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5 101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深 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深 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已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2015 年 10 月 26 日 1
广 西 深 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为 加 快 广 西 两 个 建 成 步 伐, 巩 固 提 升 美 丽 广 西 乡 村 建 设 成 果, 结 合 广 西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进 一 步 解 放 思 想, 以 改 革 的 精 神 创 新 的 办 法 推 进 农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按 照 广 西 新 型 城 镇 化 规 划 (2014 2020 年 的 要 求, 统 筹 广 西 城 乡 发 展, 深 入 推 进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破 解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中 的 难 点 和 瓶 颈 问 题, 组 织 开 展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示 范 县 乡 镇 和 村 屯 建 设, 探 索 建 立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新 体 系 新 机 制, 统 筹 推 进 乡 村 规 划 编 制 和 实 施 两 大 转 变, 制 定 和 完 善 规 范 农 村 建 设 长 效 管 理 的 政 策 措 施, 努 力 提 升 乡 村 规 划 编 制 和 实 施 管 理 的 水 平 和 质 量, 全 面 改 善 乡 村 面 貌 和 农 村 人 居 环 境, 不 断 满 足 乡 村 人 民 过 上 更 好 生 活 的 新 期 待, 为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奠 定 良 好 基 础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政 府 主 导, 群 众 主 体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是 新 型 城 镇 化 新 型 农 村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政 府 的 重 要 职 能 各 级 政 府 要 在 规 划 编 制 规 划 实 施 和 建 设 管 理 中 发 挥 引 导 和 主 导 作 用, 精 心 2
组 织, 规 范 运 作, 充 分 尊 重 农 民 意 愿 和 首 创 精 神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主 体 是 农 村 是 农 民, 要 发 挥 农 民 的 主 体 作 用, 组 织 和 动 员 农 民 参 与, 共 同 规 划 和 建 设 美 好 家 园 ( 二 ) 科 学 规 划, 节 约 集 约 乡 村 规 划 是 乡 村 建 设 的 蓝 图 要 在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科 学 编 制 乡 村 规 划, 科 学 确 定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以 及 宅 基 地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位 置 布 局 建 设 规 模 和 建 设 标 准, 引 导 乡 村 各 项 建 设 有 序 进 行 ; 要 按 照 节 约 集 约 的 要 求, 合 理 选 择 乡 村 建 设 用 地, 避 开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地 区, 尽 量 选 用 村 庄 旧 宅 基 地 荒 地 和 废 弃 地, 提 高 建 设 用 地 效 率 ( 三 ) 以 人 为 本, 民 生 优 先 乡 村 规 划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都 在 农 村, 根 系 农 民 编 制 和 实 施 乡 村 规 划 要 充 分 考 虑 三 农 工 作, 要 符 合 当 前 农 村 建 设 发 展 的 要 求, 体 现 农 民 意 愿, 尊 重 农 民 的 选 择 ; 要 充 分 考 虑 和 落 实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最 基 本 的 民 生 项 目, 并 按 照 农 村 农 民 的 要 求 安 排 项 目 建 设 的 时 序, 各 级 财 政 社 会 资 金 予 以 优 先 安 排 ( 四 ) 因 地 制 宜, 凸 显 特 色 乡 村 规 划 编 制 与 实 施 要 因 地 制 宜, 要 充 分 挖 掘 当 地 村 落 的 形 成 特 点 布 局 形 式 以 及 当 地 自 然 人 文 景 观 特 点, 提 炼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建 筑 元 素 并 加 以 运 用 同 时, 要 充 分 利 用 经 济 适 用 的 当 地 建 筑 材 料 和 乡 土 树 种, 凸 显 地 方 特 色 ( 五 ) 试 点 先 行, 逐 步 推 进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要 针 对 不 同 条 件 不 同 区 域 进 行 试 点, 试 点 先 行 示 范 带 动, 创 新 乡 村 规 划 3
建 设 管 理 的 体 制 机 制, 在 积 累 和 总 结 试 点 示 范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向 其 他 区 域 甚 至 全 区 推 进, 最 终 实 现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有 序 高 效 运 行 ( 六 ) 完 善 制 度, 重 在 长 远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有 针 对 性 地 加 强 制 度 设 计, 建 立 和 完 善 规 划 编 制 与 实 施 管 理 项 目 建 设 与 质 量 安 全 资 金 长 期 投 入 与 安 全 运 行 设 施 维 护 与 长 效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体 制 机 制, 确 保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的 长 远 发 展 三 总 体 目 标 统 筹 推 进 乡 村 规 划 编 制 理 念 改 革 创 新, 转 变 乡 村 规 划 实 施 管 理 模 式, 推 进 传 统 村 落 保 护 