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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 的 一 位 长 白 剑 派 名 宿 看 中, 收 为 弟 子 这 位 长 白 剑 派 的 名 宿 行 辈 甚 高, 从 不 示 人 姓 名, 也 是 他 兄 弟 有 缘, 在 青 龙 桥 一 呆 七 年 廿 年 前 他 兄 弟 初 人 江 湖, 在 紫 荆 关 南 的 西 陵 旷 地 上, 双

击 剑, 他 一 剑 能 刺 穿 大 将 身 上 的 铁 甲, 也 能 刺 穿 春 风 中 的 柳 絮 你 若 是 他 的 朋 友, 遇 着 他 心 情 特 别 好 的 时 候, 他 也 许 会 赤 手 空 拳 跃 入 黄 河 捉 两 尾 鲤 鱼, 在 从 水 里 跃 出 抓 两 只 秋 雁,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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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寫 作 動 機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雖 說 是 日 本 大 眾 文 學 的 主 流, 但 是 在 台 灣 卻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存 在 由 我 身 邊 在 看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的 同 好 寥 寥 無 幾 便 可 得 知, 在 台 灣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似 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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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年 武 汉 起 义, 广 东 独 立 胡 汉 民 任 总 督, 陈 任 广 东 军 政 府 外 交 部 副 部 长 陈 不 愿 做 官, 几 个 月 后 即 辞 职 1915 年 与 李 煜 堂 设 立 上 海 保 险 公 司, 陈 任 主 席 1921 年 孙 中 山 就 任 非 常 大

得 到 了 補 償. 對 於 武 姜 而 言, 莊 公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並 不 親 密, 而 共 叔 段 又 是 自 己 向 來 疼 愛 有 加 的 兒 子, 所 以, 對 莊 公 提 出 再 怎 麼 無 理 的 要 求, 武 姜 也 不 會 覺 得 有 什 麼 不 妥 之 處, 而 對 共

口 的 70% 连 南 县 的 瑶 族. 有 排 瑶 过 山 瑶 排 瑶 6 万 多 人 住 在 三 排 南 岗 i 雨 水 大 麦 山 大 坪 香 坪 盘 石 金 坑 8 个 乡 镇. 形 成 了 占 全 县 面 积 80% 的 聚 居 地 << 连 州 志 } 卷 八 排 瑶 志 曰 在 连 者

_題目卷

一 耀 州 青 瓷 的 裝 飾 手 法 與 紋 飾 種 類 耀 州 窯 的 裝 飾 紋 樣, 豐 富 多 變, 而 且 題 材 內 容 廣 泛, 組 合 形 式 多 樣, 圖 案 形 象 優 美, 令 人 賞 心 悅 目, 並 且 反 映 了 當 時 社 會 的 審 美 趣 味 和 理 想 裝 飾

的 目 光 自 窗 子 瞧 到 门, 又 自 门 瞧 到 窗 子, 来 回 瞧 个 不 停 还 有 枝 瘦 矮 小, 穿 林 素 的 秃 顶 老 人 却 只 是 远 远 坐 崔 角 落 里 闭 目 养 神, 他 全 身 上 下 都 瞧 不 出 丝 毫 特 别 之 处 只 有 一 双 耳 条, 竟 不

的 心 情 一 样 海 天 深 处, 有 一 朵 白 云 悠 悠 飞 来, 船, 在 碧 波 中 荡 漾, 光 滑 的 甲 板, 在 灿 烂 的 阳 光 下, 比 镜 子 还 亮 他 脱 下 衣 服, 脱 下 鞋 袜, 发 烫 的 甲 板, 烫 着 他 的 赤 脚, 烫 得 他 心 里 懒 洋 洋

他 的 嗓 门 本 来 就 大, 现 在 又 是 存 心 想 让 这 人 吓 一 跳 的 谁 知 这 大 胡 子 却 连 头 都 没 有 抬, 眼 都 没 有 贬 难 道 他 不 但 是 个 疯 子, 还 是 个 聋 子? 老 赵 忍 不 住 走 过 去, 拍 了 拍 他 的 肩, 道 : 朋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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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教 務 篇

安 坑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教 職 員 工 職 務 編 配 表 103.08.13 更 新 編 號 職 稱 姓 名 編 號 職 稱 姓 名 編 號 職 稱 姓 名 編 號 職 稱 姓 名 1 校 長 方 慶 林 55 英 語 王 嘉 葦 109 3--1 李 思 蜀 163 事 務 員 蔡 順 進 2 教 務 主 任 葉 峻 德 56 英 語 許 雅 粧 110 3--2 柯 怡 禎 164 事 務 員 蕭 春 菊 3 學 務 主 任 周 之 蔚 57 英 語 蕭 智 玲 111 3--3 李 文 怡 165 事 務 員 陳 憲 忠 4 總 務 主 任 陳 延 源 58 英 語 陳 麗 珠 112 3--4 朱 畇 蓁 ( 碧 芬 ) 166 警 衛 王 文 龍 5 輔 導 主 任 吳 錫 源 59 英 語 方 小 凌 113 3--5 邱 瑞 堙 167 警 衛 毛 先 軍 6 人 事 主 任 張 國 明 60 英 語 吳 翊 境 114 3--6 鍾 淑 惠 168 替 代 役 詹 啟 賑 7 會 計 主 任 林 眉 芬 61 自 然 劉 念 湘 115 3--7 吳 嘉 玲 169 幼 教 園 主 任 顧 妮 寶 8 教 學 組 長 陳 俊 銘 62 自 然 陳 淑 芬 116 3--8 廖 麗 鳳 170 幼 教 櫻 桃 班 教 師 李 姿 怡 9 學 籍 組 長 陳 昌 榮 63 自 然 孫 永 慧 117 3--9 林 宥 榕 171 幼 教 櫻 桃 班 教 保 員 胡 寶 秀 10 課 研 組 長 黃 富 美 64 自 然 黃 淞 美 118 3--10 羅 慧 華 172 幼 教 藍 莓 班 教 師 蔡 秉 芳 11 資 訊 組 長 劉 昌 樹 65 自 然 黃 淑 萍 119 3--11 李 佩 玲 173 幼 教 藍 莓 班 教 保 員 邱 映 鳳 12 活 動 組 長 黃 靜 怡 66 自 然 連 廖 麒 120 3--12 黃 賢 治 174 幼 教 葡 萄 班 教 師 李 少 美 13 生 教 組 長 黃 宏 欣 67 自 然 陳 姿 尹 121 4--1 姜 文 鳳 175 幼 教 葡 萄 班 教 保 員 李 映 姮 14 體 育 組 長 陳 煥 修 68 自 然 梁 聖 煦 122 4--2 周 令 如 176 幼 教 奇 異 果 班 教 師 施 慧 敏 15 衛 生 組 長 陳 文 儂 69 自 然 徐 意 玲 123 4--3 陳 睿 恩 177 幼 教 奇 異 果 班 教 師 黃 玉 俐 16 事 務 組 長 潘 美 霞 70 健 體 吳 惠 貞 124 4--4 區 慧 蘭 178 幼 教 檸 檬 班 教 師 詹 斐 俐 17 出 納 組 長 俞 春 華 71 健 體 王 虹 蓁 125 4--5 何 伊 媚 179 幼 教 蘋 果 班 教 師 吳 月 鳳 18 文 書 組 長 李 芳 妍 72 健 體 劉 昱 禎 126 4--6 吳 淑 文 180 幼 教 橘 子 班 教 師 周 麗 花 19 諮 輔 組 長 李 淑 如 73 健 體 許 文 松 127 4--7 何 婭 妏 181 幼 教 橘 子 班 教 師 鍾 明 娟 20 親 職 組 長 游 金 治 74 健 體 張 晏 山 128 4--8 李 儀 玲 182 幼 教 蘋 果 班 教 師 曾 淑 萍 21 特 教 組 長 蔡 雅 惠 75 體 育 陳 君 瑋 129 4--9 何 淑 如 183 幼 教 檸 檬 班 教 師 董 曉 萍 22 資 源 班 李 姵 萱 76 體 育 張 惠 茹 130 4--10 林 玉 霞 184 幼 教 彩 虹 班 教 師 李 婉 君 23 資 源 班 李 靖 儀 77 體 育 葉 怡 君 131 4--11 田 惠 美 185 幼 教 彩 虹 班 教 師 連 翔 旻 24 資 源 班 詹 明 得 78 社 會 章 五 奇 132 4--12 王 其 瑜 186 彩 虹 班 助 理 教 師 曾 秀 芬 25 資 源 班 林 宜 勤 79 社 會 李 淑 芬 133 4--13 曾 安 妤 187 行 政 教 保 員 蔡 佩 吟 26 資 源 班 黃 曉 穗 80 社 會 黃 心 凱 134 5--1 陳 素 菁 188 幼 教 護 理 師 李 函 潔 27 資 源 班 黃 湘 芸 81 社 會 陳 麗 娟 135 5--2 林 志 飛 189 廚 工 林 玉 玲 28 啟 智 班 林 欣 怡 82 資 訊 曾 振 東 136 5--3 程 中 鈺 190 廚 工 朱 唐 春 蘭 29 啟 智 班 許 家 瑜 83 資 訊 李 淑 媛 137 5--4 劉 家 鳳 191 廚 工 黃 美 蘭 30 專 任 輔 導 魏 巧 佩 84 綜 合 陳 素 真 138 5--5 張 秋 雪 192 幼 教 實 習 教 師 林 均 瑋 31 幹 事 曹 敦 誠 85 綜 合 孫 桂 琴 139 5--6 李 育 儒 193 國 小 實 習 教 師 李 祖 寧 32 書 記 陳 嘉 佑 86 1--1 向 凌 雲 140 5--7 劉 芬 連 194 國 小 實 習 教 師 阮 靖 瑩 33 護 理 師 卓 宥 騏 87 1--2 柯 嘉 玲 141 5--8 孫 淑 芬 195 國 小 實 習 教 師 孫 靖 婷 34 護 理 師 張 耀 文 88 1--3 張 淑 惠 142 5--9 鄭 長 榮 196 鄉 土 語 支 援 教 師 陳 明 萍 ( 客 ) 35 營 養 師 郭 靜 蓉 89 1--4 程 菁 秀 143 5--10 王 婷 瑟 197 鄉 土 語 支 援 教 師 李 岱 穎 ( 客 ) 36 啟 助 李 玲 娟 90 1--5 陳 亞 琪 144 5--11 林 佩 樺 198 鄉 土 語 支 援 教 師 陳 正 福 ( 美 ) 37 終 教 陳 月 珠 91 1--6 任 愛 琴 145 5--12 葉 宜 婷 199 鄉 土 語 支 援 教 師 舵 厚 菒 ( 美 ) 38 終 教 林 佩 珊 92 1--7 成 懷 慶 146 5--13 劉 意 文 200 鄉 土 語 支 援 教 師 拉 拜 依 尤 耀 ( 泰 ) 39 終 教 宋 千 秋 93 1--8 梁 念 芳 147 6--1 李 永 恆 201 鄉 土 語 支 援 教 師 金 美 麗 ( 太 ) 40 圖 書 館 曾 家 慧 94 1--9 吳 淑 茹 148 6--2 陳 癸 名 202 鄉 土 語 支 援 教 師 优 桂 瓦 但 ( 泰 ) 41 音 樂 楊 麗 雯 95 1--10 王 曉 菁 149 6--3 孫 開 天 203 鄉 土 語 支 援 教 師 石 美 齡 ( 排 ) 42 音 樂 林 韻 瑜 96 1--11 梁 珊 珊 150 6--4 王 詩 家 204 鄉 土 語 支 援 教 師 潘 月 英 ( 葛 ) 43 音 樂 李 佳 佩 97 1--12 單 正 楷 151 6--5 黃 嘉 珍 205 44 音 樂 吳 怡 婷 98 2--1 壽 靜 婕 152 6--6 楊 淑 敏 206 45 音 樂 林 怡 青 99 2--2 陳 綉 勤 153 6--7 董 文 雄 207 46 美 勞 陳 秀 娟 100 2--3 吳 淑 婷 154 6--8 呂 修 成 208 47 美 勞 林 芳 生 101 2--4 王 素 琳 155 6--9 楊 清 智 209 48 美 勞 張 珂 菁 102 2--5 羅 秀 娟 156 6--10 王 春 霖 210 49 美 勞 蔡 瑞 瑜 103 2--6 林 秀 娥 157 6--11 楊 國 邦 211 50 美 勞 陳 昱 儒 104 2--7 尤 惠 貞 158 6--12 林 文 蔚 212 51 英 語 陳 麗 君 105 2--8 余 素 蘭 159 6--13 施 純 興 213 52 英 語 郭 慧 玲 106 2--9 蘇 春 芬 160 角 力 教 練 徐 金 山 214 53 英 語 張 淑 婷 107 2--10 賴 蕙 瑩 161 事 務 員 曾 寶 誼 215 54 英 語 洪 力 青 108 2--11 巫 淑 慧 162 事 務 員 陳 修 文 216 學 年 主 任 副 學 年 主 任 幼 稚 園 主 任 英 語 科 召 集 人

教 室 配 置 圖

103 學 年 度 例 行 重 要 會 議 時 間 名 稱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對 象 備 註 教 師 晨 會 每 週 一 8:108:40 視 廳 教 室 全 校 教 職 員 兒 童 朝 會 每 週 二 8:008:40 前 操 場 司 令 台 校 長 各 處 室 主 任 及 三 六 年 級 班 級 師 生 低 年 級 教 室 內 廣 播 每 月 第 一 週 週 一 行 政 同 仁 及 各 學 年 學 行 政 會 議 13:2015:50 年 主 任 會 議 室 ( 含 特 教 班 幼 兒 園 ) 每 月 第 二 週 週 三 各 學 年 分 別 辦 理 學 年 會 議 13:20 起 學 年 主 任 教 室 領 域 小 組 每 月 第 三 週 週 三 各 領 域 小 組 成 員 及 召 會 議 13:20 起 集 人 週 三 教 師 每 月 第 一 週 週 三 全 體 教 師 專 業 研 習 13:20 起 校 務 會 議 每 學 期 期 初 及 期 末 定 期 辦 理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可 視 需 要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安 坑 國 小 推 動 閱 讀 實 施 項 目 一 全 校 週 四 晨 讀 活 動 - 導 師 自 行 規 畫 二 國 語 日 報 讀 報 教 育 : 每 班 每 日 派 學 生 領 取 報 紙, 每 週 辦 理 讀 報 有 獎 徵 答 三 親 子 共 讀 108 本 好 書, 搭 配 心 得 手 冊 進 行 寫 作 四 閱 讀 護 照 及 獎 勵 機 制 滿 100 本, 晉 級 小 學 士, 獲 頒 獎 狀 禮 券 一 份, 借 書 證 晉 級 改 發 為 小 學 士 借 書 證, 提 高 借 書 量 3 本 滿 200 本, 晉 級 小 碩 士, 獲 頒 獎 狀 禮 券 一 份, 借 書 證 晉 級 改 發 為 小 碩 士 借 書 證, 提 高 借 書 量 4 本 滿 300 本, 晉 級 小 博 士, 獲 頒 獎 狀 禮 券 一 份, 借 書 證 晉 級 改 發 為 小 博 士 借 書 證, 提 高 借 書 量 5 本 滿 400 本, 晉 級 超 級 閱 覽 家, 獲 頒 獎 狀 禮 券 一 份, 借 書 證 晉 級 改 發 為 超 級 閱 覽 家 借 書 證, 提 高 借 書 量 6 本 五 主 題 書 展 : 每 學 期 兩 次 六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 周 金 發 善 款, 三 校 ( 安 坑 新 和 雙 城 國 小 ) 聯 合 創 作 喜 閱 安 坑 - 閱 讀 寫 作 特 刊 七 2 週 一 次 主 題 有 獎 徵 答 八 優 良 作 品 募 集 - 請 老 師 協 助 挑 選 學 生 的 優 良 作 品 ( 日 記 週 記 作 文 看 圖 寫 作 短 文 寫 作 童 詩 訪 作 美 術 創 作 勞 作 創 作 ), 送 至 課 研 組, 課 研 組 發 禮 券 鼓 勵 學 生, 並 定 期 刊 登 於 公 告 欄, 供 觀 摩 學 習 九 小 亨 利 漫 畫 寫 作 十 資 訊 課 - 台 中 市 線 上 閱 讀 認 證 推 廣 十 一 資 訊 課 -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電 子 書 推 廣. 十 二 成 立 教 師 閱 讀 專 業 社 群 十 三 辦 理 教 師 閱 讀 知 能 研 習

