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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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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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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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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 P2 一 公 司 简 介 及 2012 年 回 顾 澳 新 银 行 是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最 大 的 银 行 及 企 业 之 一, 也 是 一 家 全 球 知 名 的 跨 国 银 行 和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目 前 跻 身 全 球 银 行 业 前 20 位 ( 按 银 行 资 本 市 值 排 名 ) 自 40 年 前 在 亚 洲 开 设 第 一 家 分 行 以 来, 澳 新 银 行 在 亚 洲 的 业 务 不 断 持 续 增 长, 已 设 立 了 90 多 家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网 络 遍 及 15 个 亚 洲 国 家 和 地 区, 是 目 前 亚 洲 最 大 的 澳 大 利 亚 银 行 并 目 标 成 为 亚 太 区 卓 越 顶 尖 的 区 域 性 银 行 作 为 澳 大 利 亚 在 华 最 大 的 投 资 企 业 之 一, 澳 新 银 行 在 中 国 的 发 展 已 超 过 26 年, 与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和 天 津 银 行 建 立 了 卓 有 成 效 的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并 在 重 庆 梁 平 县 建 立 了 一 家 村 镇 银 行, 以 支 持 中 国 农 村 金 融 建 设 澳 新 银 行 于 2011 年 2 月 在 成 都 建 立 中 国 区 集 团 后 台 营 运 中 心, 提 供 中 文 后 台 服 务 以 支 持 其 在 全 球 的 业 务 发 展 2010 年 10 月, 澳 新 银 行 作 为 首 家 澳 大 利 亚 银 行, 成 功 转 制 成 为 中 国 本 地 注 册 的 法 人 银 行 澳 新 银 行 ( 中 国 ) 截 至 目 前, 澳 新 银 行 也 是 唯 一 获 准 在 中 国 境 内 为 个 人 及 公 司 客 户 提 供 全 面 外 币 和 人 民 币 服 务 的 澳 大 利 亚 银 行 2012 年, 澳 新 银 行 进 一 步 加 大 了 对 华 投 资, 继 续 发 展 中 国 业 务 ; 3 月, 澳 新 银 行 ( 中 国 ) 获 批 零 售 银 行 本 地 居 民 人 民 币 业 务 ; 7 月, 澳 新 银 行 ( 中 国 ) 广 州 天 河 支 行 开 业 ; 7 月, 澳 新 银 行 宣 布 增 资 澳 新 银 行 ( 中 国 )20 亿 元 人 民 币, 助 推 中 国 发 展 战 略 ; 11 月, 澳 新 银 行 宣 布 赞 助 为 期 5 年 的 上 海 劳 力 士 大 师 赛 ( 2 0 1 3 2018) 目 前, 澳 新 银 行 ( 中 国 ) 在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重 庆 和 杭 州 分 别 设 立 了 服 务 网 点, 并 将 继 续 在 中 国 西 部 主 要 地 区 和 在 三 个 经 济 高 增 长 区 域 (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渤 海 湾 地 区 ) 发 展 银 行 业 务

二 财 务 状 况 摘 要 截 止 2012 年 末, 我 行 资 产 总 额 合 人 民 币 297.98 亿 元, 其 中 各 项 贷 款 合 人 民 币 113.26 亿 元 ; 负 债 总 额 合 人 民 币 249.09 亿 元, 其 中 各 项 存 款 合 人 民 币 165.83 亿 2012 年 实 现 收 入 合 人 民 币 8.04 亿 元, 净 利 润 合 人 民 币 0.78 亿 元 在 业 务 保 持 稳 定 发 展 的 同 时, 我 行 各 项 监 管 指 标 良 好, 其 中 资 本 充 足 率 为 27.12%, 存 贷 比 为 6 8. 3 0 %, 不 良 资 产 比 率 仅 为 0.11% 2012 2011 人 民 币 百 万 元 人 民 币 百 万 元 变 动 百 分 比 盈 利 能 力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804.84 743.86 8.20% 净 利 润 78.09 104.00-24.91% 资 产 负 债 状 况 各 项 贷 款 和 垫 款 11,326.75 11,796.83-3.98% 资 产 总 额 29,798.12 29,205.92 2.03% 各 项 存 款 16,583.05 17 818.72-6.94%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4,888.71 2,814.19 主 要 比 率 贷 款 对 存 款 比 率 68.92% 66.63% 成 本 收 入 比 率 90.74% 82.80% 流 动 比 率 141.66% 121.74% 资 本 充 足 率 27.12% 15.48%

三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 一 )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 ( China ) Company Limited 2012 年 度 报 告 P3 - P4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Gilles Planté ( 三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 号 未 来 资 产 大 厦 15 楼 17 楼 和 12 楼 B 单 元 邮 政 编 码 :200120 联 系 电 话 :+86 21 6169 6001 网 空 格 址 :www.anz.com/china ( 四 )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 登 记 机 关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注 册 资 本 : 股 东 ( 发 起 人 ) : 公 司 类 型 :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称 : 审 计 师 : 2010 年 9 月 16 日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310000400631456 ( 市 局 ) 人 民 币 450000 万 元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外 国 法 人 独 资 ) 310043561913643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上 海 分 所

四 组 织 架 构 图 母 行 ( 股 东 )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2012 年 度 报 告 P5 - P6 董 事 会 秘 书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首 席 执 行 官 / 行 长 内 审 部 法 人 银 行 管 理 委 员 会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信 息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风 险 部 企 业 银 行 部 企 业 金 融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零 售 业 务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财 务 部 营 运 部 法 务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企 业 金 融 部 环 球 市 场 部 贸 易 及 供 应 链 融 资 部 金 融 机 构 及 公 共 事 业 部 环 球 融 资 部 银 团 贷 款 部 资 产 保 全 服 务 合 规 部 商 业 银 行 部 企 业 策 略 市 场 拓 展 和 公 关 零 售 银 行 部

