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市 青 羊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财 政 局 文 件 成 青 府 事 管 2015 24 号 签 发 人 : 杨 代 礼 彭 远 明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财 政 局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区 级 各 部 门 : 为 加 强 区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 房 屋 土 地 ) 出 租 出 借 行 为, 现 将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施 细 则 附 件 :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管 理 实 -1-
青 羊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财 政 局 2015 年 05 月 25 日 -2-
青 羊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依 据 为 加 强 区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行 为, 根 据 青 羊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成 青 府 发 2014 50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区 级 各 类 占 有 和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包 括 区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各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以 及 区 级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等 ) 对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的 管 理 行 为 第 三 条 出 租 出 借 原 则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遵 循 等 价 有 偿 和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引 入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提 高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的 利 用 效 益, 实 现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价 值 的 最 大 化 -3-
第 二 章 出 租 程 序 第 四 条 立 项 申 请 及 审 批 由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经 过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研 究 形 成 决 议 后, 报 送 资 产 出 租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表 ( 有 主 管 部 门 的 须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 报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审 批 报 送 的 材 料 : ( 一 ) 立 项 申 请 文 件 ; ( 二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三 ) 单 位 内 部 决 策 文 件 ; ( 四 ) 土 地 使 用 证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等 资 产 权 属 证 明 ; ( 五 ) 其 他 材 料 第 五 条 资 产 评 估 及 出 租 底 价 确 定 经 批 准 的 拟 出 租 资 产, 由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按 有 关 规 定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对 资 产 的 租 赁 价 值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应 按 规 定 报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出 租 挂 牌 参 考 价, 挂 牌 底 价 应 不 低 于 租 赁 价 值 的 评 估 值 符 合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的 单 宗 资 产 出 租, 可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由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通 过 询 价 等 流 程 确 定 出 租 底 价 : ( 一 ) 出 租 资 产 面 积 在 100 平 方 米 以 下 ( 含 100 平 方 米 ) 的 ( 适 用 于 不 动 产 ) -4-
( 二 ) 出 租 资 产 账 面 原 值 在 50 万 元 以 内 ( 含 50 万 元 ) 的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八 条 第 三 款 第 ( 一 ) ( 二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出 租, 可 以 不 进 行 评 估 或 询 价, 由 租 赁 双 方 直 接 协 商 出 租 价 格 第 六 条 资 产 出 租 方 案 制 定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应 在 资 产 出 租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并 进 行 出 租 资 产 评 估 或 询 价 后, 制 定 资 产 出 租 方 案 资 产 出 租 方 案 内 容 包 括 拟 出 租 资 产 的 基 本 情 况 出 租 的 目 的 及 可 行 性 出 租 用 途 及 期 限 租 金 及 收 缴 办 法 承 租 条 件 招 租 底 价 及 底 价 拟 订 依 据 招 租 方 式 拟 发 布 的 招 租 公 告 拟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本 草 案 等 第 七 条 资 产 出 租 方 案 备 案 或 审 批 资 产 出 租 方 案 经 单 位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研 究 形 成 决 议 后 ( 有 主 管 部 门 的 须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 报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审 批 资 产 出 租 期 限 在 五 年 以 上 ( 含 五 年 ) 的, 经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区 财 政 局 ( 国 资 办 ) 审 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报 资 产 出 租 方 案 时, 应 当 报 送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出 租 方 案 请 示 文 件 ; ( 二 ) 资 产 出 租 项 目 立 项 批 准 文 件 ; ( 三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四 ) 租 金 底 价 评 估 询 价 备 案 表 ( 附 资 产 评 估 询 价 报 告 ); -5-
