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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1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1) 根 据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公 司 服 装 主 要 通 过 电 商 平 台 销 售, 按 电 商 平 台 消 费 者 付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时 点 作 为 收 入 确 认 的 时 点 请 公 司 明 确 披 露 退 换 货 政 策, 公 司 是 否 履 行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政 策, 并 说 明 在 消 费 者 付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时, 商 品 风 险 报 酬 转 移 是 否 充 分 满 足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核 查 上 述 事 项, 并 对 照 会 计 准 则 对 公 司 上 述 收 入 确 认 是 否 符 合 准 则 规 定 进 行 详 细 分 析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公 司 回 复 : 1) 公 司 在 电 商 平 台 开 展 的 服 装 销 售 等 业 务 主 要 通 过 淘 宝 天 猫 京 东 聚 美 优 品 卖 客 疯 唯 品 会 等 及 公 司 电 商 平 台 任 性 点 开 展, 公 司 在 开 展 电 商 业 务 时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电 商 平 台 的 规 定, 公 司 开 展 电 商 业 务 执 行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以 各 电 商 平 台 制 定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为 准, 公 司 自 有 电 商 平 台 任 性 点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以 淘 宝 天 猫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基 础 在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定, 目 前 公 司 所 开 展 电 商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各 电 商 平 台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各 电 商 平 台 退 换 货 政 策 如 下 : 1 淘 宝 : 淘 宝 网 卖 家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保 障 买 家 在 商 品 完 好 前 提 下 的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权 益 具 体 为 : 当 买 家 购 买 支 持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的 商 品, 在 签 收 货 物 7 天 内 ( 签 收 当 日 第 二 天 零 时 起 计 算 时 间, 满 168 小 时 为 7 天 ), 若 因 买 家 主 观 原 因 不 愿 完 成 本 次 交 易, 卖 家 有 义 务 向 买 家 提 供 退 货 服 务 ; 若 卖 家 未 履 行 其 义 务, 则 买 家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规 则 向 淘 宝 发 起 对 该 卖 家 的 维 权, 并 申 请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服 务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2 天 猫 : 1. 买 家 在 签 收 商 品 之 日 起 七 天 内 ( 按 照 物 流 签 收 后 的 第 二 天 零 时 起 计 算 时 间, 满 168 小 时 为 7 天 ) 发 起 申 请 ; 买 家 在 七 天 内 已 要 求 卖 家 提 供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服 务 而 被 卖 家 拒 绝, 或 无 法 联 系 到 该 卖 家, 或 卖 家 中 断 其 经 营 或 服 务 ; 2. 买 家 的 申 请 在 形 式 上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3. 申 请 金 额 仅 以 买 家 实 际 支 付 的 商 品 价 款 为 限 ;

4. 买 家 提 出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服 务 申 请 的 商 品 需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详 见 以 下 商 品 类 目 与 退 换 货 条 件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3 聚 美 优 品 : 从 聚 美 优 品 购 买 的 美 妆 商 品, 自 收 货 之 日 起,30 天 之 内 可 以 无 理 由 退 回 货 物 ( 非 美 妆 商 品 七 天 ), 并 获 得 全 额 退 款 此 外 聚 美 还 将 补 贴 10 元 退 货 运 费 到 您 的 聚 美 余 额 中, 可 用 于 下 次 消 费 不 可 提 现, 所 有 退 换 货 产 生 的 运 费 均 由 商 家 承 担 ; 公 司 未 在 聚 美 优 品 销 售 美 妆 商 品,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4 唯 品 会 : 从 唯 品 会 购 买 的 商 品 自 签 收 之 日 起 ( 以 快 递 公 司 的 送 货 单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准 ) 商 城 售 卖 的 所 有 商 品 支 持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除 以 下 品 类 外 : 1 一 经 激 活 或 试 用 后 价 值 贬 损 较 大 的 商 品 : 包 括 产 生 授 权 或 者 激 活 信 息 的 手 机 电 脑 数 码 产 品 等 2 虚 拟 商 品 ( 如 旅 行 订 单 的 退 货 和 改 签 规 则 需 参 照 商 品 详 情 页 ) 3 消 费 者 定 制 商 品 4 鲜 活 易 腐 5 在 线 下 载 或 消 费 者 拆 封 的 印 象 制 品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数 字 化 商 品 6 交 付 的 报 纸 期 刊 7 内 衣 及 贴 身 衣 物 ( 如 家 居 服 ) 8 首 饰 精 品 因 退 货 产 生 的 运 费 若 是 商 品 质 量 问 题 产 生 的 退 货, 退 货 运 费 由 唯 品 会 承 担 ; 因 个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退 货, 退 货 运 费 由 您 个 人 承 担 为 提 升 购 物 体 验, 唯 品 会 为 您 提 供 10 元 唯 品 币 (1000 个 )/ 单 的 退 货 运 费 补 贴, 如 多 张 订 单 同 一 包 裹 寄 回 的, 唯 品 会 仅 补 贴 一 次 运 费,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5 任 性 点 : 自 买 家 签 收 货 物 起 至 卖 家 承 诺 保 障 时 间 内, 支 持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6 京 东 : 自 商 品 售 出 之 日 ( 用 户 实 际 收 取 商 品 ) 起 7 日 内 用 户 提 出 退 换 货 申 请, 且 退 换 商 品 配 件 齐 全 不 影 响 二 次 销 售 的 情 况 下, 商 家 均 应 提 供 退 换 货 的 售 后