安 坑 國 小 推 動 閱 讀 特 色 ( 一 )E 化 閱 讀 整 合 線 上 閱 讀 資 源, 學 習 無 遠 弗 屆 1. 圖 書 館 規 畫 數 位 化 專 區 : 建 置 電 子 書 連 結 動 畫 網 e 化 閱 讀 平 台 交 流 閱 讀 心 得, 提 供 不 同 的 閱 讀 體 驗 2. 建 置 圖 書 館 閱 讀 教 學 網 站 : 連 結 線 上 閱 讀 資 源 平 台 ( 結 合 台 中 市 推 動 校 園 閱 讀 線 上 認 證 系 統 資 源 推 動 校 內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活 動 ; 結 合 校 內 資 訊 課 推 動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電 子 書 ) 閱 讀 教 學 策 略 平 台 ( 提 供 老 師 教 學 資 訊 ) 校 內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平 台 ( 如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讀 報 教 育 好 書 推 薦 等 ) 大 作 文 章 平 台 ( 學 生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班 級 好 文 得 獎 文 章 等 ) 結 合 資 訊 科 技 館 際 合 作 交 流, 以 達 閱 讀 資 源 共 享 ( 二 ) 豐 富 閱 讀 內 外 推 廣 閱 讀, 營 造 社 區 學 校 資 源 共 享 1. 校 內 108 本 好 書 班 級 共 讀 書 箱, 以 班 級 年 級 為 單 位 每 週 輪 讀 ; 推 動 班 級 團 體 閱 覽 證, 除 個 人 借 書 證, 可 以 班 級 借 閱 書 籍 30 天 30 冊, 豐 富 班 級 圖 書 量 2. 每 學 期 定 期 舉 辦 主 題 書 展, 結 合 學 校 國 際 相 關 活 動, 以 人 物 主 題 作 家 議 題 寫 作 題 材 等 做 為 導 覽 主 題 3. 推 動 新 北 市 二 手 書 漂 書 活 動, 募 集 社 區 圖 書 資 源, 鼓 勵 把 書 帶 回 社 區 再 利 用 隨 地 有 書 隨 手 拿 書, 書 福 箱 進 駐 社 區 每 個 角 落 ( 三 ) 協 推 閱 讀 系 統 規 劃 圖 書 館 館 藏 及 利 用 課 程 1. 以 各 學 年 推 派 一 位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及 語 文 領 域 教 師, 組 成 閱 讀 教 學 團 隊, 讓 閱 讀 種 子 成 長 茁 壯 2.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協 同 領 域 教 師 撰 寫 課 程 計 畫 時, 依 年 級 閱 讀 能 力 領 域 課 程 推 薦 適 合 的 書 單, 建 置 圖 書 館 藏, 充 實 教 學 資 源 ; 並 連 結 圖 書 館 資 源 及 功 能 設 計 圖 書 館 利 用 課 程 3. 家 長 日 宣 導 閱 讀 教 學 理 念 : 結 合 教 育 部 新 生 閱 讀 起 步 走 的 贈 書 活 動, 呼 籲 正 視 閱 讀 教 育 之 重 要, 並 讓 家 長 瞭 解 學 校 提 供 之 軟 硬 體 資 源 和 各 年 級 閱 讀 教 學 之 運 作 模 式 4. 建 立 完 善 圖 書 管 理 : 專 任 圖 書 管 理 員 帶 領 志 工 培 訓 班 級 圖 書 股 長 維 護 管 理 並 推 動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招 募 培 訓 書 香 志 工 : 鼓 勵 家 長 投 入 教 育, 擔 任 志 工 規 劃 志 工 培 訓 課 程 定 期 舉 辦 讀 書 會, 充 實 志 工 專 業 知 能, 推 廣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參 與 規 畫 課 程 引 導 學 子 ( 四 ) 精 進 閱 讀 強 化 社 群 精 進 課 程,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1. 成 立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 閱 讀 教 師 為 教 育 部 區 域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種 子 教 師, 自 98 年 陸 續 於 校 內 推 動 閱 讀 教 學 讀 寫 教 學 課 文 本 位 閱 讀 理 解 教 學 之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並 舉 辦 多 場 閱 讀 講 習 活 動, 定 期 分 享 交 流 所 學, 激 發 社 群 教 師 共 鳴, 將 成 果 推 動 至 各 班, 精 進 師 生 閱 讀 能 力 2. 閱 讀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研 習 : 廣 邀 國 教 輔 導 團 教 育 部 閱 讀 教 師 等, 規 劃 每 學 期 至 少 三 次 一 系 列 閱 讀 理 解 閱 讀 命 題 及 讀 寫 教 育 等, 由 基 礎 到 進 階 至 實 作 之 研 習 課 程, 循 次 漸 進 充 實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 五 ) 自 主 閱 讀 教 導 閱 讀 策 略, 轉 化 自 主 學 習

1. 依 據 閱 讀 學 習 階 段, 設 計 適 合 的 閱 讀 理 解 策 略 融 入 各 領 域 課 程 中, 策 略 引 導 有 憑 有 據, 讓 學 生 學 習 有 所 依 歸, 轉 化 閱 讀 為 自 學 能 力, 如 下 : 2. 加 強 閱 讀 理 解 輔 導 : 與 輔 導 室 學 輔 志 工 聯 手, 針 對 新 生 一 對 一 注 音 符 號 補 救 教 學, 並 與 教 務 處 補 救 教 學 和 普 萊 德 基 金 進 行 閱 讀 理 解 指 導 3. 定 期 評 量 融 入 閱 讀 理 解 測 驗, 以 理 解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喜 閱 安 坑 閱 讀 寫 作 特 刊 製 作 : 鼓 勵 學 生 讀 寫 結 合, 創 作 各 類 型 之 閱 讀 寫 作 作 品, 優 異 作 品 公 告 校 網 校 內 語 文 高 手 區 並 刊 登 於 特 刊

學 務 篇

家 長 填 寫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開 學 註 冊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學 生 班 級 座 號 :( ) 年 ( ) 班 ( )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 ) 年 ( ) 月 ( ) 日 地 址 新 店 區 里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就 讀 本 校 兄 弟 姊 妹 證 明 文 件 ) 可 複 選 ( 班 級 姓 名 班 級 姓 名 班 級 姓 名 1.( ) 特 殊 身 份 證 明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里 長 清 寒 證 明 2.(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3.( ) 失 業 證 明 ( 勞 保 之 退 保 證 明 ) 4.( ) 父 或 母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5.( ) 無 證 明 文 件 但 經 導 師 訪 視 認 定 為 清 寒 無 力 支 付 午 餐 費 之 學 生 以 上 均 須 準 備 戶 籍 謄 本 ( 沒 有 提 供 將 退 件 處 理, 有 兄 姊 就 讀 本 校, 由 兄 姊 提 供 證 明 即 可 ) ( ) 原 住 民 子 女 ( ) 原 住 民 子 女 ( )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 ) 失 業 父 母 ( ) 父 母 雙 亡 家 庭 狀 況 ( ) 單 親 : 父 母 離 異 父 亡 母 亡 學 生 居 住 情 況 : 與 父 母 同 住 與 父 居 住 與 母 居 住 與 祖 父 母 居 住 與 ( ) 居 住 必 須 勾 選, 查 有 謊 報, 取 消 補 助 居 住 房 屋 :( ) 自 有 房 舍 無 房 貸 有 房 貸 ( 元 / 月 ( ) 租 屋 租 金 元 / 月 ( ) 親 友 無 償 借 住 ( ) 寄 居 家 家 庭 成 員 與 基 本 資 料 :( 請 詳 填, 以 利 審 核 作 業 ) 健 康 狀 況 稱 謂 姓 名 存 歿 年 齡 正 常 疾 病 殘 障 子 女 - 就 讀 學 校 父 母 - 服 務 單 位 學 校 或 每 月 收 入 職 稱 約 萬 仟 約 萬 仟 約 萬 仟 約 萬 仟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 ) 父 母 ( ) 祖 父 母 ( ) 親 友 ( ) 其 他 父 母 兄 長 未 就 業 者, 是 否 需 要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協 助 提 供 就 業 資 訊 ( ) 願 意 ( ) 不 願 意 續 下 一 頁

請 詳 述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之 事 由 ( 條 列 式 ) 1. 欲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 ) 午 餐 費 ( ) 學 雜 費 三 聯 單 不 補 助 課 後 社 團 課 業 輔 導 等 家 長 簽 名 ( 所 填 資 料 屬 實, 請 簽 章 ) 與 學 生 關 係 電 話 家 : 手 機 : 導 師 訪 視 方 式 :( ) 電 話 訪 談 ( ) 家 庭 訪 問 導 師 訪 視 日 期 :( ) 年 ( ) 月 ( ) 日 導 師 簽 名 備 註 : 一 相 關 款 項 已 接 受 市 政 府 區 公 所 學 校 或 相 關 慈 善 機 構 學 費 補 助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二 請 備 齊 證 明 文 件, 未 備 齊 者 將 無 法 受 理 補 助 事 宜 三 請 確 認 已 填 妥 申 請 表 中 所 有 資 料, 如 有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不 足 之 項 目, 將 無 法 進 行 審 核 四 103.09.5 前 送 交 學 務 處 生 教 組 彙 整 並 辦 理 後 續 審 核 事 宜, 請 務 必 遵 守 申 請 表 繳 交 期 限, 逾 期 未 提 出 者 將 視 為 不 須 補 助 -------------------------------------------------------------------- 委 員 會 審 核 結 果 :( 由 委 員 會 填 寫 ) 核 准 救 助 項 目 午 餐 費 學 雜 費 三 聯 單 不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生 教 組 長 出 納 組 長 學 務 主 任 校 長 核 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放 學 路 線 原 則 及 說 明 101.08 版 一 實 施 原 則 : (1) 請 各 班 先 在 教 室 整 理 放 學 隊 伍, 各 路 隊 請 排 成 兩 列, 路 隊 長 務 必 配 掛 名 牌 ( 一 二 路 隊 分 前 後 門 排 隊 ) (1) 第 一 路 隊 ( 朝 陽 樓 娃 娃 車 隊 ) 靠 教 室 門 窗 走 林 來 大 樓 第 二 路 隊 靠 女 兒 牆 走 西 側 門 勤 學 樓 明 德 樓 放 學 的 班 級 第 一 路 隊 靠 女 兒 牆 走 林 來 大 樓 第 二 路 隊 靠 教 室 門 窗 走 西 側 門 (2) 一 二 年 級 : 請 提 早 五 分 鐘 排 好 路 隊, 下 課 鐘 響 準 點 由 導 師 親 自 將 路 隊 帶 至 校 門 口 三 四 五 六 年 級 : 請 在 下 課 鐘 響 後 才 到 走 廊 排 隊, 聽 從 總 導 護 老 師 口 令 引 導 放 學, 請 勿 提 早 下 樓 (3) 放 學 時 間, 請 級 任 或 科 任 老 師 將 路 隊 帶 至 校 門 口 ( 原 則 上 : 單 數 班 老 師 帶 第 一 路 隊, 雙 數 班 老 師 帶 第 二 路 隊 ; 亦 可 交 換, 兩 班 老 師 講 好 即 可 ) (4) 擔 任 導 護 的 老 師, 可 先 將 班 級 帶 至 該 棟 大 樓 的 一 樓 樓 梯 口 排 隊 ( 但 請 勿 影 響 或 阻 擋 低 年 級 的 放 學 ), 等 待 下 課 鐘 響, 聽 從 總 導 護 老 師 口 令 才 能 放 學, 不 可 先 行 離 校 5) 放 學 路 隊 行 進 順 序 : 低 樓 層 班 級 走 完 換 高 樓 層 走, 班 與 班 之 間 請 保 持 適 當 間 距 樓 梯 間 請 勿 推 擠,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意 外 二 路 線 說 明 : (1) 仁 愛 樓 班 級 : 第 一 路 隊 由 仁 愛 樓 東 側 樓 梯 下 樓 ( 學 務 處 方 向 ) 第 二 路 隊 由 仁 愛 樓 西 側 樓 梯 下 樓 ( 靠 西 側 門 ) (2) 日 新 樓 班 級 : 第 一 路 隊 由 日 新 樓 東 側 樓 梯 下 樓 ( 靠 健 康 中 心 ) 第 二 路 隊 由 日 新 樓 西 側 樓 梯 下 樓 ( 靠 體 育 器 材 室 ) (3) 勤 學 樓 班 級 : 由 銜 接 走 廊 走 到 日 新 樓, 再 依 第 一 第 二 路 隊 動 線 行 進 (4) 明 德 樓 班 級 : 第 一 路 隊 下 樓 後 由 日 新 樓 東 側 ( 健 康 中 心 ) 穿 堂 穿 出 第 二 路 隊 下 樓 後 走 日 新 樓 西 側 穿 堂 ( 體 育 器 材 室 ) 往 西 側 門 走 (6) 朝 陽 樓 班 級 : 第 一 路 隊 走 至 日 新 樓 東 側 下 樓 第 二 路 隊 行 走 至 日 新 樓 西 側 下 樓 ( 嚴 禁 走 後 走 廊 及 朝 陽 樓 樓 梯 下 樓, 以 免 在 一 樓 造 成 堵 塞 ) (7) 最 後 一 節 在 操 場 上 課 的 班 級, 請 老 師 就 地 指 導 整 隊, 第 1 路 隊 請 排 5 6 跑 道, 第 2 路 隊 請 排 3 4 跑 道, 沿 操 場 跑 道 依 逆 時 針 方 向 行 進 (8) 在 風 雨 操 場 上 課 的 班 級, 第 一 路 隊 由 日 新 樓 東 側 穿 堂 穿 出 ; 第 二 路 隊 由 日 新 樓 西 側 穿 堂 穿 出 走 向 西 側 門 三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老 師 叮 嚀 小 朋 友, 為 求 放 學 順 暢, 請 勸 告 家 長 到 接 送 區 等 候, 千 萬 不 要 進 入 校 園, 以 免 影 響 放 學 路 隊 的 進 行 等 待 哥 哥 姊 姊 或 家 長 接 送 的 學 童, 請 到 家 長 接 送 區 等 候 (2) 樓 梯 間 嚴 禁 嬉 戲 打 鬧 推 擠,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意 外 (3) 為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請 各 班 加 強 服 裝 儀 容 要 求 及 名 牌 檢 查 (4) 上 放 學 必 須 過 馬 路 的 學 生, 請 叮 嚀 依 照 交 通 號 誌 走 行 人 穿 越 道 或 走 天 橋 過 馬 路, 千 萬 不 可 隨 意 穿 越 馬 路, 確 保 行 的 安 全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放 學 路 線 圖 103.09 健 康 中 心 體 育 器 材 室 家 長 接 送 區 虛 線 實 線 虛 實 線 為 第 1 路 隊 行 走 路 線 為 第 2 路 隊 行 走 路 線 為 第 1 第 2 路 隊 一 起 走