五 公 司 治 理 情 况 ( 一 ) 董 事 会 构 成 截 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澳 新 中 国 董 事 会 构 成 如 下 : 董 事 长 Gilles Planté 执 行 董 事 李 权 独 立 董 事 吴 建 明 独 立 董 事 徐 平 非 执 行 董 事 Alistair Bulloch 非 执 行 董 事 Chris Page 非 执 行 董 事 Terry King 董 事 会 主 要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向 股 东 报 告 并 执 行 股 东 的 决 议,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财 务 状 况 负 最 终 责 任 董 事 会 下 设 关 联 交 易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审 计 委 员 会 ( 二 ) 监 事 监 事 对 澳 新 中 国 的 股 东 负 责, 负 责 履 行 对 董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职 责, 澳 新 中 国 设 监 事 一 名, 由 股 东 委 派 Nigel Denby 先 生 担 任 此 职 ( 三 )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情 况 独 立 董 事 对 澳 新 中 国 及 其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勤 勉 的 义 务 独 立 董 事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独 立 履 行 职 责, 维 护 澳 新 中 国 的 整 体 利 益 2012 年 度, 澳 新 中 国 的 独 立 董 事 吴 建 明 先 生 和 徐 平 先 生, 积 极 参 加 董 事 会 会 议 等 各 种 会 议 的 讨 论 和 决 策, 对 会 议 讨 论 事 项 发 表 客 观 公 正 的 独 立 意 见, 注 重 维 护 存 款 人 权 益 吴 建 明 先 生 还 担 任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在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方 面 提 出 独 立 公 正 建 设 性 和 有 益 的 意 见, 特 别 关 注 关 联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和 公 允 性 徐 平 先 生 同 时 担 任 审 计 委 员 会 主 席, 对 风 险 管 理 内 外 部 审 计 等 方 面, 献 言 献 策, 并 利 用 其 在 国 际 市 场 的 经 验 提 出 看 法 和 建 议 2012 年 度, 独 立 董 事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了 职 责 ( 四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成 员 构 成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澳 新 中 国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行 长 / 首 席 执 行 官 副 行 长 分 ( 支 ) 行 行 长 及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澳 新 中 国 行 长 / 首 席 执 行 官 为 李 权 先 生, 副 行 长 为 白 颂 勤 先 生 和 周 家 广 先 生, 白 颂 勤 先 生 还 兼 任 机 构 银 行 部 总 监, 周 家 广 先 生 还 兼 任 首 席 风 险 控 制 官 澳 新 中 国 行 长 副 行 长 分 ( 支 )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及 其 他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各 业 务 营 运 等 方 面 的 主 管 均 符 合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相 关 任 职 资 格 等 要 求, 熟 悉 银 行 业 务 及 其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具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管 理 经 验

六 风 险 管 理 2012 年 度 报 告 P7 - P8 公 司 业 务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1. 董 事 会, 二 级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监 管 情 况 我 行 董 事 会 负 责 银 行 总 体 风 险 偏 好, 审 查 和 批 准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和 战 略 信 贷 审 批 权 限 经 董 事 会 决 定 授 权 给 首 席 风 险 官 及 相 关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的 行 政 人 员, 以 确 保 银 行 日 常 信 贷 管 理 决 策 机 制 的 独 立 信 贷 管 理 政 策 经 首 席 风 险 官 及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建 议, 经 董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以 确 保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的 独 立 董 事 会 下 设 二 级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即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分 别 协 助 董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有 效 执 行 其 对 信 贷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合 规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和 声 誉 风 险 的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法 人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架 构 的 稳 固 性 和 信 贷 决 策 的 独 立 性 与 风 险 委 员 会 并 立 的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内 部 审 计 委 员 会 分 别 负 责 关 联 交 易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监 督 内 部 和 外 部 审 计 工 作, 并 直 接 向 董 事 会 汇 报 我 行 高 级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首 席 风 险 官 和 风 险 管 理 经 理 首 席 风 险 官 作 为 高 级 管 理 层 成 员, 直 接 向 首 席 执 行 官 汇 报 通 过 参 与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战 略 拟 定, 政 策 制 定 和 日 常 管 理, 达 到 在 各 个 风 险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信 贷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的 监 管 执 行 职 责 首 席 风 险 官 也 会 通 过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规 划 的 执 行 及 风 险 管 理 的 整 体 状 况 同 时, 也 会 与 监 管 职 能 部 门 建 立 并 保 持 良 好 通 畅 的 沟 通, 确 保 监 管 部 门 对 我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有 充 分 的 了 解 和 及 时 指 导 首 席 风 险 官 下 属 的 各 风 险 管 理 团 队 包 括 公 司 业 务 信 贷 风 险 经 理 ( 负 责 企 业 银 行 部 和 商 业 银 行 部 信 贷 审 批 ), 零 售 业 务 信 贷 风 险 经 理 和 市 场 风 险 经 理 2.