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衢州市政工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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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科 ) 宣 传 部 ( 处 科 ) 宣 传 教 育 部 ( 处 科 ) 统 战 部 ( 处 科 ) 等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专 职 人 员 3.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人 ( 书 记 和 专 职 副 书 记 ),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从 事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的 专 职 人 员 4. 企 事 业 单 位 内 的 车 间 ( 部 门 科 室 ) 的 党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从 事 基 层 党 的 工 作 的 专 职 人 员 5. 工 会 主 席 专 职 副 主 席 工 会 宣 传 教 育 组 织 女 工 等 部 门 专 职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从 事 工 会 工 作 的 专 职 人 员 6. 共 青 团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从 事 共 青 团 工 作 的 专 职 人 员 7. 企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党 校 政 校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政 治 理 论 教 员 8. 经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批 准 ( 具 有 内 部 准 印 证 ) 的 企 业 内 部 政 治 类 报 刊 负 责 人 编 辑 和 记 者 9. 经 批 准 的 企 业 自 办 的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负 责 人 编 辑 和 记 者 以 上 人 员 在 申 报 时 需 提 供 任 职 文 件 原 件, 无 任 职 文 件 的 专 职 人 员, 必 须 由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在 岗 证 明 并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方 可 申 报 二 申 报 初 中 高 级 的 正 常 条 件 ( 一 ) 申 报 条 件 申 报 职 务 学 历 要 求 任 职 年 限 要 求 大 专 毕 业 从 事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满 三 年 助 理 政 工 师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取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从 事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满 一 年 实 习 期 满 政 工 师 大 专 或 本 科 毕 业 任 助 理 政 工 师 职 务 满 四 年 - 2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从 事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满 三 年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从 事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满 一 年 取 得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任 政 工 师 职 务 满 五 年 高 级 政 工 师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任 政 工 师 职 务 满 二 年 ( 二 ) 晋 升 政 工 师 还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在 担 任 助 理 政 工 师 期 间, 工 作 业 绩 上 必 须 取 得 下 列 4 项 中 的 1 项 : (1) 在 县 级 以 上 重 点 骨 干 企 业 科 局 级 或 相 当 于 科 局 级 的 事 业 单 位 中 担 任 主 要 领 导 3 年 以 上, 任 职 期 间 考 核 均 为 称 职 以 上 ;(2) 本 人 领 导 或 直 接 负 责 的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工 作 得 到 了 上 级 的 奖 励 或 表 彰 ;(3) 本 人 领 导 或 直 接 负 责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卓 有 成 效, 对 促 进 本 单 位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具 有 较 明 显 作 用 ;(4) 对 在 市 ( 地 ) 范 围 内 省 行 业 系 统 内 推 广 的 本 单 位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工 作 经 验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2. 在 研 究 成 果 上 必 须 取 得 下 列 4 项 中 的 1 项 : (1) 在 市 ( 地 ) 级 或 省 行 业 系 统 以 上 的 经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批 准 的 报 刊 上 发 表 独 立 撰 写 的 关 于 党 的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或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论 文 一 篇 ;(2) 在 市 ( 地 ) 级 以 上 或 省 行 业 系 统 召 开 的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会 议 交 流 独 立 撰 写 的 论 文 典 型 经 验 一 篇 (3000 字 以 上 );(3) 负 责 或 作 为 主 要 执 笔 者 承 担 本 单 位 关 于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 3 -

