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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人 社 发 2016 20 号 各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省 级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5 号,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已 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 开 始 施 行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规 定, 不 断 提 升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能 力 素 质, 现 结 合 四 川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四 川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及 考 核 办 法 和 我 省 实 际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全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社 会 团 体 等 组 织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每 年 应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科 技 进 步 为 导 向, 服 务 于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着 眼 于 能 力 建 设 和 素 质 提 升, 讲 求 实 效, 探 索 前 沿, 注 重 培 养 与 使 用 相 结 合 全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要 积 极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完 善 知 识 结 构 增 强 创 新 能 力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以 不 4

断 适 应 岗 位 需 要 和 职 业 发 展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要 保 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权 益, 增 加 投 入 以 多 种 形 式 保 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并 将 培 养 与 使 用 有 机 结 合 全 省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分 级 负 责 分 类 指 导 的 管 理 体 制,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本 地 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管 理,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依 法 做 好 继 续 教 育 的 规 划 管 理 和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公 需 科 目 和 专 业 科 目 学 习 公 需 科 目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普 遍 掌 握 的 法 律 法 规 理 论 政 策 职 业 道 德 信 息 技 术 等 基 本 知 识 公 需 科 目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按 每 年 度 或 每 一 个 学 习 周 期 下 达 学 习 主 题, 在 全 省 实 施, 由 省 市 ( 州 ) 人 社 部 门 认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施 教 每 年 在 完 成 全 省 统 一 公 需 科 目 培 训 的 基 础 上, 各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省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开 设 一 些 具 有 本 地 区 本 行 业 特 色 的 公 需 科 目, 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选 修 专 业 科 目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应 当 掌 握 的 新 理 论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等 专 业 知 识 及 本 行 业 本 岗 位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职 业 规 范 等 专 业 科 目 由 各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成 立 的 各 类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及 具 有 培 训 教 育 职 能 的 行 业 商 会 根 据 本 5

行 业 本 领 域 实 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发 布 推 荐 开 设 专 业 科 目 课 程 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选 择 学 习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每 年 累 计 应 不 少 于 90 学 时 (1 学 时 为 45 分 钟 ), 其 中, 专 业 科 目 一 般 不 少 于 60 学 时 国 家 和 省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高 于 上 述 学 时 的, 从 其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提 供 相 关 学 习 证 明 可 计 入 本 人 当 年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 参 加 培 训 班 研 修 班 或 者 进 修 班 ; 参 加 远 程 教 育 ;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学 术 访 问 等 活 动 ; 参 加 相 关 的 继 续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包 括 到 教 学 科 研 生 产 单 位 和 工 作 一 线 实 习 进 修 实 训 等 ; 出 国 出 境 进 修 培 训 ;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或 者 攻 读 学 位 ; 经 本 单 位 认 可 的 有 考 核 的 自 学 成 果 ; 正 式 发 表 出 版 与 本 业 务 相 关 的 专 著 译 著 论 文 译 文 等 作 品 参 加 学 习 培 训 研 修 学 术 活 动 进 修 接 受 学 历 学 位 教 育 等, 以 实 际 学 习 的 学 时 计 算, 旅 途 和 休 息 时 间 除 外 ; 自 学 成 果 主 要 包 括 学 习 笔 记 学 术 报 告 论 文 等, 每 千 字 计 算 为 1 个 学 时 ; 正 式 发 表 出 版 的 作 品, 每 千 字 计 算 为 2 个 学 时 ; 每 年 自 学 的 学 时 和 发 表 出 版 作 品 计 算 的 学 时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50 学 时 继 续 教 育 中 的 学 历 教 育 教 师 培 训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管 理 现 实 行 学 分 制 的 行 业 部 门, 学 分 与 学 6

时 的 转 换 由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办 法 专 业 科 目 学 时 认 定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种 类 内 容 时 间 考 试 考 核 结 果, 应 当 在 统 一 制 发 的 四 川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证 书 ( 以 下 称 登 记 证 书 ) 上 连 续 记 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每 次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后, 由 组 织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和 考 核 的 施 教 机 构 或 用 人 单 位 在 登 记 证 书 上 登 记 每 年 用 人 单 位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本 年 度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并 在 登 记 证 书 的 考 核 验 证 专 页 签 署 意 见 ( 一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依 法 享 有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履 行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义 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根 据 岗 位 要 求 和 职 业 发 展 需 要, 参 加 本 单 位 组 织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也 可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或 经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参 加 本 单 位 组 织 之 外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 要 遵 守 有 关 学 习 纪 律 和 管 理 制 度, 完 成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 二 ) 用 人 单 位 要 保 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权 利, 结 合 本 单 位 发 展 战 略 和 岗 位 要 求, 组 织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或 者 参 加 本 行 业 组 织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为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条 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从 事 有 职 业 资 格 要 求 工 作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其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7

