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公 告 [2015]11 号 关 于 发 布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相 关 业 务 自 律 管 理 程 序 性 机 制 安 排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为 全 面 落 实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自 律 规 则 ( 简 称 交 易 自 律 规 则 ) 等 交 易 业 务 相 关 自 律 规 定, 进 一 步 完 善 交 易 相 关 业 务 自 律 管 理 的 程 序 性 机 制 安 排, 推 动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相 关 业 务 的 规 范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现 就 相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第 一, 协 会 依 据 交 易 自 律 规 则 等 交 易 业 务 相 关 自 律 规 定 开 展 自 律 管 理, 其 中 涉 及 自 律 处 分 的 相 关 程 序 性 事 项, 依 照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市 场 自 律 处 分 规 则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市 场 自 律 处 分 会 议 工 作 规 程 和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市 场 自 律 处 分 会 议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条 款 办 理 ; 1
第 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自 律 处 分 会 议 专 家 名 单 ( 见 附 件 1) 已 经 协 会 第 四 届 常 务 理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审 定, 经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同 意, 现 予 以 发 布 ; 第 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自 律 管 理 现 场 调 查 工 作 规 程 ( 见 附 件 2) 经 协 会 第 四 届 常 务 理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经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同 意, 现 予 以 印 发, 自 即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1: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自 律 处 分 会 议 专 家 名 单 附 件 2: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自 律 管 理 现 场 调 查 工 作 规 程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2015 年 5 月 20 日 2
附 件 1: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自 律 处 分 会 议 专 家 名 单 一 前 台 业 务 (58 名 ) 1 政 策 性 银 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顾 仲 辉 资 金 局 本 币 交 易 处 处 长 2 国 有 银 行 工 商 银 行 王 剑 金 融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3 交 通 银 行 黄 轶 本 币 债 券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4 光 大 银 行 王 兴 峰 资 金 部 交 易 监 控 处 处 长 5 浦 发 银 行 侯 林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金 融 市 场 部 6 广 发 银 行 欧 阳 健 股 份 制 银 行 利 率 衍 生 交 易 主 管 7 中 信 银 行 何 平 固 定 收 益 交 易 部 副 总 经 理 8 平 安 银 行 宋 一 阳 金 融 市 场 部 经 理 9 华 夏 银 行 焦 建 波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10 恒 丰 银 行 王 锐 资 金 运 营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11 上 海 银 行 尉 迟 平 金 融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12 汉 口 银 行 吴 坤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13 杭 州 银 行 李 俊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14 天 津 银 行 余 春 燕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15 宁 波 银 行 马 宇 晖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16 富 滇 银 行 符 德 智 金 融 市 场 部 业 务 负 责 人 城 市 商 业 银 17 行 金 融 市 场 部 资 金 交 易 中 心 重 庆 银 行 朱 江 主 任 18 哈 尔 滨 银 行 何 玉 涛 资 金 交 易 中 心 总 经 理 助 理 19 西 安 银 行 胡 文 斌 金 融 市 场 部 经 理 20 齐 鲁 银 行 王 焕 娥 金 融 市 场 部 债 券 业 务 主 管 21 青 岛 银 行 杜 杰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22 厦 门 银 行 易 应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3
23 24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罗 连 华 金 融 市 场 部 债 券 风 险 业 务 管 理 高 级 经 理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陈 罡 金 融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25 成 都 银 行 涂 希 懋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26 齐 商 银 行 李 保 国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27 28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 续 ) 包 商 银 行 长 沙 银 行 王 健 关 志 民 金 融 市 场 部 一 级 高 级 经 理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29 河 北 银 行 贾 彦 涛 资 金 运 营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30 贵 阳 银 行 王 璐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31 