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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浙 江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文 件 浙 电 大 发 2014 24 号 浙 江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关 于 印 发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电 大, 省 直 属 学 院 ( 分 校 教 学 点 ), 校 本 部 各 部 门 学 院 : 现 将 浙 江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浙 江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9 月 15 日 - 1 -

浙 江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省 电 大 系 统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建 立 科 学 的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和 聘 任 体 系, 推 动 我 省 电 大 科 学 发 展 特 色 发 展 和 谐 发 展, 根 据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深 化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浙 教 高 科 2014 28 号 )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浙 教 高 科 2014 84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电 大 系 统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与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制 度 相 结 合 相 配 套, 实 行 评 聘 有 机 结 合 淡 化 身 份 资 格, 强 化 岗 位 聘 任, 按 岗 申 报, 按 岗 评 聘, 打 破 聘 任 终 身 制, 形 成 竞 争 择 优 能 上 能 下,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的 用 人 机 制 第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要 有 利 于 学 校 办 学 定 位 和 科 学 发 展,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和 综 合 实 力, 有 利 于 优 化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和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促 进 评 价 与 使 用 有 机 融 合, 做 到 人 岗 相 适, 既 实 现 教 师 专 业 化 的 发 展, 又 促 进 学 校 办 学 目 标 的 实 现 - 2 -

第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保 障 教 师 平 等 参 与 权 ; 坚 持 评 聘 对 象 评 聘 材 料 评 聘 结 果 公 示 制 度 及 申 报 条 件 评 审 程 序 公 开 制 度 第 四 条 我 省 电 大 系 统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按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特 点 分 为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和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等 三 个 类 型 教 学 为 主 型 是 我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师 队 伍 的 主 体, 是 指 较 长 时 间 从 事 本 专 科 教 学, 承 担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在 学 校 教 师 平 均 水 平 以 上, 注 重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同 时 承 担 一 定 的 科 研 工 作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是 指 完 成 基 本 的 教 学 任 务 外, 承 担 较 高 水 平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科 学 研 究 方 向 稳 定, 研 究 成 果 比 较 突 出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是 指 主 要 承 担 社 区 教 育 非 学 历 教 育 公 共 政 策 支 持 技 术 咨 询 与 推 广 等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第 二 章 评 聘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第 五 条 评 聘 各 级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忠 诚 人 民 教 育 事 业, 热 爱 电 大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学 术 端 正 身 心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二 )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三 ) 具 备 本 学 科 专 业 较 系 统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知 识, 以 及 履 行 - 3 -

相 应 职 务 岗 位 职 责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管 理 服 务 能 力 等 ( 四 )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近 3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等 任 务, 如 连 续 2 年 及 以 上 没 有 承 担 相 应 教 学 工 作 ( 访 学 进 修 挂 职 锻 炼 等 除 外 ), 不 得 评 聘 为 副 教 授 教 授 职 务 对 于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人 员, 或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差 违 背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学 术 道 德 的 人 员, 实 行 师 德 师 风 一 票 否 决 制 ( 五 ) 学 历 学 位 及 任 职 年 限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满 足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的 学 历 学 位 任 职 年 限 等 要 求 具 备 的 学 历 必 须 是 国 民 教 育 序 列 的 合 格 学 历 取 得 国 外 ( 境 外 ) 相 应 学 历 学 位 的 申 报 人 员, 需 提 供 国 家 教 育 部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证 书, 方 可 按 相 应 学 历 学 位 申 报 对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先 参 加 工 作 后 取 得 规 定 学 历 的 人 员, 取 得 学 历 前 后 的 任 职 时 间 可 以 相 加 计 算, 达 到 任 职 时 间 要 求 的, 可 以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由 国 家 机 关 调 入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在 调 入 3 年 内, 可 以 根 据 本 人 的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以 及 水 平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申 报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在 国 家 机 关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或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时 间 可 以 计 算 为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3 年 后 按 正 常 条 件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 申 报 教 授 申 报 教 授, 申 报 当 年 40 周 岁 以 下 的 教 师 须 取 得 博 士 学 历 学 - 4 -

