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資 料 文 件 特 別 需 要 社 羣 專 責 小 組 文 件 第 7/ 號 扶 貧 委 員 會 特 別 需 要 社 羣 專 責 小 組 政 府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的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向 委 員 簡 介 政 府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的 概 況 及 相 關 措 施, 供 委 員 參 考 通 曉 兩 文 三 語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基 本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行 政 機 關 立 法 機 關 和 司 法 機 關, 除 使 用 中 文 外, 還 可 使 用 英 文, 英 文 也 是 正 式 語 文 法 定 語 文 條 例 ( 第 5 章 ) 第 條 規 定, () 現 予 宣 布 : 在 政 府 或 公 職 人 員 與 公 眾 人 士 之 間 的 事 務 往 來 以 及 在 法 院 程 序 上, 中 文 和 英 文 是 香 港 的 法 定 語 文 () 各 法 定 語 文 享 有 同 等 地 位, 除 本 條 例 另 有 規 定 外, 在 第 () 款 所 載 用 途 上 亦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要 維 持 一 支 通 曉 兩 文 ( 中 英 文 ) 三 語 ( 粵 語 普 通 話 和 英 語 )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一 般 而 言, 所 有 向 公 眾 發 放 的 書 面 資 料 和 公 告, 例 如 報 告 表 格 單 張 小 冊 子 海 報 通 告 標 誌 規 則 和 規 例, 以 及 政 府 互 聯 網 網 頁 上 的 資 料, 都 備 有 中 英 文 文 本 政 府 向 市 民 大 眾 發 出 的 口 頭 公 告 ( 例 如 電 台 及 電 視 廣
告 ), 均 中 英 兼 備 此 外, 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會 依 照 市 民 來 信 或 口 頭 查 詢 所 用 的 語 言,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回 覆 現 行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為 了 維 持 一 支 通 曉 兩 文 三 語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以 確 保 能 夠 以 兩 種 法 定 語 文 有 效 運 作, 政 府 有 必 要 因 應 各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工 作 要 求, 在 有 關 職 系 入 職 條 件 中 訂 明 適 當 的 中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這 項 安 排 符 合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按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發 出 的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 守 則 ), 即 僱 主 必 須 確 保 任 何 語 文 要 求 都 與 工 作 相 關, 且 應 與 達 致 良 好 工 作 表 現 的 要 求 相 稱 5.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最 能 掌 握 其 轄 下 職 系 的 工 作 和 運 作 需 要, 因 此 負 責 訂 明 各 有 關 職 系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在 訂 定 某 一 職 系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時,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可 訂 定 一 致 或 不 同 的 中 英 文 要 求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亦 會 不 時 因 應 運 作 要 求 的 改 變, 而 檢 討 個 別 職 系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修 訂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及 晉 升 6.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機 會 的 僱 主, 政 府 致 力 消 除 在 就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特 別 是 與 殘 疾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懷 孕 年 齡 家 庭 崗 位 性 傾 向 和 種 族 有 關 的 歧 視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用 人 唯 才 擇 優 而 聘 7. 政 府 一 向 的 做 法, 是 盡 量 進 行 公 開 招 聘 以 填 補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個 別 職 系 透 過 公 開 招 聘 活 動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時, 招 聘 當 局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長 處 及 因 應 工 作 要 求 而 訂 明 的 入 職 要 求 ( 包 括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評 核 所
