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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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學 制 : 四 技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二 技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簡 章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本 次 招 生 無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請 自 網 路 下 載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快 遞 方 式 送 達 報 名 時 間 自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6:00 截 止, 考 生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請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及 填 妥 相 關 表 件, 務 必 列 印 附 表 六 報 名 資 料 袋 專 用 信 封 黏 貼 做 為 信 封 封 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送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以 105 年 1 月 5 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本 校 位 置 及 交 通 資 訊 請 參 閱 底 頁 學 校 地 址 11451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6 號 聯 絡 電 話 (02)7729-0799 分 機 2121 至 2123 傳 真 電 話 (02)2799-1368 報 名 網 址 http://www.takming.edu.tw/recruit/exam_index.htm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 3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日 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起 簡 章 下 載 及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http://www.takming.edu.tw/recruit/ 網 路 報 名 及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00 至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6:00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填 妥 相 關 表 件, 最 遲 於 105 年 1 月 5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送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逾 期 不 受 理 准 考 證 列 印 105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1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09:20~11:30 總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1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00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截 止 公 告 榜 單 並 寄 送 分 發 錄 取 通 知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及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105 年 1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4:00 105 年 2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不 另 行 寄 發 考 試 時 間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6 頁 105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公 告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請 考 生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不 寄 發 紙 本 成 績 單 成 績 有 疑 義 之 考 生 請 於 下 列 時 間,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02-27991368) 公 告 分 發 錄 取 名 單 各 部 系 缺 額 遞 補 名 單 及 遞 補 相 關 事 項, 並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送 分 發 錄 取 通 知, 考 生 若 未 收 到 通 知,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電 詢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02-77290799 轉 分 機 2121 至 2123) 105 年 1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4:00 公 告 註 冊 及 學 分 抵 免 相 關 資 訊, 請 錄 取 生 依 規 定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或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7:00 截 止 備 註 : 1 本 表 日 程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2 報 名 費 用 繳 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改 報 考 年 級,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請 於 報 名 時 審 慎 考 慮

目 次 目 錄 頁 次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招 生 學 制 年 級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2 參 其 他 規 定... 3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4 伍 列 印 准 考 證... 6 陸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時 間... 6 柒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6 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成 績 複 查... 6 玖 電 腦 分 發 原 則... 7 拾 電 腦 分 發 作 業... 7 拾 壹 報 到 註 冊... 7 拾 貳 抵 免 學 分 及 選 課... 8 拾 參 申 訴 程 序... 8 拾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8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9 附 錄 二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10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2 附 錄 四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4 附 錄 五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15 附 錄 六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16 附 表 一 資 格 證 件 黏 貼 單... 18 附 表 二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具 結 書... 19 附 表 三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20 附 表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1 附 表 五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22 附 表 六 報 名 資 料 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3 附 表 七 考 生 申 訴 書... 24 底 頁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及 交 通 資 訊

壹 報 考 資 格 一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1010063151 號 函 說 明 第 4 點 規 定 考 量 學 制 不 同 衍 生 入 學 公 平 性 之 質 疑 與 學 分 抵 免 之 困 難, 四 技 與 二 技 學 生 不 宜 互 轉 二 考 生 報 考 學 士 班 轉 學, 限 報 考 一 個 學 制 一 個 年 級, 依 報 考 學 制 年 級 之 不 同,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凡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得 報 考 本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或 進 修 學 院 轉 學 考 試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 二 ) 凡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得 報 考 本 校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並 完 成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 三 ) 凡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得 報 考 本 校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並 完 成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3.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 者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72 學 分 者 5.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本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三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應 先 繳 交 : ( 一 )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正 本 ( 請 參 照 附 表 三 ) ( 二 )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三 )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四 ) 入 出 境 紀 錄 影 本 若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須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章 戳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四 僑 生 港 澳 生 及 未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五 外 國 學 生 經 在 臺 就 讀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1