工 作 或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方 面 的 重 要 工 作 报 告 经 验 总 结 二 篇 以 上 ;(4) 独 立 撰 写 关 于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方 面 的 调 查 报 告 二 篇 ( 每 篇 4000 字 以 上 ), 并 受 到 上 级 部 门 或 领 导 的 好 评 ( 三 ) 晋 升 高 级 政 工 师, 在 担 任 政 工 师 期 间, 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在 工 作 业 绩 上 必 须 取 得 下 列 4 项 中 的 2 项 :(1) 在 省 部 属 大 中 型 企 业, 相 当 于 县 处 级 以 上 的 事 业 单 位 担 任 主 要 领 导 3 年 以 上, 工 作 胜 任 ;(2) 对 本 单 位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获 得 奖 励 或 表 彰 作 出 主 要 贡 献 ;(3) 主 管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工 作, 并 取 得 较 好 的 成 绩, 对 促 进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4) 对 被 全 省 范 围 推 广 的 本 单 位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工 作 的 成 功 经 验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2. 在 研 究 成 果 上 必 须 取 得 下 列 4 项 中 的 1 项 :(1) 在 省 ( 部 ) 级 以 上 经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批 准 的 报 刊 上 发 表 独 立 撰 写 的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论 文 二 篇 ;(2) 在 省 ( 部 ) 级 以 上 召 开 的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会 议 上 交 流 的 论 文 典 型 经 验 二 篇 ( 每 篇 4000 字 以 上 );(3) 作 为 主 要 承 担 者 完 成 省 ( 部 ) 级 以 上 领 导 部 门 下 达 的 关 于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研 究 课 题 ;(4) 作 为 主 要 承 担 者 完 成 二 篇 以 上 省 ( 部 ) 级 以 上 领 导 部 门 的 有 关 报 告 典 型 材 料 撰 写 - 4 -

任 务 三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为 加 大 对 有 突 出 业 绩 的 政 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评 聘 工 作 力 度, 克 服 论 资 排 辈 的 观 念, 对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高 能 力 强 业 绩 突 出 的 政 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允 许 破 格 晋 升 ( 推 荐 )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从 严 掌 握, 学 历 和 任 职 年 限 双 破 格 的,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申 报 ( 一 ) 助 理 政 工 师 破 格 晋 升 政 工 师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助 理 政 工 师 满 四 年,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助 理 政 工 师 满 三 年 的 对 象, 均 属 于 破 格 晋 升 对 象 破 格 晋 升 政 工 师 还 应 具 备 下 列 8 项 中 的 3 项 :1. 对 所 在 单 位 获 得 市 ( 地 ) 级 或 省 行 业 系 统 的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文 明 单 位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优 秀 企 业 宣 传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创 新 奖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会 工 作 奖 等 称 号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者 ;2. 在 市 ( 地 ) 以 上 重 点 骨 干 企 业 县 处 级 或 相 当 于 县 处 级 的 事 业 单 位 中 担 任 党 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工 会 工 作 的 主 要 领 导, 成 绩 显 著 ;3. 本 人 获 得 市 ( 地 ) 级 省 级 厅 局 以 上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优 秀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者 优 秀 工 会 工 作 者 优 秀 党 员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政 工 师 优 秀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会 工 作 奖 等 荣 誉 称 号 ;4. 在 市 ( 地 ) 级 以 上 经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署 批 准 的 报 刊 发 表 二 篇 关 于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精 神 文 - 5 -

明 建 设 方 面 论 文 ( 其 中 第 一 作 者 至 少 一 篇 ), 或 在 地 市 级 以 上 专 业 学 术 会 议 上 大 会 宣 读 过 二 篇 以 上 本 专 业 有 价 值 的 学 术 论 文 者 ( 其 中 第 一 作 者 至 少 一 篇 ), 或 独 立 撰 写 或 与 人 合 作 正 式 出 版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方 面 的 著 作 ; 5. 参 加 岗 位 培 训 连 续 三 年 并 考 核 优 秀 ;6. 高 中 ( 含 同 等 学 历 ) 学 历 专 门 从 事 党 务 工 作 或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累 计 20 年 以 上, 表 现 良 好, 工 作 胜 任 ;7. 培 养 期 内 的 115 人 才 工 程 人 选 ;8. 县 级 以 上 劳 动 模 范 道 德 模 范 等 称 号 或 拔 尖 人 才 ( 二 ) 政 工 师 破 格 晋 升 高 级 政 工 师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政 工 师 满 五 年,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政 工 师 满 四 年 的 对 象, 均 属 于 破 格 晋 升 对 象 破 格 晋 升 高 级 政 工 师 还 应 具 备 下 列 5 项 中 的 3 项 :1. 对 所 在 单 位 获 得 省 ( 部 ) 级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文 明 单 位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优 秀 企 业 宣 传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创 新 奖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会 工 作 奖 等 称 号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者 ;2. 所 在 企 业 为 省 级 大 中 型 企 业 或 职 工 总 数 在 1000 人 以 上 的 企 业, 相 当 于 县 处 级 以 上 事 业 单 位 中 担 任 党 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的 领 导 或 党 委 工 作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成 绩 显 著 ;3. 本 人 获 得 省 ( 部 ) 级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优 秀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者 优 秀 工 会 工 作 者 优 秀 党 员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政 工 师 优 秀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会 工 作 奖 等 荣 誉 称 号 ;4. 在 省 ( 部 ) 级 以 上 经 国 家 新 闻 出 - 6 -

