种 此 类 物 质 的 国 家 名 单 和 接 受 它 出 口 每 一 种 此 类 物 质 的 国 家 名 单 3. 此 种 报 告 应 按 拟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确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和 格 式 进 行

第 16 条 成 效 评 估 1.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自 本 公 约 生 效 之 日 起 四 年 内, 并 嗣 后 按 照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决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定 期 对 本 公 约 的 成 效 进 行 评 估 2. 为 便 于 此 种 评 估 的 进 行,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着 手 做 出 旨 在 使 它 获 得 关 于 附 件 A B 和 C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存 在 及 在 区 域 和 全 球 环 境 中 迁 移 情 况 的 可 比 监 测 数 据 的 安 排 这 些 安 排 : (a) 应 由 缔 约 方 酌 情 在 区 域 基 础 上 并 视 其 技 术 和 资 金 能 力 予 以 实 施, 同 时 尽 可 能 利 用 既 有 的 监 测 方 案 和 机 制, 并 促 进 各 种 方 法 的 一 致 性 ; (b) 考 虑 到 各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其 开 展 监 测 活 动 的 能 力 方 面 存 在 的 差 别, 视 需 要 予 以 补 充 ; 和 (c) 应 包 括 按 照 拟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具 体 规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汇 报 在 区 域 和 全 球 层 面 开 展 监 测 活 动 的 成 果 3. 上 述 第 1 款 所 述 评 估 应 根 据 现 有 的 科 学 环 境 技 术 和 经 济 信 息 进 行, 其 中 包 括 : (a) 根 据 第 2 款 提 供 的 报 告 和 其 他 监 测 结 果 信 息 ; (b) 依 照 第 15 条 提 交 的 国 家 报 告 ; 和 (c) 依 据 第 17 条 所 订 立 的 程 序 提 供 的 不 遵 守 情 事 方 面 的 信 息 第 17 条 不 遵 守 情 事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视 实 际 情 况 尽 快 制 定 并 批 准 用 以 确 定 不 遵 守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情 事 和 处 理 被 查 明 不 遵 守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缔 约 方 的 程 序 和 组 织 机 制 第 18 条 争 端 解 决 1. 缔 约 方 应 通 过 谈 判 或 其 自 行 选 择 的 其 他 和 平 方 式 解 决 它 们 之 间 因 本 公 约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端 2. 非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的 缔 约 方 在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本 公 约 时, 或 于 其 后 任 何 时 候, 可 在 交 给 保 存 人 的 一 份 书 面 文 书 中 声 明, 对 于 本 公 约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方 面 的 任 何 争 端, 承 认 在 涉 及 接 受 同 样 义 务 的 任 何 其 他 缔 约 方 时, 下 列 一 种 或 两 种 争 端 解 决 方 式 具 有 强 制 性 : (a) 按 照 拟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视 实 际 情 况 尽 早 通 过 的 载 于 某 一 附 件 中 的 程 序 进 行 仲 裁 ; (b) 将 争 端 提 交 国 际 法 院 审 理 3. 若 缔 约 方 系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则 它 可 对 按 照 第 2 款 (a) 项 所 述 程 序 作 出 的 裁 决, 发 表 类 似 的 声 明 4. 根 据 第 2 款 或 第 3 款 所 作 的 声 明, 在 其 中 所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内 或 自 其 撤 销 声 明 的 书 面 通 知 交 存 于 保 存 人 之 后 三 个 月 内, 应 一 直 有 效 5. 除 非 争 端 各 方 另 有 协 议, 声 明 的 失 效 撤 销 声 明 的 通 知 或 作 出 新 的 声 明 不 得 在 任 何 方 面 影 响 仲 裁 庭 或 国 际 法 院 正 在 进 行 的 审 理 6. 如 果 争 端 各 方 尚 未 根 据 第 2 款 接 受 同 样 的 程 序 或 任 何 程 序, 且 它 们 未 能 在 一 方 通 知 另 一 方 它 们 之 间 存 在 争 端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解 决 其 争 端, 则 应 根 据 该 争 端

任 何 一 方 的 要 求 将 之 提 交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委 员 会 应 提 出 附 有 建 议 的 报 告 调 解 委 员 会 的 增 补 程 序 应 列 入 最 迟 将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予 以 通 过 的 一 项 附 件 之 中 第 19 条 缔 约 方 大 会 1. 兹 设 立 缔 约 方 大 会 2.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应 在 本 公 约 生 效 后 一 年 内 由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召 集 此 后,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例 会 应 按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确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定 期 举 行 3.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特 别 会 议 可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时 间 举 行, 或 应 任 何 缔 约 方 的 书 面 请 求 并 得 到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缔 约 方 的 支 持 而 举 行 4.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以 协 商 一 致 方 式 议 定 并 通 过 缔 约 方 大 会 及 其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的 议 事 规 则 和 财 务 细 则 以 及 有 关 秘 书 处 运 作 的 财 务 规 定 5.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不 断 审 查 和 评 价 本 公 约 的 实 施 情 况 它 应 履 行 本 公 约 为 其 指 定 的 各 项 职 责, 并 应 为 此 目 的 : (a) 除 第 6 款 中 所 作 规 定 之 外, 设 立 它 认 为 实 施 本 公 约 所 必 需 的 附 属 机 构 ; (b) 酌 情 与 具 有 资 格 的 国 际 组 织 以 及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合 作 ; 和 (c) 定 期 审 查 根 据 第 15 条 向 缔 约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包 括 审 查 第 3 条 第 2 款 (b)(iii) 项 的 成 效 ; (d) 考 虑 并 采 取 为 实 现 本 公 约 各 项 目 标 可 能 需 要 的 任 何 其 他 行 动

6.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设 立 一 个 名 为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附 属 机 构, 以 行 使 本 公 约 为 其 指 定 的 职 能 在 此 方 面 : (a)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应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予 以 任 命 委 员 会 应 由 政 府 指 定 的 化 学 品 评 估 或 管 理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在 公 平 地 域 分 配 的 基 础 上 予 以 任 命 (b)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就 该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范 围 组 织 和 运 作 方 式 作 出 决 定 ; 且 (c) 该 委 员 会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以 协 商 一 致 方 式 通 过 其 建 议 如 果 为 谋 求 协 商 一 致 已 尽 了 一 切 努 力 而 仍 未 达 成 一 致, 则 作 为 最 后 手 段, 应 以 出 席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票 通 过 此 类 建 议 7.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其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评 价 是 否 继 续 需 要 实 施 第 3 条 第 2 款 (b) 项 规 定 的 程 序 及 其 成 效 8. 联 合 国 及 其 专 门 机 构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以 及 任 何 非 本 公 约 缔 约 方 的 国 家 均 可 作 为 观 察 员 出 席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会 议 任 何 其 他 组 织 或 机 构, 无 论 是 国 家 或 国 际 性 质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性 质, 只 要 在 本 公 约 所 涉 事 项 方 面 具 有 资 格, 并 已 通 知 秘 书 处 愿 意 以 观 察 员 身 份 出 席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会 议, 均 可 被 接 纳 参 加 会 议, 除 非 有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的 出 席 缔 约 方 对 此 表 示 反 对 观 察 员 的 接 纳 和 参 加 会 议 应 遵 守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通 过 的 议 事 规 则 第 20 条 秘 书 处 1. 兹 设 立 秘 书 处 2. 秘 书 处 的 职 能 应 为 :