貳 招 生 學 制 年 級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學 制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技 實 施 校 外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規 定 如 下 : 本 校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 即 報 考 今 年 四 技 三 年 級 之 考 生 適 用 ) 日 間 部 各 系 四 技 四 年 級 實 施 全 學 年 校 外 專 業 實 習 ( 必 修 ), 將 視 各 系 課 程 基 準 表 及 各 系 安 排 實 習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轉 學 生 務 必 留 意 ; 惟 大 三 轉 學 生 得 申 請 一 學 期 之 專 業 實 習 以 修 習 課 程 方 式 取 代 校 外 實 習 一 本 次 考 試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個 學 制 一 個 年 級, 以 電 腦 分 發 方 式 決 定 考 生 錄 取 之 部 學 制 及 系 別, 如 選 擇 之 系 別 與 原 讀 系 別 性 質 不 同,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該 系 規 定 之 必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有 可 能 因 此 會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當 學 年 度 各 系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小 數 點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三 簡 章 公 告 時 之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如 下 表,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2. 英 文, 各 系 各 年 級 之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考 試 當 天 公 告 之 缺 額 為 準 : 招 生 系 別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暫 定 一 般 生 暫 定 退 伍 軍 人 暫 定 一 般 生 暫 定 退 伍 軍 人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會 計 資 訊 系 6 1 -- -- 財 務 金 融 系 4 1 1 1 財 政 稅 務 系 5 1 -- -- 不 動 產 投 資 與 經 營 學 位 學 程 3 1 -- --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金 融 管 理 組 4 1 -- --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組 4 1 -- -- 企 業 管 理 系 8 1 28 1 流 通 管 理 系 3 1 -- --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2 1 -- -- 國 際 貿 易 系 1 1 15 1 行 銷 管 理 系 7 1 28 1 行 銷 管 理 系 國 際 會 展 與 觀 光 休 閒 組 8 1 -- -- 應 用 外 語 系 5 1 9 1 資 訊 管 理 系 7 1 45 1 資 訊 科 技 系 9 1 -- --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0 0 4 1 合 計 76 15 130 6 會 計 資 訊 系 10 1 -- -- 財 務 金 融 系 6 1 10 1 財 政 稅 務 系 6 1 -- -- 不 動 產 投 資 與 經 營 學 位 學 程 3 1 -- --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金 融 管 理 組 3 1 -- --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組 5 1 -- -- 企 業 管 理 系 10 1 25 1 流 通 管 理 系 6 1 -- --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1 1 -- -- 國 際 貿 易 系 2 1 12 1 行 銷 管 理 系 5 1 11 1 行 銷 管 理 系 國 際 會 展 與 觀 光 休 閒 組 11 1 -- -- 應 用 外 語 系 4 1 33 1 資 訊 管 理 系 0 0 12 1 資 訊 科 技 系 3 1 -- --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1 1 20 1 合 計 76 15 123 7 2

