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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聘 任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地 评 价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鼓 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多 出 成 果, 为 创 建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培 养 造 就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北 京 大 学 教 师 聘 任 和 职 务 晋 升 ( 暂 行 ) 规 定, 结 合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现 状,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评 审 聘 任 工 作 本 着 坚 持 标 准 全 面 考 核 总 量 控 制 择 优 晋 升 按 岗 聘 任 的 原 则, 保 证 评 聘 工 作 有 利 于 事 业 发 展 有 利 于 提 高 队 伍 素 质 有 利 于 优 化 队 伍 结 构 有 利 于 加 强 梯 队 建 设, 为 中 青 年 业 务 骨 干 和 学 术 带 头 人 的 成 长 创 造 条 件 第 三 条 坚 持 学 术 标 准, 严 格 任 职 条 件, 保 证 评 聘 质 量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应 注 重 对 申 报 人 思 想 政 治 师 德 学 风 医 德 医 风 的 全 面 考 察, 对 申 报 人 任 职 期 间 的 业 务 成 就 进 行 评 估, 把 实 际 表 现 和 取 得 的 成 绩 作 为 评 审 的 首 要 条 件, 把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评 审 的 依 据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评 审 聘 任 是 依 据 申 报 人 的 学 术 水 平 能 力 及 贡 献, 并 综 合 考 虑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岗 位 数 量 等 因 素, 通 过 竞 争, 择 优 聘 任 的 结 果 第 五 条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为 基 本 条 件, 符 合 本 条 例 的 条 件, 仅 表 明 申 报 人 具 备 申 报 资 格, 不 表 明 一 定 获 得 聘 任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队 伍 建 设 要 求 制 定 相 应 的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章 评 审 组 织 及 职 责 第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组 织 分 为 校 部 院 三 级 第 七 条 医 学 部 学 术 委 员 会 承 担 医 学 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评 审 工 作, 下 设 医 学 部 学 科 评 审 组 ( 含 授 权 设 在 各 院 的 医 学 部 学 科 评 审 组 ) 医 学 部 学 科 评 审 组 由 5~11 人 组 成, 任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换 届 时, 调 整 人 数 一 般 在 评 委 总 数 的 10%~ 30% 之 间 第 八 条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下 设 院 级 学 科 评 审 组 第 九 条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的 成 员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认 真 负 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组 织 成 员 应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的 评 审 组 织 成 员 原 则 上 应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第 十 条 医 学 部 学 术 委 员 会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的 主 要 职 责 ( 一 ) 审 核 医 学 部 学 科 评 审 组 及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意 见, 审 定 医 学 部 有 权 审 定 的 各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二 ) 修 改 审 定 医 学 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聘 任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医 学 部 学 科 评 审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 一 ) 审 阅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 二 ) 根 据 申 报 人 申 报 材 料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审 推 荐 意 见 以 及 必 要 的 答 辩, 对 申 报 人 进 1

行 业 务 考 核, 对 其 申 报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评 审 ( 三 ) 向 医 学 部 学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评 审 推 荐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的 主 要 职 责 ( 一 ) 审 阅 本 单 位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的 材 料 单 位 意 见, 并 通 过 必 要 的 答 辩, 对 申 报 人 申 报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评 审 推 荐 意 见 ( 二 ) 审 定 有 权 审 定 的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三 ) 根 据 医 学 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聘 任 条 例, 结 合 本 单 位 情 况, 审 定 本 单 位 评 审 聘 任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院 级 学 科 评 审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 一 ) 审 阅 本 单 位 申 报 人 的 申 报 材 料 ( 二 )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单 位 意 见 以 及 必 要 的 答 辩, 对 申 报 人 申 报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评 审 ( 三 ) 向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评 审 推 荐 意 见 第 三 章 评 审 聘 任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聘 任 程 序 ( 一 )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个 人, 向 所 在 系 ( 科 室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评 审 聘 任 表 ( 二 ) 系 ( 科 室 ) 对 申 报 人 任 现 职 期 间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取 得 的 成 绩 进 行 考 核, 并 根 据 岗 位 任 务 需 要 和 申 报 人 条 件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 三 ) 院 人 事 部 门 组 织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负 责 组 织 校 内 外 同 行 专 家 对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代 表 性 论 著 进 行 评 议 ( 即 同 行 专 家 论 文 鉴 定 ), 并 在 申 报 人 材 料 送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前, 公 布 送 审 时 间 和 申 报 人 名 单 及 情 况 ( 四 ) 教 授 会 议 评 议 ( 本 部 ) 或 院 级 学 科 评 审 组 评 审 ( 医 院 ): 学 院 教 授 会 议 听 取 医 学 部 本 部 教 师 职 务 申 报 人 报 告, 进 行 评 议 院 级 学 科 评 审 组 对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人 进 行 评 审 ( 五 )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审 ( 六 ) 学 院 医 院 党 政 办 公 会 审 议 ( 七 ) 医 学 部 学 科 评 审 组 评 审 ( 八 ) 医 学 部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审 ( 医 学 部 无 评 审 权 的 系 列, 推 荐 至 学 校 或 相 关 机 构 评 审 ) ( 九 )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或 校 专 业 技 术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 十 ) 校 长 批 准 聘 任 第 十 五 条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聘 任 程 序 ( 一 )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个 人, 向 所 在 系 ( 科 室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评 审 聘 任 表 ( 二 ) 系 ( 科 室 ) 对 申 报 人 的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并 根 据 岗 位 任 务 需 要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 三 )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 四 )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 医 学 部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定 ( 五 ) 院 长 批 准 聘 任 ( 六 ) 报 医 学 部 人 事 处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确 定 程 序 国 家 承 认 的 全 日 制 院 校 毕 业 生, 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经 试 用 期 或 见 习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可 确 定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科 室 教 研 室 考 核 推 荐 2

