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Similar documents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鄂考院﹝2016﹞2号

一、资质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编号: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书面申请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4D F736F F D20BCC3B2C6B7C7CBB0A3A 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教育厅政策文件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附 件 :1.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 川 教 资 号 ) 2. 宜 宾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计 划 宜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姓名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FABCD2D6CAC1BFBCE0B6BDBCECD1E9BCECD2DFD7DCBED6BFC6BCBCCFEEC4BF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Microsoft Word - 116永嘉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行政处罚流程图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复旦大学关于做好2013年同等学力人员

中 国 软 科 学 年 第 期!!!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5 对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资 格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分 别 予 以 相 应 记 分 京 建 法 京 建 发 京 建 开 关 于 施 行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标准名称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doc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玉师院党〔2005〕 号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定 位 和 描 述 : 程 序 设 计 / 办 公 软 件 高 级 应 用 级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计 算 机 语 言 与 基 础 程 序 设 计 能 力, 要 求 参 试 者 掌 握 一 门 计 算 机 语 言, 可 选 类 别 有 高 级 语 言 程 序 设 计 类 数 据 库 编 程 类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GZ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4D F736F F D EB6ABB7A2B8C4A1B A1B BAC520B9D8D3DABFAAD5B C4EAC5A9B2FAC6B7BDF8BFDAB9D8CBB0C5E4B6EEC9EAC7EBB9A4D7F7B5C4CDA8D6AAA3A8BEADC3B3C1F7CDA8BFC6A3A931302E31332E646F63>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附件1: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标题

I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 岗 位 教 师 的 遴 选 以 满 足 国 科 大 教 学 和 科 研 需 求 为 目 标 遴 选 标 准 应 符 合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授 课 教 师 遴 选 的 指 导 意 见 ( 校 发 本 科 字 [2015]95 号 )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研

Transcription: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 文 件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给 市 县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列 入 市 县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包 括 市 县 两 级 列 入 行 政 许 可 清 单 的 事 项, 列 入 行 政 确 认 行 政 备 案 行 政 服 务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和 政 务 服 务 类 清 单 的 事 项, 暂 停 实 施 因 申 请 审 批 量 小 等 原 因 未 列 入 清 单 的 事 项, 均 是 清 理 甄 别 的 范 围 二 把 握 标 准 ( 一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规 范 应 对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机 关 办 理 程 序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期 限 和 收 费 标 准 等 要 素 进 行 规 范 优 化 ; 因 行 政 审 批 机 关 职 能 变 更, 调 整 由 其 他 部 门 实 施 的 或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要 素 变 更 调 整 的, 应 对 许 可 事 项 相 应 予 以 调 整 变 更 ; 没 有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省 政 府 规 章 设 定 的, 但 纳 入 各 地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的, 应 进 行 清 理 调 整 ( 二 ) 大 项 和 子 项 的 界 定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原 则 上 审 批 性 质 内 容 和 办 事 程 序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许 可 事 项, 依 据 同 一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同 条 款 确 定 的 许 可 事 项 应 定 性 为 一 个 大 项, 对 实 施 该 行 政 许 可 按 照 实 际 明 细 规 定 的 不 同, 所 作 出 不 同 审 批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定 性 为 该 大 项 下 的 子 项 2

