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 泰 基 金 简 报 2009 年 9 月 ( 总 第 34 期 ) 法 规 聚 焦 1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特 定 多 个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基 金 实 务 1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是 否 能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资 金? 2 新 股 申 购 未 及 时 缴 足 申 购 款 的, 其 申 购 是 否 为 全 部 无 效? 或 部 分 无 效? 3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作 彩 铃 之 注 意 事 项 及 操 作 建 议 业 务 动 态 1 本 所 为 某 外 资 企 业 收 购 某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权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并 顺 利 协 助 完 成 初 步 上 报 工 作 ; 2 本 所 为 某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并 协 助 筹 备 组 顺 利 取 得 证 监 会 受 理 函 ; 3 本 所 为 某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并 协 助 筹 备 组 顺 利 通 过 证 监 会 现 场 检 查 ; 4 受 多 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邀 请, 本 所 律 师 为 其 进 行 了 新 股 申 购 法 律 实 务 探 讨 的 培 训 -1-
法 规 聚 焦 1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特 定 多 个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继 2009 年 6 月 5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监 管 部 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下 发 关 于 就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特 定 多 个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征 求 意 见 稿 )> 征 求 意 见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征 求 意 见 稿 ), 向 业 内 征 求 意 见 后,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09 年 8 月 4 日 正 式 出 台 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特 定 多 个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 以 下 简 称 准 则 ),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开 展 特 定 多 个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以 下 简 称 一 对 多 专 户 理 财 ) 有 关 规 定 的 配 套 细 则 该 准 则 自 2009 年 8 月 18 日 起 实 施 据 报 道, 自 准 则 实 施 之 日 起,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报 一 对 多 专 户 理 财 备 案 材 料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目 前 已 达 到 27 家, 数 量 达 到 具 有 一 对 多 专 户 理 财 资 格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九 成, 充 分 显 示 了 业 内 对 一 对 多 专 户 理 财 业 务 的 重 视 与 征 求 意 见 稿 相 比, 准 则 并 未 作 出 太 多 变 化, 主 要 在 参 与 和 退 出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业 绩 报 酬 报 告 义 务 合 同 变 更 违 约 退 出 方 面 作 出 了 修 正 补 充 在 参 与 和 退 出 方 面, 准 则 补 充 规 定, 当 资 产 管 理 人 发 现 投 资 者 申 请 部 分 退 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将 致 使 其 持 有 的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有 权 适 当 减 少 该 投 资 者 的 退 出 金 额, 以 保 证 部 分 退 出 申 请 确 认 后,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在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方 面, 就 资 产 委 托 人 而 言, 准 则 增 加 了 有 关 资 产 委 托 人 向 资 产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信 息 资 料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配 合 资 产 管 理 人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的 责 任 ; 就 资 产 管 理 人 而 言, 增 加 了 资 产 管 理 人 可 以 其 自 身 名 义, 代 表 资 产 委 托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的 义 务 在 业 绩 报 酬 方 面, 准 则 不 再 要 求 计 算 频 率 每 年 以 一 次 为 限, 同 时 补 充 了 有 关 业 绩 报 酬 计 算 区 间 的 规 定, 即 原 则 上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分 别 计 算 业 绩 报 酬 在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存 续 期 非 开 放 日 违 约 退 出 的, 业 绩 报 酬 可 按 年 化 收 取 在 报 告 义 务 方 面, 准 则 将 涉 及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的 报 告 频 率 从 不 高 于 每 月 一 次 修 改 为 每 季 度 至 多 一 次, 即 延 长 了 资 产 管 理 人 向 资 产 托 管 人 提 交 涉 及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的 间 隔 时 间 在 合 同 变 更 方 面, 与 征 求 意 见 稿 将 单 方 面 变 更 合 同 的 权 利 赋 予 资 产 管 理 人 不 同, 准 则 将 变 更 合 同 的 权 利 赋 予 了 资 产 委 托 人 资 产 管 理 人 和 资 产 托 管 人 三 方, 体 现 了 公 平 原 则 在 违 约 退 出 方 面, 准 则 明 确 了 在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存 续 期 非 开 放 日,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约 定 资 产 委 托 人 不 能 退 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与 征 求 意 见 稿 一 致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约 定 资 -2-
