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桂 教 章 核 2015 11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核 准 书 第 13 号 ( 桂 林 医 学 院 ) 桂 林 医 学 院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你 校 党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报 我 厅 核 准 的 桂 林 医 学 院 章 程, 经 广 西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核 准 委 员 会 评 议,2015 年 8 月 31 日 教 育 厅 党 组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核 准 核 准 书 所 附 章 程 为 最 终 文 本,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修 改 你 校 应 当 以 章 程 作 为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施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和 依 据, 按 照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的 要 求,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依 法 治 校 科 学 发 展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2015 年 10 月 12 日
桂 林 医 学 院 章 程 序 言 桂 林 医 学 院 的 前 身 为 1935 年 春 创 办 的 广 西 省 立 桂 林 高 级 助 产 护 士 学 校,1958 年 9 月 升 格 更 名 为 桂 林 医 学 专 科 学 校,1987 年 1 月 经 国 家 教 委 批 准 升 格 更 名 为 桂 林 医 学 院 学 校 秉 承 弘 德 善 医 校 训,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全 面 育 人, 民 主 办 学, 依 法 治 校, 建 设 特 色 鲜 明, 在 国 内 外 有 良 好 声 誉 的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以 及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特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本 章 程 生 效 后 制 定 的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本 章 程 生 效 前 制 定 的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并 应 及 时 作 出 相 应 调 整 修 改 第 三 条 学 校 中 文 名 称 : 桂 林 医 学 院, 学 校 英 文 名 称 ( 英 文 译 名 )Guilin Medical University 学 校 简 称 : 桂 医, 英 文 简 称 :GLMU 第 四 条 学 校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桂 林 市 环 城 北 二 路 109 号 学 校 根 据 办 学 资 源 分 布, 设 三 个 校 区, 乐 群 校 区 位 于 桂 2
林 市 乐 群 路 20 号, 东 城 校 区 位 于 桂 林 市 环 城 北 二 路 109 号, 临 桂 校 区 位 于 桂 林 市 临 桂 区 致 远 路 1 号 学 校 可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变 更 住 所 地, 调 整 校 区 第 五 条 学 校 是 公 办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校 为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享 有 办 学 自 主 权,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校 长 为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六 条 学 校 的 办 学 宗 旨 是 为 学 生 终 身 发 展 奠 定 基 础, 为 地 方 社 会 建 设 提 供 支 撑 第 七 条 学 校 的 办 学 理 念 是 医 学 与 人 文 融 通, 认 知 与 应 用 合 一, 德 行 与 术 业 并 重, 求 实 与 致 远 共 举 第 八 条 学 校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活 动 第 九 条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立 德 树 人, 培 养 具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持 续 的 进 取 心 强 烈 的 好 奇 心 良 好 的 表 达 能 力 较 强 的 动 手 能 力 一 定 的 创 新 能 力 较 好 的 沟 通 能 力, 能 够 满 足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建 设 和 医 药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需 求 的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创 新 型 高 级 医 药 卫 生 人 才 第 十 条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系 科 招 生 比 例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以 建 设 特 色 鲜 明, 在 国 内 外 有 良 好 声 誉 的 医 科 大 学 为 发 展 定 位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以 学 历 和 全 日 制 教 育 为 主, 非 学 历 和 非 全 日 3
制 教 育 为 辅 学 历 教 育 形 式 分 为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和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教 育 层 次 包 括 本 科 教 育 高 等 职 业 ( 大 专 )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第 二 章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由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照 章 程 自 主 管 理 ; ( 二 ) 制 订 学 校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自 主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 ( 三 )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 ( 四 )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专 业 招 生 比 例 ; ( 五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内 外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他 学 术 机 构 之 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 ( 六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 七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 ( 八 ) 招 聘 管 理 和 使 用 人 才 ; ( 九 ) 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 4
( 十 ) 管 理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设 施 和 经 费 ; ( 十 一 ) 拒 绝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非 法 干 涉 ; ( 十 二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政 策,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 二 ) 维 护 师 生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以 适 当 方 式 为 学 生 或 其 监 护 人 了 解 学 生 的 学 业 成 绩 及 其 他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便 利 ; ( 三 )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并 公 开 收 费 项 目 ; ( 四 )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生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除 享 有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定 的 权 利 外,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5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处 理 有 异 议, 按 规 定 程 序 向 学 校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 ( 六 )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和 改 革 等 方 面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 ( 七 )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除 履 行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定 的 义 务 外, 还 应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合 法 利 益 ; ( 二 ) 遵 守 大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业 ; ( 四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教 育 设 备 和 生 活 设 施 ; ( 六 )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联 合 会 等 组 织, 学 生 在 校 内 可 以 按 学 校 规 定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校 提 倡 和 支 持 学 