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E/ESCAP/CST(3)/14 Distr.: General 4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经 济 社 会 委 员 会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2012 年 12 月 12 14 日, 曼 谷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7(a) * 提 请 委 员 会 予 以 关 注 的 下 列 报 告 : 主 席 团 的 报 告 主 席 团 自 委 员 会 第 二 届 会 议 以 来 开 展 活 动 的 情 况 报 告 内 容 提 要 本 报 告 扼 要 介 绍 了 主 席 团 自 委 员 会 第 二 届 会 议 以 来 开 展 工 作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不 妨 注 意 到 本 报 告 内 所 列 各 项 相 关 决 定 和 建 议 目 录 章 节 页 次 一 导 言...2 二 工 作 方 法...2 三 委 员 会 第 二 届 会 议 各 项 相 关 决 定 和 建 议 的 后 续 行 动...2 A. 亚 太 经 社 会 的 各 项 相 关 决 议...2 B. 社 会 统 计...3 C. 民 事 登 记 和 生 命 统 计...4 D. 经 济 统 计...4 E. 农 业 统 计...5 F. 本 区 域 统 计 培 训 工 作 的 协 调...6 G. 通 过 加 强 协 作, 为 各 相 关 国 家 统 计 部 门 创 建 一 个 使 其 适 应 能 力 更 强 成 本 效 益 更 高 的 信 息 管 理 环 境...6 H. 监 测 实 现 委 员 会 2020 年 各 项 相 关 目 标 的 进 展 情 况...7 四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的 筹 备 工 作...7 五 其 他 工 作...7 A. 向 联 合 国 统 计 委 员 会 通 报 相 关 情 况...7 B.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统 计 研 究 所...8 * 文 件 E/ESCAP/CST(3)/L.1 DMR A2012-000313 TP 081112 CST3_14C
一 导 言 1 1. 于 2010 年 12 月 举 行 的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二 届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了 主 席 团, 负 责 在 闭 会 期 间 履 行 职 能, 直 到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召 开 为 止 当 选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如 下 : 澳 大 利 亚 的 Brian Pink 先 生 ( 主 席 ) 中 国 的 马 建 堂 先 生 印 度 的 T.C.A Anant 先 生 和 蒙 古 的 Gerelt-Od Ganbaatar 先 生 ( 副 主 席 ) 萨 摩 亚 的 Sefuiva Reupena Muagututia 先 生 以 及 菲 律 宾 的 Romulo A. Virola 先 生 ( 报 告 员 ) 二 工 作 方 法 2. 主 席 团 在 其 任 期 内 共 召 开 了 两 次 会 议 第 一 次 会 议 于 2011 年 2 月 20 日 在 纽 约 与 联 合 国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背 靠 背 举 行 下 列 主 席 团 成 员 出 席 了 会 议 :Brian Pink 先 生 ( 主 席 ) 马 建 堂 先 生 T.C.A Anant 先 生 Gerelt-Od Ganbaatar 先 生 Sefuiva Reupena Muagututia 先 生 傅 海 珊 女 士 以 及 Davaasuren Chultemamts 女 士 秘 书 处 的 Jan Smit 先 生 在 会 上 向 主 席 团 提 供 了 协 助 该 次 会 议 议 程 的 重 点 是 : 主 席 团 的 工 作 方 案 以 及 委 员 会 第 二 届 会 议 各 项 相 关 决 定 和 建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其 中 包 括 : 审 议 各 相 关 工 作 组 和 指 导 小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以 及 编 写 相 关 决 议, 以 便 提 交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经 济 社 会 委 员 会 ( 亚 太 经 社 会 )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主 席 团 还 听 取 了 关 于 即 将 举 行 的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统 计 研 究 所 ( 亚 太 统 计 所 ) 理 事 会 的 中 期 会 议 以 及 亚 太 统 计 发 展 伙 伴 关 系 活 动 的 概 况 3. 