位 或 本 学 科 最 高 学 位, 艺 术 体 育 护 理 思 政 等 学 科 可 适 当 降 低 要 求 ; 申 报 当 年 40 周 岁 以 上 教 师 的 学 历 学 位 按 照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2005 年 度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教 高 科 2005 91 号 ) 政 策 执 行, 受 聘 5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2. 申 报 副 教 授 申 报 副 教 授, 申 报 当 年 40 周 岁 以 下 的 教 师 ( 不 含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护 理 思 政 等 专 业 ) 须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学 历, 受 聘 5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申 报 当 年 40 周 岁 以 上 教 师 的 学 历 学 位 按 照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2005 年 度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教 高 科 2005 91 号 ) 政 策 执 行 ; 或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2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或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工 作 站 出 站 人 员, 在 站 期 间 能 够 圆 满 完 成 研 究 课 题,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的, 并 达 到 助 教 助 讲 要 求 的, 可 直 接 申 报 副 教 授 3. 申 报 讲 师 申 报 讲 师, 申 报 当 年 40 周 岁 以 上 教 师 的 学 历 学 位 按 照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2005 年 度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教 高 科 2005 91 号 ) 政 策 执 行, 受 聘 4 年 以 上 助 教 职 务 ;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受 聘 2 年 以 上 助 教 职 务 ; 或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受 聘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经 考 察,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讲 师 职 责, 可 以 直 接 聘 任 讲 师 职 务 4. 初 定 助 教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见 习 试 用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受 聘 - 5 -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经 考 察,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助 教 职 责, 可 以 直 接 聘 任 助 教 职 务 ( 六 ) 外 语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相 应 等 级 考 试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统 一 参 加 A 级 考 试,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参 加 B 级 考 试,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参 加 C 级 考 试 凡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统 一 考 试 的 人 员 由 浙 江 省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发 放 成 绩 通 知 书 其 中 : 对 达 到 全 国 通 用 标 准 分 数 线 的, 在 申 报 对 应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有 效 ; 对 达 到 省 定 标 准 分 数 线 的, 在 两 年 内 申 报 对 应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有 效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在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可 免 予 相 应 的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 1.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荣 获 省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省 部 级 劳 动 模 范 先 进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2. 年 满 50 周 岁 3. 曾 在 国 外 留 学 并 取 得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在 国 内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4.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5. 在 国 内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 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或 按 新 考 试 标 准 成 绩 达 到 总 分 的 60% 以 上 ),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6. 取 得 全 国 翻 译 专 业 资 格 ( 水 平 ) 考 试 三 级 以 上 合 格 证 书 的 - 6 -

7. 正 式 出 版 过 译 著, 译 文 累 计 3 万 汉 字 以 上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 译 文 累 计 5 万 汉 字 以 上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 译 文 包 括 汉 译 外 和 外 译 汉 ) 8. 通 过 WSK 等 考 试, 以 及 中 央 有 关 部 委 组 织 的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或 经 组 织 批 准, 在 国 外 连 续 进 修 1 年 以 上 9. 通 过 中 国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协 会 组 织 的 全 国 工 商 企 业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 简 称 BFT) 中 级 者,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通 过 BFT 考 试 高 级 者,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0. 转 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1. 经 组 织 选 派 在 援 外 援 藏 援 疆 支 边 期 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12.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调 到 学 校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首 次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13. 申 报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和 初 次 确 认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在 2004 年 底 前 取 得 国 家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A 级 合 格 证 书,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可 不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 在 2004 年 底 前 取 得 国 家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B 级 合 格 证 书, 申 报 中 级 和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可 不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 七 )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获 得 3 个 科 目 ( 模 块 ) 的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 7 -

职 务 须 获 得 4 个 科 目 ( 模 块 ) 的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予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 1. 年 满 45 周 岁 2.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或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3. 申 报 工 艺 美 术 艺 术 文 学 创 作 农 业 技 术 体 育 教 练 员 乡 村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4. 转 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6. 国 家 承 认 的 计 算 机 类 大 专 以 上 ( 含 大 专 ) 毕 业 人 员 ( 不 包 括 其 它 专 业 设 有 计 算 机 课 程 的 毕 业 人 员 ) 7. 获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资 格 ( 水 平 ) 证 书 的 人 员 8. 在 计 算 机 应 用 方 面 取 得 成 绩, 并 获 设 区 市 级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以 上 的 人 员 9. 经 组 织 选 派 在 援 外 援 藏 支 边 期 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0.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调 到 学 校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首 次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 八 )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1977 年 恢 复 高 考 制 度 后 入 学 毕 业 ( 含 助 教 进 修 班 研 究 生 主 干 课 程 结 业 ) 的 教 师,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必 须 参 加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的 高 校 教 师 教 育 理 论 培 训, 并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由 外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高 师 培 训 中 心 颁 发 的 高 校 教 师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如 - 8 -

