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1563/12-13(01) 2013 年 產 品 環 保 責 任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2013 年 產 品 環 保 責 任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下 稱 條 例 草 案 )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舉 行 第 二 次 會 議 本 文 件 載 述 當 局 對 該 次 會 議 的 跟 進 的 第 二 批 回 應 全 包 式 定 價 的 影 響 (g) 就 政 府 當 局 在 立 法 會 CB(1)1291/12-13(02) 號 文 件 第 9 段 的 回 應 : (i) 關 於 以 下 建 議, 請 政 府 當 局 澄 清 有 何 法 律 依 據, 認 為 顧 客 有 權 向 賣 方 要 求 退 回 膠 袋 收 費, 而 賣 方 亦 有 相 應 責 任 退 回 膠 袋 收 費, 因 為 在 有 關 建 議 所 指 的 情 況 下, 買 方 似 乎 只 能 選 擇 按 賣 方 的 條 款 購 買 或 到 別 處 購 買 : 賣 方 可 在 出 售 貨 品 的 價 格 中 包 括 膠 袋 收 費 ( 即 提 高 每 件 高 於 一 定 價 格 的 貨 品 的 標 價, 以 包 括 膠 袋 收 費 ), 因 此 賣 方 無 論 如 何 都 為 貨 品 提 供 膠 袋, 且 即 使 顧 客 不 需 要 所 提 供 的 膠 袋, 該 顧 客 也 不 會 獲 退 回 相 關 的 膠 袋 收 費 ; 及 (ii) 請 澄 清 賣 方 拒 絕 按 要 求 退 回 膠 袋 收 費, 如 何 成 為 干 犯 第 18(2) 條 的 證 據 ; 2.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有 膠 袋 作 為 包 裝 一 部 分 與 貨 品 一 併 出 售 雖 然 基 於 環 保 理 由 我 們 不 應 鼓 勵 過 度 及 不 必 要 的 包 裝, 然 而 這 是 個 別 商 戶 源 於 商 業 考 慮 而 作 的 決 定 ; 若 然 想 藉 擴 大 塑 膠 購 物 袋 環 保 徵 費 計 劃 ( 下 稱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 去 規 管, 便 不 符 計 劃 的 原 意 3. 我 們 早 前 回 應 指 出, 假 如 買 方 不 欲 取 用 賣 方 提 供 的 膠 袋, 他 可 以 與 賣 方 進 行 協 商 在 首 階 段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下, 塑 膠 購 物 袋 是 指 (i) 完 全 或 部 分 由 塑 膠 製 成 的 袋 ; 而 且 (ii) 在 其 上 有 作 攜 帶 用 途 的 設 計 在 第 二 階 段, 我 們 建 議 透 過 條 例 草 案 第 17 條 次 修 訂 塑 膠 購 物 袋 的 定 義, 以 涵 蓋 平 頭 膠 袋 此 外 我 們 亦 藉 著 建 議 修 訂 附 表 2 第 1 條, 以 表
2 明 構 成 有 關 貨 品 的 部 分 的 袋, 將 不 受 條 例 所 限 ( 見 條 例 草 案 第 18 條 次 ) 雖 然 如 此, 我 們 仍 會 向 消 費 者 及 商 店 呼 籲 避 免 過 度 包 裝 事 實 上, 消 費 者 可 以 身 體 力 行 選 擇 不 購 買 過 度 包 裝 的 貨 品, 以 行 動 促 使 商 戶 改 變 營 銷 策 略 4. 總 的 來 說, 在 貨 品 以 外 提 供 膠 袋, 便 須 受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所 規 管 至 於 是 否 須 要 及 如 何 展 開 針 對 違 反 建 議 的 第 1 18A 條 的 執 法 行 動, 則 要 根 據 每 宗 個 案 的 具 體 情 況 予 以 考 慮 (h) 倘 若 賣 方 推 行 上 文 (g)(i) 段 建 議 的 全 包 式 定 價, 顧 客 便 可 能 失 去 放 棄 使 用 膠 袋 的 推 動 力, 因 而 難 以 達 致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鼓 勵 公 眾 減 少 使 用 膠 袋 的 目 的 在 此 等 情 況 下, 並 鑒 於 賣 方 可 保 留 收 費 及 無 須 向 政 府 申 報, 請 當 局 澄 清 推 行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前 派 發 膠 袋 的 情 況 會 否 可 能 重 現 5. 