( 五 ) 资 产 出 租 方 案 ; ( 六 ) 单 位 内 部 决 策 文 件 ; ( 七 ) 其 他 材 料 第 八 条 招 租 方 式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经 批 准 的 资 产 出 租 方 案, 通 过 公 开 招 租 方 式 择 优 确 定 承 租 人 本 细 则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第 ( 一 ) ( 二 ) 项 规 定 情 形 以 外 的 资 产 出 租, 应 当 参 照 成 都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出 租 项 目 进 场 交 易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成 机 管 发 2014 4 号 ) 文 件 精 神, 按 要 求 经 相 关 资 产 出 租 批 准 机 构 审 批 后, 在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挂 牌 进 行 出 租 交 易, 采 用 挂 牌 竞 租 网 络 竞 价 比 价 竞 租 等 方 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可 以 不 采 取 公 开 招 租 方 式, 通 过 协 商 直 接 确 定 承 租 人 : ( 一 ) 承 租 人 为 党 政 军 机 关 国 有 事 业 单 位 的 ; ( 二 ) 承 租 人 为 区 属 各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及 其 各 级 国 有 全 资 子 企 业 的 ; ( 三 ) 经 区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不 采 取 公 开 招 租 方 式 的 ; ( 四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宜 或 不 应 采 取 公 开 招 租 方 式 的 -6-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第 ( 一 ) ( 二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资 产 出 租,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可 按 照 本 单 位 制 定 的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管 理 细 则 规 定, 通 过 自 行 组 织 招 标 竞 价 比 选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等 公 开 方 式 确 定 承 租 人 承 租 确 定 ( 一 ) 在 公 告 期 内 只 有 一 个 竞 租 人, 并 符 合 竞 租 条 件 的 确 定 为 承 租 人, 以 挂 牌 价 成 交 ( 二 ) 在 公 告 期 内 有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竞 租 人, 并 符 合 竞 租 条 件 的, 以 出 价 最 高 者 确 定 为 承 租 人 最 高 报 价 相 同 时, 可 再 次 竞 价, 直 到 确 定 承 租 人 为 止 续 租 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原 承 租 人 享 有 优 先 承 租 权 ( 三 ) 在 公 告 期 内 没 有 竞 租 人 的, 延 长 一 个 竞 价 公 告 期 延 长 期 满 后, 仍 无 竞 租 人 的,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报 请 相 关 资 产 出 租 批 准 机 构 同 意 后, 可 在 原 底 价 基 础 上 下 浮 5% 10% 继 续 挂 牌 ; 下 浮 后 仍 无 竞 租 人 的, 暂 停 交 易 活 动, 出 租 人 视 情 况 安 排 下 次 交 易 第 十 条 交 易 程 序 ( 一 ) 报 件 内 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出 租 项 目 审 核 批 准 后, 向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进 场 出 租 交 易 的 书 面 委 托 申 请 函 出 租 方 案 审 批 原 件 租 赁 合 同 样 本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 二 ) 发 布 公 告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确 认 的 资 产 出 租 项 目 公 告, 应 在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http://www.cdggzy.com/) 发 布 公 告 时 限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国 家 省 市 对 其 资 产 出 租 项 -7-
目 交 易 公 告 时 限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 受 理 报 名 竞 租 申 请 人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到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交 报 名 申 请,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根 据 资 产 出 租 底 价 的 比 率 收 取 保 证 金, 即 竞 租 人 按 比 例 交 纳 1 个 月 的 租 金 作 为 竞 租 保 证 金 ( 四 ) 身 份 确 认 身 份 为 个 体, 承 租 人 要 持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确 认 后 并 进 行 登 记 ; 身 份 为 集 体 单 位, 承 租 方 要 持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承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确 认 后 并 进 行 登 记 ( 五 ) 组 织 交 易 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在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上 公 开 组 织 网 络 竞 价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派 员 参 与 出 租 项 目 的 现 场 监 督 ( 六 ) 结 果 公 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出 租 结 果 应 在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http://www.cdggzy.com/)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国 家 省 市 对 资 产 出 租 项 目 交 易 结 果 公 示 时 限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七 ) 合 同 签 订 公 示 期 满 且 无 异 议, 出 租 人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并 约 定 承 租 人 按 比 例 交 纳 不 低 于 1 个 季 度 的 租 金 作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 八 ) 租 金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出 租 收 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税 款 后 全 额 上 缴 区 财 政 -8-