与 乡 土 建 筑 的 发 展, 探 索 建 立 城 乡 一 体 的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体 系 和 乡 村 建 设 管 理 与 维 护 的 长 效 机 制, 力 争 通 过 几 年 的 努 力, 实 现 乡 村 规 划 编 制 和 实 施 由 规 划 师 政 府 作 主, 向 村 两 委 村 建 设 理 事 会 和 村 民 共 同 主 导 的 方 式 转 变, 使 乡 村 规 划 更 符 合 乡 村 发 展 的 实 际, 更 具 科 学 性 合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乡 村 建 设 更 符 合 村 民 的 意 愿, 体 现 村 民 的 意 志 ; 使 传 统 村 落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乡 村 特 色 更 加 浓 郁,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依 法 规 范 有 序 运 行, 走 出 一 条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有 序 农 民 积 极 参 与 特 色 塑 造 鲜 明 和 可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农 村 建 设 新 路 子 四 试 点 范 围 和 内 容 选 择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体 系 较 为 完 善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积 极 性 较 高 村 庄 规 划 编 制 基 本 完 成 的 地 方 作 为 试 点 上 林 永 福 平 乐 田 阳 罗 城 等 5 个 县, 以 及 具 备 条 件 的 全 区 乡 土 特 色 建 设 示 范 村 屯 4
作 为 首 批 试 点 试 点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完 善 四 个 层 级 的 管 理 体 系 ; 建 立 政 府 与 农 民 对 话 的 协 调 机 制 ; 实 行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许 可 制 度 村 镇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违 法 用 地 和 违 法 建 设 查 处 责 任 制 ;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机 制 ; 推 进 传 统 村 落 的 保 护 与 传 承, 推 进 乡 土 特 色 建 筑 发 展 ; 下 放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权 限 ; 建 立 村 两 委 组 织 村 民 参 与 村 庄 规 划 编 制 与 实 施 机 制, 完 善 村 民 自 治 机 构 和 村 规 民 约, 发 挥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理 事 会 作 用 五 试 点 任 务 与 责 任 分 工 ( 一 ) 试 点 建 立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新 体 系 在 5 个 试 点 县 探 索 建 立 由 县 级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乡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站 ( 所 ) 村 委 会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理 事 会 ( 规 划 协 管 员 ) 参 与 的 四 个 层 级 构 成 的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新 体 系 1. 加 强 村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机 构 建 设 一 是 整 合 乡 镇 部 门 管 理 资 源, 推 进 四 所 合 一 ( 乡 镇 规 划 建 设 土 地 管 理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四 项 职 能 合 一 的 管 理 机 构 ), 建 立 和 完 善 各 乡 镇 村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机 构, 落 实 管 理 人 员 和 编 制, 并 赋 予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权 限 管 理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指 导 并 监 督 本 乡 镇 各 级 规 划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的 编 制 和 实 施 ; 管 理 和 审 批 本 乡 镇 各 项 建 设 活 动 ; 监 督 检 查 村 镇 建 设 工 程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 负 责 对 村 屯 规 划 协 管 员 和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的 业 务 指 导 年 度 考 核 档 案 管 理 等 工 作 ; 统 计 和 验 收 村 屯 新 农 村 建 设 民 宅 ; 负 责 村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的 相 关 执 法 工 作 ; 负 责 乡 镇 辖 区 内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5
及 城 建 监 察 工 作 等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编 办 牵 头,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及 各 市 县 政 府 配 合 ) 二 是 引 导 建 立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理 事 会 由 村 民 选 举 村 屯 中 德 高 望 重 的 五 老 ( 族 老 宗 老 老 前 辈 老 干 部 老 教 师 ) 等 群 众 组 建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理 事 会, 聘 请 乡 村 规 划 协 管 员 主 要 负 责 协 助 村 委 会 开 展 试 点 项 目 建 设, 参 与 本 村 屯 的 村 庄 规 划 编 制 和 实 施, 约 束 村 民 按 规 划 按 要 求 建 房, 协 调 处 理 村 民 建 房 的 土 地 置 换 和 发 生 的 矛 盾, 共 同 推 动 村 屯 建 设 活 动 按 规 划 实 施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等 部 门 指 导 ) 三 