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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注 意 事 項 Q&A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目 錄 壹 用 人 經 費 相 關 規 定 Q&A 1 貳 業 務 費 出 席 費 Q&A 4 講 座 鐘 點 費 Q&A 6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Q&A 8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Q&A 11 教 育 訓 練 費 Q&A 18 稿 費 Q&A 22 兼 職 費 Q&A 24 通 訊 費 Q&A 26 國 外 專 業 顧 問 費 Q&A 27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Q&A 29 叁 委 辦 費 Q&A 30 肆 研 究 設 備 費 Q&A 32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Q&A 33 附 錄 -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附 錄 一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98.12.29) 36 附 錄 二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99.02.25) 39 附 錄 三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99.09.03) 41 附 錄 四 發 展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及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原 則 (99.02.11) 44 附 錄 五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99.01.12) 48 附 錄 五 -1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98.03.16) 52 附 錄 六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94.04.08) 58 附 錄 六 -1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94.04.08) 60 附 錄 七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97.09.23) 65 附 錄 七 -1 教 育 部 為 實 施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方 案 請 各 校 配 合 彈 性 運 用 校 務 基 金 ( 函 )(99.07.05) 67 附 錄 八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99.07.01) 69 附 錄 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99.07.30) 75 附 錄 九 -1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摘 要 圖 示 ) 81 附 錄 十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94.05.05) 83 附 錄 十 一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85 附 錄 十 二 財 物 之 財 務 責 任 相 關 規 定 86

壹 用 人 經 費 相 關 規 定 一 依 國 科 會 規 定, 助 理 人 員 分 三 類 專 任 助 理 兼 任 助 理 及 臨 時 工 ; 兼 任 助 理 分 三 級 講 師 助 教 級 研 究 生 (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及 大 專 學 生 如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擬 變 更 助 理 人 員 之 類 ( 級 ) 別 時, 得 由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後 辦 理 ( 國 科 會 99.07.14 臺 會 綜 二 字 第 0990049164 號 函 ) 二 依 國 科 會 規 定, 在 職 或 在 學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其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已 擔 任 專 任 或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者, 不 得 再 擔 任 臨 時 工 三 助 理 人 員 之 約 用 應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約 用 之 四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補 助 案 件 不 補 助 人 事 費, 但 因 特 殊 需 要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各 計 畫 人 事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已 按 月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者, 不 得 重 複 支 領 本 計 畫 之 其 他 酬 勞 五 依 經 濟 部 規 定, 學 界 科 專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各 年 度 之 人 事 費 ( 含 薪 給 暨 其 他 酬 勞 ) 之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該 計 畫 年 度 經 費 之 人 事 費 總 額 ; 學 校 不 得 將 人 事 費 流 出 及 流 入 運 用 六 依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規 定, 其 主 管 計 畫 之 人 事 費 除 因 政 府 規 定 基 準 調 整 增 加 而 有 不 敷 者, 得 自 其 他 科 目 流 入 外, 不 得 自 其 他 科 目 流 入 ; 如 有 賸 餘 亦 不 得 流 出 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補 助 款 其 人 事 費 不 得 流 入, 且 資 本 門 與 經 常 門 亦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八 依 國 科 會 函 示, 執 行 該 會 補 助 各 類 專 題 計 畫 應 迴 避 新 進 用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為 專 任 助 理 兼 任 助 理 及 臨 時 工,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不 予 核 銷 相 關 經 費 ( 國 科 會 99.05.17 臺 會 綜 二 字 第 0990034594 號 函 ) 九 所 得 稅 法 ( 總 統 99.06.15 華 總 1 義 字 第 09900150571 號 令 修 正 ) 本 法 稱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指 下 列 兩 種 : 1.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住 所, 並 經 常 居 住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者 2.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住 所, 而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內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留 合 計 滿 183 天 者 本 法 稱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係 指 前 項 規 定 以 外 之 個 人 十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 財 政 部 98.10.28 台 財 稅 字 第 09804570160 號 令 修 正 ) ( 一 )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為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薪 資 按 下 列 二 種 方 式 擇 一 扣 繳 : 1. 按 全 月 給 付 總 額 依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辦 法 之 規 定 扣 繳 之 2. 按 全 月 給 付 總 額 扣 取 6% 但 兼 職 所 得 及 非 每 月 給 付 之 薪 資, 得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6%, 免 併 入 全 月 給 付 總 額 扣 繳 ( 二 )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為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薪 資 按 給 付 額 扣 繳 18% 但 個 人 全 月 薪 資 給 付 總 額 在 行 政 院 核 定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1.5 倍 以 下 者,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6% 十 一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 含 大 陸 籍 人 士 全 年 在 台 住 滿 183 天 者 ) 每 次 應 扣 繳 稅 額 不 超 過 2,000 元 者, 免 予 扣 繳 ; 但 分 離 課 稅 之 所 得, 仍 應 依 規 定 扣 繳 十 二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為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其 執 行 業 務 之 報 酬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10 %; 如 為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其 執 行 業 務 之 報 酬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20%, 但 個 人 稿 費 版 稅 樂 譜 作 曲 編 劇 漫 畫 講 演 之 鐘 點 費 收 入, 每 次 給 付 額 不 超 過 5,000 元 者, 得 免 予 扣 繳 1

Q&A Q1.: 國 科 會 計 畫 已 獲 核 定 或 建 教 合 作 案 已 簽 訂 合 約, 但 計 畫 款 尚 未 撥 付 到 校 辦 理 入 帳, 計 畫 主 持 人 擬 開 始 進 用 計 畫 核 定 人 員, 應 如 何 辦 理? Ans: 計 畫 主 持 人 可 依 國 科 會 核 定 清 單 或 建 教 合 作 案 之 經 費 預 算 表, 洽 會 計 室 先 行 編 訂 會 計 編 號 建 立 計 畫 基 本 檔 後, 即 可 辦 理 人 員 約 用 惟 實 際 經 費 報 銷 仍 應 俟 計 畫 款 入 帳 ( 或 暫 借 計 畫 款 ) 後, 方 可 辦 理 Q2.: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未 核 定 專 任 助 理 加 班 費 項 目, 是 否 可 從 業 務 費 匀 支? Ans: 業 務 費 部 分 除 助 理 人 員 月 支 酬 金 勞 健 保 費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外, 未 補 助 加 班 費 ( 國 科 會 網 站 ) Q3.: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兼 任 助 理 臨 時 工 加 保 勞 健 保, 是 否 可 以 在 計 畫 中 報 銷 ; 還 是 需 從 管 理 費 中 支 用? Ans: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之 工 作 酬 金 臨 時 工 之 工 資 及 專 任 助 理 人 員 僱 主 負 擔 部 分 之 勞 工 保 險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應 由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業 務 費 項 下 列 支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雇 主 負 擔 部 分 之 勞 工 保 險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請 由 其 任 職 機 構 負 擔 另 臨 時 工 其 僱 主 負 擔 之 勞 健 保 費, 得 由 計 畫 項 下 管 理 費 列 支 ( 國 科 會 網 站 ) Q4.: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點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講 師 助 教 級 助 理 人 員 ( 或 相 當 級 職 者 ): 執 行 機 構 或 執 行 機 構 以 外 之 機 構 編 制 內 人 員, 確 為 計 畫 所 需 者 具 有 碩 士 資 格, 但 非 為 本 校 或 其 他 機 構 編 制 內 人 員, 是 否 可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Ans: 依 規 定 須 具 講 師 助 教 資 格 者, 始 得 擔 任 講 師 或 助 教 級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及 支 領 酬 金, 技 士 或 技 佐 之 職 務 等 級 在 25 級 ( 薪 額 200) 以 上 者 及 中 小 學 老 師, 如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得 比 照 助 教 級 支 領 酬 金, 如 僅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無 法 比 照 ( 國 科 會 89.10.26 臺 會 綜 二 字 第 038768 號 函 釋 ) Q5.: 臨 時 工 可 否 同 時 擔 任 多 個 計 畫 之 臨 時 工 並 支 領 臨 時 工 資, 是 否 有 違 反 規 定? Ans: 依 國 科 會 規 定, 臨 時 工 係 按 日 或 按 時 支 給 臨 時 工 資, 同 一 天 或 同 一 時 間 不 得 同 時 具 領 2 件 計 畫 之 臨 時 工 資, 否 則 即 有 重 覆 支 領 工 資 之 情 形, 如 經 發 現, 即 予 以 剔 除 ( 國 科 會 網 站 ) Q6.: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計 畫 的 研 究 助 學 金, 是 否 有 限 制 按 月 領 或 可 以 一 次 請 領? Ans: 大 專 生 計 畫 之 執 行 期 間 為 8 個 月, 研 究 助 學 金 請 按 月 核 發, 不 能 一 次 發 放 ( 國 科 會 網 站 ) 2

Q7.: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核 定 之 計 畫 主 持 人 協 同 主 持 人 及 兼 任 助 理 每 月 支 領 基 準,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或 業 務 需 要, 可 否 於 總 額 範 圍 內 互 相 調 整 支 應? Ans: 除 專 案 報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外, 不 得 於 總 額 範 圍 內 互 相 調 整 支 應 ( 教 育 部 查 核 案 例 ) 3

貳 業 務 費 出 席 費 一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規 定 ( 行 政 院 93.9.30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0930006127 號 函 修 正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 ( 一 ) 各 機 關 學 校 支 給 出 席 費, 以 邀 請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 二 ) 本 機 關 學 校 ( 含 任 務 編 組 )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學 校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雖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 三 ) 各 機 關 學 校 邀 請 之 學 者 專 家, 其 本 人 未 能 出 席, 而 委 由 他 人 代 理, 經 徵 得 邀 請 機 關 同 意, 代 理 出 席 者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至 以 傳 真 或 事 先 提 供 書 面 意 見 但 未 親 自 出 席 者,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 四 )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補 助 或 委 辦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出 席 該 受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相 關 會 議, 均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 五 ) 出 席 費 之 支 給, 以 每 次 會 議 2,000 元 為 上 限,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視 會 議 諮 詢 性 質 酌 予 支 給 ( 六 ) 已 支 給 出 席 費 者, 如 係 由 遠 地 前 往 (30 公 里 以 外 ), 邀 請 機 關 學 校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在 不 重 複 支 給 之 原 則 下, 支 給 必 要 之 費 用 二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之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人 員,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諮 詢 費 輔 導 費 指 導 費 訪 視 費 評 鑑 費 等 酬 勞 三 解 釋 令 函 ( 一 ) 出 席 費 與 審 查 費 有 所 不 同 不 得 重 複 支 給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2.3.31 處 忠 六 字 第 092002135 號 書 函 ) 出 席 費 係 因 會 議 之 出 席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審 查 費 ( 屬 稿 費 之 一 ), 係 因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二 者 性 質 有 所 不 同, 是 以 就 會 議 之 出 席, 不 得 重 複 支 給 出 席 費 與 審 查 費 ( 二 ) 流 會 得 支 給 必 要 交 通 等 費 惟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3.7.2 處 忠 字 第 0930004212 號 函 ) 因 出 席 委 員 人 數 不 足 而 流 會, 由 於 並 無 會 議 之 召 開, 出 席 之 外 聘 委 員 自 不 能 支 領 出 席 費 至 於 差 旅 費 部 分, 如 係 由 遠 地 前 往 (30 公 里 以 外 ), 得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支 給 必 要 之 費 用 4

Q&A Q1.: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補 助 或 委 辦 機 關 人 員, 出 席 該 受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相 關 會 議 之 出 席 費 支 給 疑 義? Ans:1. 計 畫 之 委 辦 機 關 學 校, 為 該 計 畫 之 業 務 權 責 機 關, 其 人 員 均 屬 本 機 關 人 員, 出 席 該 計 畫 相 關 會 議,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2. 另 接 受 委 辦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除 已 於 計 畫 內 依 參 與 事 項 分 工 列 支 工 作 等 酬 勞 者, 不 得 重 複 支 給 其 他 酬 勞 外, 其 餘 人 員 則 可 依 上 開 要 點 規 定 支 領 出 席 費 3. 至 計 畫 之 補 助 及 受 補 助 之 機 關 人 員, 均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6.02.01 處 會 三 字 第 0960000691 號 函 ) 4. 如 一 次 會 議 數 天, 核 發 仍 以 一 次 計 (90.3.2 主 計 長 信 箱 答 復 ) 5