晋 商 银 行 赵 晋 英 金 融 市 场 部 交 易 部 经 理 32 常 熟 农 商 行 沈 阳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33 农 村 商 业 银 北 京 农 商 行 李 文 义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34 行 上 海 市 农 商 行 刁 旭 东 投 资 银 行 部 经 理 35 广 东 顺 德 农 商 行 王 传 法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36 国 泰 君 安 丁 杰 能 固 定 收 益 部 自 营 交 易 主 管 37 招 商 证 券 崔 英 投 资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38 光 大 证 券 杜 雄 飞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总 经 理 39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蒋 胜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证 券 公 司 40 广 发 证 券 李 青 蔚 债 券 业 务 部 业 务 总 监 41 华 泰 证 券 郑 如 熙 固 定 收 益 部 自 营 主 管 42 国 信 证 券 刘 维 娜 销 售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43 银 河 证 券 苏 丹 婷 债 券 投 资 部 总 监 44 华 夏 基 金 崔 雁 巍 基 金 运 作 部 总 经 理 45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易 方 达 基 金 常 逍 遥 固 定 收 益 部 资 深 交 易 员 46 海 富 通 基 金 赵 恒 毅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47 48 保 险 公 司 人 寿 资 产 董 珊 珊 人 保 资 产 袁 新 良 固 定 收 益 部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4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交 易 团 队 负 责 人 49 泰 康 资 产 李 国 安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中 心 副 总 经
50 建 信 信 托 桂 叶 信 托 业 务 二 部 信 托 经 理 信 托 公 司 51 外 贸 信 托 卫 濛 濛 证 券 信 托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52 53 信 托 公 司 ( 续 ) 中 诚 信 托 郑 海 帆 信 托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上 海 国 利 鲍 向 东 前 台 业 务 总 监 54 上 海 国 际 陈 力 峰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55 货 币 经 纪 公 司 平 安 利 顺 杨 启 明 债 券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56 中 诚 宝 捷 思 吕 坚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57 天 津 信 唐 李 旭 交 易 总 监 58 中 介 平 台 机 构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崔 嵬 市 场 二 部 总 经 理 二 风 险 控 制 (11 名 ) 1 国 有 银 行 建 设 银 行 杨 晴 翔 2 股 份 制 银 行 民 生 银 行 陈 轶 旻 5 理 金 融 市 场 部 债 券 交 易 处 处 长 金 融 市 场 部 市 场 风 险 高 级 经 理 3 城 市 商 业 银 北 京 银 行 刘 素 勤 资 金 交 易 部 副 总 经 理 4 行 南 京 银 行 黄 艳 红 金 融 市 场 部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5 渣 打 银 行 陈 圣 雄 6 外 资 银 行 汇 丰 银 行 尚 隽 7 花 旗 银 行 伍 亦 非 8 金 融 市 场 部 交 易 部 交 易 主 管 环 球 资 本 市 场 营 运 操 作 部 债 券 运 营 主 管 资 金 运 营 部 衍 生 产 品 及 证 券 运 营 主 管 信 永 中 和 周 海 涛 合 伙 人 9 会 计 师 事 务 瑞 华 杨 军 合 伙 人 10 所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胡 燕 资 产 证 券 化 团 队 合 伙 人 11 毕 马 威 华 振 程 海 良 金 融 服 务 业 合 伙 人 三 法 律 合 规 (14 名 )
1 国 有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李 晖 2 兴 业 银 行 童 林 股 份 制 银 行 3 招 商 银 行 曾 杰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风 险 经 理 资 金 营 运 中 心 风 险 与 合 规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金 融 市 场 部 本 币 投 资 负 责 人 4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君 泽 君 律 所 李 云 波 合 伙 人 5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所 刘 志 刚 合 伙 人 6 北 京 环 球 律 所 张 昕 合 伙 人 7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所 秦 悦 民 合 伙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8 ( 续 )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沈 国 权 合 伙 人 所 9 北 京 市 君 合 律 所 余 永 强 合 伙 人 10 亚 斯 特 律 所 潘 乐 三 合 伙 人 11 德 勤 华 永 田 志 勇 经 理 12 会 计 师 事 务 安 永 华 明 梁 成 杰 合 伙 人 13 所 众 环 海 华 吕 淑 琴 合 伙 人 14 大 华 吴 少 华 合 伙 人 四 后 台 清 算 (5 名 ) 1 国 有 银 行 农 业 银 行 全 红 坡 清 算 中 心 处 长 2 证 券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李 凤 荣 清 算 部 总 监 3 上 海 清 算 所 皮 建 屏 发 行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4 中 介 平 台 机 中 央 结 算 公 司 张 世 杰 客 服 部 主 任 构 北 金 金 融 资 产 交 5 白 双 鹂 副 总 裁 易 所 6