服 务, 除 京 东 规 定 的 产 品 外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7 母 婴 之 家 : 母 婴 之 家 承 诺, 对 于 您 ( 作 为 消 费 者 ) 通 过 母 婴 之 家 网 站 购 买 的 商 品, 若 商 品 能 够 保 持 出 售 时 原 状 且 配 件 赠 品 ( 如 有 ) 齐 全 的, 则 自 商 品 收 货 之 日 起, 可 享 受 15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政 策, 您 可 在 母 婴 之 家 APP 进 行 申 请 退 货 ; 并 需 自 行 将 商 品 寄 回 且 承 担 相 关 运 费 自 您 收 到 商 品 之 日 起 ( 以 签 收 日 期 为 准 ), 可 在 15 日 内 提 出 退 货 申 请, 但 是 要 在 母 婴 之 家 规 定 的 无 理 由 退 换 范 围 内 方 可, 母 婴 之 家 有 10 点 情 形 不 支 持 无 理 由 退 货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8 楚 楚 街 : 凡 在 楚 楚 街 购 买 的 商 品, 买 家 付 款 后 的 24 小 时 内 必 须 发 货, 对 于 超 过 24 小 时 未 发 货 的 订 单, 买 家 一 旦 提 出 退 款 申 请, 平 台 将 自 动 同 意 退 款 买 家 若 在 付 款 后 的 24 小 时 内 提 出 退 款 申 请, 订 单 将 自 动 冻 结, 卖 家 不 能 再 进 行 发 货 操 作, 此 时 卖 家 可 以 有 以 下 两 个 选 择 : 1) 在 自 动 确 认 退 款 时 刻 前 ( 付 款 后 24 小 时 内 ) 与 买 家 进 行 沟 通, 买 家 若 取 消 退 款, 卖 家 可 继 续 正 常 发 货 ; 2) 同 意 退 款 或 等 平 台 自 动 退 款 ; 自 签 收 之 日 起 的 9 天 内 因 个 人 原 因 或 商 品 本 身 质 量 问 题 因 素 的 可 向 商 家 提 出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申 请, 由 此 产 生 的 退 货 运 费 需 根 据 实 际 进 行 判 定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9 贝 贝 网 : 如 商 品 未 经 使 用 和 穿 着, 商 品 及 外 包 装 保 持 出 售 时 的 原 状, 商 品 吊 牌 及 配 件 齐 全, 将 享 受 快 速 便 捷 的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服 务 自 您 收 到 商 品 之 日 起 ( 以 签 收 日 期 为 准 ), 可 在 7 日 内 提 出 退 货 申 请 ; 因 商 家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退 货, 退 回 运 费 由 贝 贝 进 行 补 贴 由 于 款 式 颜 色 尺 码 个 人 喜 好 等 买 家 原 因 造 成 的 退 货, 商 品 寄 回 的 运 费 由 买 家 自 行 承 担 由 于 买 家 个 人 原 因 拒 收 订 单 商 品, 退 回 订 单 退 款 时, 将 扣 除 因 拒 收 产 生 的 运 费, 贝 贝 暂 不 支 持 换 货 服 务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2) 公 司 严 格 履 行 包 括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政 策 在 内 的 各 大 电 商 平 台 及 公 司 自 有 平 台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各 大 电 商 平 台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均 符 合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3) 消 费 者 付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时, 商 品 风 险 报 酬 转 移 是 否 充 分 满 足 电 商 平 台 服 装 销 售 业 务 的 一 般 业 务 流 程 : 消 费 者 付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 卖 家 无 条 件 发 货 - 买 家 签 收 - 买 家 收 货 后 ( 包 括 买 家 主 动 确 认 收 货 和 发 货 15 天 后 系 统 默 认 收 货 ) 转 入 卖 家 账 户 公 司 收 入 确 认 的 时 点 : 买 家 下 单 付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后 公 司 立 即 发 货, 买 家 收 货 后 如 立 即 确 认 收 货 则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款 项 打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 买 家 收 货 而 未 在 电 商 平 台 确 认 收 货 则 在 发 货 15 天 后 系 统 默 认 收 货,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货 款 转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 公 司 以 款 项 进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时 间 为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该 时 点 客 户 已 收 货, 且 是 在 认 可 电 商 平 台 购 物 条 款 基 础 上 收 货, 买 家 未 主 动 确 认 收 货 的 也 已 满 足 电 商 平 台 发 货 15 天 后 默 认 收 货 的 规 定 ; 同 时 公 司 电 商 平 台 的 运 营 退 货 率 极 少,2015 年 度 全 年 公 司 发 生 的 退 货 笔 数 为 3738 笔, 同 期 公 司 成 交 笔 数 为 143209 笔, 公 司 2015 年 度 退 货 率 为 2.61%, 基 本 为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期 内 发 生 的 退 货 ; 故 已 满 足 商 品 风 险 报 酬 转 移 的 条 件 主 办 券 商 核 查 后 回 复 : 主 办 券 商 查 看 了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各 月 电 商 平 台 的 交 易 流 水 公 司 的 发 货 记 录, 平 台 内 买 家 的 收 款 记 录, 查 看 了 各 月 从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转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的 资 金 流 水, 并 进 行 了 核 对 ; 查 看 了 开 展 电 商 业 务 所 依 赖 的 电 商 平 台 的 相 关 退 换 货 规 则, 并 检 查 了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电 商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交 易 内 容 成 交 笔 数 成 交 金 额 发 货 情 况 买 家 收 货 情 况 退 换 货 情 况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收 款 情 况, 同 时 检 查 了 公 司 退 换 货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 检 查 了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款 项 转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时 收 入 确 认 情 况 经 核 查 : 1 公 司 电 商 业 务 退 货 率 行 业 内 处 于 较 低 水 平, 公 司 在 发 生 退 货 业 务 时 严 格 履 行 包 括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政 策 在 内 的 各 大 电 商 平 台 及 公 司 自 有 平 台 的 退 货 政 策 ; 各 大 电 商 平 台 的 退 货 政 策 均 符 合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 2 电 商 平 台 服 装 销 售 业 务 的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 买 家 下 单 付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后 公 司 立 即 发 货, 买 家 收 货 后 如 立 即 确 认 收 货 则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款 