版 署 批 准 出 版 的 报 刊 或 在 有 关 会 议 上 发 表 过 三 篇 以 上 关 于 党 的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或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论 文, 或 独 立 写 作 出 版 过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方 面 的 著 作 ;5.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专 门 从 事 党 务 工 作 或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累 计 15 年 以 上, 表 现 良 好, 工 作 胜 任, 成 绩 显 著 四 外 语 计 算 机 和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 一 )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1.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取 消 浙 江 省 外 语 水 平 等 级 考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人 社 函 2014 102 号 ) 规 定, 从 2015 年 起, 取 消 浙 江 省 外 语 水 平 等 级 考 核 2014 年 底 前 已 通 过 浙 江 省 外 语 水 平 等 级 考 核 且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证 书, 在 评 聘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仍 然 有 效 从 2015 年 起,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对 外 语 有 要 求 的 人 员, 统 一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相 应 等 级 考 试 2.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上 者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成 绩 没 有 达 到 国 家 和 省 定 合 格 分 数 线 的, 填 报 40 周 岁 以 上 人 员 外 语 成 绩 审 核 表 ( 附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 外 语 成 绩 作 为 专 家 评 审 的 参 考 依 据 3.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在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可 免 予 相 应 的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 (1) 年 满 50 周 岁 (2) 曾 在 国 外 留 学 并 取 得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在 国 内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3)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以 - 7 -

上 学 历 的 (4) 在 国 内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 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或 按 新 考 试 标 准 成 绩 达 到 总 分 的 60% 以 上 ),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5) 取 得 全 国 翻 译 专 业 资 格 ( 水 平 ) 考 试 三 级 以 上 合 格 证 书 的 (6) 正 式 出 版 过 译 著, 译 文 累 计 3 万 汉 字 以 上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 译 文 累 计 5 万 汉 字 以 上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 译 文 包 括 汉 译 外 和 外 译 汉 ) (7) 通 过 WSK GRE GMT 托 福 等 考 试, 以 及 中 央 有 关 部 委 组 织 的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或 经 组 织 批 准, 在 国 外 连 续 进 修 1 年 以 上 (8) 通 过 中 国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协 会 组 织 的 全 国 工 商 企 业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 简 称 BFT) 中 级 者,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通 过 BFT 考 试 高 级 者,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9) 转 评 兼 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0) 经 组 织 选 派 在 援 外 援 藏 援 疆 支 边 期 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11)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调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首 次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12) 在 乡 镇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3) 申 报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和 初 次 确 认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职 称 时 须 填 写 外 语 免 试 审 核 表 ( 二 ) 关 于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予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 (1) 年 满 45 周 岁 (2)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或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3) 申 报 工 艺 美 术 艺 术 文 学 创 作 农 业 技 术 体 育 - 8 -

