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盘 水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六 盘 水 人 社 局 发 2015 198 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转 发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职 称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县 特 区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钟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组 织 人 事 部,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六 盘 水 师 范 学 院, 六 盘 水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现 将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职 称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通 2015 163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同 时,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为 做 好 2015 年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有 关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宜 一 并 通 知 如 下 : 一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程 序 及 时 间 ( 一 ) 社 会 化 评 审 今 年 全 市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社 会 化 评 审 申 报 1
工 作 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结 束, 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送 的, 不 予 受 理 具 体 安 排 为 : 市 直 单 位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时 间 为 :8 月 17 日 至 8 月 21 日 ; 各 县 ( 特 区 区 ) 高 级 中 级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时 间 为 8 月 24 日 至 8 月 31 日 ; 申 报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由 各 县 ( 特 区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另 行 安 排 地 方 煤 矿 企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工 程 系 列 社 会 化 评 审 的, 申 报 材 料 由 所 在 县 ( 特 区 区 ) 煤 炭 局 收 集 汇 总 后 报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核, 出 具 委 托 函 后, 统 一 报 送 市 能 源 局, 再 由 市 能 源 局 报 送 我 局, 报 送 截 止 时 间 为 8 月 31 日 委 托 到 省 直 相 关 单 位 评 审 的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审 核 时 间, 按 照 省 直 相 关 单 位 规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没 有 时 间 规 定 的, 报 送 审 核 时 间 截 止 到 8 月 31 日 申 报 卫 生 系 列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委 托 到 省 评 审 ( 二 ) 基 层 认 定 全 市 基 层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认 定 申 报 工 作 与 社 会 化 评 审 申 报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 三 ) 民 营 经 济 组 织 评 审 全 市 民 营 经 济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时 间 为 9 月 15 日 至 9 月 30 日 各 县 ( 特 区 区 ) 民 营 经 济 组 织 申 报 材 料 的 报 送 渠 道, 按 专 业 不 同 分 别 报 送, 其 中, 会 计 经 济 统 计 报 经 信 委 ( 局 ), 工 程 农 业 工 艺 美 术 报 工 商 联 具 体 程 序 为 : 申 报 高 级 中 级 的,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所 属 县 ( 特 区 区 ) 经 信 2
局 工 商 联, 经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核 并 出 具 委 托 函 后, 统 一 报 送 市 经 信 委 市 工 商 联 申 报 初 级 的,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所 属 县 ( 特 区 区 ) 经 信 局 工 商 联, 县 ( 特 区 区 ) 经 信 局 工 商 联 在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二 执 行 的 评 审 条 件 ( 一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的 要 求, 今 年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社 会 化 评 审 新 老 条 件 一 并 执 行 申 报 人 员 在 基 本 条 件 审 查 表 符 合 条 件 栏 须 注 明 执 行 的 文 件 字 号 符 合 条 款 破 格 条 款, 并 亲 笔 签 名 确 认, 未 注 明 的, 不 予 受 理, 特 别 是 对 于 可 选 择 按 照 新 老 评 审 条 件 ( 如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系 列 工 程 系 列 ) 进 行 评 审 的 申 报 人 员, 必 须 填 写 清 楚 所 选 择 的 评 审 文 件 文 号 ( 只 能 选 择 一 个 文 件 ) 乡 镇 ( 不 含 县 特 区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城 关 镇 和 街 道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直 接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同 时 执 行 关 于 加 强 基 层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 黔 人 社 厅 通 2013 334 号 )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国 家 相 关 执 业 资 格 的, 不 受 任 职 年 限 限 制, 可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提 供 的 实 际 业 绩 和 学 术 成 果 应 为 聘 任 在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后 或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后 所 获 得 的 博 士 可 直 接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硕 士 可 直 接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根 据 评 审 条 件 可 提 供 其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术 技 术 成 果 3