项 打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的 账 户 ; 买 家 收 货 而 未 在 电 商 平 台 确 认 收 货 则 在 发 货 15 天 后 系 统 默 认 收 货,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货 款 转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 公 司 以 款 项 进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时 间 为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该 时 点 客 户 已 收 货, 且 是 在 认 可 电 商 平 台 购 物 条 款 基 础 上 收 货, 买 家 未 主 动 确 认 收 货 的 也 已 满 足 电 商 平 台 发 货 15 天 后 默 认 收 货 的 规 定, 客 户 确 认 收 货 一 般 是 在 检 验 商 品 之 后 确 认, 在 平 台 确 认 收 货 即 为 其 对 商 品 的 认 可 ; 同 时 公 司 电 商 平 台 的 运 营 退 货 率 极 少,2015 年 度 全 年 公 司 发 生 的 退 货 笔 数 为 3738 笔, 同 期 公 司 成 交 笔 数 为 143209 笔, 公 司 2015 年 度 退 货 率 为 2.61%, 公 司 在 电 商 平 台 销 售 的 95% 以 上 的 商 品 基 本 确 定 不 会 退 货,2014 年 最 后 15 天 2015 年 最 后 15 天 2016 年 2 月 最 后 15 天 的 成 交 额 分 别 为 404,609.64 元 83,313.66 元 35,573.25 元, 按 2015 年 的 退 货 率 测 算 2014 年 最 后 15 天 2015 年 最 后 15 天 2016 年 2 月 最 后 15 天 的 交 易 可 能 产 生 的 潜 在 退 货 金 额 分 别 为 10,560.31 元 2,174.49 元 928.46 元, 由 于 公 司 发 生 的 退 货 基 本 为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期 内 发 生 的 退 货, 故 实 际 可 能 会 发 生 的 退 货 远 低 于 按 退 货 率 测 算 的 最 后 15 天 可 能 发 生 的 退 货 金 额, 公 司 各 年 末 各 期 末 发 生 退 货 的 金 额 也 很 小, 故 无 需 预 估 退 货 金 额 并 对 收 入 进 行 调 整 ; 故 已 满 足 商 品 风 险 报 酬 转 移 的 条 件 ; 同 时, 在 该 时 点 公 司 既 没 有 也 无 法 保 留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既 没 有 也 无 法 对 已 售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且 销 售 的 货 款 已 打 入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收 入 的 金 额 已 明 确, 由 于 极 少 存 在 退 货 情 况,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流 入 已 基 本 确 定 ; 相 应 的 购 货 成 本 在 购 入 时 即 已 明 确, 发 生 的 人 工 等 其 他 成 本 已 可 以 合 理 计 量 ; 综 上, 在 该 时 点 已 满 足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对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和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中 对 服 装 在 电 商 平 台 销 售 的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的 原 因 : 公 司 和 主 办 券 商 会 计 师 之 前 对 该 收 入 类 型 的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表 述 简 单 化, 且 认 为 之 前 描 述 的 消 费 者 下 单 付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即 为 消 费 者 确 认 收 货 后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款 项 划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或 消 费 者 收 货 后 未 在 平 台 确 认 收 货 则 在 发 货 15 天 后 系 统 默 认 收 货,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货 款 转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即 将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款 项 转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理 解 为 付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二 者 混 同, 且 未 作 详 细 说 明 修 正 后 的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 公 司 服 装 主 要 通 过 电 商 平 台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的 时 点 : 买 家 下 单 付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后 公 司 立 即 发 货, 买 家 收 货 后 如 立 即 确 认 收 货 则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款 项 打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的 账 户 ; 买 家 收 货 而 未 在 电 商 平 台 确 认 收 货 则 在 发 货 15 天 后 系 统 默 认 收 货,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货 款 转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 公 司 以 商 品 销 售 款 项 进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时 间 为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已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之 一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及 其 用 途 之 ( 二 )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及 其 用 途 及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六 报 告 期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之 ( 一 )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及 毛 利 率 中 作 补 充 披 露 补 充 披 露 内 容 1: 公 司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政 策 为 : 公 司 在 电 商 平 台 开 展 的 服 装 销 售 等 业 务 主 要 通 过 淘 宝 天 猫 京 东 聚 美 优 品 卖 客 疯 唯 品 会 等 及 公 司 电 商 平 台 任 性 点 开 展, 公 司 在 开 展 电 商 业 务 时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电 商 平 台 的 规 定, 公 司 开 展 电 商 业 务 执 行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以 各 电 商 平 台 制 定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为 准, 公 司 自 有 电 商 平 台 任 性 点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以 淘 宝 天 