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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 28 日 卡 塔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的 附 件 一 [ 原 件 : 英 文 和 法 文 ] 在 第 六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之 际 举 行 的 议 会 会 议 2006 年 10 月 29 日 至 11 月 1 日, 多 哈 宣 言 我 们 这 些 议 员, 在 第 六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之 际, 在 多 哈 开 会, 兹 通 过 下 列 宣 言 : 一. 长 时 间 讨 论 了 议 会 对 民 主 的 贡 献, 并 重 申 对 话 宽 容 和 言 论 自 由 在 民 主 中 的 中 心 作 用, 二. 重 申 我 们 承 诺 遵 守 2003 年 9 月 乌 兰 巴 托 第 五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之 际 举 行 的 议 会 论 坛 通 过 的 宣 言, 三. 重 申 民 主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价 值, 即 自 由 参 与 人 权 和 法 治, 也 就 是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通 过 的 世 界 民 主 宣 言 所 载 的 各 项 原 则, 并 重 申 该 宣 言 继 续 有 效, 四. 深 信 尽 管 民 主 必 须 考 虑 到 每 个 社 会 的 具 体 情 况, 但 上 述 原 则 和 价 值 具 有 普 遍 性, 因 此, 是 不 可 以 讲 条 件 的, 五. 重 申 议 会 在 促 进 民 主 中 的 中 心 作 用, 因 为 议 会 是 自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人 民 代 表 机 构, 表 达 人 民 的 意 愿, 阐 述 他 们 的 利 益, 从 而 保 障 他 们 的 福 利 在 这 一 方 面, 重 申 民 主 与 人 权 和 发 展 携 手 并 进, 它 必 须 有 助 于 消 除 贫 穷 和 实 现 所 有 人 的 可 持 续 人 类 发 展, 六. 确 认 民 主 只 有 在 宽 容 和 对 话 相 互 尊 重 对 方 的 观 点 和 价 值 观 的 氛 围 中 才 能 生 机 昂 然 ; 议 会 必 须 发 挥 熔 炉 作 用, 调 和 社 会 中 相 互 冲 突 的 利 益, 解 决 冲 突, 促 进 对 话 与 和 解, 七. 重 申 有 必 要 确 保 决 策 进 程 包 容 各 方, 具 有 代 表 性, 确 保 社 会 所 有 部 门, 特 别 是 妇 女, 有 合 理 机 会 进 行 参 与, 表 明 意 见 在 此 方 面, 强 调 尤 须 确 保 男 子 和 妇 女 真 正 参 与 政 治 进 程, 并 有 必 要 让 反 对 派 青 年 弱 势 群 体 以 及 残 障 人 士 参 与 治 理 进 程, 八. 认 为 议 会 应 该 发 挥 人 权 卫 士 的 作 用, 努 力 确 保 公 共 政 策 尊 重 这 些 权 利 议 会 要 在 这 方 面 有 成 效, 议 员 的 权 利 必 须 受 到 保 护, 不 受 任 意 规 定 之 害, 九. 注 意 到 全 世 界 在 实 现 民 主 和 建 立 民 主 文 化 方 面 取 得 的 实 质 进 展, 欢 迎 这 些 新 形 势, 特 别 是 在 阿 拉 伯 区 域, 鼓 励 进 一 步 取 得 进 展, 并 保 证 共 同 努 力 培 育 一 种 人 人 享 有 权 利 和 自 由 参 与 管 理 社 会 事 务 的 文 化, 2 07-31137

十. 严 重 关 切 包 括 恐 怖 主 义 在 内 的 对 人 的 安 全 的 诸 多 威 胁 的 传 播, 它 们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颠 覆 民 主, 承 诺 积 极 推 动 努 力 解 决 恐 怖 主 义 的 根 源 问 题, 并 强 调, 军 事 应 对 恐 怖 主 义 是 不 够 的, 各 国 政 府 应 该 通 过 和 执 行 各 种 政 策, 扶 助 对 话 并 鼓 励 所 有 人, 特 别 是 处 于 社 会 边 缘 地 位 的 群 体 参 加 主 流 政 治 进 程 还 谴 责 以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的 名 义 进 行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并 重 申 不 得 利 用 言 论 自 由 来 传 播 仇 恨 言 论 和 助 燃 冲 突, 十 一. 强 调 安 全 部 门, 包 括 警 察 和 武 装 部 队, 应 该 置 于 文 职 控 制 之 下, 并 应 以 透 明 和 问 责 的 方 式 开 展 活 动, 重 申 议 会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来 监 督 它 们 的 行 动, 以 便 确 保 问 责 制 和 保 护 公 民 不 受 侵 害, 十 二. 进 一 步 强 调, 为 人 民 利 益 服 务 的 治 理 机 构 必 须 建 立 机 制, 以 便 与 人 民 接 触 就 议 会 而 言, 这 意 味 着 议 员 应 该 想 方 设 法, 包 括 通 过 有 效 的 选 民 外 联 活 动 和 意 见 听 证 会, 不 仅 要 向 人 民 通 报 议 会 工 作, 而 且 要 鼓 励 人 民 对 议 会 工 作 提 供 投 入, 十 三. 铭 记 媒 体 和 民 间 社 会 在 确 保 治 理 程 序 民 主 公 开 和 问 责 中 也 发 挥 着 关 键 作 用, 承 诺 建 立 和 ( 或 ) 加 强 立 法 框 架, 以 便 民 间 社 会 能 够 对 治 理 机 构, 特 别 是 议 会 的 工 作 提 供 有 效 投 入 必 须 给 予 媒 体 充 足 的 空 间, 以 便 媒 体 向 全 国 人 民 介 绍 公 共 政 策 和 行 为, 以 期 达 到 更 大 程 度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在 这 一 方 面, 强 调 有 必 要 在 各 国 通 过 新 闻 自 由 立 法, 并 鼓 励 媒 体 负 责 任 地 发 挥 职 能, 避 免 充 当 传 播 违 反 民 主 的 价 值 观 的 渠 道, 十 四. 认 识 到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日 益 有 助 于 建 立 公 开 和 有 效 的 治 理 进 程, 鼓 励 利 用 这 些 技 术 带 来 的 潜 力, 以 改 善 服 务 供 应, 开 放 政 治 进 程 供 人 民 参 与, 十 五. 重 申 议 会 还 必 须 在 弥 补 国 际 关 系 中 的 民 主 差 距 方 面 发 挥 强 有 力 的 作 用 这 意 味 着 各 个 议 会 应 该 监 测 国 际 谈 判, 监 测 各 国 政 府 在 国 际 一 级 通 过 的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确 保 国 际 规 范 和 法 治 得 以 遵 循 各 国 议 会 还 必 须 有 效 审 查 国 际 组 织 的 活 动, 并 为 它 们 的 审 议 工 作 提 供 投 入, 十 六. 认 识 到 议 会 要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必 须 具 备 一 些 基 本 条 件 : 它 们 应 该 拥 有 宪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框 架 所 赋 的 适 当 权 力 ; 它 们 应 该 代 表 所 有 公 民, 成 员 包 含 来 自 社 会 所 有 部 门 的 代 表 ; 它 们 的 成 员 应 该 能 够 独 立 表 达 自 己 的 观 点 和 采 取 行 动, 不 受 任 意 制 约 ; 它 们 必 须 得 到 关 于 要 求 它 们 作 出 决 定 的 问 题 的 足 够 信 息 ; 它 们 必 须 有 充 足 的 人 力 和 物 力 资 源 在 此 方 面, 怎 么 强 调 议 会 的 财 务 和 行 政 自 主 权 的 重 要 性 也 不 过 分 它 们 应 该 有 独 立 的 预 算 和 工 作 人 员, 应 该 按 照 最 严 格 的 廉 正 和 问 责 标 准 来 管 理 这 些 资 源 ; 07-31137 3