( 二 ) 申 报 认 定 基 层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执 行 关 于 加 强 基 层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 黔 人 社 厅 通 2013 334 号 ) 关 于 规 范 基 层 事 业 单 位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认 定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通 2015 153 号 )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任 职 条 件 业 绩 成 果 参 照 社 会 化 评 审 条 件, 可 适 当 降 低 标 准 ( 三 ) 申 报 民 营 经 济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执 行 贵 州 省 民 营 经 济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 试 行 ) 三 材 料 审 核 要 求 ( 一 ) 关 于 学 历 和 资 历 申 报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申 报 民 营 经 济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除 外 ) 须 具 备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和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即 : 资 历 ) 有 效 资 历 系 指 取 得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 或 相 近 专 业 ) 技 术 工 作 的 累 计 时 间 参 加 工 作 后 又 继 续 接 受 较 高 层 次 的 学 历 教 育 并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学 历 ( 即 : 后 续 学 历 ) 的, 可 以 后 续 学 历 为 学 历 条 件 原 学 历 条 件 下 从 事 本 专 业 ( 或 相 近 专 业 ) 技 术 工 作 的 时 间 折 半 计 算 ( 二 ) 关 于 继 续 教 育 1. 学 时 要 求 申 报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5 年 内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360 学 时, 申 报 晋 升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5 年 内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160 学 时 今 年 继 续 放 宽 乡 镇 ( 不 含 县 特 区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城 关 镇 和 街 道 ) 和 民 营 经 济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继 续 4
教 育 学 时 要 求, 申 报 晋 升 高 级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5 年 内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100 学 时, 申 报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40 学 时 达 不 到 以 上 规 定 学 时 的, 不 得 申 报 晋 升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2.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测 试 申 报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须 参 加 全 省 2014 年 开 展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公 需 科 目 ( 心 理 健 康 与 心 理 调 适 ) 学 习 测 试,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测 试 成 绩 两 年 内 有 效, 未 参 加 2014 年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测 试 的, 要 及 时 参 加 2015 年 的 学 习 测 试 ( 三 ) 关 于 职 称 计 算 机 和 外 语 按 照 我 省 现 行 考 试 规 定 执 行 对 于 符 合 计 算 机 考 试 放 宽 条 件 的 人 员, 参 加 当 年 全 国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而 未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的, 须 凭 当 年 参 考 成 绩 通 知 单, 方 可 申 报 评 审 任 职 资 格 ( 四 ) 关 于 转 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转 换 后 申 报 现 从 事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在 现 岗 位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可 申 报 同 级 转 评, 任 职 资 格 时 间 仍 按 获 得 原 资 格 时 间 起 算 对 未 转 评 同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又 申 请 晋 升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按 破 格 条 件 申 报 评 审 以 上 均 须 提 交 反 映 现 岗 位 的 工 作 业 绩, 同 时 把 原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任 职 资 格 证 聘 任 证 作 为 申 报 现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不 得 用 原 岗 位 的 业 绩 材 料 申 报 现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四 申 报 材 料 填 写 装 订 要 求 5
( 一 ) 填 表 要 求 1. 申 报 晋 升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应 提 交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基 本 条 件 审 查 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1 式 2 份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基 本 条 件 审 查 表 必 须 用 A4 纸 打 印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必 须 按 原 表 规 格 双 面 打 印 2. 申 报 人 应 以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姓 名 申 报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填 写, 各 类 表 格 之 间 相 同 的 内 容 必 须 一 致, 不 得 漏 填 涂 改 造 假 填 写 采 用 黑 色 墨 水 钢 笔 书 写 ( 或 在 不 改 动 表 格 格 式 的 情 况 下,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 填 写 的 文 字 必 须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不 得 使 用 繁 体 字 异 体 字 不 得 出 现 空 项 缺 页 或 改 变 表 格 的 格 式 内 容 等, 不 得 用 其 他 彩 色 纸 张 印 制 或 包 装 3. 是 破 格 晋 升 或 转 评 的, 必 须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右 上 角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基 本 条 件 审 查 表 相 应 栏 写 明 破 格 或 转 评 字 样, 未 注 明 的 一 律 按 正 常 晋 升 条 件 审 查 4. 各 类 表 格 ( 含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 中,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与 单 位 公 章 名 称 一 致, 不 得 简 写 或 写 原 单 位 名 称 5. 各 类 表 格 中 少 数 项 目 无 填 写 内 容 的, 要 根 据 情 况 注 明 无 或 否, 如 曾 用 名 栏 填 写 无 ; 是 选 择 项 的, 要 结 合 实 际 进 行 选 择 项 填 写, 如 外 语 计 算 机 考 试 情 况 等 内 容 6