有 申 請 人 在 評 核 過 程 中, 申 請 人 的 種 族 並 非 考 慮 因 素 有 關 做 法 符 合 守 則 的 指 引, 即 劃 一 甄 選 準 則 ( 包 括 語 文 要 求 ) 不 可 提 及 種 族, 而 僱 主 亦 不 可 因 為 種 族 理 由 拒 絕 聘 用 由 於 種 族 從 不 是 招 聘 過 程 中 的 考 慮 因 素,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申 請 人 或 獲 聘 人 士, 均 毋 須 把 其 種 族 通 知 政 府 8. 就 晉 升 而 言, 政 府 行 之 以 久 的 政 策, 是 根 據 有 關 人 員 的 能 力 表 現 以 及 訂 明 的 評 核 準 則, 例 如 特 定 專 業 資 格 以 往 工 作 經 驗 潛 能 等, 挑 選 同 一 職 系 的 較 低 職 級 公 務 員 晉 升 該 職 系 的 較 高 職 級 在 職 公 務 員 的 種 族 並 非 晉 升 評 核 的 考 慮 因 素 這 做 法 符 合 守 則 的 指 引, 即 僱 員 是 基 於 良 好 表 現 而 獲 晉 升, 而 所 用 的 準 則 應 不 含 種 族 歧 視 一 般 而 言,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在 同 一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晉 升 過 程 中, 並 非 一 項 先 決 條 件 由 於 種 族 從 不 是 公 務 員 晉 升 的 考 慮 因 素, 獲 考 慮 晉 升 的 公 務 員 毋 須 把 其 種 族 通 知 政 府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關 措 施 9. 為 確 保 符 合 守 則 所 列 的 指 引,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向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發 出 指 引, 提 醒 他 們 應 不 時 根 據 運 作 要 求 的 改 變, 檢 討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適 當 修 訂 下 文 闡 述 部 門 執 行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關 措 施 的 情 況 訂 定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各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就 各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進 行 了 一 次 全 面 檢 討, 其 後 相 關 部 門 就 若 干 職 系 ( 例 如 工 人 和 技 工 ) 跟 進 修 訂 了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並 在 隨 後 進 行 的 招 聘 工 作 中 採 用 了 這 些 修 訂 後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最 近,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將 汽
車 司 機 職 系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中 有 關 能 書 寫 簡 單 中 文 一 項 修 訂 為 能 書 寫 簡 單 中 文 或 簡 單 英 文 該 署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開 展 的 招 聘 工 作 中 採 用 了 修 訂 後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上 述 措 施 能 在 不 影 響 有 關 職 系 的 工 作 和 運 作 需 要 的 同 時, 方 便 部 門 招 聘 一 些 中 文 非 第 一 語 言 的 申 請 人. 為 了 解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最 新 執 行 情 況, 以 及 確 保 有 關 要 求 與 工 作 相 關 並 與 達 致 良 好 工 作 表 現 的 要 求 相 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剛 就 各 職 系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開 展 另 一 次 全 面 檢 討 接 受 非 本 地 公 開 考 試 的 成 績. 為 便 利 申 請 人 士 投 考 公 務 員 職 位, 在 評 估 是 否 合 乎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時, 當 局 除 接 受 本 地 學 歷 外, 亦 接 受 一 些 訂 明 的 非 本 地 公 開 考 試 的 中 文 科 考 試 成 績 具 體 來 說, 政 府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會 接 受 英 國 國 際 普 通 中 學 教 育 文 憑 (IGCSE) 綜 合 中 等 教 育 證 書 (GCSE) 普 通 教 育 文 憑 ( 普 通 程 度 )(GCE O Level) 和 普 通 教 育 文 憑 ( 高 級 程 度 /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 (GCE A / AS Levels) 的 中 文 科 成 績 不 少 學 習 中 文 作 為 第 二 語 言 的 學 生 都 擁 有 上 述 學 歷 甄 選 程 序. 一 些 部 門 亦 對 甄 選 程 序 ( 特 別 是 有 關 語 文 或 溝 通 能 力 的 測 試 方 面 )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起, 投 考 警 員 者 如 符 合 基 本 學 歷 及 最 低 英 語 水 平 要 求 但 尚 未 達 到 所 需 的 最 低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警 務 處 會 安 排 他 們 參 加 政 府 語 文 考 試 在 小 組 面 試 階 段, 投 政 府 語 文 考 試 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轄 下 公 務 員 考 試 組 舉 辦, 試 題 按 相 等 於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或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語 文 科 第 等 級 的 水 平 擬 定