1. 保 证 遵 守 本 宣 言 规 定 的 各 项 原 则, 特 别 是 作 为 民 主 的 根 本 基 石 的 对 话 宽 容 和 言 论 自 由 等 原 则 ; 2. 承 诺 努 力 使 各 国 议 会 对 全 世 界 的 民 主 作 出 更 有 效 贡 献 在 这 一 方 面, 认 识 到 各 国 议 会 需 要 更 具 代 表 性 更 易 接 触 更 负 责 任 和 更 加 透 明, 需 要 设 计 或 加 强 内 部 程 序 和 机 制, 使 各 国 议 会 在 国 内 和 国 际 上 更 加 有 效 ; 祝 贺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采 取 行 动 来 跟 进 乌 兰 巴 托 宣 言, 特 别 是 出 版 了 20 世 纪 的 议 会 和 民 主 : 良 好 实 践 指 南 ; 承 诺 利 用 该 出 版 物 所 述 的 良 好 实 践 的 启 迪, 努 力 使 各 国 议 会 日 益 有 效 ; 3. 注 意 到 各 国 议 会, 特 别 是 新 的 和 正 在 出 现 的 民 主 政 体 内 的 议 会, 在 应 对 上 述 挑 战 时 需 要 得 到 援 助, 因 此, 鼓 励 捐 助 者 继 续 支 助 这 些 议 会 的 能 力 建 设 方 案, 强 调 议 会 间 必 须 开 展 合 作, 以 便 促 进 交 流 经 验 和 良 好 实 践, 并 鼓 励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继 续 努 力 加 强 议 会, 把 它 们 作 为 民 主 支 柱, 并 牵 头 协 调 有 关 此 类 援 助 的 信 息, 以 期 鼓 励 协 同 作 用, 避 免 重 叠 ; 4. 保 证 各 国 议 会 决 心 继 续 协 作, 提 供 相 互 援 助, 以 应 对 共 同 挑 战, 并 承 诺 继 续 与 政 府 国 际 组 织 和 民 间 社 会 互 动, 共 同 努 力 促 进 民 主 ; 5. 表 示 感 谢 卡 塔 尔 国 政 府 和 协 商 会 议 组 织 此 次 议 会 会 议, 还 感 谢 国 际 议 会 联 盟 以 及 阿 拉 伯 议 会 联 盟 对 组 织 和 进 行 此 次 会 议 作 出 的 实 质 贡 献 ; 6. 请 协 商 会 议 主 席 将 本 宣 言 转 递 给 第 六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和 卡 塔 尔 外 交 部, 以 便 将 本 宣 言 转 交 给 适 当 当 局, 作 为 第 六 次 国 际 会 议 的 正 式 记 录 ; 7. 请 提 请 各 国 议 长 注 意 本 宣 言, 并 鼓 励 他 们 采 取 措 施 执 行 本 宣 言 ; 8. 决 定 采 取 行 动 计 划 中 概 述 的 各 项 措 施 来 跟 进 本 宣 言 4 07-31137

行 动 计 划 我 们 各 国 议 会 代 表 在 2006 年 10 月 29 日 至 11 月 2 日 于 卡 塔 尔 多 哈 举 行 的 第 六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上 聚 集 一 堂, 通 过 了 上 述 宣 言, 肯 定 议 会 作 为 民 主 核 心 机 构 的 作 用, 就 此 通 过 如 下 行 动 计 划 我 们 承 诺 鼓 励 我 们 各 国 的 议 会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执 行 本 行 动 计 划 中 的 各 项 措 施 我 们 在 做 此 承 诺 时, 认 识 到 各 国 议 会 要 在 促 进 和 加 强 民 主 方 面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就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的 程 序 符 合 普 遍 接 受 的 民 主 原 则 和 标 准 这 就 需 要 始 终 积 极 地 致 力 于 使 我 们 各 国 的 议 会 更 具 代 表 性 更 加 透 明 更 易 接 触 更 负 责 任 和 更 有 实 效 我 们 承 诺 鼓 励 我 们 各 国 的 议 会 力 求 具 备 下 列 5 个 关 键 特 点 : 1. 具 代 表 性 的 议 会 1.1. 努 力 建 立 和 ( 或 ) 加 强 自 由 和 公 正 的 选 举 程 序, 以 确 保 社 会 所 有 阶 层, 尤 其 是 代 表 比 例 不 足 的 群 体 享 有 公 平 席 位, 1.2. 确 保 公 平 和 具 包 容 性 的 议 会 程 序, 给 予 包 括 反 对 党 和 少 数 党 妇 女 和 其 他 边 缘 群 体 在 内 的 所 有 成 员 充 分 的 机 会, 以 便 他 们 有 效 参 与 议 会 工 作 ; 这 些 群 体 应 在 议 会 的 管 理 机 构 中 享 有 公 平 席 位, 1.3. 充 分 保 护 所 有 议 员 履 行 职 能, 包 括 执 行 必 要 的 豁 免 和 特 权 制 度 以 保 护 议 会 及 其 成 员, 使 其 在 履 行 议 会 职 责 期 间 和 之 后 免 受 恣 意 行 为 之 患, 1.4. 鼓 励 以 不 偏 不 倚 和 超 党 派 方 式 安 排 议 会 工 作, 1.5. 视 需 要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尤 其 促 进 妇 女 参 与 政 治 进 程 并 促 进 整 个 社 会 的 两 性 平 等 的 机 构 和 程 序 2. 透 明 的 议 会 2.1.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记 者 和 广 大 媒 体 能 够 报 道 议 会 工 作, 2.2. 制 定 和 ( 或 ) 加 强 立 法, 为 媒 体 提 供 这 方 面 的 充 分 保 护, 同 时 鼓 励 它 以 负 责 任 的 方 式 履 行 职 能, 尊 重 所 有 人 的 权 利 ;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媒 体 散 布 仇 恨 言 论 和 鼓 动 不 容 忍 ; 鼓 励 媒 体 所 有 权 的 多 元 化 和 媒 体 独 立 性, 2.3. 保 障 公 民 获 得 公 共 机 构 掌 握 的 信 息 的 权 利, 尤 其 是 通 过 制 定 和 实 施 新 闻 自 由 立 法 这 一 途 径, 2.4. 采 取 适 当 战 略, 让 公 众 ( 通 过 电 视 电 台 因 特 网 移 动 电 话 ) 了 解 议 会 工 作 ;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让 青 年 人 了 解 议 会 工 作 并 刺 激 他 们 对 议 会 工 作 的 兴 趣, 2.5. 采 取 一 切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提 高 公 众 对 作 为 民 主 机 构 的 议 会 的 信 心, 2.6. 推 广 利 用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来 提 高 议 会 程 序 的 效 力, 并 以 此 加 强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07-31137 5

