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联 合 国 大 会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特 别 会 议 成 果 文 件 我 们 对 有 效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共 同 承 诺 UNGASS 2016 联 合 国 大 会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特 别 会 议 大 会 第 三 十 届 特 别 会 议 2016 年 19 日 至 21 日, 纽 约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维 也 纳 2016 年 联 合 国 大 会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特 别 会 议 成 果 文 件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至 21 日, 纽 约 我 们 对 有 效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共 同 承 诺 联 合 国 2016 年, 纽 约
联 合 国,2016 年 7 月 全 世 界 版 权 所 有 本 出 版 物 中 所 用 的 名 称 以 及 材 料 的 编 制 方 式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对 任 何 国 家 领 土 城 市 或 地 区 或 其 当 局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对 其 边 界 或 界 线 的 划 分 表 示 任 何 意 见 出 版 : 联 合 国 维 也 纳 办 事 处 英 文 出 版 和 图 书 馆 科
大 会 第 三 十 届 特 别 会 议 成 果 文 件, 题 为 我 们 对 有 效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共 同 承 诺 1 我 们, 各 会 员 国 国 家 元 首 政 府 首 脑 部 长 及 代 表,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 至 21 日 汇 聚 于 联 合 国 总 部, 参 加 根 据 大 会 2012 年 12 月 20 日 第 67/193 号 决 议 召 开 的 大 会 第 三 十 届 特 别 会 议, 在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以 及 联 合 国 其 他 相 关 文 书 框 架 内 审 查 关 于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以 综 合 平 衡 战 略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2 的 执 行 进 展 情 况, 包 括 评 估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取 得 的 成 就 和 遇 到 的 挑 战 ; 我 们 重 申 对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宗 旨 和 目 标 的 承 诺, 包 括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福 利 的 关 切, 以 及 对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滥 用 特 别 是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的 滥 用 和 涉 毒 犯 罪 造 成 的 个 人 和 公 众 健 康 相 关 问 题 及 社 会 和 安 全 问 题 的 关 切, 我 们 还 重 申 决 心 防 治 此 类 物 质 的 滥 用, 并 预 防 和 打 击 其 非 法 种 植 生 产 制 造 和 贩 运 ; 我 们 认 识 到, 虽 然 一 些 领 域 已 取 得 了 明 显 进 展, 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仍 然 对 全 人 类 健 康 安 全 和 福 祉 构 成 挑 战, 为 了 迎 接 这 些 挑 战, 我 们 决 心 加 大 国 家 和 国 际 努 力, 并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 我 们 重 申 决 心 解 决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积 极 推 动 建 设 一 个 无 人 吸 毒 的 社 会, 以 协 助 确 保 人 人 享 有 健 康 尊 严 和 平 安 全 与 繁 荣, 并 重 申 决 心 应 对 吸 毒 造 成 的 公 众 健 康 问 题 安 全 问 题 和 社 会 问 题 ; 1 大 会 S-30-1 号 决 议, 附 件 2016 年 4 月 19 日 通 过 2 见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正 式 记 录,2009 年, 补 编 第 8 号 (E/2009/28), 第 一 章,C 节 1
我 们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学 目 的, 包 括 用 于 缓 解 疼 痛 和 痛 苦 的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供 应 依 然 很 少, 在 世 界 许 多 国 家 甚 至 并 不 存 在, 我 们 强 调 需 要 加 强 国 家 努 力 和 各 级 国 际 合 作 以 应 对 这 种 状 况, 在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框 架 内 推 行 各 种 措 施 确 保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学 目 的 的 此 类 药 物 的 供 应 和 获 得, 同 时 防 止 其 转 移 滥 用 和 贩 运, 以 实 现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的 各 项 宗 旨 和 目 标 ; 我 们 认 识 到,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仍 是 一 项 共 同 和 分 担 的 责 任, 应 当 在 多 边 环 境 下 通 过 更 多 有 效 的 国 际 合 作 予 以 处 理, 并 需 要 一 种 综 合 多 学 科 相 互 加 强 平 衡 以 科 学 证 据 为 基 础 的 全 面 解 决 办 法 ; 我 们 重 申 坚 定 承 诺 确 保 完 全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国 际 法 和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3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处 理 减 少 需 求 和 相 关 措 施 减 少 供 应 和 相 关 措 施 以 及 国 际 合 作 的 所 有 方 面, 充 分 尊 重 各 国 的 主 权 和 领 土 完 整 不 干 涉 他 国 内 政 原 则 所 有 人 权 基 本 自 由 所 有 个 人 固 有 的 尊 严 以 及 各 国 享 有 平 等 权 利 和 相 互 尊 重 的 原 则 ; 我 们 强 调,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正 的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4 1971 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5 1988 年 联 合 国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6 及 其 他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构 成 了 国 际 禁 毒 制 度 的 基 石 ; 我 们 重 申 承 诺 要 有 效 执 行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所 列 的 各 项 规 定, 注 意 到 其 中 的 各 项 指 标 和 目 标, 并 处 理 2014 年 3 月 高 级 别 审 议 通 过 的 部 长 级 联 合 声 明 7 确 定 的 总 体 挑 战 和 行 动 优 先 事 项 ; 3 第 217A (III) 号 决 议 4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976 卷, 第 14152 号 5 同 上, 第 1019 卷, 第 14956 号 6 同 上, 第 1582 卷, 第 27627 号 7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2014 年 会 员 国 落 实 关 于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以 综 合 平 衡 战 略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情 况 高 级 别 审 议 部 长 级 联 合 声 明 ( 见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正 式 记 录,2014 年, 补 编 第 8 号 (E/2014/28), 第 一 章,C 节 ) 2
我 们 欢 迎 2030 年 可 持 续 发 展 议 程, 8 而 且 我 们 注 意 到,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的 努 力 与 有 效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努 力 相 辅 相 成, 相 互 促 进 ; 我 们 认 识 到, 作 为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平 衡 方 法 的 一 部 分, 应 适 当 强 调 个 人 家 庭 社 区 及 全 社 会, 目 的 是 促 进 和 保 护 全 人 类 的 健 康 安 全 和 福 祉 ; 我 们 认 识 到 适 当 地 将 性 别 和 年 龄 视 角 纳 入 毒 品 相 关 政 策 和 方 案 主 流 的 重 要 性 ; 我 们 认 识 到, 持 续 存 在 不 断 演 进 的 新 挑 战, 应 按 照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予 以 应 对, 这 些 公 约 为 缔 约 国 留 出 了 足 够 的 灵 活 性, 以 便 其 根 据 本 国 的 优 先 事 项 和 需 要, 并 遵 循 共 同 和 分 担 责 任 的 原 则 及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设 计 和 实 施 国 家 禁 毒 政 策 ; 我 们 重 申 需 要 调 动 充 足 资 源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并 呼 吁 根 据 请 求 加 强 援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有 效 落 实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及 本 文 件 所 载 各 项 行 动 建 议 ; 我 们 认 识 到, 过 境 国 仍 然 面 临 着 多 方 面 的 挑 战, 并 重 申 仍 然 需 要 进 行 合 作 和 支 助, 包 括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从 而 除 其 他 外 提 高 各 国 按 照 1988 年 公 约 有 效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能 力 ; 我 们 重 申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毒 品 管 制 事 项 的 联 合 国 政 策 制 定 机 构 的 主 要 作 用, 又 重 申 我 们 支 持 和 赞 赏 联 合 国 的 努 力, 特 别 是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作 为 联 合 国 系 统 中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领 导 实 体 所 作 的 努 力, 并 进 一 步 重 申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和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经 条 约 授 权 的 职 责 ; 我 们 认 识 到, 要 成 功 处 理 和 对 付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国 内 各 机 关 之 间 必 须 在 所 有 各 级 进 行 密 切 合 作 与 协 调, 特 别 是 在 卫 生 教 育 司 法 和 执 法 部 门, 同 时 考 虑 到 在 国 内 法 律 下 各 机 关 的 主 管 领 域 ; 我 们 欣 见 为 增 进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所 有 各 级 的 一 致 性 而 继 续 进 行 的 努 力 ; 8 第 70/1 号 决 议 3