( 二 )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 三 )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定 / 医 学 部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定 ( 四 ) 报 医 学 部 人 事 处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确 认 程 序 从 外 单 位 进 入 医 学 部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一 年 内 须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确 认 确 认 程 序 与 相 应 级 别 的 评 审 聘 任 程 序 相 同, 一 般 情 况 下, 确 认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论 文 可 不 送 审 第 十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转 换 程 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因 故 不 再 从 事 原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转 至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须 申 请 转 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系 列 转 换 程 序 受 理 时 间 与 相 应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聘 任 程 序 时 间 相 同 第 四 章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十 九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具 有 优 良 的 学 风 和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有 较 强 的 团 队 精 神 敬 业 精 神 对 有 违 师 德 医 德 学 术 道 德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者 采 取 一 票 否 决 制 第 二 十 条 发 生 重 大 医 疗 护 理 教 学 等 责 任 事 故 者 或 有 重 大 违 纪 事 件 者, 须 延 长 任 现 职 时 间 三 年 及 以 上 方 可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必 须 具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实 际 承 担 五 年 及 以 上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工 作,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职 责, 学 风 严 谨,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在 教 学 科 研 医 疗 管 理 等 方 面 有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是 本 学 科 领 域 学 术 带 头 人, 在 本 领 域 内 有 突 出 成 绩, 发 表 出 版 过 有 创 见 性 的 科 学 论 文 著 作 或 教 科 书, 或 有 发 明 创 造 能 够 熟 练 运 用 外 国 语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和 国 际 交 流 履 职 期 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不 参 加 考 核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年 度 不 计 入 履 职 年 限 第 二 十 二 条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必 须 具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实 际 承 担 五 年 及 以 上 或 规 定 年 限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工 作,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职 责,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及 时 掌 握 本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情 况, 在 教 学 科 研 医 疗 管 理 等 工 作 中 成 绩 显 著, 能 够 运 用 外 国 语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和 国 际 交 流 履 职 期 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不 参 加 考 核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年 度 不 计 入 履 职 年 限 第 二 十 三 条 申 报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必 须 具 有 规 定 学 历, 实 际 承 担 规 定 年 限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工 作,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职 责 有 一 定 的 外 语 水 平, 能 够 熟 练 使 用 计 算 机 第 二 十 四 条 年 龄 规 定 : ( 一 )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龄 不 超 过 55 岁 ( 含 55 岁, 按 年 减 年 方 法 计 算 ) ( 二 )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龄 不 超 过 50 岁 ( 含 50 岁, 按 年 减 年 方 法 计 算 ) 第 二 十 五 条 纳 入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者,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学 历 资 历 要 求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学 历 为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各 种 培 训 班 颁 发 的 结 业 证 书 专 业 证 书 以 及 国 家 不 承 认 的 学 历 不 能 作 为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第 二 十 七 条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除 本 条 例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申 报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具 有 中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第 二 十 八 条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除 条 例 特 别 规 定 外, 任 职 年 限 应 为 五 年 及 以 上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承 认 的 全 日 制 院 校 毕 业 生, 经 试 用 期 或 见 习 期 满 后 要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学 识 水 平 工 作 成 绩 的 全 面 考 核 合 格 者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可 确 定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具 体 3

规定如下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 试用期三个月后 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硕士学位获得者 试用期三个月后 可确定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 试用期三个月后 可确定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者 见习期满后 可确定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大专 中专毕业者 见习期满后 可确定初级(士)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院校会计 审计 经济专业毕业生 以及其他专业全日制毕业生不能直接确 定会计 审计等专业技术职务 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资格后 方能根据岗位 需求 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从事本专业工作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 资历要求如下 (一)博士后出站后 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后 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硕士学位获得者 任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后 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如攻读硕士 学位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工作表现突出 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 可申报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 (四)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 任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学士学位获得者 任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 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大专毕业者 任初级(士)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后 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 大专毕业后 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 履行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 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中专毕业者 任初级(士)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后 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后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 所学专业应与现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一致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规定如下 (一)在取得规定学历前有三年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 在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 可相应 缩短规定年限一年 (二)后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者 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须在取得学士学位后任初级 师 职务四年及以上 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须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并取得本专业本科学历后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本专业本科学历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大专学历未经本科学历直接取得硕士学位 在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 以上 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者 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确有真才实学 工作表现突出 履行初级(师) 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 根据工作需要 通过规定的考试 考核 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规定学历 不满任职年限 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 破格申 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授 (一)具有博士学位 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二)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 具有丰富的学术实践经验 有担任学术带头人的能 力 (三)有较强的教学能力 能够圆满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实践 取得成果 积 4

极 参 加 教 材 建 设, 参 加 编 写 正 式 出 版 的 教 材 承 担 本 科 生 主 要 课 程 的 讲 授, 教 学 效 果 评 价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 四 ) 承 担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的 讲 授, 能 够 完 整 主 讲 一 门 以 上 本 专 业 基 础 或 专 业 课, 所 讲 课 程 能 反 映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培 养 出 一 名 及 以 上 获 得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或 作 为 硕 士 生 导 师, 其 独 立 指 导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已 转 博, 且 申 报 人 为 该 博 士 生 副 导 师 ( 五 )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有 明 确 独 立 的 研 究 方 向, 在 本 人 研 究 领 域 做 出 有 创 新 性 的 重 要 成 果, 得 到 业 内 同 行 认 可 任 现 职 期 间, 作 为 第 一 负 责 人, 承 担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一 项 及 以 上,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在 研 科 研 经 费 ( 六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五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在 被 SCI SSCI 或 EI 收 录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过 系 统 深 入 的 研 究 论 文 ( 七 ) 承 担 并 圆 满 完 成 一 定 的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 八 ) 增 聘 教 授 : 附 属 医 院 人 员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三 年 及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增 聘 教 授 职 务 : 1. 具 有 本 专 业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在 被 SCI SSCI 或 EI 收 录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过 系 统 深 入 的 研 究 论 文, 并 符 合 申 报 教 授 的 其 他 条 件 2. 具 有 本 专 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同 时 申 报 本 专 业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教 授 职 务, 应 同 时 具 备 本 专 业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和 本 条 ( 八 ) 增 聘 教 授 1 第 三 十 六 条 增 聘 教 学 医 院 教 授 ( 一 ) 教 学 医 院 医 师, 承 担 医 学 部 本 科 生 教 学 任 务, 受 聘 主 任 医 师 和 教 学 医 院 副 教 授 ( 二 )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任 教 学 医 院 副 教 授 职 务 三 年 及 以 上 ( 三 ) 积 极 参 加 教 学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践, 任 教 学 医 院 副 教 授 职 务 期 间, 承 担 医 学 部 本 科 生 理 论 课 讲 授 任 务 三 年 及 以 上, 教 学 效 果 评 价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 四 ) 承 担 有 一 定 学 术 意 义 或 应 用 价 值 的 科 研 项 目,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或 在 SCI SSCI 或 EI 收 录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一 篇 及 以 上 第 三 十 七 条 主 任 医 师 ( 一 ) 精 通 本 专 业 的 系 统 理 论 知 识, 能 够 跟 踪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最 新 发 展 趋 势, 在 所 从 事 领 域 有 较 深 造 诣 ( 二 ) 有 丰 富 的 临 床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能 解 决 复 杂 疑 难 病 症 或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能 结 合 临 床 工 作 实 践 进 行 深 入 的 科 学 研 究, 及 时 掌 握 学 科 的 发 展 动 态, 并 用 于 解 决 临 床 实 际 问 题 ( 具 体 要 求 参 照 卫 生 部 公 布 的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高 级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 任 现 职 期 间, 成 功 地 组 织 抢 救 一 定 数 量 的 危 重 病 人, 医 疗 水 平 在 院 内 外 有 知 名 度 ( 三 ) 任 现 职 期 间, 临 床 工 作 量 35 周 / 年 以 上 ( 平 均 6 单 元 / 周 以 上 ), 主 持 查 房 35 次 / 年 以 上, 原 则 上 病 房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平 均 每 周 出 专 家 门 诊 一 次 以 上 以 门 诊 为 主 的 科 室, 门 诊 工 作 量 应 高 于 同 年 资 平 均 水 平 ( 四 ) 承 担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进 修 生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中 级 及 以 上 医 师 工 作, 独 立 指 导 研 究 生, 或 作 为 副 导 师 第 二 导 师 参 加 指 导 研 究 生, 或 作 为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教 师 参 与 指 导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五 ) 任 现 职 期 间, 到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三 个 月 以 上 ( 六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以 临 床 研 究 为 主 的 论 著 三 篇 及 以 上 ( 七 ) 基 础 医 学 院 病 理 学 系 教 师 申 报 主 任 医 师 ( 晋 升 增 聘 ): 1. 主 要 从 事 临 床 病 理 检 验 工 作,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完 成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并 通 过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第 二 阶 段 考 试 5