产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承 担 一 定 的 退 出 违 约 金 和 其 他 费 用 后 申 请 退 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就 退 出 违 约 金, 准 则 明 确 不 得 低 于 退 出 金 额 ( 指 扣 除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和 业 绩 报 酬 等 费 用 后 的 实 际 退 出 金 额 ) 的 2%, 并 可 根 据 距 离 下 一 次 开 放 日 剩 余 时 间 的 长 短 逐 级 提 高, 退 出 违 约 金 全 额 归 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财 产 准 则 颁 布 后, 在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审 核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发 现 了 一 些 问 题 值 得 探 讨, 现 归 纳 总 结 如 下 : 1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初 始 销 售 (1) 初 始 销 售 期 间 鉴 于 初 始 销 售 期 间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是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如 果 在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明 示 初 始 销 售 期 间 为 某 段 具 体 期 间 且 为 1 个 月, 则 资 产 管 理 人 不 宜 再 延 长 该 初 始 销 售 期, 因 此 我 们 不 建 议 在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再 约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有 权 延 长 初 始 销 售 期 限 当 然, 为 增 强 资 产 管 理 人 操 作 的 灵 活 性, 建 议 可 以 约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销 售 情 况 提 前 终 止 初 始 销 售 并 向 资 产 委 托 人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2) 销 售 对 象 部 分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将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客 户 明 确 列 为 销 售 对 象 我 们 认 为, 鉴 于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客 户 是 否 可 以 购 买 一 对 多 专 户 理 财 产 品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层 面 尚 无 定 论, 建 议 在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不 作 具 体 举 例, 而 只 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特 定 客 户 作 为 兜 底 规 定 当 然,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09 年 8 月 14 日 用 通 知 的 形 式 对 其 他 特 定 客 户 做 出 了 进 一 步 的 限 制, 如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暂 不 能 运 用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以 及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暂 不 可 以 投 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3) 认 购 资 金 的 返 还 纠 纷 在 初 始 销 售 部 分, 对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的 返 还 是 否 加 计 一 定 的 银 行 利 息, 我 们 建 议 明 确 约 定 以 避 免 2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1) 参 与 和 退 出 款 项 的 计 算 基 准 若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日 只 有 一 天, 那 么 参 与 和 退 出 款 项 计 算 基 准 应 当 是 确 定 的, 以 开 放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但 若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在 一 个 开 放 期 内 参 与 和 退 出, 由 于 不 同 开 放 日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不 同, 就 有 必 要 对 在 此 期 间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价 格 的 计 算 基 准 明 确 的 约 定 以 避 免 纠 纷, 如 以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同 样 的, 对 于 未 成 功 的 参 与 款 项 的 返 还 是 否 需 要 加 计 一 定 的 银 行 利 息, 我 们 也 建 议 -3-
明 确 约 定 (2) 费 率 调 整 关 于 费 率, 部 分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赋 予 资 产 管 理 人 单 方 调 整 的 权 利 我 们 认 为, 尽 管 根 据 准 则, 资 产 管 理 人 在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变 更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内 容, 调 整 费 率, 但 是 费 率 应 是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且 涉 及 当 事 人 重 大 权 利 义 务 并 且 可 能 给 当 事 人 利 益 带 来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事 项, 赋 予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单 方 调 整 的 权 利 虽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但 显 失 公 平 因 此, 若 约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有 权 单 方 调 整 费 率, 那 么 该 等 单 方 调 整 权 限 于 调 低 费 率 较 为 合 理 3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我 们 注 意 到, 部 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对 公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限 制 增 加 了 一 些 禁 止 性 规 定, 如 买 卖 与 资 产 委 托 人 资 产 管 理 人 资 产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但 目 前 关 于 一 对 多 专 户 理 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对 投 资 限 制 较 为 明 确 的 仅 有 原 则 性 的 双 十 规 定, 可 见, 监 管 部 门 目 前 对 一 对 多 专 户 理 财 的 投 资 问 题 并 没 有 做 出 过 多 的 限 制, 而 是 留 下 了 较 大 的 操 作 空 间 4 投 资 经 理 的 指 定 和 变 更 根 据 准 则, 投 资 经 理 由 资 产 管 理 人 指 定 而 投 资 经 理 的 变 更 条 件 和 程 序 则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目 前 较 多 的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经 理 的 变 更 也 由 资 产 管 理 人 决 定 就 变 更 的 条 件,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得 较 为 具 体, 如 投 资 经 理 离 职 或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其 职 责, 也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将 变 更 条 件 笼 统 地 约 定 为 根 据 需 要 等 表 述 我 们 理 解, 更 换 投 资 经 理 的 前 提 在 实 践 中 有 很 多 可 能, 后 一 种 表 述 无 疑 对 资 产 管 理 人 是 更 为 有 利 的 但 是, 变 更 投 资 经 理 也 属 于 变 更 合 同 的 范 畴, 即 便 当 事 人 一 致 同 意 赋 予 资 产 管 理 人 单 方 变 更 投 资 经 理 的 权 利, 在 发 生 该 等 变 更 后, 资 产 管 理 人 也 有 义 务 