培 训 课 程 与 我 省 相 同, 经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后 予 以 认 可 ( 九 ) 青 年 教 师 助 教 助 讲 博 士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第 一 次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至 少 要 有 6 个 月 或 1 年 以 上 的 助 教 经 历 作 为 助 讲 制 度 培 养 对 象 的 青 年 教 师 至 少 有 1 学 年 培 养 期 限 ( 十 ) 根 据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规 范 的 要 求, 教 师 评 聘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达 到 教 育 部 省 教 育 厅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培 训 学 时, 具 体 学 时 另 行 规 定 第 六 条 评 聘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业 绩 基 本 要 求 ( 一 )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业 绩 基 本 要 求 1. 教 授 (1) 必 要 条 件 1 每 学 年 至 少 讲 授 2 门 开 放 教 育 本 专 科 生 课 程 或 系 统 讲 授 1 门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量 处 于 学 校 教 师 平 均 水 平 以 上 2 教 学 效 果 突 出, 学 生 评 价 高, 是 学 生 公 认 的 优 秀 教 师, 近 五 年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合 格 且 不 少 于 3 次 达 到 优 秀 (A) 3 积 极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研 究, 近 五 年 来, 主 持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及 以 上 教 改 项 目 或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4 项, 其 中 承 担 学 习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2 项 ; 主 持 省 级 教 改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4 担 任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5 任 现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论 著 不 少 于 4 篇 ( 部 ), 其 中, 一 级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不 少 于 1 篇,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 9 -

远 程 开 放 教 育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或 主 编 出 版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不 少 于 1 部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学 习 资 源 比 赛 一 等 奖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或 评 比 一 等 奖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6 教 学 业 绩 突 出 的, 科 研 成 果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2) 可 选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了 上 述 必 要 条 件 外, 须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参 加 国 家 级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 国 家 级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资 源 共 享 课 等 ); 或 主 持 省 级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 省 级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省 级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等 );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参 加 国 家 级 教 学 研 究 与 改 革 项 目 1 项 ; 或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 或 一 级 出 版 社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不 少 于 1 部 2 获 厅 ( 局 ) 级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1 项 ( 主 持 ); 或 获 省 ( 部 ) 级 成 果 奖 1 项 ( 排 名 前 3); 或 获 国 家 级 成 果 奖 1 项 ( 排 名 前 5) 3 获 全 国 性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奖 1 项 ( 排 名 1); 或 获 全 省 性 或 全 国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一 等 奖 1 项 ( 排 名 1); 或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专 业 竞 赛 并 获 得 省 ( 部 ) 级 奖 1 项 ( 排 名 前 3) 4 担 任 省 级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成 员 ; 或 获 得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优 秀 教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2. 副 教 授 (1) 必 要 条 件 - 10 -

1 每 学 年 至 少 讲 授 2 门 开 放 教 育 本 专 科 生 课 程 或 系 统 讲 授 1 门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量 处 于 学 校 教 师 平 均 水 平 以 上 2 教 学 效 果 较 好, 学 生 评 价 较 高, 是 学 生 公 认 的 优 秀 教 师, 近 五 年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合 格 且 不 少 于 2 次 达 到 优 秀 (A) 3 积 极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研 究, 近 五 年 来, 主 持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及 以 上 教 改 项 目 或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2 项, 其 中, 承 担 学 习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4 任 现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与 从 事 的 岗 位 工 作 相 关 的 较 高 水 平 论 文 ( 论 著 ) 不 少 于 3 篇 ( 部 ), 其 中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远 程 开 放 教 育 论 文 不 少 于 1 篇 或 主 编 出 版 教 材 不 少 于 1 部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学 习 资 源 比 赛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或 评 比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5 教 学 业 绩 突 出 的, 科 研 成 果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2) 可 选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了 上 述 必 要 条 件 外, 须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主 持 完 成 厅 ( 局 ) 级 或 全 国 电 大 系 统 科 研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或 以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参 加 完 成 省 部 级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5) 参 加 国 家 级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参 加 省 级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5) 参 加 国 家 级 教 学 研 究 与 改 革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11 -

( 排 名 前 3) 参 加 省 级 教 学 研 究 与 改 革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2 获 厅 ( 局 ) 级 成 果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获 省 ( 部 ) 级 成 果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5) 3 获 全 省 性 或 全 国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专 业 竞 赛 并 获 得 省 ( 部 ) 级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5) 4 近 五 年, 累 计 4 次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青 年 教 师 说 课 比 赛 二 等 奖 以 上 等 称 号 ( 二 )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业 绩 基 本 要 求 1. 教 授 (1) 必 要 条 件 1 每 学 年 至 少 系 统 讲 授 1 门 本 专 科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量 处 于 学 校 教 师 平 均 水 平 2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近 五 年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合 格 且 不 少 于 2 次 达 到 优 秀 (A) 3 积 极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研 究, 近 五 年 来, 主 持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及 以 上 教 改 项 目 或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2 项, 其 中, 承 担 学 习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省 级 科 研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4 担 任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5 任 现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论 著 不 少 于 4 篇 ( 部 ), 其 中 一 级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或 一 级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不 少 于 1 篇 并 第 一 作 者 在 一 级 出 版 社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不 少 于 1 部, - 12 -

