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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增 加 E 类 基 金 份 额 并 相 应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有 关 约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邮 储 银 行 )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决 定 自 本 公 告 披 露 之 日 起, 增 加 E 类 基 金 份 额, 并 对 中 欧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部 分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根 据 中 欧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现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将 相 关 情 况 公 告 如 下 : 一 新 增 E 类 份 额 的 基 本 情 况 1 原 有 的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更 名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新 增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命 名 为 E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C 类 或 E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业 务 规 则 与 现 行 规 则 相 同 ; 新 增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只 接 受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不 参 与 上 市 交 易 2 新 增 E 类 基 金 份 额 暂 时 只 对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直 销 中 心 开 放 今 后 若 调 整 或 增 加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本 公 司 将 另 行 公 告 3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对 应 的 基 金 代 码 E 类 份 额 基 金 代 码 :002592 4 新 增 E 类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1)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具 体 包 括 : 1)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2)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3)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4)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委 托 的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5) 企 业 年 金 养 老 金 产 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费 率 M<100 万 元 0.18% 申 购 费 率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12% M 500 万 元 每 笔 1000 元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金 额 (M) 费 率

M<100 万 元 0.60%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40% M 500 万 元 每 笔 1000 元 (2)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E 类 基 金 份 额,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当 申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申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5 新 增 E 类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1) 本 基 金 E 类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持 有 期 限 (N)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N<30 天 0.10% N 30 天 0 ( 注 : 赎 回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计 算, 以 该 份 额 在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日 开 始 计 算 )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3) 本 基 金 E 类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赎 回 费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二 新 增 E 类 份 额 的 相 关 业 务 安 排 1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单 笔 申 购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其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0.01 份, 最 低 保 留 份 额 为 0.01 份 投 资 人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操 作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则 为 准 2 E 类 基 金 份 额 仅 开 通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三 重 要 提 示 : 1 本 公 告 仅 对 上 述 基 金 新 增 E 类 份 额 的 事 项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信 息 请 仔 细 阅 读 相 关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2 本 公 司 将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最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更 新 新 增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费 方 式, 但 本 业 务 自 2016 年 4 月 6 日 起 实 施 3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订 不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变 化, 对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不 利 影 响 此 次 修 订 已 经 履 行 了 规 定 的 程 序,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修 订 内 容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生 效, 详 细 见 附 件

4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zofund.com), 或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9700 021-68609700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敬 请 投 资 者 留 意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上 述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特 此 公 告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4 月 6 日