新 北 市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午 餐 退 費 申 請 書 個 人 用 午 餐 退 費 相 關 規 定 退 費 原 因 : 1. 公 假 代 表 學 校 對 外 比 賽 表 演, 不 克 在 校 用 餐 2. 連 續 三 日 以 上 之 事 病 休 假 退 費 對 象 : 以 自 費 參 加 學 校 午 餐 者 為 限 退 費 手 續 : 1. 事 假 休 假 : 應 在 請 假 起 始 日 之 1 週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書, 並 將 申 請 書 送 至 午 餐 部 或 學 務 處, 恕 無 法 事 後 辦 理 2. 病 假 : 當 天 上 午 通 知 午 餐 部 停 餐, 退 費 手 續 可 事 後 辦 理 於 病 假 結 束 到 校 後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書, 並 將 申 請 書 送 至 午 餐 部 或 學 務 處 退 款 領 取 時 間 : 當 月 午 餐 退 費 統 一 於 次 月 領 取 款 項 退 費 申 請 書 亦 可 至 學 務 處 領 取 或 至 安 坑 NAS 下 載 區 / 午 餐 部 自 行 下 載 午 餐 退 費 申 請 填 寫 ( 請 用 原 子 筆 )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申 請 ( 填 寫 ) 日 期 : 年 月 日 退 費 原 因 : 退 費 ( 停 餐 )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0( 每 餐 40 元 ) 餐 ( 停 餐 次 數 )= 共 計 元 ( 總 退 費 金 額 ) 級 任 老 師 : 營 養 師 : 學 務 主 任 : 出 納 組 長 : 會 計 主 任 : 校 長 :

新 北 市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午 餐 退 費 請 款 清 冊 班 級 團 體 用 年 班 申 請 ( 填 寫 ) 日 期 : 年 月 日 退 費 ( 停 餐 ) 日 期 : 年 月 日 退 費 原 因 : 退 費 人 數 : 人 ( 含 參 加 午 餐 之 老 師 ) 退 費 金 額 : 仟 佰 拾 元 整 款 項 運 用 方 式 ( 請 擇 一 勾 選 ) 個 別 退 費 整 筆 統 籌 編 號 姓 名 金 額 簽 收 編 號 姓 名 金 額 簽 收 01 40 18 40 02 40 19 40 03 40 20 40 04 40 21 40 05 40 22 40 06 40 23 40 07 40 24 40 08 40 25 40 09 40 26 40 10 40 27 40 11 40 28 40 12 40 29 40 13 40 30 40 14 40 31 40 15 40 32 40 16 40 33 40 17 40 34 40 注 意 事 項 : * 請 在 停 餐 起 始 日 之 2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 午 餐 補 助 生 無 法 個 別 退 費 * 請 有 參 加 學 校 午 餐 的 學 生 在 姓 名 欄 及 簽 收 欄 上 用 原 子 筆 簽 名 * 有 參 加 學 校 午 餐 的 老 師, 請 在 學 生 之 後 的 姓 名 欄 及 簽 收 欄 上 簽 名, 一 併 辦 理 退 費 承 辦 人 學 務 主 任 出 納 組 長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安 坑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九 月 份 品 德 教 育 日 教 學 重 點 主 題 : 友 善 校 園 週 中 心 德 目 : 尊 重 實 踐 規 條 : 低 年 級 : 能 仔 細 聆 聽 同 學 的 發 言 欣 賞 別 人 就 是 肯 定 自 己 中 年 級 : 專 注 的 聆 聽 是 尊 重 他 人 的 開 始 能 接 納 不 同 的 意 見 高 年 級 : 將 心 比 心 為 別 人 設 想 能 真 誠 對 待 不 同 的 族 群 活 動 時 程 表 日 期 實 施 內 容 9 月 3 日 ( 三 ) 反 霸 凌 影 片 欣 賞 低 年 級 : 繪 本 - 校 園 0 霸 凌 中 年 級 :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 錢, 拿 來 高 年 級 :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 網 路 黑 白 講 9 月 10 日 ( 三 ) 防 震 影 片 欣 賞 一 三 年 級 防 震 三 部 曲 四 六 年 級 中 原 大 學 辦 理 國 家 防 災 日 各 級 學 校 地 震 避 難 掩 護 演 練 影 片 9 月 17 日 ( 三 ) 反 詐 騙 影 片 欣 賞 一 六 年 級 提 高 警 覺 簡 訊 詐 騙 9 月 24 日 ( 三 ) 反 毒 影 片 欣 賞 一 六 年 級 搖 滾 耍 酷 不 等 於 幫 派 吸 毒 註 : 影 片 及 繪 本 已 上 傳 至 安 坑 NAS/ 下 載 區 / 生 教 組 長 /103 上 友 善 校 園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班 級 暨 班 群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計 畫 申 請 參 與 學 年 :( ) 年 級 班 級 : 一 主 要 地 點 二 出 發 時 間 ( 預 估 ) 月 日 時 分 三 返 校 時 間 ( 預 估 ) 月 日 時 分 四 交 通 方 式 ( ) 租 用 合 約 車 輛 ( ) 搭 乘 公 車 ( ) 其 它 六 隨 行 師 長 ( 詳 細 名 單 ) 共 位 七 總 領 隊 教 師 行 動 電 話 : 八 參 與 人 員 家 長 ( 或 志 工 ) 位 學 生 位 九 預 估 經 費 學 生 每 人 繳 費 ( ) 元 整 項 目 單 價 數 量 總 價 備 註 1 車 資 瑞 峯 公 司 ( 遊 覽 車 ):89650560 0937953362 2 保 險 三 商 人 壽 :0933728642,27216323 林 華 鈞 先 生 3 4 102 學 年 度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投 保 公 司, 也 可 投 保 他 家 國 泰 人 壽 :0933282672,29149361 劉 淑 華 小 姐 101 學 年 度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投 保 公 司 預 算 總 金 額 :( ) 萬 ( ) 仟 ( ) 佰 ( ) 拾 ( ) 元 整 超 過 10 萬 元, 需 依 採 購 法 進 行 招 標 ( 請 於 活 動 前 2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 自 辦 ( 請 於 活 動 前 1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 ( 經 費 不 論 多 寡 皆 須 入 公 庫, 請 洽 出 納 組 ) 十 課 程 摘 要 活 動 特 色 午 餐 異 動 1. 配 合 課 程 :( ) 領 域 或 議 題 2. 單 元 名 稱 :( ) 3. 活 動 流 程 及 學 習 單 請 以 附 件 說 明 照 常 在 校 使 用 午 餐 ( 可 免 知 會 午 餐 部 營 養 師 ) 當 日 停 餐 ( ) 人, 退 費 ( 請 填 寫 全 班 午 餐 退 費 單 ) 繳 費 單 ( 超 商 繳 費, 須 收 取 手 續 費 ) 收 據 餐 點 改 為 ( ) 營 養 師 : 出 納 組 長 : 請 事 務 組 處 理 驗 車 事 宜 事 務 組 長 : 收 件 日 期 ( ) 年 ( ) 月 ( ) 日 活 動 組 長 : 學 務 主 任 教 務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主 計 主 任 校 長 若 須 租 用 合 約 車 輛 請 洽 活 動 組 協 助 ; 依 保 險 法 相 關 規 定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需 投 保 旅 行 平 安 險 校 外 教 學 應 結 合 相 關 課 程, 並 告 知 家 長 活 動 內 容 及 取 得 家 長 同 意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租 用 交 通 工 具 出 發 前, 領 隊 應 安 排 逃 生 演 練 檢 查 車 輛 及 必 要 之 安 全 措 施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校 外 教 學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tandard operational procedure (SOP) 991220 草 案 定 義 : 所 謂 校 外 教 學 : 離 開 學 校 硬 體 設 備 以 外 所 進 行 之 教 學 校 外 教 學 申 請 表 提 出 時 間 含 學 習 單 或 學 習 手 冊 1. 全 學 年 單 日 活 動, 請 於 三 個 月 前 提 出 2. 全 學 年 隔 宿 活 動, 請 於 六 個 月 前 提 出 3. 社 區 外 不 需 搭 車, 請 於 二 星 期 前 提 出 4. 單 一 班 級 或 班 群 社 區 教 學 郵 局 消 防 隊 安 康 焚 化 爐 牛 伯 伯 陽 光 運 動 公 園 碧 潭 風 景 區 二 叭 子 植 物 園 安 康 森 林 公 園.. 等 請 於 二 星 期 前 提 出 備 註 1:10 萬 以 下 議 價,10 萬 以 上 招 標 備 註 2: 校 外 教 學 有 2 個 以 上 地 點 方 案 時, 由 學 生 家 長 勾 選, 以 多 數 確 定 成 行 之 地 點 備 註 3: 凡 跟 學 生 收 費, 收 取 費 用 一 律 入 公 庫, 並 開 立 收 據 教 家 長 收 執 一 聯 備 註 4: 因 故 臨 時 無 法 參 加 校 外 教 學, 由 主 辦 人 辦 理 退 費 作 業 手 續 備 註 5: 全 學 年 校 外 教 學 留 校 學 生 由 教 務 處 安 置, 個 別 及 班 群 則 需 自 行 安 置 1

短 程, 未 租 車 ( 步 行 者 ) 有 收 費 者 無 收 費 者 由 處 室 主 辦 者 自 行 辦 理 者 ( 個 別 班 級 班 群 學 年 ) 由 處 室 主 辦 者 自 行 辦 理 者 ( 個 別 班 級 班 群 學 年 ) 1 公 文 會 簽 ( 主 辦 人 ) 2 參 與 班 級 確 認 ( 主 辦 人 ) 3 提 出 校 外 教 學 申 請 表 ( 主 辦 人 ) 4 家 長 意 見 調 查 及 同 意 書 ( 級 任 ) 5 提 出 概 算 表 ( 主 辦 人 ) 6 製 作 收 費 單 或 收 據 ( 出 納 ) 7 收 費 ( 級 任 或 超 商 ) 8 入 公 庫 ( 出 納 會 計 ) 9 午 餐 退 伙 ( 級 任 午 餐 部 ) 10 辦 保 險 ( 級 任 提 供 名 冊, 主 辦 人 辦 理 ) 11 不 參 加 學 生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 級 任 ) 12 留 校 學 生 安 置 ( 教 務 處 ) 13 核 銷 ( 級 任 主 辦 人 ) 13 成 果 陳 報 ( 主 辦 人 ) 1 確 認 活 動 方 式 地 點 時 間 ( 級 任 協 商 ) 2 提 出 校 外 教 學 申 請 表 ( 級 任 ) 3 家 長 意 見 調 查 及 同 意 書 ( 級 任 ) 4 提 出 概 算 表 ( 級 任 ) 5 總 務 處 與 廠 商 議 價 或 招 標 (10 萬 以 下 議 價,10 萬 以 上 招 標 ) 6 製 作 收 費 單 或 收 據 ( 出 納 ) 7 收 費 ( 級 任 或 超 商 ) 8 入 公 庫 ( 出 納 會 計 ) 9 午 餐 退 伙 ( 級 任 午 餐 部 ) 10 辦 保 險 ( 班 群 學 年 負 責 人 ) 11 不 參 加 學 生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 級 任 ) 12 留 校 學 生 安 置 ( 教 務 處 ) 13 核 銷 ( 級 任 活 動 ) 14 成 果 彙 整 ( 級 任 ) 1 公 文 會 簽 2 參 與 班 級 確 認 ( 主 辦 人 ) ( 主 辦 人 ) 3 提 出 校 外 教 學 申 請 表 ( 主 辦 人 ) 4 家 長 意 見 調 查 及 同 意 書 ( 級 任 ) 5 午 餐 退 伙 ( 級 任 午 餐 部 ) 6 辦 保 險 ( 主 辦 人 ) 7 不 參 加 學 生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 級 任 ) 8 留 校 學 生 安 置 9 成 果 陳 報 ( 教 務 處 ) ( 主 辦 人 ) 1 級 任 導 師 達 成 共 識 確 認 活 動 方 式 地 點 時 間 ( 級 任 ) 2 提 出 校 外 教 學 申 請 表 ( 級 任 ) 3 家 長 意 見 調 查 及 同 意 書 ( 級 任 ) 4 午 餐 退 伙 5 辦 保 險 ( 級 任 午 餐 部 ) ( 班 群 學 年 負 責 人 ) 6 不 參 加 學 生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 級 任 ) 7 留 校 學 生 安 置 ( 教 務 處 ) 8 核 銷 ( 級 任 ) 9 成 果 彙 整 ( 級 任 ) 註 1: 以 上 方 式 凡 全 學 年 校 外 教 學, 依 慣 例 由 學 務 處 帶 隊 進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如 以 班 群 方 式, 則 由 學 年 負 責 老 師 帶 隊 進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註 2: 學 生 及 隨 行 家 長, 臨 時 因 故 要 取 消 參 加 活 動, 級 任 老 師 須 於 活 動 前 一 日 中 午 12 點 前 向 主 辦 人 報 備, 主 辦 人 於 下 班 前 向 保 險 公 司 或 旅 行 社 辦 理 退 保 手 續, 該 人 才 符 合 退 保 險 費 資 格 2

長 程, 經 費 有 補 助 ( 有 租 車 ) 全 額 補 助 ( 個 別 班 級 班 群 學 年 ) 部 分 補 助 ( 個 別 班 級 班 群 學 年 ) 1 提 出 計 畫 書 ( 級 任 ) 2 向 發 文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 主 辦 人 ) 3 核 准 補 助 公 文 會 簽 ( 主 辦 人 ) 4 提 出 概 算 表 ( 主 辦 人 ) 5 提 出 校 外 教 學 申 請 表 ( 級 任 ) 6 家 長 同 意 書 ( 級 任 ) 7 行 前 說 明 會 及 逃 生 演 練 ( 主 辦 人 及 級 任 ) 8 辦 保 險 ( 級 任 提 供 名 冊, 主 辦 人 辦 理 ) 9 午 餐 退 伙 ( 級 任 午 餐 部 ) 10 不 參 加 學 生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 級 任 ) 11 留 校 學 生 安 置 ( 教 務 處 ) 12 租 車 驗 車 ( 總 務 處 ) 13 核 銷 ( 級 任 提 供 收 據, 主 辦 人 辦 理 ) 14 成 果 陳 報 ( 主 辦 人 ) 1 提 出 計 畫 書 ( 級 任 ) 2 向 發 文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 主 辦 人 ) 3 核 准 補 助 公 文 會 簽 ( 主 辦 人 ) 4 提 出 概 算 表 ( 主 辦 人 ) 5 提 出 校 外 教 學 申 請 表 ( 級 任 ) 6 家 長 同 意 書 ( 級 任 ) 7 製 作 收 費 單 或 收 據 ( 出 納 ) 8 收 費 ( 級 任 超 商 ) 9 入 公 庫 ( 出 納 ) 10 行 前 說 明 會 及 逃 生 演 練 ( 主 辦 人 及 級 任 ) 11 辦 保 險 ( 級 任 提 供 名 冊, 主 辦 人 辦 理 ) 12 午 餐 退 伙 ( 級 任 午 餐 部 ) 13 不 參 加 學 生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 級 任 ) 14 留 校 學 生 安 置 ( 教 務 處 ) 15 租 車 驗 車 ( 總 務 處 ) 16 核 銷 ( 級 任 提 供 收 據, 主 辦 人 辦 理 ) 17 成 果 陳 報 ( 主 辦 人 ) 註 1: 主 辦 人 以 收 到 縣 府 補 助 公 文 之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為 準 註 2: 以 上 方 式 凡 全 學 年 校 外 教 學, 依 慣 例 由 學 務 處 帶 隊 進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如 以 班 群 方 式, 則 由 學 年 負 責 老 師 帶 隊 進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註 3: 學 生 及 隨 行 家 長, 臨 時 因 故 要 取 消 參 加 活 動, 級 任 老 師 須 於 活 動 前 一 日 中 午 12 點 前 向 主 辦 人 報 備, 主 辦 人 於 下 班 前 向 保 險 公 司 或 旅 行 社 辦 理 退 保 手 續, 該 人 才 符 合 退 保 險 費 資 格 3