講 座 鐘 點 費 一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 行 政 院 95.9.11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50063736 號 函 修 正 ) ( 一 )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訓 練 進 修, 其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授 課 講 座 員, 按 下 列 標 準 發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 區 分 每 節 鐘 點 費 標 準 國 外 聘 請 2,400 外 聘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1,600 聘 請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1,200 內 聘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800 講 座 助 理 協 助 教 學 並 實 際 授 課 人 員 按 同 一 課 程 講 座 鐘 點 費 1/2 支 給 備 註 一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節 二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為 五 十 分 鐘, 其 連 續 上 課 二 節 者 為 九 十 分 鐘, 未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 二 ) 辦 理 參 加 訓 練 進 修 人 員 之 甄 試 分 班 測 驗 學 科 測 驗 之 外 聘 主 試 或 面 試 人 員 之 鐘 點 費 按 授 課 講 座 標 準 支 給, 實 際 執 行 監 場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鐘 點 費 得 按 講 座 助 理 標 準 支 給 ( 三 ) 專 題 演 講 人 員 各 場 次 報 酬 標 準, 得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衡 酌 演 講 之 內 容 自 行 核 定 支 給 ( 四 ) 外 聘 講 座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但 已 使 用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車 輛 接 送 或 致 送 車 票 機 票 者, 不 得 再 支 給 ( 五 ) 講 座 編 撰 之 教 材, 得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有 關 編 稿 費 及 撰 稿 費 標 準 支 給 二 解 釋 令 函 ( 一 ) 替 代 役 役 男 不 宜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2.8.11 局 給 字 第 0920025913 號 書 函 ) 役 男 擔 任 資 訊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之 講 座 或 助 理 仍 得 視 為 勤 務 之 一 種, 是 以, 不 宜 發 給 相 關 之 鐘 點 費 ( 二 )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台 期 間 已 支 領 日 支 生 活 酬 金, 可 否 再 核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5.4.14 局 給 字 第 0950008737 號 書 函 )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已 依 規 定 支 領 日 支 生 活 酬 金 ; 另 安 排 授 課 如 屬 其 來 台 工 作 範 圍 及 內 容, 則 不 得 再 另 核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6

( 三 ) 有 關 未 滿 整 節 授 課 時 間 之 講 座 鐘 點 費, 如 何 發 給 一 節?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5.6.29 局 給 字 第 0950016505 號 書 函 ) 如 一 節 授 課 未 滿 50 分 鐘 及 二 節 授 課 未 滿 90 分 鐘 者, 其 授 課 鐘 點 費 應 減 半 發 給 Q&A Q1.: 奉 派 參 與 座 談 會 或 講 習 會, 由 主 辦 單 位 發 給 出 席 費 或 講 師 費 後, 是 否 仍 可 支 領 交 通 及 膳 雜 費? Ans: 本 機 關 人 員 奉 派 至 其 他 機 關 參 與 座 談 會 或 講 習 會, 邀 請 機 關 除 依 規 定 支 給 必 要 之 酬 勞, 如 講 座 鐘 點 費 外, 如 未 安 排 必 要 之 交 通 飲 食 及 住 宿, 則 本 機 關 人 員 得 在 不 重 領 之 前 提 下, 衡 酌 實 際 需 要,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報 支 交 通 膳 雜 等 費 (94 年 10 月 版 #598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7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一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行 政 院 99.2.25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0990000995 號 函 修 正 ) ( 一 ) 旅 費 分 為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膳 雜 費, 按 出 差 人 員 職 務 等 級 報 支, 其 報 支 數 額 如 附 表 1 ( 附 表 1)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職 務 等 級 費 別 特 任 級 人 員 簡 任 級 人 員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單 位 : 元 ( 第 十 至 十 四 職 等 ) ( 九 職 等 以 下 包 括 約 聘 ( 僱 ) 雇 員 技 工 司 機 與 工 友 ) 交 通 費 每 日 住 宿 費 新 臺 幣 搭 乘 飛 機 及 高 鐵 者, 部 會 及 相 當 部 會 之 首 長 副 首 長 得 搭 乘 商 務 艙 ( 車 廂 ) 或 相 同 之 座 ( 艙 ) 位, 其 餘 人 員 搭 乘 經 濟 ( 標 準 ) 座 ( 艙 車 ) 位, 並 均 應 檢 據 核 實 列 支 其 餘 交 通 工 具, 不 分 等 次 按 實 開 支 2,000 1,600 1,400 檢 據 核 實 列 支, 未 能 檢 據 者, 按 二 分 之 一 列 支 每 日 膳 雜 費 650 550 500 新 臺 幣 ( 二 )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晉 支 年 功 俸 者, 按 簡 任 級 人 員 數 額 報 支 ( 三 ) 交 通 費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汽 車 火 車 高 鐵 捷 運 輪 船 等 費, 均 按 實 報 支 ; 領 有 優 待 票 而 仍 需 全 價 者, 補 給 差 價 但 機 關 專 備 交 通 工 具 或 領 有 免 費 票 或 搭 乘 便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前 項 所 稱 汽 車, 係 指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除 因 急 要 公 務 者 外,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 如 發 生 事 故, 亦 不 得 報 支 公 款 修 理 ( 四 )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60 公 里 以 上,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在 附 表 1 所 列 各 該 職 務 等 級 規 定 標 準 數 額 內, 檢 據 核 實 列 報 住 宿 費, 未 能 檢 據 者, 按 規 定 數 額 之 1/2 列 支 ;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未 達 60 公 里, 因 業 務 需 要, 事 前 經 機 關 核 准,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始 可 報 支 住 宿 費 住 宿 於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提 供 之 完 全 免 費 宿 舍 者, 不 得 報 支 住 宿 費 ( 五 ) 出 差 如 由 旅 行 業 代 辦 含 住 宿 及 交 通 之 套 裝 行 程, 得 在 不 超 過 住 宿 費 加 計 交 通 費 之 規 定 數 額 內, 以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報 支 ;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者, 須 另 檢 附 票 根 ( 六 ) 在 同 一 地 點 出 差 超 過 1 個 月 之 住 宿 費, 超 過 1 個 月 未 滿 2 個 月 部 分, 按 規 定 數 額 8 折 報 支 ;2 個 月 以 上 部 分, 按 規 定 數 額 7 折 報 支 8

( 七 ) 如 由 出 差 單 位 供 膳 2 餐 以 上 者, 不 得 報 支 膳 費 但 得 按 每 日 膳 雜 費 數 額 1/2 報 支 雜 費 Q&A Q1.: 員 工 出 差 住 宿 可 否 刷 個 人 信 用 卡? Ans: 員 工 出 差 旅 費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但 政 府 訂 有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者, 得 依 各 該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差 旅 費 包 括 國 內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出 差 之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等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6.2.1 處 會 三 字 第 0960000691 號 函 ) Q2.: 住 宿 費 因 故 未 能 檢 據 時, 如 何 報 銷? Ans: 依 據 規 定, 所 謂 未 能 檢 據 之 狀 況 眾 多, 無 法 列 舉 亦 難 認 定, 故 無 論 何 種 事 由, 凡 未 能 檢 附 旅 館 費 用 單 據 者, 均 應 按 住 宿 費 規 定 數 額 之 二 分 之 一 列 支 ( 行 政 院 90 年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修 訂 重 點 及 常 見 問 題 說 明 ) Q3.: 膳 雜 費 是 否 包 括 市 區 內 車 資? Ans: 依 據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自 服 務 機 關 至 出 差 地 點, 所 需 搭 乘 市 區 內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或 捷 運 之 車 資 ( 請 註 明 起 訖 站 名 ), 均 可 報 支 交 通 費, 惟 不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 行 政 院 90 年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修 訂 重 點 及 常 見 問 題 說 明 ) Q4.: 出 差 至 離 島 交 通 不 便 地 區,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可 否 報 支 於 當 地 租 用 機 車 之 費 用? Ans: 差 旅 費 係 支 應 因 公 奉 派 出 差 實 際 所 發 生 之 必 要 費 用, 並 應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若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事 先 核 准, 機 關 可 本 於 權 責 在 國 內 差 旅 費 或 其 他 相 關 科 目 項 下 支 應 (92 年 9 月 版 #573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Q5.: 郵 局 代 售 火 車 票 所 收 取 之 手 續 費 可 否 一 併 報 支 交 通 費? Ans: 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2 點 規 定, 旅 費 分 為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膳 雜 費, 郵 局 代 售 火 車 票 之 手 續 費, 應 屬 雜 費 涵 蓋 項 目, 不 可 併 票 價 報 支 交 通 費 (93 年 12 月 版 # 88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Q6.: 員 工 出 差 以 自 有 手 機 聯 繫 業 務, 可 否 支 領 電 話 聯 繫 費 用? Ans: 員 工 出 差 以 自 有 手 機 為 業 務 上 之 聯 繫, 其 費 用 屬 膳 雜 費 範 圍 如 其 已 支 領 差 旅 費, 自 不 得 再 重 複 支 領 電 話 聯 繫 費 用 ; 如 其 未 支 領 差 旅 費, 則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應 由 當 事 人 提 出 奉 准 由 機 關 支 應 之 佐 證 文 件, 及 與 其 私 人 通 訊 明 確 分 割 之 繳 費 收 據 辦 理 報 支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4.8.31 處 實 一 字 第 0940006759 號 函 ) 9

Q7.: 公 務 人 員 因 執 行 公 務 而 遭 調 查 局 約 談, 其 身 份 為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否 支 領 差 旅 費? Ans: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87 年 11 月 4 日 臺 87 處 忠 字 第 09495 號 書 函 函 示 原 則,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務 為 刑 事 訴 訟 上 擔 任 證 人, 因 非 屬 出 差 性 質, 自 不 宜 向 機 關 請 領 差 旅 費, 復 依 銓 敘 部 88 年 5 月 21 日 八 八 臺 法 二 字 第 1760149 號 函 示, 公 務 人 員 於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中 列 為 原 告 或 被 告, 而 應 司 法 機 關 傳 喚 出 庭, 且 與 執 行 職 務 有 關 者, 係 屬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第 8 款 所 稱 法 定 義 務, 準 此, 因 執 行 公 務 遭 調 查 局 約 談, 列 為 被 告, 可 給 予 公 假, 仍 非 屬 出 差 性 質, 亦 不 宜 請 領 差 旅 費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4.10.13 處 忠 字 第 0940007641 號 函 ) Q8.: 個 人 受 獎 或 代 表 單 位 受 獎 時, 可 否 列 支 差 旅 費? Ans: 奉 派 代 表 機 關 受 獎, 如 屬 出 差 性 質, 並 以 公 差 登 記 者, 始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差 旅 費 ; 至 個 人 受 獎 時, 非 處 理 公 務, 屬 私 人 行 程,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差 旅 費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4.11.18 處 忠 字 第 0940008506 號 函 ) Q9.: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有 關 膳 雜 費 報 支 數, 奉 派 出 差 如 有 未 滿 一 日 者, 其 膳 雜 費 如 何 支 給? Ans: 如 奉 派 半 日 之 公 差, 其 膳 雜 費 應 按 每 日 規 定 數 額 之 二 分 之 一 報 支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3.7.26 處 忠 字 第 0930004748 號 函 ) 10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一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 行 政 院 99.09.03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0990005499 號 函 修 正, 99.09.16 實 施 ) ( 一 ) 出 差 旅 費 分 為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及 辦 公 費, 其 內 容 如 下 : 1. 交 通 費 : 出 差 人 員 乘 坐 飛 機 船 舶 及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所 需 費 用 2. 生 活 費 : 出 差 人 員 之 住 宿 費 膳 食 費 及 零 用 費 3. 辦 公 費 :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之 手 續 費 保 險 費 行 政 費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雜 費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零 用 費, 包 括 市 區 火 車 票 費 市 區 公 共 汽 車 車 票 費 市 區 捷 運 車 票 費 洗 衣 費 小 費 及 其 他 與 生 活 有 關 之 各 項 費 用 ( 二 ) 出 差 人 員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之 等 次,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飛 機 及 船 舶 : (1) 部 會 首 長 大 使 公 使 特 使 及 其 他 特 任 ( 派 ) 人 員, 得 乘 坐 頭 等 座 ( 艙 ) 位 並 得 指 定 隨 行 人 員 1 人, 乘 坐 相 同 等 次 之 座 ( 艙 ) 位 (2) 部 會 副 首 長 一 級 主 管 及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得 乘 坐 商 務 或 相 當 之 座 ( 艙 ) 位 但 部 會 副 首 長 負 有 外 交 任 務 代 表 政 府 出 訪 或 參 加 重 要 國 際 會 議, 得 乘 坐 頭 等 座 ( 艙 ) 位 (3)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第 十 一 職 等 人 員 及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乘 坐 經 濟 座 ( 艙 ) 位 2.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 按 實 際 需 要 乘 坐, 不 分 等 次 ( 三 ) 出 差 人 員 交 通 費 之 報 支, 機 票 部 分, 應 檢 附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及 登 機 證 存 根 ; 其 餘 交 通 費,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 四 )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由 行 政 院 另 定 之 前 項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之 劃 分, 概 以 百 分 之 六 十 為 住 宿 費,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膳 食 費, 百 分 之 十 為 零 用 費 ( 五 ) 代 表 政 府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或 談 判 經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旅 館, 或 奉 派 赴 外 交 部 認 定 之 戰 亂 地 區 出 差, 其 住 宿 費 超 過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六 十 者, 得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與 民 間 企 業 共 同 赴 國 外 考 察 參 展 及 部 會 首 長 出 國 參 訪, 經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旅 館, 其 住 宿 費 超 過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六 十 者, 亦 得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但 最 高 以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為 限 ( 六 ) 出 差 人 員 在 同 一 地 點 駐 留 超 過 1 個 月 者, 除 代 表 政 府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或 談 判, 或 奉 派 赴 外 交 部 認 定 之 戰 亂 地 區, 或 籌 開 使 領 館 者 外, 其 生 活 費 之 報 支,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在 同 一 地 點 駐 留 超 過 1 個 月 未 逾 3 個 月 者, 自 第 2 個 月 起,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八 十 報 支 2. 在 同 一 地 點 駐 留 超 過 3 個 月 者, 自 第 4 個 月 起,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報 支 ( 七 ) 出 差 手 續 費 包 括 護 照 費 簽 證 費 黃 皮 書 費 預 防 針 費 結 匯 手 續 費 及 機 場 服 務 費, 均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覈 實 報 支 11