附 件 2: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自 律 管 理 现 场 调 查 工 作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自 律 管 理 现 场 调 查 工 作, 加 强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自 律 管 理, 促 进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管 理 有 关 事 宜 的 公 告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告 [2011] 第 3 号 ) 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自 律 规 则 等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 简 称 交 易 商 协 会 ) 相 关 自 律 规 范 文 件,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所 称 现 场 调 查, 是 指 交 易 商 协 会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自 律 规 则 组 成 调 查 组, 进 入 调 查 对 象 的 经 营 管 理 等 场 所, 就 调 查 对 象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开 展 交 易 的 合 规 情 况 等 实 施 的 自 律 检 查 第 三 条 本 规 程 所 称 调 查 对 象, 是 指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商 协 会 会 员, 以 及 自 愿 接 受 交 易 商 协 会 自 律 管 理 的 机 构 7
第 四 条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配 合 调 查,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准 备, 并 及 时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信 息 第 五 条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现 场 调 查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第 二 章 调 查 前 准 备 第 六 条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可 根 据 相 关 自 律 规 范 文 件 开 展 常 规 现 场 调 查, 也 可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启 动 专 项 现 场 调 查 : ( 一 )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移 交 的 事 项 ; ( 二 ) 协 会 常 规 调 查 交 易 监 测 发 现 的 情 况 ; ( 三 ) 市 场 参 与 者 举 报 ( 投 诉 ) 有 关 情 况 ; ( 四 ) 其 他 需 要 调 查 的 情 况 第 七 条 现 场 调 查 的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一 ) 成 立 调 查 组 ; ( 二 ) 制 定 具 体 调 查 方 案 ; ( 三 ) 向 调 查 对 象 发 送 调 查 通 知 ; ( 四 ) 进 入 调 查 现 场 开 展 查 阅 资 料 访 谈 和 实 地 查 看 等 工 作 ; ( 五 ) 调 查 评 估 及 调 查 后 管 理 第 八 条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可 根 据 调 查 需 要 邀 请 其 他 相 关 8
机 构 的 专 家 以 个 人 身 份 参 加 调 查 组 调 查 组 中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的 调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并 指 定 一 名 秘 书 处 调 查 人 员 作 为 调 查 组 负 责 人 调 查 组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开 展 事 前 培 训 非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专 职 人 员, 在 参 加 调 查 组 前 应 当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或 保 密 承 诺 书 等 明 确 保 密 责 任 的 文 件 第 九 条 现 场 调 查 方 案 应 当 明 确 调 查 目 的 调 查 依 据 调 查 时 间 和 调 查 人 员 等 内 容 第 十 条 调 查 组 应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将 现 场 调 查 通 知 书 送 达 调 查 对 象, 告 知 现 场 调 查 的 依 据 内 容 期 限 要 求 及 调 查 组 人 员 等 事 项 出 现 严 重 违 规 违 法 情 况 紧 急, 或 者 提 前 告 知 调 查 对 象 可 能 影 响 调 查 效 果 的 除 外 第 十 一 条 调 查 人 员 与 调 查 对 象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 调 查 对 象 认 为 相 关 调 查 人 员 与 其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在 现 场 调 查 开 始 前 或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并 说 明 理 由 经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核 实 后, 相 关 调 查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调 查 对 象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对 调 查 人 员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不 影 响 该 调 查 人 员 继 续 在 现 场 参 加 调 查 工 作, 但 经 过 交 易 商 协 会 核 实 该 调 查 人 员 确 需 回 避 的, 该 调 查 人 员 应 立 即 退 出 调 查 组, 不 应 对 调 查 对 象 及 调 查 事 项 发 表 任 何 意 见, 并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密 义 务 9
利 害 关 系 是 指 调 查 人 员 与 调 查 对 象 之 间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等 可 能 会 对 调 查 结 果 的 公 正 性 产 生 影 响 的 任 何 关 系 第 三 章 现 场 调 查 的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调 查 组 应 在 现 场 调 查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日 期 进 入 调 查 对 象 现 场 调 查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开 始 调 查 时, 应 当 出 示 加 盖 交 易 商 协 会 公 章 的 现 场 调 查 通 知 书 及 调 查 组 全 体 成 员 工 作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并 制 作 现 场 调 查 进 场 记 录 现 场 调 查 进 场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调 查 对 象 进 场 时 间 进 场 地 点 调 查 人 员 向 调 查 对 象 告 知 的 事 项 等, 并 由 调 查 组 负 责 人 调 查 对 象 指 定 的 负 责 人 和 记 录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现 场 调 查 期 间, 