(a) 为 缔 约 方 大 会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的 会 议 作 出 安 排 并 为 之 提 供 所 需 的 服 务 ; (b) 根 据 要 求, 为 协 助 缔 约 方,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实 施 本 公 约 提 供 便 利 ; (c) 确 保 与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的 秘 书 处 进 行 必 要 的 协 调 ; (d) 基 于 按 照 第 15 条 收 到 的 信 息 以 及 其 他 可 用 信 息, 定 期 编 制 和 向 缔 约 方 提 供 报 告 ; (e)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全 面 指 导 下, 作 出 为 有 效 履 行 其 职 能 所 需 的 行 政 和 合 同 安 排 ; 以 及 (f) 履 行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秘 书 处 职 能 以 及 缔 约 方 大 会 可 能 为 之 确 定 的 其 他 职 能 3. 本 公 约 的 秘 书 处 职 能 应 由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履 行, 除 非 缔 约 方 大 会 以 出 席 会 议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缔 约 方 的 四 分 之 三 多 数 决 定 委 托 另 一 个 或 几 个 国 际 组 织 来 履 行 此 种 职 能 第 21 条 公 约 的 修 正 1. 任 何 缔 约 方 均 可 对 本 公 约 提 出 修 正 案 2. 本 公 约 的 修 正 案 应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会 议 上 通 过 对 本 公 约 提 出 的 任 何 修 正 案 案 文 均 应 由 秘 书 处 至 少 在 拟 议 通 过 该 项 修 正 案 的 会 议 举 行 之 前 六 个 月 送 交 各 缔 约 方 秘 书 处 还 应 将 该 项 提 议 的 修 正 案 送 交 本 公 约 所 有 签 署 方, 并 呈 交 保 存 人 阅 存

3. 缔 约 方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以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就 对 本 公 约 提 出 的 任 何 修 正 案 达 成 协 议 如 为 谋 求 协 商 一 致 已 尽 了 一 切 努 力 而 仍 未 达 成 协 议, 则 作 为 最 后 手 段, 应 以 出 席 会 议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缔 约 方 的 四 分 之 三 多 数 票 通 过 该 修 正 案 4. 该 修 正 案 应 由 保 存 人 送 交 所 有 缔 约 方, 供 其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5. 对 修 正 案 的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存 人 依 照 上 述 第 3 款 通 过 的 修 正 案, 应 自 至 少 四 分 之 三 的 缔 约 方 交 存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文 书 之 日 后 的 第 九 十 天 起 对 接 受 该 修 正 案 的 各 缔 约 方 生 效 其 后 任 何 其 他 缔 约 方 自 交 存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修 正 案 的 文 书 后 的 第 九 十 天 起, 该 修 正 案 即 开 始 对 其 生 效

第 22 条 附 件 的 通 过 和 修 正 1. 本 公 约 的 各 项 附 件 构 成 本 公 约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除 非 另 有 明 文 规 定, 凡 提 及 本 公 约 时, 亦 包 括 其 所 有 附 件 在 内 2. 任 何 增 补 附 件 应 仅 限 于 程 序 科 学 技 术 或 行 政 事 项 3. 下 列 程 序 应 适 用 于 本 公 约 任 何 增 补 附 件 的 提 出 通 过 和 生 效 : (a) 增 补 附 件 应 根 据 第 21 条 第 1 2 和 3 款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和 通 过 ; (b) 任 何 缔 约 方 如 不 能 接 受 某 一 增 补 附 件, 则 应 在 保 存 人 就 通 过 该 增 补 附 件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将 此 种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保 存 人 保 存 人 应 在 接 获 任 何 此 类 通 知 后 立 即 通 知 所 有 缔 约 方 缔 约 方 可 随 时 撤 销 先 前 对 某 一 增 补 附 件 提 出 的 不 予 接 受 的 通 知, 据 此 该 附 件 即 应 根 据 (c) 项 的 规 定 对 该 缔 约 方 生 效 ; 和 (c) 在 保 存 人 就 通 过 一 项 增 补 附 件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该 附 件 便 应 对 未 曾 依 (b) 项 规 定 提 交 通 知 的 本 公 约 所 有 缔 约 方 生 效 4. 对 附 件 A B 或 C 的 修 正 案 的 提 出 通 过 和 生 效 均 应 遵 守 本 公 约 增 补 附 件 的 提 出 通 过 和 生 效 所 采 用 的 相 同 程 序, 但 如 果 任 何 缔 约 方 已 按 照 第 25 条 第 4 款 针 对 关 于 附 件 A B 或 C 的 修 正 案 作 出 了 声 明, 则 这 些 修 正 案 便 不 得 对 该 缔 约 方 生 效,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任 何 此 种 修 正 案 应 自 此 种 缔 约 方 向 保 存 人 交 存 了 其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此 种 修 正 案 的 文 书 后 第 九 十 天 起 开 始 对 之 生 效 5. 下 列 程 序 应 适 用 于 对 附 件 D E 或 F 的 修 正 案 的 提 出 通 过 和 生 效 : (a) 修 正 案 应 按 照 第 21 条 第 1 和 2 款 所 列 程 序 提 出 ;