學 制 年 級 二 技 一 年 級 招 生 系 別 暫 定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暫 定 退 伍 軍 暫 定 暫 定 退 伍 軍 暫 定 人 外 加 招 生 一 般 生 人 外 加 招 生 一 般 生 名 額 招 生 名 額 名 額 招 生 名 額 暫 定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國 際 貿 易 系 0 0 -- -- -- -- 企 業 管 理 系 -- -- 15 1 40 1 財 務 金 融 系 -- -- -- -- 10 1 資 訊 管 理 系 -- -- 31 1 -- -- 合 計 0 0 46 2 50 2 參 其 他 規 定 一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施 行, 本 次 考 試 相 關 公 告 均 僅 公 告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於 列 印 准 考 證 時 即 知 准 考 證 號 碼, 請 記 住 此 准 考 證 號 碼, 以 利 日 後 查 詢 二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技 設 有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如 下 : 四 技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須 取 得 英 語 文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證 照, 另 各 系 學 生 須 取 得 該 系 訂 定 之 專 業 證 照, 方 可 畢 業 三 依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以 僑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報 考,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四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若 考 生 錄 取 後 未 能 依 照 本 校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者,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依 據 教 育 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如 附 錄 一 ) 規 定 辦 理 曾 依 該 辦 法 第 3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尚 未 退 伍 者, 其 身 分 為 現 役 軍 人, 不 得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六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格 請 確 實 選 填 ;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報 名 時 所 填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如 發 現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證 件 有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矇 混 等 情 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覺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籍,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學 籍 及 畢 業 資 格 七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考 :( 不 包 含 學 保 費 及 電 腦 實 習 費 ) 日 間 部 : 學 費 新 台 幣 36,240 元 雜 費 新 台 幣 9,080 元 進 修 部 : 依 學 分 及 修 課 時 數 收 費, 每 學 分 ( 小 時 ) 學 費 新 台 幣 918 元 雜 費 330 元 進 修 學 院 : 依 學 分 及 修 課 時 數 收 費, 每 學 分 ( 小 時 ) 學 費 新 台 幣 933 元 雜 費 330 元 八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上 課 時 間 : 日 間 部 : 週 一 至 週 五 08:20~17:00 進 修 部 : 週 一 至 週 五 18:30~21:45; 週 六 :13:10~21:25 進 修 學 院 : 週 六 下 午 晚 上 及 週 日 白 天 上 課 3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840 元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填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匯 票 正 面 右 下 角 空 白 處, 請 用 鉛 筆 寫 上 報 考 學 制 年 級 及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於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除 經 檢 視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退 件 ( 二 ) 凡 係 屬 台 灣 省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市 政 府 桃 園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上 述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 報 名 費 得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報 名 費 優 待 30%; 惟 未 於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所 繳 證 件 不 符 資 格 者,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受 理 二 次 申 請 或 補 件 二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自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6:00 截 止,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填 妥 相 關 表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送 達 本 校, 以 1 月 5 日 之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步 驟 : 1. 網 路 報 名 :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http://www.takming.edu.tw/recruit/ 點 選 右 側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專 區 點 選 招 生 項 目 進 入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只 需 點 選 學 制 年 級, 無 需 填 寫 部 別 及 系 別 ) 若 有 任 何 需 要 造 字 的 特 殊 文 字 或 因 系 統 問 題 而 導 致 無 法 輸 入 正 確 的 報 名 資 料, 請 先 在 該 欄 位 預 留 空 白, 並 於 報 名 表 列 印 後 再 自 行 以 紅 筆 更 正 2. 選 填 就 讀 志 願 序 : (1)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須 針 對 所 有 開 缺 之 系 別 選 項 填 入 有 意 願 就 讀 系 別 之 優 先 順 序, 若 未 填 妥 完 全 導 致 電 腦 分 發 結 果 影 響 考 生 之 權 益,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名 之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請 考 生 務 必 填 選 是 否 採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優 先 分 發, 若 未 勾 選 則 同 一 般 生 排 序 分 發, 俟 皆 無 志 願 分 發 上 榜 時, 才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分 發 3. 上 傳 數 位 相 片 電 子 檔 (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格 ): (1) 檔 案 以 JPEG 格 式 儲 存 ( 檔 名 請 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副 檔 名 為 JPG) (2) 數 位 相 片 電 子 檔 原 尺 寸 必 須 符 合 2 吋 相 片 規 格 (1.5 英 吋 寬 2.0 英 吋 高 ) 之 灰 階 黑 白 影 像 或 高 彩 之 彩 色 影 像 (3)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之 照 片 應 與 上 傳 之 數 位 相 片 電 子 檔 一 致 數 位 相 片 電 子 檔 作 為 下 載 准 考 證 時 使 用 4. 列 印 報 名 表 : (1)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點 選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鈕, 請 先 確 認 列 印 格 式, 再 列 印 一 張 A4 尺 寸 之 報 名 表 (2)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確 認 內 容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處 簽 名 若 資 料 輸 入 錯 誤,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以 紅 筆 補 正 無 法 輸 入 之 文 字 三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報 名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繳 交 請 列 印 附 表 六 報 名 資 料 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在 A4 大 小 之 信 封 上, 將 下 列 資 料 放 入 信 封 袋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於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前 送 達 本 校, 每 一 信 4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繳 交, 不 得 變 更 報 考 學 制 年 級 未 寄 交 報 名 資 料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200 元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840 元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匯 票 正 面 右 下 角 空 白 處, 請 用 鉛 筆 寫 上 報 考 學 制 年 級 及 考 生 姓 名 ( 二 ) 報 名 表 : 1. 由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確 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並 在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處 簽 名 2.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於 報 名 表 下 方 黏 貼 欄 內 3. 請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1 張 ( 黏 貼 之 照 片 應 與 上 傳 之 數 位 相 片 電 子 檔 一 致 )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依 報 考 資 格 擇 一 將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在 附 表 一 資 格 證 件 黏 貼 單 上, 正 本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 四 ) 應 繳 證 件 ( 依 報 名 身 分 而 定 )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務 必 再 依 報 名 身 分 規 定 將 應 繳 之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齊 全, 且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內 寄 交 報 名 資 料 者, 始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時 繳 寄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影 本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影 本 報 名 身 分 國 民 學 生 證 歷 年 修 業 畢 業 學 服 役 退 ( 須 蓋 有 104 學 年 第 身 分 證 1 學 期 註 冊 章 ) 成 績 單 證 明 書 位 證 書 伍 證 明 大 在 學 學 生 學 休 學 或 退 學 學 生 生 畢 業 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專 科 肄 業 生 同 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者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學 歷 空 大 肄 業 全 修 生 ( 含 學 分 數 )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 力 )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 含 學 分 數 ) ( 二 項 擇 一 )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退 伍 軍 人 如 補 充 說 明 1. 其 國 外 學 歷 本 籍 生 如 補 充 說 明 2. 他 僑 生 如 補 充 說 明 3. 補 充 說 明 : 1.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依 教 育 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附 錄 二 ) 規 定 辦 理 ; 曾 依 該 辦 法 第 3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除 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外, 另 須 繳 交 退 伍 令 (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 影 本 及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具 結 書 ( 附 表 二 ), 並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正 本 查 驗 未 郵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經 審 查 不 符 優 待 資 格 者, 概 以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處 理, 不 予 優 待 加 分 2.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 應 符 合 本 招 生 報 考 資 格 並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規 定, 繳 交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三 ) 正 本 及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正 本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之 出 國 紀 錄 ( 申 請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免 附 入 出 國 紀 錄 ), 經 審 查 驗 證 無 誤 後 始 得 報 名 3. 僑 生 : 須 繳 交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4. 更 改 姓 名 者 : 學 歷 ( 力 ) 證 件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不 同 者, 須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一 份 5. 所 有 證 件 均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內 容 為 審 驗 依 據, 審 驗 時 若 發 現 其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缺 繳 證 件 者, 不 予 分 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伍 列 印 准 考 證 一 105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開 放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且 依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資 料 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如 未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導 致 未 到 考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二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時, 請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以 電 話 聯 絡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修 正 陸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時 間 一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1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09:20~11:30 二 考 試 地 點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6 號 ) 本 校 於 105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公 告 試 場 位 置 圖 及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三 考 試 時 間 : 預 備 鈴 響 09:20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國 文 09:30 ~ 10:20(50 分 鐘 ) 英 文 10:40 ~ 11:30(50 分 鐘 ) 柒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應 準 時 入 場 應 考, 未 在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本 次 考 試 科 目 均 採 選 擇 測 驗 題 型, 考 生 應 自 行 攜 帶 2B 鉛 筆 劃 記 於 答 案 卡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劃 記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其 餘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附 錄 四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二 考 生 應 考 時,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貼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不 准 參 加 考 試 三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洪 水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傳 染 病 流 行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不 能 如 期 進 行 考 試 時,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後,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及 補 考 時 間,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傳 播 媒 體 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國 文 英 文 科 目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 二 ) 總 成 績 = 國 文 成 績 + 英 文 成 績 ; 各 項 成 績 及 總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三 )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為 1. 國 文 2. 英 文 二 成 績 複 查 :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採 先 查 詢 考 試 總 成 績 ( 查 詢 總 成 績 並 不 揭 示 錄 取 與 否 訊 息 ), 俟 各 成 績 確 認 無 誤 後 公 告 榜 單 並 寄 送 分 發 錄 取 通 知 ( 一 ) 查 詢 成 績 : 自 105 年 1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00 起, 開 放 考 生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本 校 不 另 寄 紙 本 成 績 通 知 單 ( 二 )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依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 附 錄 五 ) 辦 理 ( 三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請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自 105 年 1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00 起 至 1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截 止, 傳 真 後 再 電 話 確 認 收 件 ( 傳 真 電 話 :02-27991368, 聯 絡 電 話 :02-77290799 轉 分 機 2121 至 2123),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6