( 八 ) 出 差 人 員 應 辦 理 保 險, 並 檢 附 保 險 費 原 始 單 據 覈 實 報 支 ; 其 保 險 之 項 目 及 保 額, 由 行 政 院 另 定 之 ( 九 ) 出 差 行 政 費 包 括 在 國 外 執 行 公 務 所 必 要 之 資 料 報 名 郵 電 翻 譯 及 運 費 等 用 出 差 人 員 應 於 出 國 前, 將 預 計 支 用 之 行 政 費, 簽 報 該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後, 據 以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報 支 但 在 國 外 期 間 因 應 業 務 臨 時 需 要, 致 超 出 原 核 定 費 用 者, 經 核 准 後, 得 併 同 報 支 出 差 率 團 人 員 職 務 在 司 長 級 以 上 者, 得 按 下 列 數 額 支 給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 1. 部 長 級 人 員 : 未 達 15 日 者, 以 新 臺 幣 10 萬 元 為 限 ;15 日 以 上 者, 以 新 臺 幣 15 萬 元 為 限 2. 次 長 級 人 員 : 未 達 15 日 者, 以 新 臺 幣 6 萬 元 為 限 ;15 日 以 上 者, 以 新 臺 幣 9 萬 元 為 限 3. 司 長 級 人 員 ( 含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第 十 三 職 等 首 長 副 首 長 及 主 管 ) : 未 達 15 日 者, 以 新 臺 幣 4 萬 元 為 限 ;15 日 以 上 者, 以 新 臺 幣 6 萬 元 為 限 前 項 團 員 總 人 數 超 過 6 人 者,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除 按 前 項 規 定 數 額 支 給 外, 第 7 人 以 上 得 由 率 團 人 員 按 每 人 每 日 新 臺 幣 600 元 加 計, 檢 據 報 支 ( 十 ) 出 差 人 員 非 屬 隨 同 前 點 司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出 差 者, 得 按 出 差 日 數 每 人 每 日 報 支 雜 費 ( 包 括 計 程 車 費 市 區 租 車 費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等 ) 新 臺 幣 600 元,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 十 一 ) 出 差 人 員 報 支 出 差 旅 費 日 期 時 間 之 計 算, 除 調 用 之 駐 外 人 員 外, 應 以 本 國 日 期 時 間 計 算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前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出 差 旅 費 應 以 出 國 前 1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辦 理 報 支 Q&A Q1. : 出 國 返 國 當 日, 出 差 人 員 如 何 報 支 本 國 境 內 機 關 駐 地 與 國 際 機 場 間 之 交 通 費? Ans : 比 照 國 內 出 差 報 支 交 通 費 之 規 定 辦 理, 除 搭 飛 機 或 高 鐵 應 檢 據 外, 餘 免 檢 據, 均 填 在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交 通 費 報 支 (90 年 9 月 版 #549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另 國 科 會 專 案 補 助 之 國 外 差 旅 費, 是 否 補 助 國 內 段 交 通 費, 應 依 其 核 定 項 目 為 準 Q2. : 因 公 出 國 未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如 何 報 銷? Ans : 在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到 達 地 點, 應 一 律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本 人 填 具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改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 ( 行 政 院 88.03.16 台 (88) 交 09918 號 函 修 正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軍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出 國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作 業 規 定 ) 12

1. 出 國 返 國 或 轉 機 當 日,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客 位 已 售 滿 2. 出 國 返 國 或 轉 機 當 日, 無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飛 航 3.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再 轉 機, 其 轉 機 等 待 時 間 超 過 四 小 時 4.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無 法 銜 接 轉 運 5.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不 依 前 點 規 定 辦 理 者, 其 購 買 機 票 之 價 款, 不 予 報 支 Q3. : 赴 國 外 出 差 前 未 辦 理 結 匯, 而 以 信 用 卡 刷 卡 付 費, 其 匯 率 如 何 計 算? Ans : 仍 應 以 出 國 前 一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辦 理 報 支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18 點 第 2 項 ) Q4 : 在 國 外 之 租 車 費 能 否 報 支? Ans : 租 車 費 應 由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或 雜 費 項 下,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不 得 列 為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之 交 通 費 報 支 但 中 央 各 機 關 人 員 如 於 出 國 前 報 經 行 政 院 專 案 核 准, 或 各 地 方 機 關 人 員 於 出 國 前 報 經 各 該 地 方 政 府 專 案 核 准 者, 得 列 在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之 交 通 費 報 支 Q5. : 約 聘 ( 僱 ) 人 員 可 否 比 照 適 用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請 領 相 關 差 旅 費? Ans : 聘 用 人 員 相 當 於 薦 任 以 上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相 當 於 委 任 人 員, 故 約 聘 ( 僱 ) 人 員 可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報 支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至 於 機 關 工 友 因 係 屬 執 行 機 關 內 部 事 務 工 作 而 設 置, 不 宜 派 遣 出 國 隨 團 協 助 打 點 雜 務 或 執 行 其 他 業 務 ; 國 外 出 差 之 團 務 工 作, 應 由 團 員 分 擔 處 理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3.6.16 處 忠 字 第 0930003797 號 函 ) Q6. :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之 保 險 項 目 及 保 額? Ans : 行 政 院 於 87 年 3 月 23 日 以 台 87 人 政 給 字 第 001923 號 函 規 定, 出 國 人 員 應 向 中 央 信 託 局 ( 現 為 臺 銀 人 壽 ) 投 保 綜 合 保 險 新 台 幣 400 萬 元, 保 險 項 目 包 括 意 外 死 亡 意 外 殘 廢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航 空 旅 行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及 兵 災 保 險 ( 中 東 地 區 薩 爾 瓦 多 及 瓜 地 馬 拉 兩 國, 或 其 他 有 戰 爭 危 險 需 要 加 保 兵 災 保 險 之 地 區 ) 等 6 項 (93 年 10 月 版 #586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Q7. : 因 公 出 國 若 機 場 離 目 的 地 距 離 遙 遠, 可 否 報 支 計 程 車 租 車 或 鐵 公 路 等 交 通 工 具 之 交 通 費? Ans : 出 差 人 員 原 則 以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按 實 際 需 要 乘 坐, 不 分 等 次 ; 如 為 因 應 特 殊 需 求, 確 有 租 車 之 必 要 者, 所 需 租 車 費 得 自 行 在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或 雜 費 項 下 報 支, 或 於 出 國 前 由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據 以 辦 理 (94 年 9 月 版 #597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13

Q8. : 奉 派 出 國 時 如 有 一 日 內 跨 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 以 上 者, 其 生 活 費 應 以 何 地 為 計 算 基 準? Ans : 其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均 以 當 日 留 宿 之 地 區 為 列 支 數 額, 不 得 重 複 (96 年 6 月 版 #618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Q9. : 執 行 國 科 會 計 畫 經 老 師 簽 准 同 意 之 研 究 人 員, 但 未 支 薪, 是 否 可 以 支 用 國 外 差 旅 費? Ans : 因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必 須 請 計 畫 未 核 定 之 人 員 參 與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時,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敘 明 理 由,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約 用, 未 支 薪 之 執 行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其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派 赴 國 外 出 差 等, 始 得 於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國 外 差 旅 費 項 下 報 支 ( 國 科 會 網 站 ) Q10 : 若 申 請 人 已 獲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是 否 得 再 申 請 國 科 會 其 他 計 畫 補 助? Ans : 凡 已 獲 國 科 會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之 申 請 人, 其 出 國 費 用 ( 機 票 費 及 註 冊 費 ) 須 在 受 補 助 總 經 費 下 報 支, 至 於 其 他 歸 屬 出 席 該 次 會 議 但 未 受 補 助 之 項 目 ( 如 日 支 生 活 費 ), 亦 不 得 報 支 於 任 一 受 國 科 會 會 補 助 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項 下 ; 至 於 能 否 報 支 於 非 屬 國 科 會 補 助 之 其 他 部 會 經 費 ( 如 教 育 部 ), 則 依 各 校 權 責 規 定 辦 理 ( 國 科 會 網 站 ) Q11 : 若 學 生 個 人 與 指 導 教 授 同 時 申 請 國 科 會 補 助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是 否 只 能 有 一 人 可 以 被 接 受? Ans : 依 據 國 科 會 補 助 國 內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1. 論 文 為 合 著 者, 每 一 篇 論 文 以 補 助 一 個 人 發 表 為 限 2. 申 請 人 在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 每 年 1 至 12 月 )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例 如 學 生 曾 獲 今 年 9 月 國 科 會 補 助, 明 年 3 月 仍 然 可 以 再 次 申 請 ( 國 科 會 網 站 ) Q12 :EMBA 班 學 生, 是 否 可 以 申 請 國 科 會 補 助 國 內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Ans : 資 格 僅 限 一 般 研 究 生, 即 不 包 括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生 科 技 專 班 學 分 班 函 授 班 EMBA 班 等 ( 國 科 會 網 站 ) Q13 : A 大 學 之 博 士 生, 而 在 B 大 學 任 教, 則 應 由 何 大 學 申 請 國 科 會 補 助 國 內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Ans : 應 由 A 大 學 申 請 才 對, 因 為 是 他 當 學 生 的 學 校 ; 若 弄 錯, 則 無 法 核 銷 ( 國 科 會 網 站 ) Q14 : A 生 申 請 國 科 會 補 助 的 預 算 是 機 票 費 23,000 元 註 冊 費 7,000 元, 後 因 教 授 願 意 負 擔 註 冊 費, 請 問 申 請 補 助 的 預 算 可 以 變 更 為 機 票 費 30,000 元 註 冊 費 0 元 14