2.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务, 实 际 履 职 五 年 及 以 上, 符 合 本 条 ( 一 ) 至 ( 四 ) 3.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以 临 床 研 究 为 主 的 论 著 三 篇 及 以 上 增 聘 主 任 医 师 须 提 交 任 教 授 职 务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的 以 临 床 研 究 为 主 的 论 著 一 篇 及 以 上 第 三 十 八 条 研 究 员 ( 一 ) 以 科 研 工 作 为 主 的 人 员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2. 有 明 确 独 立 的 研 究 方 向, 有 重 要 学 术 意 义 或 开 创 性 研 究 项 目, 在 本 人 研 究 领 域 做 出 有 创 新 性 的 重 要 成 果, 得 到 业 内 同 行 认 可 3. 作 为 第 一 负 责 人 承 担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二 项 及 以 上,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在 研 科 研 经 费, 培 养 出 一 名 以 上 获 得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4.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七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在 被 SCI SSCI 或 EI 收 录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过 系 统 深 入 的 研 究 论 文 5. 承 担 并 圆 满 完 成 一 定 的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 二 ) 以 管 理 工 作 为 主 的 人 员 1. 具 有 较 系 统 的 管 理 和 相 关 学 科 方 面 的 知 识, 熟 悉 国 内 外 管 理 实 务 的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2. 任 现 职 期 间 做 过 系 统 的 调 查 研 究 工 作, 并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提 出 对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建 设 性 意 见 建 议 和 措 施 3. 对 所 从 事 的 管 理 工 作 有 自 己 独 立 的 见 解, 工 作 有 较 大 的 明 显 的 改 进 或 创 新 4. 任 现 职 期 间, 作 为 负 责 人 主 持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关 的 管 理 研 究 课 题 一 项 及 以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五 篇 及 以 上 第 三 十 九 条 主 任 药 师 ( 一 ) 具 有 深 厚 的 药 学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发 展 趋 势 ( 二 ) 有 丰 富 的 临 床 药 学 或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能 解 决 复 杂 疑 难 的 临 床 用 药 或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是 本 专 业 的 学 术 技 术 带 头 人, 能 全 面 指 导 和 组 织 本 专 业 的 业 务 工 作 ( 三 ) 承 担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进 修 生 教 学, 指 导 中 级 以 上 药 师 工 作, 独 立 指 导 研 究 生 或 作 为 副 导 师 参 加 指 导 研 究 生 ( 四 )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有 明 确 的 科 研 方 向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承 担 科 研 课 题 一 项 及 以 上,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药 学 专 业 研 究 论 著 三 篇 及 以 上 第 四 十 条 主 任 护 师 ( 一 ) 具 有 系 统 的 护 理 理 论 及 医 学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了 解 国 内 外 护 理 发 展 动 态, 能 全 面 指 导 护 理 业 务 工 作 ( 二 ) 有 丰 富 的 临 床 实 践, 任 现 职 期 间, 临 床 护 理 工 作 每 年 不 少 于 三 个 月, 具 有 对 急 重 疑 难 病 人 护 理 的 能 力, 能 指 导 或 组 织 急 重 疑 难 及 抢 救 病 人 的 护 理 工 作 ( 三 )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参 与 编 写 教 材 或 专 著, 并 承 担 一 定 科 研 工 作, 参 与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 四 ) 在 提 高 护 理 质 量 和 水 平 方 面 做 出 贡 献, 参 与 护 理 管 理 规 定 操 作 规 范 的 编 写, 对 医 院 护 理 队 伍 建 设 业 务 技 术 管 理 组 织 管 理 等 有 创 造 性 的 意 见 建 议, 并 取 得 成 绩 ( 五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三 篇 及 以 上 第 四 十 一 条 主 任 技 师 ( 一 )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有 系 统 的 理 论 知 识, 熟 悉 本 学 科 领 域 国 内 外 实 验 技 术 动 态, 能 及 时 了 解 本 技 术 领 域 前 沿 的 发 展 趋 势 ( 二 ) 具 有 丰 富 的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和 解 决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技 术 水 平 居 国 内 前 列 是 本 领 域 技 术 6

带头人 并取得突出成绩 具有组织 指导中级及以上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主要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 应具有独立准备出高水平的新型实验和改进实验技术的能 力 并能协助指导研究生的部分实验工作 任现职期间,圆满完成技术支持 测试服务 实验教学等各 类工作 工作量应高于本单位同级人员平均水平 主要从事临床检验 病理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任现职期间 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检验工作不少 于 40 周 负责编写和修订过本专业标准化操作规程 担当过本专业技术主管 负责本专业质量控制工 作 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革新 并能协助指导研究生的部分实验工作 (四)参加三项及以上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以临床检验 病理检验等工作为主的技术人员 需 至少参与一项及以上 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其中关键性技术问题 任现职期间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 作者身份在主要期刊上发表与从事的实验技术或实验教学工作相关的论著三篇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有高超的专业技术能力 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 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具有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 是本领域实验技术带头人 (三)参加二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其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或者作为 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技术成果 经省部级及以上权威机构鉴定至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四)指导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工作 作为副导师指导研究生 (五)任现职期间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主要期刊上发表论著五篇及以上 其中在被 SCI 或 E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过系统深入的研究论文 第四十三条 申报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须具有规定的学历 履职年限 任职条件和职 责 并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主要期刊上发表论著三篇及以上 且符合相关评审组 织的要求 第七章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第四十四条 副教授 (一)具有博士学位 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二)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具有较丰富的学术实践经验 学术水平达到国内 相应层次同行的前列 (三)积极参加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 能圆满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承担本科生课程讲授任务 能 够完成本门课程一半以上内容的讲授 教学效果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承担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在研科研项目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主要期刊上 发表论著三篇及以上 第一作者文章不少于二篇 其中在被 SCI SSCI 或 E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过系 统深入的研究论文 (五)增聘副教授 附属医院具有非教师职务系列的人员承担教学工作 可以申请增聘副教授职务 1. 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任现职期间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主要期刊上 发表论著一篇及以上 其中在被 SCI SSCI 或 E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过系统深入的研究论文 并符合申 报副教授的其他条件 2.具有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同时申报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教授 须具备本专业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本条(五)增聘副教授 1 第四十五条 增聘教学医院副教授 7