3. 更 易 接 触 的 议 会 3.1. 设 立 适 当 的 机 制 ( 设 立 选 民 办 公 室 组 织 向 选 民 汇 报 会 议 等 ) 以 促 进 公 民 与 其 代 表 之 间 的 直 接 接 触, 3.2. 鼓 励 公 民 参 与 立 法 程 序, 例 如 在 议 会 网 站 上 公 布 法 律 草 案 和 举 行 公 众 听 证 会 ; 鼓 励 媒 体 广 泛 宣 传 议 会 工 作 4. 负 责 任 的 议 会 4.1. 通 过 和 执 行 一 套 针 对 议 员 的 公 共 行 为 守 则 5. 有 实 效 的 议 会 在 国 家 一 级 : 5.1.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步 骤, 维 护 议 会 相 对 于 行 政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这 些 步 骤 包 括 独 立 的 预 算 工 作 人 员 和 信 息 资 源 以 及 议 会 对 自 身 时 间 表 的 控 制, 5.2. 确 保 向 全 体 成 员, 包 括 反 对 党 和 少 数 党 以 及 妇 女 团 体 的 成 员 提 供 充 分 设 施, 5.3. 确 保 议 会 各 委 员 会 获 得 应 有 的 资 源 并 掌 握 必 要 权 力, 以 向 行 政 部 门 的 成 员 提 出 问 题 并 得 到 答 复 在 国 际 一 级 : 5.4. 监 督 政 府 开 展 对 外 关 系 活 动, 严 格 尊 重 行 政 部 门 和 议 会 的 各 自 特 权 ; 在 这 方 面, 定 期 征 询 政 府 关 于 政 府 各 项 政 策 和 谈 判 立 场 的 信 息, 5.5. 建 立 议 会 参 与 国 际 事 务 的 明 确 法 律 框 架, 5.6. 鼓 励 议 员 参 加 政 府 派 往 国 际 组 织 的 代 表 团, 5.7. 积 极 参 加 国 际 议 会 组 织, 以 推 动 议 会 外 交, 促 进 政 治 对 话 以 解 决 冲 突, 5.8. 监 测 国 际 组 织 的 运 作, 并 通 过 包 括 各 国 政 府 在 内 的 渠 道 争 取 确 保 这 些 机 构 的 政 策 和 决 定 符 合 民 主 原 则 和 标 准 6. 后 续 机 制 我 们 提 议, 为 就 行 动 计 划 中 的 建 议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而 建 立 如 下 议 会 机 制 : 6.1. 负 责 组 织 议 会 会 议 的 决 策 机 构 应 当 重 组, 在 第 七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之 前 充 任 称 为 议 会 会 议 - 民 主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调 整 和 扩 大 该 机 构 的 成 员 组 成, 使 之 更 具 代 表 性, 并 为 其 处 理 与 民 主 有 关 的 事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专 门 知 识 6.2. 应 当 把 组 建 议 会 会 议 - 民 主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责 任 交 给 卡 塔 尔 协 商 会 议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阿 拉 伯 议 会 联 盟 以 及 第 六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6 07-31137

的 议 会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秘 书 处 可 以 承 担 作 为 议 会 会 议 - 民 主 咨 询 委 员 会 临 时 秘 书 处 的 责 任 6.3. 议 会 会 议 - 民 主 咨 询 委 员 会 应 : 6.3.1. 就 旨 在 确 保 各 国 议 会 对 议 会 会 议 和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采 取 有 效 后 续 行 动 的 项 目 和 活 动, 提 供 实 质 性 的 建 议, 6.3.2. 认 识 到 阿 拉 伯 / 中 东 区 域 正 出 现 的 民 主 进 步, 制 定 特 殊 项 目 以 鼓 励 改 进 议 会 治 理 的 制 度, 6.3.3. 协 助 制 作 诊 断 工 具, 帮 助 各 国 议 会 评 估 自 己 落 实 议 会 会 议 建 议 的 做 法, 并 确 定 可 改 进 的 方 面, 6.3.4. 制 定 各 种 项 目 并 提 出 这 方 面 的 意 见, 鼓 励 妇 女 广 泛 参 与 政 治 进 程 并 确 保 包 括 议 会 在 内 的 各 级 治 理 中 的 两 性 平 等, 6.3.5. 就 确 保 议 会 具 有 充 分 代 表 性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提 出 建 议, 6.3.6. 协 同 国 际 和 区 域 议 会 协 会 及 联 合 国, 帮 助 制 定 国 际 公 认 的 议 会 善 治 标 准, 6.3.7. 监 测 和 报 告 各 国 议 会 实 施 行 动 计 划 的 进 展 情 况, 6.3.8. 促 进 议 会 会 议 与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的 政 府 和 民 间 社 会 构 成 部 分 之 间 的 协 同 作 用 6.4. 议 会 会 议 - 民 主 咨 询 委 员 会 应 成 为 第 六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的 整 体 后 续 机 制 的 一 部 分, 东 道 国 则 需 采 取 步 骤, 为 该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和 各 项 活 动 调 动 资 源 ; 议 会 会 议 - 民 主 咨 询 委 员 会 原 则 上 应 每 年 至 少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由 其 主 席 召 开 议 会 会 议 - 民 主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首 次 会 议 将 由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召 开 6.5. 议 会 会 议 的 行 动 计 划 应 当 构 成 第 六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行 动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并 将 由 卡 塔 尔 国 政 府 提 交 给 联 合 国 大 会 07-31137 7

2007 年 2 月 28 日 卡 塔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的 附 件 二 [ 原 件 : 英 文 ]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2006 年 10 月 29 日 至 11 月 1 日, 多 哈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目 录 一. 导 言 二. 价 值 和 原 则 三. 民 主 化 进 程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四. 2003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论 坛 的 执 行 工 作 五. 建 议 和 行 动 号 召 (a) 为 各 国 政 府 和 议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b) 为 民 间 社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c) 对 联 合 国 和 其 它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的 建 议 (d) 对 捐 助 组 织 和 机 构 的 建 议 (e) 关 于 把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和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所 主 导 进 程 制 度 化 的 行 动 计 划 六. 致 谢 8 07-31137