猫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基 础 在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定, 目 前 公 司 所 开 展 电 商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各 电 商 平 台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各 电 商 平 台 退 换 货 政 策 如 下 : 1 淘 宝 : 淘 宝 网 卖 家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保 障 买 家 在 商 品 完 好 前 提 下 的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权 益 具 体 为 : 当 买 家 购 买 支 持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的 商 品, 在 签 收 货 物 7 天 内 ( 签 收 当 日 第 二 天 零 时 起 计 算 时 间, 满 168 小 时 为 7 天 ), 若 因 买 家 主 观 原 因 不 愿 完 成 本 次 交 易, 卖 家 有 义 务 向 买 家 提 供 退 货 服 务 ; 若 卖 家 未 履 行 其 义 务, 则 买 家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规 则 向 淘 宝 发 起 对 该 卖 家 的 维 权, 并 申 请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服 务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2 天 猫 : 1. 买 家 在 签 收 商 品 之 日 起 七 天 内 ( 按 照 物 流 签 收 后 的 第 二 天 零

时 起 计 算 时 间, 满 168 小 时 为 7 天 ) 发 起 申 请 ; 买 家 在 七 天 内 已 要 求 卖 家 提 供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服 务 而 被 卖 家 拒 绝, 或 无 法 联 系 到 该 卖 家, 或 卖 家 中 断 其 经 营 或 服 务 ; 2. 买 家 的 申 请 在 形 式 上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3. 申 请 金 额 仅 以 买 家 实 际 支 付 的 商 品 价 款 为 限 ; 4. 买 家 提 出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服 务 申 请 的 商 品 需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详 见 以 下 商 品 类 目 与 退 换 货 条 件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3 聚 美 优 品 : 从 聚 美 优 品 购 买 的 美 妆 商 品, 自 收 货 之 日 起,30 天 之 内 可 以 无 理 由 退 回 货 物 ( 非 美 妆 商 品 七 天 ), 并 获 得 全 额 退 款 此 外 聚 美 还 将 补 贴 10 元 退 货 运 费 到 您 的 聚 美 余 额 中, 可 用 于 下 次 消 费 不 可 提 现, 所 有 退 换 货 产 生 的 运 费 均 由 商 家 承 担 ; 公 司 未 在 聚 美 优 品 销 售 美 妆 商 品,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4 唯 品 会 : 从 唯 品 会 购 买 的 商 品 自 签 收 之 日 起 ( 以 快 递 公 司 的 送 货 单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准 ) 商 城 售 卖 的 所 有 商 品 支 持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除 以 下 品 类 外 : 1 一 经 激 活 或 试 用 后 价 值 贬 损 较 大 的 商 品 : 包 括 产 生 授 权 或 者 激 活 信 息 的 手 机 电 脑 数 码 产 品 等 2 虚 拟 商 品 ( 如 旅 行 订 单 的 退 货 和 改 签 规 则 需 参 照 商 品 详 情 页 ) 3 消 费 者 定 制 商 品 4 鲜 活 易 腐 5 在 线 下 载 或 消 费 者 拆 封 的 印 象 制 品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数 字 化 商 品 6 交 付 的 报 纸 期 刊 7 内 衣 及 贴 身 衣 物 ( 如 家 居 服 ) 8 首 饰 精 品 因 退 货 产 生 的 运 费 若 是 商 品 质 量 问 题 产 生 的 退 货, 退 货 运 费 由 唯 品 会 承 担 ; 因 个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退 货, 退 货 运 费 由 您 个 人 承 担 为 提 升 购 物 体 验, 唯 品 会 为 您 提 供 10 元 唯 品 币 (1000 个 )/ 单 的 退 货 运 费 补 贴, 如 多 张 订 单 同 一 包 裹 寄 回

的, 唯 品 会 仅 补 贴 一 次 运 费,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5 任 性 点 : 自 买 家 签 收 货 物 起 至 卖 家 承 诺 保 障 时 间 内, 支 持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6 京 东 : 自 商 品 售 出 之 日 ( 用 户 实 际 收 取 商 品 ) 起 7 日 内 用 户 提 出 退 换 货 申 请, 且 退 换 商 品 配 件 齐 全 不 影 响 二 次 销 售 的 情 况 下, 商 家 均 应 提 供 退 换 货 的 售 后 服 务, 除 京 东 规 定 的 产 品 外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7 母 婴 之 家 : 母 婴 之 家 承 诺, 对 于 您 ( 作 为 消 费 者 ) 通 过 母 婴 之 家 网 站 购 买 的 商 品, 若 商 品 能 够 保 持 出 售 时 原 状 且 配 件 赠 品 ( 如 有 ) 齐 全 的, 则 自 商 品 收 货 之 日 起, 可 享 受 15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政 策, 您 可 在 母 婴 之 家 APP 进 行 申 请 退 货 ; 并 需 自 行 将 商 品 寄 回 且 承 担 相 关 运 费 自 您 收 到 商 品 之 日 起 ( 以 签 收 日 期 为 准 ), 可 在 15 日 内 提 出 退 货 申 请, 但 是 要 在 母 婴 之 家 规 定 的 无 理 由 退 换 范 围 内 方 可, 母 婴 之 家 有 10 点 情 形 不 支 持 无 理 由 退 货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8 楚 楚 街 : 凡 在 楚 楚 街 购 买 的 商 品, 买 家 付 款 后 的 24 小 时 内 必 须 发 货, 对 于 超 过 24 小 时 未 发 货 的 订 单, 买 家 一 旦 提 出 退 款 申 请, 平 台 将 自 动 同 意 退 款 买 家 若 在 付 款 后 的 24 小 时 内 提 出 退 款 申 请, 订 单 将 自 动 冻 结, 卖 家 不 能 再 进 行 发 货 操 作, 此 时 卖 家 可 以 有 以 下 两 个 选 择 : 1) 在 自 动 确 认 退 款 时 刻 前 ( 付 款 后 24 小 时 内 ) 与 买 家 进 行 沟 通, 买 家 若 取 消 退 款, 卖 家 可 继 续 正 常 发 货 ; 2) 同 意 退 款 或 等 平 台 自 动 退 款 ; 自 签 收 之 日 起 的 9 天 内 因 个 人 原 因 或 商 品 本 身 质 量 问 题 因 素 的 可 向 商 家 提 出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申 请, 由 此 产 生 的 退 货 运 费 需 根 据 实 际 进 行 判 定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9 贝 贝 网 : 如 商 品 未 经 使 用 和 穿 着, 商 品 及 外 包 装 保 持 出 售 时 的 原 状, 商 品 吊 牌 及 配 件 齐 全, 将 享 受 快 速 便 捷 的 7 天 无 理 由 退 货 服 务 自 您 收 到 商 品 之 日 起 ( 以 签 收 日 期 为 准 ), 可 在 7 日 内 提 出 退 货 申 请 ; 因 商 家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退 货, 退 回 运 费 由 贝 贝 进 行 补 贴 由 于 款 式 颜 色 尺 码 个 人 喜 好 等 买 家 原 因 造 成 的 退 货, 商 品 寄 回 的 运 费 由 买 家 自 行 承 担 由 于 买 家 个 人 原 因 拒 收 订 单 商 品,