外 语 艺 术 类 学 科 教 师 第 一 作 者 在 一 级 出 版 社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或 翻 译 作 品 或 艺 术 作 品 集 不 少 于 1 部 并 发 表 一 级 期 刊 论 文 不 少 于 1 篇 发 表 的 论 著 4 篇 ( 部 ), 其 中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远 程 开 放 教 育 论 文 不 少 于 1 篇 或 主 编 出 版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不 少 于 1 部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学 习 资 源 比 赛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或 评 比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62016 年 起,45 周 岁 以 下 教 师 ( 不 含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体 育 学 科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系 列 教 师 ) 申 报 教 授, 应 至 少 有 6 个 月 以 上 在 国 ( 境 ) 内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或 研 究 机 构 从 事 学 习 研 修 访 学 合 作 研 究 等 经 历 7 科 研 成 果 突 出 的, 教 学 成 果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2) 可 选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了 上 述 必 要 条 件 外, 须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主 持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建 设 或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研 究 或 科 研 项 目 不 少 于 2 项 外 语 体 育 艺 术 类 学 科 教 师 主 持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建 设 或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研 究 或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2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一 等 奖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获 厅 ( 局 ) 级 成 果 一 等 奖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获 省 ( 部 ) 级 成 果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3); 或 获 国 家 级 成 果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5) - 13 -

3 获 全 国 性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1); 或 获 全 省 性 或 全 国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一 等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1); 或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专 业 竞 赛 并 获 得 省 ( 部 ) 级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3) 4 以 第 一 作 者 撰 写 的 政 策 咨 询 报 告 被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采 纳 或 得 到 省 级 以 上 领 导 肯 定 批 示 2. 副 教 授 (1) 必 要 条 件 1 每 学 年 至 少 系 统 讲 授 1 门 本 专 科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量 处 于 学 校 教 师 平 均 水 平 2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近 五 年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合 格 且 不 少 于 1 次 达 到 优 秀 (A) 3 积 极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研 究, 近 五 年 来, 主 持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及 以 上 教 改 项 目 或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2 项, 其 中, 承 担 学 习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完 成 厅 ( 局 ) 级 或 全 国 电 大 系 统 科 研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4 任 现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与 从 事 的 岗 位 工 作 相 关 的 较 高 水 平 论 文 ( 论 著 ) 不 少 于 3 篇 ( 部 ), 其 中 一 级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不 少 于 1 篇 ( 外 语 艺 术 类 学 科 教 师 外 ), 其 中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远 程 开 放 教 育 论 文 不 少 于 1 篇 或 主 编 出 版 教 材 不 少 于 1 部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学 习 资 源 比 赛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或 评 比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 14 -

52016 年 起,40 周 岁 以 下 教 师 ( 不 含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体 育 学 科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系 列 教 师 ) 申 报 副 教 授, 应 至 少 有 6 个 月 以 上 在 国 ( 境 ) 内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或 研 究 机 构 从 事 学 习 研 修 访 学 合 作 研 究 等 经 历 6 科 研 成 果 突 出 的, 教 学 成 果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2) 可 选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了 上 述 必 要 条 件 外, 须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主 持 完 成 厅 ( 局 ) 级 或 全 国 电 大 系 统 科 研 项 目 不 少 于 2 项 或 以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参 加 完 成 省 部 级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且 主 持 完 成 厅 ( 局 ) 级 或 全 国 电 大 系 统 科 研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2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获 厅 ( 局 ) 级 成 果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获 省 ( 部 ) 级 成 果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5) 3 获 全 省 性 或 全 国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专 业 竞 赛 并 获 得 省 ( 部 ) 级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5) 4 以 第 一 作 者 撰 写 的 政 策 咨 询 报 告 被 厅 级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采 纳 或 得 到 厅 级 以 上 领 导 肯 定 批 示 ( 三 )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业 绩 基 本 要 求 1. 教 授 (1) 必 要 条 件 - 15 -

