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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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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在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中, 实 行 师 德 考 核 一 票 否 决 制 ( 二 ) 教 师 资 格 申 报 对 象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类 别 的 教 师 资 格 ( 三 ) 学 历 要 求 1.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 高 中 教 师 应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1964 年 1 月 1 日 前 出 生 的 且 任 教 高 中 段 满 10 年 及 以 上 可 适 当 放 宽 ); 中 学 教 研 员 教 科 员 及 在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从 事 中 学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初 中 教 师 应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小 学 教 师 应 具 备 中 师 及 以 上 学 历 ; 2. 中 小 学 教 育 管 理 职 务 :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职 务 副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研 究 实 习 员 均 须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3. 中 小 学 校 实 验 师 必 须 具 备 中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4.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3 年 ( 学 历 或 学 位 取 得 前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工 作 年 限 可 以 相 加, 但 学 历 或 学 位 取 得 后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须 满 1 年 ), 可 初 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四 ) 年 资 要 求 1. 申 报 中 学 一 级 讲 师 助 理 研 究 员 实 验 师 职 务, 分 别 具 有 聘 任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助 理 讲 师 研 究 实 习 员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4 年 及 以 上 ( 其 中 第 一 学 历 研 究 生 毕 业 申 报 中 级 不 少 于 2 年, 助 理 实 验 师 中 专 ( 高 中 ) 毕 业 须 5 年 以 上 ) 申 报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 幼 儿 2

园 高 级 教 师 ) 职 务 应 具 有 聘 任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 幼 儿 园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5 年 及 以 上 资 历 ( 其 中 第 一 学 历 本 科 毕 业 不 少 于 2 年 ) 2. 对 先 参 加 工 作 后 取 得 合 格 学 历 的 教 师, 取 得 合 格 学 历 前 后 的 任 职 时 间 可 以 相 加 计 算, 达 到 任 职 时 间 要 求 的, 可 以 申 报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3. 从 不 同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平 级 转 任 到 现 岗 位, 应 在 本 岗 位 试 聘 1 年, 经 考 核 合 格, 原 任 职 务 年 限 与 现 任 职 务 年 限 可 合 并 计 算 4. 凡 197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县 城 中 小 学 教 师, 在 评 中 级 ( 职 称 ) 时, 应 有 在 农 村 或 薄 弱 学 校 任 教 1 年 及 以 上 的 经 历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 非 本 县 公 办 ) 暂 不 作 要 求 5.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申 报 专 业 课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等 级 技 能 证 书, 且 每 两 年 必 须 到 企 业 实 践 2 个 月 以 上 ( 五 ) 年 度 考 核 申 报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任 现 职 近 4 年 来 的 年 度 考 核 均 应 达 到 称 职 以 上 ( 含 称 职 ), 申 报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实 验 师 职 务, 任 现 职 近 5 年 来 的 年 度 考 核 均 应 达 到 称 职 以 上 ( 含 称 职 ) ( 六 ) 论 文 要 求 1. 申 报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小 学 ( 幼 儿 园 )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应 提 交 1 篇 公 开 发 表 或 在 校 级 及 以 上 交 流 获 奖 的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 含 教 育 教 学 案 例 课 题 研 究 教 学 反 思 教 育 随 笔 ) 2. 申 报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实 验 师 职 务, 任 现 职 以 来 要 有 2 篇 以 上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经 验 总 结 科 研 报 告 或 学 术 论 文 或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论 文 ; 或 获 优 秀 论 文 评 奖 市 地 级 三 等 奖 县 ( 市 3