( 三 ) 审 批 层 级 的 明 确 对 市 县 两 级 单 位 均 可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由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牵 头 梳 理 加 紧 调 研, 明 确 审 批 实 施 机 关 直 接 面 向 基 层 量 大 面 广 由 地 方 管 理 更 方 便 有 效 的 经 济 社 会 事 项, 一 律 明 确 县 级 单 位 负 责 实 施 ; 对 专 业 技 术 难 度 较 高 安 全 隐 患 较 大 的 事 项 可 以 明 确 市 级 单 位 负 责 实 施 ; 对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仅 在 部 分 地 区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在 备 注 中 注 明 仅 地 实 施 三 实 施 步 骤 ( 一 )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调 研 摸 底, 拟 订 本 系 统 市 县 通 用 目 录 (10 月 中 旬 前 )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系 统 市 县 两 级 现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摸 底, 对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市 县 两 级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进 行 梳 理, 初 步 拟 订 本 系 统 市 县 两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于 9 月 30 日 前 以 电 子 文 档 和 纸 质 文 件 的 形 式 向 省 审 改 办 报 送 部 门 国 家 省 级 下 放 市 县 事 项 目 录 市 ( 州 ) 级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于 10 月 15 日 前 以 电 子 文 档 和 纸 质 文 件 的 形 式 向 省 审 改 办 报 送 县 ( 市 区 ) 级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 二 ) 省 审 改 办 编 制 拟 订 市 县 两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并 报 省 政 府 批 准 (11 月 底 前 ) 省 审 改 办 将 综 合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报 送 的 情 况, 形 成 市 县 两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 征 求 意 见 稿 ), 向 各 市 州 和 部 分 县 审 3

改 办 征 求 意 见, 于 11 月 30 日 前 报 省 政 府 研 究 确 定 市 县 两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 三 ) 制 定 完 善 全 省 统 一 规 范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12 月 底 前 ) 各 市 县 根 据 市 县 两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适 当 调 整 并 编 制 本 地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并 逐 项 填 报 省 市 县 格 式 统 一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子 项 ) 公 开 信 息 表, 在 本 级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并 报 省 审 改 办 适 时 集 中 公 开 四 有 关 要 求 各 部 门 要 强 化 责 任, 高 度 重 视 本 系 统 市 县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编 制 工 作, 加 强 对 本 系 统 市 县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推 动 本 系 统 简 政 放 权 减 到 位 放 到 位 承 接 到 位 优 化 到 位 监 管 到 位 省 级 没 有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或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若 本 系 统 市 县 部 门 有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也 要 组 织 编 制 报 送 要 树 立 正 确 导 向, 把 主 要 精 力 放 到 对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进 行 规 范 优 化 监 督 检 查 上 来, 放 到 创 新 政 府 管 理 方 式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上 来, 切 实 提 高 行 政 审 批 效 率,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和 更 好 地 发 挥 政 府 的 作 用 附 件 :1. 部 门 国 家 省 级 下 放 市 县 事 项 目 录 2. 市 ( 州 ) 级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3. 县 ( 市 区 ) 级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4

附 件 1 部 门 国 家 省 级 下 放 市 县 事 项 目 录 ( 下 放 大 项 子 项 ) 6 序 号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下 放 文 件 下 放 层 级 ( 或 取 消 ) 审 批 对 象 备 注