通 知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5 资 产 管 理 人 的 报 告 方 式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正 式 成 立 后, 为 保 证 资 产 委 托 人 能 充 分 了 解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运 作 情 况, 资 产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向 资 产 委 托 人 报 告 相 关 投 资 信 息 目 前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通 常 约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提 供 的 报 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年 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和 净 值 报 告 等, 报 告 方 式 通 常 包 括 在 资 产 管 理 人 网 站 披 露 邮 寄 服 务 传 真 服 务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实 践 中, 一 方 面 由 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私 募 性 质, 可 能 并 非 所 有 投 资 信 息 都 适 宜 在 网 站 公 开 披 露 ;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和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可 能 无 法 确 保 所 有 资 产 委 托 人 收 到 资 产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信 息 如 何 既 保 证 相 关 投 资 信 息 的 私 密 性, 又 兼 顾 资 产 委 托 人 获 取 信 息 的 有 效 性, 是 一 个 需 要 在 实 践 中 探 讨 并 逐 步 完 善 的 问 题 -4-
基 金 实 务 1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是 否 能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资 金? 根 据 是 否 有 境 外 投 资 者,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可 分 为 外 商 独 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以 下 合 称 外 资 创 投 ) 以 及 内 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内 资 创 投 ) 由 于 在 法 规 税 收 投 资 备 案 制 外 汇 结 汇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创 投 企 业 ) 目 前 已 成 为 进 行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的 最 为 普 遍 的 工 具 创 投 企 业 是 否 能 购 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旗 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呢? 针 对 这 个 问 题, 我 们 分 析 如 下 : (1) 创 投 企 业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限 制 对 于 外 资 创 投 而 言, 根 据 外 商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第 32 条 规 定, 创 投 企 业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于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和 企 业 债 券, 但 所 投 资 企 业 上 市 后, 创 投 企 业 所 持 股 份 不 在 此 列 对 于 内 资 创 投 而 言, 根 据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4 条 规 定,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以 全 额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其 中, 对 企 业 的 投 资, 仅 限 于 未 上 市 企 业 但 是 所 投 资 的 未 上 市 企 业 上 市 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所 持 股 份 的 未 转 让 部 分 及 其 配 售 部 分 不 在 此 限 其 他 资 金 只 能 存 放 银 行 购 买 国 债 或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的 证 券 综 上 所 述, 除 因 其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上 市 所 持 的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份 外, 创 投 企 业 均 不 可 投 资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并 且, 外 资 创 投 被 明 令 禁 止 购 买 股 票 和 企 业 债, 而 内 资 创 投 则 只 能 将 其 闲 臵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购 买 国 债 或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的 证 券 (2) 创 投 企 业 是 否 能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i)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金 依 据 投 资 对 象 的 不 同, 可 以 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混 合 基 (ii) 外 资 创 投 能 否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于 目 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限 制, 即 外 资 创 投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及 企 业 债 券, 由 于 外 资 创 投 对 任 何 股 票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混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都 会 涉 及 到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或 企 业 债 券 我 们 认 为, 外 资 创 投 购 买 任 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都 可 能 会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5-
