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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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6-2020 年 ), 规 范 和 加 强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以 下 简 称 : 重 点 实 验 室 )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是 国 家 科 技 创 新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国 家 组 织 高 水 平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聚 集 和 培 养 优 秀 科 技 人 才 开 展 高 水 平 学 术 交 流 科 研 装 备 先 进 的 重 要 基 地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针 对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和 国 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重 要 科 技 领 域 和 方 向, 开 展 创 新 性 研 究 第 三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制 度, 坚 持 稳 定 支 持 动 态 调 整 和 定 期 评 估 第 四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是 依 托 大 学 和 科 研 院 所 建 设 的 科 研 实 体, 实 行 人 财 物 相 对 独 立 的 管 理 机 制 和 开 放 流 动 联 合 竞 争 运 行 机 制 第 五 条 中 央 财 政 设 立 专 项 经 费, 支 持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开 放 运 行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更 新 和 自 主 创 新 研 究 专 项 经 费 单 独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第 六 条 国 家 各 级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基 金 专 项 等 应 按 照 项 目 基 地 人 才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优 先 委 托 有 条 件 的 重 点 实 验 室 承 担 第 二 章 职 责 第 七 条 科 学 技 术 部 ( 以 下 简 称 科 技 部 ) 是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宏

观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制 定 重 点 实 验 室 发 展 方 针 和 政 策, 宏 观 指 导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2. 编 制 和 组 织 实 施 重 点 实 验 室 总 体 规 划 和 发 展 计 划 3. 批 准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建 立 调 整 和 撤 销 与 重 点 实 验 室 签 订 工 作 计 划 组 织 重 点 实 验 室 评 估 和 检 查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地 方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是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主 管 部 门 ),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方 针 和 政 策, 支 持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2. 依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部 门 重 点 实 验 室 管 理 细 则, 指 导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运 行 和 管 理, 组 织 实 施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3. 聘 任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和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4. 落 实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期 间 所 需 的 相 关 条 件 第 九 条 依 托 单 位 是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的 具 体 负 责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是 : 1. 优 先 支 持 重 点 实 验 室,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条 件 保 障, 解 决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运 行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2. 组 织 公 开 招 聘 和 推 荐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推 荐 重 点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聘 任 重 点 实 验 室 副 主 任 和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3. 对 重 点 实 验 室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配 合 科 技 部 和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评 估 和 检 查 4. 根 据 学 术 委 员 会 建 议, 提 出 重 点 实 验 室 名 称 研 究 方 向 发 展 目 标 组 织 结 构 等 重 大 调 整 意 见 报 主 管 部 门

第 三 章 建 设 第 十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根 据 规 划 和 布 局, 从 部 门 和 地 方 重 点 实 验 室 中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地 遴 选 建 设, 保 持 适 度 建 设 规 模 第 十 一 条 科 技 部 公 开 发 布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指 南, 由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申 报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新 建 重 点 实 验 室 须 为 已 运 行 和 对 外 开 放 两 年 以 上 的 部 门 或 地 方 重 点 实 验 室,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符 合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指 南, 从 事 基 础 研 究 或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2. 研 究 实 力 强, 在 本 领 域 有 代 表 性, 有 能 力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任 务 3. 具 有 结 构 合 理 的 高 水 平 科 研 队 伍 4. 具 备 良 好 的 科 研 实 验 条 件, 人 员 与 用 房 集 中 第 十 三 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具 备 条 件 的 单 位 填 写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申 请 报 告, 审 核 后 报 科 技 部 第 十 四 条 科 技 部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后, 择 优 立 项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相 应 依 托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和 制 定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审 核 后 报 科 技 部 科 技 部 组 织 可 行 性 论 证, 通 过 后 予 以 批 准 建 设 第 十 五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年 主 管 部 门 和 依 托 单 位 提 供 建 设 期 间 所 需 的 相 关 条 件 保 障 第 十 六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完 成 后, 由 依 托 单 位 提 交 验 收 申 请,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科 技 部, 科 技 部 组 织 专 家 验 收

第 四 章 运 行 第 十 七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实 行 依 托 单 位 领 导 下 的 主 任 负 责 制 第 十 八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由 依 托 单 位 面 向 国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择 优 推 荐, 主 管 部 门 聘 任, 报 科 技 部 备 案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应 是 本 领 域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一 般 不 超 过 六 十 岁 第 十 九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任 期 五 年, 连 任 不 超 过 两 届 每 年 在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作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八 个 月, 特 殊 情 况 要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学 术 指 导 机 构, 职 责 是 审 议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目 标 研 究 方 向 重 大 学 术 活 动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总 结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每 次 实 到 人 数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依 托 单 位 推 荐, 主 管 部 门 聘 任, 一 般 应 由 非 依 托 单 位 人 员 担 任 ; 委 员 由 依 托 单 位 聘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国 内 外 优 秀 专 家 组 成, 人 数 不 超 过 十 三 人, 其 中 依 托 单 位 人 员 不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一 位 专 家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三 个 以 上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委 员 任 期 五 年, 每 次 换 届 应 更 换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两 次 不 出 席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应 予 以 更 换 第 二 十 三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由 固 定 人 员 和 流 动 人 员 组 成 固 定 人 员 包 括 研 究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流 动 人 员 包 括 访 问 学