我 们 认 识 到, 民 间 社 会 及 科 学 界 和 学 术 界 在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方 面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并 指 出,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受 影 响 民 众 和 民 间 社 会 实 体 代 表 应 能 够 参 与 毒 品 管 制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及 视 情 况 为 支 持 此 类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评 价 提 供 相 关 科 学 证 据, 而 且 我 们 认 识 到 就 此 与 私 营 部 门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 我 们 对 社 会 和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由 于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而 付 出 的 高 昂 代 价 深 表 关 切, 特 别 赞 扬 为 此 牺 牲 生 命 的 人, 特 别 是 执 法 人 员 和 司 法 人 员, 并 赞 扬 献 身 于 对 付 和 处 理 这 一 现 象 的 保 健 工 作 者 民 间 社 会 工 作 者 和 志 愿 者 ; 我 们 重 申 必 须 加 强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与 联 合 国 其 他 实 体 在 各 自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合 作 努 力 协 助 会 员 国 依 据 适 用 的 人 权 义 务 实 施 各 项 国 际 禁 毒 条 约, 并 在 各 项 禁 毒 方 案 战 略 和 政 策 中 促 进 保 护 和 尊 重 所 有 人 的 人 权 和 尊 严 ; 我 们 重 申, 需 要 根 据 共 同 和 分 担 责 任 的 原 则 处 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主 要 原 因 和 后 果, 包 括 健 康 社 会 人 权 经 济 司 法 公 共 安 全 及 执 法 领 域 的 主 要 原 因 和 后 果, 并 认 识 到 全 面 平 衡 的 政 策 干 预 措 施 包 括 在 推 广 可 持 续 可 行 生 计 领 域 的 干 预 措 施 的 价 值 ; 我 们 重 申, 以 包 括 年 龄 和 性 别 相 关 数 据 在 内 的 数 据 收 集 和 分 析 为 基 础 的 有 针 对 性 的 干 预 措 施 能 够 特 别 有 效 地 满 足 受 毒 品 影 响 人 群 和 社 区 的 特 殊 需 求 ; 我 们 重 申 承 诺 2030 年 前 要 终 止 艾 滋 病 和 结 核 病 在 特 别 是 吸 毒 者 ( 包 括 注 射 吸 毒 者 ) 中 的 流 行, 并 遏 制 病 毒 性 肝 炎 和 其 他 传 染 病 在 他 们 中 的 传 播 关 于 减 少 需 求 和 相 关 措 施 的 行 动 建 议, 包 括 预 防 和 治 疗 以 及 与 健 康 有 关 的 其 他 问 题 1. 我 们 重 申 承 诺 推 进 所 有 个 人 家 庭 社 区 和 全 社 会 的 健 康 福 利 和 福 祉, 并 通 过 各 个 层 面 的 有 效 全 面 以 科 学 证 据 为 基 础 4
的 减 少 需 求 举 措, 包 括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和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的 预 防 早 期 干 预 治 疗 护 理 恢 复 康 复 和 回 归 社 会 措 施, 以 及 旨 在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药 物 滥 用 对 公 众 健 康 和 社 会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举 措 和 措 施, 推 广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为 此 我 们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预 防 吸 毒 (a)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初 级 预 防 措 施, 保 护 人 民 特 别 是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避 免 吸 毒, 为 此 向 他 们 提 供 有 关 吸 毒 风 险 的 准 确 信 息, 增 进 选 择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的 技 能 和 机 会, 并 发 展 支 持 性 的 养 育 和 健 康 的 社 会 环 境, 确 保 平 等 获 得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的 机 会 ; (b) 还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通 过 适 当 针 对 风 险 人 群 的 早 期 干 预 防 止 其 发 展 成 严 重 的 吸 毒 病 症 ; (c) 提 供 更 多 覆 盖 面 更 大 质 量 更 高 的 基 于 科 学 证 据 的 预 防 措 施 和 工 具, 此 类 措 施 和 工 具 以 多 种 环 境 中 的 相 关 年 龄 组 和 风 险 组 为 对 象, 使 用 互 联 网 社 交 媒 体 和 其 他 网 上 平 台 等 手 段, 通 过 预 防 药 物 滥 用 方 案 和 提 高 公 众 认 识 活 动 接 触 在 读 青 年 和 失 学 青 年 及 其 他 青 年, 制 定 并 实 施 预 防 课 程 和 早 期 干 预 方 案, 用 于 教 育 系 统 的 所 有 各 级 和 职 业 培 训, 包 括 用 于 工 作 场 所, 并 提 高 教 师 和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在 提 供 或 推 荐 咨 询 预 防 和 护 理 服 务 方 面 的 能 力 ; (d) 作 为 综 合 平 衡 的 国 家 毒 品 政 策 的 一 部 分, 制 定 有 效 的 以 科 学 证 据 为 基 础 的 预 防 战 略, 以 个 人 家 庭 和 社 区 的 需 要 为 中 心 并 适 应 这 些 需 要, 从 而 在 不 歧 视 的 基 础 上 促 进 全 社 会 的 福 祉 ; (e) 酌 情 使 政 策 制 定 者 议 员 教 育 者 民 间 社 会 科 学 界 学 术 界 目 标 人 口 正 在 从 吸 毒 病 症 恢 复 的 人 及 其 同 辈 群 体 家 庭 和 其 他 相 互 依 赖 的 人, 以 及 私 营 部 门 参 与 制 定 旨 在 提 高 公 众 对 药 物 滥 用 相 关 危 险 和 风 险 的 认 识 的 预 防 方 案, 并 酌 情 使 家 长 护 理 服 务 提 供 方 教 师 同 辈 群 体 保 健 专 业 人 员 宗 教 界 社 区 领 袖 社 会 工 作 者 体 育 协 会 媒 体 专 业 人 员 以 及 娱 乐 界 参 与 实 施 这 些 方 案 ; (f) 在 制 定 预 防 举 措 时 考 虑 增 进 公 共 卫 生 机 关 教 育 机 关 和 执 法 机 关 之 间 的 合 作 ; 5
(g) 开 发 并 改 进 娱 乐 设 施, 并 使 儿 童 和 青 年 有 机 会 定 期 参 加 体 育 和 文 化 活 动, 以 期 推 广 健 康 的 生 活 和 生 活 方 式, 办 法 包 括 恢 复 和 改 善 公 共 空 间 并 促 进 交 流 这 方 面 的 经 验 和 良 好 做 法, 以 进 一 步 改 进 有 效 的 预 防 性 干 预 措 施 ; (h) 促 进 并 改 善 系 统 性 的 信 息 收 集 和 证 据 收 集 以 及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各 级 共 享 吸 毒 和 流 行 病 方 面 可 靠 而 可 比 较 的 数 据, 包 括 关 于 社 会 经 济 因 素 和 其 他 风 险 因 素 的 数 据, 并 酌 情 通 过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和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推 广 使 用 国 际 公 认 的 标 准, 如 关 于 预 防 吸 毒 的 国 际 标 准, 并 交 流 最 佳 做 法, 以 便 与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及 联 合 国 其 他 相 关 实 体 合 作 制 定 有 效 的 预 防 吸 毒 战 略 和 方 案 ; 吸 毒 病 症 的 治 疗 康 复 恢 复 和 回 归 社 会 ;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病 毒 性 肝 炎 和 其 他 血 液 传 播 疾 病 的 预 防 治 疗 和 护 理 (i) 认 识 到 药 物 依 赖 是 一 种 包 含 多 种 因 素 的 复 杂 的 健 康 障 碍, 特 点 为 慢 性 和 复 发 性, 有 社 会 性 的 成 因 和 后 果, 预 防 和 治 疗 办 法 主 要 是 有 效 的 以 科 学 证 据 为 基 础 的 戒 毒 治 疗 护 理 和 康 复 方 案, 包 括 以 社 区 为 基 础 的 方 案, 并 在 对 有 吸 毒 病 症 者 的 善 后 护 理 和 康 复 恢 复 和 回 归 社 会 方 面 加 强 能 力, 办 法 酌 情 包 括 协 助 有 效 回 归 劳 动 力 市 场 及 其 他 支 助 服 务 ; (j) 鼓 励 有 吸 毒 病 症 的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知 情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自 愿 参 加 治 疗 方 案, 并 制 定 和 开 展 宣 传 方 案 和 运 动, 适 当 情 况 下 使 吸 毒 者 参 加 长 期 恢 复, 以 防 止 社 会 边 缘 化 并 推 动 采 取 不 污 名 化 的 态 度, 也 鼓 励 吸 毒 者 寻 求 治 疗 和 护 理, 并 采 取 措 施 方 便 获 得 治 疗 并 扩 大 容 纳 能 力 ; (k) 在 制 定 和 执 行 与 治 疗 有 关 的 举 措 方 面 促 进 并 加 强 区 域 合 作 和 国 际 合 作, 改 进 技 术 援 助 和 能 力 建 设, 并 酌 情 依 据 国 内 法 律 确 保 不 受 歧 视 地 提 供 广 泛 的 干 预 服 务, 包 括 心 理 社 会 治 疗 行 为 治 疗 和 药 物 辅 助 治 疗, 以 及 协 助 康 复 回 归 社 会 和 恢 复 的 方 案, 包 括 对 监 狱 中 和 出 狱 后 人 员 都 提 供 此 类 服 务, 特 别 注 意 妇 女 儿 童 和 青 年 在 这 方 面 的 具 体 需 要 ; 6