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程 序 和 风 险 限 额 情 况 : 澳 新 中 国 的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详 细 制 定 了 整 个 信 贷 申 请 和 审 批 流 程, 明 确 分 工, 以 保 证 银 行 遵 守 银 行 法 本 行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及 中 国 银 监 会 监 管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根 据 银 监 会 有 关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文 件 要 求, 我 行 目 前 已 经 制 定 并 实 施 了 以 下 的 内 部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公 司 业 务 ) 中 国 区 信 贷 指 引 贷 款 风 险 五 级 分 类 指 引 和 流 程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管 理 细 则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管 理 细 则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和 国 别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流 程, 并 且 在 2011 年 10 月 和 2012 年 初 分 别 对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管 理 和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进 行 更 新 修 正, 对 贷 款 进 行 全 流 程 管 理 我 行 对 银 监 会 监 控 指 标 和 巴 塞 尔 银 行 监 管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深 入 理 解, 充 分 认 识 监 控 指 标 对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确 保 我 行 在 信 贷 风 险 控 制 流 程 中 能 符 合 所 有 监 控 指 标 我 行 的 限 额 管 理 政 策 作 为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对 以 下 方 面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 风 险 敞 口 管 理, 客 户 间 额 度 转 移, 信 贷 产 品 改 变 和 循 环 额 度 恢 复, 额 度 处 理, 法 律 文 件 起 草 和 执 行, 记 录 和 额 度 审 批 权 限 的 安 排, 包 括 超 限 额 管 理 流 程, 国 别 风 险 敞 口, 优 化 风 险 回 报, 业 务 拓 展 策 略, 行 业 集 中 风 险 度, 单 一 集 团 / 客 户 集 中 限 额 等 3. 风 险 计 量 监 测 和 管 理 报 告 系 统 我 行 使 用 澳 新 银 行 总 行 全 球 信 息 和 风 险 系 统, 具 有 向 管 理 层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及 信 贷 业 务 人 员 提 供 完 整 及 时 的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报 告 根 据 银 监 会 的 要 求, 澳 新 中 国 特 委 托 澳 新 银 行 ( 集 团 ) 压 力 测 试 团 队 提 供 专 业 支 持 对 中 国 地 区 ( 除 金 融 机 构 业 务 以 外 的 )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和 企 业 银 行 业 务 的 信 贷 资 产 组 合 进 行 了 两 次 压 力 测 试 两 次 压 力 测 试 结 果 显 示, 我 行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在 各 种 压 力 情 景 假 设 下 均 能 维 持 在 监 管 最 低 要 求 之 上 信 贷 审 批 系 统 方 面, 我 行 计 划 引 进 我 行 母 行 刚 开 发 的 一 套 新 的 信 贷 审 批 和 管 理 系 统 ( C R I S P 项 目 ), 该 系 统 将 一 定 程 度 的 实 现 信 贷 审 批 自 动 化 和 集 约 化 管 理 作 为 本 地 法 人 银 行, 我 行 将 与 监 管 部 门 进 行 沟 通, 确 保 该 系 统 的 上 线 符 合 本 地 法 律 法 规, 计 划 在 不 迟 于 2014 年 上 半 年 在 取 得 监 管 部 门 对 该 系 统 的 批 准 后, 开 始 使 用 新 系 统

2012 年 度 报 告 P9 - P10 4. 内 部 控 制 我 行 客 户 营 销 和 贷 款 审 批 贷 款 发 放 和 贷 后 风 险 管 理 前 中 后 台 操 作 遵 循 独 立 性 原 则, 实 现 了 职 责 分 离 企 业 银 行 部, 商 业 银 行 部 作 为 前 台 部 门, 负 责 信 贷 业 务 开 发, 尽 职 调 查, 对 客 户 的 综 合 银 行 需 求 进 行 评 估, 制 定 客 户 策 略 并 提 交 客 户 信 贷 风 险 评 估 和 授 信 申 请 报 告 供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并 在 贷 后 对 客 户 的 信 贷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监 控 和 采 取 及 时 的 措 施 风 险 管 理 部 作 为 中 台 下 属 部 门 包 括 公 司 业 务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 即 企 业 银 行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和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 和 资 产 保 全 服 务 后 台 部 门 设 置 为 运 营 部 下 属 部 门 包 括 资 金 清 算 部, 贸 易 融 资 部, 授 信 交 易 管 理 部, 公 司 贷 款 操 作 部, 资 金 部 后 台, 账 户 及 客 户 服 务 部, 财 务 营 运 部, 分 支 行 柜 面 营 运 部 等 部 门

零 售 业 务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我 行 对 零 售 业 务 信 贷 风 险 具 有 较 强 的 管 理 能 力, 主 要 通 过 零 售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程 序 风 险 限 额 规 定 风 险 计 量 监 测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等 方 法 识 别 计 量 检 测 和 控 制 相 关 的 信 贷 风 险 零 售 业 务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为 澳 新 中 国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部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如 下 重 要 职 责 : 1. 建 议 执 行 明 确 的 用 以 支 持 整 个 信 贷 生 命 周 期 的 信 贷 政 策 和 流 程, 来 确 保 遵 循 风 险 偏 好 要 求 这 包 括 与 信 贷 审 批 和 减 轻 风 险 相 关 的 政 策 和 流 程 并 确 保 这 些 政 策 和 流 程 的 确 立 符 合 中 国 及 集 团 风 险 管 理 的 政 策 要 求 2. 确 保 对 风 险 管 理 的 充 分 的 恰 当 的 支 持 能 力 和 相 关 的 职 能, 如 信 贷 操 作 催 收 等 直 接 影 响 信 贷 风 险 的 职 能 3. 建 议 执 行 用 于 供 应 方 代 理 商 经 销 商 经 纪 商 和 其 他 对 信 贷 风 险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影 响 的 第 三 方 / 中 介 ( 如 房 产 估 价 机 构 律 师 事 务 所 服 务 代 理 等 ) 的 政 策 和 流 程 政 策 内 容 包 括 基 本 标 准, 指 定 第 三 方 / 中 介 服 务 之 前 的 尽 职 调 查, 审 批 流 程 包 括 所 需 的 信 贷 审 批 人 签 字 条 款 和 条 件 ( 如 欺 诈 行 为 下 的 追 索 资 金 的 汇 兑 等 ) 以 及 定 期 审 计 和 审 查 的 流 程 4. 