教 练 员 乡 村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4) 转 评 兼 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5)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初 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6) 国 家 承 认 的 计 算 机 类 大 专 以 上 ( 含 大 专 ) 毕 业 人 员 ( 不 包 括 其 它 专 业 设 有 计 算 机 课 程 的 毕 业 人 员 ) (7) 获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资 格 ( 水 平 ) 证 书 的 人 员 (8) 在 计 算 机 应 用 方 面 取 得 成 绩, 并 获 设 区 市 级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以 上 的 人 员 (9) 经 组 织 选 派 在 援 外 援 藏 支 边 期 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0)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调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首 次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1) 乡 镇 基 层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职 称 时 须 填 写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免 试 审 核 表 ( 三 ) 关 于 外 语 计 算 机 成 绩 审 核 和 免 试 要 求 计 算 机 外 语 免 试 和 40 周 岁 以 上 人 员 外 语 成 绩 审 核 对 象, 除 年 龄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的 外, 其 它 要 求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成 绩 审 核 或 免 试 的, 县 ( 市 区 ) 由 当 地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或 市 级 职 称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后 送 市 职 改 办 审 定 ; 市 本 级 由 职 称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后 送 市 职 改 办 审 定 ( 四 ) 关 于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1.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年 平 均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累 计 不 少 于 90 学 时, 从 今 年 起, 各 中 高 评 委 要 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作 为 申 报 的 必 备 条 件 未 提 供 继 续 教 育 依 据 的,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凡 申 报 职 称 评 审 考 试 及 聘 任 的 人 员, 任 期 - 9 -

内 每 年 需 参 加 公 需 课 培 训 考 试 2016 年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转 评 和 晋 升 的 人 员 需 提 供 近 两 年 公 需 课 培 训 依 据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业 课 的 继 续 教 育 由 主 管 部 门 或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公 需 课 的 培 训 考 试 由 各 级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情 况 应 登 记 在 浙 江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证 书 或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卡 ( 见 附 件 3) 上 继 续 教 育 的 登 记 考 核 结 果 应 填 写 在 推 荐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综 合 表 中 的 相 应 栏 目, 供 评 委 会 评 审 时 参 考 3. 各 部 门 单 位 要 支 持 和 鼓 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对 未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任 务, 修 业 不 合 格 者, 可 缓 聘 或 解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五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政 策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落 实 聘 用 制 度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2017 年 起 将 对 事 业 单 位 申 报 对 象 全 面 实 行 职 称 评 审 和 岗 位 聘 用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今 年, 有 条 件 的 县 ( 市 区 ) 单 位 可 先 行 先 试 实 施 评 聘 结 合, 根 据 核 定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在 空 缺 岗 位 数 内 择 优 推 荐 拟 聘 人 选 这 期 间 各 县 ( 市 区 )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标 准, 从 严 控 制 事 业 单 位 推 荐 人 选 事 业 单 位 申 报 对 象 在 申 报 材 料 中 要 附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申 报 级 职 称 ( 职 务 ) 岗 位 审 核 表, 不 附 评 聘 情 况 统 计 表 的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中 评 委 在 评 审 时 要 结 合 所 在 单 位 职 务 指 标 - 10 -

空 岗 情 况, 根 据 评 审 标 准, 坚 持 好 中 择 优, 从 严 控 制 评 审 通 过 率 六 其 它 有 关 政 策 1. 关 于 公 示 问 题 申 报 对 象 和 单 位 要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并 在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真 实 性 保 证 书 上 签 字 盖 章 申 报 对 象 的 推 荐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综 合 表 等 送 审 材 料 应 在 所 在 单 位 范 围 内 公 示 7 天 ; 评 审 通 过 的 对 象, 将 在 衢 州 市 115 人 才 网 和 衢 州 文 明 在 线 网 上 公 示 7 天,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发 文 公 布 对 在 公 示 期 间 发 现 的 问 题 将 认 真 查 处 对 在 申 报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申 报 对 象, 其 申 报 材 料 一 律 予 以 退 回, 已 参 加 评 审 取 得 资 格 的 取 消 其 资 格, 并 从 评 审 次 年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2. 为 防 止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中 的 挂 靠 行 为, 申 报 对 象 需 提 供 当 地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变 动 记 录, 还 未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事 业 单 位 对 象 需 提 供 签 订 的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3. 学 历 认 证 要 求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时, 应 出 具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毕 业 证 书, 有 后 学 历 的 自 拿 到 毕 业 证 书 后 启 用 对 于 2001 年 以 后 取 得 的 国 内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申 报 对 象 须 提 供 教 育 部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备 案 表 ( 无 法 提 供 备 案 表 的 须 提 供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 国 外 的 学 历 学 位 须 提 供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的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 11 -