区 ) 二 等 奖 以 上 提 交 的 获 奖 论 文, 其 奖 项 须 由 政 府 部 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教 育 科 研 部 门 市 级 及 以 上 一 级 学 会 颁 发, 并 附 论 文 评 奖 通 知 书 及 获 奖 文 件 ( 七 ) 班 主 任 年 限 要 求 1. 申 报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担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年 限 不 得 少 于 5 年 ( 第 一 学 历 本 科 毕 业 申 报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班 主 任 工 作 年 限 不 少 于 2 年 ), 申 报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担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年 限 不 得 少 于 3 年 ( 第 一 学 历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申 报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班 主 任 工 作 年 限 不 少 于 2 年 ) 2. 学 校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通 用 技 术 信 息 技 术 综 合 实 践 课 程 专 职 教 师 ; 常 年 组 织 辅 导 学 生 参 加 音 体 美 劳 技 信 息 学 生 社 团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并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的 指 导 教 师, 其 任 职 时 间 可 按 二 分 之 一 计 入 班 主 任 工 作 年 限 少 先 队 大 队 辅 导 员 中 学 团 委 书 记 任 职 年 限 等 同 于 担 任 班 主 任 的 工 作 年 限 3. 申 报 德 育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必 须 是 现 任 政 教 主 任 ( 含 副 主 任 ) 团 委 书 记 少 先 队 大 队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以 及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的 专 职 教 师, 从 事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 必 须 有 育 人 的 典 型 事 例 ) 申 报 德 育 学 科 中 学 一 级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必 须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满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且 任 现 职 必 须 满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班 主 任 工 作 经 历 须 在 本 校 内 公 示 ( 八 ) 教 师 教 育 要 求 根 据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今 年 申 报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从 2011 年 7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达 到 288 分 以 上 ( 校 本 培 训 不 少 于 64 学 分 );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从 2010 年 4

7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达 到 336 分 以 上 ( 校 本 培 训 不 少 于 80 学 分 ) ( 九 ) 教 学 工 作 量 职 称 评 审 要 突 出 教 学 中 心 地 位, 教 学 一 线 教 师 要 满 教 学 工 作 量, 学 校 中 层 干 部 不 少 于 当 地 教 师 1/2 课 时, 校 级 领 导 不 少 于 当 地 教 师 1/3 课 时, 且 近 3 年 累 计 兼 课 已 满 5 个 学 期, 并 且 截 止 到 申 报 时 仍 在 兼 课 ( 普 通 高 中 教 师 参 与 开 发 和 开 设 修 选 课, 以 及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参 与 社 会 培 训 纳 入 高 中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考 核 范 围 ) ( 十 ) 普 通 话 要 求 根 据 关 于 在 教 师 中 开 展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工 作 的 通 知 ( 省 语 委 1999 5 号 ) 精 神, 凡 195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成 绩 作 为 晋 升 中 高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必 要 条 件 任 教 口 语 课 或 语 言 课 的 教 师, 普 通 话 测 试 要 求 为 一 级 乙 等 及 以 上 196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中 小 学 语 文 教 师 为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其 余 教 师 ( 除 中 小 学 管 理 职 务 实 验 师 职 务 达 到 三 级 甲 等 以 上 外 ) 为 二 级 乙 等 及 以 上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实 验 人 员 要 求 达 到 三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 十 一 )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根 据 浙 人 专 2006 58 号 文 件, 申 报 评 审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分 别 获 得 3 4 个 科 目 ( 模 块 ) 的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于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 1. 年 满 45 周 岁 2. 转 评 兼 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5

3.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初 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4. 国 家 承 认 的 计 算 机 类 大 专 以 上 ( 含 大 专 ) 毕 业 人 员, 不 包 括 其 它 专 业 设 有 计 算 机 课 程 的 毕 业 人 员 5. 获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资 格 ( 水 平 ) 证 书 的 人 员 6. 在 计 算 机 应 用 方 面 取 得 成 绩, 并 获 ( 区 市 ) 级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以 上 的 人 员 7. 经 组 织 选 派 在 援 外 援 藏 期 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8.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调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首 次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9. 乡 ( 镇 ) 基 层 单 位 ( 特 指 除 职 业 教 育 中 心 县 教 师 发 展 中 心 泰 顺 城 市 学 院 泰 顺 中 学 实 验 中 学 实 验 小 学 实 验 二 小 城 关 中 学 罗 阳 二 中 罗 阳 镇 小 罗 阳 二 小 鹤 巢 小 学 培 智 学 校 机 关 幼 儿 园 中 心 幼 儿 园 及 育 才 学 校 和 新 城 学 校 外 的 学 校 )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三 破 格 条 件 ( 一 ) 破 格 申 报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条 件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职 务 4 年 以 上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职 务 不 满 4 年,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中 的 两 项 者, 可 以 破 格 申 报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1. 在 省 级 学 术 会 议 交 流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不 少 于 2 篇 或 市 级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不 少 于 3 篇 有 价 值 的 专 业 论 文 科 研 ( 课 题 ) 报 告 教 学 经 验 总 结 教 育 教 学 案 例, 并 在 县 级 以 上 举 行 过 公 开 课 ; 2. 教 龄 在 20 年 以 上, 其 中 本 专 业 教 龄 和 担 任 班 主 任 各 在 10 年 以 上, 实 践 证 明 具 有 组 织 和 指 导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教 育 教 学 效 果 一 致 公 认 良 好 6