主 席 团 第 二 届 会 议 于 2012 年 2 月 26 日 在 纽 约 与 联 合 国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三 届 会 议 背 靠 背 举 行 以 下 主 席 团 成 员 出 席 了 会 议 :Brian Pink 先 生 ( 主 席 ) 冯 乃 林 先 生 ( 代 表 马 建 堂 先 生 ) T.C.A. Anant 先 生 以 及 Sefuiva Reupena Muagututia 先 生 汤 加 的 Ata'ata Finau 先 生 作 为 观 察 员 列 席 了 会 议 秘 书 处 的 傅 海 珊 女 士 Margarita Guerrero 女 士 和 Rikke Hansen 女 士 在 会 上 向 主 席 团 提 供 了 协 助 会 议 议 程 重 点 包 括 : 各 相 关 指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组 贯 彻 执 行 委 员 会 2020 年 战 略 的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以 及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的 筹 备 工 作 4. 除 这 两 次 会 议 之 外, 主 席 团 还 通 过 电 信 会 议 和 电 子 邮 件, 讨 论 了 其 工 作 方 案, 并 针 对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提 供 了 指 导 意 见 三 委 员 会 第 二 届 会 议 各 项 相 关 决 定 和 建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A. 亚 太 经 社 会 的 各 项 相 关 决 议 5.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审 议 供 提 交 经 社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的 各 项 可 能 决 议 草 案 和 决 定 草 案 的 第 2/10 号 决 定, 主 席 团 第 一 次 会 议 讨 论 了 关 于 以 下 内 容 的 三 项 决 议 草 案 的 编 写 和 提 交 事 项 :(a) 一 套 核 心 的 经 济 统 计 指 标 ;(b) 总 体 统 计 能 力 开 发 ;(c) 生 命 统 计 1 E/ESCAP/CST(2)/9 2
6. 主 席 团 注 意 到 秘 书 处 在 会 议 前 代 表 新 西 兰 分 发 的 关 于 一 套 核 心 经 济 统 计 指 标 问 题 的 决 议 草 案 主 席 团 表 示 赞 赏 新 西 兰 起 草 了 一 项 进 一 步 支 持 和 推 进 统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决 议 7. 主 席 团 获 悉, 蒙 古 国 家 统 计 局 与 该 国 设 于 曼 谷 的 代 表 团 协 商, 正 在 拟 订 一 份 关 于 统 计 能 力 开 发 问 题 的 决 议 草 案 ; 预 期 不 丹 和 马 尔 代 夫 有 望 成 为 其 共 同 提 案 国 秘 书 处 指 出, 为 了 推 进 这 一 进 程, 它 将 与 各 方 共 享 一 份 关 于 经 社 会 2006 年 4 月 12 日 第 62/10 号 决 议 加 强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的 统 计 能 力 的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的 初 稿 8. 秘 书 处 向 主 席 团 扼 要 介 绍 了 与 俄 罗 斯 联 邦 就 2010 年 6 月 在 曼 谷 举 行 的 改 进 亚 太 生 命 统 计 和 民 事 登 记 区 域 会 议 的 成 果 说 明 进 行 的 交 流 尽 管 俄 罗 斯 联 邦 就 该 成 果 说 明 提 出 了 一 些 意 见, 但 它 仍 确 认, 这 一 成 果 说 明 反 映 了 论 坛 参 与 者 的 立 场, 因 此 不 应 进 行 追 溯 性 修 订 主 席 团 认 为 : 这 一 说 明 可 为 拟 定 一 项 关 于 生 命 统 计 问 题 的 决 议 奠 定 一 个 良 好 基 础, 并 指 出 俄 罗 斯 联 邦 在 协 商 进 程 中 将 有 机 会 就 此 发 表 意 见 主 席 团 决 定, 它 将 把 这 一 意 见 转 达 给 菲 律 宾 政 府, 而 该 政 府 正 是 计 划 提 出 这 一 决 议 草 案 的 提 案 国 9. 主 席 团 商 定, 在 主 席 团 的 主 持 下 与 成 员 国 就 相 关 决 议 的 案 文 草 稿 进 行 协 商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但 鉴 于 决 议 草 案 非 正 式 工 作 组 的 时 间 表 安 排 问 题, 这 一 协 商 可 与 决 议 草 案 非 正 式 工 作 组 的 进 程 平 行 进 行 它 要 求 截 至 2011 年 3 月 初 所 有 决 议 草 案 均 应 提 交 主 席 团 供 审 议, 从 而 使 主 席 团 有 时 间 与 决 议 草 案 非 正 式 工 作 组 平 行 地 启 动 国 家 协 商 进 程 10. 