书,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学 历 学 位 须 提 供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的 港 澳 台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4.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解 放 军 和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复 转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进 入 企 事 业 单 位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内 者, 可 直 接 破 格 申 报 政 工 师 或 高 级 政 工 师 5. 凡 破 格 晋 升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需 参 加 由 市 中 评 委 组 织 的 面 试, 面 试 的 形 式 和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6. 关 于 转 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请 转 评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者, 应 在 思 想 政 治 岗 位 工 作 并 按 原 有 任 职 资 格 档 次 对 应 的 职 务 试 聘 满 一 年, 经 单 位 考 核 合 格, 才 能 按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岗 位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规 定 申 报 评 审 同 档 次 的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转 评 取 得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岗 位 职 务 资 格 并 受 聘 担 任 职 务 一 年 以 上, 方 能 按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岗 位 申 报 评 审 高 一 级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转 评 前 后 的 任 职 年 限 可 累 计 计 算 7. 关 于 年 度 考 核 问 题 所 有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人 员, 其 任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均 须 合 格 以 上, 并 填 写 近 三 年 浙 江 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未 经 考 核 或 考 核 未 达 到 合 格 以 上 的 不 予 推 荐 申 报 8. 关 于 是 否 在 岗 问 题 主 管 部 门 和 人 事 部 门 要 严 格 审 查 申 报 人 员 是 否 在 岗, 对 不 在 政 工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主 要 工 作 不 在 政 工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申 报 对 象, 一 律 不 接 受 该 专 业 的 评 审 申 报 - 12 -

9. 关 于 申 报 材 料 问 题 申 报 材 料 要 按 文 件 要 求 按 序 装 订 成 册 对 评 审 材 料 不 全 或 者 上 报 材 料 混 乱 的, 有 权 予 以 退 回 10. 本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年 限 和 专 业 工 龄 计 算 时 间 均 截 止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1. 本 通 知 未 尽 政 策 事 项 仍 按 此 前 省 市 有 关 职 改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七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 一 ) 不 须 装 订 入 册 的 材 料 : 1. 浙 江 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申 报 表 一 式 3 份 ; 2. 申 报 助 理 政 工 师 政 工 师 的 推 荐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综 合 表 一 式 15 份 ( 表 格 尺 寸 :A4 纸 张 );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的 申 报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综 合 情 况 表 一 式 38 份 ( 表 格 尺 寸 :A3 纸 张 ) 符 合 助 理 政 工 师 任 职 资 格 确 认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满 确 定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审 批 表 ( 表 格 尺 寸 :A4 纸 张 ) 一 式 15 份 ( 二 ) 评 审 材 料 下 列 材 料 须 按 顺 序 标 注 页 码 并 装 订 成 册, 一 式 一 份 1. 评 审 材 料 目 录 ( 按 下 列 名 称 顺 序 装 订, 并 编 写 页 码 ); 2. 证 书 原 件 审 核 表 ; 3.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真 实 性 保 证 书 ; - 13 -

4. 破 格 人 员 需 报 破 格 推 荐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审 批 表 ( 只 限 于 破 格 对 象 填 报 ); 5. 破 格 对 象 的 破 格 理 由 佐 证 材 料 ( 只 限 于 破 格 对 象 填 报 ); 6.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代 表 作 品 复 印 件 ; 7. 经 验 推 介 情 况 表 及 相 关 说 明 材 料 ; 8. 集 体 荣 誉 证 书 复 印 件 ; 9. 个 人 荣 誉 证 书 复 印 件 ; 10. 最 高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 11.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12. 职 称 外 语 统 一 考 试 证 书 复 印 件 ; 13.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核 证 书 复 印 件 ; 14. 岗 位 培 训 证 书 复 印 件 ; 15.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的 浙 江 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 事 业 单 位 参 评 人 员 可 提 供 年 度 考 核 表, 经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与 原 件 相 符 后, 审 核 人 签 名 并 盖 单 位 公 章 有 效 ); 16.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 三 )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以 下 材 料 装 订 成 册, 一 式 一 份 1.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目 录 ( 按 下 列 名 称 顺 序 装 订, 并 编 写 - 14 -