一. 导 言 1. 我 们 160 位 来 自 世 界 各 地 90 个 国 家 的 民 间 社 会 民 主 倡 导 者 和 工 作 者 于 2006 年 10 月 29 日 至 11 月 1 日 汇 集 卡 塔 尔 国 首 都 多 哈, 举 行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会 议 (2006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 1 论 坛 以 民 主 是 通 往 和 平 之 路 作 为 总 主 题, 是 正 在 演 进 的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促 进 民 主 三 方 国 际 进 程 ( 又 称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所 主 导 进 程 ) 的 民 间 社 会 部 分 2. 2003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论 坛 于 2003 年 9 月 在 蒙 古 乌 兰 巴 托 举 行, 是 第 五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筹 备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讨 论 了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后 续 机 制 的 决 定 论 坛 的 目 的 是 筹 划 民 间 社 会 向 第 五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提 出 供 投 入, 推 动 伙 伴 关 系, 加 强 地 方 国 家 和 国 际 各 级 对 民 主 治 理 的 承 诺 论 坛 提 出 数 量 可 观 的 一 整 套 建 议, 分 别 涉 及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政 府 和 议 会 以 及 国 际 组 织 和 捐 助 界 论 坛 还 向 2003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论 坛 之 后 随 即 举 行 的 第 五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与 会 者 提 出 建 议, 这 些 建 议 为 两 个 国 际 促 进 民 主 运 动 之 间 随 后 开 展 的 合 作 奠 定 了 基 础 3.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从 此 成 为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所 主 导 进 程 公 认 的 民 间 社 会 合 作 伙 伴, 2 并 正 在 与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所 主 导 进 程 参 与 国 的 政 府 和 议 会 共 同 努 力, 执 行 各 项 决 定, 并 监 测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4. 2006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筹 备 会 议 在 不 同 区 域 举 行, 其 中 包 括 亚 洲 (2006 年 6 月 28 日 至 30 日, 蒙 古 乌 兰 巴 托 ) 和 阿 拉 伯 区 域 (2006 年 6 月 17 日 至 18 日, 卡 塔 尔 多 哈 ), 会 议 评 估 了 这 些 区 域 民 主 变 革 和 改 革 的 现 状, 分 享 并 交 流 了 经 验, 评 估 了 2003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论 坛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通 过 了 向 2006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提 出 的 成 套 建 议 5. 作 为 全 球 性 民 间 社 会 运 动,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负 有 以 下 主 要 使 命 : (a)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发 展 加 强 扩 大 民 间 社 会 推 动 和 巩 固 民 主 改 革 的 作 用 ; 从 民 间 社 会 的 角 度 审 视 各 级 民 主 化 进 程 的 强 项 和 弱 点 ; (b) 查 明 各 级 民 主 建 设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尤 其 是 加 强 民 间 社 会 在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和 巩 固 民 主 进 程 方 面 的 作 用 ; 向 民 主 制 度 面 临 威 胁 或 攻 击 的 民 主 国 家 提 供 支 助 ; 1 2004 年 2 月,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论 坛 国 际 指 导 委 员 会 决 定 将 论 坛 的 名 称 改 为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以 凸 显 论 坛 的 主 要 宗 旨 和 活 动 领 域 2 联 合 国 大 会 2006 年 5 月 2 日 决 议 明 确 欢 迎 第 六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的 全 面 三 方 性 质 ( 政 府 议 会 民 间 社 会 ), 这 将 加 强 在 促 进 民 主 的 共 同 努 力 中 的 互 动 与 合 作 见 第 60/253 号 决 议 07-31137 9

(c) 参 与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所 主 导 进 程 的 相 关 决 定, 为 决 定 制 定 最 低 标 准, 并 监 测 决 定 的 执 行 工 作 ; (d) 为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推 进 民 主 进 程 的 集 体 行 动 制 定 切 实 有 效 的 战 略, 其 中 包 括 在 建 立 兼 顾 社 会 问 题 的 民 主 监 督 机 制 方 面 向 区 域 和 国 家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支 助 和 建 议 ; (e) 为 谋 求 民 主 改 革 变 革 以 及 促 进 和 巩 固 民 主 价 值 观, 促 进 与 各 国 议 会 政 府 组 织 联 合 国 机 构 国 际 进 程 以 及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和 社 会 运 动 的 合 作 和 伙 伴 关 系 6. 我 们 在 卡 塔 尔 举 行 会 议, 在 实 行 民 主 变 革 或 巩 固 民 主 改 革 的 方 面 交 流 信 息 并 分 享 经 验, 与 各 国 政 府 和 议 会 代 表 展 开 讨 论, 从 而 确 定 了 以 下 价 值 观 和 原 则 民 主 变 革 的 优 先 事 项 以 及 今 后 的 任 务 和 挑 战 : 二. 价 值 和 原 则 7. 我 们 重 申 2003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论 坛 宣 言 建 议 和 行 动 计 划 所 体 现 的 价 值 观 和 原 则, 呼 吁 予 以 全 面 落 实 鉴 于 过 去 三 年 的 形 势 发 展, 我 们 进 一 步 强 调 下 列 对 于 今 天 具 有 特 殊 现 实 意 义 和 重 要 性 的 价 值 和 原 则 : (a) 民 主 是 普 世 价 值 和 利 益, 是 公 认 的 唯 一 合 法 治 理 形 式 然 而, 国 际 实 践 生 动 地 表 明, 民 主 和 民 主 治 理 在 实 践 中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形 式, 这 取 决 于 历 史 背 景 和 当 前 的 社 会 政 治 以 及 经 济 状 况 (b) 民 主 即 实 现 自 决, 非 武 力 入 侵 或 外 来 强 权 所 能 强 加 和 平 是 民 主 化 的 先 决 条 件 (c) 民 主 秩 序 要 求 支 持 自 由 选 举 的 结 果 以 及 当 选 代 表 有 权 履 行 职 责 (d) 在 民 主 化 过 程 中, 在 所 有 社 会 中 开 展 妇 女 能 力 建 设 和 增 强 妇 女 的 力 量, 是 把 民 主 制 度 化 为 社 会 现 实 的 关 键 所 在 (e) 民 主 增 强 公 民 的 力 量, 对 政 府 活 动 以 及 可 能 出 现 的 滥 用 职 权 现 象 加 以 制 衡, 促 进 切 实 保 护 人 权 和 法 治 ; 民 主 还 赋 予 政 府 以 管 理 人 民 和 社 会 的 合 法 性 (f) 民 主 是 一 种 战 略 选 择, 但 它 也 是 一 个 不 断 演 进 的 过 程, 必 须 全 力 以 赴 参 与 分 担 责 任 并 增 强 所 有 公 民 的 力 量 (g) 民 主 是 人 权, 也 是 人 民 的 权 利 所 有 公 民 有 权 享 受 民 主, 并 以 此 作 为 全 面 享 有 人 权 的 根 本 有 利 环 境 和 条 件 与 所 有 其 他 基 本 人 权 一 样, 参 与 影 响 公 民 生 活 和 社 区 的 政 治 决 策 的 权 利 也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这 一 权 利 若 不 能 得 到 保 障, 民 主 只 能 成 为 多 数 人 统 治, 就 不 会 尊 重 少 数 人 ( 族 裔 语 言 和 性 别 ) 以 及 包 括 移 民 在 内 的 弱 势 群 体 的 权 利 (h) 应 根 据 世 界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对 土 著 民 族 问 题 给 予 特 别 关 注 和 支 助, 顾 及 他 们 的 自 决 权 自 由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尊 重 他 们 的 身 份 和 特 殊 权 利 10 07-31137