長 程, 經 費 無 補 助 ( 有 租 車, 學 生 全 額 收 費 者 ) 自 辦 ( 個 別 班 級 班 群 學 年 ) 委 託 旅 行 社 ( 個 別 班 級 班 群 學 年 ) 1 確 認 活 動 方 式 地 點 時 間 ( 級 任 協 商 及 分 工 ) 2 提 出 校 外 教 學 申 請 表 ( 級 任 ) 3 家 長 意 見 調 查 及 同 意 書 ( 級 任 ) 4 提 出 經 費 概 算 ( 級 任 ) 5 總 務 處 與 廠 商 議 價 或 招 標 (10 萬 以 下 議 價,10 萬 以 上 招 標 ) 6 行 前 勘 查 並 再 確 認 路 線 ( 有 變 更 應 更 改 契 約 內 容 ) 7 製 作 收 費 單 或 收 據 ( 出 納 ) 8 收 費 ( 級 任 或 超 商 ) 9 入 公 庫 ( 出 納 會 計 ) 10 行 前 說 明 會 及 逃 生 演 練 ( 活 動 組 及 級 任 ) 11 辦 保 險 ( 由 級 任 提 出 名 冊 委 由 活 動 組 代 辦 ) 12 午 餐 退 伙 ( 級 任 午 餐 部 ) 13 不 參 加 學 生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 級 任 ) 14 留 校 學 生 安 置 ( 教 務 處 ) 15 租 車 出 發 前 驗 車 ( 總 務 處 ) 16 召 開 檢 討 會 ( 總 務 處 學 務 處 ) 17 核 銷 ( 級 任 活 動 組 ) 18 成 果 彙 整 ( 級 任 ) 1 確 認 活 動 方 式 地 點 時 間 ( 級 任 協 商 及 分 工 ) 2 提 出 校 外 教 學 申 請 表 ( 級 任 ) 3 家 長 意 見 調 查 及 同 意 書 ( 級 任 ) 4 提 出 經 費 概 算 ( 級 任, 可 委 託 旅 行 社 代 擬 ) 5 總 務 處 與 旅 行 社 議 價 或 招 標 (10 萬 以 下 議 價,10 萬 以 上 招 標 ) 6 行 前 勘 查 並 再 確 認 路 線 ( 有 變 更 應 更 改 契 約 內 容 ) 7 製 作 收 費 單 或 收 據 ( 出 納 ) 8 收 費 ( 級 任 或 超 商 ) 9 入 公 庫 ( 出 納 會 計 ) 10 行 前 說 明 會 及 逃 生 演 練 ( 活 動 組 及 級 任 ) 11 辦 保 險 ( 由 級 任 提 出 名 冊 活 動 組 受 理 旅 行 社 辦 理 ) 12 午 餐 退 伙 ( 級 任 午 餐 部 ) 13 不 參 加 學 生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 級 任 ) 14 留 校 學 生 安 置 ( 教 務 處 ) 15 出 發 前 驗 車 ( 總 務 處 ) 16 召 開 檢 討 會 ( 總 務 處 學 務 處 ) 17 核 銷 ( 總 務 處 及 旅 行 社 ) 18 成 果 彙 整 ( 級 任 ) 註 1: 全 學 年 校 外 教 學 委 外 由 旅 行 社 辦 理 者 統 一 對 外 窗 口 為 學 務 處 活 動 組 註 2: 以 上 方 式 凡 畢 業 旅 行 全 學 年 校 外 教 學, 依 慣 例 由 學 務 處 帶 隊 進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如 以 班 方 群 式, 則 由 學 年 負 責 老 師 帶 隊 進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註 3: 學 生 及 隨 行 家 長, 臨 時 因 故 要 取 消 參 加 活 動, 級 任 老 師 須 於 活 動 前 一 日 中 午 12 點 前 向 主 辦 人 報 備, 主 辦 人 於 下 班 前 向 保 險 公 司 或 旅 行 社 辦 理 退 保 手 續, 該 人 才 符 合 退 保 險 費 資 格 4

安 坑 國 小 班 級 暨 班 親 會 辦 理 校 內 教 學 活 動 申 請 請 於 活 動 前 一 週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活 動 後 歡 迎 提 供 成 果 資 料 送 活 動 組, 供 其 他 師 生 分 享 參 與 班 級 :( ) 年 ( ) 班 一 活 動 名 稱 二 活 動 地 點 ( 請 依 相 關 程 序 借 用 場 地 ) 三 活 動 日 期 年 月 日 ( 星 期 ) 四 活 動 時 間 時 分 至 時 分 五 參 與 人 員 老 師 位 ( 名 單 ) 家 長 或 志 工 位 學 生 位 六 保 險 事 宜 請 主 辦 老 師 與 班 親 會 代 表 研 議 視 需 求 辦 理 保 險 事 宜 七 課 程 摘 要 活 動 特 色 1. 配 合 課 程 :( ) 領 域 或 議 題 2. 單 元 名 稱 :( ) 3. 教 學 計 畫 :( 若 設 計 學 習 單 或 學 習 手 冊 請 一 併 檢 附 ) 午 餐 供 應 若 需 異 動, 請 於 先 與 營 養 師 聯 繫, 再 將 本 表 送 活 動 組 申 請 活 動 午 餐 異 動 照 常 在 校 使 用 午 餐 ( 可 免 知 會 午 餐 部 營 養 師 ) 當 日 停 餐 ( ) 人 營 養 師 : ( 簽 章 ) 借 用 場 地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長 : ( 簽 章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主 辦 教 師 : (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若 向 學 生 收 費 請 納 入 公 庫 專 款 應 用 ; 或 由 班 親 會 統 籌 負 責, 收 支 請 於 班 級 公 告 週 知 活 動 組 長 : 學 務 主 任 : 教 務 主 任 : 校 長 :

資 源 回 收 項 目 及 注 意 事 項 類 別 項 目 回 收 注 意 事 項 紙 類 鋁 箔 包 ( 利 樂 包 ) 紙 盒 包 ( 如 便 當 盒 ) 紙 箱 購 物 用 紙 袋 廢 紙 塑 膠 類 塑 膠 容 器 ( 寶 特 瓶 養 樂 多 鐵 鋁 罐 清 潔 劑 瓶 等 ) 塑 膠 ( 含 保 利 龍 ) 塑 膠 製 品 ( 含 牙 膏 軟 管 廢 棄 畚 斗 塑 膠 水 桶 等 ) 封 箱 袋 乾 淨 塑 膠 袋 大 型 保 利 龍 緩 衝 材 鐵 容 器 鋁 容 器 鐵 製 品 鋁 製 品 1. 鋁 包 箔 請 去 除 吸 管 吸 管 膠 膜 並 剪 開 封 口 洗 淨 瀝 乾 壓 扁 後 再 回 收 2. 廢 紙 紙 箱 請 去 除 釘 書 針 膠 帶 塑 膠 封 面 等 非 紙 類 物 品 並 拆 開 壓 扁 3. 紙 盒 包 請 去 除 吸 管 並 洗 淨 瀝 乾 後 再 回 收 1. 空 瓶 請 去 除 瓶 蓋 吸 管, 洗 淨 瀝 乾 後 再 回 收 2. 乾 淨 塑 膠 袋 可 回 收, 但 是 內 層 有 鋁 箔 錫 箔 或 紙 類 等 複 合 材 質 塑 膠 袋, 如 茶 葉 袋 糖 果 袋 食 品 袋 等, 目 前 技 術 尚 無 法 回 收, 則 歸 為 一 般 垃 圾 空 瓶 請 去 除 吸 管, 洗 淨 瀝 乾 後 再 回 收 ( 鋁 罐 請 壓 扁 ) 玻 璃 類 玻 璃 容 器 1. 玻 璃 瓶 請 去 除 瓶 蓋 吸 管, 洗 淨 瀝 乾 後 再 回 收 廢 燈 管 CD 乾 電 池 廢 棄 課 桌 椅 大 型 垃 圾 廚 餘 2. 碎 玻 璃 請 包 好 當 一 般 垃 圾 請 去 除 外 包 裝 請 送 至 學 務 處 丟 棄 前 請 通 知 總 務 處 丟 棄 前 請 通 知 衛 生 組 總 務 處 請 於 每 天 中 午 1:00 前 與 午 餐 廚 餘 一 起 回 收 備 註 : 1. 請 在 教 室 先 將 物 品 依 項 目 分 類 再 拿 到 資 源 回 收 場 2.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回 收 : 每 周 五 7 :408:00 3. 回 收 時 請 各 班 依 序 排 隊, 安 靜 不 喧 嘩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榮 譽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99.10.25 修 訂 一 實 施 依 據 : 本 校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實 施 目 的 : 為 培 養 本 校 學 生 守 法 重 榮 譽 之 觀 念, 藉 榮 譽 措 施 以 茲 獎 勵, 學 習 積 極 向 上 之 態 度, 養 成 良 好 健 康 的 人 格 三 實 施 對 象 : 本 校 全 體 在 學 學 生 四 實 施 辦 法 : 學 期 間 每 月 第 一 週, 請 各 班 彙 整 將 符 合 兌 換 資 格 之 榮 譽 卡, 送 交 學 務 處 活 動 組 登 記 兌 換 榮 獲 獎 牌 ( 與 校 長 合 照 ) 之 學 生 另 安 排 於 兒 童 朝 會 中 公 開 表 揚 五 實 施 內 容 : 1. 請 級 任 老 師 依 實 際 需 要 至 學 務 處 領 取 空 白 榮 譽 卡 備 用 ( 每 張 榮 譽 卡 有 二 十 四 格 ), 凡 於 課 業 行 為 表 現 優 良 者, 即 可 經 全 校 教 職 員 參 與 簽 章 認 證 獎 勵 2. 集 滿 上 述 榮 譽 卡 三 張, 可 兌 換 領 取 榮 譽 獎 狀 一 張 3. 集 滿 上 述 榮 譽 獎 狀 三 張, 可 兌 換 領 取 榮 譽 獎 章 一 枚 及 獎 狀 一 張 4. 集 滿 上 述 榮 譽 獎 章 三 枚 ( 金 銀 銅 ), 可 與 校 長 合 影 留 念 兌 換 領 取 榮 譽 獎 牌 一 座, 並 由 學 務 處 予 以 登 記 備 查 及 兒 童 朝 會 公 開 表 揚 三 張 三 張 三 張 榮 譽 卡 榮 譽 獎 狀 榮 譽 獎 章 + 一 枚 榮 譽 獎 牌 枚 六 補 充 說 明 : 1. 基 於 公 平 原 則 與 不 重 複 獎 勵 之 原 則, 非 上 述 之 榮 譽 類 別 獎 狀 皆 不 予 以 採 計 請 表 現 績 優 學 童 轉 呈 級 任 老 師 ( 或 指 導 師 長 ) 協 助 於 榮 譽 卡 上 簽 章 認 證 一 般 獎 狀 轉 換 採 計 榮 譽 制 度 者, 其 有 效 期 限 以 三 個 月 為 原 則, 逾 期 者 皆 不 予 以 認 證 2. 一 般 獎 狀 轉 換 簽 章 認 證 原 則 : (1) 學 校 獎 狀 : 採 記 榮 譽 卡 4 格 (2) 鄉 鎮 市 區 級 獎 狀 : 採 記 榮 譽 卡 8 格 (3) 教 育 分 區 級 縣 市 級 獎 狀 : 採 記 榮 譽 卡 12 格 (4) 全 國 性 獎 狀 : 採 記 榮 譽 卡 1 張 ( 滿 格 ) (5) 其 他 重 要 比 賽 經 承 辦 處 室 專 案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者, 並 經 行 政 會 議 公 告 者, 得 從 優 予 以 獎 勵 惟 以 不 超 過 上 一 級 獎 狀 為 原 則 5. 榮 獲 榮 譽 獎 牌 之 學 生 與 校 長 合 影 時 間, 以 每 月 第 二 週 兒 童 朝 會 後 實 施 為 主 ; 若 人 數 過 多 或 因 故 延 期, 由 活 動 組 另 行 通 知 獲 獎 學 生 七 本 計 畫 經 呈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體 育 課 場 地 使 用 及 器 材 借 用 說 明 一 場 地 編 配 ( 如 下 圖 ), 舞 蹈 教 室 & 桌 球 教 室 使 用 時 間 一 覽 表 另 行 發 放 二 甲 場 地 : 六 年 級 ( 上 午 ) 四 年 級 ( 下 午 ) 乙 場 地 : 五 年 級 ( 上 午 ) 三 年 級 ( 下 午 ) 丙 場 地 : 四 年 級 ( 上 午 ) 六 年 級 ( 下 午 ) 丁 場 地 : 三 年 級 ( 上 午 ) 五 年 級 ( 下 午 ) 戊 場 地 : 一 年 級 ( 第 二 大 節 8:50 第 四 大 節 10:30 第 六 大 節 ), 二 年 級 ( 第 三 大 節 9: 40 第 五 大 節 11:20 第 七 大 節 ) * 各 年 級 使 用 球 場 教 學 時 務 必 依 照 分 配 場 地 上 課, 避 免 糾 紛 產 生 * 假 若 同 年 級 有 多 班 同 一 時 間 欲 使 用 球 場, 請 同 學 年 老 師 自 行 協 調 溝 通 * 假 若 該 節 課 分 配 年 級 沒 有 班 級 使 用, 其 他 年 級 方 可 使 用 三 戊 場 地 下 午 可 供 各 年 級 教 學 使 用 (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以 低 年 級 優 先 ), 請 多 多 利 用 四 至 善 樓 後 方 己 場 地 : 中 午 12:00 下 午 2:00 不 開 放 使 用 五 欣 欣 廊 使 用 時 間 : 低 年 級 一 二 三 大 節, 中 年 級 四 五 大 節, 高 年 級 下 午 節 數 六 第 八 大 節 15:10 甲 乙 場 地 留 給 籃 球 校 隊 使 用, 請 三 四 年 級 排 課 時 列 入 參 考 七 假 若 遇 到 躲 避 球 校 隊 將 參 加 校 際 比 賽 須 加 強 練 習 時, 第 八 大 節 15:10 丙 丁 球 場 的 使 用 則 校 隊 優 先, 影 響 到 之 班 級 請 調 整 上 課 時 間 或 上 課 項 目, 也 請 五 六 年 級 排 課 時 列 入 參 考 八 各 班 借 用 體 育 器 材 時 間 為 各 節 下 課 時 間, 借 用 的 器 材 必 須 等 到 上 課, 由 老 師 說 明 指 導 後 方 可 使 用 九 借 用 碼 表 皮 尺 請 洽 體 育 組 個 人 使 用 之 器 具 ( 如 跳 繩 毽 子 羽 毛 球 及 拍 -- 等 ), 請 自 行 攜 帶 十 球 類 及 其 他 器 材 請 向 體 育 器 材 室 借 用, 並 請 依 照 規 定 當 日 歸 還, 以 利 其 他 班 級 借 用, 如 有 遺 失, 依 價 賠 償