以 上 的 假 設 情 況 只 會 在 零 售 業 廣 泛 採 取 全 包 式 定 價 策 略 時 才 會 出 現 但 現 實 是, 貨 品 賣 方 ( 特 別 是 中 小 型 企 業 ( 下 稱 中 小 企 )) 會 有 強 大 誘 因, 藉 停 止 派 發 免 費 膠 袋 以 減 輕 營 運 成 本 ; 而 似 乎 亦 沒 有 任 何 商 業 原 因 促 使 商 戶 去 額 外 增 加 其 經 營 成 本, 將 膠 袋 轉 為 貨 品 的 組 成 部 分 銷 售 ; 全 港 報 販 大 聯 盟 代 表 的 意 見 亦 引 證 了 這 說 法 此 外, 部 分 現 已 登 記 零 售 商 表 示, 他 們 大 多 會 維 持 現 行 的 營 運 模 式 ( 及 員 工 培 訓 ) 由 於 收 費 仍 然 屬 強 制, 因 此 他 們 並 無 誘 因 去 改 變 現 行 做 法 ( 即 就 膠 袋 收 費 ) 委 員 會 亦 留 意 到 部 分 零 售 商 已 表 示 他 們 會 考 慮 將 未 來 的 膠 袋 收 費 捐 作 環 保 或 其 他 用 途 至 於 消 費 者 方 面, 早 前 的 電 話 調 查 顯 示, 大 多 數 香 港 人 已 經 養 成 自 備 購 物 袋 的 習 慣 因 此, 根 據 所 得 的 客 觀 證 據, 我 們 不 認 為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實 施 前 任 意 派 發 免 費 膠 袋 的 情 況 會 死 灰 復 燃 1 建 議 的 第 18A(2) 條 的 效 力 為 : 如 賣 方 在 出 售 貨 品 時 為 推 廣 貨 品 的 目 的, 或 在 其 他 與 貨 品 的 出 售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直 接 或 間 接 向 顧 客 提 供 膠 袋, 則 賣 方 須 就 每 個 如 此 提 供 的 膠 袋, 向 顧 客 收 取 訂 明 的 最 低 徵 費 ( 五 角 )
3 與 代 表 團 體 會 面 6.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的 會 議 上, 共 有 17 個 代 表 團 體 及 個 人 出 席 ( 不 論 有 否 提 交 意 見 書 ); 另 有 八 個 團 體 或 個 人 只 提 交 意 見 書 而 沒 有 派 代 表 出 席 我 們 對 所 提 意 見 的 具 體 回 應 載 於 附 件 其 他 事 項 7. 法 案 委 員 會 亦 要 求 當 局 就 兩 份 意 見 書 提 出 書 面 回 應 : (a) (b) 有 關 微 膠 珠 問 題 的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1291/12-13(06) 號 文 件 ): 除 了 塑 膠 之 外, 微 珠 亦 可 以 由 椰 子 殼 等 其 他 物 料 所 製 成 當 使 用 完 加 入 了 微 珠 的 產 品 後, 微 珠 一 般 會 連 同 沖 洗 水 排 入 污 水 系 統, 然 後 輸 送 至 污 水 處 理 廠 作 適 當 處 理 微 珠 會 以 懸 浮 固 體 形 式 存 在 於 污 水 中, 並 透 過 污 水 處 理 程 序 清 除 目 前, 污 水 收 集 網 絡 已 經 覆 蓋 約 93% 的 本 地 人 口 無 論 如 何, 污 水 排 放 出 海 是 被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的 發 牌 制 度 所 規 管 另 一 方 面, 參 考 了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中 排 放 標 準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許 可 証 上 亦 會 指 明 了 對 懸 浮 物 作 出 的 嚴 格 污 水 排 放 標 準 有 關 擴 大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並 無 涵 蓋 其 他 塑 膠 容 器 的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1291/12-13(07) 號 文 件 ): 我 們 已 在 資 源 循 環 藍 圖 內 承 諾 會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將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擴 展 至 其 他 產 品 環 境 保 護 署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與 代 表 團 體 舉 行 會 議 : 附 件 1. 轉 用 其 他 袋 類 : 有 代 表 團 體 指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可 能 令 市 民 轉 用 其 他 袋, 因 而 對 計 劃 的 成 效 表 示 關 注 ; 部 分 則 試 圖 以 堆 填 區 的 棄 置 統 計 數 字, 作 為 理 據 支 持 其 論 點 西 九 龍 環 保 協 會 綠 點 回 收 香 港 環 境 保 護 協 會 自 由 黨 107 動 力 劉 美 寶 女 士 Anthony YIU 先 生 獅 子 山 學 會 請 參 閱 當 局 的 首 批 回 應 第 3 至 5 段