第 十 一 条 结 果 报 告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正 式 的 租 赁 合 同 后,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须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报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备 案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和 受 委 托 管 理 的 单 位 应 分 季 度 和 年 度, 将 单 位 资 产 出 租 结 果 报 告 区 财 政 局 ( 国 资 办 ) 第 十 二 条 出 租 期 满 后 处 理 资 产 出 租 期 满 需 继 续 出 租 的, 现 承 租 人 ( 或 单 位 ) 应 当 在 租 赁 期 满 2 个 月 前 向 资 产 出 租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资 产 出 租 方 应 当 按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报 批 等 相 关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禁 止 资 产 出 租 单 位 不 得 通 过 化 整 为 零 调 整 租 赁 资 产 账 面 值 连 续 短 期 租 赁 等 方 式 规 避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评 估 进 场 挂 牌 报 区 财 政 局 ( 国 资 办 ) 审 核 等 程 序 第 三 章 出 借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土 地 房 屋 的 出 借 程 序 出 借 土 地 房 屋 等 国 有 资 产, 由 资 产 出 借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经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或 受 委 托 管 理 的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区 财 政 局 ( 国 资 办 ) 复 核 通 过 后 报 区 政 府 批 准 第 十 五 条 审 批 材 料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土 地 房 屋 出 借, 应 当 报 送 以 下 材 料 : -9-
( 一 ) 出 借 请 示 文 件 ; ( 二 ) 单 位 内 部 决 策 文 件 ; ( 三 ) 其 他 材 料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其 他 本 细 则 实 施 之 前 单 位 已 签 订 但 尚 未 到 期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及 出 借 协 议, 其 涉 及 内 容 条 款 不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 的, 在 合 同 存 续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在 合 同 存 续 期 内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变 相 延 期 合 同 到 期, 不 得 自 行 续 签 合 同 ( 协 议 ) 在 合 同 期 满 后 如 需 继 续 出 租 出 借 的 资 产, 须 在 合 同 ( 协 议 ) 到 期 前 两 个 月 内 按 本 细 则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参 照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中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参 照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文 件 解 释 本 细 则 由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施 行 时 间 及 有 效 期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有 效 期 截 止 至 2016 年 10 月 15 日 -
附 表 : 青 羊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方 案 申 报 表 申 报 单 位 :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单 位 资 产 坐 落 位 置 购 建 时 间 承 租 单 位 出 租 资 产 类 型 出 租 数 量 出 租 用 途 租 赁 评 估 价 招 租 底 价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出 租 期 限 招 租 方 式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意 见 : 区 财 政 局 ( 国 资 办 ) 意 见 :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填 表 人 : -
青 羊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立 项 申 请 表 申 报 单 位 :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单 位 出 租 资 产 类 型 资 产 坐 落 位 置 出 租 面 积 购 建 时 间 出 租 用 途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审 核 意 见 : 区 国 资 办 批 准 意 见 : 日 年 月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填 表 人 : -
青 羊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借 申 报 表 申 报 单 位 : 资 产 占 有 单 位 资 产 借 用 单 位 土 地 出 借 资 产 坐 落 位 置 面 积 类 型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审 核 意 见 : 建 筑 面 积 区 国 资 办 批 准 意 见 :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填 表 人 : -