(iii) 内 资 创 投 能 否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禁 止 内 资 创 投 投 资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因 此, 我 们 认 为, 内 资 创 投 同 样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即 不 得 购 买 股 票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和 混 合 基 金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内 资 创 投 被 允 许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的 证 券, 目 前 法 律 法 规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的 证 券 没 有 统 一 的 定 义,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交 易 暂 行 规 定 中 定 义 为 包 括 国 债 公 司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中 的 公 司 债 券 等 ; 在 关 于 修 改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中 定 义 为 指 债 券 和 主 要 以 债 券 为 投 资 对 象 的 证 券 类 金 融 产 品, 包 括 债 券 债 券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券 ; 在 关 于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资 本 准 备 计 算 标 准 的 规 定 中 定 义 为 债 券 债 券 基 金 央 行 票 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上 述 规 定 中, 有 的 直 接 将 债 券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归 入 固 定 收 益 类 的 证 券, 有 的 则 将 这 两 者 都 排 除 在 外 并 且, 一 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内 部 基 金 分 类 中, 也 将 债 券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归 入 固 定 收 益 类 的 证 券 鉴 于 此, 内 资 创 投 是 否 可 以 投 资 债 券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还 有 待 商 榷 国 家 发 改 委 负 责 人 就 颁 布 实 施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答 记 者 问 时 就 明 确 指 出, 通 过 规 定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对 企 业 的 投 资, 仅 限 于 未 上 市 企 业 其 他 资 金 只 能 存 放 银 行 购 买 国 债 或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的 证 券 等 限 制, 是 为 了 避 免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期 货 投 资 等 业 务, 并 引 导 其 专 业 从 事 对 未 上 市 企 业 的 股 权 投 资 因 此, 从 立 法 意 图 上 看, 我 们 认 为, 内 资 创 投 应 避 免 对 公 开 在 市 场 上 发 行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以 确 保 其 专 注 于 以 私 募 方 式 对 未 上 市 企 业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因 此, 我 们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处 理 机 构 客 户 开 户 和 购 买 基 金 的 过 程 中 应 加 强 对 创 投 企 业 的 识 别 并 谨 慎 对 待, 以 最 大 限 度 避 免 以 后 可 能 发 生 的 风 险 2 新 股 申 购 未 及 时 缴 足 申 购 款 的, 其 申 购 是 否 为 全 部 无 效? 或 部 分 无 效? 继 2009 年 6 月 11 日 实 施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革 和 完 善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的 指 导 意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深 交 所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相 继 在 6 月 17 日 和 6 月 18 日 颁 布 了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化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修 订 ) 资 金 申 购 上 网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实 施 办 法 (2009 年 修 订 )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化 实 施 细 则 ( 修 订 稿 ) 以 及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以 下 合 称 规 则 ), 进 一 步 明 确 新 股 网 上 申 购 和 网 下 申 购 的 相 关 流 程 和 细 节 近 期, 在 成 渝 高 速 新 世 纪 和 光 讯 科 技 网 下 配 售 结 果 公 告 中, 频 频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因 未 足 额 缴 纳 新 股 申 购 款,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新 股 申 购 被 视 作 无 效 的 情 况 这 一 现 象 引 起 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业 界 人 士 的 关 注 那 么, 新 股 申 购 的 配 售 对 象 未 能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申 购 款, 其 申 购 应 被 视 为 全 部 无 效 还 是 部 分 无 效? -6-
(1) 若 网 下 申 购 新 股, 未 及 时 缴 足 申 购 款, 其 申 购 是 全 部 无 效? 还 是 部 分 无 效?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第 30 条,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对 询 价 对 象 和 股 票 配 售 对 象 的 登 记 备 案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询 价 对 象 不 得 配 售 股 票 : ( 三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价 或 者 足 额 划 拨 申 购 资 金 根 据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化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修 订 ) 第 11 条 规 定, 配 售 对 象 划 出 申 购 资 金 的 账 户 与 在 协 会 备 案 的 资 金 账 户 不 一 致 申 购 资 金 不 足 或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账 的, 其 新 股 申 购 全 部 无 效 多 只 新 股 同 日 发 行 时, 配 售 对 象 的 申 购 资 金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其 全 部 新 股 申 购 无 效, 可 见, 深 交 所 明 确 规 定, 若 网 下 申 购 资 金 不 足 或 未 及 时 到 账,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新 股 申 购 应 为 全 部 无 效 而 某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对 成 渝 高 速 的 误 操 作 亦 印 证 了 因 网 下 申 购 资 金 不 足 或 未 及 时 到 账, 新 股 申 购 为 全 部 无 效 由 此 可 见, 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网 下 申 购 新 股 时, 未 及 时 缴 足 申 购 款, 其 申 购 应 为 全 部 无 效 (2) 若 网 上 申 购 新 股, 未 及 时 缴 足 申 购 款, 其 申 购 应 被 视 为 全 部 无 效? 还 是 部 分 无 效? 