退 回 订 单 退 款 时, 将 扣 除 因 拒 收 产 生 的 运 费, 贝 贝 暂 不 支 持 换 货 服 务 ;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该 规 定 公 司 严 格 履 行 包 括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政 策 在 内 的 各 大 电 商 平 台 及 公 司 自 有 平 台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各 大 电 商 平 台 的 退 换 货 政 策 均 符 合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补 充 披 露 内 容 2: 公 司 服 装 主 要 通 过 电 商 平 台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的 时 点 : 买 家 下 单 付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后 公 司 立 即 发 货, 买 家 收 货 后 如 立 即 确 认 收 货 则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款 项 打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的 账 户 ; 买 家 收 货 而 未 在 电 商 平 台 确 认 收 货 则 在 发 货 15 天 后 系 统 默 认 收 货,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将 货 款 转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 公 司 以 服 装 销 售 款 项 进 入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开 立 的 账 户 时 间 为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2) 根 据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公 司 软 件 产 品 销 售 按 软 件 交 付 客 户, 客 户 对 照 合 同 约 定 试 用 软 件, 试 用 无 异 议 时 确 认 收 入 请 公 司 明 确 披 露 有 关 软 件 试 用 的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情 况 以 及 双 方 如 何 确 认 试 用 无 异 议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核 查 上 述 事 项, 并 对 上 述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公 司 回 复 :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软 件 业 务 合 同 针 对 试 用 条 款 约 定 较 为 简 单 : 五 产 品 保 证 : 乙 方 保 证 交 付 的 软 件 均 符 合 说 明 书 和 使 用 手 册 所 述 功 能, 但 本 保 证 不 适 用 于 : 1. 乙 方 之 外 的 任 何 人 对 该 许 可 软 件 作 任 何 方 式 的 修 改 ; 2.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或 第 三 方 产 品 的 故 障 计 算 机 设 备 故 障 网 络 故 障 等 原 因 使 软 件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如 果 许 可 软 件 未 能 按 照 说 书 和 使 用 手 册 的 功 能 运 行, 乙 方 应 负 责 对 许 可 软 件

进 行 修 正 或 者 修 改 不 能 的 情 况 下 免 费 为 甲 方 更 换 符 合 规 定 的 许 可 软 件 如 果 上 述 二 种 方 法 均 不 可 行,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许 可 软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部 分 的 使 用 许 可, 并 由 乙 方 返 还 甲 方 已 经 支 付 部 分 的 使 用 许 可 费 2) 公 司 完 成 股 改 后 对 公 司 业 务 合 同 进 行 大 力 规 范, 目 前 公 司 软 件 试 用 的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为 : 六 交 付 及 验 收 ( 甲 方 为 客 户, 乙 方 为 公 司 易 网 股 份 ) 1. 乙 方 向 甲 方 所 交 付 的 软 件 及 文 档 应 当 是 电 子 版 本 或 电 子 光 盘 乙 方 将 所 开 发 的 软 件 程 序 及 相 关 文 档 的 电 子 版 本 发 送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电 子 邮 箱 或 将 载 有 前 述 软 件 及 相 关 文 档 的 电 子 光 盘 寄 送 至 甲 方 营 业 地 址 后 视 为 乙 方 已 经 交 付 如 甲 方 收 到 邮 件 和 快 递 的 时 间 不 一 致, 则 以 先 收 到 者 为 准 并 计 算 付 款 时 限 邮 寄 过 程 中 出 现 遗 失 的, 视 为 未 交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风 险 及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对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乙 方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 产 品 验 收 的 标 准 : 程 序 为 正 常 运 行,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并 实 现 附 件 一 中 所 列 的 全 部 功 能 和 质 量,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文 档 齐 全, 并 包 含 源 代 码, 验 收 形 式 为 客 户 方 源 代 码 打 包 发 布 测 试 以 及 程 序 讲 解 3. 甲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乙 方 交 付 的 软 件 及 相 关 文 档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提 交 书 面 验 收 报 告 若 甲 方 认 为 软 件 及 相 关 文 档 存 在 缺 陷, 则 应 当 在 验 收 报 告 中 予 以 说 明 乙 方 将 根 据 验 收 报 告 中 的 缺 陷 说 明 在 10 天 内 对 软 件 及 相 关 文 档 加 以 修 正 4. 相 关 文 档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向 乙 方 提 交 书 面 验 收 报 告 或 其 他 书 面 异 议, 经 乙 方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提 交 书 面 验 收 报 告 的, 则 视 为 乙 方 所 提 交 的 软 件 及 相 关 文 档 验 收 合 格 5. 验 收 合 格 后, 如 果 甲 方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需 要 增 加 网 站 模 块 或 功 能, 乙 方 可 根 据 改 动 情 况 酌 情 优 惠 收 取 模 块 增 加 维 护 费 用 公 司 的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 公 司 软 件 产 品 销 售 及 服 务 交 付 客 户, 客 户 试 用 无 异 议 后 确 认 收 入 需 要 公 司 人 员 上 门 安 装 的, 公 司 通 过 邮 件 QQ 或 拷 贝 给 客 户 的 方 式 交 付 软 件,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上 门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 客 户 可 以 自 行 安 装 的, 公 司 人 员 一 般 通 过 邮 件 及 QQ 将 软 件 发 至 客 户, 客 户 自 行 安 装, 少 部 分 客 户 要 求 公 司 人 员