生 组 织 和 团 体 开 展 学 术 科 技 文 化 艺 术 体 育 等 活 动, 为 学 生 组 织 和 团 体 开 展 活 动 提 供 设 备 和 场 所 学 生 组 织 和 团 体 应 在 法 律 6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服 从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为 学 生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和 咨 询 创 业 与 就 业 指 导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及 相 关 服 务 依 法 建 立 学 生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预 防 和 处 理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对 在 学 习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经 济 困 难 和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的 学 生,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支 持 学 生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各 类 课 外 活 动, 支 持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进 行 适 当 的 引 导 和 管 理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学 生 参 加 各 类 实 践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的 学 生, 学 校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理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颁 发 结 业 证 书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7
学 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对 达 到 要 求 者, 依 法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设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依 法 依 规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五 条 参 加 进 修 培 训 等 不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据 法 律 政 策 和 学 校 规 定 及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享 受 相 应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帮 助 第 四 章 教 职 工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由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人 员 等 组 成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除 享 有 宪 法 法 律 及 法 规 规 定 的 权 利 外, 还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工 作 职 责 和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 二 )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进 修 培 训 相 应 工 作 机 会 ; ( 三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荣 誉 称 号 ; ( 四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五 ) 依 法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 ( 六 ) 就 职 务 聘 任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8
( 七 ) 学 校 规 章 或 者 聘 任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除 履 行 宪 法 法 律 及 规 章 规 定 的 义 务 外,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和 学 校 合 法 利 益 ; ( 二 )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三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教 书 育 人 管 理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 ( 四 ) 爱 护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合 理 使 用 学 校 资 源 ; ( 五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 ( 六 ) 学 校 规 章 或 者 聘 任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重 视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尊 重 和 爱 护 人 才, 支 持 教 师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验, 为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依 法 制 定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教 职 员 工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和 岗 位 聘 用 制 度 对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人 员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综 合 培 养 科 学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类 人 员 聘 任 晋 升 奖 励 和 处 分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对 在 办 学 活 动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与 贡 献 的 教 职 工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和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教 职 工,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根 据 办 学 条 件, 稳 步 提 高 教 师 的 福 利 待 遇 生 活 与 工 作 条 件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员 工 权 益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9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或 者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提 起 诉 讼 第 三 十 三 条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兼 职 教 授 进 修 教 师 等 在 学 校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进 修 活 动 期 间, 依 据 法 律 政 策 和 学 校 规 定 及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享 受 相 应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帮 助 第 五 章 领 导 和 决 策 体 制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坚 持 和 完 善 中 国 共 产 党 桂 林 医 学 院 委 员 会 (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校 长 负 责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的 现 代 大 学 治 理 结 构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履 行 党 章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责, 把 握 学 校 发 展 方 向,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监 督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完 成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党 委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 二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三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10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与 监 督,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加 强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四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五 )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 六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七 )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对 学 校 内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实 行 政 治 领 导, 支 持 他 们 按 照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支 持 无 党 派 人 士 等 统 一 战 线 成 员 参 加 统 一 战 线 相 关 活 动,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 ( 八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 九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桂 林 医 学 院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由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职 权, 主 持 学 校 党 委 日 常 工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党 委 坚 持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11