(i) 不 能 以 某 个 地 区 的 文 化 差 异 或 其 他 差 异 为 由, 将 这 一 特 殊 地 区 及 其 民 众 排 除 于 对 社 会 和 经 济 公 正 以 及 个 人 自 由 的 客 观 追 求 之 外 地 区 特 殊 性 与 在 公 民 地 位 和 积 极 参 与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民 主 原 则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矛 盾 (j) 在 致 力 于 崇 高 理 想 和 民 主 目 标 的 所 有 利 益 攸 关 方, 尤 其 是 政 府 民 间 社 会 和 议 会 之 间 建 立 全 面 切 实 的 伙 伴 关 系, 是 实 现 民 主 的 最 佳 途 径, 而 这 一 伙 伴 关 系 是 建 立 在 相 互 尊 重 和 全 面 合 作 的 基 础 之 上 各 国 政 府 和 议 会 必 须 把 民 间 社 会 看 作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正 式 合 作 伙 伴, 与 其 共 同 努 力 ; 而 民 间 社 会 的 行 为 则 应 超 越 仅 仅 对 政 府 提 出 批 评, 超 越 仅 限 于 弥 补 政 府 组 织 不 足 的 满 足 需 求 和 提 供 服 务 角 色, 成 为 谋 求 国 家 发 展 公 正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积 极 有 效 的 合 作 伙 伴 (k) 在 全 球 化 时 代, 国 内 区 域 和 全 球 民 主 化 进 程 互 为 关 联 互 为 作 用 ; 因 此 须 同 时 促 进 这 些 进 程 (l) 我 们 承 认 不 同 形 式 的 民 主 治 理, 认 为 切 实 有 效 的 合 法 民 主 治 理 必 须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有 尊 严 地 生 活 全 面 享 受 各 种 人 权 和 自 由 以 及 人 的 安 全 的 自 由 ; 结 社 集 会 和 言 论 自 由, 包 括 使 用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的 自 由 ; 司 法 独 立 与 法 治 ; 改 革 和 民 主 化 进 程 与 政 治 公 民 以 及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直 接 挂 钩 ; 保 护 少 数 人 土 著 群 体 及 其 他 弱 势 和 边 缘 化 群 体 ; 摒 弃 任 何 不 宽 容 行 为 ; 在 政 治 经 济 和 社 会 参 与, 包 括 青 年 参 与 方 面 不 存 在 歧 视, 机 会 均 等 ; 透 明 问 责 以 及 信 息 获 得 自 由 ; 自 由 接 触 独 立 媒 体 和 通 信 技 术 ; 自 由 公 平 的 选 举 以 及 正 常 运 作 的 多 党 制 度 ; 致 力 于 保 护 环 境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两 性 平 等, 尤 其 是 妇 女 参 政 (m) 让 民 间 社 会 积 极 参 与 促 进 民 主, 对 于 实 现 上 文 (l) 分 段 所 述 条 件 至 关 重 要 民 间 社 会 在 促 进 人 民 和 政 府 间 对 话 以 及 在 代 表 边 缘 化 群 体 的 利 益 方 面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民 间 社 会 还 有 助 于 确 保 政 府 的 政 策 选 择 切 实 可 行, 并 确 保 政 府 保 持 透 明 和 接 受 问 责 (n) 在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和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中 加 强 民 主 治 理, 这 需 要 私 营 和 公 司 部 门 履 行 其 在 人 权 劳 工 标 准 透 明 和 国 际 法 方 面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私 营 和 公 司 部 门 应 在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和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中 促 进 公 平 和 可 持 续 经 济 增 长, 否 则 就 会 损 害 民 主 发 展 07-31137 11

(o) 民 主 原 则 不 仅 适 用 于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而 且 应 酌 情 适 用 于 全 球 和 区 域 各 级 的 政 府 间 组 织 (p) 原 则 上 说, 各 国 政 府 对 其 他 国 家 的 选 举 进 行 派 性 干 预, 这 不 是 促 进 民 主 制 度 的 妥 善 做 法 ; 由 政 府 控 制 和 政 府 资 助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出 于 这 些 目 的 而 开 展 的 活 动 有 违 民 主 原 则 三. 民 主 化 进 程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1. 冷 战 在 1990 年 代 初 期 结 束, 这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民 主 化 进 程 ; 人 民 意 志 和 人 民 运 动 和 平 地 推 翻 了 许 多 独 裁 极 权 和 不 民 主 制 度 ; 选 举 成 为 人 民 主 要 的 选 择 形 式 中 欧 和 东 欧 亚 洲 和 太 平 洋 非 洲 南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都 有 这 种 民 主 变 革 的 正 面 实 例 今 天, 数 百 万 计 的 人 民 在 选 举 政 府 或 选 择 管 理 阶 层 方 面 有 了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发 言 权, 这 是 前 所 未 有 的 不 过,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民 主 进 程 只 限 于 定 期 举 行 选 举 民 主 机 构, 无 论 是 政 党 司 法 机 构 还 是 安 保 机 构, 并 没 有 在 社 会 中 发 挥 人 民 所 设 想 的 应 有 作 用, 而 那 些 当 选 公 职 的 人 往 往 是 率 性 管 理, 滥 用 人 民 的 授 权 因 此, 许 多 国 家 的 民 主 制 度 依 然 动 荡 脆 弱, 这 可 以 从 一 些 民 主 改 革 和 变 革 出 现 逆 转 中 略 见 一 斑 不 仅 如 此, 世 界 人 口 很 大 一 部 分 仍 然 生 活 在 独 裁 和 专 制 政 权 之 下, 其 中 许 多 政 权 陷 于 同 本 国 人 民 的 内 战 中, 或 无 力 应 对 贫 穷 及 其 他 社 会 痼 疾 这 表 明 还 有 许 多 事 情 要 做 2. 尽 管 在 推 动 民 主 和 法 治 方 面 作 出 了 努 力, 还 有 严 重 的 赤 字 有 待 消 除 我 们 注 意 到 的 赤 字 包 括 : 许 多 民 主 体 内 显 然 存 在 不 公 平 选 举 ;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没 有 包 括 人 民 的 利 益 和 参 与 ; 许 多 人 身 陷 贫 穷, 但 这 不 应 阻 止 他 们 行 使 公 民 权 利 ; 腐 败 监 督 机 制 尚 未 制 度 化 ; 人 民 的 安 全 依 然 不 断 面 临 威 胁 ; 民 主 制 度 的 运 作 有 时 没 有 遵 守 2003 年 乌 兰 巴 托 宣 言 等 国 际 准 则 阐 明 的 原 则 ;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的 继 续 存 在 造 成 世 界 许 多 地 方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增 多 3. 在 世 界 许 多 地 方, 实 现 真 正 的 民 主 制 度 和 人 权 的 所 有 理 想 仍 然 是 根 本 挑 战, 特 别 是 自 决 权 ( 包 括 土 著 民 族 的 自 决 权 ); 发 展 权 ; 参 与 权 ; 言 论 结 社 和 集 会 自 由 的 权 利 ; 信 仰 自 由 ; 获 得 信 息 ; 两 性 平 等 其 中 许 多 理 想 体 现 于 联 合 国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中 所 有 上 述 目 标 都 是 可 以 实 现 的 ; 然 而, 正 如 联 合 国 千 年 宣 言 具 体 强 调 的 那 样,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及 议 会 应 与 民 间 社 会 携 手 努 力, 成 功 实 现 这 些 目 标, 将 这 些 挑 战 化 为 强 化 有 效 民 主 治 理 的 机 遇 4. 就 其 性 质 而 言, 民 间 社 会 作 为 政 府 政 策 选 择 的 提 出 者 自 身 具 有 相 对 优 势 和 专 业 知 识 的 领 域 的 服 务 提 供 方 以 及 政 府 的 监 督 机 构, 理 应 发 挥 关 键 作 用 民 间 社 会 还 是 社 区 民 众 和 国 家 机 构 之 间 的 天 然 桥 梁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历 史 文 化 和 发 展 因 素 的 不 同, 不 同 国 家 的 民 间 社 会 处 于 不 同 的 形 成 成 熟 和 巩 固 阶 段 在 若 干 国 家, 民 间 社 会 甚 至 没 有 合 法 化 或 制 度 化, 这 公 然 违 反 了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在 许 12 07-31137