(b) 缔 约 方 应 以 协 商 一 致 方 式 就 附 件 D E 或 F 的 修 正 案 作 出 决 定 ; 和 (c) 保 存 人 应 迅 速 将 修 正 附 件 D E 或 F 的 决 定 通 知 各 缔 约 方 该 修 正 案 应 在 该 项 决 定 所 确 定 的 日 期 对 所 有 缔 约 方 生 效 6. 如 果 一 项 增 补 附 件 或 对 某 一 附 件 的 修 正 案 与 对 本 公 约 的 一 项 修 正 案 相 关 联, 则 该 增 补 附 件 或 修 正 案 不 得 在 本 公 约 的 该 项 修 正 案 之 前 生 效 第 23 条 表 决 权 1. 除 第 2 款 规 定 外, 本 公 约 每 一 缔 约 方 均 应 拥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2.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对 属 于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时, 其 票 数 应 与 其 作 为 本 公 约 缔 约 方 的 成 员 国 数 目 相 同 如 果 此 类 组 织 的 任 何 成 员 国 行 使 表 决 权, 则 该 组 织 便 不 得 行 使 表 决 权, 反 之 亦 然 第 24 条 签 署 本 公 约 应 于 2001 年 5 月 23 日 在 斯 德 哥 尔 摩, 并 自 2001 年 5 月 24 日 至 2002 年 5 月 22 日 在 纽 约 联 合 国 总 部 开 放 供 所 有 国 家 和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签 署 第 25 条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1. 本 公 约 须 经 各 国 和 各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本 公 约 应 从 签 署 截 止 之 日 后 开 放 供 各 国 和 各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加 入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书 应 交 存 于 保 存 人 2. 任 何 已 成 为 本 公 约 缔 约 方, 但 其 成 员 国 却 均 未 成 为 缔 约 方 的 区 域 性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应 受 本 公 约 下 一 切 义 务 的 约 束 如 果 此 类 组 织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成 员 国 为 本 公 约 的 缔 约 方, 则 该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国 便 应 决 定 其 各 自 在 履 行 公 约 义 务 方 面 的 责 任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该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国 无 权 同 时 行 使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3.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应 在 其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书 中 声 明 其 在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事 项 上 的 权 限 任 何 此 类 组 织 还 应 将 其 权 限 范 围 的 任 何 有 关 变 更 通 知 保 存 人, 再 由 保 存 人 通 知 各 缔 约 方 4. 任 何 缔 约 方 均 可 在 其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文 书 中 作 出 如 下 声 明 : 就 该 缔 约 方 而 言, 对 附 件 A B 或 C 的 任 何 修 正 案, 只 有 在 其 针 对 该 项 修 正 案 交 存 了 其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文 书 之 后 才 能 对 其 生 效 第 26 条 生 效 1. 本 公 约 应 自 第 五 十 份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文 书 交 存 之 日 后 第 九 十 天 起 生 效 2. 对 于 在 第 五 十 份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的 文 书 交 存 之 后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本 公 约 的 每 一 国 家 或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本 公 约 应 自 该 国 或 该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交 存 其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文 书 之 日 后 第 九 十 天 起 生 效 3. 为 第 1 和 2 款 的 目 的,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所 交 存 的 任 何 文 书 不 应 视 为 该 组 织 成 员 国 所 交 存 文 书 之 外 的 额 外 文 书 不 得 对 本 公 约 作 任 何 保 留 第 27 条 保 留 第 28 条 退 出 1. 自 本 公 约 对 一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该 缔 约 方 可 随 时 向 保 存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退 出 本 公 约 2. 任 何 此 种 退 出 应 在 保 存 人 收 到 退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生 效, 或 在 退 出 通 知 中 可 能 指 定 的 一 个 更 晚 日 期 生 效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应 为 本 公 约 保 存 人 第 29 条 保 存 人 第 30 条 作 准 文 本 本 公 约 正 本 应 交 存 于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其 阿 拉 伯 文 中 文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和 西 班 牙 文 文 本 同 等 作 准 下 列 签 字 人, 经 正 式 授 权, 在 本 公 约 上 签 字, 以 昭 信 守 公 元 二 ΟΟ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谨 订 于 斯 德 哥 尔 摩

附 件 A 消 除 第 一 部 分 化 学 品 艾 氏 剂 * 化 学 文 摘 号 : 309-00-2 氯 丹 * 化 学 文 摘 社 编 号 : 57-74-9 生 产 使 用 生 产 使 用 活 动 无 特 定 豁 免 当 地 使 用 的 杀 体 外 寄 生 物 药 杀 虫 剂 限 于 登 记 簿 所 列 缔 约 方 被 允 许 的 豁 免 当 地 使 用 的 杀 体 外 寄 生 物 药 杀 虫 剂 杀 白 蚁 剂 建 筑 物 和 堤 坝 中 使 用 的 杀 白 蚁 剂 公 路 中 使 用 的 杀 白 蚁 剂 胶 合 板 粘 合 剂 中 的 添 加 剂 狄 氏 剂 * 化 学 文 摘 社 编 号 : 60-57-1 生 产 使 用 农 业 生 产 异 狄 氏 剂 * 生 产 无 化 学 文 摘 社 编 号 : 72-20-8 使 用 无 七 氯 * 化 学 文 摘 社 编 号 : 76-44-8 生 产 无 六 氯 代 苯 化 学 文 摘 社 编 号 : 118-74-1 灭 蚁 灵 * 化 学 文 摘 社 编 号 : 2385-85-5 使 用 生 产 使 用 生 产 无 杀 白 蚁 剂 房 屋 结 构 中 使 用 的 杀 白 蚁 剂 杀 白 蚁 剂 ( 地 下 的 ) 木 材 处 理 用 于 地 下 电 缆 线 防 护 盒 限 于 登 记 簿 所 列 缔 约 方 被 允 许 的 豁 免 中 间 体 农 药 溶 剂 有 限 场 地 封 闭 系 统 内 的 中 间 物 限 于 登 记 簿 所 列 缔 约 方 被 允 许 的 豁 免 使 用 杀 白 蚁 剂 毒 杀 芬 * 生 产 无 化 学 文 摘 社 编 号 : 8001-35-2 使 用 无 多 氯 联 苯 * 生 产 无 使 用 根 据 本 附 件 第 二 部 分 的 规 定 正 在 使 用 的 物 品