附 件 : 中 欧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内 容 章 节 原 文 内 容 修 订 后 内 容 二 释 义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外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无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 或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 或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外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不 同, 将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纯 债 A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纯 债 B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份 额, 即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即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LOF)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无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不 同, 将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而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E 类 基 金 份 额,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E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C 类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销 售, 并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场 内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场 外 份 额 不 上 市 交 易, 下 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E 类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销 售, 不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E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进 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E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 体 设 置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对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四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七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与 交 易 ( 七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 七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的 两 级 基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的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将 按 约 定 的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金 份 额 将 按 约 定 的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净 值 计 算, 并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净 值 计 算, 并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份 额,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的 转 换 回 业 务 比 例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转 换 日 登 记 在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的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转 换 转 换 后, 纯 债 A 和 比 例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转 换 日 登 记 在 册 纯 债 B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照 转 换 规 则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转 换 转 换 后, 纯 债 A 和 将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纯 债 B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照 转 换 规 则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公 式 为 : 将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纯 债 A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纯 债 A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公 式 为 : 份 额 数 T 日 纯 债 A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T 纯 债 A 转 换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纯 债 A 份 额 数 T 日 纯 债 A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纯 债 B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纯 债 B 净 值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份 额 数 T 日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T 纯 债 B 转 换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纯 债 B 份 额 数 T 日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具 体 转 换 规 则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章 及 基 净 值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具 体 转 换 规 则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章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况 下,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B 份 额 申 请 上 市 与 交 易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B 份 额 申 请 上 市 与 交 易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纯 债 A 与 纯 债 B 将 分 别 按 照 基 期 届 满 后, 纯 债 A 与 纯 债 B 将 分 别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转 换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份 额,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易 所 上 市 与 交 易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与 交 易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只 接 受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不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符 合 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下, 申 请 纯 债 B 份 额 或 中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下,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份 额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专 指 纯 债 B,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开 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期 届 满 后 专 指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开 始 在 深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迟 在 上 市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刊 登 公 告 迟 在 上 市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纯 债 B 份 额 或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刊 登 公 告 基 金 (LOF) 份 额 上 市 后,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专 指 纯 债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后,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B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纯 债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纯 债 A 与 纯 债 B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份 额 后,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纯 债 B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0%,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4. 纯 债 B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5. 纯 债 B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 6. 纯 债 B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及 其 更 新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纯 债 B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B,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专 指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上 市 后,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后,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B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纯 债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纯 债 A 与 纯 债 B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后,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B, 以 及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0%,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4.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B, 以 及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5.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B, 以 及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 6.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B, 以 及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及 其 更 新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B, 以 及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纯 债 B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纯 债 B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B, 以 及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为 纯 债 B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七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 终 止 上 市 纯 债 B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七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 终 止 上 市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B, 以 及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 含 3 年 )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 含 3 年 ) 的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在 纯 债 A 的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在 纯 债 A 的 开 放 日 对 纯 债 A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本 基 的 开 放 日 对 纯 债 A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基 金 (LOF) 后,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仅 接 受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 二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后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换 后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纯 债 A 与 纯 债 B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纯 债 A 与 纯 债 B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份 额, 即 中 欧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的 C 类 基 金 份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并 开 额, 即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放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申 购 赎 回 规 则 具 体 (LOF)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如 下 :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申 购 赎 回 规 则 具 体 如 下 : 2.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2.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办 理 场 内 和 场 外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E 类 基 金 份 额 仅 可 办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具 有 理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员 单 位 投 资 者 还 可 使 用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户,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场 外 代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投 资 者 还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可 使 用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人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场 外 代 本 基 金 场 内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若 基 金 管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针 对 某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类 基 金 份 额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公 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3.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3.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6.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6.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等 于 中 欧 纯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等 于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基 金 份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该 类 基 额 净 值 金 份 额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2)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金 份 额 净 值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申 (2)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欧 纯 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申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申 购 费 率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欧 纯 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申 购 费 率 示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日 的 申 购 价 格 ( 即 当 日 的 中 欧 纯 债 分 级 债 示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日 的 申 购 价 格 ( 即 当 日 的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场 外 申 购 时,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场 外 申 购 时,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财 产 承 担 场 内 申 购 时,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申 购 价 格, 计 算 财 产 承 担 场 内 申 购 时,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结 果 采 用 截 位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申 购 价 格, 计 算 (3)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中 欧 结 果 采 用 截 位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赎 回 金 (3)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中 欧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赎 回 金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九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4)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9.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10.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转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4)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9.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10.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转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十 三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 二 ) 召 集 事 由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变 更 或 新 增 收 费 方 式 ; ( 三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应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3)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应 依 照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2.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1)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二 ) 召 集 事 由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变 更 或 新 增 收 费 方 式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 三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应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3)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应 依 照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2.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1)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十 六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采 用 虚 拟 清 算 原 则 计 算 并 公 告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A 的 开 放 日, 纯 债 A 与 纯 债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8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9 位 四 舍 五 入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 含 第 三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E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采 用 虚 拟 清 算 原 则 计 算 并 公 告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纯 债 A 的 开 放 日, 纯 债 A 与 纯 债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8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9 位 四 舍 五 入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含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下 同 )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 含 第 三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十 七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八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纯 债 A 开 放 日 和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末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2)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3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2.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指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基 准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纯 债 A 开 放 日 和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末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2)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35%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2.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指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基 准 自 动 转 为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利 方 式, 不 能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2)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配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不 能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对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2)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二 十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与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一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 一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形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在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存 续 条 件 届 满, 在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下,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即 可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会, 即 可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纯 债 A 纯 债 B 将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纯 债 A 纯 债 B 将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准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份 额 (LOF)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份 额 后,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后,C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类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二 ) 纯 债 A 的 处 理 方 式 ( 二 ) 纯 债 A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3 年 后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3 年 后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在 纯 债 A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不 开 放 申 届 满, 在 纯 债 A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不 开 放 申 购, 但 纯 债 A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将 其 购, 但 纯 债 A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将 其 持 有 的 纯 债 A 赎 回,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持 有 的 纯 债 A 赎 回,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其 持 有 的 纯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其 持 有 的 纯 债 A 将 被 默 认 为 转 入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债 A 将 被 默 认 为 转 入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券 投 资 基 金 (LOF)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就 接 受 纯 债 A 赎 回 申 请 的 时 间 等 相 关 事 管 理 人 将 就 接 受 纯 债 A 赎 回 申 请 的 时 间 宜 进 行 公 告 等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三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的 份 额 转 ( 三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换 规 则 2.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方 式 及 份 额 计 算 2.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方 式 及 份 额 计 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日 终,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日 终,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比 例 将 根 据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比 例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登 记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转 换 纯 债 A 纯 债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转 换 纯 债 A 纯 债

二 十 一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B 的 场 外 份 额 将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场 外 份 额, 纯 债 B 的 场 内 份 额 将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场 内 份 额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将 按 照 转 换 规 则 将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T 日 ) 的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章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公 式 为 : 纯 债 A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纯 债 A 份 额 数 T 日 纯 债 A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纯 债 B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纯 债 B 份 额 数 T 日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的 转 换 比 例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份 额 数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3.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当 日 及 后 续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计 算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后 不 超 过 30 天 内,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并 开 放 场 内 与 场 外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份 额 转 换 后 的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公 告 6. 在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B 的 场 外 份 额 将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场 外 C 类 基 金 份 额, 纯 债 B 的 场 内 份 额 将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场 内 C 类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将 按 照 转 换 规 则 将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T 日 ) 的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章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公 式 为 : 纯 债 A 转 换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纯 债 A 份 额 数 T 日 纯 债 A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纯 债 B 转 换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纯 债 B 份 额 数 T 日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的 转 换 比 例 纯 债 A 和 纯 债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3.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当 日 及 后 续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计 算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后 不 超 过 30 天 内,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并 开 放 场 内 与 场 外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开 放 场 外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份 额 转 换 后 的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开 始 办 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公 告 6. 在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C 类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二 十 二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上 ( 八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十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29. 纯 债 B 或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或 新 增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上 ( 八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十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29.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30.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或 新 增 收 费 方 式,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