戊 乙 甲 丁 丙

新 北 市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校 內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管 理 要 點 本 案 經 99.02.22 及 03.01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提 報 99.03.03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依 據 : 臺 北 縣 政 府 99 年 2 月 4 日 北 教 特 字 0990117502 號 函 辦 理 二 目 的 : 為 有 效 管 理 學 生 在 校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與 秩 序,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三 申 請 程 序 : 由 家 長 簽 署 同 意 書 後, 陳 請 導 師 及 學 務 處 同 意 後 使 用 四 使 用 時 間 : 行 動 電 話 可 以 使 用 的 二 個 時 段 為 : 上 午 8 點 以 前 放 學 以 後 五 管 理 方 式 : ( 一 ) 禁 止 使 用 時 段 一 律 關 機 ( 上 午 08:00 放 學 時 間 ) 是 ( 二 ) 上 課 期 間, 家 長 臨 時 有 事 需 要 聯 絡 同 學 時, 請 一 律 打 電 話 到 學 務 處 ( 電 話 為 22110560 轉 201) 或 級 任 導 師, 當 學 務 處 接 到 家 長 來 電 時, 學 務 處 人 員 會 知 會 導 師 或 者 通 知 同 學 ( 三 ) 不 得 利 用 學 校 電 源 實 施 行 動 電 話 充 電 ( 四 ) 學 生 倘 遇 臨 時 緊 急 狀 況 或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時, 得 向 老 師 報 告 後, 經 同 意 方 能 開 機 使 用 六 違 規 處 置 : ( 一 ) 凡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經 勸 導 後 再 犯 則 處 以 愛 校 服 務 或 站 立 反 省, 累 犯 者 取 消 其 一 定 時 間 之 使 用 權 利, 並 代 為 保 管 後 通 知 家 長 領 回 ( 二 ) 其 它 未 按 規 定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者 ( 例 如 : 上 網 打 電 動 聽 音 樂 偷 拍 錄 音 等 等 ), 依 違 規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處 置 ( 三 ) 利 用 行 動 電 話 做 為 聚 眾 滋 事 之 聯 繫 工 具 者, 立 即 取 消 其 一 定 時 間 之 使 用 權 利, 並 代 為 保 管 後 通 知 家 長 領 回 ( 四 ) 未 依 規 定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擅 自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者, 立 即 取 消 其 一 定 時 間 之 使 用 權 利, 並 代 為 保 管 後 通 知 家 長 領 回 七 其 他 : ( 一 ) 在 公 共 場 合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時, 不 得 大 聲 喧 嘩 與 口 出 穢 言 ( 二 ) 行 動 電 話 屬 於 貴 重 物 品, 如 有 需 要 帶 行 動 電 話 者, 必 須 妥 慎 保 管, 遺 失 自 行 負 責 八 本 管 理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呈 送 校 務 會 議 表 決 通 過, 再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新 北 市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校 內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申 請 書 本 人 子 弟 就 讀 貴 校 年 班 號, 已 確 實 清 楚 學 生 於 校 內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之 相 關 規 定, 現 擬 申 請 於 校 內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並 願 意 配 合 貴 校 管 理 要 點 訂 定 之 相 關 規 範 及 處 置 措 施 此 致 新 北 市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申 請 人 ( 簽 章 ):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聯 絡 電 話 : 與 學 生 關 係 : 學 生 簽 名 : 學 生 行 動 電 話 : 申 請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原 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審 核 人 : 年 班 導 師 : 學 生 事 務 處 :

輔 導 篇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 上 ) 學 期 家 長 日 暨 班 級 學 生 家 長 會 成 立 大 會 計 畫 一 依 據 : ( 一 )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二 ) 依 據 101.01.31 北 教 特 字 第 1011121430 號 函 100.03.28 北 教 特 字 第 1000261951 號 函 修 訂 辦 理 暨 依 教 育 部 95 年 7 月 6 日 台 參 字 第 0950098188C 號 令 發 布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 三 )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行 事 曆 二 目 標 : ( 一 ) 加 強 學 校 與 家 長 間 之 聯 繫, 建 立 家 長 對 學 校 教 育 的 正 確 態 度, 激 發 家 長 積 極 主 動 關 懷 支 持 學 校 教 育 之 精 神, 提 昇 教 育 成 效 ( 二 ) 增 進 教 師 與 家 長 的 親 睦 感, 藉 此 活 動 瞭 解 學 生 家 庭 狀 況, 協 助 家 長 瞭 解 學 校 運 作 情 形 班 級 經 營 情 況 及 學 童 學 習 情 形, 進 而 幫 助 學 童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 三 ) 透 過 親 師 互 動 關 係, 協 助 家 長 做 個 稱 職 的 父 母, 使 學 童 能 享 有 健 康 安 適 的 生 活, 得 以 快 樂 順 利 成 長 ( 四 ) 選 舉 會 員 代 表 參 加 大 會 三 辦 理 單 位 :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輔 導 處 家 長 會 四 辦 理 時 間 : 民 國 103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8 時 至 12 時 ( 活 動 後 三 個 月 內, 以 不 影 響 課 務 為 限, 補 假 4 小 時 ) 五 辦 理 地 點 : 各 班 教 室 六 實 施 方 式 : ( 一 ) 各 班 級 任 老 師 請 於 教 室 門 口 張 貼 自 製 歡 迎 海 報, 教 室 內 佈 置 懇 親 會 場 ( 排 放 桌 椅 酌 置 桌 巾 盆 景, 黑 板 上 揭 示 家 長 日 字 樣, 展 示 學 生 作 業 ) 並 主 持 座 談 ( 二 ) 活 動 程 序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主 持 人 地 點 9/13 ( 星 期 六 ) 8:009:00 家 長 來 賓 到 校 導 師 工 作 準 備 校 長 各 班 導 師 校 長 室 各 班 教 室 特 教 班 暨 一 至 三 年 級 9:0011:00 特 教 班 暨 一 至 三 年 級 親 師 懇 談 特 教 班 暨 一 至 三 年 級 各 班 導 師 各 班 教 室 10:0012:00 四 至 六 年 級 親 師 懇 談 四 至 六 年 級 各 班 導 師 四 至 六 年 級 各 班 教 室 9:0012:00 幼 兒 園 親 師 懇 談 幼 兒 園 各 班 導 師 幼 兒 園 各 班 教 室 9:0012:00 教 學 成 果 展 暑 假 作 業 展 各 班 導 師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各 班 教 室 ( 三 ) 親 師 懇 談 時 請 包 含 下 列 要 點 : 1 簡 要 介 紹 老 師 的 教 育 理 念 及 課 程 與 教 材 的 介 紹 ( 書 面 資 料 呈 現 ) 2 簡 要 說 明 老 師 如 何 安 排 常 規 訓 練 教 學 方 法 教 學 評 量 及 需 要 家 長 協 助 之 處 3 以 學 生 在 校 的 正 面 表 現 開 始, 討 論 學 生 在 校 行 為 及 其 同 儕 關 係 4 轉 達 各 處 室 宣 導 事 項 5 鼓 勵 家 長 提 出 問 題 並 作 討 論 6 選 舉 家 長 會 員 代 表 參 加 家 長 會 7 成 立 班 級 家 長 會 ( 班 親 會 ) 相 關 資 料 敬 陳 校 長 查 閱 ( 依 據 臺 北 縣 政 俯 95 年 7 月 21 日 北 府 教 學 字 第 0950504530 號 辦 理 ) ( 四 ) 辦 理 家 長 日 前, 請 各 處 室 提 供 需 向 家 長 宣 導 的 事 項, 由 輔 導 處 彙 整 印 製, 提 供 各 班 級 任 老 師 參 考 轉 知 家 長 ( 五 ) 辦 理 家 長 日 後, 各 班 交 回 家 長 日 簽 到 暨 會 議 記 錄, 由 輔 導 處 彙 整 家 長 建 議 事 項, 會 同 各 處 室 處 理 之 七 配 合 事 項 : ( 一 ) 家 長 日 時 間 內, 科 任 老 師 行 政 人 員 請 留 在 各 辦 公 室 內, 以 備 家 長 有 問 題 時 可 前 往 詢 問 ( 二 ) 家 長 日 字 樣 由 輔 導 處 統 一 製 作 提 供 各 班 使 用, 家 長 日 結 束 後, 請 導 師 自 行 交 回 輔 導 處 八 本 計 畫 呈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附 註 家 長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 各 班 家 長 會 應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2 週 內,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召 開 首 次 會 議, 會 議 時, 由 出 席 家 長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辦 理 課 後 輔 導 班 --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1 年 8 月 29 日 北 教 國 字 第 1012155500 號 函 辦 理 貳 目 的 : 一 協 助 照 顧 有 特 殊 需 求 之 家 庭 學 童 課 後 生 活 叁 實 施 原 則 二 充 分 利 用 教 育 資 源 促 進 社 會 良 性 發 展 一 落 實 公 共 資 源 充 分 利 用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之 原 則 二 教 師 及 家 長 共 同 參 與 方 式 辦 理 加 強 親 師 合 作 之 教 育 價 值 三 師 生 以 自 願 參 加 為 原 則 不 得 強 迫 學 生 參 加 四 每 班 以 不 超 過 2025 人 為 原 則 五 辦 理 課 後 活 動 課 程 設 計 將 以 學 藝 活 動 體 能 遊 戲 及 作 業 寫 作 為 主, 而 不 做 超 前 進 度 之 教 學 肆 實 施 對 象 : 一 確 實 需 要 照 顧 之 學 童 由 家 長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學 校 審 核 伍 實 施 時 間 : 二 參 加 課 後 活 動 班 之 學 童 家 長 必 需 負 責 於 放 學 後 自 行 接 送 一 一 二 年 級 : 週 一 週 四 週 五, 中 午 12:5016:00 二 三 四 五 六 年 級 : 週 一 週 二 週 四 週 五 16:0017:30 三 三 四 年 級 : 週 五 中 午 12:4015:50 四 週 三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進 修, 一 至 六 年 級 都 不 排 課 陸 收 費 標 準 : 附 註 ( 一 年 級 9 月 份 用 餐 11 天 ) 月 份 費 用 年 級 9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整 學 期 週 五 下 午 午 餐 費 課 輔 費 課 輔 費 課 輔 費 課 輔 費 課 輔 費 課 輔 費 收 費 合 計 一 年 級 440 元 1021 元 966 元 891 元 966 元 817 元 0 元 5101 元 二 年 級 0 元 817 元 966 元 891 元 966 元 817 元 0 元 4457 元 三 四 年 級 0 元 857 元 971 元 914 元 1029 元 800 元 1486 元 6057 元 五 年 級 0 元 857 元 971 元 914 元 1029 元 800 元 0 元 4571 元 六 年 級 0 元 857 元 971 元 914 元 915 元 800 元 0 元 4457 元 柒 其 他 : 備 註 : 1. 一 年 級 9 月 份 用 餐 指 導 多 一 節 課 2. 六 年 級 暫 訂 12/18 12/19 兩 天 畢 旅 不 上 課 一 一 至 六 年 級 於 103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開 始 上 課,104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結 束 二 課 後 活 動 班 報 名 繳 費 後, 除 了 轉 學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依 本 市 課 後 活 動 班 實 施 計 畫 第 六 條 第 七 項 辦 理 ) 外, 將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 本 回 條 請 老 師 統 一 收 回, 再 交 到 輔 導 處 給 金 治 ) 捌 本 計 畫 經 呈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辦 理 課 後 輔 導 班 -- 家 長 意 願 調 查 表 壹 依 據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1 年 8 月 29 日 北 教 國 字 第 1012155500 號 函 辦 理 理 貳 目 的 : 一 協 助 照 顧 有 特 殊 需 求 之 家 庭 學 童 課 後 生 活 二 充 分 利 用 教 育 資 源 促 進 社 會 良 性 發 展 叁 實 施 原 則 一 落 實 公 共 資 源 充 分 利 用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之 原 則 二 教 師 及 家 長 共 同 參 與 方 式 辦 理 加 強 親 師 合 作 之 教 育 價 值 三 師 生 以 自 願 參 加 為 原 則 不 得 強 迫 學 生 參 加 四 每 班 以 不 超 過 2025 人 為 原 則 五 辦 理 課 後 活 動 課 程 設 計 將 以 學 藝 活 動 體 能 遊 戲 及 作 業 寫 作 為 主, 而 不 做 超 前 進 度 之 教 學 肆 實 施 對 象 : 一 確 實 需 要 照 顧 之 學 童 由 家 長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學 校 審 核 二 參 加 課 後 活 動 班 之 學 童 家 長 必 需 負 責 於 放 學 後 自 行 接 送 伍 實 施 時 間 : 一 一 二 年 級 : 週 一 週 四 週 五, 中 午 12:5016:00 二 三 四 五 六 年 級 : 週 一 週 二 週 四 週 五 16:0017:30 三 三 四 年 級 : 週 五 中 午 12:4015:50 四 週 三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進 修, 一 至 六 年 級 都 不 排 課 陸 收 費 標 準 : 附 註 ( 一 年 級 9 月 份 用 餐 11 天 ) 月 份 費 用 年 級 9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整 學 期 週 五 下 午 午 餐 費 課 輔 費 課 輔 費 課 輔 費 課 輔 費 課 輔 費 課 輔 費 收 費 合 計 一 年 級 440 元 1021 元 966 元 891 元 966 元 817 元 0 元 5101 元 二 年 級 0 元 817 元 966 元 891 元 966 元 817 元 0 元 4457 元 三 四 年 級 0 元 857 元 971 元 914 元 1029 元 800 元 1486 元 6057 元 五 年 級 0 元 857 元 971 元 914 元 1029 元 800 元 0 元 4571 元 備 註 : 1. 一 年 級 9 月 份 用 餐 指 導 多 一 節 課 2. 六 年 級 暫 訂 12/18 12/19 兩 天 畢 旅 不 上 課 六 年 級 0 元 857 元 971 元 914 元 915 元 800 元 0 元 4457 元 柒 其 他 : 一 一 至 六 年 級 於 103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開 始 上 課,104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結 束 二 課 後 活 動 班 報 名 繳 費 後, 除 了 轉 學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依 本 市 課 後 活 動 班 實 施 計 畫 第 六 條 第 七 項 辦 理 ) 外, 將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 本 回 條 請 老 師 統 一 收 回, 再 交 到 輔 導 處 給 金 治 ) 捌 本 計 畫 經 呈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辦 理 課 後 活 動 班 家 長 意 願 調 查 回 條 學 生 姓 名 : 性 別 年 班 ( ) 年 ( ) 班 ( ) 號 父 或 監 護 人 聯 絡 電 話 : 母 聯 絡 電 話 : 本 人 同 意 讓 我 的 孩 子 參 加 週 一 至 週 五 的 課 後 輔 導 班, 並 自 行 接 送 孩 子 回 家 本 人 不 同 意 我 的 孩 子 參 加 週 一 至 週 五 的 課 後 輔 導 班 家 長 簽 章 :( ) 學 生 身 分 別 :( 非 一 般 生 請 於 交 回 條 時, 一 併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一 般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放 學 路 隊 : 第 一 路 隊 ( 前 門 安 忠 路 大 門 ) 第 二 路 隊 ( 西 側 門 安 康 路 107 巷 ) 車 隊 ( 自 行 與 車 主 聯 絡 上 車 地 點 ) 三 四 五 六 年 級 放 學 時, 統 一 走 第 一 路 隊 請 於 103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前 將 回 條 及 費 用 一 併 交 給 導 師 或 輔 導 處 游 老 師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班 級 親 師 會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頒 布 之 新 北 市 立 高 中 職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家 長 會 設 置 要 點 貳 目 的 : 一 透 過 班 親 會 的 成 立, 加 強 家 長 與 教 師 之 間 的 聯 繫 與 溝 通,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二 加 強 學 校 與 家 庭 的 聯 繫, 培 養 親 師 合 作 默 契 三 策 劃 班 級 活 動, 以 便 有 效 進 行 各 項 教 學 支 援 及 親 子 活 動 四 充 分 運 用 社 會 支 援, 提 供 家 長 貢 獻 專 長 的 機 會 參 組 織 及 職 務 : 一 行 政 組 織 : 各 班 設 置 會 長 一 人, 副 會 長 一 人,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一 至 二 人, 各 組 組 長 六 人, 以 上 人 員 每 任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全 班 家 長 均 為 班 親 會 委 員 二 各 組 職 務 : ( 一 ) 會 長 統 籌 班 親 會 活 動 及 家 長 聯 繫 等 事 項 ( 二 ) 副 會 長 協 助 會 長 辦 理 班 親 會 活 動 及 家 長 聯 繫 等 事 項 ( 三 )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代 表 本 班 參 加 學 校 家 長 代 表 大 會, 配 合 老 師 開 放 教 學, 推 動 班 級 行 政 工 作 與 整 合 ( 四 ) 活 動 組 籌 畫 團 康 慶 生 會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協 助 老 師 佈 置 教 室 ( 五 ) 資 料 組 收 集 戶 外 教 學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性 等 資 料 ( 六 ) 文 書 組 聯 絡 單 資 料 文 章 班 刊 等 打 字 與 製 作, 並 負 責 記 錄 班 級 行 政 聯 誼 座 談 等 會 議 ( 七 ) 總 務 組 採 購 教 材 書 籍 用 品 及 租 交 通 工 具 ( 八 ) 財 務 組 管 理 班 級 基 金 及 帳 務 ( 九 ) 愛 心 組 早 上 到 校 照 顧 小 朋 友 或 帶 活 動 肆 會 議 : 一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全 班 親 師 會 一 次, 於 開 學 後 三 週 內 ( 第 一 次 由 學 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 舉 行 二 會 議 由 班 親 會 會 長 召 集 會 議, 召 集 人 由 導 師 商 請 一 名 家 長 擔 任 三 開 會 時 由 出 席 家 長 推 一 人 當 主 席, 該 班 級 任 導 師 應 列 席 並 可 視 需 要 邀 請 該 班 任 課 老 師 學 校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伍 班 親 會 之 任 務 : 一 研 討 班 級 教 育 和 家 庭 教 育 聯 繫 事 項 二 協 助 班 級 推 展 教 育 計 畫 及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事 項 三 執 行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及 家 長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事 項 四 推 選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五 辦 理 親 師 座 談 會 或 家 庭 訪 視 六 落 實 教 師 輔 導 和 管 教 學 生 七 其 他 有 關 班 級 事 項 陸 實 施 日 期 : 一 每 學 期 班 親 會 第 一 次 活 動 時 間, 在 開 學 後 三 週 內 舉 行, 第 二 次 以 後 由 各 班 自 定 時 間 二 班 級 第 一 次 會 議 若 無 法 在 學 校 訂 定 的 時 間 內 召 開, 經 向 輔 導 處 報 備 並 陳 開 會 實 施 計 畫 ( 包 含 開 會 時 間 地 點, 開 會 內 容 等 )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召 開, 但 以 不 與 其 他 年 級 召 開 之 時 間 同 時 為 原 則 三 為 便 於 家 長 參 與, 班 親 會 召 開 之 時 間 以 非 上 班 上 課 之 時 間 為 原 則 四 班 親 會 若 以 非 上 班 上 課 之 時 間 召 開, 參 與 之 人 員 得 以 會 議 召 開 時 間 向 輔 導 處 申 請 並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辦 理 補 假, 但 每 天 以 8 小 時 為 限, 每 月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20 小 時, 補 假 須 在 會 議 召 開 日 期 後 六 個 月 內 利 用 不 影 響 課 務 的 情 形 下 依 規 定 實 施 柒 實 施 程 序 : 一 每 學 期 第 一 次 班 親 會 之 召 開 : ( 一 ) 尚 未 選 出 召 集 人 的 班 級 由 級 任 老 師 通 知 家 長 開 會 ( 二 ) 已 有 召 集 人 的 班 級 由 級 任 老 師 與 召 集 人 共 同 通 知 家 長 開 會 二 每 學 期 第 二 次 的 班 親 會, 均 由 各 班 級 任 老 師 與 召 集 人 協 商 之 後, 依 需 求 自 行 召 開 ( 一 ) 班 親 會 之 召 開, 要 先 填 妥 親 師 會 活 動 設 計, 列 明 時 間 地 點 後, 由 老 師 簽 請 輔 導 處 會 有 關 處 室, 並 經 校 長 核 可 之 後, 再 發 開 會 通 知 單 通 知 家 長 ( 二 ) 若 因 會 議 需 要 借 用 場 地, 需 事 先 申 請, 以 申 請 時 間 之 先 後 或 協 商 處 理 之 三 班 親 會 之 活 動, 如 為 學 生 參 與 之 活 動, 活 動 地 點 時 間 和 各 項 收 費, 均 須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的 規 定 辦 理 捌 注 意 事 項 : 一 家 長 如 欲 支 援 各 班 設 備, 須 是 家 長 主 動 自 由 捐 獻, 並 以 捐 建 設 備 或 實 物 為 主 ; 所 捐 獻 之 設 備 應 知 會 總 務 處 登 記 列 管, 導 師 異 動 時 應 列 入 移 交, 如 需 班 費, 必 須 是 家 長 自 由 捐 獻, 或 經 班 親 會 決 議 之, 經 費 收 之 由 該 班 家 長 以 民 主 方 士 推 舉 專 人 管 理, 並 定 期 向 捐 款 人 公 布 以 昭 公 信 二 為 維 護 學 童 安 全, 班 親 會 如 辦 理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以 父 母 能 親 自 參 與 為 原 則, 如 父 母 無 法 參 與 必 須 委 託 他 人 時, 需 辦 理 委 託 手 續 如 需 雇 車 時, 需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定 辦 理, 並 辦 妥 旅 遊 保 險 玖 班 親 會 不 得 做 成 違 反 有 關 教 育 法 令 之 決 議 如 發 生 越 軌 或 違 反 規 定 之 情 事, 由 學 校 依 照 規 定 程 序 改 組 之 拾 各 班 辦 理 班 親 會 活 動 積 極 踴 躍 者 ( 每 學 期 除 學 校 召 集 辦 理 外 班 級 至 少 獨 自 辦 理 一 次 以 上, 並 提 出 實 施 計 畫 會 議 記 錄 活 動 成 果 ), 每 學 期 末 由 校 長 頒 發 感 謝 狀 以 資 鼓 勵 拾 壹 本 計 畫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