玖 電 腦 分 發 原 則 一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一 般 生 及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之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考 生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電 腦 分 發, 未 達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分 發 考 試 科 目 如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分 發 符 合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並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分 發 錄 取, 視 考 生 填 寫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名 額 而 定 二 電 腦 分 發 係 以 不 同 之 學 制 年 級 部 系 為 依 據, 符 合 分 發 資 格 之 考 生 依 照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三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之 原 始 分 數 排 定 分 發 優 先 順 序,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則 併 列 相 同 分 發 順 序, 若 分 發 之 部 系 相 同 且 該 部 系 已 達 額 滿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四 各 系 經 電 腦 分 發 後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招 生 名 額 數 額 滿 或 迄 開 學 日 前 為 止 拾 電 腦 分 發 作 業 一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須 填 寫 學 制 年 級 及 各 部 系 志 願 順 序, 電 腦 分 發 作 業 分 學 制 年 級 由 考 生 分 數 高 低 順 序 及 其 所 填 志 願 依 序 分 發 二 各 部 系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考 試 當 天 公 告 之 招 生 名 額 為 準 三 電 腦 分 發 依 本 簡 章 玖 電 腦 分 發 原 則 作 業, 一 經 分 發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經 分 發 完 成 後,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事 宜 四 外 加 退 伍 軍 人 的 名 額 為 各 招 生 系 的 招 生 名 額 2%, 另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是 否 採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優 先 分 發, 由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擇 定, 若 未 勾 選 則 同 一 般 生 排 序 分 發, 俟 皆 無 志 願 分 發 上 榜 時, 才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分 發 五 放 榜 :105 年 1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4:00 起 公 告 分 發 錄 取 備 取 名 單 及 遞 補 資 訊 等, 請 備 取 生 上 網 查 詢 遞 補 相 關 資 訊, 本 校 不 另 寄 遞 補 通 知 六 報 到 註 冊 及 學 分 抵 免 : ( 一 ) 日 間 部 : 錄 取 生 於 105 年 2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09:30 先 至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綜 合 大 樓 二 樓 A226) 辦 理 報 到, 再 至 教 務 處 教 務 行 政 組 ( 綜 合 大 樓 二 樓 A227) 進 行 學 分 抵 免 及 註 冊 ( 二 )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院 : 錄 取 生 於 105 年 2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00~14:00 至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中 正 樓 三 樓 C306)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及 學 分 抵 免 七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 ( 一 ) 105 年 2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起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請 備 取 生 電 話 或 手 機 務 必 保 持 暢 通, 接 獲 通 知 之 遞 補 者 應 依 規 定 到 校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 二 ) 備 取 遞 補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受 限 原 錄 取 生 放 棄 之 部 系, 備 取 生 有 可 能 無 法 選 擇 到 理 想 的 部 系 備 取 遞 補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學 日 截 止 拾 壹 報 到 註 冊 一 經 本 次 考 試 分 發 錄 取 之 轉 學 生,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至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註 冊 ; 學 歷 ( 力 ) 證 件 若 與 報 名 時 填 列 及 繳 交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偽 造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報 到 註 冊 時, 若 無 法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最 遲 應 於 開 學 當 日 繳 交 ;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7