嗎? Ans : 只 要 小 於 或 等 於 本 會 補 助 金 額, 且 兼 顧 鼓 勵 研 究 生 出 國 及 維 護 其 權 益, 可 適 度 調 整 ; 惟 以 實 報 實 銷 為 原 則, 多 報 將 追 回 溢 領 款 項, 少 報 請 自 行 負 責 ( 國 科 會 網 站 ) Q15 : 未 依 照 核 定 公 函 上 的 核 准 行 程 出 國, 而 繞 道 其 他 地 方, 如 何 報 支 機 票 款? Ans : 請 旅 行 社 另 附 公 司 函 說 明 最 直 接 行 程 機 票 金 額 ( 國 科 會 網 站 ) Q16 : 機 票 票 根 上 沒 有 補 助 之 行 程? Ans : 請 教 授 或 旅 行 社 附 說 明 如 何 到 達 開 會 地 點 ( 國 科 會 網 站 ) Q17 : 核 准 行 程 兩 個 以 上 之 補 助 單 位, 例 如 教 育 部 補 助 到 加 拿 大 溫 哥 華, 國 科 會 補 助 至 美 國 西 雅 圖, 如 何 報 支 機 票 費 用? Ans :1. 請 學 校 開 立 支 出 分 攤 表 2. 請 旅 行 社 將 行 程 費 用 分 別 開 立, 並 且 說 明 各 補 助 行 程 之 機 票 費 用 Q18 : 機 票 票 根 號 碼 與 旅 行 社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所 開 機 票 票 號 不 符? Ans : 請 旅 行 社 補 書 面 說 明 並 蓋 公 司 章 ( 國 科 會 網 站 ) Q19 : 機 票 票 面 金 額 與 旅 行 社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所 開 金 額 一 樣? Ans : 請 旅 行 社 補 列 費 用 明 細 表 或 說 明 該 機 票 自 航 空 公 司 買 回 即 以 票 面 價 賣 出, 沒 有 任 何 折 扣 ( 國 科 會 網 站 ) Q20 : 旅 行 社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遺 失? Ans : 請 旅 行 社 影 印 保 存 聯 的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並 蓋 妥 公 司 發 票 章 及 原 正 本 遺 失, 此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 國 科 會 網 站 ) Q21 : 機 票 票 根 未 標 價? Ans : 請 旅 行 社 附 說 明 並 開 立 機 票 費 實 際 金 額 ( 國 科 會 網 站 ) Q22 : 出 差 人 於 會 議 結 束 後 順 道 參 訪 合 作 研 究 單 位, 則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日 期 應 如 何 填 寫? Ans :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上 的 日 期 請 填 實 際 機 票 票 根 上 之 出 國 回 國 的 日 期, 而 非 補 助 天 數 的 日 期 ( 國 科 會 網 站 ) Q23 : 註 冊 費 的 補 助 是 否 包 括 論 文 集 等 書 籍 費 用? Ans : 國 科 會 只 補 助 大 會 註 冊 費, 論 文 集 等 費 用 不 能 報 銷 ( 國 科 會 網 站 ) 15

Q24 : 若 用 信 用 卡 或 支 票 繳 交 註 冊 費, 可 否 用 帳 單 或 匯 兌 單 報 銷? Ans : 信 用 卡 刷 卡 單 或 支 票 匯 兌 等 之 註 冊 費 用 單 據 一 律 不 能 當 成 正 式 收 據 報 銷, 請 另 附 支 出 證 明 單 ( 國 科 會 網 站 ) Q25 : 大 會 註 冊 只 提 供 報 名 表, 不 另 開 繳 費 收 據? Ans : 註 冊 費 的 報 名 表 若 要 用 來 當 成 正 式 收 據, 請 大 會 一 定 要 在 報 名 表 上 簽 名 或 蓋 章 ( 國 科 會 網 站 ) Q26 : 有 關 國 外 出 差 延 返 之 問 題, 若 於 核 准 差 假 日 內, 無 法 訂 到 返 國 機 票 而 因 此 延 返 回 國 時 間, 則 延 返 期 間 可 否 延 長 差 假 及 支 領 其 生 活 費 呢? Ans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 出 差 人 員 應 於 出 差 前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其 出 差 行 程 及 日 數 ; 非 經 事 先 核 准, 不 得 延 期 返 國 另 第 12 點 規 定 : 出 差 期 間, 因 患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阻 滯 致 超 出 預 定 出 差 日 數, 經 提 出 確 實 證 明, 並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者, 得 按 日 報 支 生 活 費 故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前 通 常 應 買 妥 往 返 機 票 並 劃 位, 或 委 託 旅 行 社 辦 理 往 返 機 票 及 劃 位 事 宜, 以 期 照 預 定 行 程 返 國, 且 適 逢 旅 遊 旺 季 並 非 屬 患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之 性 質, 因 此, 延 期 返 國 期 間 不 得 報 支 生 活 費 至 於 延 長 期 間 之 差 假, 仍 應 循 人 事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縱 使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公 假, 仍 不 得 報 支 該 段 期 間 之 生 活 費 (91 年 7 月 版 #559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Q27 : 請 問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赴 國 外 出 差, 其 乘 座 豪 華 經 濟 艙 者, 是 否 符 合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五 點 乘 坐 經 濟 座 ( 艙 ) 位 之 規 定? Ans :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5 點 第 1 款 第 3 目 規 定,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乘 坐 經 濟 座 ( 艙 ) 位 此 所 謂 之 經 濟 座 ( 艙 ) 位 係 指 飛 機 ( 或 船 舶 ) 內 最 低 價 格 之 座 ( 艙 ) 位, 故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赴 國 外 出 差 並 無 得 乘 坐 豪 華 經 濟 艙 之 規 定, 其 乘 座 豪 華 經 濟 艙 者 僅 得 以 經 濟 艙 之 價 格 報 支 (93 年 7 月 版 #583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Q28 : 請 問 參 加 國 際 性 協 會 年 會 之 三 天 訓 練 課 程 得 否 報 支 其 報 名 費? Ans : 本 案 所 詢 之 報 名 費, 如 屬 赴 國 外 出 差 性 質, 自 可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15 點 規 定, 於 行 政 費 內 報 支 ; 如 屬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性 質,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之 規 定, 不 予 補 助 (93 年 10 月 版 #586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Q29 : 報 支 赴 美 國 棕 櫚 泉 (Palm Spring) 之 國 外 旅 費, 因 表 列 美 國 並 無 棕 櫚 泉, 請 問 是 應 依 表 列 美 國 其 他 地 區 US$108 元 列 計, 亦 或 可 比 照 最 近 地 區 支 給, 而 以 洛 杉 磯 US$186 辦 理 結 報? 16

Ans : 查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係 由 外 交 部 參 據 我 駐 美 單 位 所 提 供 美 國 各 地 區 ( 城 市 ) 食 宿 費 用 之 資 料 後, 由 行 政 院 參 考 該 部 意 見 編 製 的 有 關 美 國 本 土 地 區 部 分, 依 現 行 規 定, 所 詢 美 國 棕 櫚 泉 ( Palm Spring ), 因 係 未 列 日 支 數 額 之 城 市, 僅 能 按 其 他 地 區 報 支 108 美 元 (94 年 10 月 版 #598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17

教 育 訓 練 費 一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 行 政 院 90.8.28 台 (90) 忠 授 字 第 06851 號 函 ) ( 一 ) 參 加 訓 練 或 講 習, 包 括 行 程 及 訓 練 期 間, 訓 練 機 構 每 日 已 提 供 用 膳 2 餐 以 上 及 住 宿 者, 僅 補 助 服 務 機 關 至 訓 練 機 構 間 之 往 返 交 通 費 ; 訓 練 機 構 確 未 提 供 前 述 必 要 之 膳 宿 者, 受 訓 人 員 之 服 務 機 關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之 規 定, 核 給 往 返 之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按 膳 雜 費 之 1/2 支 給 膳 費 ( 二 ) 奉 派 以 公 假 登 記 參 加 屬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各 項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等 有 關 往 返 交 通 費 及 膳 宿 費 均 比 照 前 述 原 則 辦 理 18

月 支 生 活 費 二 中 央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 行 政 院 99.01.29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0990000558 號 函 修 正, 99.02.01 起 實 施 ) 項 目 數 額 備 註 美 國 加 拿 大 1,100 日 本 1,300 歐 洲 國 家 1,250 其 他 國 家 1,000 單 位 : 美 元 一 出 國 期 間 ( 依 曆 計 算, 以 下 同 ) 在 十 五 日 以 內 者, 每 日 按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七 點 第 一 項 由 行 政 院 另 定 之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 以 下 簡 稱 日 支 數 額 表 ) 全 額 支 給 但 有 供 膳 宿 供 宿 不 供 膳 供 膳 不 供 宿 情 形 者, 分 別 按 原 支 數 之 一 折 四 折 七 折 支 給 二 出 國 期 間 逾 十 五 日 者, 自 出 國 第 一 日 起, 按 前 點 方 式 計 算, 第 十 六 日 起, 每 月 按 左 表 數 額 支 給 ; 其 未 滿 整 月 之 畸 零 日 數, 每 日 按 左 表 數 額 三 十 分 之 一 支 給 但 有 供 膳 宿 供 宿 不 供 膳 供 膳 不 供 宿 情 形 者, 分 別 按 原 支 數 之 三 折 五 折 八 折 支 給 三 前 二 點 所 稱 供 宿, 包 括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在 內 四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不 得 報 支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十 五 點 及 第 十 六 點 所 定 之 行 政 費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雜 費 出 國 手 續 費 及 往 返 機 票 費 每 學 年 學 雜 費 檢 據 核 實 報 支 檢 據 核 實 報 支 一 出 國 手 續 費 按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十 三 點 規 定 報 支 二 出 國 返 國 一 律 搭 乘 經 濟 座 ( 艙 ) 位 每 學 年 觀 摩 實 習 及 交 通 費 由 各 機 關 依 一 交 通 費 檢 據 核 實 報 支 事 先 核 准 之 二 生 活 費 依 日 支 數 額 表 報 支 但 應 按 實 際 日 數 核 算 扣 計 畫 核 實 除 原 支 之 月 支 生 活 費, 不 得 重 複 支 領 支 付 綜 合 補 助 費 150 一 發 給 內 涵 包 括 補 助 書 籍 費 實 驗 費 綜 合 保 險 費 健 康 保 險 費 內 陸 交 通 費 ( 含 租 車 費 ) 論 文 寫 作 等 費 用 二 按 月 計 發, 未 滿 整 月 之 畸 零 日 數, 在 十 五 日 以 內 者, 按 半 個 月 發 給, 逾 十 五 日 者, 按 一 個 月 發 給 三 檢 附 當 事 人 領 款 收 據 報 支 附 記 : 中 央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之 補 助 按 本 表 規 定 報 支 但 各 主 管 機 關 得 在 本 表 規 定 數 額 範 圍 內 視 經 費 狀 況 自 行 核 酌 支 給 19