(l) 酌 情 建 立 和 加 强 卫 生 社 会 和 执 法 机 关 及 其 他 刑 事 司 法 机 关 的 能 力, 使 之 在 各 自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在 政 府 所 有 各 级 开 展 合 作, 实 施 全 面 综 合 平 衡 的 对 策 处 理 药 物 滥 用 和 吸 毒 病 症 问 题 ; (m) 促 进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酌 情 将 预 防 和 治 疗 麻 醉 品 使 用 过 量 尤 其 是 类 阿 片 过 量 的 各 项 要 素 列 入 国 家 禁 毒 政 策, 其 中 包 括 使 用 纳 洛 酮 等 类 阿 片 受 体 拮 抗 剂 降 低 涉 毒 死 亡 率 ; (n) 促 进 与 受 毒 品 转 运 影 响 最 大 的 国 家 开 展 合 作 并 向 这 些 国 家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以 制 定 并 实 施 全 面 综 合 的 政 策, 适 当 处 理 非 法 药 物 贩 运 在 这 些 国 家 造 成 的 吸 毒 现 象 增 加 的 问 题, 办 法 包 括 加 强 着 眼 于 预 防 早 期 干 预 治 疗 护 理 康 复 和 回 归 社 会 的 国 家 方 案 ; (o) 邀 请 有 关 国 家 当 局 考 虑 根 据 其 国 家 法 律 和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在 全 面 平 衡 减 少 毒 品 需 求 工 作 的 背 景 下, 在 国 家 预 防 治 疗 护 理 恢 复 康 复 和 回 归 社 会 措 施 和 方 案 中 纳 入 旨 在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药 物 滥 用 对 公 众 健 康 和 社 会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有 效 措 施, 包 括 适 当 的 药 物 辅 助 治 疗 方 案 注 射 器 具 方 案 以 及 抗 逆 转 录 病 毒 治 疗 及 预 防 伴 随 吸 毒 的 艾 滋 病 毒 病 毒 性 肝 炎 和 其 他 血 液 传 播 疾 病 传 播 的 其 他 相 关 干 预 措 施, 同 时 考 虑 确 保 在 治 疗 和 普 及 服 务 中 以 及 在 监 狱 和 其 他 拘 禁 环 境 中 可 获 得 这 类 干 预 措 施, 并 促 进 在 这 方 面 酌 情 利 用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和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联 合 规 划 署 印 发 的 关 于 各 国 订 立 具 体 目 标 以 面 向 注 射 毒 品 使 用 者 普 及 艾 滋 病 毒 预 防 治 疗 和 护 理 的 技 术 指 南 ; (p) 依 据 国 内 法 律 和 各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酌 情 推 广 并 执 行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及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制 定 的 吸 毒 病 症 治 疗 标 准 和 其 他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向 保 健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关 于 适 当 使 用 这 些 标 准 的 指 导 协 助 和 培 训, 并 考 虑 制 定 国 内 的 服 务 标 准 和 资 格 认 证, 以 确 保 采 取 以 科 学 证 据 为 基 础 的 合 格 对 策 ; (q) 依 据 国 内 法 律, 在 综 合 协 调 的 国 家 毒 品 政 策 框 架 内, 酌 情 加 强 从 事 毒 品 相 关 保 健 和 社 会 治 疗 服 务 的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和 实 体 有 7
意 义 的 参 与, 并 为 之 提 供 支 助 和 培 训, 鼓 励 民 间 社 会 和 私 营 部 门 努 力 建 立 支 助 网 络, 以 平 衡 而 包 容 的 方 式 开 展 预 防 和 治 疗 护 理 恢 复 康 复 和 回 归 社 会 的 工 作 ; (r) 鼓 励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加 强 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其 他 主 管 实 体 的 合 作, 在 其 各 自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作 为 加 强 保 健 和 社 会 福 利 措 施 的 全 面 综 合 平 衡 办 法 的 一 部 分, 处 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办 法 包 括 酌 情 与 民 间 社 会 和 科 学 界 合 作 进 行 有 效 的 预 防 早 期 干 预 治 疗 护 理 恢 复 康 复 和 回 归 社 会 等 工 作, 并 适 当 向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及 时 报 告 最 新 情 况 关 于 确 保 仅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目 的 提 供 和 获 得 受 管 制 药 物 同 时 防 止 其 转 移 的 行 动 建 议 2. 我 们 重 申 坚 决 承 诺 使 人 们 更 方 便 地 获 得 受 管 制 物 质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适 当 处 理 这 方 面 目 前 存 在 的 障 碍, 包 括 与 立 法 监 管 制 度 保 健 制 度 可 负 担 性 保 健 专 业 人 员 培 训 教 育 宣 传 估 计 评 估 和 报 告 受 管 制 物 质 消 费 基 准 国 际 合 作 与 协 调 等 方 面 有 关 的 障 碍, 同 时 防 止 此 类 物 质 被 转 移 滥 用 和 贩 运, 为 此 我 们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a) 考 虑 在 国 内 法 律 制 度 框 架 内 审 查 国 内 立 法 监 管 机 制 和 行 政 机 制, 以 及 包 括 国 内 分 销 渠 道 在 内 的 各 种 程 序, 目 的 是 简 化 改 善 这 些 程 序 并 取 消 原 有 的 限 制 性 过 强 的 条 例 和 障 碍, 以 按 照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的 要 求 和 国 内 立 法 的 规 定, 确 保 能 够 获 得 受 管 制 物 质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包 括 减 轻 疼 痛 和 痛 苦, 同 时 防 止 其 转 移 滥 用 和 贩 运, 并 鼓 励 在 监 管 财 务 教 育 行 政 措 施 和 其 他 相 关 措 施 的 设 计 和 执 行 方 面 交 流 信 息 经 验 教 训 和 最 佳 做 法 ; (b) 与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及 联 合 国 系 统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合 作, 酌 情 加 强 国 家 管 制 制 度 国 内 评 估 机 制 和 方 案 的 正 常 运 作, 以 按 照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的 要 求, 确 定 分 析 和 消 除 适 当 管 制 机 制 中 妨 碍 提 供 和 获 得 受 管 制 物 8
质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的 各 种 障 碍, 同 时 考 虑 到 题 为 确 保 有 关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国 家 政 策 平 衡 : 有 关 受 管 制 药 物 可 得 性 和 可 及 性 的 指 导 的 出 版 物, 为 此 考 虑 根 据 请 求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和 财 务 援 助 ; (c) 根 据 国 内 法 律, 利 用 上 述 指 导 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的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加 快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的 受 管 制 物 质 进 出 口 许 可 签 发 程 序 ; (d)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层 面 处 理 与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的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可 负 担 性 有 关 的 问 题, 同 时 确 保 其 质 量 安 全 性 和 药 效, 包 括 财 务 资 源 有 限 和 这 些 物 质 的 采 购 问 题, 包 括 酌 情 与 私 营 部 门 合 作, 除 其 他 外 在 必 要 时 将 国 内 分 销 网 络 的 覆 盖 面 扩 大 到 农 村 地 区, 处 理 与 政 府 条 例 许 可 证 和 税 收 的 联 系, 允 许 经 适 当 培 训 的 合 格 专 业 人 员 根 据 其 一 般 专 业 执 照 开 具 配 发 和 使 用 受 管 制 药 品, 适 当 情 况 下 允 许 制 造 生 物 等 效 的 成 本 低 效 果 好 的 通 用 药 剂 ; (e) 根 据 国 内 法 律 采 取 措 施, 包 括 在 联 合 国 相 关 实 体 如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及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支 助 下, 向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和 保 健 专 业 人 员 包 括 药 剂 师 提 供 关 于 适 当 获 得 和 使 用 受 管 制 物 质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 包 括 减 轻 疼 痛 和 痛 苦 ) 的 能 力 建 设 和 培 训, 考 虑 制 定 并 更 广 泛 地 执 行 关 于 合 理 使 用 受 管 制 药 品 的 相 关 临 床 准 则, 并 在 国 内 有 关 卫 生 机 关 的 协 调 下, 与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方 合 作, 开 展 适 当 的 宣 传 活 动 ; (f) 制 定 国 家 受 管 制 物 质 供 应 管 理 制 度, 其 中 包 含 选 择 资 格 认 证 采 购 储 存 分 销 和 使 用, 加 强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的 能 力 以 适 当 估 计 和 评 估 对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需 要, 同 时 特 别 关 注 国 内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基 本 药 品, 适 当 注 意 到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估 计 需 要 量 指 南, 9 并 改 进 国 内 数 据 收 集 机 制, 以 向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提 交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的 麻 醉 药 品 消 费 量 估 计 数 ; 9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和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2012 年, 维 也 纳 ) 9