三 錄 取 生 未 於 前 項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視 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註 冊,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遞 補 順 序 補 足,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或 開 學 當 日 截 止 四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於 105 年 2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6:00 前 傳 真 附 表 五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傳 真 電 話 :02-27991368), 傳 真 後 再 以 電 話 (02-77290799 轉 分 機 2121 至 2123) 確 認 收 件 拾 貳 抵 免 學 分 及 選 課 一 錄 取 生 註 冊 後, 應 依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附 錄 六 )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由 本 校 各 系 審 核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需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二 錄 取 學 生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時, 應 攜 帶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之 課 程 簡 介 三 抵 免 學 分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及 修 業 規 定,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參 申 訴 程 序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申 訴 書 ( 附 表 七 ) 應 敍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並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供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考 ; 本 校 受 理 申 訴 案 後, 即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二 考 生 之 申 請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申 訴 內 容 於 招 生 相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內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不 具 名 申 訴 者 ( 三 ) 逾 期 申 訴 者 拾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除 於 考 試 前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公 告 通 知 外, 當 日 並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二 轉 學 生 入 學 應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取 得 學 籍 後 方 得 辦 理 休 退 學 ; 舊 生 辦 理 休 退 學 時, 退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三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8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六 條 ( 略 ) 第 七 條 ( 略 ) 第 八 條 ( 略 ) 第 九 條 ( 略 )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9