( 一 ) 教 学 医 院 医 师, 承 担 医 学 部 本 科 生 教 学 任 务, 受 聘 副 主 任 医 师 或 主 任 医 师 职 务 ( 二 )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三 ) 积 极 参 加 教 学 教 改 工 作, 近 五 年 内 承 担 医 学 部 本 科 生 理 论 课 讲 授 任 务 二 年 及 以 上, 教 学 效 果 评 价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 四 ) 参 加 院 级 以 上 科 研 或 教 改 项 目 一 项 及 以 上,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或 在 被 SCI SSCI 或 EI 收 录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一 篇 及 以 上 第 四 十 六 条 副 主 任 医 师 ( 一 ) 具 有 坚 实 的 临 床 基 础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有 较 高 的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和 较 丰 富 的 临 床 工 作 经 验, 能 独 立 解 决 处 理 疑 难 病 症 或 危 重 病 人 的 抢 救 ( 具 体 要 求 参 照 卫 生 部 公 布 的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高 级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 ( 二 ) 主 要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有 八 年 以 上 临 床 工 作 实 践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可 部 分 计 入 临 床 工 作 实 践 时 间, 计 算 如 下 : 临 床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毕 业 研 究 生 计 入 两 年 临 床 实 践 时 间 ; 临 床 专 业 学 位 博 士 毕 业 研 究 生 计 入 两 年 临 床 实 践 时 间 ; 临 床 专 业 学 位 硕 博 连 读 毕 业 研 究 生 计 入 四 年 临 床 实 践 时 间 ; 七 年 制 毕 业 研 究 生 计 入 一 年 临 床 实 践 时 间 ; 八 年 制 毕 业 研 究 生 计 入 两 年 临 床 实 践 时 间 ( 三 ) 任 主 治 医 师 期 间, 临 床 工 作 量 不 少 于 40 周 / 年,8 单 元 / 周, 原 则 上 病 房 工 作 时 间 二 年 以 上 以 门 诊 为 主 的 科 室, 门 诊 工 作 量 应 高 于 同 年 资 平 均 水 平 ( 四 ) 承 担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进 修 生 教 学 和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 五 ) 任 现 职 期 间, 到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过 三 个 月 以 上 ( 六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以 临 床 研 究 为 主 的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第 一 作 者 文 章 不 少 于 一 篇 ( 七 ) 基 础 医 学 院 病 理 学 系 教 师 申 报 副 主 任 医 师 ( 晋 升 增 聘 ): 1. 主 要 从 事 临 床 病 理 检 验 工 作 的 教 师,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完 成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并 通 过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第 二 阶 段 考 试 2. 具 有 坚 实 的 临 床 基 础,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较 丰 富 的 临 床 工 作 经 验, 能 独 立 进 行 疑 难 病 症 诊 断 并 能 独 立 承 担 院 外 疑 难 病 例 的 病 理 会 诊 履 行 讲 师 职 务 五 年 及 以 上, 从 事 临 床 病 理 检 验 工 作 八 年 及 以 上, 工 作 量 高 于 同 级 人 员 的 平 均 水 平 3. 晋 升 副 主 任 医 师,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以 临 床 研 究 为 主 的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第 一 作 者 文 章 不 少 于 一 篇 增 聘 副 主 任 医 师 须 提 交 任 现 职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的 以 临 床 研 究 为 主 的 论 著 一 篇 及 以 上 第 四 十 七 条 副 研 究 员 ( 一 ) 以 科 研 工 作 为 主 的 人 员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2. 承 担 有 一 定 学 术 意 义 或 应 用 价 值 的 在 研 科 研 项 目, 有 明 确 的 研 究 方 向, 独 立 承 担 省 部 级 在 研 科 研 项 目 一 项 及 以 上 3.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四 篇 及 以 上 ( 第 一 作 者 文 章 不 少 于 三 篇 ), 其 中 在 被 SCI SSCI 或 EI 收 录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过 系 统 深 入 的 研 究 论 文 ( 二 ) 以 管 理 工 作 为 主 的 人 员 1. 原 则 上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2. 具 有 较 系 统 的 管 理 和 相 关 学 科 方 面 的 知 识, 了 解 国 内 外 管 理 实 务 的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3. 任 现 职 期 间 做 过 较 系 统 的 调 查 研 究 工 作, 提 出 了 对 学 校 管 理 有 较 重 要 意 义 的 建 设 性 意 见 建 议 和 措 施, 取 得 较 好 的 效 果 4. 任 现 职 期 间, 结 合 本 职 工 作 进 行 理 论 和 实 践 研 究,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三 篇 8

及 以 上 第 四 十 八 条 副 主 任 药 师 ( 一 ) 具 有 较 系 统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了 解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能 吸 收 最 新 科 研 成 果 并 用 于 实 际 工 作 ( 二 )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临 床 或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能 解 决 较 复 杂 疑 难 的 临 床 用 药 或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能 指 导 和 组 织 本 专 业 的 业 务 工 作 ( 三 ) 承 担 本 科 生 进 修 生 等 教 学 任 务, 具 有 指 导 中 初 级 药 师 工 作 的 能 力 ( 四 ) 承 担 一 定 的 科 研 工 作,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四 十 九 条 副 主 任 护 师 ( 一 ) 以 临 床 工 作 为 主, 有 八 年 以 上 临 床 护 理 工 作 实 践 ( 二 ) 具 有 较 系 统 的 护 理 理 论 知 识, 了 解 本 专 业 护 理 发 展 现 状 和 动 态, 能 指 导 护 理 业 务 工 作 ( 三 ) 有 较 丰 富 的 护 理 经 验, 能 够 处 理 本 专 业 急 重 病 人 的 护 理 问 题, 对 本 专 业 急 重 病 人 的 护 理 能 够 进 行 指 导 ( 四 ) 在 医 院 护 理 队 伍 建 设 业 务 技 术 管 理 组 织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和 贡 献 ( 五 ) 承 担 护 理 教 学 任 务 和 一 定 的 科 研 工 作,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五 十 条 副 主 任 技 师 ( 一 ) 具 有 较 系 统 坚 实 的 专 业 理 论 基 础, 了 解 本 技 术 领 域 国 内 外 实 验 技 术 动 态 及 发 展 趋 势 ( 二 )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能 够 承 担 技 术 带 头 人 的 部 分 工 作, 具 有 组 织 培 养 中 初 级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能 力 及 解 决 某 一 方 面 重 要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 三 ) 主 要 从 事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应 熟 悉 本 实 验 室 的 仪 器 设 备, 能 够 熟 练 进 行 操 作 和 维 护, 熟 悉 并 能 协 助 组 织 指 导 本 科 生 的 实 验, 能 协 助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部 分 实 验 工 作 ; 实 验 技 术 平 台 人 员 应 能 够 负 责 管 理 至 少 一 套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 系 统 ), 深 入 了 解 其 工 作 原 理 和 技 术 性 能, 能 够 进 行 熟 练 操 作 和 维 护,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 系 统 )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并 充 分 发 挥 效 益 任 现 职 期 间, 较 好 地 完 成 技 术 支 持 测 试 服 务 实 验 教 学 等 各 类 工 作, 工 作 量 应 高 于 本 单 位 同 级 人 员 平 均 水 平 主 要 从 事 临 床 检 验 病 理 检 验 等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任 现 职 期 间, 平 均 每 年 参 加 临 床 检 验 工 作 不 少 于 44 周, 协 助 编 写 和 修 订 本 专 业 标 准 化 操 作 规 程, 协 助 本 专 业 技 术 主 管, 具 体 负 责 本 专 业 一 半 以 上 检 查 项 目 的 室 内 质 量 控 制 和 室 间 质 量 评 价 工 作, 具 有 一 项 与 他 人 合 作 的 高 水 平 技 术 革 新 或 改 进, 并 能 协 助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部 分 实 验 工 作 ( 四 ) 有 一 定 的 独 立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参 加 一 项 及 以 上 ( 主 要 从 事 临 床 检 验 病 理 检 验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暂 不 要 求 )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并 能 独 立 承 担 部 分 工 作,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与 从 事 的 实 验 技 术 或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相 关 的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五 十 一 条 高 级 工 程 师 ( 一 ) 有 系 统 坚 实 的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领 域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 二 ) 具 有 解 决 本 专 业 领 域 重 要 技 术 问 题 的 工 作 能 力 ( 三 ) 有 丰 富 的 技 术 管 理 实 践 经 验,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或 良 好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 四 ) 能 够 指 导 中 初 级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作 和 学 习 ( 五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五 十 二 条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具 有 规 定 的 学 历 履 职 年 限 任 职 条 件 和 职 责, 并 在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且 符 合 相 关 评 审 组 织 的 要 求 第 八 章 申 报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条 件 9