(g) 继 续 定 期 更 新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基 本 药 物 示 范 清 单, 改 进 会 员 国 和 负 责 列 表 的 条 约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作, 使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作 出 明 智 而 协 调 的 列 表 决 定, 在 决 定 中 适 当 考 虑 到 所 有 相 关 方 面, 以 确 保 实 现 各 项 公 约 的 目 标, 并 视 情 况 审 查 国 家 受 管 制 物 质 清 单 和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清 单 关 于 减 少 供 应 和 相 关 措 施 有 效 执 法 应 对 涉 毒 犯 罪 打 击 洗 钱 和 促 进 司 法 合 作 的 行 动 建 议 3. 我 们 重 申 承 诺 保 护 并 保 障 个 人 社 会 和 社 区 的 安 全, 加 大 力 度 预 防 并 打 击 非 法 种 植 生 产 制 造 和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活 动 以 及 涉 毒 犯 罪 和 暴 力, 主 要 是 对 涉 毒 犯 罪 采 取 更 有 效 的 预 防 和 执 法 措 施, 并 处 理 与 其 他 形 式 有 组 织 犯 罪 ( 包 括 洗 钱 腐 败 和 其 他 犯 罪 活 动 ) 之 间 的 关 联, 同 时 顾 及 它 们 的 社 会 经 济 原 因 和 后 果, 为 此 我 们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预 防 涉 毒 犯 罪 (a) 在 国 际 区 域 国 家 及 地 方 和 社 区 各 级 加 强 多 学 科 措 施 预 防 涉 毒 犯 罪 暴 力 伤 害 和 腐 败,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和 包 容, 将 这 些 措 施 纳 入 总 体 执 法 工 作 及 综 合 性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并 推 动 形 成 关 于 将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纳 入 更 广 泛 的 联 合 国 议 程 以 应 对 社 会 和 经 济 挑 战 并 促 进 国 内 和 国 际 法 治 及 公 众 参 与 的 多 哈 宣 言 所 描 述 的 守 法 文 化 ; 10 (b) 促 进 综 合 性 的 减 少 供 应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预 防 措 施, 主 要 涉 及 刑 事 司 法 以 及 可 能 便 利 驱 动 促 成 延 续 有 组 织 犯 罪 和 涉 毒 犯 罪 的 社 会 经 济 相 关 因 素 ; (c) 在 适 用 法 的 框 架 内, 促 进 关 于 预 防 和 打 击 涉 毒 犯 罪 及 减 少 毒 品 供 应 措 施 和 做 法 的 数 据 收 集 研 究 信 息 共 享 和 最 佳 做 法 交 流, 以 便 增 强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的 效 力 ; 10 第 70/174 号 决 议, 附 件 10
打 击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d) 在 所 有 各 级 增 进 合 作 并 改 进 措 施, 预 防 并 显 著 大 幅 减 少 或 消 除 用 于 生 产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罂 粟 古 柯 树 和 大 麻 植 物 的 非 法 种 植 活 动, 包 括 在 可 持 续 作 物 管 制 战 略 和 措 施 框 架 内 加 以 根 除 ; (e) 监 测 当 前 趋 势 和 毒 品 贩 运 路 线 并 分 享 经 验 最 佳 做 法 和 经 验 教 训 以 防 止 和 打 击 滥 用 国 际 贸 易 开 展 非 法 涉 毒 活 动, 并 注 意 到 通 过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业 务 举 措 取 得 的 成 功, 包 括 旨 在 打 击 利 用 货 运 集 装 箱 贩 运 毒 品 的 举 措 旨 在 预 防 和 打 击 将 前 体 转 用 于 非 法 用 途 的 活 动 和 毒 品 贩 运 及 相 关 犯 罪 形 成 的 非 法 资 金 流 动 的 举 措, 以 及 其 他 技 术 援 助 活 动 ; (f) 促 进 并 加 强 执 法 机 关 和 边 境 管 制 机 关 之 间 的 信 息 交 流 和 酌 情 进 行 的 涉 毒 犯 罪 情 报 交 流, 包 括 借 助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多 边 门 户 区 域 信 息 中 心 和 网 络, 并 依 据 国 内 法 律 促 进 联 合 侦 查 和 协 调 多 项 行 动, 在 所 有 各 级 推 广 培 训 方 案, 以 确 定 瓦 解 和 捣 毁 跨 国 作 案 的 参 与 任 何 非 法 生 产 和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及 转 移 其 前 体 的 活 动 和 相 关 洗 钱 活 动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 (g) 加 强 协 调 的 边 境 管 理 战 略, 提 高 边 境 管 制 和 执 法 及 检 察 机 关 的 能 力, 办 法 包 括 按 照 请 求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其 中 包 括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提 供 设 备 和 技 术 及 必 要 的 培 训 和 维 护 支 助, 以 预 防 监 测 和 打 击 贩 毒 贩 运 前 体 和 其 他 涉 毒 犯 罪, 如 贩 运 枪 支 非 法 资 金 流 动 偷 运 大 量 现 金 和 洗 钱 ; (h) 提 高 执 法 机 关 和 刑 事 司 法 机 关 在 毒 品 调 查 方 面 的 法 医 科 学 能 力, 包 括 毒 品 分 析 实 验 室 收 集 保 存 并 提 供 法 医 证 据 的 质 量 和 能 力, 以 有 效 起 诉 涉 毒 犯 罪, 为 此 除 其 他 外 考 虑 根 据 请 求 提 供 高 级 检 测 设 备 扫 描 仪 检 验 包 参 考 样 本 法 医 实 验 室 和 培 训 ; (i) 按 照 各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其 他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和 国 内 法 律, 酌 情 加 强 刑 事 事 项 上 的 区 域 次 区 域 和 国 际 合 作, 包 括 在 引 渡 11
司 法 协 助 和 移 交 诉 讼 等 方 面 的 司 法 合 作, 并 通 过 向 请 求 国 提 供 有 针 对 性 的 技 术 援 助 等 手 段, 努 力 向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提 供 适 当 的 资 源 ; (j) 最 大 限 度 发 挥 打 击 参 与 涉 毒 犯 罪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和 个 人 的 执 法 措 施 的 效 力, 办 法 包 括 在 各 自 法 域 内 适 当 着 重 注 意 对 规 模 较 大 或 性 质 较 严 重 的 非 法 活 动 负 有 责 任 的 人 ; 处 理 与 其 他 形 式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联 系, 其 中 包 括 洗 钱 腐 败 和 其 他 犯 罪 活 动 (k) 应 对 贩 毒 腐 败 和 其 他 形 式 有 组 织 犯 罪 ( 包 括 贩 运 人 口 贩 运 枪 支 网 络 犯 罪 和 洗 钱, 在 某 些 情 形 下 还 有 恐 怖 主 义, 包 括 与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有 关 的 洗 钱 ) 之 间 日 益 增 多 的 联 系 所 构 成 的 严 重 挑 战, 采 用 多 学 科 综 合 办 法, 如 促 进 和 协 助 可 靠 数 据 收 集 研 究, 酌 情 共 享 情 报 和 分 析, 以 确 保 有 效 的 决 策 和 干 预 ; (l) 鼓 励 利 用 现 有 的 次 区 域 区 域 和 国 际 合 作 机 制 打 击 无 论 在 何 处 实 施 的 一 切 形 式 涉 毒 犯 罪, 在 某 些 情 形 下 包 括 与 团 伙 有 关 的 暴 力 犯 罪, 办 法 包 括 增 进 国 际 合 作 以 成 功 打 击 和 捣 毁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包 括 跨 国 作 案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 (m) 加 强 旨 在 增 进 行 动 合 作 的 国 内 区 域 和 国 际 措 施, 并 酌 情 加 强 这 方 面 的 规 则 和 条 例, 以 防 止 参 与 非 法 涉 毒 活 动 的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网 络 贩 运 和 获 得 枪 支 及 其 零 部 件 和 弹 药 炸 药 及 其 他 相 关 物 资 ; (n) 考 虑 批 准 或 加 入 相 关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包 括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各 项 议 定 书 11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12 以 及 与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有 关 的 各 项 国 际 公 约 和 议 定 书, 并 呼 吁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更 有 效 地 实 施 这 些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 (o) 继 续 促 进 国 际 合 作, 实 施 所 有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和 多 边 文 书 所 载 的 反 洗 钱 规 定, 如 1988 年 公 约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和 11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2225 2237 2241 和 第 2326 卷, 第 39574 号 12 同 上, 第 2349 卷, 第 42146 号 12
反 腐 败 公 约, 并 依 据 国 内 法 律 执 行 金 融 行 动 特 别 工 作 组 的 反 洗 钱 建 议 ; 13 (p) 加 强 并 利 用 区 域 ( 视 情 况 ) 次 区 域 和 国 际 现 有 相 关 网 络 进 行 行 动 信 息 交 流, 以 防 止 并 打 击 洗 钱 非 法 资 金 流 动 和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 (q) 酌 情 建 立 和 加 强 国 内 参 与 查 明 和 打 击 贩 毒 转 移 前 体 和 相 关 洗 钱 的 机 关 之 间 相 互 协 调 并 及 时 高 效 共 享 信 息 的 机 制, 更 彻 底 地 将 金 融 调 查 纳 入 稽 查 行 动 以 查 明 参 与 此 类 活 动 的 个 人 和 公 司, 还 鼓 励 依 据 国 内 法 与 私 营 部 门 合 作, 包 括 金 融 机 构 指 定 的 非 金 融 企 业 和 专 业 界, 以 及 金 钱 或 价 值 物 转 账 服 务 提 供 商, 以 查 明 可 疑 交 易, 从 而 进 一 步 调 查 和 瓦 解 贩 毒 商 业 模 式 ; (r) 增 强 国 家 区 域 次 区 域 区 域 间 和 国 际 上 预 防 和 打 击 洗 钱 及 源 自 贩 毒 和 相 关 犯 罪 的 非 法 资 金 流 动 的 能 力, 办 法 视 情 况 包 括 : 侦 查 调 查 和 起 诉 此 类 活 动, 以 期 有 效 处 理 安 全 港 问 题, 以 及 使 用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现 有 的 技 术 援 助 工 具 等, 查 明 和 减 缓 与 新 技 术 有 关 的 洗 钱 风 险 以 及 新 出 现 的 洗 钱 方 法 和 手 段 ; (s) 制 定 和 加 强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共 享 信 息 的 双 边 次 区 域 和 国 际 机 制, 促 进 其 为 有 效 及 时 地 识 别 追 踪 冻 结 扣 押 和 没 收 涉 毒 犯 罪 的 资 产 和 所 得 而 展 开 合 作, 并 促 进 对 此 类 资 产 和 所 得 进 行 处 置, 包 括 根 据 1988 年 公 约 予 以 分 享, 以 及 在 反 腐 败 公 约 框 架 内 的 适 当 涉 毒 腐 败 案 件 中 或 视 情 况 根 据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在 涉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毒 品 相 关 犯 罪 案 件 中 予 以 归 还 ; 并 鼓 励 有 关 的 执 法 机 构 检 察 机 关 和 金 融 情 报 机 构 之 间 及 时 共 享 业 务 信 息 ; (t) 作 为 国 家 反 腐 败 和 禁 毒 战 略 的 一 部 分, 推 广 能 够 处 理 涉 毒 犯 罪 与 腐 败 之 间 关 联 以 及 妨 碍 司 法 行 为 ( 包 括 恐 吓 司 法 官 员 ) 的 有 效 措 施 ; 13 金 融 行 动 特 别 工 作 组, 关 于 打 击 洗 钱 和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及 扩 散 的 国 际 标 准 (2015 年, 巴 黎 ) 13