多 情 况 下,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缺 乏 充 足 的 人 力 或 财 力, 这 有 时 造 成 对 其 他 方 面 的 依 赖, 其 中 包 括 捐 助 方 组 织 或 国 家 的 资 助 5. 因 此, 各 国 政 府 和 议 会 必 须 尽 力 支 助 和 加 强 民 间 社 会, 鼓 励 并 增 强 与 民 间 社 会 的 密 切 伙 伴 关 系, 以 确 保 发 展 和 民 主 改 革 的 稳 步 进 行 正 是 在 这 一 方 面, 我 们 看 到 各 国 政 府 议 会 和 民 间 社 会 之 间 正 在 形 成 三 方 核 心 伙 伴 关 系 在 国 际 一 级, 国 际 政 府 机 构 也 必 须 开 展 合 作 在 这 个 不 断 壮 大 的 伙 伴 关 系 中,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与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政 府 机 制 及 议 员 论 坛 一 起, 随 时 准 备 发 挥 同 盟 建 设 作 用 6. 必 须 要 求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一 项 支 持 民 间 社 会 的 世 界 宣 言, 以 应 对 上 述 挑 战, 更 好 地 勾 画 政 府 议 会 民 间 社 会 私 营 部 门 和 国 际 组 织 捐 助 界 以 及 其 他 利 益 有 关 方 之 间 的 伙 伴 关 系 3 因 此,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应 与 国 家 区 域 和 其 他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其 他 合 作 伙 伴 密 切 合 作, 推 动 这 一 战 略 目 标, 以 巩 固 民 间 社 会 不 断 扩 大 的 作 用, 促 进 各 级 民 主 化,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的 各 项 目 标 7. 在 区 域 一 级,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还 应 进 一 步 开 展 信 息 和 经 验 交 流, 这 不 仅 将 丰 富 民 主 改 革 理 论 和 实 践 方 面 的 经 验, 还 将 使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有 能 力 在 区 域 一 级 推 动 民 主 化 方 面 建 立 联 系, 密 切 合 作, 在 本 区 域 某 一 国 家 的 民 主 制 度 受 到 攻 击 或 在 保 护 该 国 的 支 持 民 主 运 动 时 大 声 疾 呼 8. 在 国 家 一 级, 必 须 采 取 具 体 步 骤, 强 化 体 制 能 力, 发 展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之 间 的 横 向 联 系, 提 高 这 些 组 织 接 受 公 众 和 基 层 支 持 者 问 责 的 层 度 增 强 民 间 社 会 体 制 能 力 的 措 施 可 以 包 括 针 对 民 间 社 会 的 现 状 强 项 和 弱 点 阻 碍 其 发 展 的 障 碍 和 挑 战 等 开 展 国 家 研 究 利 用 世 界 公 民 参 与 联 盟 建 立 的 工 具 箱 和 方 法 等 手 段 开 展 这 种 研 究 的 积 极 经 验 是 十 分 有 益 的 四. 2003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论 坛 的 执 行 工 作 9. 我 们 认 为,2003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论 坛 的 宣 言 建 议 和 行 动 计 划 作 为 集 体 思 索 和 行 动 框 架 仍 然 是 切 合 实 际 的 不 过, 应 予 更 新, 兼 顾 2003 年 以 来 新 出 现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10. 我 们 承 认, 迄 今 已 开 展 的 执 行 工 作 远 不 能 令 人 满 意, 许 多 建 议 尚 未 得 到 落 实 或 回 应 然 而, 我 们 赞 赏 蒙 古 通 过 拟 订 由 国 家 制 定 的 国 家 情 况 说 明 民 主 治 理 指 标 加 强 民 主 制 度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以 及 制 定 全 国 民 间 社 会 指 数 等 试 点 项 目, 努 力 执 行 第 五 届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乌 兰 巴 托 行 动 3 世 界 宣 言 的 部 分 基 础 可 以 是 联 合 国 与 民 间 社 会 关 系 知 名 人 士 小 组 报 告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秘 书 长 和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对 该 报 告 的 回 应 非 政 府 组 织 会 议 世 界 公 民 参 与 联 盟 及 其 他 国 际 公 民 社 会 组 织 的 决 定 和 建 议 及 其 实 践 07-31137 13

计 划 中 的 一 些 建 议 但 我 们 注 意 到, 迄 今 几 乎 没 有 其 他 国 家 作 出 同 样 努 力 或 就 这 些 努 力 提 出 报 告 五. 建 议 和 行 动 号 召 (a) 为 各 国 政 府 和 议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1. 与 民 间 社 会 协 商, 创 造 一 个 有 利 于 民 间 社 会 的 环 境, 包 括 建 立 法 律 框 架 ; 2. 促 进 政 府 决 策 过 程 的 权 力 分 散, 支 持 地 方 自 治, 尊 重 法 治 ; 3. 尚 未 批 准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的 政 府 应 当 批 准 这 些 支 持 将 民 主 作 为 一 项 人 权 的 条 约, 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和 行 动 履 行 这 些 条 约 规 定 的 义 务 ; 4. 建 立 或 加 强 国 家 和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 5. 不 得 以 恐 怖 主 义 威 胁 作 为 镇 压 行 为 的 理 由 ; 6. 改 进 教 育 制 度 和 课 程, 促 进 人 权 教 育 和 积 极 参 与 的 公 民 意 识 ; 7. 根 据 2006 年 9 月 联 合 国 防 止 武 装 冲 突 报 告 中 的 建 议, 建 立 建 设 和 平 机 制, 从 政 治 上 促 进 合 作, 解 决 武 装 冲 突, 加 强 国 家 促 进 和 平 的 基 础 设 施 ; 8. 与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包 括 人 权 组 织 合 作, 评 估 和 改 进 民 主 质 量, 按 照 第 五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行 动 计 划 的 具 体 建 议, 拟 订 国 家 民 主 施 政 指 标 国 家 情 况 说 明 和 巩 固 民 主 的 国 家 计 划 ; 9. 推 动 多 边 合 作, 建 立 和 促 进 民 主 ; 加 强 民 主 施 政 的 监 测 机 制 ; 10. 采 取 措 施 促 使 民 间 社 会 和 私 营 部 门 更 广 泛 地 参 与 实 施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 11. 采 取 措 施 履 行 各 国 政 府 在 乌 兰 巴 托 行 动 计 划 第 4 条 ( 区 域 行 动 ) 中 作 出 的 承 诺, 特 别 是 通 过 区 域 民 主 宣 言 或 宪 章 ( 第 4.2 条 ), 设 立 区 域 人 权 监 测 机 制 ( 第 4.10 条 ), 为 正 在 进 行 民 主 过 渡 的 国 家 制 定 一 项 援 助 方 案 ( 第 4.5 条 ), 促 进 区 域 反 腐 败 合 作 ( 第 4.13 条 ); 12. 在 提 供 官 方 发 展 援 助 时, 促 进 人 权 和 民 主 施 政, 以 充 分 实 现 参 与 性 民 主 制 度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并 确 保 在 援 助 方 面 建 立 适 当 问 责 制 ; 13. 保 证 公 民 无 障 碍 利 用 独 立 媒 体 渠 道 和 信 息 通 信 技 术, 促 进 发 展 自 由 和 公 正 的 媒 体, 包 括 报 纸 电 台 和 电 视 台 ; 14. 制 定 和 实 施 立 法 行 政 和 其 他 措 施, 有 效 打 击 腐 败 ; 15.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公 约 ) 规 定 的 平 等 和 不 歧 视 原 则 执 行 两 性 公 平 政 策 联 合 国 所 有 会 员 国 应 批 准 和 实 施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公 约 ; 14 07-31137