注 : (i) 除 非 本 公 约 中 另 有 规 定, 在 产 品 和 物 品 中 作 为 无 意 的 痕 量 污 染 物 出 现 的 化 学 品 不 应 视 为 本 附 件 所 列 ; (ii) 本 条 目 的 附 注 不 得 视 作 就 第 3 条 第 2 款 的 目 的 而 言 某 一 生 产 和 用 途 的 特 定 豁 免 在 某 一 化 学 品 的 相 关 义 务 生 效 之 日 或 该 日 期 之 前 已 生 产 或 已 在 用 的 物 品 中 作 为 组 分 存 在 的 该 化 学 品 数 量 不 应 视 为 本 附 件 所 列 之 生 产 国 或 使 用 国 的 特 定 豁 免, 条 件 是 某 一 缔 约 方 已 通 知 秘 书 处, 说 明 某 一 特 定 物 品 在 该 缔 约 方 内 仍 在 使 用 秘 书 处 应 将 此 种 通 知 向 公 众 开 放 ; (iii) 本 条 目 的 附 注 不 适 用 于 列 于 本 附 件 第 一 部 分 化 学 品 栏 目 中 附 有 星 号 的 化 学 品, 且 不 得 视 作 就 第 3 条 第 2 款 的 目 的 而 言 某 一 生 产 和 用 途 的 特 定 豁 免 鉴 于 在 生 产 和 使 用 一 种 有 限 场 地 封 闭 系 统 内 的 中 间 体 的 过 程 中, 某 种 化 学 品 预 期 不 会 与 人 或 环 境 发 生 大 量 接 触, 一 缔 约 方 在 通 知 秘 书 处 后, 可 以 允 许 生 产 和 使 用 一 定 数 量 本 附 件 所 列 某 一 化 学 品, 作 为 一 种 有 限 场 地 封 闭 系 统 内 的 中 间 体, 其 在 制 造 其 他 化 学 品 过 程 中 发 生 化 学 变 化, 而 考 虑 到 附 件 D 第 1 款 所 列 标 准, 那 些 化 学 品 并 未 显 示 出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特 性 此 种 通 知 应 列 有 有 关 此 种 化 学 品 生 产 和 使 用 总 量 的 信 息 或 此 种 信 息 的 合 理 估 计 数, 以 及 关 于 有 限 场 地 封 闭 系 统 生 产 工 艺 的 性 质 的 信 息, 包 括 在 最 终 产 品 中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初 始 原 料 所 有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和 无 意 的 痕 量 污 染 物 的 数 量 除 本 附 件 另 有 具 体 规 定 外, 这 一 程 序 均 适 用 秘 书 处 应 将 此 种 通 知 提 交 缔 约 方 大 会 并 向 公 众 开 放 此 种 生 产 或 使 用 不 应 视 为 生 产 或 使 用 的 特 定 豁 免 此 种 生 产 和 使 用 应 在 一 个 十 年 期 限 之 后 停 止, 除 非 有 关 缔 约 方 再 次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一 份 新 的 通 知, 在 此 情 况 下 该 期 限 将 再 续 延 十 年, 但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审 查 了 有 关 生 产 和 使 用 后 作 出

另 外 决 定 者 除 外 此 通 知 程 序 可 以 重 复 ; (iv) 已 根 据 第 4 条 就 有 关 豁 免 进 行 了 登 记 的 缔 约 方 均 可 实 行 本 附 件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特 定 豁 免, 但 根 据 本 附 件 第 二 部 分 的 规 定 而 由 在 用 物 品 使 用 的 多 氯 联 苯 例 外, 所 有 缔 约 方 均 可 实 行 与 该 化 学 品 有 关 的 特 定 豁 免

第 二 部 分 多 氯 联 苯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 (a) 关 于 在 2025 年 之 前 消 除 在 设 备 ( 例 如 变 压 器 电 容 器 或 含 有 液 体 存 积 量 的 其 他 容 贮 器 ) 中 所 使 用 的 多 氯 联 苯, 经 缔 约 方 大 会 审 查 后, 各 缔 约 方 应 按 下 列 优 先 事 项 采 取 行 动 : (i) 作 出 坚 决 努 力, 以 查 明 标 明 和 消 除 多 氯 联 苯 含 量 大 于 10% 而 容 量 大 于 5 升 的 在 用 设 备 ; (ii) 作 出 坚 决 努 力, 以 查 明 标 明 和 消 除 含 有 超 过 0.05% 的 多 氯 联 苯 而 容 量 大 于 5 升 的 在 用 设 备 ; (iii) 尽 力 查 明 和 消 除 含 有 超 过 0.005% 的 多 氯 联 苯 而 容 量 大 于 0.05 升 的 在 用 设 备 ; (b) 按 照 上 述 (a) 项 的 优 先 事 项, 促 进 旨 在 减 少 接 触 和 减 少 风 险 的 下 列 措 施, 以 控 制 这 些 多 氯 联 苯 的 使 用 : (i) 仅 在 不 触 动 的 且 不 渗 漏 的 设 备 中 使 用, 而 且 仅 在 可 将 环 境 排 放 的 风 险 降 至 最 低 并 可 迅 速 加 以 补 救 的 地 区 使 用 ; (ii) 不 准 在 涉 及 食 品 或 饲 料 生 产 或 加 工 领 域 的 设 备 中 使 用 ; (iii) 在 包 括 学 校 和 医 院 在 内 的 居 民 区 使 用 时,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措 施, 防 止 出 现 可 能 引 发 火 灾 的 电 路 故 障, 并 经 常 检 查 此 种 设 备 有 无 渗 漏 ;

(c) 尽 管 有 第 3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仍 应 确 保 不 出 口 或 进 口 上 述 (a) 项 所 述 含 有 多 氯 联 苯 的 设 备, 除 非 其 目 的 在 于 实 行 环 境 无 害 化 的 废 物 管 理 ; (d) 除 非 为 维 修 和 服 务 操 作 之 目 的, 不 允 许 回 收 多 氯 联 苯 含 量 高 于 0.005% 的 液 体 再 度 用 于 其 他 设 备 ; (e) 作 出 坚 决 努 力, 以 便 尽 快 但 不 迟 于 2028 年, 按 照 第 6 条 第 1 款 对 含 有 多 氯 联 苯 的 液 体 和 被 多 氯 联 苯 污 染 且 其 多 氯 联 苯 含 量 高 于 0.005% 的 设 备 进 行 环 境 无 害 化 的 废 物 管 理 这 方 面 的 努 力 将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予 以 审 查 ; (f) 作 为 本 附 件 第 一 部 分 附 注 (ii) 的 替 代, 力 求 查 明 含 有 多 于 0.005% 多 氯 联 苯 的 其 他 物 品 ( 例 如 电 缆 漆 皮 凝 固 的 嵌 缝 膏 和 涂 漆 物 件 ) 并 按 照 第 6 条 第 1 款 加 以 处 理 ; (g) 每 五 年 提 出 一 份 消 除 多 氯 联 苯 方 面 的 进 展 情 况 报 告, 并 依 照 第 15 条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交 此 报 告 ; (h) 上 述 (g) 项 所 述 的 报 告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其 关 于 多 氯 联 苯 的 审 查 中 加 以 审 议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每 五 年 或 酌 情 按 其 他 时 间 间 隔 考 虑 此 种 报 告 的 具 体 内 容, 审 查 关 于 消 除 多 氯 联 苯 方 面 的 进 展 情 况