1 从 事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其 中 从 事 社 会 教 育 ( 社 区 教 育 老 年 教 育 农 村 教 育 非 学 历 培 训 等 ) 教 学 工 作 3 年 以 上 每 学 年 至 少 系 统 讲 授 1 门 本 专 科 生 课 程 或 2 门 非 学 历 教 育 课 程 且 不 少 于 36 课 时, 教 学 工 作 量 处 于 学 校 同 类 教 师 平 均 水 平 以 上 2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近 五 年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合 格 且 不 少 于 2 次 达 到 优 秀 (A) 3 开 展 相 关 教 学 教 学 改 革 和 社 会 教 育 工 作 研 究, 近 五 年 来 主 持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及 以 上 相 关 教 改 项 目 或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或 省 级 终 身 教 育 方 向 科 研 项 目 或 技 术 推 广 科 研 项 目 不 少 于 4 项, 其 中, 承 担 学 习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2 项, 主 持 的 推 广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且 获 得 良 好 的 社 会 或 经 济 效 益 ; 主 持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改 或 科 研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4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或 技 术 推 广 挂 职 锻 炼 半 年 以 上, 开 展 政 策 咨 询 与 标 准 制 定 技 术 推 广 与 咨 询 专 技 人 才 教 育 培 训 学 习 资 源 建 设 等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5 任 现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 论 著 ) 不 少 于 4 篇 ( 部 ), 其 中 一 级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不 少 于 1 篇, 其 中 与 相 关 工 作 岗 位 的 研 究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或 主 编 出 版 省 级 社 区 教 育 ( 非 学 历 教 育 类 ) 特 色 课 程 教 材 不 少 于 1 部, 或 专 业 学 科 应 用 推 广 研 究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或 主 编 出 版 专 业 技 术 推 广 教 材 不 少 于 1 部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学 习 资 源 比 赛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 16 -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或 评 比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2) 可 选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了 上 述 必 要 条 件 外, 须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项 : 1 主 持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建 设 或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研 究 或 主 持 省 级 社 区 教 育 实 验 项 目 并 获 示 范 ( 优 秀 ) 项 目 或 国 家 级 社 区 教 育 实 验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或 主 持 省 级 及 以 上 重 大 专 业 技 术 推 广 横 向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2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及 以 上 教 学 推 广 成 果 一 等 奖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厅 ( 局 ) 级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获 省 ( 部 ) 级 成 果 奖 1 项 ( 排 名 前 3); 或 获 国 家 级 成 果 奖 1 项 ( 排 名 前 5); 或 作 为 第 一 发 明 人 或 国 家 授 权 专 利 不 少 于 2 项 3 获 全 国 性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奖 项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1); 或 获 全 省 性 或 全 国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一 等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1); 或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专 业 竞 赛 并 获 得 省 ( 部 ) 级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3) 4 以 第 一 作 者 撰 写 的 政 策 咨 询 报 告 被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采 纳 或 得 到 省 级 以 上 领 导 肯 定 批 示 ; 或 获 得 省 级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先 进 个 人 奖 励 ; 或 得 到 用 户 市 场 专 家 等 第 三 方 的 高 度 评 价 2. 副 教 授 (1) 必 要 条 件 1 从 事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其 中 从 事 社 会 教 育 ( 社 区 教 - 17 -

育 老 年 教 育 农 村 教 育 非 学 历 培 训 等 ) 教 学 工 作 3 年 以 上 每 学 年 至 少 系 统 讲 授 1 门 本 专 科 生 课 程 或 2 门 非 学 历 教 育 课 程 且 不 少 于 36 课 时, 教 学 工 作 量 处 于 学 校 同 类 教 师 平 均 水 平 以 上 2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近 五 年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合 格 且 不 少 于 1 次 达 到 优 秀 (A) 3 开 展 相 关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教 育 工 作 研 究, 主 持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及 以 上 相 关 教 改 项 目 或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或 终 身 教 育 方 向 科 研 项 目 不 少 于 3 项, 其 中, 承 担 学 习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主 持 的 推 广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且 获 得 良 好 的 社 会 或 经 济 效 益 4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或 技 术 推 广 挂 职 锻 炼 1 年 以 上, 开 展 政 策 咨 询 与 标 准 制 定 技 术 推 广 与 咨 询 专 技 人 才 教 育 培 训 学 习 资 源 建 设 等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5 任 现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与 从 事 的 岗 位 工 作 相 关 的 较 高 水 平 论 文 ( 论 著 ) 不 少 于 3 篇 ( 部 ), 其 中, 相 关 工 作 领 域 研 究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或 主 编 出 版 省 级 社 区 教 育 ( 非 学 历 教 育 类 ) 特 色 课 程 教 材 不 少 于 1 部, 或 专 业 学 科 应 用 推 广 研 究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或 主 编 出 版 专 业 技 术 推 广 教 材 不 少 于 1 部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学 习 资 源 比 赛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或 评 比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2) 可 选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了 上 述 必 要 条 件 外, 须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任 - 18 -