三 相 關 規 定 ( 一 )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基 金 赴 機 關 以 外 處 所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及 講 習 訓 練 原 則 : ( 行 政 院 95 年 7 月 14 日 院 授 主 會 三 字 第 0950004326A B 號 函 ) 1. 各 項 會 議 及 講 習 訓 練, 以 在 機 關 內 部 辦 理 為 原 則 如 有 必 要, 得 洽 借 所 在 地 或 鄰 近 地 區 之 機 關 或 訓 練 機 關 之 場 地, 在 其 所 訂 一 般 收 費 標 準 範 圍 內 辦 理 若 因 場 地 不 敷 使 用, 無 法 在 公 設 場 地 或 訓 練 機 關 辦 理 者, 每 人 報 支 之 食 宿 及 交 通 費, 原 則 上 不 得 超 過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之 差 旅 費 標 準 2. 除 必 要 頒 發 之 獎 品 外, 不 得 購 買 紀 念 ( 禮 ) 品 或 宣 導 品 贈 與 參 加 人 員 3. 不 得 攜 眷 參 加 4. 辦 理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或 應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研 討 會 等, 其 對 象 主 要 為 機 關 ( 構 ) 外 之 人 士, 無 法 依 上 開 規 定 或 標 準 辦 理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得 不 受 前 述 規 定 限 制, 但 主 管 機 關 仍 應 本 經 費 撙 節 原 則 逐 案 嚴 加 審 核 ( 二 )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基 金 赴 機 關 以 外 處 所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及 講 習 訓 練 補 充 規 定 : ( 行 政 院 95 年 9 月 21 日 院 授 主 會 三 字 第 0950005599 號 函 ) 1. 適 用 機 關 ( 構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公 務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國 營 事 業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暨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達 1/2 以 上 之 財 團 法 人 ( 如 工 研 院 ) 2. 上 述 適 用 機 關 ( 構 ) 辦 理 以 各 適 用 機 關 ( 構 ) 員 工 為 參 與 對 象 之 會 議 及 講 習 訓 練, 應 悉 依 本 院 前 函 頒 原 則 辦 理 3. 上 述 適 用 機 關 ( 構 ) 所 辦 理 之 各 項 會 議 及 講 習 訓 練, 如 有 各 適 用 機 關 ( 構 ) 員 工 以 外 人 士 參 與, 依 其 實 際 需 要 未 能 在 公 設 場 地 舉 辦 者, 其 所 報 支 之 交 通 住 宿 及 膳 雜 費 用, 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之 差 旅 費 標 準 核 算 總 額 為 上 限 倘 情 形 特 殊 ( 如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 無 法 依 上 述 差 旅 費 標 準 為 上 限 報 支 者, 得 報 由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依 核 准 內 容 辦 理 ( 三 ) 訓 練 機 構 調 查 受 訓 人 員 之 膳 宿 需 求, 受 訓 人 員 勾 選 不 用 膳 宿 者 其 受 訓 補 助 報 支 疑 義 之 釋 示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3.1.2 處 忠 字 第 0930000008 號 函 ) 訓 練 機 構 如 有 提 供 膳 宿, 受 訓 人 員 勾 選 不 用 膳 宿, 係 自 願 放 棄 供 膳 宿 之 權 利, 自 不 得 向 服 務 機 關 請 領 膳 宿 費 用 ; 至 於 交 通 費 部 分, 除 補 助 受 訓 前 及 受 訓 後 由 服 務 機 關 至 訓 練 機 構 間 之 往 返 交 通 費 外, 其 餘 不 予 補 助 ( 四 ) 非 計 畫 內 相 關 人 員 不 得 於 計 畫 內 報 支 差 旅 費 或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 非 計 畫 核 定 項 目 或 非 與 計 畫 直 接 相 關 之 訓 練 講 習 等, 其 相 關 差 旅 費 或 報 名 費 等, 均 不 得 核 銷 20

Q&A Q1. : 以 出 差 方 式 參 加 研 討 會, 可 否 報 支 雜 費? Ans : 現 行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係 適 用 於 學 員 ( 受 訓 或 講 習 人 員 ) 身 分 者, 故 學 員 不 論 以 公 假 或 出 差 方 式 參 加 研 討 會, 均 應 按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支 給 雜 費 若 經 各 機 關 核 定 以 出 差 方 式 參 加 非 屬 講 習 訓 練 性 質 之 研 討 會, 則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亦 即 可 報 支 雜 費 (91 年 12 月 版 #564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Q2. : 國 科 會 計 畫 核 定 清 單 列 有 國 內 研 討 會 報 名 費, 若 有 未 支 薪 之 學 生 協 助 該 計 畫 時, 是 否 可 以 列 支 研 討 會 報 名 費? Ans : 基 本 上 須 為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始 可 核 銷, 若 屬 其 他 特 殊 協 助 事 由 者, 請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辦 理 ( 國 科 會 網 站 ) Q3.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人 員, 轉 機 於 下 一 個 研 習 處 所,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其 轉 機 當 日 之 生 活 費 如 何 計 算? Ans : 有 關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人 員, 轉 機 於 下 一 個 研 習 處 所,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其 轉 機 當 日 之 生 活 費 按 該 地 區 ( 起 飛 地 )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40% 報 支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4.6.20 處 忠 字 第 0940004806 號 函 ) 21

稿 費 一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 行 政 院 93.9.30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093006127 號 函 修 正 ) ( 一 )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重 要 文 件 資 料, 其 稿 費 之 支 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需 委 由 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經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者, 得 依 要 點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但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者, 得 不 受 該 項 標 準 之 限 制 2. 經 核 定 交 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者,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惟 於 辦 公 時 間 外 趕 辦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加 班 費 ( 二 ) 各 機 關 學 校 定 期 發 行 刊 物, 其 稿 費 之 支 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邀 請 專 人 撰 譯 編 審 文 稿 或 公 開 徵 求 稿 件, 除 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以 編 譯 為 職 掌 者 外, 經 刊 登 者, 得 依 要 點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 未 經 刊 登 者, 得 支 給 審 查 費, 不 得 支 給 其 他 項 目 之 稿 費 2. 刊 登 稿 件 內 容 係 屬 摘 錄 該 機 關 學 校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相 關 法 規 書 籍 公 文 等 資 料 者,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 三 ) 稿 費 支 給 標 準 如 下 : 1. 譯 稿 :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 不 訂 定 標 準 2. 整 冊 書 籍 濃 縮 : 每 千 字 (1) 外 文 譯 中 文 690 元 至 1,040 元, 以 中 文 計 (2) 中 文 譯 外 文 870 元 至 1,390 元, 以 外 文 計 3. 撰 稿 : 每 千 字 (1) 一 般 稿 件 : 中 文 580 元 至 870 元 (2) 特 別 稿 件 : 中 文 690 元 至 1,210 元, 外 文 870 元 至 1,390 元 4. 編 稿 費 : (1) 文 字 稿 : 每 千 字 a. 中 文 260 元 至 350 元 b. 外 文 350 元 至 580 元 (2) 圖 片 稿 : 每 張 115 元 至 170 元 5. 圖 片 使 用 費 : 每 張 (1) 一 般 稿 件 230 元 至 920 元 (2) 專 業 稿 件 1,160 元 至 3,470 元 6. 圖 片 版 權 費 2,310 元 至 6,930 元 7. 設 計 完 稿 費 : (1) 海 報 : 每 張 4,620 元 至 17,330 元 (2) 宣 傳 摺 頁 a. 按 頁 計 酬 : 每 頁 920 元 至 2,770 元 b. 按 件 計 酬 : 每 件 3,470 元 至 11,550 元 8. 校 對 費 : 按 稿 酬 5% 至 10% 支 給 9. 審 查 費 : 22

(1) 按 字 計 酬 者 : 每 千 字 中 文 170 元, 外 文 210 元 (2) 按 件 計 酬 者 : 中 文 每 件 690 元, 外 文 每 件 1,040 元 二 解 釋 令 函 ( 一 ) 現 場 翻 譯 頗 為 多 元, 行 政 院 未 訂 定 一 致 性 標 準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2.3.24 處 忠 字 第 092001986 號 函 ) 現 場 翻 譯 之 方 式 頗 為 多 元, 有 於 會 議 進 行 者, 有 於 訓 練 課 程 中 進 行 者, 有 於 參 訪 隨 行 時 進 行 者, 其 專 業 程 度 及 難 易 程 度 不 一, 基 於 缺 乏 共 同 衡 量 之 基 礎, 由 各 機 關 依 實 際 業 務 需 要 審 酌 辦 理 ( 二 ) 謄 稿 工 作, 不 宜 以 稿 費 之 名 義 支 給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3.5.19 處 忠 字 第 0930003120 號 函 ) 謄 稿 工 作, 由 於 並 無 智 慧 財 產 之 創 作, 不 宜 以 撰 稿 名 義 支 給, 惟 於 辦 公 時 間 外 趕 辦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加 班 費 ( 三 ) 書 面 演 講 資 料, 不 宜 再 另 以 稿 費 之 名 義 支 給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3.7.22 處 忠 字 第 0930004673 號 函 )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二 之 ( 三 ) 規 定, 專 題 演 講 人 員 各 場 次 報 酬 標 準, 得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衡 酌 演 講 之 內 容 自 行 定 支 核 給, 由 於 該 規 定 已 基 於 演 講 之 特 性 而 未 設 一 定 之 支 給 標 準, 其 中 如 有 書 面 演 講 資 料 之 提 供, 亦 應 一 併 納 入 支 給 內 容, 不 宜 再 另 以 稿 費 之 名 義 支 給 23

兼 職 費 一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 行 政 院 95.9.11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50063736 號 函 修 正 ) ( 一 ) 支 給 標 準 1. 按 兼 職 人 員 本 職 銓 敘 審 定 等 級 區 分 為 : 簡 任 月 支 最 高 新 臺 幣 3,000 元 薦 任 月 支 最 高 新 臺 幣 2,500 元 委 任 月 支 最 高 新 臺 幣 2,000 元 軍 人 公 立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比 照 相 當 等 級 支 給 2.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支 給 兼 職 費 標 準 在 前 目 規 定 範 圍 內 得 自 行 核 定 支 給, 超 過 標 準 者 應 專 案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後 始 得 支 給 ( 二 ) 基 於 法 令 規 定 有 數 個 兼 職 者, 以 支 領 2 個 兼 職 費 為 限, 每 月 支 領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15,000 元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由 公 務 機 關 派 兼 者, 悉 數 繳 庫 ; 其 由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派 兼 者, 繳 作 原 事 業 機 構 之 收 益 : 1. 支 領 1 個 兼 職 費 每 月 超 過 新 臺 幣 8,000 元 部 分 2. 支 領 2 個 兼 職 費 每 月 合 計 超 過 新 臺 幣 15,000 元 部 分 3. 支 領 超 過 2 個 以 上 之 兼 職 費 ( 三 ) 兼 職 費 一 律 由 本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發, 不 得 由 被 兼 任 職 務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直 接 支 給 但 採 電 連 存 帳 方 式 支 付 兼 職 費, 並 經 兼 職 機 關 於 支 付 後 函 知 兼 職 人 員 本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者, 不 在 此 限 ; 其 有 溢 領 金 額 者, 應 由 本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負 追 繳 責 任 兼 職 人 員 之 本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確 實 依 規 定 列 冊 加 強 審 核 登 記 兼 職 及 支 給 兼 職 費 情 形 ( 四 ) 兼 任 及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兼 職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支 給 : 1. 任 本 機 關 ( 構 ) 學 校 法 定 主 管 職 務 及 非 主 管 人 員 兼 任 其 他 機 關 ( 構 ) 學 校 主 管 職 務, 已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如 另 有 兼 職, 得 依 本 支 給 規 定, 再 支 領 2 個 兼 職 費 2. 主 管 人 員 兼 任 其 他 機 關 ( 構 ) 學 校 主 管 職 務, 得 在 不 重 領 不 兼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原 則 下, 就 所 兼 任 主 管 職 務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與 兼 職 費 擇 一 支 領 擇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如 另 有 兼 職, 得 依 本 支 給 規 定 再 支 領 2 個 兼 職 費 ; 擇 領 兼 職 費 者, 得 依 本 支 給 規 定 再 支 領 1 個 兼 職 費 3.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准 代 理 其 他 機 關 ( 構 ) 學 校 主 管 職 務 連 續 10 個 工 作 日 以 上 者, 得 就 所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與 兼 職 費 擇 1 支 領 擇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如 另 有 兼 職, 得 依 本 支 給 規 定 再 支 領 2 個 兼 職 費 ; 擇 領 兼 職 費 者, 如 另 有 兼 職, 得 依 本 支 給 規 定 再 支 領 1 個 兼 職 費 4.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准 代 理 其 他 機 關 ( 構 ) 學 校 非 主 管 職 務 連 續 10 個 工 作 日 以 上 者, 得 支 領 兼 職 費 ; 如 另 有 兼 職, 以 再 支 領 1 個 兼 職 費 為 限 ( 五 ) 軍 公 教 人 員 依 法 令 奉 派 或 經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許 可 兼 任 民 營 公 司 財 ( 社 ) 團 法 人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所 組 織 之 團 體 等 職 務, 其 兼 職 費 均 應 依 本 支 給 規 定 辦 理 二 解 釋 令 函 ( 一 ) 聘 請 法 律 顧 問 之 兼 職 費 最 高 標 準 為 每 月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行 政 院 90.08.31 台 90 人 政 給 字 第 211055 號 函 ) 24