第 五 十 三 条 讲 师 ( 一 ) 具 有 较 扎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能 基 本 了 解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完 成 本 专 业 教 学 工 作 和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 二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任 现 职 期 间 承 担 过 本 专 科 生, 成 人 教 育 的 教 学 工 作, 完 成 系 ( 教 研 室 ) 分 配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历 年 教 学 评 估 良 好 及 以 上 ( 三 ) 任 现 职 期 间, 有 兼 职 班 主 任 等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的 经 历 ( 四 ) 任 现 职 期 间, 参 加 院 级 以 上 科 研 或 教 改 课 题 一 项 及 以 上, 胜 任 交 付 的 工 作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一 篇 及 以 上 第 五 十 四 条 助 理 研 究 员 ( 一 ) 以 科 研 工 作 为 主 的 人 员 1. 具 有 较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能 基 本 了 解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2.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3. 任 现 职 期 间, 参 加 校 级 ( 含 )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一 项 及 以 上, 胜 任 交 付 的 工 作 能 够 完 成 部 分 研 究 报 告 和 科 学 论 文,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二 篇 及 以 上 ( 二 ) 以 管 理 工 作 为 主 的 人 员 1. 原 则 上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2.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3. 具 有 一 定 的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等 相 关 学 科 的 知 识, 对 所 从 事 的 管 理 工 作 有 较 系 统 地 了 解, 能 熟 练 地 运 用 计 算 机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 一 般 应 承 担 过 兼 职 班 主 任 工 作 4.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正 式 期 刊 上 发 表 与 所 从 事 的 管 理 工 作 相 关 的 论 文 一 篇 及 以 上, 或 以 第 二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论 文 二 篇 及 以 上, 并 完 成 一 篇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调 研 报 告 第 五 十 五 条 主 治 医 师 ( 一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或 文 献 综 述 一 篇 及 以 上 ( 三 )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教 学 效 果 评 估 良 好 及 以 上 ( 四 ) 通 过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第 二 阶 段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 五 ) 任 职 期 间, 有 医 疗 差 错 事 故 者, 视 具 体 情 节, 由 医 院 决 定 聘 任 或 缓 聘 第 五 十 六 条 主 管 药 师 ( 一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二 ) 熟 悉 药 学 基 础 理 论, 有 较 系 统 的 药 学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药 品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掌 握 各 种 药 品 质 量 标 准, 了 解 有 关 的 制 药 新 工 艺 或 药 检 新 技 术 ( 三 ) 对 国 内 外 药 学 科 技 的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有 一 定 了 解, 掌 握 国 内 本 专 业 先 进 技 术, 并 能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应 用 ; 有 一 定 的 药 学 工 作 经 验, 有 独 立 开 展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能 撰 写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总 结 报 告, 能 独 立 处 理 本 专 业 常 见 的 技 术 问 题 ( 四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正 式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一 篇 及 以 上, 或 以 第 二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论 文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五 十 七 条 主 管 护 师 ( 一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二 ) 有 较 系 统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熟 练 掌 握 各 种 护 理 技 术 基 本 操 作 ( 三 ) 有 较 丰 富 的 护 理 工 作 经 验,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临 床 护 理 工 作, 能 对 初 级 护 理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带 教 和 10

业 务 指 导, 有 一 定 的 护 理 管 理 能 力 ( 四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正 式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一 篇 及 以 上, 或 以 第 二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论 文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五 十 八 条 主 管 技 师 ( 一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二 ) 熟 悉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有 较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国 内 本 专 业 先 进 技 术, 并 能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应 用 ( 三 ) 有 独 立 开 展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熟 练 掌 握 本 专 业 诊 疗 技 术 和 各 项 技 术 操 作, 能 处 理 常 见 的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 有 一 定 的 诊 断 或 技 术 操 作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 四 ) 有 一 定 的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正 式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一 篇 及 以 上, 或 以 第 二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论 文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五 十 九 条 工 程 师 ( 一 )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能 灵 活 运 用, 有 独 立 解 决 本 专 业 有 一 定 难 度 的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或 具 有 独 立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创 造 实 验 条 件 的 能 力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参 与 学 校 的 相 关 设 计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较 好 地 完 成 分 配 的 工 作 任 务 ( 三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正 式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一 篇 及 以 上 第 六 十 条 馆 员 ( 一 ) 图 书 专 业 :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图 书 馆 学 情 报 学 信 息 理 论 等 相 关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承 担 选 书 分 类 主 题 标 引 编 写 提 要 解 答 咨 询 课 题 编 制 书 目 索 引 等 工 作 档 案 专 业 :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档 案 管 理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独 立 从 事 或 指 导 档 案 业 务 工 作, 完 成 档 案 材 料 编 辑 工 作, 独 立 进 行 档 案 理 论 与 业 务 的 研 究, 拟 订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计 划 方 案 能 运 用 计 算 机 从 事 一 项 及 以 上 专 业 工 作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正 式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一 篇 及 以 上 第 六 十 一 条 编 辑 ( 一 ) 具 有 扎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熟 练 掌 握 编 辑 业 务, 有 较 高 的 文 字 水 平, 收 集 研 究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动 态 和 编 辑 出 版 信 息, 提 出 选 题 设 想, 进 行 组 稿 ; 总 结 编 辑 工 作 经 验, 指 导 培 养 助 理 编 辑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正 式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一 篇 及 以 上 第 六 十 二 条 初 级 师 ( 药 师 护 师 技 师 ) ( 一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二 )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专 业 理 论 考 试 和 技 术 操 作 考 核 合 格 ; 能 独 立 处 理 本 专 业 常 见 病 或 常 用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 三 ) 任 现 职 期 间 提 交 一 份 能 反 映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能 力 的 专 业 技 术 论 文 第 六 十 三 条 助 理 馆 员 ( 一 ) 图 书 专 业 : 基 本 掌 握 图 书 馆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图 书 情 报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技 能 ; 能 胜 任 图 书 采 访 编 目 书 刊 借 阅 参 考 咨 询 等 部 门 的 业 务 或 服 务 工 作 档 案 专 业 : 基 本 掌 握 档 案 管 理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及 工 作 方 法 和 技 能, 能 胜 任 档 案 管 理 和 业 务 指 导 工 作, 参 加 编 辑 档 案 材 料, 参 与 档 案 理 论 或 业 务 的 研 究 能 使 用 计 算 机 完 成 一 般 性 专 业 工 作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提 交 一 份 能 反 映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能 力 的 专 业 技 术 论 文 第 六 十 四 条 助 理 工 程 师 ( 一 )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具 有 完 成 一 般 性 技 术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提 交 一 份 能 反 映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能 力 的 专 业 技 术 论 文 11