考 者 會 被 安 排 參 與 一 個 與 警 務 工 作 相 關 的 實 務 事 件 處 理 測 試, 以 評 估 他 們 的 溝 通 能 力 判 斷 力 和 搜 集 事 實 的 能 力 在 測 試 過 程 中, 投 考 者 在 觀 看 兩 段 與 警 務 事 件 有 關 的 短 片 ( 中 英 文 各 一 ) 後, 會 分 別 用 中 文 和 英 文 以 書 面 形 式 簡 述 在 兩 段 短 片 中 發 生 的 事 件 這 項 測 試 取 代 了 以 往 要 求 投 考 者 以 中 文 回 答 問 題 的 環 節 此 外, 投 考 警 員 者 如 通 曉 外 語, 於 甄 選 程 序 可 獲 加 分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警 務 處 共 收 到 5 份 來 自 非 華 裔 人 士 的 申 請, 當 中 八 人 已 獲 聘 為 警 員.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起, 懲 教 署 在 二 級 懲 教 助 理 的 招 聘 程 序 中, 以 小 組 面 試 取 代 中 文 寫 作 測 試 該 署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進 行 的 兩 次 招 聘 中, 共 收 到 7 份 來 自 非 華 裔 人 士 的 申 請, 其 中 五 人 獲 聘 至 於 晉 升 方 面, 懲 教 署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取 消 以 往 在 職 懲 教 助 理 根 據 潛 質 人 員 晉 升 計 劃 及 特 別 委 任 計 劃 獲 委 任 為 懲 教 主 任 所 需 通 過 的 中 文 寫 作 測 試 在 甄 選 過 程 中, 申 請 人 獲 准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 普 通 話 或 粵 語 ) 回 答 口 頭 問 題 在 按 經 修 訂 程 序 進 行 的 兩 輪 甄 選 中, 共 有 名 屬 懲 教 助 理 職 系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參 加, 當 中 有 三 人 獲 委 任 為 懲 教 主 任 招 聘 措 施 5. 當 局 亦 會 視 乎 情 況, 在 適 當 時 聘 請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以 應 付 運 作 需 要 警 務 處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在 五 個 選 定 警 區 以 試 行 形 式 推 出 聘 用 非 華 裔 人 士 擔 任 社 區 聯 絡 助 理 的 計 劃 該 計 劃 其 後 擴 展 至 合 共 個 警 區, 共 有 5 個 社 區 聯 絡 助 理 職 位 潛 質 人 員 晉 升 計 劃 及 特 別 委 任 計 劃 均 為 特 設 的 在 職 提 升 計 劃 根 據 這 兩 項 計 劃, 表 現 優 秀 的 懲 教 助 理 可 經 由 上 司 推 薦, 晉 升 為 懲 教 主 任, 而 無 需 具 備 直 接 投 考 懲 教 主 任 所 需 的 學 歷 5
6. 警 務 處 亦 在 部 分 警 區 推 出 計 劃, 讓 非 華 裔 人 士 參 與 例 如, 元 朗 警 區 安 排 警 務 人 員 與 有 興 趣 加 入 警 隊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分 享 工 作 經 驗 和 面 試 技 巧 其 他 一 些 警 區 亦 舉 辦 招 聘 講 座 及 參 觀 警 隊 部 門 等 活 動, 讓 有 興 趣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了 解 警 隊 的 工 作 公 務 員 種 族 概 況 調 查 7. 守 則 鼓 勵 僱 主 在 合 理 和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定 期 監 察 和 檢 討 所 推 行 的 平 等 機 會 政 策 及 良 好 僱 用 程 序 與 措 施, 藉 此 了 解 僱 員 的 種 族 羣 體 分 類 等 情 況, 以 便 與 基 準 數 據 ( 例 如 人 口 普 查 數 據 ) 作 比 較 守 則 亦 建 議, 大 型 機 構 應 透 過 調 查 諮 詢 意 見 徵 集 等 正 式 程 序 進 行 上 述 監 察 工 作, 以 收 集 分 析 和 評 核 資 料 8. 因 應 守 則 的 指 引, 當 局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首 次 向 公 務 員 進 行 種 族 概 況 調 查 有 關 調 查 以 不 具 名 和 自 願 參 加 的 形 式 進 行, 並 以 綜 合 形 式 編 製 資 料, 以 反 映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整 體 種 族 概 況 在 這 次 調 查 中, 共 有 6 67 名 公 務 員 ( 佔 截 止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56 78 名 在 職 公 務 員 的 7%) 在 調 查 期 結 束 前 交 回 問 卷, 回 應 者 中 有 5 人 ( 佔.8%) 屬 非 華 裔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公 務 員 當 中 各 個 少 數 族 裔 羣 的 分 布 情 況, 與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少 數 族 裔 羣 在 人 口 中 的 分 布 情 況 大 致 相 若 調 查 結 果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9. 