附 錄 二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教 育 部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2067A 號 修 正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第 3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分 比 率, 準 用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之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優 待 如 下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10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4 條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得 參 加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四 年 制 技 術 系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及 大 學 學 士 班 之 甄 試 入 學 前 項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 甄 試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等 事 項, 由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甄 試 經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取 消 該 甄 試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5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6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第 7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應 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8 條 ( 刪 除 ) 第 8 條 之 一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9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11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103 年 8 月 5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E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12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3

附 錄 四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第 二 節 起 考 試 開 始 1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3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反 本 條 規 定 者, 取 消 該 節 該 科 目 之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如 因 生 心 理 特 殊 情 況, 需 提 前 於 30 分 鐘 內 出 場 者, 得 由 監 試 協 同 試 務 辦 公 室 人 員 權 宜 處 理, 不 受 本 條 出 場 時 間 之 限 制 二 准 考 證 由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 考 試 時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等 )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准 考 證 未 帶 或 遺 失 者,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半 小 時 得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 一 次 為 限 ), 逾 時 不 再 補 發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則 該 節 應 試 科 目 扣 3 分, 扣 分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違 者 該 科 考 試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為 維 護 試 場 安 寧, 考 生 除 應 考 必 要 之 文 具 外,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請 考 生 一 律 放 置 在 教 室 前 後 面 之 地 板 上, 有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者, 請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將 電 池 取 出, 測 驗 進 行 中 若 發 現 該 物 品 帶 至 座 位 或 響 鈴 / 振 動 / 鬧 鈴 聲 或 處 於 開 機 狀 態, 扣 該 科 考 試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考 生 應 在 規 定 之 作 答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不 得 在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其 他 地 方 書 寫 答 案 或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10 分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限 六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答 案 卷 彌 封, 或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卷 角 撕 毀,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如 有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八 考 生 不 得 有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偷 看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偷 聽 傳 遞 夾 帶 小 抄 交 換 答 案 卷 自 誦 或 打 暗 號 相 互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或 其 他 任 何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及 行 為, 違 者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九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警 告, 經 警 告 無 效 時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考 生 繳 卷 時, 應 將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給 監 試 人 員,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強 行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已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違 者 該 科 扣 2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試 卷 外, 再 扣 3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答 案 卷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如 有 違 反 本 辦 法 所 列 之 各 項 規 定 或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行 為 或 特 殊 事 故 時, 均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後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14

附 錄 五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民 國 98 年 10 月 07 日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3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第 一 條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特 訂 定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格 式,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本 校 辦 理 試 務 單 位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二 週 內 查 覆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覆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考 生 第 四 條 本 校 辦 理 試 務 單 位, 對 於 考 生 下 列 之 要 求, 應 不 予 受 理 : 一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二 重 新 評 閱 試 卷 三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四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第 五 條 複 查 成 績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考 生 之 試 卷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科 目 及 號 碼 無 誤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 答 案 卡 ) 核 對 科 目 與 號 碼 無 誤 ( 如 為 答 案 卡 再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或 以 人 工 方 式 核 對 解 答 ) 後, 再 查 對 各 題 分 數 及 總 分, 覆 知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考 生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覆 知 複 查 試 卷 ( 答 案 卡 )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六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考 生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由 辦 理 試 務 單 位 逕 行 覆 知 考 生 若 複 查 成 績 後, 影 響 考 生 錄 取 或 不 錄 取,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議 決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行 覆 知 考 生, 並 提 下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第 七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5