提 供 保 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经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脱 产 或 者 半 脱 产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与 劳 动 者 的 约 定, 支 付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离 岗 学 习 人 员 在 约 定 的 学 习 期 满 后 应 立 即 回 原 单 位 上 班, 未 按 约 定 回 原 单 位 上 班 的, 应 按 约 定 退 回 学 习 期 间 单 位 发 放 的 所 有 收 入,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双 方 应 当 约 定 费 用 分 担 方 式 和 相 关 待 遇 对 未 经 批 准 离 岗 脱 产 学 习 的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旷 工 处 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承 担 全 部 或 者 大 部 分 继 续 教 育 费 用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指 定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用 人 单 位 要 建 立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与 使 用 晋 升 相 衔 接 的 激 励 机 制, 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作 为 其 考 核 评 价 岗 位 聘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申 报 评 定 上 一 级 资 格 的 重 要 条 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作 为 职 业 资 格 登 记 或 者 注 册 的 必 要 条 件 的, 从 其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完 成 本 年 度 规 定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任 务 的,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确 定 为 优 秀 用 人 单 位 在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聘 任 时, 要 把 完 成 各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任 务 作 为 考 察 其 学 识 水 平 的 重 要 依 据 8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实 行 政 府 社 会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投 入 机 制 ( 一 )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由 政 府 单 位 和 个 人 多 种 渠 道 解 决 : 1. 各 级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数 量 的 资 金, 用 于 发 展 继 续 教 育 事 业 ; 2.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和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设 立 继 续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 3. 国 家 机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所 需 经 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保 障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等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4. 企 事 业 单 位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项 目 以 及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和 重 大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的 技 术 培 训 等 继 续 教 育 费 用, 可 以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管 理 费 用 和 项 目 资 金 中 安 排 和 提 取 5.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对 继 续 教 育 提 供 的 捐 助 ; 6.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费 ( 二 ) 用 人 单 位 要 充 分 调 动 资 源, 可 以 与 生 产 教 学 科 研 等 企 事 业 单 位 联 合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建 立 生 产 教 学 科 研 以 及 项 目 资 金 人 才 相 结 合 的 继 续 教 育 模 式 9

( 三 )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实 施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和 继 续 教 育 项 目 区 域 人 才 特 殊 培 养 项 目 对 口 支 援 等 方 式, 对 重 点 领 域 特 殊 区 域 和 关 键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予 以 扶 持 依 法 成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培 训 机 构, 地 方 部 门 行 业 及 民 营 ( 非 公 经 济 组 织 )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专 业 协 会 ( 学 会 ) 等 各 类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 以 下 称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 可 面 向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继 续 教 育 服 务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要 围 绕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优 质 的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要 建 立 健 全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要 研 究 开 发 适 应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课 程 教 材 ; 要 根 据 考 试 考 核 结 果 如 实 出 具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证 明 ; 要 向 社 会 公 开 继 续 教 育 的 范 围 内 容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等 情 况 ; 要 建 设 优 质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队 伍 ; 应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开 展 远 程 教 育, 建 设 开 放 式 的 继 续 教 育 网 络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遴 选 培 训 质 量 高 社 会 效 益 好 在 继 续 教 育 方 面 起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的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建 设 10

省 级 专 业 技 术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实 际, 建 设 区 域 性 行 业 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以 及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要 加 大 投 入, 建 立 健 全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组 织, 加 大 整 合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的 力 量, 加 强 课 程 和 教 材 体 系 建 设, 搭 建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信 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继 续 教 育 公 需 科 目 指 南 和 专 业 科 目 指 南, 推 荐 优 秀 课 程 和 优 秀 教 材, 促 进 优 质 资 源 共 享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继 续 教 育 的 综 合 管 理 和 统 筹 协 调, 制 定 继 续 教 育 政 策, 编 制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协 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 并 依 法 对 用 人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贯 彻 落 实 各 相 关 法 规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本 行 业 继 续 教 育 的 规 划 管 理 和 实 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举 办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应 当 突 出 公 益 性,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 委 托 继 续 教 11

育 机 构 举 办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应 当 依 法 通 过 招 标 等 方 式 选 择, 并 与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鼓 励 和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组 织 等 举 办 公 益 性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按 照 分 级 负 责 分 类 指 导 的 原 则,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学 活 动 和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过 程 管 理,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体 系, 切 实 保 障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效 果 各 部 门 也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构 开 展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政 府 有 关 项 目 支 持 的 重 要 参 考 对 成 绩 突 出 效 果 显 著 的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可 予 以 经 费 资 助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建 立 继 续 教 育 统 计 制 度, 对 本 区 域 本 行 业 继 续 教 育 人 数 时 间 经 费 等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逐 步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数 据 库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用 人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要 切 实 贯 彻 实 施 规 定 和 条 例, 依 法 管 理 和 规 范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全 面 落 实 责 任, 加 强 继 续 教 育 法 制 化 建 设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16 年 5 月 6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