是 指 导 制 定 村 规 民 约, 引 导 村 两 委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理 事 会 ( 规 划 协 管 员 ) 参 与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为 农 村 建 房 提 供 服 务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自 治 区 编 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等 部 门 指 导 ) 四 是 建 立 健 全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行 为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乡 镇 政 府 牵 头, 自 治 区 编 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等 部 门 指 导 ) 2. 探 索 建 立 政 府 与 农 民 对 话 的 协 调 机 制 在 试 点 县 和 试 点 村, 依 托 农 村 四 议 两 公 开 村 规 民 约 和 一 事 一 议 的 议 事 规 则 和 办 法, 建 立 由 乡 镇 政 府 村 党 支 部 村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理 事 会 等 共 同 协 商 共 同 管 理 村 屯 事 务 的 工 作 机 制, 着 力 发 挥 农 民 的 主 体 作 用, 让 群 众 真 正 成 为 村 屯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决 策 者 建 设 者 和 受 益 者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乡 镇 政 府 牵 头, 6
自 治 区 编 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等 部 门 指 导 ) 3. 实 行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许 可 制 度 由 县 级 政 府 依 法 委 托 乡 镇 政 府 负 责 实 施 乡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乡 村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的 村 民 建 房 必 须 符 合 乡 村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并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遵 循 先 批 后 建 一 户 一 宅 面 积 控 制 建 新 拆 旧 ( 列 入 传 统 村 落 传 统 民 居 名 录 的 除 外 ), 以 及 方 便 群 众 简 便 易 行 限 时 办 结 的 原 则 实 施 规 划 建 设 许 可, 并 建 立 以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为 必 要 条 件 的 乡 村 建 设 管 理 机 制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4. 实 行 村 镇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由 村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日 常 的 乡 村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市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指 导, 帮 助 村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机 构 做 好 村 镇 建 设 工 程 的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5. 试 点 制 定 并 实 施 农 村 村 民 新 建 楼 房 奖 励 政 策 为 打 造 村 庄 统 一 的 建 筑 风 格, 体 现 地 域 建 筑 特 色, 突 显 城 乡 风 貌 改 造 成 效, 各 试 点 县 要 加 强 对 农 民 按 规 划 按 要 求 开 展 农 房 建 设 的 引 导, 结 合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政 策, 县 级 财 政 试 点 安 排 一 定 的 奖 励 资 金, 对 农 村 村 民 新 建 楼 房 能 采 用 体 现 当 地 建 筑 特 色 的 建 筑 设 计 图 册 修 建, 并 符 合 乡 村 规 划 控 制 要 求 建 筑 设 计 要 求 和 建 筑 特 色 风 貌 要 求 以 及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按 程 序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证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许 可 证 等 手 续 的 给 予 一 定 的 奖 励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7
头, 财 政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6. 实 行 办 理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上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 或 房 屋 产 权 证 ) 优 惠 政 策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 或 房 屋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建 立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上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 或 房 屋 产 权 证 ) 优 惠 政 策 制 度 对 符 合 各 项 程 序 手 续 齐 全 的 农 村 村 民 新 建 楼 房, 在 办 理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上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 或 房 屋 产 权 证 ) 给 予 只 收 取 工 本 费 的 优 惠 政 策 ( 责 任 单 位 : 国 土 资 源 厅 牵 头 ; 各 市 县 政 府,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配 合 ) 7. 