经 社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统 计 发 展 的 以 下 三 项 决 议 :2011 年 5 月 25 日 第 67/10 号 决 议 : 核 心 经 济 统 计 数 据 : 用 以 指 导 改 进 亚 太 区 域 基 本 经 济 统 计 工 作 2011 年 5 月 25 日 第 67/11 号 决 议 : 加 强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的 统 计 能 力 以 及 2011 年 5 月 25 日 第 67/12 号 决 议 : 改 进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区 域 的 民 事 登 记 和 生 命 统 计 2 B. 社 会 统 计 11.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统 计 委 员 会 的 战 略 方 向 问 题 的 第 2/1 号 建 议 和 第 2/2 号 决 定, 主 席 团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核 可 了 社 会 统 计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并 规 定 该 小 组 应 允 许 非 成 员 参 加 技 术 咨 询 委 员 会 开 展 的 具 体 工 作 并 允 许 相 关 观 察 员 出 席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的 会 议 主 席 团 还 了 解 到 在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认 为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设 立 相 关 的 专 题 议 题 分 组 的 可 能 性 秘 书 处 向 主 席 团 扼 要 介 绍 了 其 正 在 开 展 的 关 于 为 性 别 统 计 制 订 一 个 区 域 框 架 和 能 力 建 设 方 案 的 工 作 以 及 从 联 合 国 经 济 及 社 会 事 务 部 发 展 帐 户 为 这 一 工 作 获 取 资 金 的 可 能 性 主 席 团 认 识 到 有 可 能 把 监 督 性 别 统 计 工 作 的 任 务 分 派 给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2 见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正 式 记 录,2011 年, 补 编 第 19 号 (E/2011/39-E/ESCAP/ 67/23) 3
12. 秘 书 处 在 主 席 团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就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继 续 开 展 工 作 问 题 向 主 席 团 征 询 咨 询 意 见, 尤 其 是 关 于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相 关 共 同 主 席 退 职 问 题 以 及 目 前 手 上 要 处 理 的 各 项 议 题 所 固 有 的 复 杂 性 主 席 团 对 秘 书 处 所 表 达 的 相 关 关 切 也 有 同 感, 并 认 为, 拟 议 的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工 作 计 划 过 于 雄 心 勃 勃 继 各 方 就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的 工 作 方 向 和 重 点 交 流 意 见 之 后 建 议, 作 为 第 一 步, 技 术 咨 询 委 员 会 应 审 查 生 产 社 会 统 计 数 据 的 国 家 做 法, 包 括 各 相 关 国 家 统 计 部 门 和 国 家 统 计 系 统 其 他 机 构 在 生 产 社 会 统 计 数 据 方 面 发 挥 的 作 用 此 种 审 查 似 应 以 一 套 明 确 的 社 会 统 计 领 域 清 单 为 构 架 进 行 13. 主 席 团 审 查 了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的 组 成 和 领 导 人 员 构 成, 并 欢 迎 中 国 成 为 一 个 新 成 员 主 席 团 决 定, 主 席 团 主 席 将 就 挑 选 一 名 新 的 共 同 主 席 来 替 代 代 表 印 度 尼 西 亚 的 现 任 主 席 问 题, 与 印 度 尼 西 亚 进 行 协 商 万 一 印 度 尼 西 亚 未 能 提 出 一 名 替 代 候 选 人, 中 国 代 表 提 出, 将 可 就 确 定 一 名 来 自 中 国 的 候 选 人 的 备 选 方 案, 与 中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进 行 协 商 关 于 第 二 名 共 同 主 席 的 人 选, 澳 大 利 亚 表 示 有 兴 趣 在 澳 大 利 亚 统 计 局 内 寻 找 一 名 替 代 的 共 同 主 席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的 新 的 领 导 层 应 在 2012 年 3 月 初 组 成 主 席 团 要 求 秘 书 处 在 3 月 中 旬 组 织 安 排 一 次 主 席 团 与 各 位 新 任 职 的 共 同 主 席 之 间 的 电 信 会 议, 以 便 就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的 新 的 工 作 方 向 开 展 讨 论 并 作 出 最 终 决 定, 其 中 包 括 那 些 有 把 握 在 2012 年 12 月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前 得 到 落 实 的 工 作 的 清 单 14. 