(u) 改 进 关 于 非 法 药 物 种 植 生 产 和 制 造 贩 毒 洗 钱 和 非 法 资 金 流 动 的 统 计 信 息 和 分 析 的 提 供 和 质 量, 包 括 使 之 在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和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的 报 告 中 得 到 适 当 反 映, 从 而 更 好 地 衡 量 和 评 价 此 类 犯 罪 的 影 响, 并 进 一 步 增 强 这 方 面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的 效 力 关 于 跨 领 域 问 题 的 行 动 建 议 : 毒 品 与 人 权 青 年 儿 童 妇 女 和 社 区 4. 我 们 重 申 承 诺 在 制 定 和 执 行 禁 毒 政 策 时 尊 重 保 护 并 促 进 所 有 人 的 一 切 人 权 基 本 自 由 和 固 有 尊 严 及 法 治, 为 此 我 们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毒 品 与 人 权 青 年 妇 女 儿 童 社 会 弱 势 人 员 以 及 社 区 (a) 提 高 政 策 制 定 者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各 个 方 面 的 认 识, 酌 情 改 进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在 这 些 方 面 的 能 力, 以 确 保 国 家 禁 毒 政 策 作 为 全 面 综 合 平 衡 办 法 的 一 部 分, 充 分 尊 重 一 切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保 护 个 人 家 庭 社 会 脆 弱 人 员 社 区 和 全 社 会 的 健 康 安 全 和 福 祉, 为 此 鼓 励 与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其 他 相 关 实 体 ( 在 其 各 自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包 括 与 上 述 问 题 有 关 的 任 务 授 权 ) 以 及 相 关 的 区 域 组 织 和 国 际 组 织 合 作, 也 鼓 励 这 些 组 织 彼 此 合 作, 并 酌 情 与 民 间 社 会 和 私 营 部 门 合 作 ; (b) 确 保 在 预 防 初 级 护 理 和 治 疗 方 案 中 无 歧 视 地 提 供 保 健 护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包 括 向 监 狱 关 押 人 员 或 审 前 羁 押 人 员 提 供 的 服 务, 其 水 平 应 等 同 于 在 社 区 提 供 的 服 务, 并 确 保 妇 女, 包 括 被 关 押 的 妇 女, 能 够 获 得 适 当 的 保 健 服 务 和 咨 询, 包 括 怀 孕 期 间 特 别 需 要 的 保 健 服 务 和 咨 询 ; (c) 依 据 国 内 法 和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促 进 国 内 主 管 机 关 有 效 监 督 戒 毒 治 疗 和 康 复 机 构, 以 确 保 戒 毒 治 疗 和 康 复 服 务 的 良 好 质 量, 并 防 止 任 何 可 能 发 生 的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治 疗 或 惩 罚 ; (d) 继 续 查 明 并 处 理 各 种 保 护 性 和 风 险 性 的 要 素, 以 及 仍 然 使 妇 女 和 女 童 易 于 受 剥 削 和 参 加 贩 毒 ( 包 括 充 当 运 毒 人 ) 的 条 件, 以 期 防 止 她 们 参 与 涉 毒 犯 罪 ; 14
(e)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促 进 司 法 教 育 执 法 部 门 和 社 会 服 务 部 门 之 间 的 有 效 协 调, 以 确 保 适 当 考 虑, 包 括 必 要 时 在 刑 事 司 法 程 序 中 考 虑, 未 成 年 毒 贩 和 受 涉 毒 犯 罪 影 响 的 儿 童 的 特 殊 需 求 ( 含 精 神 需 求 和 物 质 需 求 ), 包 括 通 过 为 有 需 要 者 提 供 戒 毒 治 疗 和 相 关 支 助 服 务 ; (f) 在 立 法 行 政 社 会 经 济 文 化 和 教 育 部 门 执 行 合 乎 儿 童 青 年 和 社 会 其 他 脆 弱 人 员 的 具 体 需 要 的 与 年 龄 相 适 应 的 实 际 措 施, 包 括 采 取 措 施 使 他 们 有 机 会 过 上 健 康 自 立 的 生 活, 以 防 止 他 们 滥 用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并 处 理 他 们 在 非 法 种 植 作 物 生 产 制 造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涉 毒 犯 罪 ( 包 括 城 市 犯 罪 与 青 年 和 团 伙 相 关 的 暴 力 和 犯 罪 ) 中 的 参 与 被 利 用 和 被 剥 削 的 问 题, 履 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14 缔 约 国 的 义 务, 并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预 防 少 年 犯 罪 准 则 ( 利 雅 得 准 则 ); 15 (g) 将 性 别 视 角 纳 入 主 流 并 确 保 妇 女 全 程 参 与 禁 毒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制 定 实 施 监 测 和 评 价 工 作, 制 定 并 传 播 对 性 别 问 题 敏 感 且 与 年 龄 相 适 应 的 措 施, 其 中 考 虑 到 在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上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具 体 需 要 和 面 临 的 环 境, 如 为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则 实 施 该 公 约 ; 16 (h) 在 根 据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和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相 关 决 议 向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提 供 信 息 时, 在 自 愿 基 础 上 考 虑 除 其 他 外 提 供 有 关 在 国 内 执 行 这 些 公 约 时 促 进 人 权 以 及 所 有 个 人 社 区 和 社 会 的 健 康 安 全 和 福 利 的 信 息, 包 括 最 近 的 动 态 最 佳 做 法 和 挑 战 ; (i) 确 保 预 防 非 法 种 植 含 麻 醉 物 质 和 精 神 物 质 的 植 物 的 措 施 及 根 除 此 类 植 物 的 措 施 尊 重 基 本 人 权, 根 据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适 14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1577 卷, 第 27531 号 15 第 45/112 号 决 议, 附 件 16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1249 卷, 第 20378 号 15
当 考 虑 到 有 历 史 性 证 据 证 明 的 传 统 合 法 用 途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并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酌 情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 17 相 称 有 效 的 政 策 和 对 策, 以 及 与 刑 事 司 法 程 序 和 司 法 部 门 有 关 的 法 律 保 证 和 保 障 (j) 鼓 励 根 据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在 适 当 注 意 国 家 宪 法 法 律 和 行 政 等 方 面 制 度 的 情 况 下, 制 定 通 过 并 执 行 对 适 当 性 质 的 案 件 进 行 定 罪 或 惩 罚 的 替 代 措 施 或 补 充 措 施, 同 时 酌 情 考 虑 到 相 关 的 联 合 国 标 准 和 规 则, 如 联 合 国 非 拘 禁 措 施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东 京 规 则 ); 18 (k) 考 虑 通 过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交 流 与 执 行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 包 括 1988 年 公 约 第 3 条 ) 有 关 的 国 家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的 设 计 执 行 和 结 果 的 信 息 经 验 教 训 和 最 佳 做 法, 酌 情 包 括 国 内 相 称 量 刑 的 做 法 ; (l) 根 据 国 内 法, 推 行 对 涉 毒 犯 罪 实 行 相 称 量 刑 的 国 家 政 策 做 法 和 准 则, 使 刑 罚 轻 重 与 罪 行 轻 重 相 称, 将 减 轻 因 素 和 加 重 因 素 都 考 虑 在 内, 包 括 1988 年 公 约 第 3 条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和 可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中 列 举 的 情 形 ; (m) 使 受 监 禁 人 员 更 便 利 地 得 到 吸 毒 病 症 治 疗, 并 促 进 有 效 监 督 及 酌 情 鼓 励 监 禁 机 构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同 时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各 项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标 准 和 规 范, 包 括 联 合 国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纳 尔 逊 曼 德 拉 规 则 ), 19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实 施 旨 在 处 理 和 消 除 监 狱 人 满 为 患 和 暴 力 问 题 的 措 施, 并 对 相 关 国 家 机 关 进 行 能 力 建 设 ; (n) 鼓 励 依 照 联 合 国 关 于 女 性 囚 犯 待 遇 和 女 性 罪 犯 非 拘 禁 措 施 的 规 则 ( 曼 谷 规 则 ) 考 虑 到 被 监 禁 的 女 性 毒 品 罪 犯 的 具 体 需 要 和 可 能 存 在 的 多 种 脆 弱 之 处 ; 20 17 第 61/295 号 决 议, 附 件 18 第 45/110 号 决 议, 附 件 19 第 70/175 号 决 议, 附 件 20 第 65/229 号 决 议, 附 件 16