上 门 安 装 的 除 外 客 户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试 用 软 件 的 各 项 功 能 及 各 个 模 块 1-2 日, 如 软 件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功 能 条 件, 则 发 送 QQ 邮 件 确 认 验 收 合 格, 并 出 具 软 件 验 收 报 告, 报 告 中 明 确 软 件 及 服 务 名 称 验 收 日 期 主 办 券 商 核 查 后 回 复 : 主 办 券 商 检 查 了 公 司 软 件 销 售 的 主 要 合 同, 并 对 软 件 交 付 方 式 软 件 业 务 的 邮 件 及 QQ 记 录 进 行 了 检 查, 并 抽 查 了 主 要 软 件 销 售 合 同 的 验 收 报 告, 未 发 现 与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有 异 公 司 软 件 销 售 的 收 入 确 认 政 策 : 公 司 软 件 产 品 销 售 按 软 件 交 付 客 户, 客 户 对 照 合 同 约 定 试 用 软 件, 试 用 无 异 议 时 确 认 收 入 具 体 来 说, 软 件 需 要 公 司 人 员 上 门 安 装 的, 公 司 通 过 邮 件 发 送 QQ 发 送 或 拷 贝 给 客 户 的 方 式 交 付 软 件,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上 门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 软 件 可 以 由 客 户 自 行 安 装 的, 公 司 人 员 一 般 通 过 邮 件 及 QQ 将 软 件 发 送 至 客 户, 客 户 自 行 安 装, 少 部 分 客 户 要 求 公 司 人 员 上 门 安 装 的 除 外 ; 客 户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试 用 软 件 的 各 项 功 能 及 各 个 模 块, 如 软 件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功 能 条 件, 则 发 送 QQ 邮 件 确 认 验 收 合 格, 并 出 具 软 件 验 收 报 告, 报 告 中 明 确 软 件 及 服 务 名 称 验 收 日 期, 公 司 以 收 到 验 收 报 告 作 为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少 部 分 客 户 不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的, 则 以 QQ 确 认 时 间 或 邮 件 确 认 时 间 作 为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客 户 使 用 软 件 无 异 议 时 公 司 已 将 软 件 交 付 给 客 户, 包 括 技 术 文 档 和 源 代 码 的 交 付, 软 件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了 客 户, 客 户 可 以 完 全 自 由 自 主 的 使 用 软 件, 在 软 件 自 主 权 和 使 用 权 方 面 不 受 到 任 何 约 束 ; 同 时, 由 于 软 件 及 相 关 技 术 文 档 和 源 代 码 的 交 付, 公 司 既 无 法 也 没 有 保 留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既 无 法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软 件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公 司 历 年 所 售 软 件 未 发 生 客 户 退 货 或 拒 不 付 款 的 情 形, 客 户 的 信 用 情 况 均 较 好, 且 公 司 与 客 户 在 合 作 时 均 签 订 正 式 的 合 作 协 议, 价 格 约 定 明 确, 在 完 成 软 件 开 发 前 客 户 即 已 按 合 同 要 求 支 付 了 部 分 款 项, 故 项 目 组 认 为 在 客 户 使 用 软 件 无 异 议 时 收 入 金 额 即 已 明 确 且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已 有 部 分 流 入 企 业, 剩 余 部 分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也 即 将 流 入 企 业, 收 入 的 金 额 已 明 确 且 能 可 靠 计 量 ; 公 司 实 行 项 目 制, 不 同 的 组 开 发 不 同 的 项 目, 成 本 已 按 相 应 要 素 进 行 有 效 归 集 ; 综 上, 主 办 券 商 认 为 公 司 针 对 软 件 产 品 销 售 制 定 的 收 入 确 认 方 法 符

合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且 符 合 行 业 惯 例 已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六 报 告 期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之 ( 一 )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及 毛 利 率 中 作 补 充 披 露 补 充 披 露 内 容 : 公 司 软 件 销 售 的 收 入 确 认 政 策 : 公 司 软 件 产 品 销 售 按 软 件 交 付 客 户, 客 户 对 照 合 同 约 定 试 用 软 件, 试 用 无 异 议 时 确 认 收 入 具 体 来 说, 软 件 需 要 公 司 人 员 上 门 安 装 的, 公 司 通 过 邮 件 发 送 QQ 发 送 或 拷 贝 给 客 户 的 方 式 交 付 软 件,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上 门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 软 件 可 以 由 客 户 自 行 安 装 的, 公 司 人 员 一 般 通 过 邮 件 及 QQ 将 软 件 发 送 至 客 户, 客 户 自 行 安 装, 少 部 分 客 户 要 求 公 司 人 员 上 门 安 装 的 除 外 ; 客 户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试 用 软 件 的 各 项 功 能 及 各 个 模 块, 如 软 件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功 能 条 件, 则 发 送 QQ 邮 件 确 认 验 收 合 格, 并 出 具 软 件 验 收 报 告, 报 告 中 明 确 软 件 及 服 务 名 称 验 收 日 期, 公 司 以 收 到 验 收 报 告 作 为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少 部 分 客 户 不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的, 则 以 QQ 确 认 时 间 或 邮 件 确 认 时 间 作 为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软 件 业 务 合 同 约 定 较 为 简 单 : 五 产 品 保 证 : 乙 方 保 证 交 付 的 软 件 均 符 合 说 明 书 和 使 用 手 册 所 述 功 能, 但 本 保 证 不 适 用 于 : 1. 乙 方 之 外 的 任 何 人 对 该 许 可 软 件 作 任 何 方 式 的 修 改 ; 2.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或 第 三 方 产 品 的 故 障 计 算 机 设 备 故 障 网 络 故 障 等 原 因 使 软 件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如 果 许 可 软 件 未 能 按 照 说 书 和 使 用 手 册 的 功 能 运 行, 乙 方 应 负 责 对 许 可 软 件 进 行 修 正 或 者 修 改 不 能 的 情 况 下 免 费 为 甲 方 更 换 符 合 规 定 的 许 可 软 件 如 果 上 述 二 种 方 法 均 不 可 行,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许 可 软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部 分 的 使 用 许 可, 并 由 乙 方 返 还 甲 方 已 经 支 付 部 分 的 使 用 许 可 费 公 司 完 成 股 改 后 对 公 司 业 务 合 同 进 行 大 力 规 范, 目 前 公 司 软 件 试 用 的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为 :