16. 各 国 政 府 和 议 会 有 必 要 与 联 合 国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和 其 他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密 切 合 作,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促 进 和 巩 固 民 主 ; 17. 确 保 将 军 事 置 于 文 职 政 府 控 制 之 下 ; 18. 制 定 和 实 施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19. 确 保 政 党 的 民 主 性, 有 效 规 范 竞 选 经 费 ; 20. 承 认 无 经 济 利 益 的 利 益 攸 关 者 在 贸 易 和 财 务 纠 纷 方 面 的 立 场 ( 不 让 外 国 投 资 者 权 利 取 代 族 裔 地 区 部 落 或 地 域 民 族 群 体 ( 土 著 或 少 数 民 族 ) 的 本 国 权 利 或 自 然 权 利 ); 21. 制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人 口 贩 运 ; 22. 确 保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和 难 民 的 权 利 ; 23. 促 进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直 接 与 政 府 和 国 家 机 构 接 触, 确 保 公 民 能 够 获 得 公 共 当 局 掌 握 的 信 息, 不 论 信 息 来 自 何 方 ; 24. 我 们 呼 吁 国 际 社 会 各 国 政 府 和 议 会 尊 重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在 2006 年 2 月 大 选 这 一 民 主 进 程 中 表 达 意 愿 后 所 产 生 的 结 果 (b) 为 民 间 社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1.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必 须 熟 悉 现 有 的 公 共 部 门 机 制, 以 便 能 够 有 效 地 参 与 这 些 机 制 ; 2. 要 有 成 效,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必 须 建 设 机 构 能 力 保 持 客 观 和 政 治 中 立, 彼 此 之 间 建 立 横 向 联 系, 独 立 于 政 府 议 会 私 营 部 门 和 捐 助 方 ; 3. 民 间 社 会 应 能 够 顺 应 民 情 和 反 映 基 层 社 区 的 需 要 ; 建 立 加 强 和 进 一 步 促 进 与 政 府 和 议 会 之 间 的 伙 伴 关 系, 以 便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加 强 对 话 ; 4. 基 本 文 件 应 以 各 种 语 文 提 供, 以 促 进 广 泛 参 与 政 策 讨 论 及 增 进 沟 通 ; 5. 内 战 扰 乱 社 会 组 织 和 民 政 领 导, 因 此 民 间 社 会 必 须 在 防 止 武 装 冲 突 拟 订 和 平 协 定 及 冲 突 后 和 平 建 设 中 发 挥 建 设 性 作 用 在 这 方 面, 鼓 励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努 力 贯 彻 2005 年 全 球 合 作 防 止 武 装 冲 突 组 织 通 过 的 全 球 和 区 域 行 动 纲 领 ; 6. 倡 导 联 合 国 机 构 民 主 化 是 联 合 国 改 革 进 程 的 一 部 分 ; 7.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议 会 和 民 间 社 会 三 方 核 心 伙 伴 关 系, 本 着 第 五 次 和 第 六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和 议 员 论 坛 各 项 决 定 的 精 神, 促 进 和 ( 或 ) 深 化 改 革 ; 8. 改 善 参 与 倡 导 民 主 工 作 的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之 间 的 联 系 与 协 调, 以 便 密 切 监 督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和 议 员 论 坛 各 项 决 定 和 建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 07-31137 15

9. 建 立 或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家 和 区 域 民 主 观 察 网, 在 可 行 情 况 下 促 进 在 国 家 一 级 制 订 评 估 民 主 质 量 和 广 泛 性 的 国 家 工 具 : 各 国 自 主 拟 订 的 民 主 施 政 指 标 国 家 情 况 说 明 和 巩 固 民 主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 10. 建 立 和 ( 或 ) 加 强 区 域 或 次 区 域 民 主 行 动 网, 支 持 民 主 运 动 和 受 到 威 胁 的 倡 导 者, 声 援 面 临 民 主 危 机 或 民 主 逆 转 的 各 民 族 人 民 ; 11. 民 间 社 会 活 动 应 为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民 主 代 表 制 机 制 提 供 补 充, 推 动 参 与 性 民 主 ; 12. 为 各 国 政 府 和 议 会 提 供 政 策 选 择 ; 13. 通 过 区 域 和 国 际 联 合 以 及 对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游 说, 扩 大 机 会 和 政 治 空 间 ; 14. 动 员 广 泛 支 持 消 除 贫 穷, 支 持 执 行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并 监 督 各 项 目 标 的 执 行 情 况 ; 15. 酌 情 建 立 有 效 机 制, 加 强 和 深 化 政 府 机 构 与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之 间 的 合 作, 以 按 照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所 主 导 进 程 各 项 决 定 的 规 定, 促 进 民 主 和 人 权 ; 16. 通 过 正 规 和 非 正 规 教 育 和 学 习 系 统 媒 体 文 化 活 动 出 版 物 和 电 子 出 版 手 段, 努 力 促 进 民 主 文 化 和 民 主 意 识 ; 17.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有 必 要 启 动 一 项 进 程, 促 使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一 项 世 界 宣 言, 支 持 民 间 社 会 在 民 主 进 程 和 全 球 治 理 方 面 发 挥 作 用 ; 18.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必 须 建 立 能 力, 调 动 社 区 内 已 有 资 源, 并 吸 收 公 共 基 金 和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资 源 ; 19. 民 间 社 会 的 优 先 事 项 应 包 括 增 强 基 层 能 力, 增 进 受 排 斥 和 处 于 边 缘 地 位 的 社 区 的 权 利, 推 动 落 实 土 著 问 题 常 设 论 坛 的 各 项 建 议 ; 20. 倡 导 建 立 独 立 的 新 闻 渠 道 及 倡 导 公 民 无 障 碍 利 用 这 类 渠 道 和 信 息 通 信 技 术 ; 21. 维 护 代 间 观 点, 包 括 青 年 人 的 意 见 ; 22. 促 进 妇 女 参 与 政 治 ; 编 制 国 家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影 子 报 告 ; 23. 促 进 对 腐 败 和 滥 用 权 力 采 取 零 容 忍 态 度 ; 24. 积 极 主 动 地 与 各 部 门, 包 括 发 展 部 门 的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建 立 网 络 (c) 对 联 合 国 和 其 它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的 建 议 1. 与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协 商, 执 行 联 合 国 与 民 间 社 会 关 系 问 题 秘 书 长 高 级 别 小 组 报 告 ( 卡 多 索 报 告 ) 所 载 随 后 由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推 进 的 有 关 建 议 2. 鉴 于 多 哈 的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在 民 主 建 设 方 面 的 三 方 办 法 产 生 了 积 极 效 果, 建 议 联 合 国 大 会 区 域 组 织 和 各 国 考 虑 建 立 常 设 三 方 平 16 07-31137