主 席 团 于 2012 年 5 月 核 可 了 技 术 咨 询 小 组 共 同 主 席 提 出 的 关 于 应 把 人 口 统 计 工 作 纳 入 其 工 作 范 围 的 建 议 C. 民 事 登 记 和 生 命 统 计 15.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生 命 统 计 的 第 2/3 和 第 2/4 号 决 定, 主 席 团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讨 论 了 改 进 民 事 登 记 和 生 命 统 计 工 作 问 题 秘 书 处 向 主 席 团 通 报 了 计 划 于 2011 年 3 月 28-31 日 在 曼 谷 举 行 的 若 干 国 家 开 展 国 家 评 估 问 题 培 训 讲 习 班 以 及 计 划 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举 行 的 相 关 发 展 伙 伴 背 靠 背 会 议, 其 目 的 是 讨 论 进 一 步 开 展 协 作 和 合 作 以 期 制 订 关 于 改 善 民 事 登 记 和 生 命 统 计 的 完 整 的 区 域 方 案 问 题 16. 在 其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主 席 团 对 秘 书 处 为 迎 接 民 事 登 记 和 生 命 统 计 高 级 别 会 议 而 开 展 的 筹 备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这 次 高 级 别 会 议 计 划 在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前 夕 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 和 11 日 在 曼 谷 举 行 主 席 团 要 求 秘 书 处 提 交 高 级 别 会 议 的 议 程 草 案, 以 便 进 行 审 议 主 席 团 进 一 步 要 求 秘 书 处 将 关 于 民 事 登 记 和 生 命 统 计 区 域 方 案 的 当 前 草 案 分 发 给 所 有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便 开 展 协 商, 从 而 使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三 届 会 议 上 能 审 议 这 一 方 案 D. 经 济 统 计 17.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核 心 经 济 统 计 项 的 第 2/2 号 建 议 和 委 员 会 第 2/5 号 决 定 以 及 委 员 会 关 于 旨 在 改 进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经 济 统 计 的 区 4
域 方 案 的 第 2/6 号 决 定, 主 席 团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核 准 了 经 济 统 计 区 域 方 案 指 导 小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并 制 订 了 以 下 规 定 : 应 允 许 非 成 员 参 加 该 小 组 开 展 的 具 体 工 作 ; 应 允 许 相 关 观 察 员 出 席 小 组 会 议 ; 而 且 应 允 许 秘 书 处 对 职 权 范 围 进 行 一 些 语 义 上 的 改 变 18. 在 其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主 席 团 对 指 导 小 组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表 示 满 意, 并 表 示 希 望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将 审 议 经 济 统 计 方 案 的 执 行 计 划 主 席 团 强 调 必 须 将 经 济 统 计 培 训 需 求 纳 入 该 执 行 计 划, 并 将 培 训 内 容 与 统 计 培 训 区 域 协 调 工 作 组 的 工 作 联 系 起 来 ; 随 后 还 向 秘 书 处 通 报 说, 它 正 在 研 究 在 全 球 一 级 制 订 一 套 核 心 的 经 济 统 计 指 标 的 可 能 性, 并 说 这 很 有 可 能 会 提 高 亚 太 经 社 会 的 一 套 核 心 指 标 的 声 望 19. 主 席 团 同 意 秘 书 处 提 出 的 关 于 聘 请 一 名 专 家 顾 问 以 制 订 整 个 执 行 计 划 的 建 议, 前 提 是 在 具 体 的 职 权 范 围 的 基 础 上 能 够 找 到 合 适 的 专 家 秘 书 处 将 就 这 一 专 家 顾 问 的 遴 选 问 题 与 主 席 团 进 行 协 商 E. 农 业 统 计 20.