委 托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申 请 表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 我 方 将 下 述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委 托 中 心 按 照 招 租 方 案 以 公 开 竞 价 的 方 式 组 织 交 易 申 请 单 位 : 申 请 时 间 : 承 租 方 式 网 络 电 子 竞 价 场 拍 卖 ( 委 托 拍 卖 机 构 ) 出 租 人 标 的 物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1 2 3 4 5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位 置 建 筑 面 积 (m2) 业 态 用 途 租 赁 期 限 租 金 递 增 率 起 始 价 ( 单 位 ) 竞 买 保 证 金 ( 单 位 ) 增 价 幅 度 ( 单 位 ) xx 或 其 整 数 倍 批 准 单 位 批 准 文 件 及 文 号 竞 买 保 证 金 缴 纳 退 还 要 求 1. 竞 得 人 缴 纳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在 收 到 出 租 人 出 具 相 关 准 予 退 还 的 函 件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路 径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 2. 未 竞 得 人 缴 纳 的 竞 买 保 证 金 于 竞 价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路 径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 竞 得 人 确 定 方 式 须 明 确 信 息 发 布 后, 报 名 截 止 时 只 征 集 到 一 个 符 合 条 件 的 竞 买 人, 且 出 价 不 低 于 起 始 价 的, 是 否 即 可 成 交 要 求 在 公 告 中 对 外 公 布 资 料 联 系 方 式 ( 公 告 中 须 对 外 公 布 ) 联 系 人 :( 所 在 单 位 及 处 室 ) 监 督 人 :( 所 在 单 位 及 处 室 ) 姓 名 : 电 话 : 手 机 : - 姓 名 : 电 话 : 手 机 :
出 租 人 承 诺 事 项 备 注 1. 本 次 资 产 出 租 系 我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我 方 系 拟 出 租 资 产 的 有 权 出 租 人 2. 截 至 我 方 委 托 贵 中 心 挂 牌 出 租 资 产, 拟 出 租 资 产 上 无 任 何 阻 碍 出 租 人 正 常 行 使 出 租 权 及 交 易 成 功 后 妨 碍 承 租 人 正 常 行 使 承 租 权 的 任 何 权 利 瑕 疵 资 产 物 理 瑕 疵 及 其 他 任 何 限 制 条 件, 具 备 出 租 条 件 3. 我 方 已 为 本 次 交 易 履 行 了 法 律 法 规 政 府 部 门 及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一 切 程 序, 并 经 过 了 有 效 的 内 部 决 策, 且 获 得 了 相 应 批 准 4. 我 方 为 本 次 交 易 编 制 了 相 关 交 易 方 案, 交 易 方 案 提 交 给 贵 中 心 后, 我 方 不 得 做 出 任 意 修 改 或 变 更 5. 我 方 提 供 的 与 本 次 资 产 出 租 相 关 的 任 何 文 件 及 材 料 均 属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合 法 有 效, 无 任 何 虚 假 记 录 错 误 陈 述 及 相 关 遗 漏 6. 我 方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遵 守 资 产 交 易 市 场 及 贵 中 心 交 易 相 关 规 则, 切 实 履 行 我 方 义 务 7. 交 易 成 功 后, 我 方 保 证 按 照 交 易 要 求 切 实 履 行 对 承 租 人 义 务, 承 租 人 因 我 方 原 因 而 遭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我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8. 我 方 承 诺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已 主 动 知 晓 贵 中 心 的 所 有 交 易 文 件, 并 同 意 贵 中 心 的 交 易 规 则, 且 承 诺 自 觉 接 受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及 行 业 主 管 监 督 9. 我 方 承 诺 自 行 履 行 委 托 交 易 事 项 所 涉 清 产 核 资 评 估 审 计 等 相 关 事 务 10. 我 方 在 委 托 贵 中 心 交 易 期 间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其 他 场 内 或 场 外 交 易, 由 此 给 承 租 人 及 贵 中 心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我 方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11. 我 方 保 证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如 有 违 反, 给 贵 中 心 造 成 损 失 的, 我 方 应 承 担 一 切 直 接 损 失 及 间 接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1. 采 用 现 场 拍 卖, 由 项 目 申 请 人 在 成 都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承 包 商 资 格 预 审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建 立 的 拍 卖 机 构 备 选 库 中 按 规 定 抽 取 拍 卖 机 构, 并 由 该 拍 卖 机 构 在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按 规 定 实 施 现 场 公 开 拍 卖 ;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出 让 方 案 要 求, 为 交 易 活 动 提 供 场 所 设 施 和 相 应 服 务 2. 采 用 网 络 竞 价, 由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出 让 方 案 要 求,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按 照 网 络 竞 价 规 则 组 织 网 络 竞 价 ( 注 :1. 请 加 盖 单 位 骑 缝 章 ;2. 请 申 请 单 位 自 行 实 时 到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官 网 下 载 最 新 版 本 申 请 表, 并 以 最 新 版 本 为 准 3. 红 色 字 体 部 分 请 填 表 人 特 别 注 意 并 明 确 填 写 ) -
-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2015 年 05 月 25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