台, 得 益 于 各 国 政 府 议 员 和 民 间 社 会 在 发 展 社 会 和 机 构 能 力 以 促 进 民 主 方 面 的 共 同 愿 景 价 值 观 和 经 验 3. 及 时 适 宜 和 协 调 一 致 地 支 助 政 府 和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努 力 促 进 人 权 民 主 善 政 和 公 民 的 民 主 互 动 能 力 4. 提 高 联 合 国 满 足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要 求 的 能 力, 以 协 助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建 设 能 力 并 与 联 合 国 所 有 有 关 机 构 合 作 5. 确 保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行 使 参 与 政 府 间 进 程 的 权 利 6. 提 高 国 际 组 织 和 国 际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的 透 明 度 7. 在 制 订 援 助 计 划 方 面, 民 间 社 会 和 人 民 应 参 与 确 定 供 资 优 先 事 项 (d) 对 捐 助 组 织 和 机 构 的 建 议 1.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设 立 援 助 民 主 区 域 基 金 会, 以 便 积 极 开 展 合 作, 促 进 区 域 内 民 主 化 进 程 2. 回 顾 捐 助 界 在 2002 年 发 展 筹 资 问 题 蒙 特 雷 会 议 上 所 做 承 诺, 民 主 化 法 治 和 人 权 问 题 捐 助 方 案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都 应 该 透 明, 这 些 方 案 还 应 基 于 更 具 战 略 性 的 办 法 且 跨 时 更 长 3. 工 商 界 应 与 政 府 和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更 密 切 合 作, 共 同 制 订 和 执 行 更 好 的 民 主 化 援 助 政 策 和 方 案 4. 捐 助 者 应 使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能 获 取 更 多 信 息, 以 便 后 者 不 带 偏 见 地 监 测 援 助 方 案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情 况 5. 捐 助 者 应 支 持 那 些 旨 在 促 进 发 展 独 立 媒 体 和 信 息 通 信 技 术 且 使 公 民 不 受 阻 碍 地 取 用 这 些 媒 体 和 技 术 的 倡 议 6. 国 际 多 边 和 双 边 发 展 合 作 方 案 应 把 平 均 1% 的 官 方 发 展 援 助 用 以 促 进 民 主 善 政 和 人 权 7. 国 际 捐 助 者 对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的 支 助 应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通 过 直 接 合 作 关 系 予 以 提 供 8. 影 响 土 著 社 区 的 发 展 项 目 需 得 到 土 著 社 区 的 自 由 事 先 和 知 情 同 意 (e) 关 于 把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和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所 主 导 进 程 制 度 化 的 行 动 计 划 1. 我 们 欢 迎 第 六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2006 年 ) 发 展 成 为 全 面 的 三 方 进 程 就 此, 我 们 欢 迎 各 国 政 府 议 会 和 民 间 社 会 代 表 题 为 从 马 07-31137 17

六. 致 谢 尼 拉 到 多 哈 的 民 主 建 设 和 后 续 机 制 的 联 席 会 议, 欢 迎 通 过 了 最 后 联 合 文 件, 它 将 催 生 一 个 三 方 机 制, 推 进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所 主 导 进 程 的 工 作 2. 国 际 指 导 委 员 会 用 以 协 调 委 员 会 活 动 和 区 域 活 动 的 特 别 程 序 需 加 以 适 当 制 度 化, 以 提 高 整 个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的 效 力 和 效 率, 从 而 成 为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和 议 员 论 坛 的 有 效 伙 伴 因 此, 我 们 请 下 一 届 国 际 指 导 委 员 会 利 用 提 交 给 题 为 从 马 尼 拉 到 多 哈 的 民 主 建 设 和 后 续 机 制 的 政 府 议 会 和 民 间 社 会 代 表 联 席 会 议 的 研 究 成 果 等, 开 展 一 项 调 查 研 究, 并 将 结 果 和 建 议 提 交 给 下 一 次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审 批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应 是 如 何 设 立 有 效 的 基 本 结 构, 以 推 动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实 现 其 崇 高 目 标 和 使 命 须 避 免 设 立 繁 笨 的 官 僚 机 构 3. 为 了 推 进 上 述 目 标,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须 借 鉴 和 丰 富 其 过 去 做 法, 并 从 组 织 上 和 财 务 上 加 强 论 坛 上 文 第 2 段 所 述 研 究 出 成 果 前 及 论 坛 的 法 定 机 制 通 过 前, 请 国 际 指 导 委 员 会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利 用 最 低 限 度 的 所 需 资 金 承 付 款 设 立 特 别 基 本 结 构, 以 便 就 2006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和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所 主 导 进 程 的 决 定 开 展 后 续 行 动, 包 括 在 三 边 伙 伴 关 系 内 进 行 协 调 4.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请 国 际 指 导 委 员 会 与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主 席 联 合 国 和 其 它 相 关 的 利 益 攸 关 者 进 行 协 商, 解 决 筹 款 问 题, 以 推 动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的 使 命, 履 行 2006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所 做 的 承 诺 5. 在 今 后 的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相 关 活 动 中, 应 给 予 青 年 和 弱 势 群 体 更 广 的 空 间, 予 以 更 多 考 虑 我 们 赞 赏 蒙 古 国 政 府 在 第 五 次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上 为 推 动 进 一 步 发 展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进 程 使 其 成 为 包 括 议 会 和 民 间 社 会 在 内 的 三 边 进 程 所 做 出 的 努 力,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新 当 选 主 席 卡 塔 尔 国 对 此 提 供 了 支 助 ; 我 们 还 赞 赏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国 际 指 导 委 员 会 为 推 进 2003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目 标 和 加 强 新 生 的 三 方 伙 伴 关 系 以 支 持 民 主 而 做 出 的 努 力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向 主 旨 发 言 者 Cyril Ritchie 和 Jakob von Uexkull 致 谢, 他 们 的 发 言 鼓 舞 了 与 会 者, 非 常 有 助 于 2006 年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取 得 成 功 结 果 18 07-31137

我 们 向 东 道 主 卡 塔 尔 国 政 府 及 其 组 委 会 致 以 深 深 的 谢 意, 他 们 在 各 方 面 为 这 一 重 要 论 坛 其 它 平 行 论 坛 和 三 方 联 席 会 议 的 召 开 提 供 了 支 助, 并 作 出 一 切 必 要 安 排, 使 这 些 会 议 大 获 成 功 国 际 民 间 社 会 促 进 民 主 论 坛 愿 意 与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新 任 主 席 其 领 导 的 小 组 和 会 议 主 席 团 密 切 合 作, 共 同 执 行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所 主 导 的 运 动 在 多 哈 做 出 的 决 定 我 们 请 卡 塔 尔 政 府 把 2006 年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国 际 会 议 记 录 和 成 果 文 件 作 为 联 合 国 大 会 及 其 有 关 附 属 机 构 的 正 式 文 件 予 以 分 发 07-31137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