建 立 违 法 用 地 违 法 建 设 查 处 责 任 制 一 是 制 定 广 西 查 处 违 法 建 设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细 化 对 违 法 建 设 查 处 的 界 定 标 准 范 围 和 要 求 ( 责 任 单 位 : 由 国 土 资 源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牵 头, 各 市 县 政 府 及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配 合 ) 二 是 县 级 政 府 要 建 立 县 级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的 两 违 ( 违 法 用 地 违 法 建 设 ) 建 设 查 处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全 面 梳 理 县 域 内 乡 村 两 违 建 设 情 况, 按 照 解 决 存 量 严 控 增 量 的 要 求, 分 阶 段 分 类 型 分 别 进 行 处 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与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加 强 沟 通, 理 顺 两 违 建 设 的 查 处 程 序, 避 免 一 方 查 处 后 形 成 合 法 化 的 行 为 乡 镇 政 府 要 充 分 发 挥 乡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机 构 村 民 委 员 会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理 事 会 和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协 管 员 的 各 自 作 用, 建 立 乡 村 建 设 巡 查 制 度, 及 时 发 现 通 报 和 制 止 两 违 建 设 行 为 对 乡 村 规 划 区 内 新 增 的 两 违 建 筑, 由 县 政 府 责 成 乡 镇 政 府 组 织 力 量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或 由 县 政 府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会 同 乡 镇 政 府 依 法 查 处 对 两 8
违 行 为 监 督 制 止 和 查 处 不 力 的, 将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8.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机 制 各 级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要 以 统 一 规 划 为 依 托, 以 重 大 项 目 为 平 台, 将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迫 切 需 要 的 生 产 生 活 等 公 共 基 础 公 共 服 务 类 设 施 项 目 和 产 业 发 展 类 项 目 纳 入 乡 村 规 划, 并 按 照 自 愿 的 原 则, 充 分 调 动 农 民 的 积 极 性, 自 愿 出 资 出 劳, 参 与 项 目 建 设 实 行 先 建 后 补 以 奖 代 补,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通 过 公 告 及 时 将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资 金 使 用 出 资 出 劳 等 情 况 在 受 益 区 范 围 内 公 示, 主 动 接 受 村 民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按 照 谁 投 资 谁 收 益, 谁 所 有 谁 管 护 的 原 则,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政 策 要 求, 落 实 日 常 的 管 理 运 行 维 护 的 权 益 和 责 任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 二 ) 统 筹 推 进 乡 村 规 划 编 制 和 实 施 两 大 转 变 1. 转 变 村 屯 规 划 编 制 理 念 村 屯 规 划 要 体 现 区 域 和 民 族 特 色, 突 出 生 态 理 念, 传 承 农 耕 文 明, 弘 扬 优 秀 文 化,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一 是 转 变 过 去 延 用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把 以 人 为 本 尊 重 自 然 传 承 历 史 绿 色 生 态 理 念 融 入 乡 村 规 划 全 过 程, 坚 持 实 用 性 与 艺 术 性 相 统 一 历 史 性 和 前 瞻 性 相 协 调, 探 索 凸 显 桂 风 壮 韵 乡 村 规 划 布 局 的 新 理 论 和 新 方 法 二 是 把 村 屯 规 划 作 为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的 纲 要 来 统 筹 谋 划 精 心 设 计 系 统 运 作, 充 分 考 虑 农 民 9
创 业 和 村 级 集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促 进 乡 村 旅 游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庭 院 经 济 村 屯 绿 化 美 化 和 建 设 用 地 整 理, 促 进 农 民 就 地 就 近 就 业 和 增 加 工 资 性 收 入 ( 责 任 单 位 :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牵 头, 各 市 县 政 府 配 合 ) 2. 转 变 村 屯 规 划 编 制 和 实 施 的 组 织 形 式 一 是 编 制 和 实 施 村 屯 规 划, 要 搞 好 调 查 研 究, 尊 重 农 民 意 愿, 实 施 民 主 决 策, 使 农 民 成 为 村 屯 规 划 的 受 益 者 和 管 理 者, 使 村 庄 规 划 成 为 具 有 约 束 性 的 村 规 民 约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二 是 制 定 乡 村 规 划 纳 入 村 规 民 约 制 度 及 村 两 委 理 事 会 规 划 协 管 员 村 民 参 与 规 划 编 制 和 实 施 的 政 策 文 件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三 是 进 一 步 细 化 乡 村 规 划 审 批 前 后, 需 要 向 村 民 公 示 公 开 宣 传 征 求 意 见 召 开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等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 责 任 单 位 :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牵 头, 试 点 县 政 府 配 合 ) ( 三 ) 开 展 两 活 动, 推 进 四 试 点 建 设 1. 