监 察 信 贷 管 理 实 施 情 况, 并 向 首 席 风 险 官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汇 报 任 何 贷 款 资 产 组 合 的 偏 离 表 现 5. 对 日 常 的 零 售 信 贷 负 责 并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零 售 信 贷 贷 款 进 行 审 批 由 抵 押 贷 款 业 务 助 理 确 认 提 交 给 零 售 信 贷 部 的 贷 款 申 请 和 要 求 的 支 持 文 件 是 否 合 格, 并 由 零 售 信 贷 部 的 审 批 权 持 有 人 在 他 们 的 授 权 信 贷 审 批 范 围 内 批 准 6. 贷 后 信 贷 审 查, 监 督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收 集 信 息 并 报 告 银 行 面 临 的 信 用 风 险 敞 口 和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根 据 颁 布 的 个 人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我 行 已 制 定 并 于 2010 年 5 月 实 施 了 个 人 贷 款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该 细 则 在 现 有 的 零 售 业 务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监 管 机 构 对 个 人 贷 款 的 新 要 求, 提 出 了 依 法 合 规 审 慎 经 营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诚 信 的 原 则, 并 建 立 有 效 的 个 人 贷 款 全 流 程 管 理 机 制, 制 订 贷 款 管 理 制 度 及 贷 款 的 操 作 规 程, 明 确 相 应 贷 款 对 象 和 范 围, 实 施 差 别 风 险 管 理, 建 立 贷 前 贷 中 贷 后 各 操

作 环 节 的 考 核 和 问 责 机 制 在 零 售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调 整 和 更 新 方 面, 我 行 严 格 根 据 银 监 会 颁 布 的 新 法 规 及 我 行 发 行 的 新 产 品 及 时 修 订 相 关 的 政 策 和 细 则, 确 保 所 有 政 策 均 符 合 外 部 监 管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要 求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我 行 现 主 要 采 用 客 户 信 用 评 级 和 压 力 测 试 来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分 析 以 评 估 零 售 业 务 信 贷 风 险 状 况 客 户 信 用 评 级 是 对 客 户 违 约 风 险 即 还 款 能 力 的 评 估, 现 采 取 的 客 户 信 用 评 级 是 建 立 在 客 户 贷 款 现 时 的 分 期 还 款 和 利 息 偿 还 的 逾 期 天 数 的 基 础 上 的, 主 要 根 据 逾 期 天 数 的 变 化 对 客 户 信 用 进 行 升 级 或 降 级 具 体 的 银 监 会 贷 款 风 险 五 级 分 类 标 准 如 下 : 2012 年 度 报 告 P11 - P12 逾 期 天 数 逾 期 在 0-29 天 以 内 逾 期 在 30-59 天 之 间 逾 期 在 60-89 天 之 间 银 监 会 贷 款 五 级 分 类 正 常 正 常 特 别 关 注 逾 期 在 90 天 以 上, 且 抵 押 品 变 卖 后 能 够 完 全 偿 付 预 期 的 到 期 总 数 逾 期 在 90 天 以 上, 且 抵 押 品 变 卖 后 能 够 完 全 偿 付 预 期 的 本 金, 但 会 造 成 预 期 利 息 和 费 用 的 完 全 或 部 分 损 失 逾 期 在 90 天 以 上, 且 抵 押 资 产 变 卖 后 会 造 成 预 期 本 金 利 息 和 费 用 的 完 全 或 部 分 损 失 次 级 可 疑 损 失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是 零 售 信 贷 周 期 管 理 中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之 一 它 提 供 了 在 信 贷 周 期 前 期 做 出 决 策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的 反 馈 机 制, 及 产 品 盈 利 模 型 的 重 要 信 息 为 了 保 持 对 组 合 和 信 贷 周 期 流 程 的 良 好 控 制, 澳 新 中 国 重 视 贷 款 和 市 场 信 息 的 收 集 分 析 和 管 理, 供 信 贷 管 理 和 银 行 高 管 层 定 期 审 视 和 作 为 决 策 的 参 考 做 为 部 门 的 监 督 职 能 之 一, 零 售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部 每 个 月 针 对 每 一 种 零 售 银 行 产 品 完 成 相 应 的 组 合 信 贷 表 现 报 告, 报 告 中 包 含 截 至 月 末 各 零 售 产 品 的 各 项 实 际 数 据 和 分 析 数 据, 提 交 给 零 售 信 贷 风 险 部 和 本 地 产 品 部, 并 上 报 至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影 响 我 行 流 动 性 的 业 务 主 要 还 是 以 传 统 业 务 如 客 户 存 款 定 期 理 财 产 品 同 业 拆 借 债 券 等 投 资 产 品 和 客 户 贷 款 为 主 我 行 采 取 的 是 流 动 性 由 总 行 汇 总 统 一 管 理 的 模 式, 由 环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统 一 安 排 中 国 区 分 行 及 各 业 务 操 作 部 门 的 资 金 需 求, 使 澳 新 中 国 的 资 金 得 以 有 效 管 理, 从 而 将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在 低 水 平, 分 行 的 数 目 的 增 加 并 不 会 对 我 行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总 体 而 言, 我 行 目 前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框 架, 政 策 和 流 程 是 能 够 符 合 我 行 现 阶 段 的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的 我 行 流 动 性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管 理 手 段 : 1. 定 期 更 新 调 整 指 引 和 内 部 额 度 结 构 以 满 足 风 险 监 控 要 求 2. 与 相 应 部 门 人 员 和 委 员 会, 例 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首 席 风 险 官 市 场 风 险 部, 司 库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报 告 机 制 我 行 董 事 会 承 担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充 分 性 监 督 的 最 终 责 任 3. 专 门 的 风 险 监 控 系 统, 以 保 证 及 时 精 确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管 理 的 测 量 监 控 及 报 告 4. 根 据 不 同 的 设 定 情 景 ; 定 期 进 行 流 动 性 压 力 测 试 5. 独 立 的 内 部 审 计 流 动 风 险 管 理 我 行 的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监 控 我 行 的 流 动 性 情 况 每 月 召 开 会 议 讨 论 重 大 资 金 交 易 决 策, 对 日 常 营 运 中 产 生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资 产 负 债 到 期 日 结 构 表 进 行 审 阅 分 析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保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的 有 效 实 施 和 执 行 在 每 月 的 例 会 上, 高 级 管 理 层 参 与 我 行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评 估, 检 视 我 行 资 产 负 债 表 变 动 和 流 动 性 情 况, 并 讨 论 相 关 管 理 情 况 和 风 险 具 体 来 说, 我 行 流 动 性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的 管 理 手 段 : 一 流 动 性 压 力 测 试 我 行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压 力 测 试 的 所 有 情 景 的 现 金 流 模 型 假 设 的 设 定 是 基 于 外 部 数 据 和 专 业 判 断 的 结 合, 依 据 中 国 市 场 实 际 流 动 性 状 况 进 行 设 定 并 已 对 相 应 中 国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的 参 数 进 行 调 整 环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必 须 根 据 银 监 会 要