(o) 根 据 相 关 和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促 进 并 执 行 有 效 的 涉 毒 犯 罪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将 犯 罪 人 员 绳 之 以 法, 确 保 与 刑 事 司 法 程 序 有 关 的 法 律 保 证 和 正 当 程 序 保 障, 包 括 采 取 实 际 措 施 支 持 禁 止 任 意 逮 捕 和 拘 禁, 以 及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惩 罚, 并 消 除 有 罪 不 罚, 同 时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各 项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确 保 能 够 及 时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和 享 有 公 平 审 判 的 权 利 关 于 根 据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和 其 他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中 跨 领 域 问 题 的 行 动 建 议 : 演 变 实 况 趋 势 与 当 前 环 境 新 兴 和 长 期 挑 战 与 威 胁, 包 括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5. 我 们 重 申 承 诺 加 大 努 力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各 方 面 的 新 兴 和 长 期 挑 战 与 威 胁, 注 意 到 需 要 通 过 考 虑 到 所 具 跨 国 影 响 并 符 合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和 其 他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的 全 面 综 合 平 衡 的 禁 毒 政 策 和 方 案 有 效 应 对 演 变 实 况 趋 势 与 当 前 环 境, 并 要 加 强 国 际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合 作, 为 此 我 们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处 理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 包 括 甲 基 苯 丙 胺 ) 前 体 和 前 前 体 转 移 以 及 含 有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药 剂 的 非 医 疗 使 用 和 滥 用 等 问 题 我 们 决 心 加 强 国 内 和 国 际 行 动 应 对 新 出 现 的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挑 战, 包 括 它 们 对 健 康 造 成 的 负 面 后 果, 以 及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 包 括 甲 基 苯 丙 胺 ) 不 断 演 变 的 威 胁, 并 强 调 必 须 改 善 信 息 共 享 和 预 警 网 络, 为 国 内 立 法 预 防 和 治 疗 制 定 适 当 的 模 式, 并 协 助 以 科 学 证 据 为 基 础 对 最 普 遍 最 持 久 最 有 害 的 物 质 进 行 审 查 并 将 其 列 入 附 表, 我 们 注 意 到 必 须 防 止 含 有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药 剂 及 前 体 被 转 移 和 滥 用, 同 时 确 保 提 供 这 些 药 剂 用 于 合 法 用 途, 我 们 建 议 采 取 下 列 各 项 措 施 : (a) 鼓 励 根 据 国 内 法 酌 情 制 定 和 执 行 本 文 件 第 1 段 所 述 的 综 合 措 施 和 方 案, 按 照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和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 包 括 甲 基 苯 丙 胺 ) 的 使 用 以 及 含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药 剂 的 非 医 疗 使 用 和 17
滥 用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和 挑 战, 对 这 些 措 施 加 以 调 整, 并 就 各 国 发 生 的 与 健 康 有 关 的 情 况 积 极 交 流 最 佳 做 法 和 经 验 教 训 方 面 的 信 息 ; (b) 提 高 执 法 机 关 查 明 并 确 定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和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 包 括 甲 基 苯 丙 胺 ) 的 能 力, 并 促 进 跨 境 合 作 和 信 息 共 享 以 防 止 其 滥 用 和 转 移, 包 括 利 用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及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现 有 的 各 种 工 具 和 项 目 ; (c) 建 立 并 加 强 与 业 界 的 伙 伴 关 系 和 信 息 交 流, 特 别 是 与 化 学 和 制 药 行 业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私 营 部 门 实 体, 并 鼓 励 视 情 况 并 在 适 当 时 使 用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发 布 的 化 学 工 业 自 愿 行 为 守 则 撰 写 准 则, 以 及 麻 管 局 的 政 府 和 私 营 部 门 伙 伴 之 间 示 范 谅 解 备 忘 录, 同 时 牢 记 这 些 行 业 可 能 会 对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d) 继 续 查 明 并 监 测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的 构 成 生 产 流 行 和 分 销 等 方 面 的 趋 势, 以 及 使 用 方 式 和 不 良 后 果, 评 估 对 个 人 和 整 个 社 会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构 成 的 风 险, 以 及 新 兴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在 医 疗 和 科 研 方 面 的 潜 在 用 途, 以 此 为 依 据 制 定 和 加 强 国 内 和 国 家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社 会 和 福 利 教 育 和 卫 生 等 机 关 在 国 内 和 国 家 立 法 监 管 行 政 和 行 动 等 方 面 的 对 策 和 做 法 ; (e) 承 诺 在 国 家 立 法 和 行 政 系 统 中 采 取 及 时 以 科 学 证 据 为 基 础 的 管 制 或 监 管 措 施, 处 理 并 管 理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的 挑 战, 并 考 虑 在 对 物 质 进 行 审 查 期 间 采 取 临 时 步 骤, 如 临 时 管 制 措 施, 或 发 布 公 共 卫 生 通 告, 并 共 享 关 于 这 些 措 施 的 信 息 和 专 门 知 识 ; (f) 酌 情 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国 际 组 织 和 区 域 组 织 分 享 相 关 信 息 并 加 强 它 们 的 能 力, 以 优 先 审 查 最 普 遍 最 持 久 最 有 害 的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并 促 进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作 出 知 情 的 列 表 决 定 ; 18
(g) 通 过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在 其 各 自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积 极 加 入 预 警 网 络, 促 进 使 用 相 关 的 监 视 名 单 和 自 愿 管 制 措 施 并 促 进 信 息 交 流, 在 识 别 和 报 告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和 涉 及 此 类 物 质 的 事 件 方 面 增 进 双 边 次 区 域 区 域 和 国 际 合 作, 为 此, 加 强 利 用 在 国 家 区 域 国 际 各 级 已 设 立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交 流 系 统, 如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利 用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预 警 咨 询 及 全 球 合 成 药 物 监 测 : 分 析 报 告 和 趋 势 方 案, 以 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的 Ion 项 目 ; 因 此, 必 须 坚 定 地 支 持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事 处 和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h) 提 高 国 家 实 验 室 的 能 力 和 有 效 性, 并 酌 情 促 进 各 实 验 室 之 间 的 国 内 合 作 和 区 域 合 作, 以 发 现 并 识 别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为 此 包 括 借 助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现 有 的 参 照 标 准 和 援 助 活 动 ; (i) 在 有 效 预 防 和 治 疗 及 相 关 立 法 措 施 方 面, 加 强 国 内 信 息 共 享 并 促 进 区 域 和 国 际 层 面 的 信 息 交 流, 以 协 助 制 定 以 科 学 证 据 为 基 础 的 有 效 对 策, 应 对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对 社 会 和 健 康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这 一 新 出 现 的 挑 战 ;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包 括 甲 基 苯 丙 胺 (j) 利 用 全 球 合 成 药 物 监 测 : 分 析 报 告 和 趋 势 方 案 以 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的 相 关 工 具, 如 棱 晶 项 目, 协 助 现 有 的 对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相 关 数 据 的 研 究 收 集 和 科 学 分 析, 并 加 强 所 有 各 级 在 处 理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 包 括 甲 基 苯 丙 胺 ) 问 题 方 面 的 合 作 ; (k) 促 进 酌 情 利 用 所 有 各 级 现 有 的 相 关 方 案 机 制 和 协 调 行 动, 并 继 续 在 从 业 人 员 中 间 就 采 取 综 合 平 衡 办 法 应 对 不 断 演 变 的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威 胁 拟 订 和 共 享 最 佳 做 法 和 经 验 教 训 ; 前 体 和 前 前 体 (l) 加 强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对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毒 品 和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的 化 学 品 的 监 测, 以 期 更 有 效 防 止 这 些 化 学 品 被 转 19