為 了 掌 握 公 務 員 種 族 概 況 的 最 新 資 料,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最 近 開 展 另 一 次 類 似 調 查 除 如 上 次 調 查 般 收 集 有 關 種 族 及 薪 酬 組 別 的 資 料 外, 我 們 將 調 查 範 圍 擴 大 至 回 應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及 其 在 公 務 員 隊 伍 服 務 的 年 資 我 們 預 計 可 於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第 三 季 得 出 調 查 的 結 果 6
總 結. 我 們 會 繼 續 留 意 公 務 員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的 情 況, 持 續 檢 視 運 作 需 要 並 推 行 適 當 的 措 施, 以 便 利 有 志 投 身 政 府 的 人 士,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投 考 公 務 員 職 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7
附 件 公 務 員 的 種 族 概 況 本 附 件 載 述 二 零 一 一 年 首 次 進 行 有 關 公 務 員 種 族 概 況 調 查 的 結 果. 調 查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至 四 月 十 五 日 以 不 具 名 和 自 願 參 加 的 形 式 進 行 就 這 次 調 查 而 言, 所 有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正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均 獲 邀 填 寫 問 卷 ; 參 加 調 查 與 否, 完 全 由 人 員 自 行 決 定, 參 加 調 查 時 亦 無 須 披 露 身 分. 參 加 調 查 者 須 回 答 兩 條 問 題, 其 中 一 題 與 種 族 有 關, 另 一 題 與 月 薪 有 關 與 種 族 有 關 的 問 題 列 出 5 個 預 設 及 一 個 開 放 式 選 項 以 供 參 加 者 選 擇, 所 列 選 項 與 香 港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及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至 八 月 二 日 進 行 的 香 港 二 零 一 一 年 人 口 普 查 的 相 同 此 舉 旨 在 方 便 把 調 查 結 果 與 人 口 普 查 數 據 作 比 較 至 於 與 月 薪 有 關 的 問 題, 則 列 出 了 三 個 薪 幅 以 供 參 加 者 選 擇, 而 這 些 薪 幅 是 以 二 零 一 零 至 一 一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所 用 薪 幅 作 依 據 的 調 查 結 果. 共 有 6 67 名 公 務 員 ( 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職 的 56 78 名 公 務 員 的 7%) 在 調 查 期 結 束 前 作 出 回 應 回 應 者 中 有 6 6 人 ( 佔 99.%) 屬 華 裔, 其 餘 5 人 ( 佔.8%) 屬 非 華 裔 ( 下 稱 少 數 族 裔 ) 有 關 的 五 大 少 數 族 裔 羣 按 人 數 由 大 至 小 排 列, 依 次 為 白 人 印 度 人 混 血 兒 巴 基 斯 坦 人 及 孟 加 拉 人 按 種 族 羣 劃 分 的 回 應 者 人 數 見 表 一 按 月 薪 劃 分 的 回 應 者 人 數 見 表 二 這 三 個 薪 幅 分 別 是 8,67 元 以 上 5,875 元 至 5,875 元 以 下 8 8,67 元 及
附 件 5. 根 據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本 港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為 6 6 人, 佔 全 港 工 作 人 口 65 76 人 的 7.8% 在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中, 有 5 79 人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佔 全 港 屬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工 作 人 口 87 66 人 的.7% 雖 然 在 我 們 的 調 查 中 的 少 數 族 裔 回 應 者 比 例 ( 即.8%),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屬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比 例 ( 即.7%) 為 低, 但 兩 者 的 各 個 少 數 族 裔 羣 分 布 情 況 則 大 致 相 若 關 於 這 方 面, 在 我 們 的 調 查 中, 以 及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所 顯 示 屬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中, 白 人 都 是 最 大 的 少 數 族 裔 羣 我 們 的 調 查 中 第 二 和 第 三 大 少 數 族 裔 羣 ( 即 印 度 人 及 混 血 兒 ), 亦 屬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數 據 所 顯 示 的 五 大 種 族 羣 體 之 列 在 我 們 的 調 查 中 各 個 少 數 族 裔 羣 所 佔 比 例, 以 及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所 顯 示 屬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中, 各 個 少 數 族 裔 羣 所 佔 比 例, 載 列 於 表 三 6. 