2012 年 度 报 告 P13 - P14 求 在 每 季 度 遵 守 STC 30 天 窗 口 情 景 的 规 定 并 且 根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环 球 金 融 市 场 同 时 每 日 遵 守 更 为 严 格 的 内 部 正 现 金 流 窗 口 的 规 定 对 此, 我 行 建 立 了 如 下 情 景 : 1. 特 定 危 机 情 景 (STC) 指 在 不 利 的 特 定 环 境 下 的 现 金 流 行 为, 即 我 行 在 债 务 到 期 时 重 大 困 难 此 危 机 导 致 客 户 存 款 流 出 和 大 规 模 资 金 展 期 困 难 2. 正 常 短 期 特 定 危 机 情 景 (NSTC) 在 其 他 正 常 市 场 条 件 下, 严 峻, 短 期 影 响 子 行 的 特 定 危 机 客 户 和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表 资 产 / 负 债 流 在 较 ESTC 情 景 下 比 较 轻 程 度 受 到 影 响 包 括 重 要 存 款 流 失, 有 限 地 使 用 批 发 型 资 金 市 场, 提 取 一 些 澳 新 集 团 提 供 的 承 诺 性 授 信 额 度 3. 极 端 短 期 危 机 情 景 (ESTC) 当 金 融 市 场 承 压 之 际, 极 端, 严 峻, 短 期 的 子 行 特 定 的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客 户 和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表 资 产 / 负 债 流 受 到 影 响, 且 假 定 对 企 业 融 资 概 况 有 更 恶 劣 的 情 况 包 括 重 要 存 款 流 失, 无 法 使 用 批 发 型 资 金 市 场, 主 要 提 取 澳 新 集 团 提 供 的 承 诺 性 授 信 额 度 二 现 金 流 测 算 同 时, 我 行 建 立 了 持 续 关 注 / 日 常 业 务 条 件 情 景 来 测 量 现 金 流, 即 在 此 基 本 状 况 情 景 中, 我 行 在 日 常 业 务 条 件 下 的 数 量 化 现 金 流 头 寸 三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标 我 行 在 制 定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时, 也 充 分 考 虑 了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集 中 度 指 标 存 贷 比 指 标 流 动 性 覆 盖 率 净 稳 定 资 金 比 例 以 及 监 管 流 动 性 比 例 四 流 动 性 危 机 应 急 计 划 为 了 确 保 各 部 门 在 出 现 流 动 性 危 机 时 能 有 效 协 作,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定 期 审 阅 流 动 性 应 急 计 划, 并 每 年 执 行 一 次 流 动 性 危 机 应 急 演 习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目 前 我 行 环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主 要 产 品 是 1. 各 类 利 率 及 汇 率 交 易 的 自 营 交 易, 包 含 外 汇 买 卖 交 易, 人 民 币 债 券 买 卖 及 回 购, 利 率 互 换 ; 2. 黄 金 交 易 所 的 自 营 交 易 3. 整 个 银 行 的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对 于 如 上 产 品 和 相 应 产 生 的 利 率 风 险, 汇 率 风 险 和 黄 金 价 格 变 动 风 险, 我 行 通 过 以 下 管 理 手 段 进 行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 董 事 会 对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负 有 最 终 责 任, 下 设 董 事 会 层 面 和 管 理 层 面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RMC), 协 助 董 事 会 监 督 及 定 期 审 查 整 体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有 效 施 行 定 期 更 新 调 整 指 引 和 风 险 限 额 以 满 足 风 险 监 控 要 求 澳 新 中 国 市 场 风 险 部 门 运 用 统 一 的 方 法 对 市 场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和 记 录, 提 高 组 织 效 率 本 行 基 于 产 品 类 别 对 市 场 风 险 业 务 进 行 管 理 我 行 市 场 风 险 部 门 在 审 批 的 政 策 或 指 引 下 独 立 运 作, 进 行 限 额 监 控 以 及 满 足 中 国 银 监 会 要 求 并 且 接 受 集 团 和 地 区 市 场 风 险 团 队 包 括 报 告, 风 险 系 统 和 模 型 等 专 业 和 技 术 上 的 积 极 支 持 我 行 市 场 风 险 部 门 与 环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合 作 在 新 产 品 和 项 目 参 与 过 程 中 分 析 相 应 风 险 我 行 市 场 风 险 部 门 定 期 在 管 理 层 面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更 新 报 告 市 场 风 险 此 外, 我 行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有 如 下 管 理 手 段 和 流 程 对 市 场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管 理 和 监 控 : 1. 风 险 模 型 澳 新 银 行 量 化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方 法 是 风 险 价 值 法 (VaR) 这 是 一 种 统 计 估 计 方 法, 考 虑 到 持 有 期 间 和 置 信 区 间, 由 于 市 场 因 素 的 变 化 可 能 发 生 的 潜 在 损 失 市 场 风 险 价 值 是 一 种 很 重 要 的 风 险 测 量 手 段 澳 新 银 行 采 用 历 史 模 拟 法 衡 量 风 险 价 值 (VaR) 这 种 方 法 使 用 实 际 历 史 观 察 值 计 算 损 益 结 果 市 场 风 险 因 子 变 化 所 导 致 交 易 组 合 ( 损 益 ) 价 值 的 潜 在 变 化 而 量 化 风 险