第 九 章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条 件 第 六 十 五 条 越 级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 任 职 年 限 条 件 除 外 ) 外, 应 是 科 研 教 学 的 重 大 贡 献 者, 还 须 至 少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任 现 职 期 间, 教 学 成 绩 卓 著,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的 教 学 研 究 成 果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项,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二 等 奖 两 项 及 以 上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的 科 研 成 果 获 国 家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 技 术 发 明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 一 项, 或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一 二 等 奖 两 项 及 以 上 ( 三 ) 作 为 第 一 负 责 人 承 担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二 项 及 以 上,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在 研 科 研 经 费,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SCI SSCI 或 EI 收 录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五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有 重 要 论 文 发 表 在 有 影 响 力 的 国 际 刊 物 上, 或 在 本 学 科 影 响 因 子 排 名 前 两 位 的 国 际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六 十 六 条 不 满 任 现 职 年 限, 提 前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 任 职 年 限 条 件 除 外 ) 外, 应 在 教 学 科 研 等 方 面 有 重 大 贡 献, 还 须 至 少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任 现 职 期 间, 教 学 成 绩 卓 著,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的 教 学 研 究 成 果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项,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二 等 奖 两 项 及 以 上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的 科 研 成 果 获 国 家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 技 术 发 明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 一 项, 或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一 等 奖 一 项 及 以 上, 或 省 部 级 二 等 奖 两 项 及 以 上 ( 三 ) 作 为 第 一 负 责 人 承 担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二 项 及 以 上,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在 研 科 研 经 费, 任 现 职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SCI SSCI 或 EI 收 录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五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有 重 要 论 文 发 表 在 有 影 响 力 的 国 际 刊 物 上, 或 在 本 学 科 影 响 因 子 排 名 前 两 位 的 国 际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六 十 七 条 不 满 任 职 年 限, 提 前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在 教 学 或 科 研 的 某 一 学 科 领 域 有 突 出 的 成 果, 除 具 备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条 件 ( 任 职 年 限 除 外 ), 还 需 至 少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任 现 职 期 间, 教 学 成 绩 卓 著,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者 ( 前 三 位 完 成 人, 下 同 ) 的 教 学 研 究 成 果 获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二 等 奖 一 项 及 以 上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科 研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作 为 第 一 负 责 人 承 担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一 项 及 以 上, 有 重 大 发 明 创 造,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者 的 科 研 成 果 获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一 二 等 奖 一 项 及 以 上 ( 三 ) 作 为 第 一 负 责 人 承 担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一 项 及 以 上, 有 一 定 的 在 研 科 研 经 费, 任 现 职 期 间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有 创 见 性 并 在 社 会 上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论 著 六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有 重 要 论 文 发 表 在 有 影 响 力 的 国 际 刊 物 上, 或 在 本 学 科 影 响 因 子 排 名 前 五 位 的 国 际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六 十 八 条 不 具 有 规 定 学 历 要 求, 破 格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15 年 以 上, 并 在 取 得 本 专 业 大 专 学 历 后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八 年 以 上, 工 作 成 绩 优 异, 贡 献 突 出, 且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任 现 职 期 间, 教 学 成 绩 卓 著,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者 的 教 学 研 究 成 果 获 省 部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承 担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一 项 及 以 上, 有 重 大 发 明 创 造,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者 的 科 研 成 果 获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奖 ( 三 )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承 担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一 项 及 以 上, 有 一 定 的 在 研 科 研 经 费, 任 现 职 期 间 在 主 要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有 创 见 性 并 在 社 会 上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论 著 五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有 重 要 论 文 发 表 在 有 影 响 力 的 国 际 刊 物 上, 或 在 本 学 科 影 响 因 子 排 名 前 五 位 的 国 际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第 六 十 九 条 不 具 有 本 条 例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规 定 的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学 历 学 位, 可 破 格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请 破 格 者 除 具 备 规 定 条 件 ( 学 位 除 外 ) 外, 还 须 至 少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任 现 职 期 间, 教 学 成 绩 卓 著, 作 为 第 一 ( 申 报 正 高 ) 或 第 二 ( 申 报 副 高 ) 完 成 人 的 教 学 研 究 12

成 果 获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科 研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承 担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一 项 及 以 上, 有 重 大 发 明 创 造, 作 为 第 一 ( 申 报 正 高 ) 或 第 二 ( 申 报 副 高 ) 完 成 人 的 科 研 成 果 获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 三 ) 除 规 定 论 著 篇 数 及 其 他 要 求 外,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还 须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有 影 响 力 的 国 际 刊 物 上 发 表 有 创 见 性 并 在 社 会 上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论 著 三 篇 及 以 上, 或 在 本 学 科 影 响 因 子 排 名 前 两 位 的 国 际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还 须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有 影 响 力 的 国 际 刊 物 上 发 表 有 创 见 性 并 在 社 会 上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论 著 二 篇 及 以 上, 或 在 本 学 科 影 响 因 子 排 名 前 两 位 的 国 际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一 篇 及 以 上 第 七 十 条 岗 位 特 殊 需 要, 由 医 学 部 组 织 专 门 专 家 组 审 核 同 意 第 七 十 一 条 原 则 上 不 受 理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破 格 申 报 第 十 章 考 试 考 核 要 求 第 七 十 二 条 考 试 要 求 ( 一 ) 晋 升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教 授 主 任 医 师 研 究 员 ( 科 学 研 究 ) 等 主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业 务 考 核 由 各 单 位 和 评 审 组 织 负 责 ; 英 语 考 核 采 取 口 语 答 辩 方 式, 小 语 种 须 参 加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笔 试 晋 升 非 主 系 列 及 非 医 学 相 关 专 业 主 系 列 ( 如 体 育 教 师 等 )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业 务 考 核 由 各 单 位 和 评 审 组 织 负 责 ; 外 语 须 参 加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笔 试 ( 二 ) 晋 升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业 务 考 核 或 考 试 由 各 单 位 负 责 ; 外 语 须 参 加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笔 试 ( 三 ) 晋 升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讲 师 助 理 研 究 员 ( 科 学 研 究 ) 的 业 务 考 核 由 各 单 位 组 织, 外 语 须 参 加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笔 试 ; 主 治 医 师 的 考 核 由 医 学 部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委 员 会 负 责 ; 非 主 系 列 须 参 加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业 务 和 外 语 考 试 ( 四 ) 晋 升 初 级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参 加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业 务 和 外 语 考 试, 医 师 职 务 的 考 核 由 医 学 部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委 员 会 负 责 第 七 十 三 条 外 语 专 业 教 师 晋 升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通 过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第 二 外 语 考 试 第 七 十 四 条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代 评 的, 除 以 上 规 定 外, 还 须 按 照 代 评 单 位 的 要 求 进 行 考 试 考 核 第 七 十 五 条 属 确 定 或 确 认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可 不 参 加 医 学 部 组 织 的 外 语 专 业 考 试, 但 单 位 要 进 行 考 核 属 先 上 岗 的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在 确 认 前 需 参 加 外 语 考 试 第 七 十 六 条 考 试 及 格 成 绩 五 年 有 效 ( 从 考 试 当 年 算 起 ), 不 及 格 成 绩 不 予 保 留 第 十 一 章 评 审 工 作 中 的 相 关 事 宜 第 七 十 七 条 关 于 论 著 ( 一 ) 本 条 例 所 提 论 著 是 指 正 式 发 表 的 研 究 性 论 文, 含 教 学 研 究 论 著, 不 含 网 络 版 论 著 (SCI SSCI 或 EI 收 录 的 期 刊 除 外 ) 和 内 部 ( 交 流 ) 期 刊 论 著 ( 二 ) 没 有 被 SCI SSCI 或 EI 收 录 期 刊 的 专 业 或 学 科, 申 报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应 在 本 学 科 影 响 因 子 排 名 前 五 位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著 13