6.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复 印 填 写 表 格 的,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二 ) 申 报 材 料 分 类 装 订 要 求 1. 申 报 晋 升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申 报 材 料 原 则 上 合 装 为 1 袋 ( 必 须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归 类 装 订 为 3 类 ), 或 视 材 料 多 少 分 装 为 3 袋 如 果 某 袋 材 料 过 多, 可 分 装 为 多 袋 ( 例 如, 第 2 袋 共 用 3 个 袋 子 装 的, 分 别 在 袋 子 封 面 上 注 明 工 作 经 历 与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并 标 注 2-1 2-2 2-3 等 字 样 ) 第 1 类 ( 袋 ): 政 策 性 审 查 材 料 含 材 料 一 : 评 审 表 审 查 表 ( 不 装 订 ); 材 料 二 : 政 策 性 审 查 材 料 ( 必 须 按 附 件 9 的 顺 序 装 订, 并 附 目 录 ) 必 须 装 订 的 材 料 页 码 固 定 不 变, 每 页 材 料 的 右 上 角 编 写 相 应 的 页 码,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第 2 类 ( 袋 ): 工 作 经 历 与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含 材 料 一 : 任 现 职 以 来 本 专 业 工 作 总 结 ; 材 料 二 : 个 人 获 奖 证 书 荣 誉 证 书 复 印 件 ; 材 料 三 : 主 持 或 参 加 完 成 的 项 目 ( 课 题 研 究 ) 等 材 料 ; 材 料 四 : 符 合 评 审 条 件 的 其 他 业 绩 材 料, 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中 开 展 示 范 课 专 题 讲 座 等 获 奖 证 书 教 案 等 材 料 复 印 件 ; 材 料 五 : 其 他 佐 证 材 料 ( 本 袋 材 料 必 须 装 订, 并 附 目 录 ) 第 3 类 ( 袋 ): 论 文 论 著 原 件 ( 不 装 订, 附 目 录, 并 用 书 签 标 出 申 报 人 姓 名 单 位 发 表 论 文 的 标 题 及 页 码 ) 2. 若 一 项 中 有 多 份 证 明 材 料 的, 在 目 录 中 和 证 明 材 料 右 上 角 注 明 详 细 的 页 号 如, 全 日 制 中 专 毕 业 后 提 升 大 专 本 科 学 历 的,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全 部 提 供,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页 号 为 6-1, 7
大 专 学 历 证 书 页 号 为 6-2, 中 专 学 历 证 书 顺 序 号 为 6-3, 以 此 类 推 3. 申 报 材 料 按 规 定 装 订 成 册 后, 一 律 用 牛 皮 纸 质 的 档 案 袋 封 装 材 料 袋 封 面 按 附 件 10 的 规 定 格 式 填 写 4. 材 料 袋 的 左 右 下 侧 必 须 用 白 色 小 纸 条 宋 体 加 黑 二 号 字 注 明 姓 名 单 位 申 报 专 业 和 级 别 第 几 袋 ( 共 几 袋 ) 字 样, 便 于 查 找 归 类 ( 已 定 制 专 用 职 称 申 报 档 案 袋 的 除 外 ) 5.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装 订 申 报 材 料 的,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五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要 求 ( 一 ) 申 报 人 要 根 据 个 人 申 报 类 型, 填 写 对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 各 地 各 单 位 报 送 材 料 时, 也 要 按 不 同 类 别 系 列 级 别 填 写 汇 总 相 应 的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并 提 交 电 子 版 和 纸 质 版 ( 二 )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认 真 细 致 地 校 对 和 审 核 申 报 人 所 提 交 的 各 类 表 格 材 料, 确 保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规 范 性, 对 不 真 实 或 有 争 议 未 经 核 实 的 材 料 应 予 剔 除, 对 不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的 材 料 不 予 送 评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各 种 复 印 件 负 有 检 查 验 证 的 责 任, 应 在 认 真 对 照 原 件 的 基 础 上 签 署 验 证 意 见 和 署 名,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后, 要 依 据 管 理 职 能 和 权 限 在 相 关 栏 内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 三 ) 申 报 人 所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完 备 并 进 行 公 示 后, 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送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分 类 打 包 等, 由 主 管 部 门 统 8
一 报 送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审 核 人 在 认 真 对 照 原 件 的 基 础 上 签 署 验 证 意 见 签 名,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经 审 核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按 照 相 应 的 程 序 组 织 评 审 或 委 托 评 审 六 其 他 事 宜 ( 一 ) 基 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同 时 申 报 社 会 化 评 审 和 基 层 认 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但 要 分 别 缴 纳 评 审 费 用 申 报 基 层 认 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不 参 加 答 辩 对 推 荐 人 选 申 报 认 定 基 层 副 高 职 称 的 单 位, 要 按 照 黔 人 社 厅 通 2015 153 号 要 求, 对 基 层 认 定 副 高 岗 位 数 空 岗 数 推 荐 人 数 进 行 详 细 公 示, 并 附 