移 和 贩 运, 同 时 确 保 这 些 化 学 品 的 合 法 贸 易 和 使 用 不 受 不 利 影 响, 办 法 包 括 利 用 国 家 次 区 域 和 国 际 范 围 的 报 告 系 统 以 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的 各 种 工 具, 如 棱 晶 项 目 前 体 事 件 通 信 系 统 和 出 口 前 网 上 通 知 系 统 ; (m)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处 理 受 国 际 管 制 的 前 体 的 转 移 非 法 制 造 贩 运 和 滥 用 问 题, 并 处 理 滥 用 前 前 体 和 替 代 前 体 进 行 非 法 药 物 制 造 的 问 题,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与 相 关 行 业 和 商 业 界 合 作, 借 助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的 相 关 工 具 及 其 他 手 段, 加 强 自 愿 性 的 努 力, 包 括 自 愿 行 为 守 则 ; 药 剂 的 非 医 疗 使 用 和 滥 用 (n) 通 过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年 度 报 告 调 查 表 等 途 径, 改 进 关 于 含 有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药 剂 滥 用 情 况 的 信 息 共 享, 并 提 高 所 报 告 数 据 的 质 量 和 一 致 性 ; (o) 制 定 并 执 行 各 种 对 策 和 支 持 性 的 公 共 卫 生 教 育 和 社 会 经 济 战 略, 以 有 效 处 理 和 打 击 含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药 剂 的 非 医 疗 使 用 和 滥 用, 同 时 确 保 提 供 此 类 药 剂 用 于 合 法 目 的, 并 利 用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现 有 的 项 目 和 工 具, 以 及 其 他 手 段, 促 进 国 家 次 区 域 区 域 和 国 际 合 作, 防 止 此 类 药 剂 被 转 移 贩 运 和 滥 用 ; 互 联 网 在 涉 毒 活 动 中 的 使 用 (p)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和 适 用 法, 协 助 研 究 数 据 收 集 证 据 分 析 和 信 息 共 享 并 加 强 执 法 刑 事 司 法 和 法 律 等 方 面 的 对 策 以 及 国 际 合 作, 以 预 防 和 打 击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的 涉 毒 犯 罪 活 动 ; (q) 在 各 级 根 据 请 求 向 会 员 国 提 供 更 多 技 术 援 助 和 能 力 建 设, 以 预 防 和 打 击 贩 毒 网 络 和 跨 国 犯 罪 组 织 使 用 包 括 互 联 网 在 内 的 技 术 便 利 涉 毒 活 动 ; (r) 提 高 国 家 机 关 特 别 是 执 法 机 关 的 能 力, 以 保 存 和 分 析 与 贩 毒 和 洗 钱 等 非 法 活 动 有 关 的 电 子 证 据, 并 监 测 通 过 互 联 网 销 售 非 法 药 物 的 情 况 ; 20
(s) 鼓 励 视 情 况 使 用 各 国 政 府 防 止 通 过 互 联 网 非 法 销 售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准 则 ; 21 (t) 支 持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预 防 的 措 施, 包 括 适 当 的 咨 询 和 信 息 提 供, 依 照 国 家 立 法 制 定 执 行 和 促 进 预 防 战 略 方 案 和 措 施, 包 括 借 助 社 交 媒 体 和 其 他 社 交 网 络,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护 儿 童 和 青 年 避 免 滥 用 受 管 制 物 质 和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不 参 与 通 过 互 联 网 非 法 销 售 和 购 买 这 些 物 质, 并 在 所 有 各 级 增 进 这 方 面 的 合 作 ; 演 变 实 况 趋 势 与 当 前 环 境 新 兴 和 长 期 挑 战 与 威 胁 (u) 按 照 三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和 其 他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酌 情 促 进 使 用 和 分 析 各 国 和 各 区 域 的 监 测 和 评 估 所 生 成 的 相 关 可 靠 客 观 的 数 据, 以 改 进 全 面 综 合 平 衡 的 国 家 禁 毒 战 略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实 施 工 作, 并 鼓 励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包 括 通 过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相 关 区 域 组 织 和 国 际 组 织, 在 其 各 自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交 流 最 佳 做 法 和 经 验 教 训, 从 而 除 其 他 外 加 深 理 解 其 国 内 影 响 和 跨 国 影 响 ; (v) 在 长 期 可 持 续 发 展 方 案 中 加 大 力 度 处 理 失 业 和 社 会 边 缘 化 等 最 迫 切 需 要 处 理 的 毒 品 相 关 社 会 经 济 要 素, 这 些 要 素 可 能 会 随 后 被 参 与 涉 毒 犯 罪 的 犯 罪 组 织 利 用 ; (w) 鼓 励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与 联 合 国 相 关 实 体 合 作, 在 各 自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酌 情 考 虑 审 查 各 项 现 行 准 则, 如 有 必 要, 制 定 关 于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各 个 方 面 的 新 准 则, 以 期 增 强 相 关 国 家 机 关 的 能 力 并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和 机 构 间 合 作 ; (x) 促 进 信 息 交 流 以 加 深 了 解 少 量 贩 毒 的 负 面 影 响 的 程 度, 包 括 对 健 康 社 会 经 济 和 安 全 的 影 响, 以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制 定 有 效 对 策 打 击 小 规 模 贩 运 ; 21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C.09.XI.6 21
(y) 呼 吁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以 及 具 备 相 关 技 术 和 行 动 专 长 的 联 合 国 其 他 实 体, 在 其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遵 照 各 项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继 续 根 据 请 求 向 正 在 审 查 并 更 新 其 禁 毒 政 策 的 国 家 提 供 意 见 和 协 助, 同 时 考 虑 到 这 些 国 家 的 优 先 事 项 和 需 要, 主 要 办 法 是 促 进 就 各 国 采 用 的 以 科 学 证 据 为 基 础 的 政 策 交 流 信 息 和 最 佳 做 法 关 于 根 据 共 同 和 分 担 责 任 原 则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的 行 动 建 议 6. 我 们 重 申 承 诺 以 共 同 和 分 担 责 任 为 基 础 在 所 有 各 级 协 助 我 们 的 工 作, 以 有 效 处 理 和 对 付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并 增 进 国 际 合 作, 为 此, 我 们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a) 通 过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其 他 相 关 实 体 以 及 国 际 组 织 和 区 域 组 织, 并 与 其 合 作, 在 其 各 自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加 强 向 请 求 国 包 括 过 境 国 提 供 的 有 针 对 性 有 效 可 持 续 的 专 业 技 术 援 助, 适 当 情 况 下 包 括 充 足 的 财 务 援 助 培 训 能 力 建 设 设 备 和 专 门 技 能, 以 协 助 会 员 国 从 健 康 社 会 经 济 人 权 司 法 和 执 法 等 方 面 有 效 处 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 (b) 与 国 际 发 展 界 和 其 他 主 要 利 益 方 合 作, 增 进 会 员 国 之 间 的 南 北 合 作 南 南 合 作 和 三 角 合 作, 以 有 效 处 理 和 对 付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 (c) 通 过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等 途 径, 酌 情 通 过 其 附 属 机 构, 加 强 各 国 不 同 领 域 从 业 人 员 在 所 有 各 级 定 期 交 流 信 息 良 好 做 法 和 经 验 教 训, 以 有 效 实 行 执 行 综 合 平 衡 办 法 处 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及 其 各 个 方 面, 并 考 虑 采 取 补 充 措 施 进 一 步 促 进 这 些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有 意 义 的 讨 论 ; (d) 鼓 励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在 其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为 全 球 范 围 落 实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作 出 贡 献 并 支 助 对 这 些 目 标 进 行 进 展 情 况 22