3. 获 市 级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班 主 任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市 教 坛 新 秀 或 省 级 单 项 先 进 工 作 者 称 号 ( 不 含 协 会 团 体 授 予 称 号 ), 或 获 县 级 优 秀 班 主 任 优 秀 教 师 先 进 工 作 者 称 号 2 次 及 以 上 小 学 ( 幼 儿 园 ) 一 级 教 师 破 格 申 报 小 学 ( 幼 儿 园 )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参 照 上 述 条 件 执 行 ( 二 ) 破 格 申 报 助 理 研 究 员 条 件 对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职 务 满 4 年 以 上,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不 满 4 年 的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三 者, 可 破 格 申 报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1. 参 加 编 写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方 面 书 籍 者 ( 本 人 撰 写 部 分 不 少 于 1 万 字 ) 2.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成 果 获 省 级 三 等 奖 市 级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 以 奖 状 排 名 为 准 ) 3. 曾 获 县 ( 市 区 )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教 坛 新 秀 等 称 号 及 以 上 者 4. 在 教 育 改 革 支 援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教 育 工 作 以 及 热 爱 关 心 学 生 为 人 师 表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5. 大 专 毕 业 从 事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15 年 及 以 上, 大 专 以 下 从 事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20 年 及 以 上 四 申 报 评 审 办 法 ( 一 ) 岗 位 设 置 各 校 要 根 据 省 市 县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文 件 精 神, 科 学 合 理 地 设 置 中 级 职 务 岗 位, 优 化 结 构 比 例 ( 二 ) 审 核 公 示 学 校 ( 单 位 ) 对 符 合 申 报 对 象 的 材 料 进 行 逐 项 审 核 评 分 经 本 人 述 职 群 众 民 主 测 评 学 校 评 审 组 评 审 7

等 程 序 并 进 行 公 示 ( 三 ) 考 核 推 荐 各 校 要 对 申 报 对 象 教 育 教 学 绩 效 进 行 考 核, 逐 项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初 评, 按 比 例 推 荐 对 象 名 单,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由 学 校 ( 单 位 ) 签 署 意 见, 报 学 区 教 办 验 审 后, 上 报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 四 ) 量 化 考 核 量 化 考 核 包 括 业 务 测 试 和 综 合 考 核, 综 合 考 核 的 具 体 计 分 办 法 见 附 件 1 ( 五 ) 专 家 评 审 县 教 育 局 组 织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申 报 对 象 的 资 格 条 件 和 综 合 量 化 考 核 的 成 绩 进 行 审 核, 根 据 教 学 水 平 面 试 成 绩 的 60% 与 综 合 考 核 的 40% 之 和,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名, 结 合 材 料 和 岗 位 情 况, 进 行 差 额 评 审 岗 位 数 有 空 缺 的 学 校, 按 空 缺 岗 位 数 的 70% 上 报 材 料 ; 岗 位 数 无 空 缺 的 学 校, 按 退 二 进 一 ( 即 参 加 首 次 岗 位 设 置 的 学 校 教 师 退 休 外 调 转 行 辞 职 等 编 制 关 系 离 开 本 县 教 育 系 统 的, 退 两 个 进 一 个 ) 的 办 法 推 荐, 按 退 二 进 一 办 法 计 算 后 仍 无 岗 位 数 空 缺 的 学 校 暂 停 评 审 ( 六 ) 公 布 结 果 : 评 审 结 果 在 泰 顺 县 教 育 局 政 务 公 开 栏 公 示, 接 受 监 督 五 管 理 措 施 1. 下 列 人 员 暂 缓 申 报 : (1) 近 两 年 受 党 内 警 告 或 行 政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的, 当 年 受 行 政 警 告 的 ; (2)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岗 的 ; (3) 工 作 表 现 差, 当 年 师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胜 任 教 学 班 主 任 工 作 的 ; (4) 当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累 计 请 事 假 1 个 月 以 上 者 或 病 假 3 个 8