其 中 持 有 期 为 对 于 交 易 组 合, 澳 新 银 行 为 计 算 风 险 价 值, 假 定 风 险 头 寸 的 持 有 期 是 从 一 天 停 止 营 业 到 第 二 个 交 易 日 停 止 营 业 的 时 间 段, 即 持 有 期 为 一 天 ; 目 前, 澳 新 银 行 在 置 信 水 平 为 99% 的 情 况 下 计 算 风 险 价 值 (VaR) 2. 额 度 设 定 及 超 额 审 批 控 制 限 额 设 定 与 超 额 审 批 的 授 权 构 架 是 对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管 理 控 制 方 式 永 久 性 限 额 增 加 必 须 在 经 亚 太 区 市 场 风 险 总 监 提 供 正 面 支 持 意 见 后, 得 到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得 到 支 持 认 可, 最 后 送 交 董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所 有 超 额 情 况 需 上 报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3. 压 力 测 试 和 回 溯 测 试 与 风 险 价 值 相 对 应, 我 行 对 在 某 一 特 定 的 极 端 情 景 下 的 小 概 率 事 件 设 置 了 压 力 测 试 框 架, 对 汇 率 风 险 和 利 率 风 险 下 的 情 景 分 别 进 行 测 算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最 大 压 力 测 试 阈 值 澳 新 中 国 的 压 力 测 试 是 对 极 端 市 场 波 动 下 交 易 账 户 行 为 的 检 测 我 行 每 天 进 行 回 溯 测 试, 即 将 风 险 价 值 (VaR) 敞 口 计 算 结 果 和 损 益 数 据 比 较 的 过 程 回 溯 测 试 过 程 识 别 每 日 实 际 或 假 定 交 易 结 果 ( 盈 利 或 损 失 ) 大 于 所 计 算 的 风 险 价 值 (VaR) 敞 口 的 次 数 例 外 值 的 记 录 和 每 月 回 溯 测 试 情 况 将 一 并 向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报 告 同 时 集 团 按 照 监 管 要 求 负 责 模 型 的 调 整 和 改 进 4. 市 场 风 险 报 告 与 上 报 我 行 每 月 召 开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查 我 行 市 场 风 险 的 情 况 总 体 而 言, 我 行 目 前 的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基 本 能 够 符 合 我 行 现 阶 段 的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的 2012 年 度 报 告 P15 - P16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架 构 我 行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较 为 完 善 银 行 采 取 三 线 防 御 的 模 式 管 理 操 作 风 险 : 第 一 防 线 : 各 业 务 部 门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其 职 责 是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落 实 风 险 管 理 的 要 求 第 二 防 线 : 由 银 行 首 席 风 险 官 主 持 的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其 职 责 是 监 督 第 一 防 线 的 工 作, 并 对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指 导 意 见 第 三 防 线 : 银 行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其 职 责 是 独 立 审 定 和 评 估 各 业 务 部 门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在 银 行 政 策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执 行 情 况 银 行 董 事 会 和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对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落 实 负 有 最 终 责 任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作 为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最 直 接 的 部 门, 在 职 能 上 向 银 行 首 席 运 营 官 汇 报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设 一 名 主 管, 下 设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和 质 量 监 控 两 个 团 队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团 队, 现 有 员 工 四 名, 其 中 三 名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经 理 均 具 有 超 十 年 的 银 行 从 业 经 验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 协 助 业 务 部 门 制 定 风 险 登 记 表, 评 估 现 有 风 险 > 协 助 业 务 部 门 评 定 新 产 品 风 险, 包 括 系 统 和 流 程 > 审 阅 业 务 部 门 流 程 > 银 行 公 共 安 全 防 范 > 业 务 持 续 计 划 和 灾 备 计 划 > 对 现 有 风 险 和 潜 在 风 险 做 出 应 对, 降 低 风 险 可 能 性 和 降 低 影 响 > 对 已 发 现 的 风 险 情 况 作 出 有 效 跟 踪 和 汇 报 > 员 工 风 险 意 识 培 训 质 量 监 控 团 队, 现 有 员 工 三 名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 根 据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登 记 表 和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制 定 业 务 检 查 计 划 > 作 为 独 立 的 部 门, 实 施 业 务 检 查 计 划, 包 括 操 作 风 险 检 查 和 合 规 风 险 检 查 > 向 业 务 部 门,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内 审 部 门 上 报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或 潜 在 的 风 险

2012 年 度 报 告 P17 - P18 > 协 助 并 监 督 业 务 部 门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为 加 强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在 业 务 部 门 的 渗 透, 在 各 业 务 部 门 均 设 立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专 员 其 被 指 定 为 职 能 风 险 协 助 者, 负 责 协 助 业 务 部 门 主 管 和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经 理, 以 确 保 操 作 风 险 能 在 其 部 门 内 被 恰 当 且 迅 速 地 识 别 评 估 管 理 和 控 制 > 确 保 操 作 风 险 政 策 和 程 序 始 终 在 所 有 业 务 部 门 中 实 施 和 应 用 > 与 操 作 风 险 团 队 协 力 在 他 们 的 工 作 领 域 提 供 培 训, 咨 询 和 支 持 > 指 导 和 开 展 适 当 的 补 救 / 缓 释 行 动, 以 确 保 重 大 风 险 承 担 能 被 及 时 理 解 和 有 效 管 理 > 按 要 求, 定 期 完 成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和 工 具. > 有 新 产 品 推 出 时, 和 风 险 操 作 部 门 一 同 审 核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情 况 > 对 已 发 现 的 风 险 情 况 作 出 有 效 跟 踪 和 汇 报 风 险 管 理 平 台 我 行 依 据 澳 新 银 行 集 团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制 定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操 作 风 险 政 策 该 政 策 是 各 业 务 部 门 监 督 和 上 报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的 政 策 依 据 各 业 务 部 门 每 月 定 期 召 开 风 险 论 坛 (BU Risk Forum) 论 坛 由 业 务 部 门 主 持, 操 作 风 险 部, 合 规 部, 后 台 操 作 部 门 协 