附 錄 六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暨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102) 德 教 通 字 第 010 號 修 正 公 布 第 一 條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訂 定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系 生 二 轉 學 生 三 重 考 入 學 之 新 生 四 修 讀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後, 考 取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之 新 生 五 本 校 選 讀 生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後, 考 取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之 新 生 六 在 本 校 就 讀 期 間, 參 加 報 部 有 案 之 短 期 研 習 班,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七 曾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者 八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輔 系 學 程 學 生 九 本 校 在 學 生 有 其 他 學 分 抵 免 需 要 者 第 三 條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與 編 入 年 級 規 定 原 則 如 下 : 一 轉 系 生 ( 含 轉 學 ) 轉 入 後,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年 級 前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二 重 考 入 學 之 新 生,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時,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酌 予 抵 免, 各 系 亦 得 准 其 申 請 提 高 編 班 年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年, 並 依 照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始 可 畢 業 三 修 讀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後, 考 取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者, 其 已 選 讀 及 格 之 有 關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酌 予 抵 免,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年, 並 依 照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始 可 畢 業 四 本 校 選 讀 生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後, 考 取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在 本 校 就 讀 期 間, 參 加 報 部 有 案 之 短 期 研 習 班,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比 照 前 款 規 定 辦 理 五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輔 系 學 程 學 生, 依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抵 免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二 選 修 學 分 三 輔 系 學 分 ( 含 轉 系 或 轉 學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四 雙 主 修 學 分 五 學 程 學 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如 下 : 一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相 同 者, 得 予 抵 免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但 內 容 相 同 者, 得 予 抵 免 三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不 同 但 性 質 相 近 者, 得 考 量 實 際 情 形, 由 開 設 課 程 之 學 術 單 位 認 定 並 酌 予 抵 免 第 六 條 不 同 學 分 互 抵 後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多 餘 學 分 不 得 列 入 畢 業 判 定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短 少 之 學 分 如 可 經 補 修 補 足 者, 則 可 抵 免 該 科 上 學 期 學 分, 補 修 下 學 期 學 分 16

三 以 少 抵 多 者, 短 少 之 學 分 如 無 法 經 補 修 補 足 者, 得 以 修 習 一 科 性 質 相 近 且 學 分 數 多 於 或 等 於 抵 免 科 目, 以 抵 免 該 科 學 分 四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得 免 修 第 七 條 基 準 表 所 列 之 校 訂 必 修 科 目, 因 基 準 表 修 訂 而 停 開 或 改 為 選 修 或 更 改 名 稱 及 學 分 而 需 補 修 或 重 修 者, 可 免 補 修 或 重 修, 得 以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或 新 訂 名 稱 之 科 目 代 替, 但 其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第 八 條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之 申 請, 應 於 入 ( 轉 ) 學 註 冊 後, 加 退 選 截 止 前 完 成 第 九 條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後, 各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條 學 分 抵 免 由 開 設 課 程 之 學 術 單 位 負 責 審 核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表 之 申 請, 經 教 務 單 位 登 錄 後, 應 即 通 知 學 生 本 人, 學 生 對 於 審 核 結 果 有 異 議 者,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教 務 單 位 提 出 申 覆 第 十 一 條 獲 准 抵 免 之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應 明 列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上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7

附 表 一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資 格 證 件 黏 貼 單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請 浮 貼 ) 在 學 學 生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浮 貼 ) 畢 業 生 : 畢 業 證 書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請 浮 貼 ) 在 學 學 生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休 ( 退 ) 學 生 : 休 學 證 明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退 伍 軍 人 低 收 入 戶 僑 生 等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浮 貼 ) 18

附 表 二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具 結 書 考 生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現 為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今 報 考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繳 交 本 人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申 請 核 給 一 次 加 分 優 待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本 人 退 伍 以 後, 未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申 請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之 紀 錄 以 上 具 結 如 有 不 實, 願 接 受 取 消 加 分 優 待 及 取 消 加 分 優 待 後 之 分 發 結 果,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具 結 書 人 ( 考 生 簽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手 機 : 具 結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9

附 表 三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用 准 考 證 號 碼 中 文 姓 名 ( 考 生 免 填 ) 報 考 年 級 英 文 姓 名 本 人 欲 報 考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所 繳 交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確 為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國 外 校 院 學 位 學 歷, 且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依 規 定 繳 驗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各 1 份, 若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另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若 有 任 何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即 依 貴 校 相 關 規 定 處 置, 並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立 切 結 書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 (O) 中 文 校 名 : 原 文 校 名 : 畢 ( 肄 ) 業 學 校 就 讀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應 繳 證 件 ( 本 切 結 書 所 填 寫 之 校 名, 必 須 與 報 名 表 及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證 件 相 同 ) 一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二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20