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把 农 业 统 计 综 合 纳 入 国 家 统 计 体 系 的 第 2/7 号 决 定, 主 席 团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注 意 到 在 经 济 统 计 区 域 方 案 指 导 小 组 下 的 农 业 统 计 分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 并 表 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编 写 改 善 农 业 和 农 村 统 计 全 球 战 略 区 域 执 行 计 划 的 拟 议 时 间 框 架 为 6 个 月 以 及 秘 书 处 和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 粮 农 组 织 ) 在 制 订 这 一 区 域 计 划 的 进 程 中 各 自 担 当 的 角 色 不 明 晰 主 席 团 决 定, 在 核 可 该 分 组 的 任 何 职 权 范 围 之 前, 需 要 与 粮 农 组 织 开 展 进 一 步 的 讨 论 21. 随 后 在 2011 年 2 月 24 日 举 行 的 由 统 计 委 员 会 主 席 粮 农 组 织 统 计 司 的 代 表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 亚 行 ) 的 代 表 和 亚 太 经 社 会 秘 书 处 的 代 表 出 席 的 一 次 会 议 上 商 定 :(a) 为 有 效 制 定 和 执 行 这 一 区 域 计 划, 亚 太 经 社 会 亚 行 和 粮 农 组 织 之 间 建 立 强 有 力 的 伙 伴 关 系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b) 农 业 统 计 分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将 由 主 席 团 进 行 修 订 和 审 查 ;(c) 粮 农 组 织 将 向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农 业 统 计 委 员 会 通 报 统 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而 且 这 两 个 机 构 的 主 席 将 联 合 向 成 员 国 发 出 关 于 人 选 提 名 的 邀 请 ;(d) 粮 农 组 织 将 为 亚 太 经 社 会 为 制 订 这 一 区 域 执 行 计 划 将 开 展 的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资 金 关 于 第 一 项 建 议, 为 了 获 取 亚 行 的 承 诺, 委 员 会 主 席 将 向 亚 行 行 长 发 出 了 一 封 信 函 22. 在 其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主 席 团 表 示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农 业 和 农 村 统 计 指 导 小 组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并 强 调 指 出 需 要 将 其 工 作 与 粮 食 保 障 的 议 程 联 系 起 来, 以 便 为 区 域 执 行 计 划 的 工 作 吸 纳 相 关 发 展 伙 伴 的 参 与, 并 获 取 协 调 的 政 策 支 持 主 席 团 对 农 业 与 农 村 统 计 指 导 小 组 的 工 作 计 划 表 示 同 意 该 项 计 划 的 重 点 是 制 订 区 域 执 行 计 划, 供 2012 年 10 月 举 行 的 亚 太 农 业 统 计 委 员 会 以 及 2012 年 12 月 举 行 的 统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议 主 席 团 认 识 到, 在 制 订 区 域 执 行 计 划 时, 应 考 虑 到 太 平 洋 次 区 域 的 现 行 相 关 计 划 5
F. 本 区 域 统 计 培 训 工 作 的 协 调 23.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统 计 培 训 工 作 的 协 调 的 第 2/8 号 决 定, 主 席 团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注 意 到 亚 太 区 域 统 计 培 训 协 调 工 作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主 席 团 商 定, 工 作 组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提 出 一 项 战 略 供 委 员 会 审 议, 而 且 在 所 涉 阶 段 工 作 组 的 成 员 应 局 限 于 少 数 在 本 区 域 向 其 他 国 家 提 供 统 计 培 训 的 相 关 成 员 国 主 席 团 总 体 上 核 可 了 该 职 权 范 围 草 案, 并 规 定, 将 允 许 非 成 员 参 加 工 作 组 开 展 的 具 体 工 作, 而 且 将 允 许 相 关 观 察 员 列 席 工 作 组 的 会 议 主 席 团 任 命 T.C.A Anant 先 生 为 工 作 组 主 席, 并 商 定 主 席 应 邀 请 以 下 国 家 分 别 提 名 其 代 表 : 中 国 印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日 本 菲 律 宾 大 韩 民 国 以 及 代 表 太 平 洋 次 区 域 的 萨 摩 亚 24. 