一 项 : 1 主 持 省 级 社 区 教 育 实 验 项 目 并 获 示 范 ( 优 秀 ) 项 目 或 国 家 级 社 区 教 育 实 验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或 以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参 加 完 成 省 部 级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或 重 大 横 向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2 获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及 以 上 教 学 推 广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获 厅 ( 局 ) 级 成 果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获 省 ( 部 ) 级 成 果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5); 或 作 为 第 一 发 明 人 获 国 家 授 权 专 利 不 少 于 2 项 3 获 全 省 性 或 全 国 电 大 系 统 教 学 业 务 竞 赛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不 少 于 1 项 ( 主 持 ); 或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技 能 竞 赛 并 获 得 省 ( 部 ) 级 奖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5) 4 以 第 一 作 者 撰 写 的 政 策 咨 询 报 告 被 厅 级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采 纳 或 得 到 厅 级 以 上 领 导 肯 定 批 示 ; 或 社 会 服 务 推 广 工 作 出 色, 获 得 地 市 ( 厅 级 )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先 进 个 人 奖 励 ; 或 得 到 用 户 市 场 专 家 等 第 三 方 的 较 好 评 价 第 七 条 讲 师 的 业 绩 基 本 要 求 1. 每 学 年 至 少 系 统 讲 授 1 门 本 专 科 生 课 程,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合 格 2.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受 聘 3 年 以 上 助 教 职 务, 公 开 发 表 1 篇 研 究 论 文, 或 受 聘 2 年 以 上 助 教 职 务,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至 少 1 次 达 到 优 秀 (A), 且 公 开 发 表 1 篇 研 究 论 文, 或 公 开 发 表 2 篇 研 究 论 文 ; 具 有 本 科 学 历, 受 聘 4 年 以 上 助 教 职 务, 公 开 发 表 1-19 -

篇 研 究 论 文 3. 参 加 校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建 设 或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5), 参 加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学 习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不 少 于 1 项 ( 排 名 前 3) 第 三 章 评 聘 的 基 本 程 序 第 八 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一 般 按 照 公 布 岗 位 信 息 受 理 申 请 考 核 推 荐 评 议 推 荐 评 聘 ( 聘 任 ) 委 员 会 评 聘 公 示 拟 聘 人 选 颁 发 聘 书 评 聘 结 果 报 备 等 程 序 进 行 ( 一 ) 公 布 岗 位 信 息 省 电 大 和 市 县 电 大 按 照 各 自 学 校 核 定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和 当 年 评 聘 计 划, 公 布 当 年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岗 位 信 息 ( 二 ) 受 理 申 请 省 电 大 和 市 县 电 大 分 别 受 理 各 自 学 校 教 师 的 申 请, 并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是 否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教 师 应 如 实 提 交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教 学 与 科 研 成 果 等 材 料, 并 对 本 人 提 交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是 否 符 合 学 术 规 范 作 出 承 诺 ( 三 ) 考 核 推 荐 省 电 大 和 市 县 电 大 分 别 成 立 考 核 推 荐 组, 考 核 推 荐 组 由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专 家 及 教 师 代 表 等 组 成 考 核 推 荐 组 根 据 年 度 评 聘 计 划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及 竞 聘 对 象 的 水 平 能 力 素 质 和 岗 位 考 核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推 荐, 也 可 以 采 取 竞 聘 推 荐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根 据 考 核 推 荐 情 况, 市 县 电 大 将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人 员 向 省 - 20 -

电 大 学 科 评 议 组 推 荐 ( 四 ) 业 绩 评 价 评 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其 成 果 需 经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市 县 电 大 的 鉴 定 委 托 省 电 大 统 一 组 织 送 审, 实 行 匿 名 鉴 定 ( 五 ) 评 议 推 荐 省 电 大 成 立 学 科 评 议 组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由 本 学 科 领 域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组 成, 从 组 建 的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一 般 不 少 于 5 人, 并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校 外 专 家 学 科 评 议 组 对 省 市 县 电 大 考 核 推 荐 组 推 荐 的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进 行 评 议 学 科 评 议 推 荐 后, 省 电 大 组 织 成 立 综 合 评 议 委 员 会, 综 合 评 议 委 员 会 由 相 关 领 导 专 家 组 成, 人 数 不 少 于 21 人, 主 要 根 据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议 的 市 县 电 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人 员 的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评 议 推 荐 结 果 不 超 过 市 县 电 大 年 度 评 聘 计 划 或 空 岗 数, 综 合 评 议 推 荐 结 果 向 市 县 电 大 反 馈 综 合 评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其 中 教 授 职 务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1/2, 每 年 作 适 当 调 整, 其 结 果 经 到 会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省 电 大 本 部 申 报 人 员 的 学 科 评 议 推 荐 意 见 提 交 省 电 大 评 聘 委 员 会 ( 六 ) 评 聘 ( 聘 任 ) 委 员 会 评 聘 省 市 县 电 大 按 照 人 事 隶 属 关 系 和 按 岗 评 聘 的 原 则, 均 应 - 21 -