安 坑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 上 ) 學 期 ( ) 年 ( ) 班 班 親 會 組 織 架 構 表 編 號 職 務 家 長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子 女 姓 名 工 作 職 掌 1 會 長 ( 必 選 ) 2 副 會 長 班 級 家 長 3 代 表 ( 必 選 ) 活 動 組 長 4 活 動 組 組 員 統 籌 班 親 會 活 動 及 家 長 聯 繫 等 事 項 協 助 會 長 辦 理 班 親 會 活 動 及 家 長 聯 繫 等 事 項 代 表 本 班 參 加 學 校 家 長 代 表 大 會, 配 合 老 師 開 放 教 學, 推 動 班 級 行 政 工 作 與 整 合 籌 畫 團 康 慶 生 會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協 助 老 師 佈 置 教 室 5 6 7 8 9 資 料 組 長 組 員 組 組 員 文 書 組 長 文 書 組 組 員 總 務 組 長 總 務 組 組 員 財 務 組 長 財 務 組 組 員 愛 心 組 長 愛 心 組 組 員 收 集 戶 外 教 學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性 等 資 料 聯 絡 單 資 料 文 章 班 刊 等 打 字 與 製 作, 並 負 責 記 錄 班 級 行 政 聯 誼 座 談 等 會 議 採 購 教 材 書 籍 用 品 及 租 交 通 工 具 管 理 班 級 基 金 及 帳 務 早 上 到 校 照 顧 小 朋 友 或 帶 活 動 附 註 : 以 上 職 務 編 列 僅 供 參 考, 各 班 可 依 班 級 實 際 需 要 做 刪 減, 不 需 要 的 請 填 無 2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 上 ) 學 期 班 親 會 會 議 記 錄 ( ) 年 ( ) 班 導 師 :( ) 時 間 : 地 點 : 列 席 人 員 ( 簽 到 處 ): 出 席 人 員 ( 簽 到 處 ): 主 席 : 記 錄 : 一 主 席 報 告 : 二 學 期 計 畫 班 親 會 組 織 架 構 及 會 議 記 錄, 請 放 入 家 長 日 資 料 袋 內 一 起 交 回 輔 導 處, 由 輔 導 處 敬 陳 校 長 查 閱 3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課 後 活 動 班 配 合 敬 師 週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一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二 本 校 輔 導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三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行 事 曆 貳 目 的 : 一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提 昇 教 學 效 果 二 配 合 教 學 活 動 激 發 學 生 尊 師 及 感 懷 師 恩 之 心, 以 發 揚 校 園 倫 理 參 實 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8 日 至 9 月 30 日 肆 實 施 方 式 : 項 次 項 目 工 作 重 點 負 責 人 員 完 成 日 期 備 註 1. 學 生 自 製 敬 師 卡 1. 學 生 自 製 敬 師 卡 感 謝 與 祝 福 老 師 親 職 組 2. 紙 張 :A5 大 小 書 面 2. 導 師 指 導 學 生, 將 做 好 的 敬 師 卡 片 利 用 教 輔 導 處 1 103.9.24 紙, 紙 張 請 學 生 自 師 節 前 夕, 送 給 敬 愛 的 老 師 即 可 ( 班 級 課 程 備 3. 參 加 對 象 : 全 校 各 班 學 生 融 入 教 學 ) 2 認 識 師 長 - 徵 答 活 動 配 合 圖 書 館 教 育 辦 理 敬 師 週 有 獎 徵 答 3 4 1. 敬 師 週 繪 畫 設 計 比 賽 2. 紙 張 :A4 直 立 式, 影 印 紙, 輔 導 處 提 供 3. 創 意 祝 福 語 徵 稿 -A5 紙 張 敬 愛 的 老 師 們, 休 息 充 電 吧!( 敬 師 奉 茶 ) 5 合 唱 團 演 唱 敬 師 歌 曲 敬 師 週 繪 畫 設 計 暨 創 意 祝 福 語 比 賽 : 1. 一 到 三 年 級 各 班 - 我 心 目 中 的 老 師 用 A4 直 式 2. 四 到 六 年 級 各 班 - 創 意 祝 福 語 徵 稿 學 生 寫 出 祝 福 語 祝 福 老 師 過 節 快 樂, 並 參 加 比 賽 每 班 挑 選 3 件 作 品 參 賽, 每 學 年 選 出 10 件 優 選 作 品, 並 頒 發 獎 狀 獎 品 各 一 份 教 師 節 前 夕 輔 導 處 準 備 冰 咖 啡 和 冰 紅 茶 各 一 桶, 請 各 班 的 班 長, 攜 帶 老 師 ( 含 科 任 ) 的 茶 杯 到 輔 導 處 倒 冰 咖 啡 和 冰 紅 茶 回 去 請 老 師 享 用, 並 帶 領 全 班 同 學 說 一 句 祝 福 的 話, 祝 老 師 教 師 節 快 樂 9/23 朝 會 時 間 邀 請 合 唱 團 - 演 唱 敬 師 歌 曲, 祝 福 老 師 教 師 節 快 樂, 也 讓 學 生 瞭 解 尊 師 重 道 的 重 要 性 親 職 組 教 務 處 親 職 組 輔 導 處 同 仁 親 職 組 及 輔 導 處 同 仁 親 職 組 合 唱 團 第 4 週 9/149/20 實 施 103.9.26 邀 請 學 年 主 任 擔 任 評 審 103.9.26 (8 點 至 10 點 ) 此 時 段 科 辦 老 師 - 由 志 工 伙 伴 奉 茶 103.9/23 一 敬 師 週 繪 畫 比 賽 9/26( 星 期 五 ) 截 止 交 件,10/7( 星 期 二 ) 頒 獎 二 認 識 師 長 - 徵 答 活 動, 配 合 圖 書 館 教 育 辦 理 敬 師 週 有 獎 徵 答 三 學 生 自 製 敬 師 卡, 班 級 課 程 融 入 教 學 四 敬 師 奉 茶,9/26 日 當 天 輔 導 處 準 備 冰 咖 啡 和 冰 紅 茶 各 一 桶, 讓 老 師 享 用 伍 經 費 來 源 : 由 課 後 活 動 班 費 用 項 下 支 應 陸 本 計 畫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新 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個 案 關 懷 卡 新 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個 案 關 懷 卡 -A. 教 師 轉 介 表 ( 初 級 輔 導 ) 壹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生 日 年 月 日 班 級 年 班 座 號 導 師 居 住 地 址 聯 絡 方 式 主 要 聯 絡 人 : 關 係 : 電 話 : 其 他 聯 絡 方 式 : ( 例 : 居 住 地 電 話 主 要 照 顧 者 手 機 學 生 手 機 或 其 他 聯 絡 方 式 ) 特 殊 身 分 1. 無 2.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障 別 等 級 其 他 教 育 資 源 3. 有 重 大 傷 病 卡 4. 其 他 1. 特 殊 教 育 ( 說 明 : ) 2.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3. 其 他 貳 學 生 家 庭 概 況 家 庭 型 態 1. 一 般 家 庭 ( 父 母 同 住 單 親 家 庭 隔 代 教 養 繼 親 家 庭 其 他 ) 2. 寄 養 家 庭 3. 其 他 ( 請 說 明, 例 : 育 幼 院 安 置 機 構 等 ) 家 中 排 行 第, 兄 人 姊 人 弟 人 妹 人 學 生 身 分 別 1. 一 般 生 2. 原 住 民 : 族 3. 僑 生 : ( 國 家 ) 4. 新 住 民 子 女 ( 父 或 母 國 家 : )5. 其 他 父 母 婚 姻 狀 況 1. 婚 姻 中 2. 同 居 3. 離 婚 4. 分 居 5. 其 他 ( 請 簡 述 )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1. 富 裕 2. 小 康 3. 中 低 收 入 戶 4. 低 收 入 戶 ( 款 ) 5. 其 他 ( 請 簡 述 ) 親 子 關 係 1. 和 諧 2. 疏 離 3. 衝 突 4. 親 密 5. 依 賴 6. 其 他 照 顧 者 管 教 方 式 1. 民 主 2. 威 權 3. 放 任 4. 管 教 不 一 致 5. 其 他 主 要 照 顧 者 1. 姓 名 : 關 係 : 職 業 : 2. 特 殊 身 分 : 無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有 重 大 傷 病 卡 其 他 其 他 照 顧 者 1. 姓 名 : 關 係 : 職 業 : 2. 特 殊 身 分 : 無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有 重 大 傷 病 卡 其 他 參 學 生 個 人 家 庭 社 會 狀 況 一 個 人 層 面 ( 請 勾 選, 可 複 選 ): 1. 醫 療 診 斷 紀 錄 ( 無 則 免 填 ) 心 理 及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 重 大 生 理 疾 病 : 其 他 : 2. 情 緒 及 行 為 特 徵 身 心 發 展 遲 緩 長 期 情 緒 低 落 對 事 物 不 感 興 趣 自 我 傷 害 緊 張 焦 慮 畏 縮 羞 怯 過 分 依 賴 低 自 尊 自 信 個 性 衝 動 不 服 管 教 說 謊 破 壞 公 物 暴 力 行 為 偷 竊 沈 迷 網 路 遊 戲 生 活 作 息 不 正 常 逃 家 抽 菸 喝 酒 藥 物 濫 用 疑 似 精 神 疾 病 症 狀 : 其 他 : 二 學 校 層 面 ( 請 勾 選, 可 複 選 ): 缺 乏 學 習 興 趣 學 習 能 力 明 顯 落 後 學 業 表 現 起 伏 很 大 擾 亂 上 課 秩 序 中 輟 經 常 缺 曠 課 上 課 打 瞌 睡 不 做 作 業 不 守 常 規 同 儕 關 係 衝 突 同 儕 關 係 疏 離 師 生 關 係 衝 突 其 他 : 1