附 表 四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報 考 學 制 四 技 二 技 聯 絡 電 話 : 報 考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二 技 一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傳 真 電 話 :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 請 勾 選 ) ( 請 填 寫 ) 複 查 得 分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國 文 英 文 總 成 績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自 105 年 1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截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二 成 績 複 查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後 務 必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收 件 ( 傳 真 電 話 :02-27991368; 聯 絡 電 話 :02-77290799 轉 分 機 2121 至 2123) 三 本 校 於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於 二 週 內 查 覆 之, 若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覆 時, 得 通 知 考 生 延 長 之 21

附 表 五 考 生 姓 名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第 一 聯 本 校 留 存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系 年 級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章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確 認 章 戳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性 別 聯 絡 電 話 及 手 機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系 年 級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 ( 簽 章 ) 10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申 請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後,2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6:00 前, 以 傳 真 (02-27991368) 方 式 辦 理, 逾 時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傳 真 後 再 以 電 話 (02-77290799 轉 分 機 2121 至 2123) 確 認 收 件 2.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錄 取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22

附 表 六 報 名 資 料 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專 用 信 封 收 件 地 址 : 收 件 學 校 : 11451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6 號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考 生 姓 名 手 機 號 碼 報 考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二 技 一 年 級 寄 件 地 址 - 報 名 費 一 般 生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請 附 郵 政 匯 票 )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40 元 ( 請 附 證 明 文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 請 附 證 明 文 件 ) 1. 報 名 表 ( 以 網 路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後 所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為 限 ) 2. 學 生 證 或 畢 業 證 書 ( 或 休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 影 本 應 繳 交 資 料 3.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1 份 4. 其 他, 文 件 名 稱 : 更 名 者 請 附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自 行 檢 查 上 列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並 逐 一 於 方 格 內 勾 記 確 認 2. 每 一 個 信 封 袋, 限 裝 一 人 報 名 資 料, 請 勿 二 人 裝 入 同 一 信 封 袋 寄 件 23

附 表 七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e-mail 連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 ( 郵 遞 區 號 ) 聯 絡 地 址 申 訴 事 實 與 理 由 : 申 訴 目 的 : 佐 證 資 料 : 備 註 : 請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妥 本 表 並 附 准 考 證 影 本, 如 有 佐 證 資 料 併 寄 至 114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6 號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24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及 交 通 資 訊 美 麗 華 西 湖 站 ( 德 明 科 大 ) 交 通 資 訊 說 明 : 本 校 校 區 周 邊 劃 設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少, 且 校 內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有 限, 無 法 提 供 停 車 需 求, 請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來 校!! 一 搭 乘 公 車 客 運 : 1. 台 北 車 站 : 公 車 247 287 至 捷 運 西 湖 站 2. 大 直 : 公 車 21 28 222 247 256 267 286 287 902 紅 2 棕 16 藍 7 至 捷 運 西 湖 站 3. 士 林 : 公 車 620 646 902 至 捷 運 西 湖 站 4. 市 政 府 站 : 公 車 藍 7 藍 26 至 捷 運 西 湖 站, 藍 27 至 西 湖 國 中 站 5. 國 光 客 運 ( 原 台 汽 ): 基 隆 -- 石 牌 線 ( 國 北 護 大 ) 至 西 湖 國 中 站 二 搭 乘 捷 運 再 轉 乘 公 車 : 1. 捷 運 1 號 文 湖 線 : 至 西 湖 站 (1 號 出 口, 步 行 約 8 分 鐘 ) 2. 捷 運 2 號 淡 水 信 義 線 : 至 圓 山 站 轉 乘 公 車 紅 2 21 247 及 287 區 間 車 3. 捷 運 3 號 松 山 新 店 線 : 至 南 京 復 興 站 轉 乘 1 號 文 湖 線 至 西 湖 站 4. 捷 運 4 號 中 和 新 蘆 線 : 至 民 權 西 路 站 轉 公 車 21 號, 至 捷 運 西 湖 站 5. 捷 運 5 號 板 南 線 : 至 忠 孝 復 興 站 轉 捷 運 1 號 文 湖 線 至 西 湖 站 三 駕 自 用 車 者 來 校 路 線 : 經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由 濱 江 交 流 道 下, 沿 濱 江 街 上 大 直 橋, 右 轉 至 北 安 路 內 湖 路, 至 環 山 路 口 時 左 轉 直 走 即 達 本 校 或 由 堤 頂 交 流 道 下 轉 內 湖 方 向, 至 基 湖 路 口 右 轉 接 環 山 路 直 走 到 校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