成 立 评 聘 委 员 会 或 聘 任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校 申 报 人 员 的 评 聘 或 聘 任 工 作 省 电 大 评 聘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领 导 学 术 委 员 会 成 员 代 表 职 能 部 门 和 学 院 负 责 人 以 及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人 数 一 般 在 25 人 左 右, 主 要 根 据 考 核 推 荐 组 和 学 科 评 议 组 推 荐 评 议 情 况, 结 合 公 布 的 岗 位 数 和 得 票 数, 综 合 研 究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评 聘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求 为 在 聘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其 中 教 授 职 务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2/3, 须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校 外 专 家, 每 年 作 适 当 调 整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须 有 应 到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结 果 经 到 会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市 县 电 大 根 据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要 求 或 本 校 教 职 工 聘 任 的 相 关 规 定, 成 立 相 应 的 委 员 会 进 行 聘 任 ( 七 ) 学 校 须 对 申 报 者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评 前 公 示, 对 拟 聘 人 选 进 行 聘 前 公 示, 每 次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 八 ) 学 校 将 评 聘 结 果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省 电 大 与 校 本 部 人 员 办 理 职 务 聘 任 手 续, 颁 发 任 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书 市 县 电 大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单 位 受 聘 人 员 办 理 职 务 聘 任 手 续 并 向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报 备, 颁 发 任 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书 第 四 章 评 聘 管 理 第 九 条 学 校 聘 任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当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22 -

第 十 条 要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聘 期 考 核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建 立 健 全 聘 期 考 核 制 度, 考 核 内 容 重 点 突 出 工 作 绩 效 和 能 力 水 平 与 岗 位 要 求 的 匹 配 度 将 岗 位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低 聘 解 聘 或 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一 条 要 从 严 控 制 同 时 聘 任 在 管 理 岗 位 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双 肩 挑 人 员 要 实 行 双 岗 双 考 不 承 担 具 体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不 再 双 肩 挑 今 后 将 把 双 肩 挑 人 员 统 一 纳 入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竞 聘 上 岗 时, 一 般 应 逐 级 竞 聘 竞 聘 对 象 一 般 应 当 在 原 岗 位 聘 满 一 个 聘 期 工 作 业 绩 特 别 优 秀 的 人 员 允 许 越 级 竞 聘 越 级 竞 聘 需 在 满 足 申 报 同 类 型 同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业 绩 基 本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教 学 效 果 好, 近 五 年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至 少 多 一 次 优 秀 (A) 或 近 五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少 于 三 次 优 秀 2. 申 报 教 授 的, 在 一 级 期 刊 至 少 多 发 表 1 篇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远 程 开 放 教 育 论 文 申 报 副 教 授 的, 至 少 多 发 表 1 篇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远 程 开 放 教 育 论 文 3. 主 持 的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或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成 果 应 用 在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取 得 较 大 推 广 应 用 价 值, 发 挥 较 大 作 用 和 贡 献 的 4. 在 同 类 型 同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业 绩 基 本 要 求 的 可 选 条 件 中 - 23 -

符 合 两 项 及 以 上 的 5. 获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第 十 三 条 教 师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所 提 交 的 各 类 材 料 时 间 为 任 现 职 以 来 至 申 报 当 年 的 6 月 30 日 第 十 四 条 对 前 两 年 已 连 续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未 获 得 通 过 的 教 师, 须 隔 一 年 方 可 再 次 参 加 评 聘 第 十 五 条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已 担 任 2 年 及 以 上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评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在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期 间 取 得 的 成 果 不 得 填 入 评 聘 材 料 第 十 六 条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同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转 评 未 通 过 的 教 师, 再 次 评 聘 时, 在 论 著 项 目 或 获 奖 荣 誉 等 其 中 的 一 方 面 须 至 少 有 一 项 新 的 业 绩 第 十 七 条 原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与 现 岗 位 不 相 符 合 的, 需 要 在 现 岗 位 工 作 满 一 年 方 可 申 请 岗 位 对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十 八 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所 提 交 的 论 著 为 任 现 职 以 来 公 开 发 表 或 正 式 出 版 论 文 须 由 省 电 大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学 术 不 端 文 献 检 测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代 表 论 著, 须 由 省 电 大 人 事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送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增 刊 内 刊 专 刊 等 论 文 不 能 送 审 - 24 -