开 展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示 范 县 示 范 乡 镇 示 范 村 屯 活 动 在 总 结 完 善 试 点 县 开 展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点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我 区 加 快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实 施 的 城 乡 规 划 提 质 行 动, 在 全 区 开 展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示 范 县 示 范 乡 镇 示 范 村 屯 活 动, 改 革 和 创 新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发 挥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10
2. 开 展 村 屯 规 划 我 作 主 活 动 在 试 点 村 开 展 村 屯 规 划 我 作 主 活 动, 组 织 农 民 通 过 编 制 和 实 施 村 屯 规 划, 提 高 建 设 美 丽 家 园 的 兴 趣 和 信 心, 保 障 农 民 对 规 划 编 制 的 参 与 权 话 语 权 和 集 体 决 策 权 ; 总 结 和 推 广 建 立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理 事 会 等 经 验, 进 一 步 完 善 村 民 自 治 机 制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3. 试 点 建 立 乡 村 规 划 师 与 乡 镇 挂 钩 联 系 机 制 通 过 社 会 招 聘 机 构 志 愿 个 人 志 愿 选 调 任 职 和 选 派 挂 职 等 途 径, 公 开 聘 用 乡 村 规 划 师 乡 村 规 划 师 挂 钩 联 系 一 个 或 多 个 乡 镇, 主 要 职 责 是 组 织 规 划 编 制 落 实 农 民 意 愿 协 助 业 务 培 训 指 导 规 划 实 施, 所 在 单 位 可 优 先 参 与 村 镇 规 划 集 中 行 动 的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乡 村 规 划 师 与 乡 镇 挂 钩 联 系 期 限 一 般 为 两 年, 联 系 期 结 束 如 需 续 聘, 由 乡 镇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征 求 乡 村 规 划 师 意 见 后,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另 文 公 布 对 参 与 挂 钩 联 系 的 乡 村 规 划 师, 将 在 职 称 评 定 执 业 资 格 晋 级 继 续 教 育 等 方 面, 实 行 相 应 的 鼓 励 政 策 乡 村 规 划 师 连 续 两 年 考 核 优 秀 且 符 合 招 考 岗 位 条 件 的, 相 关 县 事 业 单 位 在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时, 安 排 一 定 名 额 实 行 定 向 招 聘 对 从 社 会 人 员 招 聘 的 乡 村 规 划 师 试 行 年 薪 制 机 构 志 愿 者 的 待 遇 由 派 出 单 位 解 决 个 人 志 愿 者 由 聘 用 县 给 予 每 人 每 月 一 定 的 基 本 生 活 补 贴 选 调 和 挂 职 人 员 在 担 任 乡 村 规 划 师 期 间, 原 单 位 待 遇 不 变, 同 时 由 聘 用 县 给 予 每 人 每 月 一 定 的 生 活 补 贴 ; 挂 职 期 间, 连 续 两 年 考 核 优 秀 且 符 合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的, 经 本 人 和 原 单 位 11
同 意, 可 根 据 聘 用 县 市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乡 镇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的 需 要, 选 拔 担 任 相 应 职 务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自 治 区 编 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4. 试 点 实 施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引 领 在 村 庄 建 设 中, 为 引 导 农 民 不 占 耕 地, 特 别 是 不 占 农 保 地 建 房, 试 点 选 择 荒 山 荒 坡 地, 在 做 好 村 庄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探 索 试 行 先 期 配 套 建 设 水 电 路 等 基 础 设 施,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再 引 导 农 民 依 山 就 势 建 房, 避 免 农 民 挤 占 基 本 农 田 建 房 的 违 法 行 为 完 善 村 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落 实 村 庄 规 划 要 求, 不 断 完 善 管 理 机 制, 落 实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强 化 群 众 在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和 责 任 意 识, 发 挥 村 民 自 治 组 织 自 我 管 理 和 村 规 民 约 的 自 我 约 束 作 用, 使 项 目 建 设 与 规 划 管 理 协 同 推 进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自 治 区 层 面 安 排 涉 及 村 屯 规 划 建 设 的 项 目, 原 则 上 实 行 申 报 制 项 目 应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村 民 讨 论, 合 理 确 定 建 设 内 容 投 资 规 模 村 民 参 建 形 式 项 目 管 理 和 运 营 等 事 项,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申 报 和 实 施 ( 责 任 单 位 :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牵 头, 各 市 试 点 县 政 府 配 合 ) 推 行 项 目 方 案 专 家 组 会 审 制, 突 出 解 决 乡 村 建 设 缺 乏 特 色 的 问 题 自 治 区 市 县 政 府 要 建 立 健 全 乡 村 建 设 专 家 组, 建 立 设 计 方 案 联 合 审 查 制 度, 加 强 对 乡 村 建 设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组 织 编 制 具 有 地 方 风 格 民 族 特 色, 满 足 农 民 生 产 生 活 需 求 且 为 农 民 所 接 12