附 件 B 限 制 第 一 部 分 化 学 品 活 动 可 接 受 用 途 或 特 定 豁 免 滴 滴 涕 (1,1,1- 三 氯 -2,2- 二 ( 对 - 氯 苯 基 ) 乙 烷 ) 化 学 文 摘 社 编 号 : 50-29-3 生 产 可 接 受 用 途 : 根 据 本 附 件 第 二 部 分 用 于 病 媒 控 制 特 定 豁 免 : 三 氯 杀 螨 醇 生 产 中 的 中 间 体 中 间 体 使 用 可 接 受 用 途 : 根 据 本 附 件 第 二 部 分 用 于 病 媒 控 制 特 定 豁 免 : 三 氯 杀 螨 醇 生 产 中 间 体 注 : (i) 除 本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产 品 和 物 品 中 作 为 无 意 痕 量 污 染 物 出 现 的 某 一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不 应 视 为 本 附 件 所 列 ; (ii) 本 条 目 的 附 注 不 应 视 为 就 第 3 条 第 2 款 而 言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可 接 受 用 途 或 特 定 豁 免 在 某 一 化 学 品 的 相 关 义 务 生 效 之 日 或 该 日 期 之 前 生 产 或 已 在 用 的 物 品 中 作 为 其 组 分 出 现 的 该 化 学 品 不 应 视 为 本 附 件 所 列, 条 件 是 某 一 缔 约 方 已 通 知 秘 书 处, 告 知 某 一 特 定 类 别 的 物 品 在 该 缔 约 方 内 仍 在 使 用 秘 书 处 应 将 此 种 通 知 向 公 众 开 放 ; (iii) 本 条 目 的 附 注 不 应 视 为 就 第 3 条 第 2 款 的 目 的 而 言 某 一 生 产 和 用 途 的 特 定 豁 免 鉴 于 在 生 产 和 使 用 某 一 有 限 场 地 封 闭 系 统 内 的 中 间 物 过 程 中, 预 计 不 会 发 生 该 化 学 品 大 量 接 触 人 体 和 环 境, 因 此, 某 一 个 缔 约 方 在 通 知

秘 书 处 之 后, 可 允 许 生 产 和 使 用 一 定 数 量 本 附 件 所 列 的 某 一 化 学 品, 作 为 一 种 有 限 场 地 封 闭 系 统 内 的 中 间 物, 该 化 学 品 在 制 造 其 他 化 学 品 过 程 中 发 生 化 学 变 化, 而 考 虑 到 附 件 D 第 1 款 所 列 标 准, 并 未 显 示 出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特 性 此 种 通 知 应 列 有 关 于 此 种 化 学 品 的 总 生 产 量 和 使 用 量 的 信 息 或 此 种 数 量 信 息 的 合 理 估 计, 以 及 有 关 有 限 场 地 封 闭 系 统 生 产 工 艺 的 性 质 的 信 息, 包 括 在 最 终 产 品 中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初 始 原 料 所 有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和 无 意 的 痕 量 污 染 物 的 数 量 除 本 附 件 另 有 具 体 规 定 外, 这 一 程 序 均 适 用 秘 书 处 应 将 此 种 通 知 提 供 缔 约 方 大 会 并 向 公 众 开 放 此 种 生 产 或 使 用 不 应 视 为 一 项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特 定 豁 免 此 种 生 产 和 使 用 应 在 一 个 十 年 期 限 之 后 停 止, 除 非 有 关 缔 约 方 再 次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一 份 新 通 知, 在 此 情 况 下 该 期 限 将 再 续 延 十 年, 但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审 查 了 有 关 生 产 和 使 用 情 况 后 作 出 另 外 决 定 者 除 处 此 通 知 程 序 可 以 重 复 ; (iv) 凡 根 据 第 4 条 规 定 作 出 了 特 定 豁 免 登 记 的 缔 约 方, 均 可 实 行 本 附 件 中 所 列 所 有 特 定 豁 免

第 二 部 分 滴 滴 涕 (1,1,1- 三 氯 -2,2- 二 ( 对 - 氯 苯 基 ) 乙 烷 ) 1. 滴 滴 涕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应 予 取 缔, 但 已 通 知 秘 书 处 告 知 其 生 产 和 / 或 使 用 此 种 化 学 品 意 图 的 缔 约 方 除 外 兹 建 立 一 个 滴 滴 涕 登 记 簿, 并 应 向 公 众 开 放 滴 滴 涕 登 记 簿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保 管 2. 生 产 和 / 或 使 用 滴 滴 涕 的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按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有 关 使 用 滴 滴 涕 的 建 议 和 指 南, 将 其 生 产 和 / 或 使 用 限 于 病 媒 控 制, 而 且 在 所 涉 缔 约 方 无 法 在 当 地 得 到 安 全 有 效 且 可 负 担 的 替 代 品 时 方 可 使 用 3. 未 列 入 滴 滴 涕 登 记 簿 的 某 一 个 缔 约 方 若 决 定 需 要 得 到 滴 滴 涕 进 行 病 媒 控 制, 应 尽 快 将 此 事 通 知 秘 书 处, 以 便 将 其 名 字 列 入 滴 滴 涕 登 记 簿 与 此 同 时, 还 应 将 此 事 告 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4. 使 用 滴 滴 涕 的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每 三 年, 以 拟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协 商 后 决 定 的 格 式, 向 秘 书 处 和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提 供 关 于 其 使 用 数 量 使 用 条 件 的 资 料, 并 阐 明 其 与 该 缔 约 方 疾 病 控 制 战 略 的 相 关 性 5. 为 了 减 少 和 最 终 消 除 滴 滴 涕 的 使 用,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鼓 励 : (a) 使 用 滴 滴 涕 的 每 一 缔 约 方 制 定 和 实 施 行 动 计 划, 作 为 其 执 行 第 7 条 所 述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这 一 行 动 计 划 应 包 括 : (i) 建 立 管 制 机 制 和 其 他 机 制, 确 保 滴 滴 涕 的 使 用 只 限 于 病 媒 控 制 方 面 ; (ii) 执 行 适 宜 的 替 代 品 方 法 和 战 略, 包 括 以 抵 抗 性 控 制 战 略 来 确 保 这 些 替 代 品 的 持 续 有 效 性 ;

(iii)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卫 生 保 健 并 减 少 疾 病 发 生 率 ; (b) 各 缔 约 方 在 其 能 力 范 围 内, 促 进 为 使 用 滴 滴 涕 的 缔 约 方 研 究 和 开 发 安 全 的 替 代 化 学 品 和 非 化 学 品 方 法 和 战 略, 此 种 研 究 和 开 发 应 符 合 那 些 国 家 的 国 情 并 以 减 少 疾 病 给 人 和 经 济 带 来 的 负 担 为 目 标 在 考 虑 替 代 品 或 替 代 品 的 组 合 时 应 重 视 此 种 替 代 品 的 人 类 健 康 风 险 和 可 能 带 来 的 环 境 问 题 等 因 素 滴 滴 涕 的 可 行 替 代 品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所 构 成 的 风 险 应 相 对 较 小, 但 同 时 应 根 据 有 关 缔 约 方 的 情 况 使 之 适 用 于 疾 病 控 制 而 且 有 监 测 数 据 作 为 依 据 6. 自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开 始, 嗣 后 至 少 每 三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协 商, 根 据 可 得 的 科 学 技 术 环 境 和 经 济 信 息, 评 价 是 否 继 续 有 必 要 使 用 滴 滴 涕 来 控 制 病 媒, 上 述 信 息 应 包 括 : (a) 滴 滴 涕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情 况 及 上 述 第 2 款 段 规 定 的 条 件 ; (b) 滴 滴 涕 替 代 品 的 可 行 性 适 宜 性 和 应 用 情 况 ; 和 (c) 在 加 强 各 国 能 力 使 其 顺 利 过 渡 到 基 本 上 使 用 替 代 品 方 面 的 进 展 情 况 7. 缔 约 方 均 可 随 时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要 求 将 其 从 滴 滴 涕 登 记 簿 中 撤 消 此 项 撤 消 应 于 该 通 知 所 确 定 的 日 期 生 效