页 码 ); 2.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真 实 性 保 证 书 ; 3.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现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现 受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书 职 称 外 语 合 格 证 书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荣 誉 证 书 及 专 业 技 术 类 获 奖 项 目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 须 职 改 部 门 审 核 与 原 件 相 符 后, 审 核 人 签 名 并 盖 公 章 有 效 ); 如 属 免 试 人 员, 需 填 报 外 语 免 试 审 核 表 或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免 试 审 核 表 ; 如 外 语 要 求 审 核 的, 需 填 写 40 周 岁 以 上 人 员 外 语 成 绩 审 核 表 ; 4. 破 格 人 员 需 填 报 破 格 推 荐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审 批 表 ( 只 限 于 破 格 对 象 填 报 ); 5. 破 格 对 象 的 破 格 理 由 佐 证 材 料 ( 只 限 于 破 格 对 象 填 报 ); 6.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需 提 供 近 三 年 年 度 考 核 材 料 复 印 件 ( 须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与 原 件 相 符 后, 审 核 人 签 名 并 盖 单 位 公 章 有 效 ); 7. 发 表 有 代 表 性 的 论 文 著 作 复 印 件 ( 需 复 印 出 杂 志 或 著 作 封 面 刊 号 目 录 所 写 文 章, 复 印 件 须 经 职 改 部 门 审 核 与 原 件 相 符 后, 审 核 人 签 名 并 盖 公 章 有 效 ); 8. 申 报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综 合 情 况 表 ; 9.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卡 ; 10.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变 动 记 录 或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 15 -

上 述 评 审 材 料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务 必 按 顺 序 分 别 装 订 成 一 册 材 料 中 标 有 的 表 格 均 可 从 衢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http://www.qzrls.com ) 衢 州 市 115 人 才 论 坛 (http://115.qzrls.com) 衢 州 文 明 在 线 网 通 知 公 告 栏 或 者 浙 江 文 明 网 政 工 师 专 栏 上 下 载 ( 四 ) 报 送 办 法 及 时 间 1. 各 类 原 始 评 审 材 料 由 各 级 职 评 部 门 分 级 负 责 审 核 2. 申 报 参 评 人 员 名 单 于 8 月 30 日 之 前 由 单 位 统 一 报 送 衢 州 市 政 工 职 评 办 ( 电 话 3082245; 邮 箱 :331813602@qq.com; 传 真 :3072061) 3. 上 述 材 料 的 报 送 时 间 截 止 9 月 15 日 报 : 省 政 工 职 评 办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宣 传 部 办 公 室 2016 年 8 月 5 日 印 发 电 子 版 - 16 -

附 件 1 年 度 政 工 序 列 专 业 职 务 评 审 对 象 花 名 册 序 号 单 位 单 位 性 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职 务 最 后 学 历 学 历 毕 业 毕 业 学 校 时 及 专 业 间 目 前 从 事 专 业 现 专 业 资 格 取 得 名 称 时 间 是 否 聘 任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计 算 机 考 核 成 绩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符 合 破 格 条 件 赞 成 投 票 结 果 反 对 弃 权 备 注 17

附 件 2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申 报 级 职 称 ( 职 务 ) 岗 位 审 核 表 单 位 情 况 个 人 情 况 名 编 制 数 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总 数 等 级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及 未 定 级 核 准 比 例 岗 位 核 准 情 况 人 数 实 聘 人 数 空 缺 情 况 岗 位 设 置 中 政 工 序 列 职 务 指 标 空 缺 数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身 份 证 号 码 申 报 职 称 ( 职 务 ) 名 称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及 取 得 时 间 所 在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类 别 单 位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现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及 聘 任 时 间 是 否 双 肩 挑 岗 位 等 级 总 数 ( 盖 章 ) 年 月 日 当 地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1. 本 表 由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填 写 ;2. 岗 位 类 别 指 专 技 岗 管 理 岗 工 勤 岗 - 18 -

附 件 3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卡 同 志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计 学 时 ( 每 天 按 6 学 时 计 算 ) 年 月 日 ( 单 位 或 举 办 业 务 培 训 部 门 章 )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卡 同 志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计 学 时 ( 每 天 按 6 学 时 计 算 ) 年 月 日 ( 单 位 或 举 办 业 务 培 训 部 门 章 )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