受 的 建 筑 设 计 图 册, 采 取 一 定 的 鼓 励 方 式 推 荐 给 农 民 选 用 ( 责 任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试 点 县 政 府 ) 5. 试 点 实 施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领 建 县 级 政 府 负 责 开 展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培 训, 编 写 统 一 的 培 训 教 材, 有 计 划 分 批 次 组 织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培 训, 对 培 训 合 格 者 发 给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证 书 建 立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管 理 体 制, 对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的 从 业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可 以 同 时 兼 任 农 村 规 划 建 设 协 管 员 当 地 政 府 安 排 的 投 资 在 50 万 元 及 以 下 的 乡 村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一 事 一 议 公 益 项 目 等, 可 由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领 建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可 以 承 接 2 层 以 下 的 农 村 房 屋 施 工 项 目, 对 施 工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6. 试 点 建 筑 用 材 本 土 化 推 动 乡 土 建 筑 建 设,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对 居 住 偏 僻 交 通 不 便 的 村 屯 以 及 传 统 村 落 等, 在 村 民 建 房 修 缮 和 保 护 古 民 居 时 鼓 励 采 用 体 现 传 承 历 史 文 脉 就 地 取 材 物 尽 其 用 节 约 环 保 和 有 地 域 优 势 的 乡 土 建 材 要 组 织 研 究 发 布 地 方 建 材 使 用 目 录, 从 村 屯 规 划 建 筑 单 体 设 计 入 手, 引 导 农 民 在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农 房 建 设 时, 合 理 利 用 当 地 乡 土 材 料 来 建 造 房 屋 组 织 开 展 乡 土 建 材 住 宅 建 造 试 点 要 注 意 传 统 工 匠 建 造 技 艺 的 传 承, 组 织 和 鼓 励 传 统 工 匠 施 展 手 艺 重 新 带 徒 授 艺, 传 承 技 艺 ( 责 任 单 位 : 由 试 点 县 政 府 牵 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政 府 指 导 ) 13
六 实 施 步 骤 ( 一 ) 实 施 阶 段 (2015 年 11 月 2016 年 9 月 ) 1. 开 展 相 关 制 度 建 设 按 照 本 方 案 推 进 各 项 制 度 建 设, 确 保 如 期 完 成 2. 相 关 试 点 项 目 建 设 按 照 本 方 案 下 达 的 项 目 计 划 开 展 2015 年 广 西 深 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点 建 设 工 作, 确 保 2015 年 11 月 全 面 开 工 3. 开 展 技 术 指 导 和 服 务 制 定 督 查 指 导 工 作 方 案, 组 织 相 关 厅 局 和 专 家 到 试 点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工 作 督 查 ( 二 ) 验 收 阶 段 (2016 年 10 月 2016 年 12 月 ) 1. 各 地 组 织 单 项 验 收 综 合 验 收, 并 将 验 收 结 果 报 送 自 治 区 城 乡 风 貌 改 造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对 试 点 工 作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适 时 召 开 会 议 交 流 推 广 先 进 经 验 七 部 门 和 有 关 人 员 工 作 职 责 ( 一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负 责 审 定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点 项 目 计 划, 督 促 指 导 和 验 收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点 项 目 工 作 ; 负 责 对 村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站 实 施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和 村 镇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 负 责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培 训 工 作 ; 做 好 具 有 当 地 地 域 性 民 族 特 色 建 筑 风 格 通 用 图 集 的 设 计 工 作, 提 供 给 当 地 村 民 建 房 选 用 牵 头 统 筹 推 进 乡 村 规 划 编 制 理 念 和 组 织 实 施 的 两 大 转 变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示 范 县 示 范 14