根 据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第 2 项 第 (4) 款 规 定, 如 结 算 参 与 人 在 T+1 日 16 时 资 金 不 足 以 完 成 申 购 新 股 的 资 金 交 收, 则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确 认 为 无 效 申 购, 由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配 合 上 交 所 指 定 的 具 备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申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上 交 所 以 实 际 到 位 资 金 作 为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号 同 样 的, 深 交 所 的 资 金 申 购 上 网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实 施 办 法 (2009 年 修 订 ) 第 2 项 第 4 点 规 定, 如 果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足, 不 足 资 金 部 分 的 申 购 视 为 无 效 申 购 因 此, 通 过 网 上 申 购 新 股, 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未 及 时 缴 足 申 购 款,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其 申 购 并 不 是 全 部 为 无 效, 只 有 不 足 资 金 部 分 的 申 购 为 无 效, 对 其 他 已 缴 的 资 金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综 上,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针 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新 股 申 购, 若 其 未 能 及 时 缴 足 申 购 款, 在 网 上 申 购 的 情 况 下, 只 有 不 足 资 金 部 分 的 申 购 为 无 效 ; 而 在 网 下 申 购 的 情 况 下, 若 其 未 能 及 时 缴 足 申 购 款, 其 申 购 应 为 全 部 无 效 3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作 彩 铃 之 注 意 事 项 及 操 作 建 议 现 有 不 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其 电 话 语 音 系 统 中 使 用 彩 铃, 以 使 客 户 在 接 通 等 待 时 能 收 听 到 公 司 统 一 定 制 的 音 乐 和 语 音, 以 展 现 公 司 的 整 体 风 采, 拓 宽 公 司 与 外 界 沟 通 的 渠 道 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亲 自 制 作 包 含 公 司 名 称 等 信 息 的 彩 铃, 应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我 们 分 析 如 下 : -7-
彩 铃 是 音 乐 作 品 被 数 字 化 的 产 物, 其 基 本 运 作 模 式 大 致 如 下 : (1) 制 作 彩 铃 首 先 需 得 到 音 乐 作 品 著 作 权 人 与 表 演 者 录 音 制 作 者 等 邻 接 权 人 的 权 利 转 让 或 许 可 音 乐 作 品 领 域 通 行 的 做 法 是 由 唱 片 公 司 作 为 业 务 运 作 核 心, 由 唱 片 公 司 取 得 音 乐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或 直 接 通 过 转 让 获 得 著 作 权 ; 再 从 市 场 上 聘 请 歌 手 或 乐 队 作 为 表 演 者, 仍 然 由 唱 片 公 司 直 接 或 通 过 转 让 获 得 这 一 邻 接 权 这 样 音 乐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就 完 整 地 集 中 在 唱 片 公 司 手 中 (2) 唱 片 公 司 再 许 可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运 营 商 将 音 乐 作 品 制 作 为 彩 铃 (3)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运 营 商 与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商 签 署 合 同, 由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商 提 供 技 术 平 台 以 实 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所 需 要 的 彩 铃 功 能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若 要 亲 自 制 作 包 含 其 自 身 公 司 名 称 等 信 息 的 彩 铃 ( 以 下 简 称 集 团 铃 声 ), 首 先 需 要 担 当 起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运 营 商 的 角 色, 与 相 关 的 唱 片 公 司 签 订 许 可 合 同, 并 应 当 审 查 唱 片 公 司 是 否 已 经 得 到 了 音 乐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与 表 演 者 完 全 充 分 的 许 可 这 无 疑 增 加 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筹 办 集 团 彩 铃 事 务 的 成 本 与 风 险, 若 唱 片 公 司 没 有 得 到 音 乐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与 表 演 者 的 完 全 许 可,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作 的 彩 铃 有 就 可 能 引 发 著 作 权 侵 权 纠 纷 相 关 的 操 作 建 议 是,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可 通 过 与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运 营 商 签 署 合 同 的 方 式 要 求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运 营 商 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作 彩 铃, 在 合 同 中 要 求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运 营 商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彩 铃 已 得 到 音 乐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表 演 者 及 唱 片 公 司 完 全 充 分 的 许 可 同 时 建 议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由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运 营 商 承 担 因 彩 铃 所 引 发 的 一 切 侵 权 责 任 当 然, 即 使 签 署 了 上 述 合 同 并 有 上 述 约 定, 我 们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仍 应 尽 到 前 期 的 合 理 审 查 义 务, 审 查 有 关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运 营 商 已 得 到 音 乐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表 演 者 与 唱 片 公 司 完 全 充 分 的 许 可 的 证 明 材 料 上 述 建 议 可 以 较 大 程 度 地 化 解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作 为 彩 铃 的 消 费 者 可 能 面 临 的 侵 权 风 险 此 外, 需 要 提 醒 的 是, 员 工 手 机 属 于 私 人 物 品,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员 工 的 手 机 上 设 臵 集 团 彩 铃, 应 事 先 得 到 相 关 员 工 的 书 面 同 意, 否 则 不 宜 将 自 身 广 告 语 等 强 制 设 臵 成 员 工 的 彩 铃 如 果 您 需 要 了 解 详 细 内 容 或 需 要 本 所 提 供 有 关 的 法 律 服 务, 请 通 过 简 报 所 列 方 式 与 本 所 联 系 主 编 : 廖 海,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法 学 博 士,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中 国 及 美 国 纽 约 州 执 业 律 师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邮 编 :200120 电 话 :(8621)5115 0298, 5115 0391( 直 线 ),13917351457 传 真 :(8621)5115 0398 邮 箱 :henryliao@yuantai.com.cn 网 址 :www.yuantai.com.cn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