在 主 席 团 第 二 次 会 议 上,Anant 先 生 以 统 计 培 训 区 域 协 调 工 作 组 主 席 的 身 份, 扼 要 介 绍 了 工 作 组 工 作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他 要 求 主 席 团 就 一 项 亚 太 区 域 统 计 培 训 协 调 战 略 文 件 草 案 提 出 意 见 主 席 团 知 悉, 对 统 计 培 训 现 有 缺 口 进 行 评 估 的 工 作 被 推 迟 了, 其 原 因 是 要 等 待 关 于 这 一 主 题 的 调 查 问 卷 得 到 更 多 的 答 复 主 席 团 同 意 延 长 最 后 敲 定 该 战 略 的 期 限 该 战 略 将 提 交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审 查 和 核 准 主 席 团 指 出, 必 须 吸 纳 相 关 发 展 伙 伴 参 与 改 善 培 训 协 调 的 努 力, 并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这 一 主 题 已 列 入 了 即 将 举 行 的 亚 太 统 计 发 展 伙 伴 关 系 第 三 届 会 议 的 议 程, 而 且 Anant 博 士 将 出 席 这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建 议 统 计 委 员 会 要 么 设 立 一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要 么 设 立 一 个 专 家 组, 负 责 长 期 协 调 本 区 域 的 统 计 培 训 工 作 主 席 团 要 求 秘 书 处 考 虑 组 织 一 次 各 相 关 国 家 和 区 域 培 训 机 构 协 商 会 议, 以 便 审 议 该 战 略 草 案 的 可 能 性 G. 通 过 加 强 协 作, 为 各 相 关 国 家 统 计 部 门 创 建 一 个 使 其 适 应 能 力 更 强 成 本 效 益 更 高 的 信 息 管 理 环 境 25.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统 计 委 员 会 的 战 略 方 向 的 第 2/1 号 建 议, 主 席 团 在 其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讨 论 了 统 计 系 统 现 代 化 工 作 问 题 根 据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统 计 研 究 所 ( 亚 太 统 计 所 ) 主 办 的 第 10 次 管 理 层 讨 论 会 所 提 出 的 相 关 建 议, 它 审 议 了 可 影 响 统 计 信 息 系 统 现 代 化 工 作 的 相 关 备 选 方 案 ; 而 在 国 际 级 别, 这 一 工 作 的 协 调 工 作 是 由 统 计 业 务 架 构 战 略 性 开 发 高 级 别 小 组 负 责 进 行 的 主 席 团 主 席 也 是 统 计 业 务 架 构 战 略 性 开 发 高 级 别 小 组 的 一 名 成 员, 主 席 向 会 议 通 报 了 为 开 发 通 用 统 计 信 息 模 型 正 在 开 展 的 努 力 关 于 通 用 统 计 信 息 模 型 的 两 个 讲 习 班 分 别 计 划 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 至 3 月 2 日 在 卢 布 尔 雅 都 和 2012 年 4 月 16 日 至 4 月 17 日 在 大 韩 民 国 大 田 举 行 考 虑 到 开 发 通 用 统 计 信 息 模 型 很 可 能 会 产 生 新 的 基 础 设 施 标 准, 主 席 团 认 为, 亚 太 区 域 参 与 开 发 进 程 以 便 影 响 其 成 果,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26. 为 支 持 来 自 本 区 域 的 有 关 方 面 参 加 在 大 韩 民 国 举 行 的 讲 习 班, 主 席 团 将 提 供 关 于 通 用 统 计 信 息 模 型 现 状 和 工 作 计 划 的 信 息, 包 括 第 一 次 讲 习 班 的 成 果 以 及 参 加 第 二 次 讲 习 班 的 邀 请 这 份 说 明 将 由 秘 书 处 分 发 给 委 员 会 成 员, 供 其 审 议 并 提 出 意 见 根 据 所 收 到 的 意 见 以 及 第 二 次 讲 习 班 的 成 果, 主 席 团 主 席 提 出 愿 意 在 下 一 次 统 计 业 务 架 构 战 略 6
开 发 高 级 别 小 组 会 议 上 代 表 统 计 委 员 会 并 代 表 亚 太 区 域 提 供 投 入 意 见 主 席 团 同 意 编 写 一 份 关 于 相 关 国 际 努 力 的 状 况 的 篇 幅 较 短 的 文 件, 供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审 议 H. 监 测 实 现 委 员 会 2020 年 各 项 相 关 目 标 的 进 展 情 况 27.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二 届 会 议 上 审 议 了 用 以 监 测 委 员 会 实 现 在 其 2010 年 第 二 届 会 议 上 设 定 的 2020 年 的 两 个 战 略 目 标 的 进 展 情 况 的 相 关 备 选 方 案 主 席 团 建 议 委 员 会 所 设 立 的 所 有 小 组 均 应 界 定 其 工 作 的 预 期 成 果, 并 监 测 实 现 这 些 成 果 的 进 展 情 况, 而 委 员 会 将 应 从 整 体 上 评 估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主 席 团 告 诫 说, 应 使 监 测 进 展 的 任 何 框 架 保 持 简 单 并 具 有 战 略 性 主 席 团 主 席 提 出 愿 意 与 秘 书 处 合 作 拟 订 一 份 建 议, 供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审 议 四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的 筹 备 工 作 28. 