学 校 党 的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由 常 委 会 召 集, 议 题 由 常 委 会 确 定 全 委 会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应 到 会 委 员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学 校 常 委 会 会 议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党 委 书 记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时, 可 委 托 党 委 副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党 委 书 记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常 委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应 到 会 常 委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不 是 党 委 常 委 的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可 列 席 会 议 第 三 十 八 条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党 委 全 面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党 委 重 要 活 动, 协 调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党 委 决 议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协 调 党 委 与 校 长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支 持 校 长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十 九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副 校 长 总 会 计 师 按 照 分 工 协 助 校 长 工 作, 并 对 校 长 负 责 校 长 副 校 长 总 会 计 师 由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校 长 的 主 要 职 权 : ( 一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执 行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标 准, 接 受 上 级 机 关 和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对 外 代 表 学 校, 对 内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 二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三 )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推 进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12
优 化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的 科 研 活 动, 优 化 科 研 环 境, 提 高 学 术 研 究 水 平, 组 织 开 展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研 究 平 台 ( 实 验 室 ) 建 设 和 社 会 服 务, 与 地 方 政 府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合 作, 强 化 学 校 的 社 会 服 务 功 能 ; 在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组 织 实 施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师 德 建 设 以 及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学 风 建 设 和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 ( 四 ) 拟 订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推 行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现 代 大 学 运 行 机 制 ; 拟 订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内 部 津 贴 分 配 方 案,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决 定 对 教 职 员 工 的 晋 升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 ( 五 ) 组 织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或 处 分 ; ( 六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学 校 资 产,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七 ) 根 据 国 家 涉 外 政 策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 企 事 业 单 位 个 人 等 ) 和 境 外 机 构 签 署 有 关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各 种 捐 赠 ; ( 八 ) 定 期 向 上 级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组 织 处 理 和 解 决 教 代 会 学 代 会 研 代 会 提 案, 保 证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学 校 师 生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 九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四 十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主 要 研 13
究 提 出 拟 由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方 案, 具 体 部 署 落 实 党 委 决 议 的 有 关 措 施, 研 究 处 理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校 长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时, 可 委 托 副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成 员 一 般 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行 政 监 察 室 主 任 列 席 党 委 纪 委 领 导 同 志 可 视 议 题 情 况 参 加 会 议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校 长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校 长 应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基 础 上, 对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第 四 十 一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桂 林 医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 简 称 学 校 纪 委 ) 与 学 校 监 察 室 合 署 办 公,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组 织 领 导 下, 履 行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和 行 政 监 察 职 能 第 四 十 二 条 涉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等 事 项, 须 提 交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必 要 时 提 交 全 委 会 审 定 第 六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根 据 精 简 统 一 效 能 的 原 则, 设 立 党 政 管 理 机 构 和 直 属 单 位, 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其 进 行 变 更 撤 销 或 调 整 职 能 学 校 各 管 理 机 构 和 直 属 单 位, 是 学 校 管 理 服 务 运 行 的 工 作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授 权,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14