者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重 点 实 验 室 人 员 实 行 聘 任 制 骨 干 固 定 人 员 由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聘 任 ; 其 余 固 定 人 员 和 流 动 人 员 由 骨 干 固 定 人 员 聘 任,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核 准 第 二 十 四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按 研 究 方 向 和 研 究 内 容 设 置 研 究 单 元, 保 持 人 员 结 构 和 规 模 合 理, 并 适 当 流 动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当 注 重 学 术 梯 队 和 优 秀 中 青 年 队 伍 建 设, 稳 定 高 水 平 技 术 队 伍, 加 强 研 究 生 培 养 第 二 十 五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围 绕 主 要 任 务 和 研 究 方 向 设 立 自 主 研 究 课 题, 组 织 团 队 开 展 持 续 深 入 的 系 统 性 研 究 ; 少 部 分 课 题 可 由 固 定 人 员 或 团 队 自 由 申 请, 开 展 探 索 性 的 自 主 选 题 研 究 要 注 重 支 持 青 年 科 技 人 员, 鼓 励 实 验 技 术 方 法 的 创 新 研 究, 并 可 支 持 新 引 进 固 定 人 员 的 科 研 启 动 第 二 十 六 条 自 主 研 究 课 题 期 限 一 般 为 1-3 年 重 点 实 验 室 对 自 主 研 究 课 题 的 执 行 情 况 要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并 及 时 验 收 课 题 的 检 查 和 验 收 坚 持 鼓 励 创 新 稳 定 支 持 定 性 评 价 宽 容 失 败 的 原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加 大 开 放 力 度, 建 设 成 为 本 领 域 国 家 公 共 研 究 平 台 ; 并 积 极 开 展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和 交 流, 参 与 重 大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计 划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建 立 访 问 学 者 制 度, 并 通 过 开 放 课 题 等 方 式, 吸 引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研 究 人 员 来 实 验 室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第 二 十 八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统 筹 制 定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的 工 作 方 案, 有 计 划 地 实 施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的 更 新 改 造 自 主 研 制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保 障 科 研 仪 器 的 高 效 运 转 和 开 放 共 享,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实 施 数 据 共 享 第 二 十 九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当 重 视 科 学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营 造 宽 松 民 主 潜 心 研 究 的 科 研 环 境, 开 展 经 常 性 多 种 形 式 的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当 重 视 和 加 强 运 行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要 加 强 室 务 公 开,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要 公 开 透 明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当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在 重 点 实 验 室 完 成 的 专 著 论 文 软 件 数 据 库 等 研 究 成 果 均 应 标 注 重 点 实 验 室 名 称, 专 利 申 请 技 术 成 果 转 让 申 报 奖 励 等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当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推 动 科 技 成 果 的 转 化, 加 强 与 产 业 界 的 联 系 与 合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当 重 视 科 学 普 及, 向 社 会 公 众 特 别 是 学 生 开 放, 每 年 不 少 于 十 天 第 三 十 四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需 要 更 名 变 更 研 究 方 向 或 进 行 结 构 调 整 重 组 的, 须 由 依 托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论 证,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科 技 部 批 复 第 五 章 考 核 与 评 估 第 三 十 五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报 告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总 结, 经 依 托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科 技 部 第 三 十 六 条 依 托 单 位 应 当 对 实 验 室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科 技 部 备 案 年 度 考 核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了 解 实 验 室 发 展 状 况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第 三 十 七 条 根 据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科 技 部 会 同 主 管 部 门 和 依 托 单 位, 每 年 对 部 分 重 点 实 验 室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发 现 研 究 和 解 决 重 点 实 验 室 存 在 的 问 题 现 场 检 查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听 取 实 验 室 主 任 工 作 报 告 考 察 实 验 室 召 开 座 谈 会 等 第 三 十 八 条 科 技 部 对 重 点 实 验 室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五 年 为 一 个 评 估 周 期, 每 年 评 估 一 至 两 个 领 域 的 重 点 实 验 室 具 体 评 估 工 作 委 托 评 估 机 构 实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评 估 主 要 对 重 点 实 验 室 五 年 的 整 体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包 括 : 研 究 水 平 与 贡 献 队 伍 建 设 与 人 才 培 养 开 放 交 流 与 运 行 管 理 等 第 四 十 条 科 技 部 根 据 重 点 实 验 室 定 期 评 估 成 绩, 结 合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确 定 重 点 实 验 室 评 估 结 果 ; 未 通 过 评 估 的 不 再 列 入 重 点 实 验 室 序 列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统 一 命 名 为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依 托 单 位 ), 英 文 名 称 为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 托 单 位 ) 如 : 硅 材 料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浙 江 大 学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 第 四 十 二 条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发 布 第 四 十 三 条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部 门 重 点 实 验 室 管 理 细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科 发 基 字 [2002]91 号 )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