主 席 团 在 其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商 定 将 于 2012 年 12 月 12-14 日 在 曼 谷 举 行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29. 主 席 团 在 其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审 议 了 由 秘 书 处 编 写 的 一 份 议 程 草 案, 并 就 该 草 案 提 供 了 咨 询 意 见 主 席 团 认 为, 与 目 前 两 年 一 度 的 委 员 会 会 议 所 允 许 举 行 的 审 议 次 数 相 比, 由 于 官 方 统 计 工 作 的 迅 猛 变 化, 需 要 更 为 频 繁 地 开 展 审 议 工 作, 以 便 委 员 会 能 及 时 履 行 其 授 权 和 责 任 为 此 应 把 相 关 拟 议 的 议 程 项 目 修 订 为 统 计 委 员 会 的 战 略 方 向 和 运 作, 以 便 纳 入 关 于 这 一 问 题 的 讨 论 这 一 问 题 可 由 成 员 国 在 计 划 于 2012 年 5 月 17-23 日 在 曼 谷 举 行 的 经 社 会 第 六 十 八 届 会 议 上 提 出, 以 便 确 保 它 能 够 在 经 社 会 第 六 十 九 届 会 议 上 计 划 开 展 的 经 社 会 会 议 结 构 审 查 的 背 景 下 予 以 审 议 30. 主 席 团 请 秘 书 处 邀 请 各 相 关 次 区 域 政 府 间 论 坛 分 别 提 交 关 于 在 其 各 自 次 区 域 实 现 委 员 会 相 关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情 况 文 件 主 席 团 邀 请 量 测 利 用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促 进 发 展 情 况 伙 伴 关 系 ( 秘 书 处 是 其 成 员 ), 在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会 议 期 间, 组 织 一 次 关 于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 信 通 技 术 ) 指 标 的 会 边 活 动, 而 不 是 将 这 一 问 题 作 为 一 个 信 息 议 程 项 目 进 行 审 议 31. 主 席 团 请 求 秘 书 处 在 议 程 草 案 最 后 敲 定 之 前 将 之 分 发 给 委 员 会 所 有 成 员, 供 其 审 议 五 其 他 工 作 A. 向 联 合 国 统 计 委 员 会 通 报 相 关 情 况 32. 主 席 团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商 定, 秘 书 处 应 代 表 委 员 会, 向 联 合 国 统 计 委 员 会 通 报 委 员 会 针 对 在 联 合 国 统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适 当 议 程 项 目 下 的 关 于 生 命 统 计 和 经 济 统 计 的 区 域 方 案 所 作 出 的 各 项 重 大 决 定 在 其 7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主 席 团 对 统 计 司 司 长 提 出 愿 意 在 联 合 国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三 届 会 议 的 相 关 议 程 项 目 的 讨 论 过 程 中, 向 联 合 国 统 计 委 员 会 通 报 亚 太 区 域 的 发 展 情 况 表 示 欢 迎 B.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统 计 研 究 所 33. 在 主 席 团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主 席 团 听 取 了 关 于 计 划 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 在 纽 约 举 行 的 亚 太 统 计 所 理 事 会 中 期 会 议 的 概 况 该 次 中 期 会 议 的 议 程 项 目 包 括 : 统 计 所 的 财 政 状 况 一 份 针 对 自 2009-2010 年 开 始 对 统 计 所 进 行 的 评 价 的 专 家 意 见 文 件 3 以 及 统 计 所 最 近 开 展 活 动 的 情 况 主 席 团 强 调 指 出, 中 期 会 议 是 理 事 会 对 统 计 所 的 财 政 状 况 提 供 实 际 指 导 意 见 的 一 个 重 要 机 会, 为 此 着 重 强 调 需 要 有 一 个 可 行 的 商 业 计 划 和 一 个 关 于 统 计 所 未 来 战 略 方 向 的 构 想 3 文 件 E/ESCAP/66/19/Add.1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