注 :1 本 表 由 省 直 各 部 门 负 责 填 报, 标 题 划 线 部 分 填 写 部 门 名 称 ; 2 项 目 名 称 和 子 项 名 称 参 考 发 布 在 省 编 办 网 站 的 湖 北 省 行 政 审 批 目 录 清 单 中 的 名 称 填 写, 子 项 名 称 项 目 下 不 得 有 二 级 子 项,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原 则 上 审 批 性 质 内 容 和 办 事 流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许 可 事 项, 依 据 同 一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同 条 款 确 定 的 许 可 事 项 应 确 定 为 一 个 大 项, 对 实 施 该 行 政 许 可 作 出 的 不 同 规 定 为 该 大 项 下 的 子 项 ; 3 类 别 按 事 项 范 围 (A) 依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十 二 条 大 致 分 为 公 共 安 全 (1) 资 源 配 置 (2) 职 业 技 能 (3) 技 术 审 定 (4) 资 格 登 记 (5) 其 他 (6) 六 类, 按 审 批 形 式 (B) 分 为 当 场 即 时 办 理 (1) 承 诺 期 限 办 理 (2) 两 类 采 取 字 母 + 数 字 的 方 法 填 写, 如 :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许 可 的 填 写 方 法 为 A4+B2 ; 4 下 放 文 件 填 写 下 放 该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文 件 全 称 和 文 号 ; 如 下 放 文 件 属 于 国 务 院 或 者 政 府 令 的, 统 一 按 照 国 务 院 ( 省 政 府 ) 令 第 号 填 写 ; 如 下 放 文 件 属 于 部 门 文 件 或 地 方 政 府 文 件 的, 需 填 写 文 件 全 称 及 文 号, 内 容 涉 及 单 位 事 项 较 多 的 文 件 需 要 填 写 相 关 条 款 内 容 ; 5 下 放 层 级 按 下 放 至 市 州 级 下 放 至 县 市 区 级 和 下 放 至 乡 镇 及 以 下 级 填 写 ; 6 审 批 对 象 按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和 团 体 机 构 单 位 填 写, 审 批 对 象 为 多 种 情 况 的, 均 须 填 写 并 在 中 间 加 号 ; 备 注 按 本 事 项 整 体 下 放 本 事 项 仅 下 放 至 市 ( 州 ) 本 事 项 仅 下 放 至 县 ( 市 区 ) 本 事 项 的 环 节 已 经 下 放 和 地 区 尚 未 承 接 本 事 项 填 写 ; 7 填 写 完 毕 后, 须 对 填 写 项 目 进 行 分 类 汇 总, 如 下 放 10 大 项 29 子 项 7

附 件 2 市 ( 州 ) 级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 行 政 许 可 项 ) 序 号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依 据 审 批 对 象 备 注 8

注 :1 本 表 由 省 直 各 部 门 负 责 填 报, 标 题 划 线 部 分 填 写 部 门 名 称 ; 2 项 目 名 称 和 子 项 名 称 参 考 发 布 在 省 编 办 网 站 的 湖 北 省 行 政 审 批 目 录 清 单 中 的 名 称 填 写, 子 项 名 称 项 目 下 不 得 有 二 级 子 项,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原 则 上 审 批 性 质 内 容 和 办 事 流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许 可 事 项, 依 据 同 一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同 条 款 确 定 的 许 可 事 项 应 确 定 为 一 个 大 项, 对 实 施 该 行 政 许 可 作 出 的 不 同 规 定 为 该 大 项 下 的 子 项 ; 3 类 别 按 事 项 范 围 (A) 依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十 二 条 大 致 分 为 公 共 安 全 (1) 资 源 配 置 (2) 职 业 技 能 (3) 技 术 审 定 (4) 资 格 登 记 (5) 其 他 (6) 六 类, 按 审 批 形 式 (B) 分 为 当 场 即 时 办 理 (1) 承 诺 期 限 办 理 (2) 两 类 采 取 字 母 + 数 字 的 方 法 填 写, 如 :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许 可 的 填 写 方 法 为 A4+B2 ; 4 实 施 机 关 填 写 市 级 部 门, 仅 有 部 分 地 区 实 施 的 注 明 市 ( 州 ) 部 门 ; 5 设 定 机 关 按 国 家 省 填 写 ; 设 立 依 据 填 写 设 定 该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全 称, 并 全 文 填 写 设 定 条 款 内 容 ; 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十 六 条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本 法 制 定 的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经 营 药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对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认 证 ; 对 认 证 合 格 的, 发 给 认 证 证 书 法 律 依 据 属 于 国 务 院 或 者 政 府 令 的, 统 一 按 照 国 务 院 ( 省 政 府 ) 令 第 号 填 写 ; 有 多 个 设 立 依 据 的 仅 需 填 写 最 高 效 力 的 依 据 文 件, 如 某 一 行 政 许 可 的 设 立 依 据 既 有 法 律 又 有 法 规 还 有 规 章, 只 需 要 填 写 法 律 依 据 的 内 容 ; 6 审 批 对 象 按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和 团 体 机 构 单 位 填 写, 审 批 对 象 为 多 种 情 况 的, 均 须 填 写 并 在 中 间 加 号 ; 国 务 院 和 省 政 府 去 年 和 今 年 下 放 到 市 县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仅 某 一 个 或 某 几 个 市 ( 州 )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多 个 部 门 共 同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等 均 须 在 备 注 中 说 明 ; 7 填 写 完 毕 后, 须 对 填 写 项 目 进 行 分 类 汇 总, 如 行 政 许 可 570 项 9