新 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個 案 關 懷 卡 三 家 庭 層 面 ( 請 勾 選, 可 複 選 ):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舉 家 躲 債 與 家 人 關 係 不 睦 家 庭 成 員 多 衝 突 照 顧 者 遭 逢 變 故 受 虐 或 目 睹 家 暴 照 顧 者 疏 忽 照 顧 照 顧 者 有 自 殺 傾 向 照 顧 者 婚 姻 關 係 不 穩 定 照 顧 者 管 教 功 能 不 彰 照 顧 者 管 教 態 度 不 一 致 照 顧 者 工 作 不 穩 定 家 庭 與 學 校 關 係 衝 突 家 庭 配 合 度 低 其 他 四 社 會 層 面 ( 請 勾 選, 可 複 選 ): 參 與 幫 派 參 加 宮 廟 或 陣 頭 活 動 留 連 不 良 場 所 接 受 司 法 處 遇 中 ( 如 假 日 輔 導 保 護 管 束 ) 在 校 外 打 工 與 社 會 人 士 交 往 其 他 五 重 要 事 件 摘 述 肆 初 級 輔 導 及 介 入 1. 觀 察 輔 導 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輔 導 策 略 ( 可 複 選 ): 與 學 生 晤 談 次 與 家 長 聯 繫 次 家 訪 次 社 福 單 位 其 他 3. 初 步 評 估 及 轉 介 需 求 轉 介 教 師 簽 名 年 月 日 輔 導 處 評 估 回 覆 單 老 師, 您 好 : 您 所 轉 介 之 學 生, 輔 導 處 已 經 做 過 初 步 的 評 估, 對 於 該 生 的 輔 導 方 式, 安 排 如 下 : 請 導 師 持 續 觀 察 輔 導 該 生, 輔 導 處 提 供 諮 詢 安 排 認 輔 教 師 / 志 工 定 期 關 懷 談 話, 認 輔 教 師 / 志 工 姓 名 : 安 排 輔 導 教 師 定 期 關 懷 輔 導, 輔 導 老 師 姓 名 : 轉 介 特 教 組 : 轉 介 校 外 相 關 單 位 :( 如 社 會 局 等 ) 其 他 評 估 回 覆 者 : 職 稱 : 日 期 : 年 月 日 轉 介 評 估 後, 正 本 留 存 輔 導 處, 影 印 A 表 回 覆 予 提 出 轉 介 教 師 導 師 及 後 續 相 關 輔 導 人 員 2

新 北 市 安 坑 國 小 學 學 生 個 案 關 懷 卡 填 卡 說 明 壹 個 案 關 懷 卡 理 念 新 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個 案 關 懷 卡 共 分 A B C D 四 份 表 格 本 表 設 計 理 念 以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中 的 三 級 輔 導 理 論 為 架 構, 統 整 各 級 輔 導 人 員 對 受 輔 學 生 個 案 之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行 政 與 專 任 專 業 人 員 之 間 對 受 輔 學 生 個 案 的 溝 通 聯 繫 與 合 作 之 平 台 及 工 具, 強 化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之 溝 通 效 能, 以 期 發 揮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與 專 業 資 源 協 助 間 的 銜 接 與 合 作, 共 同 協 助 受 輔 學 生 個 案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每 一 個 接 受 輔 導 之 學 生 應 建 立 一 關 懷 卡, 建 請 學 校 設 置 適 當 之 檔 案 資 料 管 理, 以 一 學 生 一 檔 案 資 料 之 原 則 ; 另 學 校 輔 導 團 隊 成 員 於 查 閱 討 論 撰 寫 此 關 懷 卡, 應 遵 守 個 案 保 密 及 尊 重 各 專 業 之 原 則 圖 一 : 三 級 輔 導 圖

貳 各 表 填 寫 說 明 一 A 表 ( 教 師 轉 介 表 ) 1. 功 能 :A 表 為 學 校 教 師 在 初 級 輔 導 學 生 之 後, 評 估 受 輔 個 案 需 要 二 級 輔 導 資 源, 填 寫 本 表 交 予 主 責 處 室 2. 填 寫 者 : 原 則 上 由 受 輔 學 生 導 師 填 寫 ; 若 有 其 他 教 師 ( 科 任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教 師 或 認 輔 教 師 ) 評 估 學 生 需 要 轉 介, 則 建 議 與 導 師 溝 通, 合 作 完 成 本 表 3. 流 程 : (1) 轉 介 教 師 填 寫 A 表 向 學 校 主 責 處 室 提 出 轉 介 之 後, 主 責 處 室 應 召 集 相 關 輔 導 人 員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該 個 案 之 轉 介 評 估, 並 將 討 論 結 果 紀 錄 於 A 表 第 2 頁 下 方 之 輔 導 處 評 估 回 覆 單 欄 (2) A 表 正 本 留 存 主 責 處 室, 影 本 給 予 提 出 轉 介 的 教 師 導 師 及 後 續 相 關 輔 導 人 員 ( 評 估 回 覆 單 請 保 留, 勿 撕 下 ) 4. 注 意 事 項 : (1) 壹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其 他 教 育 資 源 特 殊 教 育, 例 : 資 源 班 服 務 在 家 教 育 ( 身 體 病 弱 )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例 : 學 生 在 家 接 受 家 長 自 行 訂 定 教 學 計 畫 之 教 育 方 案 (2) 參 學 生 個 人 家 庭 社 會 狀 況 一 個 人 層 面 1. 醫 療 診 斷 紀 錄, 請 確 實 依 據 醫 院 相 關 證 明 或 診 斷 紀 錄 ( 非 觀 察 臆 測 ); 若 僅 屬 轉 介 教 師 個 人 懷 疑, 請 勾 選 填 寫 第 2 小 項 之 疑 似 精 神 疾 病 症 狀 : (3) 參 學 生 個 人 家 庭 社 會 狀 況 一 個 人 層 面 2. 情 緒 行 為 特 徵 疑 似 精 神 疾 病 症 狀, 例 : 出 現 聽 幻 覺 視 幻 覺 妄 想 躁 鬱 憂 鬱 等 症 狀 (4) 參 學 生 個 人 家 庭 社 會 狀 況 觀 察 四 社 會 層 面 留 連 不 良 場 所, 例 : 網 咖 撞 球 場 夜 店 等 (5) 肆 初 級 輔 導 及 介 入 2. 輔 導 策 略 與 學 生 晤 談 次 與 家 長 聯 繫 次 家 訪 次, 請 填 寫 阿 拉 伯 數 字, 可 為 大 約 概 略 次 數, 勿 填 寫 無 數 次 N 次 或 空 白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導 護 輪 值 表 組 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日 期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9/29 10/3 10/6 10/10 10/13 10/17 10/20 10/24 10/27 10/31 11/3 11/7 11/10 11/14 11/17 11/21 11/24 11/28 12/1 12/5 12/8 12/12 12/15 12/19 12/22 12/26 12/29 1/2 1/5 1/9 1/12 1/16 1/19 1/23 值 勤 位 置 ) 每 週 五 中 午 導 護 交 接 時 抽 籤 決 定 ( 林 宜 勤 姜 文 鳳 周 令 如 陳 睿 恩 區 慧 蘭 吳 淑 文 何 婭 妏 李 儀 玲 何 淑 如 林 玉 霞 田 惠 美 王 其 瑜 曾 安 妤 李 芳 妍 李 淑 如 蔡 雅 惠 陳 俊 銘 陳 昌 榮 黃 富 美 劉 昌 樹 梁 聖 煦 李 靖 儀 陳 素 菁 林 志 飛 劉 家 鳳 李 育 儒 劉 芬 連 孫 淑 芬 鄭 長 榮 王 婷 瑟 林 佩 樺 葉 宜 婷 劉 意 文 許 雅 粧 黃 靜 怡 陳 淑 芬 孫 永 慧 黃 淞 美 黃 淑 萍 連 廖 麒 陳 姿 尹 黃 曉 穗 陳 煥 修 李 姵 萱 李 永 恆 王 詩 家 孫 開 天 黃 嘉 珍 楊 淑 敏 董 文 雄 呂 修 成 林 佩 樺 楊 清 智 王 春 霖 楊 國 邦 林 文 蔚 施 純 興 許 文 松 張 晏 山 陳 君 瑋 張 惠 茹 章 五 奇 黃 湘 芸 吳 惠 貞 詹 明 得 李 佳 佩 林 怡 青 陳 麗 君 陳 秀 娟 李 思 蜀 李 文 怡 朱 畇 蓁 邱 瑞 堙 鍾 淑 惠 吳 嘉 玲 廖 麗 鳳 柯 怡 禎 林 宥 榕 李 佩 玲 黃 賢 治 程 中 鈺 郭 慧 玲 魏 巧 佩 曾 振 東 楊 麗 雯 林 韻 瑜 吳 怡 婷 王 虹 蓁 張 淑 婷 林 芳 生 劉 昱 禎 張 珂 菁 蔡 瑞 瑜 洪 力 青 王 嘉 葦 陳 昱 儒 蕭 智 玲 陳 麗 珠 方 小 凌 黃 心 凱 游 金 治 劉 念 湘 李 淑 芬 陳 癸 民 羅 慧 華 機 動 組 羅 慧 華 何 伊 媚 張 秋 雪 葉 峻 德 ( 8/29 ) 陳 延 源 ( 8/29 ) 吳 錫 源 ( 8/29 ) 周 之 蔚 ( 8/29 ) 張 國 明 (8/29)

組 別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導 護 輪 值 表 ( 一 學 年 ; 每 週 一 五 ;12501315 朝 陽 樓 家 長 接 送 區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日 期 9/1 9/8 9/15 9/5 9/129/19 9/22 9/26 9/29 10/3 10/6 10/1310/2010/2711/3 11/1011/1711/2412/1 12/8 12/1512/2212/29 1/5 10/1010/1710/2410/31 11/7 11/1411/2111/28 12/5 12/1212/1912/26 1/2 1/9 1/12 1/16 1/19 1/23 一 年 級 向 凌 雲 柯 嘉 玲 張 淑 惠 程 菁 秀 陳 亞 琪 任 愛 琴 成 懷 慶 梁 念 芳 吳 淑 茹 王 曉 菁 梁 珊 珊 單 正 楷 向 凌 雲 柯 嘉 玲 張 淑 惠 程 菁 秀 陳 亞 琪 任 愛 琴 成 懷 慶 梁 念 芳 吳 淑 茹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導 護 輪 值 表 ( 二 學 年 ; 每 週 一 五 ;12501315 西 側 門 ) 組 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日 期 9/1 9/8 9/15 9/5 9/129/19 9/22 9/29 9/26 10/3 10/6 10/1310/2010/2711/3 11/1011/1711/2412/1 12/8 12/1512/2212/29 1/5 10/1010/1710/2410/31 11/7 11/1411/2111/28 12/5 12/1212/1912/26 1/2 1/9 1/12 1/16 1/19 1/23 二 年 級 壽 靜 婕 陳 琇 勤 吳 淑 婷 王 素 琳 羅 秀 娟 林 秀 娥 尤 惠 貞 余 素 蘭 蘇 春 芬 賴 蕙 瑩 巫 淑 慧 壽 靜 婕 陳 琇 勤 吳 淑 婷 王 素 琳 羅 秀 娟 林 秀 娥 尤 惠 貞 余 素 蘭 蘇 春 芬 賴 蕙 瑩

安 坑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兒 童 朝 會 班 級 位 置 圖 六 13 五 13 三 12 三 11 三 10 三 9 三 8 三 7 三 6 三 5 三 4 三 3 三 2 三 1 四 13 四 12 四 11 四 10 四 9 四 8 四 7 四 6 四 5 四 4 四 3 四 2 四 1 五 12 五 11 五 10 五 9 五 8 五 7 五 6 五 5 五 4 五 3 五 2 五 1 六 12 六 11 六 10 六 9 六 8 六 7 六 6 六 5 六 4 六 3 六 2 六 1 中 央 伍 升 旗 台 司 令 台

安 坑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自 立 午 餐 供 餐 重 要 事 項 宣 導 : 請 各 班 利 用 103.09.01 上 午 撥 空 宣 導, 有 您 的 協 助, 安 坑 午 餐 會 更 好! 一 供 餐 情 形 1. 供 應 三 菜 一 湯 星 期 二 四 附 水 果, 星 期 三 附 飲 品 2. 收 費 情 況 : 每 餐 40 元 3. 菜 桶 為 四 角 菜 盆, 盒 蓋 上 有 雷 射 班 別, 把 手 上 有 漆 不 同 顏 色 菜 色 主 菜 ( 肉 類 ) 副 菜 ( 半 葷 素 ) 青 菜 ( 素 菜 ) 顏 色 區 別 紅 色 黃 色 綠 色 4. 菜 單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佈 之 學 校 午 餐 內 容 及 營 養 基 準 來 設 計, 為 鼓 勵 學 生 多 吃 青 菜, 請 將 青 菜 擺 在 第 一 個 打 菜 位 置, 根 據 觀 察 結 果 效 果 會 較 好 二 素 食 午 餐 供 應 1. 供 應 對 象 : 於 開 學 時 登 記, 途 中 如 有 加 入 或 退 出, 導 師 需 填 單 子 通 知 午 餐 部 2. 取 餐 地 點 : 午 餐 部 1 樓 3. 用 餐 方 式 : 餐 具 自 備, 打 好 午 餐 後 帶 回 教 室 吃 4. 收 費 金 額 : 與 葷 食 午 餐 相 同 5. 素 食 午 餐 全 部 的 東 西 都 在 午 餐 部 供 應, 所 以 班 上 只 供 應 葷 食 的 份 數 三 委 託 學 校 蒸 飯 1. 協 助 蒸 飯 但 不 收 費, 不 額 外 供 應 水 果 2. 每 天 上 午 8:20 前 將 便 當 送 到 午 餐 部, 廚 師 阿 姨 會 將 送 來 的 便 當 登 記 後 放 入 冰 箱 冷 藏 3. 每 天 用 餐 前 20 分 鐘 廚 師 阿 姨 會 將 便 當 充 分 加 熱 4. 用 餐 時 學 生 只 要 到 午 餐 部 領 取 便 當 並 登 記 後, 就 可 帶 回 教 室 用 餐 5. 為 避 免 便 當 在 室 溫 底 下 放 太 久 造 成 細 菌 滋 生, 請 叮 嚀 學 生 上 學 後 儘 快 將 便 當 送 到 午 餐 部 6. 為 避 免 加 熱 時 便 當 變 形, 麻 煩 使 用 不 銹 鋼 便 當 盒, 便 當 盒 上 也 請 註 明 班 級 姓 名 以 方 便 登 記 四 水 果 或 飲 品 供 應 1. 抬 領 地 點 : 水 果 放 置 區 ( 勤 學 樓 1 樓, 合 作 社 旁 邊 教 室 ) 2. 抬 領 時 間 :10:2010:30 及 每 天 用 餐 前 5 分 鐘 開 放 3. 拿 到 冷 藏 乳 品 後, 應 於 30 分 鐘 內 在 教 室 喝 完, 避 免 超 過 保 鮮 時 間 而 吃 壞 肚 子 4. 水 果 應 坐 在 教 室 吃 完, 垃 圾 請 依 規 定 處 理, 不 要 將 垃 圾 丟 在 水 果 籃 中 5. 水 果 籃 需 每 天 用 餐 後 送 回 水 果 放 置 區, 以 免 隔 天 水 果 沒 籃 子 盛 裝 6. 水 果 及 乳 品 請 盡 量 在 學 校 吃 完, 以 免 放 在 書 包 中 壓 壞 或 放 太 久 爛 掉 7. 可 回 收 的 果 皮 請 學 生 於 用 餐 後 ( 下 午 1:00 前 ) 送 回 午 餐 部 ( 香 蕉 需 去 掉 前 面 頭 的 部 分, 因 為 豬 不 吃 喔 ) 8. 水 果 或 飲 品 如 有 短 缺 或 水 果 壞 掉 的, 請 填 午 餐 供 應 數 量 補 發 紀 錄 表 補 發 五 學 生 抬 餐 1. 抬 菜 時 請 各 班 10 人 為 午 餐 工 作 小 組 一 起 到 廚 房 抬 菜, 並 在 定 點 集 合 後 回 教