转 评 以 后 评 聘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高 级 职 务 转 评 时 送 审 的 论 著 必 须 有 1 篇 ( 部 ) 是 任 现 职 务 以 来 发 表 的 第 十 九 条 所 有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需 注 明 立 项 号, 项 目 有 关 信 息 须 与 文 件 一 致 厅 局 级 及 以 下 项 目 课 题 必 须 结 题 后, 方 能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业 绩 所 有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必 须 提 交 结 题 报 告 成 果 运 用 证 明 未 达 到 结 题 要 求 的 省 部 级 以 上 课 题 项 目, 须 提 供 课 题 研 究 进 展 报 告 或 阶 段 性 成 果 第 二 十 条 鼓 励 在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教 书 育 人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等 工 作 中 成 效 特 别 显 著 的 教 师, 破 格 晋 升 相 应 的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学 历 任 职 年 限 未 达 到 评 聘 要 求 须 破 格 申 报, 但 一 般 不 允 许 学 历 和 任 职 年 限 双 破 格 申 报 第 二 十 一 条 当 年 度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而 未 办 理 延 长 退 休 手 续 的, 不 再 评 聘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在 竞 聘 或 聘 期 考 核 中, 确 因 业 务 工 作 实 绩 不 符 合 原 聘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而 低 聘, 且 退 休 前 仍 在 低 聘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若 其 在 原 聘 岗 位 聘 满 2 个 及 以 上 聘 期, 且 现 聘 岗 位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均 符 合 要 求, 学 校 可 在 其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前 一 个 月, 将 其 重 新 聘 任 到 原 聘 岗 位, 并 在 其 到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享 受 原 聘 岗 位 的 退 休 待 遇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以 岗 定 薪 岗 变 薪 变 注 重 实 绩 注 重 - 25 -

贡 献 向 重 点 岗 位 和 教 学 一 线 教 师 倾 斜 的 分 配 机 制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按 所 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确 定 工 资 待 遇 第 二 十 四 条 省 市 县 电 大 在 考 核 推 荐 学 科 评 议 组 织 评 聘 等 工 作 中, 专 家 成 员 有 近 亲 属 申 报 时, 应 主 动 申 请, 实 行 回 避 第 二 十 五 条 申 报 人 员 应 承 诺 提 供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对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者, 按 教 育 部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 知 ( 教 社 科 2009 3 号 ) 浙 江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价 与 职 务 暂 行 规 定 ( 浙 委 办 2004 75 号 ) 等 政 策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评 聘 工 作 严 格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开 展, 不 再 进 行 与 岗 位 聘 任 相 脱 离 的 资 格 评 审 第 二 十 七 条 市 县 电 大 各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的 推 荐 和 评 聘 均 应 符 合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市 县 电 大 高 校 教 师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根 据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由 市 县 电 大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省 电 大 本 部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专 任 教 师 和 市 县 电 大 申 报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任 教 师 第 二 十 九 条 从 外 单 位 引 进 的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 26 -

按 有 关 政 策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转 评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依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项 目 包 含 科 研 教 改 教 研 项 目 课 程 建 设 等 项 目 等 级 以 省 电 大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公 布 的 标 准 为 依 据 成 果 奖 励 项 目 指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发 明 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科 研 成 果 奖 和 教 学 成 果 奖, 具 体 范 围 和 级 别 以 省 电 大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认 定 为 依 据 第 三 十 一 条 期 刊 专 著 和 教 材 的 认 定 以 省 电 大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公 布 的 标 准 为 依 据 评 聘 的 论 文 必 须 是 独 立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完 成 并 公 开 发 表 在 有 CN ISSN 刊 号 学 术 刊 物 上 的 论 文 ; 专 著 或 教 材 必 须 是 有 ISBN 书 号 的 正 式 出 版 物 在 学 术 刊 物 的 增 刊 特 刊 专 刊 专 辑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论 文 集 上 收 集 的 论 文 以 及 未 公 开 发 表 或 在 国 际 会 议 上 提 交 的 被 EI ISTP(CPCI S) ISSHP (CPCI SSH) 收 录 的 论 文 均 不 计 第 三 十 二 条 申 报 人 员 主 持 的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或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成 果 应 用 在 全 省 电 大 系 统 取 得 较 大 推 广 应 用 价 值, 发 挥 较 大 作 用 和 贡 献 的 认 定, 以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提 供 书 面 证 明 为 准 第 三 十 三 条 省 电 大 之 前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相 关 文 件 政 策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浙 江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关 于 印 发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浙 电 大 发 2013-27 -

35 号 ) 同 时 废 止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省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政 策 执 行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试 行, 由 省 电 大 人 事 处 负 责 浙 江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15 日 印 发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