附 件 C 无 意 的 生 产 第 一 部 分 : 依 据 第 5 条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本 附 件 涉 及 下 列 自 人 为 来 源 无 意 形 成 和 排 放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 化 学 品 多 氯 二 苯 并 对 二 恶 英 和 多 氯 二 苯 并 呋 喃 (PCDD/PCDF) 六 氯 代 苯 (HCB)( 化 学 文 摘 号 :118-74-1) 多 氯 联 苯 (PCB) 第 二 部 分 : 来 源 类 别 多 氯 二 苯 并 对 二 恶 英 和 多 氯 二 苯 并 呋 喃 (PCDD/PCDF) 六 氯 代 苯 (HCB) 和 多 氯 联 苯 (PCB) 同 为 在 涉 及 有 机 物 质 和 氯 的 热 处 理 过 程 中 无 意 形 成 和 排 放 的 化 学 品, 均 系 燃 烧 或 化 学 反 应 不 完 全 所 致 下 列 工 业 来 源 类 别 具 有 相 对 较 高 地 形 成 和 向 环 境 中 排 放 这 些 化 学 品 的 潜 在 性 : (a) 废 物 焚 烧 炉, 包 括 都 市 生 活 废 物 危 险 性 或 医 疗 废 物 或 下 水 道 中 污 物 的 多 用 途 焚 烧 炉 ; (b) 燃 烧 危 险 废 物 的 水 泥 窑 ; (c) 以 元 素 氯 或 可 生 成 元 素 氯 的 化 学 品 为 漂 白 剂 的 纸 浆 生 产 ; (d) 冶 金 工 业 中 的 下 列 热 处 理 过 程 : (i) 铜 的 再 生 生 产 ; (ii) 钢 铁 工 业 的 烧 结 工 厂 ;

(iii) 铝 的 再 生 生 产 ; (iv) 锌 的 再 生 生 产

第 三 部 分 : 来 源 类 别 多 氯 二 苯 并 对 二 恶 英 和 多 氯 二 苯 并 呋 喃 (PCDD/PCDF) 六 氯 代 苯 (HCB) 和 多 氯 联 苯 (PCB) 亦 可 从 下 列 来 源 类 别 无 意 生 成 和 排 放 出 来, 其 中 包 括 : (a) 废 物 的 露 天 焚 烧, 包 括 在 填 埋 场 的 焚 烧 ; (b) 第 二 部 分 中 未 提 及 的 冶 金 工 业 中 的 其 他 热 处 理 过 程 ; (c) 住 户 燃 烧 源 ; (d) 使 用 矿 物 燃 料 的 设 施 和 工 业 锅 炉 ; (e) 使 用 木 材 和 其 他 生 物 质 能 的 燃 烧 装 置 ; (f) 排 放 无 意 形 成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特 定 化 学 品 生 产 过 程, 特 别 是 氯 代 酚 和 氯 代 醌 的 生 产 ; (g) 焚 尸 炉 ; (h) 机 动 车 辆, 特 别 是 使 用 含 铅 汽 油 的 车 辆 ; (i) 动 物 遗 骸 的 销 毁 ; (j) 纺 织 品 和 皮 革 染 色 ( 使 用 氯 代 醌 ) 和 修 整 ( 碱 萃 取 ); (k) 处 理 报 废 车 辆 的 破 碎 作 业 工 厂 ; (l) 铜 制 电 缆 线 的 低 温 燃 烧 ; (m) 废 油 提 炼 第 四 部 分 : 定 义 1. 为 本 附 件 的 目 的 : (a) 多 氯 联 苯 (PCB) 是 指 按 下 列 方 式 形 成 的 芳 族 化 合 物, 即 二 联 苯 分 子 上 的 氢 原 子 ( 两 个 苯 环 由 一 个 单 一 的 碳 - 碳 键 连 接 在 一 起 ) 可 由 多 至 10 个 氯 原 子 替

代 (b) 多 氯 二 苯 并 对 二 恶 英 和 多 氯 二 苯 并 呋 喃 (PCDD/PCDF) 是 由 两 个 苯 环 组 成 的 三 环 芳 香 化 合 物, 在 PCDD 中 由 两 个 氧 原 子 连 接, 在 PCDF 中 由 一 个 氧 原 子 和 一 个 碳 - 碳 键 连 接, 而 其 中 的 氢 原 子 可 以 由 多 至 八 个 氯 原 子 所 替 代 2. 在 本 附 件 中,PCDD/PCDF 的 毒 性 用 毒 性 当 量 的 概 念 来 表 示, 用 以 测 定 PCDD PCDF 和 共 面 的 PCB 的 各 种 同 系 物 与 2,3,7,8- 四 氯 二 苯 并 对 二 恶 英 相 比 较 的 类 似 二 恶 英 的 相 对 毒 性 活 度 为 了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拟 采 用 的 毒 性 当 量 系 数 应 与 公 认 的 国 际 标 准 相 一 致, 首 先 是 采 用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于 1998 年 针 对 PCDD PCDF 和 共 面 的 PCB 订 立 的 哺 乳 动 物 毒 性 当 量 系 数 毒 性 含 量 以 毒 性 当 量 表 示 第 五 部 分 : 关 于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和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的 一 般 性 指 南 本 部 分 为 缔 约 方 提 供 关 于 防 止 或 减 少 第 一 部 分 中 所 列 化 学 品 的 排 放 的 一 般 性 指 导 A. 有 关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和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的 一 般 性 预 防 措 施 应 优 先 考 虑 防 止 第 一 部 分 所 列 化 学 物 质 的 形 成 和 排 放 的 方 法 有 用 的 措 施 似 可 包 括 : (a) 采 用 低 废 技 术 ; (b) 使 用 危 险 性 较 小 的 物 质 ; (c) 促 进 对 生 产 过 程 中 生 成 和 使 用 的 物 质 以 及 废 物 实 行 回 收 和 再 循 环 加 工 ; (d) 如 果 进 料 属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或 者 进 料 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直 接 相 关 时, 替 换 进 料 ;