附 件 3 县 ( 市 区 ) 级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 行 政 许 可 项 ) 序 号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依 据 审 批 对 象 备 注 10

注 :1 本 表 由 省 直 各 部 门 负 责 填 报, 标 题 划 线 部 分 填 写 部 门 名 称 ; 2 项 目 名 称 和 子 项 名 称 参 考 发 布 在 省 编 办 网 站 的 湖 北 省 行 政 审 批 目 录 清 单 中 的 名 称 填 写, 子 项 名 称 项 目 下 不 得 有 二 级 子 项,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原 则 上 审 批 性 质 内 容 和 办 事 流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许 可 事 项, 依 据 同 一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同 条 款 确 定 的 许 可 事 项 应 确 定 为 一 个 大 项, 对 实 施 该 行 政 许 可 作 出 的 不 同 规 定 为 该 大 项 下 的 子 项 ; 3 类 别 按 事 项 范 围 (A) 依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十 二 条 大 致 分 为 公 共 安 全 (1) 资 源 配 置 (2) 职 业 技 能 (3) 技 术 审 定 (4) 资 格 登 记 (5) 其 他 (6) 六 类, 按 审 批 形 式 (B) 分 为 当 场 即 时 办 理 (1) 承 诺 期 限 办 理 (2) 两 类 采 取 字 母 + 数 字 的 方 法 填 写, 如 :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许 可 的 填 写 方 法 为 A4+B2 ; 4 实 施 机 关 填 写 县 级 部 门, 仅 有 部 分 地 区 实 施 的 注 明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部 门 ; 5 设 定 机 关 按 国 家 省 填 写 ; 设 立 依 据 填 写 设 定 该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全 称, 并 全 文 填 写 设 定 条 款 内 容 ; 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十 六 条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本 法 制 定 的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经 营 药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对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认 证 ; 对 认 证 合 格 的, 发 给 认 证 证 书 法 律 依 据 属 于 国 务 院 或 者 政 府 令 的, 统 一 按 照 国 务 院 ( 省 政 府 ) 令 第 号 填 写 ; 有 多 个 设 立 依 据 的 仅 需 填 写 最 高 效 力 的 依 据 文 件, 如 某 一 行 政 许 可 的 设 立 依 据 既 有 法 律 又 有 法 规 还 有 规 章, 只 需 要 填 写 法 律 依 据 的 内 容 ; 6 审 批 对 象 按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和 团 体 机 构 单 位 填 写, 审 批 对 象 为 多 种 情 况 的, 均 须 填 写 并 在 中 间 加 号 ; 国 务 院 和 省 政 府 去 年 和 今 年 下 放 到 市 县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仅 某 一 个 或 某 几 个 县 ( 市 区 )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多 个 部 门 共 同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等 均 须 在 备 注 中 说 明 ; 7 填 写 完 毕 后, 须 对 填 写 项 目 进 行 分 类 汇 总, 如 行 政 许 可 570 项 11

附 件 4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子 项 ) 公 开 信 息 表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事 项 编 码 ( 由 省 审 改 办 统 一 填 写 )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审 批 部 门 办 理 类 型 ( 例 : 承 诺 件 ) 审 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范 围 : 审 批 范 围 及 条 件 审 批 条 件 : 法 定 办 理 期 限 法 定 审 批 时 限 为 **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期 限 承 诺 期 限 为 ** 个 工 作 日 特 别 程 序 及 期 限 收 费 依 据 和 标 准 无 不 收 费 申 请 材 料 材 料 审 核 标 准 ( 例 : 合 法 真 实 齐 全 有 效 ) 12