内 设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由 主 管 部 门 报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备 案 确 认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各 类 委 员 会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小 组, 统 筹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院 ( 系 部 ) 两 级 管 理 为 主 的 体 制 二 级 学 院 ( 系 部 ) 是 学 校 基 层 教 学 与 科 研 组 织, 是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在 学 校 规 定 或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 ( 一 )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总 体 要 求 与 自 身 特 色, 制 订 本 单 位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负 责 本 单 位 内 部 机 构 运 行, 按 照 学 校 章 程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本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和 办 法 ; ( 三 ) 组 织 本 单 位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 ( 四 ) 制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本 单 位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组 织 实 施 本 单 位 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完 成 学 校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 ( 五 ) 负 责 本 单 位 学 生 的 教 育 与 管 理 组 织 学 生 活 动 就 学 生 的 奖 惩 提 出 意 见 ; ( 六 ) 科 学 管 理 和 使 用 学 校 核 拨 的 办 学 经 费 资 源,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资 产 管 理 ; ( 七 )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四 十 六 条 二 级 学 院 党 委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在 本 单 位 发 挥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负 责 学 院 党 的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15
保 证 并 监 督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及 学 校 各 项 决 定 在 本 学 院 的 贯 彻 执 行, 支 持 本 学 院 行 政 班 子 履 行 职 责 二 级 学 院 院 长 是 本 学 院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按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全 面 负 责 本 学 院 的 学 科 建 设 教 学 科 研 队 伍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等 工 作 系 部 设 置 系 部 主 任, 全 面 负 责 本 系 部 工 作 第 四 十 七 条 二 级 学 院 重 大 事 项 由 二 级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会 议 主 持 人 根 据 会 议 内 容 确 定, 属 于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干 部 选 拔 推 荐 等 事 项 的, 由 党 委 ( 党 总 支 ) 书 记 主 持, 其 他 由 院 长 主 持 议 题 由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协 商 决 定 会 议 成 员 由 二 级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 书 记 院 长 副 书 记 副 院 长 组 成, 同 时 可 根 据 议 题 由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研 究 确 定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会 议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到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第 四 十 八 条 由 学 校 举 办 投 资 或 与 学 校 有 附 属 关 系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依 据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实 行 相 对 独 立 的 运 营 与 管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附 属 医 院 包 括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和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是 学 校 临 床 理 论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的 重 要 场 所, 是 学 校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第 五 十 条 附 属 医 院 的 管 理 目 标 是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健 全 医 院 各 项 工 作 制 度, 加 强 科 学 管 理, 保 障 医 院 正 常 执 业 活 动, 不 断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改 16
善 医 疗 服 务, 提 高 运 行 绩 效, 促 进 医 院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五 十 一 条 附 属 医 院 要 支 持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按 学 校 要 求 完 成 医 疗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为 学 生 提 供 实 践 基 地, 做 到 产 学 研 有 机 结 合 第 五 十 二 条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实 行 院 长 负 责 制,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经 党 政 联 席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党 政 领 导 定 期 向 学 校 汇 报 工 作 学 校 对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党 政 领 导 进 行 定 期 考 核 第 五 十 四 条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与 学 校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按 照 协 议 履 行 责 任 承 担 义 务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工 会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依 法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第 七 章 学 术 管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遵 循 学 术 规 律, 尊 重 学 术 自 由, 维 护 学 术 独 立, 完 善 学 术 管 理 体 制 制 度 和 规 范, 营 造 宽 松 的 学 术 环 境 为 学 术 委 员 会 等 学 术 组 织 正 常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保 障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对 学 校 学 术 事 务 的 咨 询 评 定 审 议 和 决 策 权, 主 要 职 权 : ( 一 ) 审 议 或 决 定 学 术 机 构 设 置, 交 叉 学 科 跨 学 科 协 同 创 新 机 制 的 建 设 方 案 学 科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 17
( 二 ) 审 议 或 决 定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 ( 三 ) 审 议 或 决 定 学 科 专 业 及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科 学 研 究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等 重 大 学 术 规 划 ; ( 四 ) 审 议 或 决 定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评 价 标 准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学 历 教 育 的 培 养 标 准 教 学 计 划 方 案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学 术 标 准 ; ( 五 ) 评 价 学 校 引 进 人 才 相 关 聘 任 或 推 荐 人 选 的 学 术 水 平, 评 定 ( 授 权 评 定 ) 或 推 荐 科 研 基 金 科 研 项 目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和 奖 项 ; ( 六 ) 就 与 学 术 事 务 相 关 的 全 局 性 重 大 发 展 规 划 和 发 展 战 略, 以 及 国 内 外 重 大 项 目 合 作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 七 ) 就 学 校 预 算 决 算 中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的 安 排 分 配 和 使 用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重 大 项 目 的 申 报 和 资 金 的 分 配 使 用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 八 ) 调 查 认 定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裁 决 学 术 纠 纷, 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或 建 议 ; ( 九 ) 指 导 和 监 督 学 术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二 级 学 院 ( 系 部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开 展 工 作 ; ( 十 )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评 价 咨 询 意 见 的 其 他 学 术 事 项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以 就 学 科 建 设 教 师 聘 任 教 学 指 导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道 德 等 事 项 设 立 若 干 专 门 委 员 会, 具 体 承 担 相 关 职 责 和 学 术 事 务 二 级 学 院 ( 系 部 ) 可 按 照 学 科 领 域 设 18