六 交 付 及 验 收 ( 甲 方 为 客 户, 乙 方 为 公 司 易 网 股 份 ) 1. 乙 方 向 甲 方 所 交 付 的 软 件 及 文 档 应 当 是 电 子 版 本 或 电 子 光 盘 乙 方 将 所 开 发 的 软 件 程 序 及 相 关 文 档 的 电 子 版 本 发 送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电 子 邮 箱 或 将 载 有 前 述 软 件 及 相 关 文 档 的 电 子 光 盘 寄 送 至 甲 方 营 业 地 址 后 视 为 乙 方 已 经 交 付 如 甲 方 收 到 邮 件 和 快 递 的 时 间 不 一 致, 则 以 先 收 到 者 为 准 并 计 算 付 款 时 限 邮 寄 过 程 中 出 现 遗 失 的, 视 为 未 交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风 险 及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对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乙 方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 产 品 验 收 的 标 准 : 程 序 为 正 常 运 行,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并 实 现 附 件 一 中 所 列 的 全 部 功 能 和 质 量,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文 档 齐 全, 并 包 含 源 代 码, 验 收 形 式 为 客 户 方 源 代 码 打 包 发 布 测 试 以 及 程 序 讲 解 3. 甲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乙 方 交 付 的 软 件 及 相 关 文 档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提 交 书 面 验 收 报 告 若 甲 方 认 为 软 件 及 相 关 文 档 存 在 缺 陷, 则 应 当 在 验 收 报 告 中 予 以 说 明 乙 方 将 根 据 验 收 报 告 中 的 缺 陷 说 明 在 10 天 内 对 软 件 及 相 关 文 档 加 以 修 正 4. 相 关 文 档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向 乙 方 提 交 书 面 验 收 报 告 或 其 他 书 面 异 议, 经 乙 方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提 交 书 面 验 收 报 告 的, 则 视 为 乙 方 所 提 交 的 软 件 及 相 关 文 档 验 收 合 格 5. 验 收 合 格 后, 如 果 甲 方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需 要 增 加 网 站 模 块 或 功 能, 乙 方 可 根 据 改 动 情 况 酌 情 优 惠 收 取 模 块 增 加 维 护 费 用 公 司 的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 公 司 软 件 产 品 销 售 及 服 务 交 付 客 户, 客 户 试 用 无 异 议 后 确 认 收 入 需 要 公 司 人 员 上 门 安 装 的, 公 司 通 过 邮 件 QQ 或 拷 贝 给 客 户 的 方 式 交 付 软 件,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上 门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 客 户 可 以 自 行 安 装 的, 公 司 人 员 一 般 通 过 邮 件 及 QQ 将 软 件 发 至 客 户, 客 户 自 行 安 装, 少 部 分 客 户 要 求 公 司 人 员 上 门 安 装 的 除 外 客 户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试 用 软 件 的 各 项 功 能 及 各 个 模 块 1-2 日, 如 软 件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功 能 条 件, 则 发 送 QQ 邮 件 确 认 验 收 合 格, 并 出 具 软 件 验 收 报 告, 报 告 中 明 确 软 件 及 服 务 名 称 验 收 日 期

2 请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及 会 计 师 核 查 以 下 事 项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报 告 期 末 至 今,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情 形, 核 查 占 用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不 限 于 占 用 主 体 发 生 时 间 发 生 额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资 金 占 用 费 或 利 息 支 付 情 况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相 关 内 容 主 办 券 商 核 查 后 回 复 : 1) 报 告 期 末 至 申 报 审 查 期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情 况 : 12016 年 3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5 日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不 存 在 资 金 往 来 情 况 ; 关 联 方 名 称 吕 洋 波 金 春 玉 方 雅 秋 杭 州 水 木 泽 华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嘉 兴 跨 界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史 超 沈 悦 胡 巧 秦 晴 叶 旭 坚 钟 晓 鸣 钱 仁 良 海 宁 米 莱 时 尚 创 意 设 计 2016 年 3 月 1 日 至 2016 年 9 月 5 日 2016 年 3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5 日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洋 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吕 洋 波 方 雅 秋 的 主 要 亲 属 如 下 : 是 否 在 公 司 任 是 否 对 外 投 关 系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职 资 公 司 吕 洋 波 父 亲 吕 锦 华 330702194807306015 否 否 方 雅 秋 兄 弟 姐 妹 方 雅 秋 兄 弟 姐 妹 的 子 女 方 雅 秋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吕 锦 华 的 兄 弟 姐 妹 吕 锦 华 的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吕 锦 华 的 兄 弟 姐 妹 的 子 女 方 佩 明 330702195408051275 否 否 方 雅 倩 330702194705156028 否 否 方 雅 倩 的 儿 子 曹 慧 杰 330702196910216017 否 否 方 佩 明 大 儿 子 方 惠 恩 330702197605191217 否 否 方 佩 明 小 儿 子 方 晓 恩 33070219790326121X 否 否 范 群 芳 330702195402176026 否 否 曹 孝 康 33020619430804141x 否 否 吕 建 华 330702195311081216 否 否 吕 丽 华 33070219590520122x 否 否 吕 建 华 的 配 偶 徐 佩 明 330702195604151249 否 否 吕 丽 华 的 配 偶 宋 卫 星 330702195710011258 否 否 吕 建 华 的 女 儿 吕 希 330702198301311229 否 否 吕 丽 华 的 儿 子 宋 安 330702198502271219 否 否 2016 年 3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5 日 公 司 与 上 述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主 要 亲 属 不 存 在 资 金 往 来 情 况 ; 2)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的 决 策 程 序 1 报 告 期 内 实 际 控 制 人 吕 洋 波 向 公 司 借 款, 吕 洋 波 与 公 司 签 订 借 款 协 议, 约 定 按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计 息, 公 司 针 对 该 事 项 召 开 股 东 会,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 报 告 期 内 吕 洋 波 向 公 司 借 款 按 借 款 协 议 的 约 定 支 付 利 息,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已 归 还 所 借 款 项 并 已 按 期 支 付 完 所 有 应 付 利 息, 借 款 期 间 并 未 发 生 任