乡 镇 示 范 村 屯 等 若 干 专 项 工 作 活 动 ( 二 )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 负 责 乡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立 审 批, 落 实 人 员 编 制 和 工 作 职 能 ( 三 ) 财 政 部 门 : 负 责 本 级 财 政 资 金 对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点 建 设 的 投 入, 加 强 财 务 监 督 和 管 理, 制 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四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 负 责 审 核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点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查 处 乡 村 占 用 耕 地 水 田 建 房 等 违 法 行 为 ; 负 责 对 村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站 实 施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 协 助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做 好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监 督 工 作 ( 五 ) 各 市 政 府 : 根 据 自 治 区 下 达 的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负 责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市 级 深 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督 促 辖 区 内 有 关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 六 ) 县 级 政 府 : 负 责 制 定 县 级 深 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督 促 辖 区 内 有 关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负 责 建 立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体 系 负 责 组 织 或 委 托 乡 镇 政 府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拆 除 辖 区 内 的 乡 村 违 法 违 章 建 筑 ( 七 ) 乡 镇 政 府 : 对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负 总 责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和 乡 村 建 设 巡 查 制 度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组 织 查 处 两 违 行 为 ; 负 责 组 织 或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拆 除 辖 区 内 的 乡 村 违 法 违 章 建 筑 ; 协 助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统 筹 推 进 乡 村 规 划 编 制 理 念 和 组 织 实 施 的 两 大 转 变 ( 八 ) 村 委 或 乡 村 规 划 理 事 会 : 在 乡 镇 政 府 的 指 导 下, 依 照 15
村 屯 规 划 和 村 规 民 约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并 监 督 实 施 ; 积 极 参 与 村 庄 规 划 建 设 土 地 利 用 和 建 设, 以 及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配 备 或 聘 请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协 管 员 ( 可 兼 职 ) 参 与 村 庄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配 合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和 乡 镇 政 府 统 筹 推 进 乡 村 规 划 编 制 理 念 和 组 织 实 施 的 两 大 转 变 ( 九 ) 乡 村 规 划 师 : 负 责 组 织 规 划 编 制 落 实 农 民 意 愿 协 助 业 务 培 训 指 导 规 划 实 施 ( 十 )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各 自 的 工 作 职 责 对 口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八 工 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牵 头 负 责 广 西 深 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主 要 负 责 对 试 点 工 作 进 行 组 织 指 导 和 协 调, 制 定 政 策 措 施, 审 定 工 作 方 案, 确 定 工 作 范 围, 督 查 工 作 进 度, 并 对 试 点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决 策 ; 负 责 深 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点 的 日 常 工 作 ; 组 织 成 果 验 收, 统 筹 协 调 各 部 门 整 体 推 进, 掌 握 动 态 总 结 经 验 各 试 点 市 县 也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切 实 加 强 对 深 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点 工 作 的 领 导 ( 二 )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抓 好 进 度 统 筹 问 题 协 调 资 金 筹 措 和 项 目 推 进, 形 成 各 地 各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的 工 作 合 力 ( 三 ) 加 强 督 导 服 务 自 治 区 将 组 织 工 作 组 对 各 地 开 展 督 促 检 查 动 态 跟 踪, 加 强 技 术 指 导, 协 助 解 决 问 题 16
( 四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自 治 区 和 各 地 应 通 过 各 种 媒 体 大 力 宣 传 深 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的 重 要 意 义 和 政 策 措 施, 及 时 推 广 好 的 经 验 和 做 法 17
公 开 方 式 : 公 开 抄 送 : 自 治 区 党 委 各 部 门, 广 西 军 区, 武 警 广 西 总 队, 各 人 民 团 体 自 治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政 协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高 级 法 院, 自 治 区 检 察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广 西 区 委 会, 自 治 区 工 商 联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11 月 4 日 印 发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