2 2.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膠 袋.. 有 代 表 團 體 建 議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應 禁 止 使 用 不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膠 袋 ; 部 分 則 建 議 推 廣 使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膠 袋, 例 如 在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中 給 予 豁 免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新 民 黨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獅 子 山 學 會 雖 然 國 際 上 現 有 不 同 標 準, 但 塑 膠 物 料 的 可 生 物 降 解 程 度, 大 多 只 在 有 嚴 密 控 制 背 景 條 件 的 實 驗 室 環 境 ( 包 括 濕 度 陽 光 及 溫 度 等 ) 下 才 能 達 致, 因 此 未 必 能 反 映 堆 填 區 環 境 的 實 況 由 於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鼓 勵 市 民 養 成 自 備 購 物 袋 的 習 慣, 因 此 並 無 加 入 任 何 條 文 規 定 在 香 港 使 用 的 膠 袋 必 須 為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膠 袋 3. 擴 大 的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 包 括 豁 免 條 文 ) 的 涵 蓋 範 圍.. 代 表 團 體 普 遍 認 為 須 清 晰 界 定 誰 人 須 受 規 管 哪 種 袋 須 繳 付 膠 袋 徵 費 及 哪 種 袋 會 獲 豁 免 部 分 代 表 團 體 就 個 別 產 品 類 別 亦 應 獲 豁 免 提 出 了 具 體 建 議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香 港 西 醫 工 會 香 港 總 商 會 香 港 零 售 管 理 協 會 新 民 黨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工 作 小 組 請 參 閱 當 局 的 首 批 回 應 第 6 至 10 段 我 們 亦 會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以 推 廣 擴 大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其 中 包 括 公 布 一 套 指 引, 並 附 以 舉 例 說 明, 全 面 闡 釋 推 行 的 詳 情, 例 如 因 食 物 衞 生 理 由 的 具 體 豁 免 安 排
3 4. 由 商 戶 保 留 的 方 式.. 有 代 表 團 體 對 採 用 由 商 戶 保 留 方 式 的 好 處 有 所 懷 疑 ; 部 分 則 關 注 由 商 戶 保 留 方 式 下 的 執 法 成 效, 及 提 出 如 何 維 持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成 效 的 建 議 全 港 報 販 大 聯 盟 香 港 地 球 之 友 綠 領 行 動 香 港 環 境 保 護 協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工 黨 Anthony YIU 先 生 新 民 黨 採 用 由 商 戶 保 留 的 方 式 ( 而 非 現 行 的 向 政 府 交 付 的 方 式 ) 以 處 理 擴 大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後 所 收 取 的 膠 袋 徴 費, 是 經 深 思 熟 慮 後 的 決 定 我 們 須 採 用 由 商 戶 保 留 的 方 式, 才 能 確 保 既 可 盡 量 擴 大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又 不 會 對 佔 零 售 業 逾 九 成 的 中 小 企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負 擔 為 提 升 執 法 效 率 及 保 持 阻 嚇 作 用, 我 們 已 建 議 引 入 定 額 罰 款 制 度 請 參 閱 文 件 第 CB(1)2667/11-12(01) 號 所 載 我 們 對 雙 軌 制 度 的 分 析