室, 請 不 要 在 合 作 社 前 面 集 合,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班 級 抬 菜 動 線 2. 抬 菜 時 請 安 排 身 高 相 仿 的 學 生 為 同 一 組, 避 免 抬 餐 時 因 一 高 一 矮, 費 力 且 湯 汁 容 易 溢 出 3. 未 將 午 餐 抬 回 教 室 前, 任 何 同 學 都 不 可 以 掀 開 餐 蓋, 避 免 食 物 受 到 污 染 4. 抬 領 餐 桶 時 一 定 要 兩 人 一 組, 一 左 一 右 同 時 抬 起 餐 桶, 抬 回 教 室 的 路 上 要 特 別 注 意 安 全, 不 可 嬉 戲 或 奔 跑, 如 遇 餐 桶 較 重, 半 路 想 休 息 時, 一 定 要 兩 人 同 時 放 下 餐 桶, 以 免 菜 餚 傾 倒, 身 體 燙 傷 5. 抬 菜 上 下 樓 梯 時, 請 走 同 一 個 台 階, 以 免 因 餐 桶 傾 斜 而 打 翻 或 燙 傷 6. 午 餐 工 作 小 組 請 不 要 經 常 更 換, 如 要 更 換 請 以 月 為 單 位, 並 且 交 接 時 動 線 要 交 代 清 楚 7. 進 出 午 餐 部 嚴 禁 奔 跑 8. 抬 菜 時 請 不 要 分 菜 色, 請 由 上 至 下 照 順 序 抬 菜, 以 免 打 翻 六 餐 桶 抬 回 廚 房 1. 用 餐 後 除 湯 桶 及 飯 箱 外, 其 餘 菜 盆 盡 量 由 一 位 學 生 負 責 抬 回, 同 樣 請 午 餐 工 作 小 組 一 起 回 廚 房 2. 若 不 小 心 將 剩 菜 殘 渣 溢 出 至 樓 梯 或 走 廊, 請 該 班 記 得 派 同 學 將 地 板 清 理 乾 淨, 以 免 其 他 小 朋 友 滑 倒 或 造 成 打 掃 班 級 的 困 擾 3. 因 集 中 後 的 剩 菜 會 販 售 給 需 要 的 人, 所 以 請 各 班 打 菜 時 及 送 回 午 餐 部 的 途 中 要 保 持 乾 淨 ( 記 住 蓋 子 要 到 達 定 位 後 才 可 打 開 ) 4. 為 避 免 發 生 碰 撞 意 外, 請 依 規 定 動 線 ( 午 餐 部 落 格 ) 進 出 廚 房, 並 不 得 奔 跑 5. 放 蓋 子 及 餐 桶 時 請 輕 聲 輕 放 七 客 飯 規 定 1. 收 費 : 每 份 客 飯 40 元 2. 如 有 需 要 請 於 用 餐 前 到 午 餐 部 找 營 養 師 登 記 繳 費 並 領 取 收 據 八 其 他 1. 每 月 25-30 日 調 查 次 月 用 餐 人 數, 作 為 預 估 次 月 午 餐 採 購 量 的 依 據, 如 果 用 餐 人 數 表 送 出 後 又 有 變 更 ( 如 : 繳 費 人 數 增 加 或 減 少 時 ), 一 定 要 通 知 營 養 師 最 正 確 的 數 據, 避 免 供 應 數 量 不 足 或 過 多 2. 為 讓 大 家 吃 得 好 吃 得 飽, 各 班 若 有 飯 量 或 菜 量 有 不 足 時, 麻 煩 老 師 一 定 要 填 寫 午 餐 供 應 數 量 補 發 紀 錄 表, 並 請 還 未 用 餐 的 同 學 至 廚 房 拿 備 份, 千 萬 不 要 讓 小 朋 友 餓 肚 子 3. 廚 房 所 發 午 餐 用 具 及 如 有 其 他 需 要 ( 如 布 手 套 ) 可 寫 單 子 通 知 午 餐 部 補 發 4. 如 有 需 要 請 直 接 與 營 養 師 聯 絡 上 午 時 間 --- 午 餐 部 內 線 電 話 206 專 線 22123119, 下 午 時 間 --- 學 務 處 內 線 電 話 202,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坑 國 小 體 育 器 材 室 管 理 辦 法 一 管 理 班 級 : 1 103 學 年 度 體 育 器 材 室 由 六 年 13 班 負 責, 借 還 器 材 請 到 器 材 室 辦 理 2 體 育 器 材 室 位 於 日 新 樓 一 樓 二 借 還 時 間 : 8:4015:50 的 每 節 下 課 時 間 ( 第 五 節 第 八 節 只 開 放 歸 還 ), 借 用 器 材 請 務 必 當 日 歸 還 若 需 長 期 借 用, 請 任 課 教 師 填 寫 長 期 借 用 單 ( 如 附 件 一 ), 謝 謝 合 作! 三 借 用 方 式 : 1 碼 表 皮 尺 桌 球 室 鑰 匙 舞 蹈 教 室 鑰 匙 體 育 教 學 影 片, 請 洽 體 育 組 登 記 借 用 2 借 用 人 員 須 經 任 課 老 師 指 定, 攜 帶 體 育 器 材 借 用 證 (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及 填 寫 完 畢 的 借 用 單 ( 如 附 件 二 ), 才 能 快 速 方 便 的 借 用 器 材 3 若 借 用 器 材 過 多 或 太 重, 請 帶 領 足 夠 人 員 前 往 搬 運 4 借 用 器 材 時, 請 點 收 清 楚, 非 借 用 器 具, 請 勿 自 行 搬 取! 四 歸 還 方 式 : 1 歸 還 器 材 務 必 親 自 交 給 管 理 學 生 若 歸 還 時, 器 材 室 門 已 上 鎖, 請 麻 煩 先 搬 回 教 室 保 管, 千 萬 不 可 將 之 丟 置 於 器 材 室 外! 2 器 材 歸 還 時, 須 當 面 點 清 交 還! 發 現 器 材 短 少 或 損 壞, 恕 無 法 歸 還 體 育 器 材 借 用 證, 並 於 借 用 登 記 簿 上 加 以 註 記, 經 管 理 人 員 認 可 簽 名, 再 轉 知 級 任 老 師 及 任 課 教 師 五 注 意 事 項 : 1 請 大 家 發 揮 愛 物 惜 物 精 神, 借 用 之 器 材 不 得 故 意 損 壞 或 遺 失, 如 自 然 損 壞 時, 應 交 還 檢 查, 遺 失 或 故 意 損 壞 則 需 照 價 賠 償! 2 借 用 器 材 時, 應 遵 從 服 務 同 學 之 指 導 及 秩 序 管 理, 不 得 擅 自 取 用 及 大 聲 喧 嘩! 違 規 履 勸 不 聽 者, 送 至 學 務 處 處 理 3 非 老 師 指 定 之 器 材 借 用 人 員, 請 勿 進 入 器 材 室 隨 意 進 入 器 材 室 者, 視 同 偷 竊 行 為, 依 校 規 嚴 格 處 分! 六 保 管 方 法 : 1 體 育 組 會 同 器 材 室 負 責 老 師 及 同 學 定 期 實 施 體 育 器 材 之 整 理 維 修 2 遇 有 器 材 遺 失 或 損 壞 時, 由 服 務 同 學 報 告 體 育 組 處 理 3 全 校 師 生 若 於 校 園 裡 發 現 無 人 使 用 的 體 育 器 材 時, 請 送 至 學 務 處, 感 謝 大 家 的 合 作!

安 坑 國 小 體 育 器 材 借 用 歸 還 申 請 單 借 用 單 位 借 用 人 借 用 日 期 年 月 日 歸 還 日 期 年 月 日 用 途 器 材 名 稱 借 用 一 個 月 以 上 學 務 主 任 核 章 借 用 一 星 期 以 上 體 育 組 長 核 章 歸 還 認 證 注 意 事 項 : 1. 本 申 請 表 適 用 於 超 過 一 天 之 器 材 借 用, 當 日 歸 還 者 請 填 寫 借 用 登 記 簿 2. 借 用 之 器 材 超 過 一 星 期 以 上 需 體 育 組 長 同 意, 一 個 月 以 上 需 學 務 主 任 同 意 3. 器 材 借 用 以 服 務 全 校 師 生 為 原 則, 不 限 定 次 數, 但 需 辦 理 續 借 手 續 方 可 使 用, 逾 期 時 學 務 處 體 育 組 將 主 動 追 討 4. 申 請 人 請 填 老 師 姓 名, 借 用 人 可 為 學 生 5. 歸 還 時 需 經 管 理 人 員 清 點 及 體 育 組 長 簽 章 後 方 完 成 歸 還 手 續 6. 體 育 器 材 借 用 方 法 依 據 體 育 器 材 借 用 辦 法 辦 理

人 事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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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誼 資 訊 新 版 請 假 排 代 ajs 操 作 手 冊 方 法 二 : 進 入 模 組 中 簽 核 簽 核 作 業 選 取 列 表 中 待 簽 假 單 點 假 單 核 准 或 假 單 退 回 2 臺 北 23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忠 義 路 21 號 4 樓 電 話 02-2264-2345 傳 真 02-2265-4316 臺 中 402 台 中 市 南 區 樹 義 一 巷 26-1 號 3 樓 電 話 02-2264-2345 傳 真 02-2265-4316 客 服 專 線 0800-880-928 統 編 96940261 http://www.schoolsoft.com.tw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公 立 學 校 附 設 幼 兒 園 各 類 教 職 員 工 給 假 日 數 一 覽 表 註 :1. 本 表 所 列 給 假 日 數 以 星 期 計 者, 其 請 假 期 間 均 不 扣 除 例 假 日 2. 本 表 各 項 給 假 日 數 未 特 別 註 記 不 支 薪 者, 表 示 在 規 定 日 數 內 之 請 假 期 間, 均 照 常 支 薪 3. 礙 於 篇 幅, 本 表 僅 摘 錄 部 分 重 要 規 定 ; 如 有 疑 義, 仍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主 管 機 關 釋 示 辦 理 高 明 賢 彙 整 102.10.16 給 假 日 數 假 別 公 務 人 員 正 式 廚 工 正 式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約 聘 僱 人 員 契 約 教 保 員 謢 理 人 員 廚 工 臨 時 人 員 委 外 人 力 臨 時 教 保 員 警 衛 臨 時 廚 工 ( 含 國 小 及 幼 兒 園 ) 法 令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新 北 市 政 府 非 編 制 人 員 給 假 要 點 事 假 5 日 7 日 5 日 一 律 不 支 薪 且 1 年 內 不 得 超 過 14 日 5 日, 超 出 部 分 不 支 薪, 且 1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14 日 家 庭 照 顧 假 病 假 生 理 假 (1)7 日 (2) 與 事 假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5 日 須 扣 薪 (1)28 日 (2) 患 重 病 非 短 時 間 能 治 癒 者, 得 依 規 定 請 延 長 病 假 ( 照 常 支 薪 ) (1) 每 月 1 日 (2) 與 病 假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28 日 須 扣 薪 (1)7 日 (2) 與 事 假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7 日 須 扣 薪 (1)28 日 (2) 患 重 病 非 短 時 間 能 治 癒 者, 得 依 規 定 請 延 長 病 假 ( 照 常 支 薪 ) (1) 每 月 1 日 (2) 與 病 假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28 日 須 扣 薪 (1)7 日 (2) 與 事 假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5 日 須 扣 薪 (1)14 日 (2) 患 重 病 非 短 時 間 能 治 癒 者, 得 依 規 定 請 延 長 病 假 ( 照 常 支 薪 ), 但 六 個 月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30 日 ; 且 如 契 約 期 滿 尚 未 痊 癒, 不 予 續 聘 僱 (1) 每 月 1 日 (2) 與 病 假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14 日 須 扣 薪 7 日, 一 律 不 支 薪 (1) 因 普 通 傷 病 請 假, 未 住 院 者, 一 年 不 得 超 過 30 日 ; 住 院 者 2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1 年 ; 且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與 住 院 傷 病 假 2 年 內 合 計 亦 不 得 超 過 1 年 (2) 上 述 普 通 傷 病 假 未 超 過 30 日 部 分, 工 資 折 半 發 給, 餘 均 不 支 薪 (1) 每 月 1 日 (2) 與 普 通 傷 病 假 合 併 計 算 未 超 過 30 日 部 分, 工 資 折 半 發 給 (1)7 日 (2) 與 事 假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5 日 須 扣 薪 (1) 普 通 傷 病 假 14 日 以 內 照 常 支 薪,15 日 以 上 未 超 過 30 日 部 分, 工 資 折 半 發 給 (2) 患 重 病 非 短 時 間 能 治 癒 者, 得 依 規 定 請 延 長 病 假 ( 照 常 支 薪 ), 但 六 個 月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30 日 ; 如 係 以 定 期 契 約 僱 用, 則 契 約 期 滿 尚 未 痊 癒 者, 不 予 續 僱 用 (1) 每 月 1 日 (2) 與 普 通 傷 病 假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14 日 須 扣 薪 婚 假 14 日 14 日 8 日 8 日 8 日 產 前 假 8 日 8 日 6 日 無 6 日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3 日 3 日 3 日 3 日 3 日 娩 假 42 日 42 日 42 日 懷 孕 5 個 月 以 上 42 日 42 日 42 日 懷 孕 3 個 月 以 上 懷 孕 3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5 個 月 21 日 21 日 21 日 (1)8 星 期 (2) 任 職 6 個 月 以 上 者, 工 資 照 給 ; 未 滿 6 個 月 者, 工 資 減 半 發 給 懷 孕 2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3 個 月 懷 孕 未 滿 3 個 月 14 日 14 日 14 日 懷 孕 未 滿 2 個 月 4 星 期 ( 工 資 同 娩 假 ) 1 星 期 ( 不 支 薪, 註 1) 5 日 ( 不 支 薪, 註 1) 懷 孕 5 個 月 以 上 8 星 期 懷 孕 3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5 個 月 懷 孕 未 滿 3 個 月 6 星 期 4 星 期 2 星 期 父 母 養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15 日 15 日 10 日 父 母 養 父 母 繼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8 日 父 母 養 父 母 繼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10 日 喪 假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 養 父 母 ) 子 女 死 亡 ( 外 ) 曾 祖 父 母 ( 外 )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 外 ) 祖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死 亡 10 日 10 日 7 日 5 日 5 日 3 日 祖 父 母 子 女 配 偶 之 父 母 配 偶 之 養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死 亡 曾 祖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死 亡 6 日 3 日 祖 父 母 子 女 配 偶 之 父 母 配 偶 之 養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死 亡 兄 弟 姊 妹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死 亡 7 日 3 日 未 兼 行 政 教 師 無 休 假 代 理 教 師 無 休 假 ; 聘 僱 人 員 依 年 資 休 假, 但 不 適 用 補 助 規 定 依 年 資 核 給 休 假, 但 不 適 用 公 教 人 員 休 假 補 助 規 定 依 年 資 核 給 休 假, 但 不 適 用 公 教 人 員 休 假 補 助 規 定 服 務 滿 1 年 7 日 7 日 7 日 服 務 滿 1 年 7 日 服 務 滿 1 年 7 日 休 假 服 務 滿 3 年 14 日 14 日 14 日 服 務 滿 3 年 10 日 服 務 滿 3 年 10 日 服 務 滿 6 年 21 日 21 日 21 日 服 務 滿 5 年 14 日 服 務 滿 5 年 14 日 服 務 滿 9 年 28 日 28 日 28 日 服 務 滿 14 年 30 日 30 日 30 日 服 務 滿 10 年 每 滿 1 年 再 給 加 1 日, 最 高 至 30 日 服 務 滿 10 年 每 滿 1 年 再 給 加 1 日, 最 高 至 30 日 註 1: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1.7.10 勞 動 三 字 第 0910035173 號 令 勞 動 基 準 法 並 無 一 星 期 及 五 日 之 產 假 規 定, 基 此,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勞 工, 如 依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請 求 一 星 期 或 五 日 之 產 假, 雇 主 並 無 給 付 薪 資 之 義 務, 但 受 僱 者 為 此 項 請 求 時, 雇 主 不 得 視 為 缺 勤 而 影 響 其 全 勤 獎 金 考 績 或 為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惟 若 勞 工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請 普 通 傷 病 假, 則 雇 主 應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就 普 通 傷 病 假 一 年 內 未 超 過 三 十 日 部 分, 折 半 發 給 工 資 至 於 不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受 僱 者, 產 假 期 間 之 薪 資, 則 依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或 勞 動 契 約 之 約 定 辦 理 換 言 之,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之 流 產 假 不 支 薪, 但 其 日 數 不 可 計 入 考 績 ; 當 事 人 亦 可 改 請 病 假, 並 支 領 30 日 內 之 半 薪, 惟 不 適 用 不 計 入 考 績 之 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