同 参 加 会 议 中, 业 务 部 门 主 管 对 过 去 一 个 月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总 结 对 于 中 低 风 险, 与 会 者 可 以 提 出 应 对 建 议, 并 达 成 共 识 对 于 较 高 风 险, 或 应 引 起 重 视 的 中 低 风 险, 可 以 向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报 银 行 每 月 定 期 召 开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银 行 首 席 风 险 官 主 持, 各 部 门 主 管 和 操 作 风 险 部 均 列 席 会 议 除 对 银 行 出 现 的 风 险 或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讨 论 和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以 外, 与 会 者 还 会 审 阅 银 行 当 期 的 风 险 档 案 (Risk profile), 并 归 纳 出 银 行 的 五 大 重 要 风 险 (Top 5 risks), 以 明 确 下 一 阶 段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重 点

七 重 大 事 项 ( 一 ) 重 大 诉 讼 / 仲 裁 事 项 澳 新 中 国 2012 年 度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诉 讼 / 仲 裁 事 项 ( 二 )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处 罚 情 况 澳 新 中 国 及 澳 新 中 国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受 到 主 管 机 关 重 大 处 罚 的 情 况 发 生 八 财 务 报 表 澳 新 中 国 的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2012 年 度 的 利 润 表,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2006) 的 规 定 编 制 的, 并 已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上 海 分 所 审 计

九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分 支 行 及 联 络 方 式 ( 截 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2012 年 度 报 告 P19 - P20 澳 新 中 国 网 络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澳 新 中 国 总 部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 号 未 来 资 产 大 厦 15 楼 17 楼 和 12 楼 B 单 元 +86 21 6169 6000 +86 21 6169 6199 上 海 分 行 上 海 新 天 地 支 行 北 京 分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支 行 广 州 分 行 广 州 天 河 支 行 重 庆 分 行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 号 未 来 资 产 大 厦 1 层 上 海 市 卢 湾 区 马 当 路 220 号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79 号, 华 贸 购 物 中 心 L130B L234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三 街 2 号, 欧 美 汇 大 厦 一 层 101 室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8 号 合 景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20 层 02 单 元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林 和 中 路 6 号 海 航 大 厦 107 商 铺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邹 容 路 68 号 大 都 会 商 厦 11 楼 +86 21 6169 6000 +86 21 6136 6100 +86 10 6599 8188 +86 10 6250 6301 +86 20 3814 1088 +86 20 8916 6088 +86 23 8810 5988 +86 21 6169 6199 +86 21 6136 6199 +86 10 8588 8696 +86 10 6250 6326 +86 20 3814 1077 +86 20 8916 6000 +86 23 8810 5971 杭 州 分 行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教 工 路 26 号 世 贸 丽 晶 城 欧 美 中 心 2 号 楼 (F 区 )102 103 105 110 室,1 号 楼 (C 区 )302 303 室 +86 571 2689 0886 +86 571 2689 0877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2012 年 2011 年 资 产 : 现 金 及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5 3,093,379,911.73 4,429,254,203.37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6 4,783,365,188.45 3,358,497,987.04 贵 金 属 192,222,411.19 12,914,500.18 拆 出 资 金 7 5,795,481,774.29 4,252,920,032.10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8 200,000,000.00 600,000,000.00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9-1,054,435,655.27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10 581,017,459.49 479,669,609.66 应 收 利 息 207,537,385.76 220,821,051.89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11 11,326,747,730.19 11,796,828,132.0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12 3,119,867,278.44 2,579,721,681.17 固 定 资 产 13 36,271,773.04 35,038,627.65 无 形 资 产 14 47,936,011.47 126,919,979.02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5 15,481,936.15 27,769,219.61 其 他 资 产 16 398,811,351.73 231,126,209.43 资 产 总 计 29,798,120,211.93 29,205,916,888.39 刊 载 于 第 9 页 至 第 83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1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2012 年 2011 年 负 债 : 同 业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存 放 款 项 17 241,129,820.88 23,035,741.68 拆 入 资 金 18 6,790,531,713.13 6,842,370,392.40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19 100,000,000.00 -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 78,451,866.18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10 600,433,636.82 560,322,556.22 吸 收 存 款 20 16,583,051,637.00 