置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及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不 同 学 科 专 业 的 教 授 和 其 他 具 有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组 成, 并 应 当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青 年 教 师 其 中, 担 任 学 校 及 职 能 部 门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的 委 员, 不 超 过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1/4; 不 担 任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及 院 系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专 任 教 授, 不 少 于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1/2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任 委 员 依 据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产 生 第 六 十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由 主 任 委 员 提 议 并 主 持 召 开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会 议 必 须 在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正 式 委 员 到 会 的 情 况 下 方 能 召 开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出 席 委 员 人 数 的 2/3 同 意 为 通 过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学 校 学 位 事 务 的 专 门 机 构, 依 其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按 照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学 位 管 理 评 定 授 予 等 工 作 涉 及 学 位 授 予 学 术 标 准 及 细 则 等 学 位 制 度 整 体 设 计 的 事 项, 应 当 提 交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第 八 章 民 主 管 理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以 及 各 类 民 主 沟 通 协 商 机 制, 依 法 保 障 师 生 员 工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19
学 校 应 认 真 处 理 和 落 实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和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认 真 听 取 师 生 员 工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为 民 主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范 运 行 和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保 障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在 行 政 的 支 持 下, 本 着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组 织 原 则 开 展 工 作, 主 要 职 权 : ( 一 ) 审 议 建 议 权 听 取 学 校 章 程 草 案 及 其 他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情 况 报 告, 听 取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校 园 建 设 学 校 管 理 和 后 勤 保 障 等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听 取 学 校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以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等,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二 ) 审 议 通 过 权 讨 论 通 过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确 定 应 当 提 交 大 会 讨 论 的 与 教 职 工 集 体 福 利 和 切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重 大 事 项 ; ( 三 ) 评 议 监 督 权 审 议 学 校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学 校 章 程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四 ) 听 取 和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学 校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由 教 职 员 工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其 中, 教 师 代 表 不 得 低 于 代 表 总 数 的 60%, 并 保 证 一 定 比 例 的 青 年 教 师 代 表 女 教 师 代 表 少 数 民 族 代 表 以 及 工 人 代 表 20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非 中 共 党 员 应 占 一 定 比 例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全 体 代 表 大 会 遇 有 重 大 事 项, 经 学 校 学 校 工 会 或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提 议, 可 以 临 时 召 开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实 际 到 会 人 数 达 到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方 可 召 开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以 会 议 决 议 的 方 式 做 出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选 举 和 表 决, 以 超 过 大 会 代 表 人 数 的 半 数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遇 有 急 需 解 决 的 重 要 ( 大 ) 问 题, 可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联 系 有 关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与 学 校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协 商 处 理 其 结 果 必 须 向 下 一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工 会 是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教 职 工 自 愿 参 加 的 群 众 组 织, 学 校 工 会 为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履 行 工 会 职 责 学 校 为 工 会 承 担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机 构 的 职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经 费 保 障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全 体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重 要 形 式, 代 表 全 校 学 生 的 意 志, 维 护 全 校 学 生 的 利 益, 是 拓 宽 学 校 和 学 生 联 系 的 重 要 渠 道, 主 要 职 权 : ( 一 ) 审 议 和 通 过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联 合 会 工 作 报 告 工 作 计 划 ; 21
( 二 ) 讨 论 和 决 定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联 合 会 工 作 方 针 与 任 务 ; ( 三 ) 制 定 修 改 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章 程, 并 监 督 章 程 的 实 施 ; ( 四 ) 选 举 新 一 届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联 合 会 委 员 ; ( 五 ) 其 他 应 当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的 事 项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由 各 选 举 单 位 经 民 主 程 序 产 生, 代 表 为 具 有 我 校 正 式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能 在 学 生 中 起 到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具 有 全 局 观 念 和 良 好 的 群 众 基 础, 积 极 主 动 反 映 学 生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代 表 学 生 利 益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由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联 合 会 负 责 召 集, 报 请 校 党 委 批 准 举 行 主 席 团 主 席 副 主 席 人 选,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大 会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到 会 代 表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由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联 合 会 行 使 其 职 权 二 级 学 院 可 设 立 二 级 院 级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联 合 会 组 织, 在 本 单 位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权 第 七 十 条 各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无 党 人 士 依 法 在 学 校 开 展 活 动,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22