訂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 構 ) 聘 請 法 律 顧 問 之 兼 職 交 通 費 最 高 標 準 每 月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並 自 民 國 90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至 前 經 本 院 核 定 有 案, 其 交 通 費 超 過 前 開 標 準 者, 同 意 繼 續 支 領 至 聘 期 屆 滿 為 止 ( 二 ) 未 兼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之 兼 職 費 免 受 支 給 個 數 及 上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 行 政 院 93.04.01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30009875 號 函 ) 有 關 未 兼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之 兼 職 費, 免 受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支 給 個 數 及 上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 其 支 給 數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教 授 最 高 年 功 薪 及 學 術 研 究 費 二 項 合 計 數 ; 又 其 校 外 兼 職 之 範 圍 時 數 回 饋 評 鑑 機 制 及 核 准 程 序 等 配 套 措 施, 由 教 育 部 另 案 規 範 25

通 訊 費 一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補 助 員 工 住 宅 家 用 及 行 動 電 話 通 話 費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 行 政 院 95.7.31 院 授 主 忠 二 字 第 0950004600 號 函 訂 定 ) ( 一 ) 依 宿 舍 管 理 手 冊 及 中 央 機 關 首 長 宿 舍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首 長 宿 舍 電 話 通 話 費 由 機 關 支 應, 職 務 及 單 身 宿 舍 之 電 話 通 話 費 由 借 用 人 自 行 負 擔 ( 二 ) 各 機 關 人 員 之 住 宅 家 用 電 話 通 話 費, 均 不 得 由 機 關 補 助 ( 三 ) 各 機 關 負 擔 行 動 電 話 通 話 費 之 對 象, 以 機 關 首 長 副 首 長 幕 僚 長 及 一 級 主 管 為 限, 若 有 業 務 特 殊 需 要 者, 應 報 由 主 管 機 關 從 嚴 核 定 ( 四 ) 各 機 關 負 擔 行 動 電 話 通 話 費 之 限 額, 除 機 關 首 長 副 首 長 及 幕 僚 長 不 設 上 限 外, 一 級 二 級 機 關 人 員 每 月 以 1,000 元 為 上 限, 其 餘 各 級 機 關 人 員 每 月 以 500 元 為 上 限 以 上 所 有 人 員 均 應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惟 如 因 業 務 特 殊 致 前 列 限 額 確 有 不 敷 者,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衡 酌 業 務 或 特 殊 期 間 等 需 要 訂 定 不 同 限 額 二 解 釋 令 函 ( 一 ) 機 關 正 副 首 長 住 宅 家 用 電 話 可 否 比 照 首 長 宿 舍 電 話 通 話 費 由 機 關 支 應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5.11.10 處 忠 字 第 0950006703 號 函 ) 查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補 助 員 工 住 宅 家 用 及 行 動 電 話 通 話 費 處 理 原 則 訂 定 時, 即 考 量 目 前 各 機 關 正 副 首 長 皆 有 配 置 行 動 電 話, 且 通 話 費 不 設 上 限, 以 應 業 務 聯 繫 之 需, 爰 規 定 不 再 補 助 自 有 住 宅 家 用 電 話 通 話 費 ( 二 )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是 否 適 用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補 助 員 工 住 宅 家 用 及 行 動 電 話 通 話 費 處 理 原 則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5.11.16 處 孝 字 第 0950006851A 號 函 )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應 適 用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補 助 員 工 住 宅 家 用 及 行 動 電 話 通 話 費 處 理 原 則 Q&A Q1.: 依 發 展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及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原 則 規 定, 本 計 畫 經 費 不 得 支 用 於 學 校 管 理 費 ( 含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燃 料 費 及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設 備 之 維 護 費 用 ) 及 內 部 場 地 費, 請 問 可 否 報 支 網 路 傳 輸 費? Ans: 網 路 傳 輸 費 因 需 透 過 電 話 線 傳 輸, 仍 屬 電 話 費 範 疇, 教 育 部 不 建 議 於 五 年 五 百 億 經 費 報 支 ; 審 計 部 查 核 案 例 認 為 列 支 電 話 及 網 路 連 線 費, 核 與 經 費 使 用 原 則 規 定 未 合, 予 以 剔 除 ( 審 計 部 查 核 案 例 ) 26

國 外 專 業 顧 問 費 一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 行 政 院 93.07.12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30063130 號 函 ) 項 報 酬 ( 含 生 活 費 ) 目 按 日 計 酬 按 月 計 酬 國 內 級 來 台 工 作 三 來 台 工 作 三 來 台 工 作 一 年 以 機 票 票 款 保 險 費 交 通 費 別 個 月 以 內 者 個 月 以 上, 上 者 不 滿 一 年 者 諾 貝 爾 每 人 每 日 每 人 每 月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給 付 頭 核 實 報 支 核 實 獎 級 新 台 幣 新 台 幣 新 台 幣 等 艙 機 票, 報 支 13,080 元 279,260 元 252,665 元 核 實 報 支 特 聘 講 每 人 每 日 每 人 每 月 每 人 每 月 座 新 台 幣 新 台 幣 新 台 幣 9,810 元 212,770 元 199,470 元 教 授 級 每 人 每 日 新 台 幣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8,175 元 172,875 元 159,580 元 副 教 授 每 人 每 日 每 人 每 月 每 人 每 月 級 新 台 幣 新 台 幣 新 台 幣 6,540 元 132,980 元 119,685 元 註 記 : ( 一 ) 表 列 各 級 人 員 須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 1. 諾 貝 爾 級 : 曾 獲 諾 貝 爾 獎 國 家 院 士 或 具 相 當 資 格 之 專 家 學 者 2. 特 聘 講 座 : (1) 曾 任 國 外 著 名 大 學 教 授, 最 近 五 年 內 有 著 作 發 表 為 國 際 所 推 崇 者 (2) 在 學 術 上 有 崇 高 地 位 為 國 際 知 名, 而 為 國 內 所 無 之 專 家 學 者 (3) 在 應 用 科 學 或 技 術 上 有 特 殊 成 就, 並 曾 在 國 外 擔 任 同 等 質 量 工 作 有 年 者 3. 教 授 級 : 教 授 或 具 相 當 資 格 之 專 家 學 者 4. 副 教 授 級 : 副 教 授 或 具 有 相 當 資 格 之 專 家 學 者 ( 二 ) 補 助 機 票 之 人 數 規 定 1. 聘 期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僅 負 擔 本 人 頭 等 艙 來 回 機 票 款 惟 各 機 關 如 有 特 殊 業 務 需 要, 得 另 專 案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衡 酌 實 際 需 要, 核 定 在 本 人 最 多 二 趟 之 商 務 艙 來 回 機 票 款 範 圍 內 報 支 2. 聘 期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一 年 者, 負 擔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來 回 各 一 趟 機 票 款 3. 聘 期 一 年 以 上 者, 負 擔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來 回 各 一 趟 機 票 款, 並 得 補 助 十 八 歲 以 下 子 女 最 多 兩 人 之 機 票 款 4. 連 續 服 務 滿 五 年 以 上 者, 每 滿 五 年 核 給 本 人 一 次 返 國 探 親 來 回 機 票 補 助, 最 高 以 三 萬 元 為 限 27

( 三 ) 各 機 關 聘 請 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聘 約 滿 二 年 以 上 人 員, 補 助 搬 遷 費 有 眷 者 二 千 美 元, 單 身 者 一 千 美 元 行 李 超 重 費 用 含 在 搬 遷 費 內 ( 四 )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得 視 其 學 術 地 位 專 長 及 各 機 關 經 費 情 況, 在 表 定 最 高 標 準 範 圍 內 自 行 核 定 支 給 但 情 形 特 殊 者, 得 專 案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支 給 ( 五 ) 各 機 關 對 特 殊 及 專 業 性 案 件 得 以 按 件 計 酬 方 式 支 付 費 用, 並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明 列 其 工 作 範 圍 工 作 目 的 及 內 容 應 提 送 之 成 果 等 條 件, 訂 定 勞 務 契 約 辦 理 二 補 助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在 臺 期 間 生 活 費, 以 自 其 抵 臺 之 日 至 離 臺 之 日 計 算 Q&A Q1.: 請 問 國 科 會 補 助 邀 請 大 陸 地 區 重 要 科 技 人 士 來 臺 短 期 訪 問 的 補 助 項 目 有 哪 些? 金 額 是 多 少? Ans: 一 國 科 會 補 助 來 訪 人 士 在 台 期 間 日 支 酬 金 二 日 支 酬 金 分 3 級 : 第 1 級 ( 具 國 際 學 術 聲 望 者 )8,800 元 第 2 級 ( 相 當 於 正 教 授 級 者 )6,200 元 第 3 級 ( 相 當 於 副 教 授 級 者 )5,300 元 來 臺 超 過 7 天 者, 自 第 8 天 起, 日 支 酬 金 以 5 折 計 算 ( 國 科 會 網 站 ) 28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支 給 標 準 數 額 表 ( 行 政 院 91.11.8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10045929 號 函 ) 級 別 金 額 / 天 金 額 / 場 國 家 級 裁 判 1,500 元 / 天 省 ( 市 ) 級 裁 判 1,200 元 / 天 縣 ( 市 ) 級 裁 判 1,000 元 / 天 400 元 / 場 全 國 性 競 賽 1,200 元 / 天 省 ( 市 ) 級 競 賽 1,000 元 / 天 縣 ( 市 ) 級 競 賽 8,00 元 / 天 備 註 : 一 軍 公 教 員 工 擔 任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主 辦 之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者, 得 支 給 裁 判 費 裁 判 費 之 支 給 標 準, 由 各 主 辦 機 關 ( 構 ) 學 校 視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項 目 之 範 圍 難 易 複 雜 程 度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訂 定 之, 最 高 以 不 超 過 上 表 所 列 數 額 為 上 限 二 主 辦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員 工 擔 任 裁 判 者, 其 裁 判 費 應 減 半 支 給 三 主 辦 機 關 ( 構 ) 學 校 得 視 裁 判 之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但 已 使 用 主 辦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車 輛 接 送 或 致 贈 車 票 機 票 者 不 得 再 支 給 四 已 支 領 裁 判 費 者, 不 得 再 報 支 加 班 費 或 其 他 酬 勞 Q&A Q1.: 辦 理 全 國 性 的 比 賽, 支 領 監 場 費 後 是 否 還 可 以 支 領 差 旅 費? Ans: 依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支 給 標 準 數 額 表 備 註 說 明, 主 辦 機 關 學 校 得 視 裁 判 之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已 支 領 裁 判 費 者, 不 得 再 報 支 加 班 費 或 其 他 酬 勞, 因 此 在 不 重 複 支 領 原 則 下, 機 關 自 得 依 其 實 際 出 差 情 形 核 給 差 旅 費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4.4.21 處 忠 字 第 0940002759 號 函 ) Q2.: 學 校 自 辦 之 體 育 活 動 競 賽, 聘 請 校 內 外 人 員 擔 任 裁 判 或 委 員, 可 否 支 領 裁 判 費? Ans: 依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支 給 標 準 數 額 表, 係 規 定 全 國 性 競 賽, 省 ( 市 ) 級 競 賽 及 縣 ( 市 ) 級 競 賽 3 種, 並 未 包 括 各 校 利 用 課 餘 辦 理 之 校 際 班 際 等 體 育 競 賽, 爰 學 校 自 辦 體 育 競 賽 擔 任 裁 判 者, 不 宜 比 照 支 領 裁 判 費 ; 另 建 請 得 比 照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規 定 及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支 領 裁 判 費 一 節, 以 所 提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等 支 給 規 定 意 旨 與 裁 判 費 殊 異, 且 就 各 校 自 辦 體 育 競 活 動 情 形 觀 之, 其 競 賽 項 目 範 圍 難 易 複 雜 程 度 及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等, 與 前 開 3 種 競 賽 等 級 尚 難 等 量 齊 觀, 為 期 公 平 合 理 並 免 支 給 浮 濫 之 議, 請 仍 依 前 開 規 定 辦 理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8.10.14 局 給 字 第 0980026592 號 函 ) 29