月 以 上 的 ; 2. 把 好 考 核 初 审 关 学 校 ( 单 位 ) 对 符 合 申 报 对 象 的 材 料 进 行 逐 项 审 核 评 分, 并 进 行 公 示, 无 疑 议 后, 上 报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确 保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3. 各 校 必 须 严 肃 查 处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发 现 填 报 虚 假 材 料 提 供 虚 假 证 件 或 窃 取 他 人 成 果 等 问 题, 一 经 查 实, 立 即 取 消 当 年 和 今 后 三 年 申 报 评 审 资 格, 并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以 严 肃 纪 律 4. 各 校 要 设 立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小 组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对 本 校 申 报 对 象 进 行 考 核 评 议 和 推 荐 工 作 5. 材 料 要 求 (1) 档 案 材 料 要 求 内 容 翔 实 清 晰 规 范, 分 类 装 订 成 册 单 位 填 写 的 泰 顺 县 中 小 学 教 师 中 级 职 务 考 核 评 审 综 合 表 要 真 实 无 误, 中 文 打 印 评 审 对 象 资 格 审 查 花 名 册 要 分 类 填 写, 用 Excel 处 理 并 发 邮 件 至 :dongzhichi@163.com (2) 破 格 申 报 的 对 象, 需 填 报 破 格 推 荐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表 ( 见 附 件 3) 一 式 两 份, 同 时 必 须 在 花 名 册 相 应 栏 目 注 明 破 格 字 样, 且 依 照 破 格 条 件 写 出 破 格 理 由, 注 明 符 合 哪 几 条 破 格 条 件, 并 附 相 应 破 格 材 料 (3) 各 校 报 评 材 料 必 须 先 送 学 区 教 办 审 核 ( 直 属 学 校 与 民 办 学 校 直 接 上 报 人 事 科 ), 先 由 学 区 教 办 验 审 原 件, 并 在 复 印 件 上 盖 章 签 字 后 原 件 复 印 件 ( 按 时 间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一 并 送 县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6. 材 料 上 报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六 其 他 事 项 9

( 一 )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请 及 时 与 我 局 人 事 科 联 系, 联 系 人 : 董 直 持 电 话 :67594635 ( 二 )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泰 顺 县 教 育 局 负 责 解 释 ( 三 ) 职 评 有 关 表 册 均 可 从 泰 顺 教 育 网 (www.tsedu.com.cn) 上 下 载 附 件 :1. 泰 顺 县 中 小 学 教 师 中 级 职 务 评 审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 试 行 ) 2. 泰 顺 县 中 小 学 教 师 中 级 职 务 考 核 评 审 综 合 表 3. 破 格 推 荐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审 批 表 4.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免 试 申 报 表 5. 普 通 话 免 试 审 核 表 6. 如 实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保 证 书 7. 评 审 对 象 资 格 审 查 花 名 册 8. 初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申 报 材 料 一 览 表 9. 材 料 清 单 10. 班 主 任 工 作 经 历 公 示 表 11.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泰 顺 县 教 育 局 2015 年 10 月 27 日 抄 送 : 市 教 育 局, 县 委 办 县 人 大 办 县 府 办 县 政 协 办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周 秀 松 常 务 副 县 长 泰 顺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