第 九 章 资 产 财 务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校 资 产 是 指 属 于 学 校 所 有 占 有 使 用 的 有 形 及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依 法 认 定 为 学 校 所 有 的 其 他 权 益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所 有 或 者 占 有 使 用 的 资 产 及 其 他 权 益 进 行 自 主 管 理 和 合 理 使 用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统 一 领 导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做 到 资 产 共 享 共 用,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 确 保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第 七 十 四 条 学 校 保 护 并 合 理 利 用 学 校 的 无 形 资 产, 即 学 校 所 拥 有 的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而 能 为 学 校 创 造 价 值 的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以 及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等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校 办 学 经 费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为 辅, 主 要 来 源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学 校 依 法 积 极 拓 展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筹 措 事 业 发 展 资 金 ;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内 各 单 位 面 向 社 会 筹 措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和 各 类 奖 助 基 金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广 西 桂 林 医 学 院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基 金 会 致 力 于 推 动 学 校 教 育 公 益 慈 善 活 动 的 开 展 和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是 独 立 的 非 公 募 基 金 法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章 23
程 开 展 工 作, 代 表 学 校 接 受 境 内 外 企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及 个 人 的 捐 赠, 开 展 募 捐 及 筹 资 活 动, 并 对 相 关 资 金 进 行 管 理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学 校 经 费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依 法 公 开 财 务 信 息 第 七 十 八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后 勤 保 障 信 息 技 术 设 施 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设 立 相 应 的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坚 持 为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师 生 服 务 的 宗 旨, 满 足 办 学 活 动 需 求 第 十 章 外 部 关 系 第 七 十 九 条 学 校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和 评 价, 依 法 实 行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办 学 信 息 第 八 十 条 学 校 密 切 与 各 级 政 府 行 业 科 研 院 所 企 业 等 社 会 组 织 及 个 人 联 系 与 合 作, 利 用 自 身 优 势 和 办 学 条 件, 推 动 协 同 创 新, 为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服 务, 争 取 广 泛 的 社 会 支 持 第 八 十 一 条 学 校 坚 持 开 放 式 办 学, 开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留 学 生 教 育 国 际 科 技 文 化 交 流 等 国 际 教 育 合 作, 推 进 学 校 国 际 化 发 展, 提 升 学 校 的 国 际 影 响 力 第 八 十 二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是 学 校 面 向 社 会 开 放 办 学 的 咨 询 议 事 机 构, 由 政 府 学 校 企 业 校 友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等 各 方 代 表 组 成 主 要 职 权 : 24
( 一 ) 参 与 学 校 办 学 定 位 战 略 规 划 重 大 决 策 等 重 要 事 项 的 讨 论 审 议, 对 学 校 办 学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评 议, 为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献 计 献 策 ( 二 ) 推 动 校 地 校 企 合 作, 在 人 才 培 养 科 技 研 发 学 生 就 业 与 实 习 实 践 等 方 面 发 挥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实 现 合 作 共 赢 ( 三 ) 通 过 捐 赠 资 金 和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提 供 实 习 实 训 场 地, 设 立 奖 励 基 金 等 形 式 支 持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拓 展 学 校 办 学 资 源 第 八 十 三 条 校 友 是 指 曾 在 学 校 学 习 工 作 过 的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以 及 被 学 校 聘 为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兼 职 教 授 等 的 社 会 人 士 第 八 十 四 条 桂 林 医 学 院 校 友 联 谊 会 是 学 校 校 友 自 愿 组 成 的 联 谊 性 学 术 性 和 非 营 利 性 的 民 间 社 会 团 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指 导 支 持 各 地 校 友 联 谊 分 会, 加 强 校 友 间 校 友 和 母 校 的 联 系 和 合 作, 促 进 校 友 为 国 家 建 设 和 母 校 的 发 展 作 贡 献 第 十 一 章 学 校 标 识 校 训 与 校 庆 日 第 八 十 五 条 学 校 校 旗 : 长 方 形 旗 帜, 长 宽 比 为 3:2 由 白 色 旗 面 和 红 色 校 徽 中 英 文 校 名 构 成 第 八 十 六 条 学 校 校 歌 : 桂 林 医 学 院 校 歌, 李 祖 蔚 作 词, 陆 云 作 曲 第 八 十 七 条 学 校 校 徽 : 双 圆 套 圆 形 徽 标, 中 央 是 桂 林 山 水, 代 表 学 校 位 于 桂 林 市 ; 桂 林 山 水 内 有 一 支 蛇 杖, 代 表 学 校 为 医 学 25
院 校 ; 中 央 下 方 数 字 1935, 代 表 学 校 创 建 的 时 间 ; 外 环 上 方 是 中 文 校 名, 下 方 是 英 文 校 名 第 八 十 八 条 学 校 校 训 : 弘 德 善 医 第 八 十 九 条 学 校 校 树 : 银 杏 第 九 十 条 学 校 校 花 : 玉 兰 第 九 十 一 条 学 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的 3 月 12 日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经 提 交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由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核 准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九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具 有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修 订 : ( 一 ) 章 程 依 据 的 教 育 政 策 或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 二 ) 学 校 举 办 者 与 管 理 体 制 发 生 变 化 ; ( 三 ) 学 校 的 办 学 理 念 办 学 目 标 发 生 变 化 ; ( 四 ) 其 他 应 修 改 章 程 的 情 形 修 改 章 程, 由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提 议 或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代 表 联 合 提 议 ; 章 程 修 正 程 序 应 与 章 程 制 定 程 序 一 致, 并 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核 准 和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九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解 释, 并 监 督 章 程 的 执 行 情 况, 依 据 章 程 审 查 学 校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性 文 件, 受 理 对 违 反 章 程 的 管 理 行 为 办 学 活 动 等 的 举 报 和 投 诉 第 九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经 核 准 后, 自 学 校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