第 七 十 八 条 关 于 论 著 数 :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 一 ) 关 于 通 讯 作 者 : 本 条 例 所 指 通 讯 作 者 应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第 一 作 者 的 研 究 生 导 师 或 副 导 师 ( 二 ) 申 报 人 的 学 位 论 文 所 发 表 的 文 章 不 能 计 入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要 求 的 论 著 数 ( 三 ) 以 教 学 工 作 为 主, 编 写 10 万 字 以 上 正 式 出 版 的 高 等 院 校 本 科 生 或 研 究 生 教 材 ( 相 同 内 容 字 数 不 重 复 累 计 ), 最 多 可 替 代 一 篇 论 著 ( 四 ) 在 教 学 岗 位 上 有 突 出 贡 献,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者 获 得 的 省 部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可 替 代 一 篇 论 著 ( 该 成 果 以 论 文 形 式 已 发 表 并 记 入 申 报 文 章 数 者 除 外 ) 第 七 十 九 条 关 于 同 行 专 家 论 文 鉴 定 ( 一 ) 同 行 专 家 论 文 鉴 定 是 评 审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由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申 报 人 本 人 不 得 参 与 医 学 部 学 术 委 员 会 和 医 学 部 学 科 评 审 组 成 员 原 则 上 不 作 为 论 文 鉴 定 人 ( 二 ) 晋 升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要 三 位 同 行 专 家 对 申 报 人 三 篇 代 表 作 进 行 鉴 定, 其 中 至 少 两 位 是 校 外 专 家 ; 外 专 家 晋 升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要 两 位 同 行 专 家 对 申 报 人 二 篇 代 表 作 进 行 鉴 定, 其 中 至 少 一 位 是 校 ( 三 ) 破 格 晋 升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四 位 同 行 专 家 对 申 报 人 四 篇 代 表 作 进 行 鉴 定, 其 中 至 少 三 位 是 校 外 专 家 ; 破 格 晋 升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三 位 同 行 专 家 对 申 报 人 三 篇 代 表 作 进 行 鉴 定 意 见, 其 中 至 少 两 位 是 校 外 专 家 第 八 十 条 关 于 评 审 会 议 ( 一 ) 各 级 评 审 会 议 有 2/3 及 以 上 的 评 委 出 席, 评 审 结 果 方 有 效 ( 二 ) 医 院 学 院 评 审 组 织 的 评 委 应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对 申 报 人 的 申 请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赞 成 票 超 过 应 到 人 数 的 1/2 方 可 通 过 破 格 晋 升 人 员 赞 同 票 达 到 应 到 人 数 的 2/3 以 上 方 可 通 过 医 学 部 学 科 评 审 组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申 报 人 的 申 请 进 行 充 分 的 讨 论, 并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赞 成 票 超 过 实 到 人 数 的 2/3( 且 超 过 应 到 人 数 的 1/2) 为 通 过 破 格 晋 升 人 员 赞 同 票 达 到 实 到 人 数 的 4/5 为 通 过 ( 三 ) 在 评 审 时, 凡 涉 及 评 审 组 织 成 员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时, 本 人 应 主 动 回 避 无 论 其 是 否 为 申 报 人 投 赞 同 票, 计 票 时, 将 申 报 人 获 得 的 赞 同 票 和 统 计 基 数 均 减 少 一 票 第 八 十 一 条 申 报 次 数 规 定 ( 一 )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只 受 理 两 次, 两 次 未 通 过,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 二 )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一 次 申 报 未 通 过, 需 间 隔 一 年 方 可 再 次 申 报 申 报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两 次 申 报 之 间 可 以 不 间 隔 一 年 ( 三 ) 破 格 晋 升 申 报 次 数 计 入 正 常 晋 升 申 报 次 数 ( 四 ) 晋 升 申 报 次 数 的 计 算 以 进 入 医 学 部 学 科 评 审 组 评 审 ( 即 无 差 额 的 情 况 ) 为 准 ( 五 ) 在 各 学 院 医 院 评 审 时 未 通 过 人 员, 如 属 首 次 申 报, 需 间 隔 一 年 后, 有 新 业 绩, 方 可 再 次 申 报 ; 二 次 申 报 未 通 过, 需 间 隔 二 年 后, 且 有 新 成 果, 方 可 第 三 次 申 报 ; 以 此 类 推 第 八 十 二 条 北 京 大 学 没 有 评 审 权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须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的 资 格 考 试 和 评 审 用 人 单 位 可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从 获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中 全 面 考 核, 进 行 聘 用 第 八 十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确 认 ( 一 ) 凡 在 外 单 位 评 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调 入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进 入 医 学 部 者, 一 年 内 须 按 照 医 学 部 的 标 准 对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确 认 时 间 由 学 科 评 审 组 建 议, 学 术 委 员 会 决 定 ( 职 称 确 认 前, 按 低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兑 现 工 资 ) ( 二 ) 确 认 未 通 过 者, 一 年 后 可 再 次 申 请 确 认, 聘 任 时 间 从 第 二 次 确 认 时 间 算 起 ; 若 第 二 次 确 认 仍 未 通 过 或 未 申 请 第 二 次 确 认, 则 按 低 一 级 职 务 聘 任 14