(e) 良 好 的 场 地 管 理 和 预 防 性 维 修 方 案 ; (f) 改 进 废 物 管 理, 以 期 停 止 以 露 天 方 式 和 以 其 他 不 加 控 制 的 方 式 焚 烧 废 物, 包 括 填 埋 地 点 的 废 物 焚 烧 在 考 虑 关 于 建 设 新 的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的 建 议 时, 应 考 虑 其 他 替 代 办 法, 例 如 为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市 政 和 医 疗 废 物 的 产 生 而 开 展 活 动, 包 括 资 源 回 收 再 使 用 再 循 环 废 物 分 类 以 及 推 广 较 少 产 生 废 物 的 产 品 在 这 样 做 时 应 认 真 考 虑 公 共 卫 生 方 面 的 各 种 关 注 ; (g) 尽 量 减 少 产 品 中 作 为 污 染 物 的 这 些 化 学 品 含 量 ; (h) 避 免 为 漂 白 作 业 而 使 用 元 素 氯 或 产 生 元 素 氯 的 化 学 品 B.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的 概 念 不 是 着 眼 于 规 定 任 何 具 体 的 工 艺 或 技 术, 而 是 着 眼 于 考 虑 到 有 关 设 施 的 技 术 特 点 地 理 位 置 以 及 当 地 环 境 条 件 减 少 第 一 部 分 所 列 化 学 物 质 排 放 量 的 适 当 控 制 技 术 大 致 相 同 在 确 定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时, 无 论 是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还 是 在 特 定 情 况 中, 均 应 考 虑 到 以 下 因 素, 同 时 铭 记 某 项 措 施 的 可 能 费 用 和 惠 益 以 及 防 范 和 预 防 方 面 的 考 虑 : (a) 一 般 性 考 虑 因 素 : (i) 所 涉 排 放 的 性 质 影 响 和 排 放 量 : 采 用 的 技 术 可 根 据 排 放 来 源 大 小 而 有 所 不 同 ; (ii) 新 的 或 既 有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的 日 期 ; (iii) 采 用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 (iv) (v) 生 产 过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的 消 耗 情 况 和 性 质 及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 需 要 防 止 或 尽 可 能 减 少 所 涉 排 放 对 环 境 的 总 体 影 响 及 其 对 环 境 所 构 成 的 风 险 ;

(vi) 需 要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和 尽 可 能 减 少 其 对 环 境 的 不 利 后 果 ; (vii) 需 要 确 保 作 业 场 所 的 职 业 卫 生 和 安 全 ; (viii) 业 已 在 工 业 规 模 试 用 成 功 的 可 比 的 生 产 工 艺 设 施 或 操 作 方 法 ; (ix) 在 科 学 知 识 和 认 知 方 面 的 技 术 进 步 和 变 化 (b) 一 般 性 排 减 措 施 : 当 考 虑 关 于 建 造 新 的 设 施 或 对 使 用 可 排 放 本 附 件 所 列 化 学 物 质 的 工 艺 的 现 有 设 施 进 行 重 大 改 进 的 建 议 时, 应 优 先 考 虑 具 有 类 似 使 用 价 值 但 可 避 免 形 成 和 排 放 此 类 化 学 品 的 替 代 工 艺 技 术 或 实 践 如 拟 建 造 此 种 设 施 或 对 之 作 出 重 大 改 进, 除 第 五 部 分 A 节 概 要 列 出 的 预 防 措 施 外, 在 确 定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时 也 可 考 虑 下 列 排 减 措 施 : (i) (ii) (iii) (iv) 使 用 经 改 进 的 废 气 净 化 方 法, 诸 如 热 氧 化 或 催 化 氧 化 粉 尘 沉 积 和 吸 附 作 用 等 ; 对 残 余 物 废 水 废 物 和 污 水 污 泥 进 行 处 理, 例 如 可 采 用 热 处 理 方 式 或 使 其 失 去 活 性 或 能 去 毒 的 化 学 过 程 ; 改 变 生 产 流 程 以 实 现 排 放 的 减 少 或 消 除, 诸 如 逐 步 改 用 封 闭 系 统 等 ; 更 改 生 产 流 程 设 计, 以 便 通 过 对 诸 如 焚 烧 温 度 或 驻 留 时 间 等 参 数 的 控 制, 改 进 燃 烧 并 防 止 这 些 化 学 品 的 形 成 C.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缔 约 方 大 会 可 拟 定 有 关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的 指 南

附 件 D 信 息 要 求 和 筛 选 标 准 1. 提 议 将 某 一 化 学 品 列 入 附 件 A B 和 / 或 C 的 缔 约 方, 应 按 (a) 项 所 述 的 方 式 鉴 定 该 化 学 品, 并 参 照 (b) 至 (e) 项 所 列 筛 选 标 准 提 供 关 于 此 种 化 学 品 的 信 息, 并 酌 情 提 供 有 关 其 变 异 产 品 的 信 息 : (a) 化 学 品 的 鉴 别 : (i) 名 称, 包 括 商 品 名 商 业 名 和 别 名 化 学 文 摘 号 及 国 际 纯 化 学 和 应 用 化 学 联 合 会 命 名 的 名 称 ; 和 (ii) 结 构, 如 有 异 构 体, 还 应 提 供 异 构 体 的 详 细 说 明, 以 及 化 学 品 种 类 的 结 构 ; (b) 持 久 性 : (i) 表 明 该 化 学 品 在 水 中 的 半 衰 期 大 于 两 个 月, 或 在 土 壤 中 的 半 衰 期 大 于 六 个 月, 或 在 沉 积 物 中 的 半 衰 期 大 于 六 个 月 的 证 据 ; 或 (ii) 该 化 学 品 具 有 其 他 足 够 持 久 性 因 而 足 以 有 理 由 考 虑 将 之 列 入 本 公 约 适 用 范 围 的 证 据 ; (c) 生 物 蓄 积 性 : (i) 表 明 该 化 学 品 在 水 生 物 种 中 的 生 物 浓 缩 系 数 或 生 物 蓄 积 系 数 大 于 5,000, 或 如 无 生 物 浓 缩 系 数 和 生 物 蓄 积 系 数 数 据,logKow 值 大 于 5 的 证 据 ;