叁 委 辦 費 一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行 政 及 政 策 類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原 則 及 基 準 ( 行 政 院 98.10.05 院 授 研 展 字 第 0982161824 號 函 修 正 ) 項 目 建 議 項 目 及 經 費 標 準 說 明 一 研 究 人 員 費 1. 研 究 主 持 人 : 最 高 20,000 元 / 月 2. 協 同 主 持 人 : 最 高 18,000 元 / 月 3. 研 究 員 : 最 高 15,000 元 / 月 4. 研 究 助 理 ( 兼 任 ): 最 高 10,000 元 / 月 5. 研 究 助 理 ( 專 任 ): 比 照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6.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勞 健 保 費 7. 其 他 專 任 或 兼 任 研 究 人 員 編 列 及 標 準 : 依 計 畫 內 容 由 各 機 關 自 訂 上 限, 及 支 給 標 準 8. 前 列 各 項 研 究 人 員 經 費 標 準, 如 應 政 策 或 業 務 參 考 需 要, 研 究 計 畫 須 縮 短 研 究 時 程 者, 得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酌 予 提 高 1. 參 照 各 機 關 編 列 標 準 2. 採 規 定 上 限 方 式 編 列, 以 利 各 機 關 依 計 畫 規 模 調 整 標 準 二 座 談 會 出 席 費 最 高 2,000 元 / 人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三 問 卷 調 查 費 1. 設 定 上 限, 例 如 調 查 費 在 300 元 / 份 以 內 2. 調 查 費 郵 資 問 卷 印 刷 費 及 資 料 分 析 費 或 統 計 費 等 依 問 卷 份 數 編 列 四 報 告 印 刷 費 501 頁 以 上 17 萬 元 內 401 至 500 頁 14 萬 元 內 301 至 400 頁 12 萬 元 內 201 至 300 頁 10 萬 元 內 200 頁 以 下 8 萬 元 內 依 計 畫 研 究 設 計 需 要 編 列, 包 括 調 查 費 郵 資 問 卷 印 刷 費 依 著 作 頁 數 計 算 五 資 料 蒐 集 費 100,000 元 以 內 本 項 費 用 以 購 置 參 考 書 期 刊 或 影 印 必 要 資 料, 以 及 資 料 索 費 為 限 六 差 旅 費 七 稿 費 鐘 點 費 及 審 查 費 八 設 備 使 用 及 維 護 費 與 租 金 等 九 其 他 經 費 1. 依 行 政 院 頒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編 列 2. 國 外 資 料 常 可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蒐 集, 出 國 計 畫 應 審 慎 評 估 依 研 究 計 畫 設 計 需 求 編 列 依 研 究 計 畫 設 計 需 求 編 列 依 研 究 計 畫 設 計 需 求 及 相 關 主 會 計 規 定 編 列 計 畫 書 須 預 先 研 設 部 分 出 差 目 的 地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項 目 內 容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計 畫 書 列 明 支 用 項 目 十 雜 支 費 最 高 依 以 上 各 項 金 額 總 和 5% 計 列 計 畫 書 列 明 支 用 項 目 十 一 行 政 管 理 費 1. 最 高 依 上 項 金 額 總 和 10% 計 列 2. 簽 約 學 校 或 學 術 團 體 之 規 定 超 過 此 標 準 者, 得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由 委 託 機 構 核 定 後 編 列 為 支 應 共 同 性 質 事 務 費 如 水 電 費 等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之 支 出 註 : 本 表 除 研 究 人 員 費 外, 各 項 目 經 費 如 有 賸 餘,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第 二 十 五 點 規 定, 得 流 用 至 其 他 不 足 之 項 目 30

二 解 釋 令 函 ( 一 )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之 學 校 接 受 公 務 機 關 之 委 辦 計 畫, 其 結 餘 款 及 計 畫 經 費 所 孳 生 利 息, 免 予 繳 回 國 庫 ( 行 政 院 88.4.13 台 88 忠 授 5 字 第 028858 號 函 ) ( 二 ) 為 有 效 控 管 各 機 關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各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所 編 列 之 委 辦 費, 不 得 再 由 受 託 機 關 團 體 等, 邀 請 原 委 辦 機 關 人 員 出 國, 並 負 擔 出 國 旅 費 ( 行 政 院 90.5.4 台 90 忠 授 處 字 第 04139 號 函 ) ( 三 ) 機 關 辦 理 專 業 服 務 採 購 時, 有 關 契 約 價 金 之 給 付, 請 依 行 政 院 93.3.3 研 商 以 總 包 價 法 方 式 辦 理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招 標 採 購 有 關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辦 理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3.4.12 工 程 企 字 第 09300132120 號 函 ) 1. 經 查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授 權 訂 定 之 機 關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第 10 條 第 一 項, 對 於 機 關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費 用 之 計 算 方 式, 已 有 明 確 之 規 定 以 總 包 價 法 計 算 者, 應 以 其 工 作 範 圍 及 內 容 明 確, 服 務 費 用 之 總 價 可 以 正 確 估 計 時, 方 可 採 用, 如 得 標 廠 商 完 成 履 約 事 項 後, 機 關 應 即 照 事 先 約 定 之 契 約 價 金 全 數 給 付 廠 商, 故 機 關 不 應 於 契 約 中 要 求 繳 回 經 費 節 餘 款, 以 符 公 平 原 則 ; 至 於 經 費 報 支 程 序, 得 以 總 額 單 證 報 支 驗 收 結 案, 毋 需 檢 附 所 有 單 證 報 支 各 項 費 用, 亦 無 節 餘 款 繳 回 問 題 另 得 標 廠 商 未 依 約 履 約 行 而 有 減 價 收 受 之 必 要,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2 條 定 有 明 文, 與 是 否 採 總 包 價 法 無 涉 2. 機 關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3 款 所 定 之 計 價 方 式, 除 採 總 包 價 法 計 算 者 外, 實 務 上 有 兼 採 之 情 形, 兼 採 2 種 以 上 之 計 價 方 式 者,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及 契 約 中 註 明 係 採 用 總 包 價 法 及 其 他 計 價 方 式, 並 載 明 其 採 用 不 同 計 價 方 式 之 項 目, 俾 資 明 確 3. 機 關 辦 理 專 業 服 務 採 購, 其 採 總 包 價 法 計 費 者, 除 部 分 項 目 因 工 作 範 圍 及 內 容, 有 另 視 實 際 履 約 情 形 計 算 服 務 費 用, 且 已 於 招 標 文 件 ( 包 括 契 約 稿 ) 或 契 約 中 預 為 載 明 者 外, 不 應 要 求 廠 商 繳 回 節 餘 款 及 檢 附 所 有 單 證 31

肆 研 究 設 備 費 一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設 備 應 按 計 畫 核 定 清 單 核 定 之 項 目 購 置, 未 購 置 之 設 備 費 應 繳 回 國 科 會, 非 核 定 或 未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變 更 之 設 備 費, 不 得 核 銷 二 計 畫 核 列 研 究 設 備 費 係 配 合 執 行 計 畫 之 所 需, 故 研 究 設 備 應 儘 量 於 計 畫 開 始 執 行 時 即 辦 理 採 購, 避 免 於 計 畫 將 結 束 時 始 購 置, 致 該 研 究 設 備 對 計 畫 之 助 益 遭 到 質 疑 三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因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必 須 變 更 設 備 項 目 者, 如 擬 變 更 之 設 備 項 目 單 價 未 達 新 台 幣 30 萬 元 者, 得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變 更 及 採 購 之 ; 如 擬 變 更 之 設 備 項 目 單 價 在 新 台 幣 30 萬 元 以 上 者,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前 填 具 變 更 申 請 表 並 敘 明 理 由, 由 執 行 機 構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送 本 會 申 請, 經 本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變 更 及 採 購 之 四 申 購 單 價 新 台 幣 500 萬 元 以 上 作 業 用 儀 器, 應 依 經 常 性 作 業 用 儀 器 送 審 表 填 表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專 案 陳 送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國 科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購 置 審 議 通 過 之 儀 器 其 決 標 金 額, 原 則 上 不 得 超 過 主 計 處 核 定 之 預 算 及 國 科 會 之 建 議 價 格 Q&A Q1.: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核 定 清 單 中 列 有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實 際 採 購 時, 未 達 金 額 1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2 年 以 上 者, 該 物 品 應 歸 屬 到 研 究 設 備 費 或 業 務 費 ( 物 品 )? 若 於 業 務 費 列 支, 是 否 會 以 為 研 究 設 備 未 採 購, 整 筆 金 額 要 繳 回 國 科 會? Ans: 於 經 費 流 用 授 權 範 圍 內, 執 行 機 構 可 自 行 由 研 究 設 備 費 流 出 至 業 務 費 支 用 ( 物 品 ), 於 辦 理 經 費 結 報 時, 在 收 支 報 告 表 或 公 文 中 加 註 說 明 即 可 如 超 過 授 權 範 圍 者, 請 依 核 定 清 單 的 核 定 項 目 報 支, 研 究 設 備 費 核 定 之 項 目 如 均 已 採 購, 則 不 會 要 求 繳 回 經 費 ( 國 科 會 網 站 ) Q2.: 研 究 設 備 費 在 1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期 限 在 2 年 以 上 者, 需 列 入 設 備 ; 資 訊 設 備 圖 書 也 受 此 限 制 嗎? Ans: 屬 圖 書 館 典 藏 用 之 圖 書, 無 論 金 額 大 小 均 需 於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下 列 支 ; 資 訊 設 備 則 限 1 萬 元 以 上 且 限 用 年 限 2 年 以 上 者 ( 國 科 會 網 站 ) Q3.: 電 腦 防 火 牆 採 租 賃 方 式 分 期 付 款, 期 滿 防 火 牆 歸 承 租 人 所 有, 其 經 費 應 由 資 本 門 或 經 常 門 支 應? Ans: 有 關 分 期 付 款 購 置 及 取 得 產 權 之 資 本 租 賃 方 式 之 電 腦 設 備 或 其 他 設 備 等 支 出, 屬 資 本 門 支 出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5.10.11 處 實 一 字 第 0950005924 號 函 ) 32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文 康 活 動 得 購 買 商 品 禮 券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6.2.1 處 會 三 字 第 0960000691 號 函 之 說 明 三 ) 各 機 關 學 校 為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或 推 展 業 務 必 須 發 放 等 值 禮 品 者, 得 購 買 商 品 禮 券 ( 機 關 購 買 時 可 取 得 發 票 者 ) 現 金 禮 券 ( 機 關 購 買 時 無 法 取 得 發 票 者 ) 並 非 最 終 消 費, 除 辦 理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得 購 買 郵 政 禮 券 者 外, 一 律 不 得 購 買 使 用 二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國 內 或 國 際 性 學 會 入 會 費 或 年 費, 每 一 計 畫 每 年 最 多 以 補 助 計 畫 主 持 人 1 人 次, 專 兼 任 助 理 4 人 次 為 限 至 永 久 會 費 則 不 能 報 支 三 教 育 部 補 助 案 不 補 助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 委 辦 案 件 編 列 之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購 置 一 般 事 務 設 備 各 計 畫 人 事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 經 常 門 經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四 教 育 部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經 費 結 報 五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不 得 支 付 下 列 各 項 開 支 : ( 一 ) 參 與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之 本 部 人 員 酬 勞 ( 二 ) 已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之 研 究 計 畫 人 員 不 得 於 計 畫 內 支 領 其 他 酬 勞 ( 三 ) 與 計 畫 項 目 不 符 之 費 用 或 墊 撥 款 項 ( 四 ) 未 經 本 部 書 面 同 意, 逕 行 歸 墊 本 部 委 託 計 畫 核 定 前 之 開 支 ( 五 ) 購 置 受 委 託 人 或 監 督 機 關 行 政 事 務 設 備 ( 如 : 影 印 機 傳 真 機 電 腦 設 備 ) ( 六 ) 招 待 應 酬 費 用 罰 款 貸 款 利 息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 七 ) 國 外 旅 費 六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除 人 事 費 與 行 政 管 理 費 外, 業 務 費 及 雜 支 得 以 20% 範 圍 內 自 行 流 用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於 結 案 時 隨 同 原 始 憑 證 或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送 部 查 核 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補 助 經 費 除 人 事 費 外, 必 要 時 得 於 用 途 別 科 目 間 流 用, 其 流 入 流 出 金 額 未 超 過 各 該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15% 時, 得 由 受 補 助 之 單 位 首 長 核 定 辦 理 ( 資 本 門 與 經 常 門 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 超 過 前 述 比 例 須 修 改 預 算 時, 應 填 具 預 算 調 整 明 細 表 申 請 修 改, 但 以 1 次 為 限 且 於 計 畫 結 束 前 1 個 月 不 得 為 之 八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之 計 畫 經 費, 資 本 門 不 得 流 為 經 常 門 ; 人 事 費 除 因 政 府 規 定 基 準 調 整 增 加 而 有 不 敷 者, 得 自 其 他 科 目 流 入 外, 不 得 自 其 他 科 目 流 入, 如 有 賸 餘 亦 不 得 流 出 ; 雜 支 科 目 實 支 數 不 得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或 其 補 助 預 算 之 10% 如 有 必 要 須 修 改 計 畫 預 算 時, 應 填 具 預 算 變 更 明 細 表 並 敘 明 理 由, 於 計 畫 結 束 2 個 月 前 申 請 變 更 預 算 33