调 查 对 象 有 对 调 查 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对 调 查 情 况 提 出 异 议, 以 及 举 报 调 查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等 的 权 利 第 十 三 条 现 场 调 查 时, 调 查 人 员 可 以 采 取 查 阅 资 料 访 谈 实 地 查 看 等 方 式,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复 制 或 记 录 有 关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查 阅 资 料 是 指 调 查 人 员 查 阅 调 查 对 象 交 易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交 易 凭 证 正 式 文 件 资 料 和 工 作 底 稿 等 内 容 查 阅 资 料 应 当 填 写 现 场 调 查 调 阅 资 料 清 单,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调 阅 资 料 和 退 还 调 阅 资 料 10
现 场 调 查 调 阅 资 料 清 单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调 查 对 象 调 查 项 目 资 料 名 称 资 料 数 量 资 料 形 成 日 期 资 料 调 阅 日 期 资 料 归 还 日 期 等 资 料 调 阅 和 退 还 时, 调 查 组 和 调 查 对 象 指 定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现 场 调 查 调 阅 资 料 清 单 相 应 栏 目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第 十 五 条 访 谈 是 指 调 查 人 员 与 调 查 对 象 工 作 人 员 就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对 话 和 询 问, 参 加 访 谈 的 调 查 对 象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为 调 查 组 认 为 有 助 于 保 证 访 谈 效 果 的 人 员 调 查 人 员 应 制 作 现 场 调 查 访 谈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被 访 谈 人 基 本 信 息 访 谈 情 况 等, 并 由 访 谈 人 被 访 谈 人 和 记 录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现 场 调 查 访 谈 记 录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由 调 查 组 留 存, 一 份 交 调 查 对 象 留 存 第 十 六 条 实 地 查 看 是 指 在 不 影 响 调 查 对 象 正 常 经 营 的 前 提 下, 调 查 人 员 进 入 调 查 对 象 的 交 易 相 关 经 营 管 理 场 所 进 行 查 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调 查 对 象 的 前 台 交 易 场 所 中 台 风 控 场 所 以 及 后 台 清 算 结 算 场 所 实 地 查 看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其 交 易 相 关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以 及 各 种 文 件 和 凭 证 保 存 的 完 备 性 和 合 规 性 情 况 等 第 十 七 条 调 查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记 录 现 场 调 查 工 作 情 况, 做 好 相 应 的 工 作 底 稿, 并 妥 善 保 存 11
第 十 八 条 现 场 调 查 结 束 时, 调 查 组 应 当 与 调 查 对 象 进 行 离 场 会 谈, 告 知 调 查 结 束 及 后 续 相 关 工 作 事 宜 第 十 九 条 调 查 组 应 当 及 时 将 调 阅 的 资 料 退 还, 并 由 调 查 对 象 指 定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第 四 章 调 查 后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应 当 在 现 场 调 查 后 进 行 评 估, 根 据 工 作 底 稿 和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在 现 场 调 查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调 查 对 象 出 具 业 务 调 查 意 见 书 第 二 十 一 条 针 对 违 反 本 规 程 以 及 现 场 调 查 中 发 现 违 反 交 易 商 协 会 自 律 规 范 文 件 要 求 的 调 查 对 象,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可 依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自 律 规 则 等 自 律 规 范 文 件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应 当 按 照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和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建 立 现 场 调 查 专 项 档 案, 并 至 少 保 存 至 现 场 调 查 结 束 后 5 年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底 稿 调 查 对 象 提 供 的 材 料 以 及 现 场 调 查 有 关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五 章 工 作 纪 律 12
第 二 十 三 条 调 查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机 构 以 及 档 案 保 管 人 员 等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商 协 会 自 律 规 范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守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坚 持 廉 洁 自 律 客 观 公 正 勤 勉 尽 职 第 二 十 四 条 调 查 人 员 应 当 相 互 合 作 相 互 监 督, 确 保 调 查 工 作 有 序 高 效 的 开 展 第 二 十 五 条 调 查 人 员 等 能 够 获 取 调 查 信 息 的 人 员 应 当 保 守 调 查 对 象 调 查 对 象 客 户,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的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隐 私 及 其 他 需 要 保 密 的 信 息 ( 包 括 调 查 对 象 接 受 调 查 的 事 实 本 身 ), 不 得 利 用 工 作 便 利, 为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或 泄 露 调 查 对 象 的 相 关 数 据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规 程 由 交 易 商 协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