4 5. 在 進 口 時 徵 收 膠 袋 徵 費.. 有 代 表 團 體 建 議 以 進 口 徵 費 取 代 由 商 戶 保 留 的 方 式, 以 便 中 小 企 能 參 與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首 要 強 調 的 是,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不 是 一 項 增 加 收 入 的 措 施 相 關 的 國 際 經 驗 已 證 明, 要 鼓 勵 消 費 者 減 少 濫 用 膠 袋, 直 接 在 零 售 點 實 施 經 濟 誘 因 是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過 去 數 年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以 此 模 式 實 施, 亦 已 證 明 能 有 效 減 少 登 記 零 售 商 派 發 膠 袋 的 數 量 6. 提 供 回 贈 : 有 代 表 團 體 要 求 澄 清, 超 級 市 場 推 行 的 顧 客 獎 賞 計 劃 或 其 他 類 似 計 劃, 會 否 違 反 建 議 的 第 18A(3) 條 ( 該 條 禁 止 提 供 折 扣 或 回 贈 ) 香 港 零 售 管 理 協 會 李 家 良 先 生 商 業 機 構 ( 例 如 超 級 市 場 或 信 用 卡 公 司 ) 為 促 銷 或 其 他 推 廣 目 的, 常 會 推 行 顧 客 獎 賞 計 劃 或 其 他 類 似 計 劃 儘 管 每 宗 個 案 須 按 其 具 體 情 況 予 以 考 慮, 但 一 般 的 運 作 模 式 是 顧 客 須 先 在 戶 口 累 積 積 分 再 換 購 禮 品, 並 須 受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規 限, 因 此 難 以 辯 稱 該 等 計 劃 會 直 接 抵 銷 膠 袋 徵 費
5 7. 其 他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 有 代 表 團 體 建 議 政 府 應 加 快 行 動, 向 更 多 產 品 推 行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香 港 地 球 之 友 香 港 環 境 保 護 協 會 Connor Laurie 女 士 無 塑 海 洋 獅 子 山 學 會 請 參 閱 當 局 的 第 二 批 回 應 第 7 段 8. 教 育 和 宣 傳 : 有 代 表 團 體 籲 請 當 局, 就 擴 大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和 其 他 一 般 環 保, 展 開 大 規 模 的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全 港 報 販 大 聯 盟 香 港 地 球 之 友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綠 領 行 動 香 港 環 境 保 護 協 會 香 港 總 商 會 劉 美 寶 女 士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請 參 閱 當 局 的 首 批 回 應 第 13 至 14 段 9. 其 他 : 有 代 表 團 體 就 政 府 該 如 何 支 持 回 收 再 造 業 以 推 廣 廢 塑 膠 的 回 收 再 造 提 出 建 議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綠 點 回 收 香 港 環 保 廢 料 再 造 業 總 會 劉 美 寶 女 士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旨 在 以 強 制 徵 費 作 為 經 濟 誘 因, 以 減 少 膠 袋 的 濫 用 同 時, 政 府 已 發 表 資 源 循 環 藍 圖, 承 諾 會 就 減 少 及 回 收 廢 物 上 作 出 相 應 的 行 動 我 們 會 繼 續 邀 請 持 分 者 參 與 相 關 的 行 動 計 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