Q&A Q1.: 商 管 學 院 的 老 師, 常 有 申 報 問 卷 調 查 費 的 機 會 ; 由 於 標 準 金 額 不 一 ; 是 否 可 以 遵 行 學 校 內 的 標 準, 簽 呈 核 可? Ans: 問 卷 調 查 因 問 卷 內 容 繁 簡 不 一, 致 產 生 問 卷 耗 時 不 同 之 情 事, 故 有 關 問 卷 調 查 費 之 支 給 標 準,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依 照 執 行 機 關 之 內 部 審 核 規 定 辦 理, 如 支 給 標 準 因 計 畫 所 需 無 法 參 酌 執 行 機 構 之 規 定 時,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敘 明 理 由 循 執 行 機 構 行 政 程 序 簽 奉 核 准 後 辦 理 ( 國 科 會 網 站 ) Q2.: 國 科 會 一 般 型 研 究 計 畫, 原 核 定 清 單 中 列 有 餐 點 ; 目 前 主 持 人 逾 時 誤 餐 即 報 支 便 當 ; 若 屬 無 核 列 的 經 費, 是 否 可 以 內 部 簽 准, 報 支 便 當 費? 邀 請 他 人 與 會 或 無 支 薪 人 員,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餐 費? 曾 有 計 畫 主 持 人 在 執 行 計 畫 時, 要 深 度 訪 談 用 餐, 可 以 嗎? 計 畫 中 可 能 沒 有 明 列 此 申 請, 適 不 適 合 報 支? Ans: 核 定 清 單 中 所 列 餐 點, 指 邀 請 校 外 人 士 參 加 會 議,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便 當 點 心 等 ; 不 補 助 主 持 人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之 逾 時 誤 餐 費 ( 國 科 會 網 站 ) Q3.: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核 定 清 單 內 有 貴 儀 中 心 使 用 費 使 用 額 度 兩 項, 請 問 其 中 的 差 異? 是 否 借 用 他 校 貴 儀 時 才 需 要 支 付? Ans: 使 用 額 度 (paper money) 只 是 扣 額 度, 使 用 費 則 需 繳 交 現 金 ; 由 94 年 8 月 1 日 起, 使 用 國 科 會 補 助 貴 儀 中 心 儀 器 時, 需 支 付 90% 的 使 用 額 度 和 10% 使 用 費 (cash); 只 要 使 用 國 科 會 補 助 的 貴 重 儀 器 就 要 支 付, 不 論 本 校 或 他 校 的 貴 儀 ( 國 科 會 網 站 ) Q4.: 若 要 增 加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貴 儀 中 心 使 用 額 度, 是 否 可 以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額 度 (paper money) 是 否 有 上 限? Ans: 貴 儀 使 用 額 度 若 不 敷 使 用 時 得 去 函 國 科 會 辦 理 追 加, 但 是 儀 器 使 用 費 (cash) 則 無 法 辦 理 追 加 貴 儀 使 用 額 度 的 核 定, 是 由 各 學 術 處 依 主 持 人 計 畫 書 中 的 申 請, 再 作 專 業 審 查 決 定 ( 國 科 會 網 站 ) Q5.: 執 行 計 畫 已 辦 理 過 流 用, 若 之 後 仍 要 流 用, 其 計 算 標 準 為 何? Ans:1. 若 原 核 定 100 元, 無 論 已 流 用 次 數, 仍 應 依 原 核 定 100 元 作 為 計 算 基 準 2. 新 制 多 年 期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 流 入 或 流 出 ) 百 分 比 之 計 算, 係 按 每 一 補 助 項 目 ( 業 務 費 研 究 設 備 費 ) 之 全 程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總 金 額 為 計 算 基 礎 ( 國 科 會 96.03.19 臺 會 綜 二 字 第 0960013932 號 函 ) Q6.: 常 有 老 師 至 國 外 網 站 購 書, 要 如 何 報 銷?( 多 為 order,invoice 要 另 外 加 價 ) 刷 卡 結 帳 者, 是 否 可 以 用 銀 行 列 帳 金 額 報 銷? 要 附 什 麼 資 料? Ans: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支 付 款 項, 應 取 得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單 據, 其 因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取 得 者, 經 手 人 應 開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書 明 不 能 取 得 原 因, 據 34

以 請 款 信 用 卡 刷 卡 付 款 者, 請 依 內 部 審 核 程 序 核 准 後, 檢 附 相 關 訂 購 支 付 證 明,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 國 科 會 網 站 ) Q7.: 執 行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內 部 審 核 規 定, 是 否 要 另 外 訂 定, 還 是 可 以 遵 循 政 府 採 購 法 或 目 前 機 構 內 使 用 的 會 計 審 核 法 則? Ans: 執 行 機 構 執 行 自 有 年 度 預 算 並 訂 定 內 部 審 核 相 關 規 定 並 據 以 實 施, 其 執 行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則 依 照 該 相 關 規 定 實 施 即 可, 勿 須 再 另 行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 國 科 會 網 站 ) Q8.: 依 國 科 會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須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署, 始 得 列 支 請 問 一 定 要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署 嗎? 如 該 計 畫 分 屬 多 組 執 行, 而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所 內 的 某 一 組 組 長 代 表, 依 現 有 所 內 簽 核 規 定... 未 必 會 經 該 計 畫 主 持 人 手 中, 該 如 何 處 理, 執 行 上 是 否 會 有 問 題? Ans: 研 究 計 畫 之 動 支 依 各 執 行 機 構 的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但 須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 不 含 共 同 主 持 人 協 同 研 究 人 員 ) 簽 署 後 方 可 支 用 ( 國 科 會 網 站 ) Q9.: 統 一 發 票 加 蓋 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是 否 需 要 加 註 負 責 人 姓 名 始 為 合 格 發 票? 若 未 加 註 負 責 人 姓 名, 是 否 需 加 蓋 負 責 人 私 章? Ans: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應 刊 明 營 業 人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及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字 樣, 因 此 負 責 人 姓 名 並 非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之 必 要 具 備 項 目 (94 年 2 月 版 #590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Q10: 請 問 本 機 關 為 非 營 業 機 構, 於 購 物 所 取 得 收 銀 機 統 一 發 票, 是 否 須 請 廠 商 輸 入 本 機 關 統 一 編 號? Ans: 收 銀 機 或 計 算 機 器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時, 應 輸 入 機 關 統 一 編 號 ( 無 統 一 編 號 得 以 扣 繳 憑 單 編 號 替 代 ), 若 未 輸 入 統 一 編 號, 應 請 營 業 人 加 註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或 統 一 編 號 後,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如 屬 輸 入 錯 誤, 應 退 請 廠 商 另 行 開 立 (95 年 5 月 版 #605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Q11: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總 數 書 寫 錯 誤 時, 是 否 可 由 廠 商 直 接 更 正 並 簽 名 證 明 之? Ans: 依 據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十 七 點 第 二 項 規 定, 支 出 憑 證 之 總 數 書 寫 錯 誤, 應 由 原 出 具 者 劃 線 註 銷 更 正, 並 於 更 正 處 簽 名 證 明 但 統 一 發 票 書 寫 錯 誤 者, 應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 第 24 條 ) 規 定 另 行 開 立 Q12: 本 機 關 小 型 水 電 廁 所 水 箱 之 修 繕 等, 若 委 請 未 申 請 營 業 登 記 之 個 人 進 行 修 繕 事 宜, 致 無 法 取 得 有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之 收 據 時, 得 否 以 加 貼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票 之 收 據 辦 理 報 支? Ans: 未 申 請 營 業 登 記 之 個 人 因 無 法 開 立 具 有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之 收 據, 故 個 人 領 據 之 銀 錢 收 據 以 加 貼 千 分 之 四 之 印 花 稅 票 辦 理 報 支 與 規 定 尚 無 不 符 (95 年 5 月 版 #605 主 計 月 刊 主 計 長 信 箱 ) 35

附 錄 一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 行 政 院 98.12.29 院 授 主 會 字 第 0980007690 號 函 修 正 ) 一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支 出 憑 證 之 處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支 出 憑 證, 係 為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所 取 得 之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三 各 機 關 員 工 向 機 關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四 各 機 關 支 付 款 項, 應 取 得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各 機 關 以 匯 款 方 式 支 付 非 屬 採 購 案 之 支 出 款 項, 得 以 匯 款 金 融 機 構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 或 政 府 公 款 支 付 機 關 ( 構 ) 之 簽 收 或 證 明 文 件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各 機 關 以 轉 帳 自 動 扣 繳 方 式 繳 納 公 勞 健 保 及 公 用 事 業 費 款 ( 如 水 電 費 等 ), 在 兼 顧 資 料 保 密 及 符 合 本 要 點 規 定 要 件 之 情 況 下, 得 與 金 融 機 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或 政 府 公 款 支 付 機 關 ( 構 ) 約 定, 以 上 開 機 關 ( 構 ) 提 供 之 網 路 轉 帳 明 細, 由 經 手 人 簽 名 後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五 收 據 應 由 其 受 領 人 或 其 代 領 人 簽 名, 並 記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受 領 事 由 ( 二 ) 實 收 數 額 ( 三 ) 支 付 機 關 名 稱 ( 四 ) 受 領 人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地 址 暨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受 領 人 如 為 機 關 或 本 機 關 人 員, 得 免 記 其 地 址 及 其 統 一 編 號 ( 五 ) 受 領 日 期 前 項 各 款 如 記 載 不 明, 應 通 知 補 正, 不 能 補 正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詳 細 註 明, 並 簽 名 證 明 之 六 統 一 發 票 應 記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營 業 人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其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二 ) 採 購 名 稱 及 數 量 ( 三 ) 單 價 及 總 價 ( 四 )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日 期 ( 五 )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前 項 各 款 如 記 載 不 明, 應 通 知 補 正, 不 能 補 正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詳 細 註 明, 並 簽 名 證 明 之 第 二 款 必 要 時, 應 註 明 廠 牌 或 規 格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如 以 其 他 相 關 清 單 佐 證 者, 得 免 逐 項 填 記 第 五 款 之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如 確 係 具 有 機 密 性 者, 得 免 註 明 收 銀 機 或 計 算 機 器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應 輸 入 各 機 關 統 一 編 號, 若 未 輸 入 統 一 編 號, 應 請 營 業 人 加 註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或 統 一 編 號 後,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若 統 一 發 票 僅 列 日 期 貨 品 代 號 數 量 金 額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並 簽 名 ; 如 其 他 相 關 憑 證 已 記 載 採 購 事 項 及 貨 品 名 稱 者, 得 免 加 註 七 支 出 憑 證 如 有 遺 失 或 供 其 他 用 途 者, 應 檢 附 與 原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由 經 手 人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原 本 之 原 因, 並 簽 名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