根 據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所 得 數 據, 屬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每 月 主 要 職 業 收 入, 按 我 們 的 調 查 所 採 用 的 三 個 薪 金 組 別 劃 分, 詳 情 如 下 : 8,67 元 以 上 5,875 元 至 8,67 元 5,875 元 以 下 6.% 5.% 58.5% 在 我 們 的 調 查 中 屬 高 層 及 中 層 薪 金 組 別 的 少 數 族 裔 回 應 者 分 別 所 佔 比 例,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所 顯 示 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中, 屬 相 同 薪 金 組 別 者 所 佔 比 例 為 高 在 我 們 的 調 查 中 屬 低 層 薪 金 組 別 的 少 數 族 裔 回 應 者 比 例, 較 全 港 的 有 關 數 字 為 低 根 據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主 題 性 報 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工 作 人 口 指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5 歲 及 以 上 人 士..(a) 在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前 七 天 內 有 從 事 工 作 以 賺 取 薪 酬 或 利 潤 ; 或 (b) 在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前 七 天 內 有 一 份 正 式 工 作 9
附 件 表 一 二 零 一 一 年 公 務 員 的 種 族 概 況 調 查 按 種 族 羣 劃 分 的 回 應 者 人 數 種 族 羣 回 應 者 人 數 百 分 比 華 人 6 6 99.56% 孟 加 拉 人 5.56% 菲 律 賓 人 % 印 度 人.5% 印 尼 人 6.% 日 本 人.% 韓 國 人 % 尼 泊 爾 人 % 巴 基 斯 坦 人 8.67% 斯 里 蘭 卡 人.% 泰 國 人 8.% 越 南 人.5% 其 他 亞 洲 人.% 白 人 8.7% 黑 人 5.9% 其 他.% 混 血 兒.% 總 數 6 67 %
附 件 表 二 二 零 一 一 年 公 務 員 的 種 族 概 況 調 查 按 月 薪 組 別 劃 分 的 回 應 者 人 數 種 族 羣 (a) 高 於 $8,67 月 薪 組 別 (b) $5,875 至 $8,67 (c) 低 於 $5,875 該 種 族 羣 的 回 應 者 總 數 華 人 6 (.7%) 7 (78.9%) 68 (9.%) 6 6 孟 加 拉 人 (%) 8 (5.%) (6.667%) 5 菲 律 賓 人 (%) (%) (%) 印 度 人 (9.756%) 7 (9.%) (%) 印 尼 人 (%) (66.667%) (.%) 6 日 本 人 (%) (%) (%) 韓 國 人 (%) (%) (%) 尼 泊 爾 人 (%) (%) (%) 巴 基 斯 坦 人 (6.667%) (7.%) (.%) 8 斯 里 蘭 卡 人 (%) (%) (%) 泰 國 人 (.5%) (5%) (7.5%) 8 越 南 人 (5%) (5%) (5%)
附 件 種 族 羣 (a) 高 於 $8,67 月 薪 組 別 (b) $5,875 至 $8,67 (c) 低 於 $5,875 該 種 族 羣 的 回 應 者 總 數 其 他 亞 洲 人 (.%) (66.667%) (%) 白 人 79 (96.%) (.659%) (%) 8 黑 人 (%) (6%) (%) 5 其 他 (6.6%) 6 (5.55%) (9.9%) 混 血 兒 8 (6.667%) 5 (5%) 7 (.%) 總 數 ( 不 包 括 華 人 ) 6 (7.%) 97 (.%) (9.778%) 5 總 數 ( 包 括 華 人 ) 5 (.568%) 89 (78.96%) 9 (9.6%) 6 67 註 :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代 表 屬 該 薪 金 組 別 的 回 應 者 在 有 關 種 族 羣 的 回 應 者 總 人 數 中 所 佔 比 例
附 件 表 三 二 零 一 一 年 公 務 員 的 種 族 概 況 調 查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各 少 數 族 裔 羣 的 所 佔 比 例 種 族 羣 二 零 一 一 年 公 務 員 的 種 族 概 況 調 查 中 少 數 族 裔 回 應 者 的 所 佔 比 例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屬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的 所 佔 比 例 白 人 6.%.799% 印 度 人 8.%.667% 混 血 兒.% 7.6% 巴 基 斯 坦 人 8.% 6.% 孟 加 拉 人 6.667%.97% 其 他.89%.77% 泰 國 人.556% 6.5% 印 尼 人.667%.% 黑 人.%.66% 越 南 人.778%.55% 其 他 亞 洲 人.%.87% 日 本 人.%.995% 斯 里 蘭 卡 人.%.9% 菲 律 賓 人 %.% 韓 國 人 %.5% 尼 泊 爾 人 %.7% 總 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