县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依 据 ( 附 件 13) 关 于 小 学 副 高 职 称 认 定, 待 国 家 正 式 颁 布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改 革 方 案 并 在 小 学 设 立 副 高 岗 位 后, 再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申 报 工 作 ( 二 ) 凡 被 确 定 答 辩 的 人 员 必 须 如 期 参 加 答 辩, 不 答 辩 者, 视 为 评 审 不 通 过 ( 三 ) 今 年 申 报 中 学 ( 含 职 中 )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员, 不 再 采 用 论 文 答 辩 方 式, 其 答 辩 题 目 由 评 委 会 根 据 个 人 业 绩 论 文 等 随 机 确 定, 有 关 答 辩 安 排 另 行 通 知 ( 四 ) 对 于 在 评 审 前 发 生 单 位 变 动 的 申 报 人 员, 按 照 新 单 位 对 应 的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五 ) 申 报 人 要 认 真 准 备 申 报 材 料, 并 按 照 时 间 要 求 一 次 性 提 供 初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要 求 补 充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只 能 补 充 公 9
示 要 求 补 充 的 材 料, 其 他 材 料 一 律 不 予 以 补 充 ( 六 ) 申 报 人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中,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等 基 本 信 息 与 个 人 档 案 中 认 定 的 不 一 致 的, 以 个 人 档 案 中 认 定 的 信 息 为 准, 同 时 提 供 组 织 人 社 部 门 认 定 的 证 明 材 料 ( 文 件 ) 复 印 件 ( 七 ) 各 县 ( 特 区 区 ) 各 单 位 在 填 写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等 各 类 表 格 时, 不 得 对 表 格 设 计 内 容 进 行 更 改 调 整 ; 凡 涉 及 时 间 日 期 的, 只 填 写 年 和 月, 统 一 格 式 为 xxxx.xx ( 例 如 :1980 年 5 月 必 须 填 写 为 1980.05 ) ( 八 ) 由 于 2014 年 贵 州 省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 试 行 ) 对 任 职 资 格 名 称 和 级 别 进 行 了 规 范, 申 报 人 在 填 写 有 关 表 格 时, 无 论 是 现 任 职 资 格, 还 是 申 报 的 任 职 资 格, 都 必 须 按 照 新 的 名 称 填 写, 但 要 在 资 格 名 称 后 注 明 中 小 幼 字 样, 例 如, 原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现 资 格 名 称 为 一 级 教 师 ( 小 ) ( 九 ) 继 续 推 行 三 公 开 ( 申 报 材 料 初 审 结 果 评 审 结 果 公 开 ) 两 承 诺 ( 申 报 人 推 荐 单 位 承 诺 ) 制 度, 切 实 维 护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申 报 人 要 对 自 己 个 人 信 息 和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诺 并 签 署 承 诺 书, 推 荐 单 位 要 对 申 报 人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诺 并 签 署 承 诺 书 对 无 单 位 推 荐 公 示 结 果 报 告 个 人 承 诺 书 或 单 位 承 诺 书 的, 申 报 材 料 不 予 送 评 ( 十 ) 今 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其 任 职 年 限 ( 聘 任 时 间 ) 终 算 时 间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申 报 人 所 提 供 的 聘 10
任 证 书 和 聘 用 合 同, 必 须 能 证 明 其 任 职 年 限 满 足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所 要 求 的 最 低 年 限 ( 例 如, 以 本 科 学 历 申 报 一 级 教 师, 要 求 担 任 二 级 教 师 职 务 4 年 以 上, 申 报 人 必 须 提 供 满 4 年 的 聘 任 证 书 和 聘 用 合 同, 不 能 只 提 供 最 新 的 聘 用 合 同 ) ( 十 一 ) 各 县 特 区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要 加 大 对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相 关 政 策 评 审 条 件 的 宣 传 力 度, 向 相 关 单 位 申 报 人 员 做 好 政 策 解 读 工 作, 指 导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申 报 送 评 工 作, 确 保 全 市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联 系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8693767 附 件 :1.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职 称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通 2015 163 号 ) 2.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3. 基 层 认 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4. 民 营 经 济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5. 六 盘 水 市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6. 六 盘 水 市 2015 年 基 层 认 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7. 六 盘 水 市 2015 年 民 营 经 济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11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8. 六 盘 水 市 2015 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基 本 条 件 审 查 表 9. 六 盘 水 市 2015 年 申 报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政 策 性 审 查 材 料 目 录 10. 六 盘 水 市 2015 年 职 称 评 审 申 报 材 料 封 面 式 样 11. 个 人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诚 信 承 诺 书 12. 单 位 报 送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诚 信 承 诺 书 13. 关 于 对 单 位 推 荐 基 层 评 审 认 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人 数 予 以 核 准 的 报 告 ( 作 为 县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依 据 ) 2015 年 7 月 1 日 六 盘 水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12 2015 年 7 月 2 日 印 发 共 印 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