专 题 审 查, 同 时 牢 记 各 项 目 标 的 综 合 性 质 及 其 相 互 关 联, 并 通 过 适 当 的 制 度 框 架 将 该 信 息 提 供 给 可 持 续 发 展 问 题 高 级 别 政 治 论 坛, 同 时 考 虑 到 大 会 2015 年 9 月 25 日 第 70/1 号 决 议 ; (e) 鼓 励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及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在 协 助 会 员 国 制 定 和 执 行 全 面 综 合 平 衡 的 国 家 禁 毒 战 略 政 策 和 方 案 时, 进 一 步 增 加 与 联 合 国 所 有 相 关 实 体 及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在 其 各 自 任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合 作 和 协 作 以 下 方 面 的 行 动 建 议 : 替 代 发 展 ; 以 发 展 为 导 向 的 平 衡 禁 毒 政 策 的 区 域 内 区 域 间 和 国 际 合 作 ; 处 理 社 会 经 济 问 题 7. 我 们 重 申 承 诺 处 理 与 非 法 种 植 麻 醉 品 植 物 及 非 法 制 造 生 产 和 贩 运 毒 品 有 关 的 毒 品 相 关 社 会 经 济 问 题, 为 此 执 行 以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重 的 长 期 综 合 平 衡 禁 毒 政 策 和 方 案, 包 括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酌 情 包 括 预 防 性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这 些 都 是 可 持 续 的 作 物 管 制 战 略 的 一 部 分, 为 此 我 们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社 会 经 济 问 题 和 替 代 发 展 (a) 重 点 处 理 非 法 种 植 用 于 非 法 生 产 和 制 造 毒 品 的 作 物 并 处 理 相 关 要 素, 办 法 有 : 酌 情 实 施 旨 在 减 贫 和 加 强 法 治 的 综 合 战 略, 及 负 责 有 效 包 容 的 制 度 和 公 共 服 务 与 制 度 框 架, 以 及 促 进 旨 在 以 合 法 替 代 办 法 改 善 受 影 响 人 口 和 脆 弱 人 口 福 利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b) 鼓 励 促 进 有 利 于 根 除 贫 穷 和 保 持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可 持 续 性 的 包 容 性 经 济 增 长 和 支 助 举 措, 在 地 方 社 区 的 加 入 和 参 与 下 制 定 农 村 发 展 措 施, 改 进 基 础 设 施 并 增 进 社 会 包 容 和 保 护 处 理 非 法 作 物 种 植 及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制 造 和 生 产 对 环 境 产 生 的 后 果, 并 按 照 适 用 的 多 边 贸 易 规 则 以 及 国 内 法 和 国 际 法, 在 综 合 平 衡 的 23
禁 毒 战 略 框 架 内, 酌 情 考 虑 采 取 自 愿 措 施 推 销 源 自 替 代 发 展 ( 包 括 预 防 性 替 代 发 展 ) 的 产 品, 以 获 得 进 入 市 场 的 机 会 ; (c) 对 于 非 法 作 物 种 植 以 及 非 法 制 造 分 销 和 贩 运 仍 然 是 处 理 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严 峻 挑 战 表 示 关 切, 并 认 识 到 为 了 应 对 这 些 挑 战, 需 要 加 强 可 持 续 作 物 管 制 战 略, 除 其 他 外 可 包 括 替 代 发 展 根 除 和 执 法 措 施, 以 便 预 防 并 显 著 大 幅 度 减 少 非 法 作 物 种 植, 还 需 要 依 照 共 同 和 分 担 责 任 原 则 更 全 面 地 加 大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层 面 的 联 合 努 力, 包 括 借 助 适 当 的 预 防 性 工 具 和 措 施 经 强 化 和 更 妥 善 协 调 的 资 金 和 技 术 援 助, 以 及 行 动 导 向 的 方 案 ; (d) 考 虑 与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及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合 作, 制 定 和 实 施 支 持 可 持 续 作 物 管 制 战 略 的 全 面 可 持 续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视 情 况 包 括 预 防 性 替 代 发 展, 以 防 止 并 显 著 持 久 大 幅 度 减 少 非 法 作 物 种 植 和 其 他 非 法 涉 毒 活 动, 将 受 非 法 种 植 影 响 或 具 有 相 关 风 险 的 社 区 的 脆 弱 性 和 特 殊 需 要 考 虑 在 内, 从 而 确 保 受 影 响 的 当 地 社 区 包 括 农 民 及 其 合 作 社 的 权 能 所 有 权 和 责 任, 同 时 铭 记 国 家 和 区 域 发 展 政 策 和 行 动 计 划, 以 期 根 据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及 相 关 的 和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和 国 内 法, 促 进 建 设 和 平 包 容 和 公 正 的 社 会 ; (e) 加 强 次 区 域 区 域 和 国 际 合 作 以 支 助 综 合 性 可 持 续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酌 情 包 括 预 防 性 替 代 发 展, 作 为 成 功 的 预 防 战 略 和 作 物 管 制 战 略 的 基 本 部 分, 以 增 加 此 类 方 案 的 积 极 成 果, 特 别 是 在 受 非 法 种 植 用 于 生 产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作 物 影 响 的 地 区 和 可 能 出 现 此 类 种 植 的 地 区, 同 时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替 代 发 展 问 题 指 导 原 则 ; 22 (f) 与 地 方 国 家 和 国 际 各 级 所 有 相 关 利 益 方 密 切 协 作, 加 强 区 域 和 国 际 合 作, 以 支 持 可 持 续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视 情 况 包 括 预 防 性 22 第 68/196 号 决 议, 附 件 24
替 代 发 展, 并 制 定 和 分 享 执 行 联 合 国 替 代 发 展 问 题 指 导 原 则 的 最 佳 做 法, 同 时 考 虑 到 特 别 是 在 替 代 发 展 领 域 具 有 广 泛 专 门 知 识 的 各 个 国 家 的 所 有 经 验 教 训 和 良 好 做 法, 除 其 他 外 还 注 意 到 2015 年 11 月 19 日 至 24 日 在 泰 国 举 行 的 第 二 届 替 代 发 展 问 题 国 际 会 议 ; (g)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包 括 与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及 联 合 国 其 他 相 关 实 体 国 际 组 织 和 区 域 组 织 学 术 机 构 和 民 间 社 会 合 作, 促 进 各 国 的 研 究, 以 加 深 了 解 助 长 非 法 作 物 种 植 的 各 种 要 素, 同 时 考 虑 到 各 地 方 各 区 域 的 特 殊 情 况, 并 改 进 对 替 代 发 展 ( 视 情 况 包 括 预 防 性 替 代 发 展 ) 方 案 的 影 响 评 估, 以 期 增 强 这 些 方 案 的 效 力, 为 此 采 用 的 办 法 包 括 使 用 人 的 发 展 方 面 相 关 指 标 环 境 可 持 续 性 方 面 的 标 准 以 及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相 一 致 的 其 他 衡 量 标 准 ; 技 术 和 金 融 合 作 促 进 以 发 展 为 导 向 的 综 合 平 衡 禁 毒 政 策 和 可 行 的 替 代 经 济 办 法 (h) 为 了 有 助 于 推 动 和 平 与 包 容 的 社 会, 考 虑 在 全 面 综 合 平 衡 的 国 家 禁 毒 政 策 和 方 案 中 加 强 发 展 视 角, 以 便 处 理 与 毒 品 非 法 种 植 制 造 生 产 和 贩 运 有 关 的 根 源 和 后 果, 为 此 除 其 他 外 应 对 影 响 个 人 社 区 和 社 会 的 风 险 因 素,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缺 乏 服 务 基 础 设 施 需 求 涉 毒 暴 力 排 斥 边 缘 化 和 社 会 解 体 ; (i) 酌 情 促 请 有 关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联 合 国 实 体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私 营 部 门 考 虑 通 过 长 期 的 灵 活 供 资 等 手 段, 提 供 更 多 支 助, 促 进 根 据 所 确 定 的 需 要 和 国 家 优 先 事 项, 针 对 受 非 法 种 植 毒 品 作 物 影 响 或 容 易 发 生 此 类 活 动 的 地 区 和 人 口, 实 施 以 发 展 为 导 向 的 综 合 平 衡 禁 毒 方 案 和 可 行 的 替 代 经 济 办 法, 特 别 是 替 代 发 展, 其 中 视 情 况 包 括 预 防 性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以 期 预 防 减 少 和 消 除 此 类 种 植, 并 鼓 励 各 国 尽 可 能 保 持 坚 定 致 力 于 为 此 类 方 案 提 供 资 金 ; (j) 鼓 励 制 定 可 行 的 替 代 经 济 办 法, 特 别 是 针 对 城 市 和 农 村 地 区 受 非 法 种 植 毒 品 作 物 和 其 他 涉 毒 非 法 活 动 影 响 或 有 可 能 发 生 此 类 活 动 的 社 区, 包 括 借 助 综 合 性 的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为 此 考 虑 采 取 25
以 发 展 为 导 向 的 干 预 措 施, 同 时 确 保 男 性 和 女 性 平 等 从 中 获 益, 其 中 包 括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改 善 基 础 设 施 和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视 情 况 还 包 括 使 农 民 和 地 方 社 区 有 地 可 耕 和 取 得 合 法 土 地 所 有 权, 这 也 将 有 利 于 预 防 减 少 或 消 除 非 法 种 植 和 其 他 涉 毒 活 动 ; (k) 考 虑 为 受 涉 毒 非 法 活 动 影 响 的 人 制 定 可 持 续 城 市 发 展 举 措, 以 促 进 公 众 参 与 预 防 犯 罪 社 区 凝 聚 保 护 和 安 全 活 动, 并 刺 激 创 新 创 业 和 就 业 ; (l) 促 进 与 私 营 部 门 民 间 社 会 及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的 伙 伴 关 系 和 创 新 性 的 合 作 举 措, 创 造 更 有 利 的 条 件, 在 受 非 法 药 物 种 植 生 产 制 造 贩 运 和 其 他 涉 毒 非 法 活 动 影 响 或 有 可 能 发 生 此 类 活 动 的 地 区 和 社 区 进 行 以 创 造 就 业 为 重 点 的 生 产 性 投 资, 以 便 预 防 减 少 或 消 除 此 类 活 动, 并 交 流 这 方 面 的 最 佳 做 法 经 验 教 训 专 长 和 技 能 8. 我 们 对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在 大 会 主 席 的 支 持 指 导 和 参 与 下 牵 头 进 行 的 包 容 透 明 不 限 成 员 的 特 别 会 议 筹 备 进 程 表 示 赞 赏, 对 为 这 一 筹 备 进 程 做 出 的 一 切 贡 献 表 示 赞 赏 9. 我 们 决 心 与 联 合 国 及 其 他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民 间 社 会 密 切 合 作,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实 施 上 述 行 动 建 议, 并 及 时 与 联 合 国 主 要 负 责 毒 品 管 制 事 项 的 决 策 机 构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交 流 这 些 建 议 的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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