聘 任 ( 三 ) 调 入 满 二 年 本 人 未 提 出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确 认, 或 确 认 未 通 过, 按 低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八 十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转 换 ( 一 ) 因 工 作 性 质 岗 位 发 生 变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须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转 换 ( 二 ) 根 据 岗 位 需 求 和 任 职 条 件, 经 评 审, 可 聘 任 同 级 或 低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三 ) 岗 位 变 动 人 员 申 报 新 岗 位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在 新 岗 位 工 作 三 年 及 以 上, 获 聘 新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一 年 以 上, 并 达 到 规 定 的 实 际 履 职 年 限, 符 合 拟 申 报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第 八 十 五 条 关 于 外 单 位 委 托 代 评 ( 一 ) 拟 调 动 或 调 到 新 单 位 不 满 一 年 的 人 员 ( 含 已 出 站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 经 拟 接 收 单 位 或 现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可 委 托 医 学 部 进 行 相 应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调 出 一 年 以 上 者, 医 学 部 不 再 受 理 委 托 评 审 ( 二 ) 外 单 位 委 托 医 学 部 代 评 任 职 资 格 的, 需 有 局 级 以 上 的 委 托 函 第 十 二 章 优 秀 学 术 骨 干 先 上 岗 后 确 认 的 实 施 办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为 吸 引 校 外 优 秀 学 术 骨 干, 实 行 先 聘 任 上 岗, 后 评 审 确 认 的 办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引 进 的 优 秀 学 术 骨 干, 上 岗 时 未 赶 上 当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时 间, 具 备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教 师 科 研 医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可 由 医 学 部 主 任 或 院 长 直 接 聘 任 其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八 十 八 条 先 上 岗 的 人 员 均 应 在 下 一 年 度 按 评 审 程 序 进 行 评 审 确 认 学 术 委 员 会 根 据 上 岗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决 定 确 认 时 间 ; 不 具 备 确 认 条 件 的, 可 延 长 聘 期 一 年, 再 予 以 确 认 或 评 聘 低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先 上 岗 的 聘 期 不 超 过 两 年 第 八 十 九 条 评 聘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程 序 ( 一 ) 申 请 人 提 供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业 绩 研 究 领 域 或 方 向 的 有 关 详 细 材 料, 发 表 论 文 著 作 的 目 录 以 及 到 学 校 工 作 的 意 愿 和 打 算 ( 二 ) 三 位 同 行 专 家 的 推 荐 信 及 对 申 请 人 代 表 性 论 著 的 鉴 定 意 见 ( 三 ) 学 院 ( 医 院 )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听 取 申 请 人 的 学 术 报 告, 并 根 据 其 学 术 水 平 工 作 业 绩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及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等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拟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意 见 医 院 学 院 根 据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审 结 果, 提 出 拟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意 见, 将 评 审 材 料 报 医 学 部 人 事 处 ( 四 ) 医 学 部 人 事 处 对 报 送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由 医 学 部 主 任 聘 任, 聘 任 时 间 从 申 请 人 到 校 工 作 开 始, 一 般 聘 期 为 一 年 第 九 十 条 评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程 序 ( 一 ) 申 请 人 提 供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业 绩 发 表 的 论 著 目 录 及 代 表 作 ( 二 ) 两 位 同 行 专 家 的 推 荐 信 及 对 申 请 人 代 表 性 论 著 的 鉴 定 意 见 ( 三 )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听 取 申 请 人 学 术 报 告 并 进 行 答 辩 评 审, 提 出 拟 聘 意 见 ( 四 ) 医 学 部 主 任 委 托 院 长 根 据 学 院 ( 医 院 ) 学 术 委 员 会 和 系 ( 科 室 ) 意 见, 以 及 岗 位 需 要 进 行 聘 任, 聘 任 时 间 从 申 请 人 到 校 工 作 开 始, 一 般 聘 期 为 一 年 ( 五 ) 聘 任 结 果 报 医 学 部 人 事 处 备 案 第 十 三 章 申 请 复 议 办 法 15

第 九 十 一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中 的 复 议 工 作 是 维 护 申 报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评 审 工 作 合 理 合 法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重 要 环 节 受 理 复 议 的 决 定 权 在 评 审 组 织 第 九 十 二 条 申 报 人 认 为 评 审 过 程 中 有 不 符 合 程 序 规 定 的 情 况 可 以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第 九 十 三 条 复 议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申 诉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陈 述 复 议 理 由,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并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后, 报 原 评 审 组 织 ( 二 ) 原 评 审 组 织 负 责 人 主 持 召 开 评 审 组 全 体 会 议 ( 或 个 别 投 票 ) 就 复 议 理 由 进 行 讨 论, 表 决 是 否 受 理, 并 将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上 一 级 评 审 组 织 若 同 意 受 理, 由 上 一 级 评 审 组 织 进 行 复 议 复 议 手 续 必 须 在 上 一 级 评 审 组 织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前 完 成 第 九 十 四 条 申 报 人 对 医 学 部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审 过 程 有 异 议, 经 第 九 十 三 条 程 序, 在 第 二 年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进 行 讨 论 复 议 第 九 十 五 条 无 论 复 议 结 果 如 何, 都 不 增 加 晋 升 名 额 第 十 四 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第 九 十 六 条 聘 任 原 则 ( 一 ) 要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全 面 考 核 公 正 评 价 平 等 竞 争 双 向 选 择 择 优 聘 任 ( 二 ) 坚 持 按 需 设 岗 按 岗 聘 任 在 定 编 定 岗 定 任 务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所 设 岗 位 及 职 务 数 额 进 行 聘 任 ( 三 )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实 行 满 工 作 量 聘 任 第 九 十 七 条 聘 任 条 件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关 心 爱 护 学 生 ( 二 ) 受 聘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三 ) 受 聘 人 能 胜 任 并 履 行 其 岗 位 职 责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量 第 九 十 八 条 聘 任 程 序 及 办 法 根 据 聘 任 原 则, 按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的 管 理 权 限 对 符 合 聘 任 条 件 的 人 员 进 行 聘 任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 一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由 医 学 部 主 任 委 托 各 院 ( 部 所 ) 负 责 人 进 行 聘 任, 聘 任 合 同 由 院 ( 部 所 ) 负 责 人 和 受 聘 人 签 订 ( 二 )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由 系 ( 科 室 ) 主 任 受 院 ( 部 所 ) 负 责 人 委 托 进 行 聘 任, 聘 任 合 同 由 系 ( 科 室 ) 主 任 和 受 聘 人 签 订 ( 三 ) 凡 医 学 部 有 权 评 审 的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从 每 年 的 8 月 份 或 规 定 时 间 开 始 聘 任 ; 送 校 外 评 审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在 其 获 得 资 格 后, 可 按 岗 位 需 要 随 时 聘 任 ( 四 ) 聘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聘 任 期 满 可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续 聘 本 条 例 经 医 学 部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由 医 学 部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16

主 要 期 刊 范 围 1.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 最 新 版 )( 北 大 图 书 馆 编 制 ) 一 书 中 确 定 的 核 心 期 刊 ;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每 3 年 更 新 编 制 出 版 1 次, 自 出 版 年 次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新 版 2. 由 国 家 二 级 以 上 学 会 主 办 的 冠 以 中 华 或 中 国 两 字 的 期 刊 ( 电 子 版 期 刊 部 队 系 统 的 中 华 期 刊 除 外 ); 3. 所 有 被 SCI SSCI EI 收 录 的 外 文 版 期 刊 4. 其 他 : 4.1 护 理 管 理 杂 志 4.2 护 理 学 杂 志 4.3 护 理 研 究 4.4 检 验 医 学 4.5 临 床 血 液 学 杂 志 4.6 医 疗 卫 生 装 备 4.7 医 院 管 理 论 坛 4.8 中 国 妇 产 科 临 床 杂 志 4.9 中 国 骨 与 关 节 外 科 4.10 中 国 介 入 心 脏 病 学 杂 志 4.11 中 国 生 育 健 康 杂 志 4.12 中 国 实 用 妇 科 与 产 科 杂 志 4.13 中 国 微 创 外 科 杂 志 4.14 中 国 斜 视 与 小 儿 眼 科 杂 志 4.15 中 国 新 生 儿 科 杂 志 4.16 中 国 血 液 净 化 4.17 中 国 医 学 伦 理 学 4.18 中 国 医 院 管 理 4.19 中 华 肩 肘 外 科 电 子 杂 志 4.20 中 华 临 床 免 疫 和 变 态 反 应 杂 志 4.21 中 华 临 床 医 师 杂 志 ( 电 子 版 ) 4.22 中 华 心 脏 与 心 律 电 子 杂 志 4.23 中 国 卫 生 法 制 4.24 中 国 外 语 4.25 北 京 第 二 外 国 语 学 院 学 报 4.26 中 国 总 会 计 师 4.27 财 经 理 论 与 实 践 4.28 中 国 药 学 ( 英 文 ) 4.29 The Chinese Journal of Dental Research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