何 违 约 事 项 ; 22016 年 5 月 11 日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公 允 决 策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决 策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关 系 关 联 交 易 关 联 交 易 的 基 本 原 则 关 联 交 易 的 审 议 及 披 露 责 任 追 究 等 方 面 做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同 时, 公 司 就 减 少 和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作 出 了 具 体 安 排 : 公 司 将 严 格 避 免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同 时 将 减 少 和 尽 可 能 避 免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规 章 制 度,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对 于 无 法 避 免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存 在 的 关 联 交 易, 将 与 公 司 依 法 签 订 规 范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并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批 准 程 序 ;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依 照 与 无 关 联 关 系 的 独 立 第 三 方 进 行 相 同 或 相 似 交 易 时 的 价 格 和 交 易 条 件 确 定, 保 证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为 规 范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规 范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了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3) 公 司 主 要 资 产 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无 形 资 产 等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均 回 款 至 公 司 账 户, 不 存 在 回 款 至 个 人 户 或 以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担 保 等 情 形 ; 公 司 预 付 账 款 均 为 预 付 的 外 协 技 术 费 货 款 等, 均 为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预 付 至 对 方 账 户, 预 付 对 象 与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公 司 存 货 均 为 在 库 的 库 存 商 品, 消 费 者 线 上 下 单 并 付 款 - 业 务 员 向 财 务 确 认 - 财 务 审 批 确 认 - 仓 库 根 据 平 台 订 单 扫 码 发 货 - 仓 库 根 据 发 货 快 递 单 号 录 入 平 台 - 业 务 审 核 订 单 及 收 货 人 客 户 信 息, 款 项 均 到 公 司 对 公 账 户 ;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为 电 子 及 其 他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电 子 设 备 主 要 为 电 脑 等 电 子 设 备, 为 公 司 开 展 日 常 业 务 所 必 须 的 办 公 设 备 ; 公 司 的 运 输 设 备 为 日 常 营 运 车 辆, 日 常 均 由 公 司 员 工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使 用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的 情 形 ;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收 益 均 反 应 在 公 司 账 面 ; 公 司 的 无 形 资 产 均 为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所 必 须 使 用 的 域 名,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的 情 形 ; 综 上 所 述, 主 办 券 商 认 为 公 司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的 情 形, 易 网 股 份 申 请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已 满 足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第 2.1 条 第 ( 三 ) 项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的 规 定 已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七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关 联 方 往 来 关 联 方 交 易 之 ( 二 ) 关 联 交 易 之 2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之 (5)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作 补 充 披 露 补 充 披 露 内 容 : 经 主 办 券 商 核 查, 报 告 期 初 至 申 报 审 查 期 间, 公 司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的 情 形 二 申 报 文 件 的 相 关 问 题 1 除 上 述 问 题 外, 请 公 司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会 计 师 对 照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及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补 充 说 明 是 否 存 在 涉 及 挂 牌 条 件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回 复 : 公 司 不 存 在 涉 及 挂 牌 条 件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2 存 在 不 能 按 期 回 复 的, 请 于 到 期 前 告 知 审 查 人 员 并 将 公 司 或 主 办 券 商 盖 章 的 延 期 回 复 申 请 的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审 查 人 员 邮 箱, 并 在 上 传 回 复 文 件 时 作 为 附 件 提 交 回 复 : 已 将 延 期 回 复 申 请 按 时 提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