(ii) 表 明 该 化 学 品 有 令 人 关 注 的 其 他 原 因 的 证 据, 例 如 在 其 他 物 种 中 的 生 物 蓄 积 系 数 值 较 高, 或 具 有 高 度 的 毒 性 或 生 态 毒 性 ; 或 (iii) 生 物 区 系 的 监 测 数 据 显 示, 该 化 学 品 所 具 有 的 生 物 蓄 积 潜 力 足 以 有 理 由 考 虑 将 其 列 入 本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 (d) 远 距 离 环 境 迁 移 的 潜 力 : (i) 在 远 离 其 排 放 源 的 地 点 测 得 的 该 化 学 品 的 浓 度 可 能 会 引 起 关 注 ; (ii) 监 测 数 据 显 示, 该 化 学 品 具 有 向 一 环 境 受 体 转 移 的 潜 力, 且 可 能 已 通 过 空 气 水 或 迁 徙 物 种 进 行 了 远 距 离 环 境 迁 移 ; 或 (iii) 环 境 转 归 特 性 和 / 或 模 型 结 果 显 示, 该 化 学 品 具 有 通 过 空 气 水 或 迁 徙 物 种 进 行 远 距 离 环 境 迁 移 的 潜 力, 以 及 转 移 到 远 离 物 质 排 放 源 地 点 的 某 一 环 境 受 体 的 潜 力 对 于 通 过 空 气 大 量 迁 移 的 化 学 品, 其 在 空 气 中 的 半 衰 期 应 大 于 两 天 ; 以 及 (e) 不 利 影 响 : (i) 表 明 该 化 学 品 对 人 类 健 康 或 对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因 而 有 理 由 将 之 列 入 本 公 约 适 用 范 围 的 证 据 ; 或 (ii) 表 明 该 化 学 品 可 能 会 对 人 类 健 康 或 对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毒 性 或 生 态 毒 性 数 据 2. 作 出 提 议 的 缔 约 方 应 提 供 一 份 说 明, 阐 述 其 关 注 的 理 由, 其 中 酌 情 包 括 将 某 一 化 学 品 的 毒 性 或 生 态 毒 性 数 据 与 业 已 测 得 的 或 预 测 的 由 于 远 距 离 环 境 迁 移

而 导 致 或 预 期 导 致 的 化 学 品 含 量 进 行 比 较 以 及 一 份 需 要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对 之 实 行 控 制 的 简 要 说 明 3. 作 出 提 议 的 缔 约 方 应 尽 一 切 可 能, 并 视 其 自 身 能 力 提 供 更 多 的 信 息, 以 支 持 对 第 8 条 第 6 款 所 述 提 议 的 审 查 在 拟 订 此 种 提 议 时, 缔 约 方 可 利 用 任 何 来 源 的 专 门 技 术 知 识

附 件 E 需 在 风 险 简 介 中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的 目 的 是 评 价 该 化 学 品 是 否 会 因 其 远 距 离 环 境 迁 移 而 对 人 体 健 康 和 / 或 环 境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因 而 应 当 采 取 全 球 性 行 动 为 此 目 的, 应 编 写 一 份 风 险 简 介, 对 附 件 D 中 所 述 资 料 作 进 一 步 阐 述 和 评 价, 其 中 尽 可 能 包 括 下 列 各 类 资 料 : (a) 来 源, 酌 情 包 括 : (i) 生 产 数 据, 其 中 包 括 数 量 和 地 点 ; (ii) 使 用 情 况 ; 和 (iii) 排 放, 例 如 排 流 损 耗 和 释 放 情 况 ; (b) 对 引 起 关 注 的 终 点 进 行 的 危 害 评 估, 包 括 对 多 种 化 学 品 之 间 的 毒 性 相 互 作 用 的 考 虑 ; (c) 环 境 转 归, 包 括 关 于 该 化 学 品 及 其 物 理 特 性 和 持 久 性 以 及 这 些 特 性 与 该 化 学 品 环 境 迁 移 环 境 区 划 内 及 区 划 间 转 移 降 解 和 质 变 成 其 他 化 学 品 相 互 间 关 系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应 当 根 据 测 得 的 数 值 测 定 生 物 浓 缩 系 数 或 生 物 蓄 积 系 数, 但 监 测 数 据 被 认 定 符 合 这 一 要 求 时 除 外 ; (d) 监 测 数 据 ; (e) 在 当 地 的 接 触 情 况, 特 别 是 因 远 距 离 环 境 迁 移 而 导 致 的 接 触, 包 括 关 于 生 物 的 可 生 成 性 方 面 的 资 料 ; (f) 在 可 行 情 况 下 的 国 家 和 国 际 风 险 评 价 评 估 或 简 介, 以 及 标 识 信 息 和 危 害

性 分 类 ; 以 及 (g) 该 化 学 品 在 各 项 国 际 公 约 中 的 状 况

附 件 F 涉 及 社 会 经 济 考 虑 因 素 的 信 息 在 考 虑 将 化 学 品 列 入 本 公 约 时, 应 评 价 可 能 对 之 实 行 的 各 种 控 制 措 施, 包 括 管 理 和 消 除 在 内 的 所 有 选 择 办 法 为 此 目 的, 应 提 供 各 种 可 能 的 控 制 措 施 所 涉 及 的 社 会 经 济 方 面 的 信 息, 以 便 使 缔 约 方 大 会 得 以 作 出 决 定 此 种 信 息 应 适 当 顾 及 各 缔 约 方 的 不 同 能 力 和 条 件, 并 应 包 括 下 列 各 项 提 示 内 容 : (a) 拟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在 实 现 减 少 风 险 目 标 方 面 的 成 效 和 效 率 : (i) 技 术 可 行 性 ; 和 (ii) 成 本, 包 括 环 境 和 健 康 成 本 ; (b) 替 代 手 段 ( 产 品 和 工 艺 ): (i) 技 术 可 行 性 ; (ii) 成 本, 包 括 环 境 和 健 康 成 本 ; (iii) 成 效 ; (iv) 风 险 ; (v) 可 行 性 ; 以 及 (vi) 可 获 取 性 ; (c) 实 施 拟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对 社 会 产 生 的 积 极 和 / 或 消 极 影 响 : (i) 卫 生, 包 括 公 共 环 境 和 职 业 卫 生 ; (ii) 农 业, 包 括 水 产 养 殖 业 和 林 业 ; (iii) 生 物 区 系 ( 生 物 多 样 性 ); (iv) 经 济 方 面 ; (v)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推 进 ; 以 及

理 ): (vi) 社 会 成 本 ; (d) 废 物 及 其 处 置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 特 别 是 对 过 期 农 药 库 存 和 受 污 染 场 所 的 清 (i) 技 术 可 行 性 ; 和 (ii) 成 本 ; (e) 信 息 获 得 和 公 众 教 育 ; (f) 控 制 和 监 测 能 力 的 状 况 ; 以 及 (g)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国 家 或 区 域 控 制 行 动, 包 括 有 关 替 代 手 段 的 信 息 和 其 他 相 关 的 风 险 管 理 信 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