证 照 批 复 名 称 证 照 批 复 样 例 办 理 流 程 ( 例 : 申 请 - 受 理 - 审 核 - 核 准 - 发 证 - 公 告 ) 办 理 部 门 办 理 地 点 咨 询 建 议 方 式 电 话 咨 询 : 监 督 方 式 公 众 网 上 办 理 链 接 网 址 : 年 办 理 量 ( 估 ) 年 咨 询 量 ( 估 ) 备 注 件 件 注 :( 一 ) 本 表 由 各 市 县 根 据 市 县 两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填 报, 于 12 月 底 前 报 送 省 审 改 办 ; ( 二 ) 本 表 应 与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公 开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子 项 ) 公 开 信 息 表 格 式 一 致 ; ( 三 ) 表 后 所 附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外 部 流 程 图 请 参 考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公 开 的 流 程 图 填 报 ; ( 四 ) 公 开 信 息 表 按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子 项 填 写, 有 多 少 个 子 项 就 填 写 多 少 张 表 ; 13

( 五 ) 字 体 为 黑 体 的 要 素 为 必 填 项, 字 体 为 仿 宋 的 要 素 为 选 填 项 ; ( 六 ) 表 格 内 具 体 指 标 项 填 写 说 明 : 1 事 项 名 称 一 栏 依 照 省 审 改 办 确 认 的 湖 北 省 省 级 行 政 审 批 目 录 中 确 定 的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原 则 上 以 不 同 的 审 批 范 围 及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证 照 批 复 文 件 分 类 填 写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原 则 上 审 批 性 质 内 容 和 办 事 流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许 可 事 项, 依 据 同 一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同 条 款 确 定 的 许 可 事 项 应 确 定 为 一 个 大 项, 对 实 施 该 行 政 许 可 作 出 的 不 同 规 定 为 该 大 项 下 的 子 项 2 审 批 部 门 一 栏 填 写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负 责 此 项 审 批 权 的 市 县 级 职 能 机 关 全 称 3 设 定 依 据 一 栏 填 写 设 定 此 项 目 的 法 律 法 规 全 称 及 条 款 内 容 4 审 批 范 围 及 条 件 一 栏 填 写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由 市 县 级 负 责 审 批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5 法 定 办 理 期 限 一 栏, 审 批 项 目 如 无 明 确 办 理 期 限 的 按 20 个 工 作 日 填 写,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该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期 限 填 写, 特 别 程 序 期 限 不 计 算 在 此 期 限 内 6 承 诺 办 理 期 限 一 栏, 按 照 省 政 府 的 统 一 要 求, 所 有 审 批 项 目 的 办 理 期 限 一 律 在 法 定 期 限 基 础 上 缩 短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时 间 7 特 别 程 序 及 期 限 一 栏, 按 照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四 章 关 于 特 别 程 序 的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特 别 程 序 有 期 限 的, 注 明 期 限, 无 期 限 的 要 按 照 提 速 便 民 的 要 求 设 定 承 诺 期 限 14

8 收 费 依 据 和 标 准 一 栏 填 写 规 定 项 目 收 费 和 收 费 标 准 的 法 律 法 规 全 称 和 条 款 内 容 9 申 请 材 料 一 栏 填 写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清 单 10 办 理 流 程 一 栏 另 行 提 供 对 外 办 理 流 程 图 11 办 理 部 门 一 栏, 由 部 门 办 事 大 厅 或 窗 口 负 责 的, 填 写 大 厅 或 窗 口 名 称, 由 内 设 处 ( 科 股 ) 室 负 责 的, 填 写 处 ( 科 股 ) 室 名 称 12 办 理 地 点 一 栏 填 写 办 理 部 门 所 在 的 具 体 地 址, 如 区 路 号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外 部 流 程 图 (** 个 工 作 日 ) 15

抄 送 : 各 市 州 直 管 市 神 农 架 林 区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2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