17,818,721,985.85 应 付 利 息 133,479,177.02 143,957,255.10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1 16,723,902.98 14,036,309.81 应 交 税 费 22 34,075,423.71 90,373,609.71 其 他 负 债 23 409,986,985.13 820,456,554.80 负 债 总 计 24,909,412,296.67 26,391,726,271.75 ----------------------- ------------------------ 刊 载 于 第 9 页 至 第 83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2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利 润 表 2012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2012 年 2011 年 一 营 业 收 入 804,835,643.89 743,856,200.20 利 息 净 收 入 29 448,356,110.34 399,798,533.91 利 息 收 入 1,059,286,692.35 871,910,866.16 利 息 支 出 (610,930,582.01) (472,112,332.25)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30 133,558,850.04 101,127,317.73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174,760,574.95 139,169,684.93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41,201,724.91) (38,042,367.20) 投 资 收 益 31 66,007,901.67 210,306,480.76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 32 54,833,607.05 (88,915,853.53) 汇 兑 收 益 33 102,079,174.79 121,539,721.33 二 营 业 支 出 (757,584,028.41) (653,643,543.59)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60,312,306.21) (44,230,777.95)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34 (670,001,329.77) (571,701,682.99)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35 (27,270,392.43) (37,711,082.65) 三 营 业 利 润 47,251,615.48 90,212,656.61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41,196,832.98 45,039,520.81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366,410.03) (1,068,656.70) 四 利 润 总 额 88,082,038.43 134,183,520.72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36 (9,995,317.70) (30,181,873.80) 五 净 利 润 78,086,720.73 104,001,646.92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7 (3,569,422.11) 9,696,237.00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74,517,298.62 113,697,883.92 刊 载 于 第 9 页 至 第 83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4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2012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2012 年 2011 年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净 减 少 额 1,047,609,711.28 -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净 减 少 额 445,365,617.51 - 吸 收 存 款 和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 4,861,265,491.46 拆 入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48,161,320.73 530,754,558.56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1,247,620,733.02 936,827,347.87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27,142,483.00 2,779,560,897.13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3,115,899,865.54 9,108,408,295.02 ----------------------- -----------------------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和 同 业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348,809,341.81) (1,291,176,362.36) 拆 出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733,021,595.00) (392,941,503.00)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净 增 加 额 - (1,014,149,082.84)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净 增 加 额 - (1,307,431,650.96)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净 减 少 额 (78,451,866.18) (52,823,620.33) 吸 收 存 款 和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净 减 少 额 (1,017,576,269.65) - 支 付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657,454,203.89) (421,045,036.44)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359,655,157.97) (299,020,757.36)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23,542,039.97) (64,560,180.22)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604,238,433.33) (423,148,648.08)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4,922,748,907.80) (5,266,296,841.59)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8(1) (1,806,849,042.26) 3,842,111,453.43 ------------------------ ----------------------- 刊 载 于 第 9 页 至 第 83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5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 续 ) 2012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2012 年 2011 年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464,116.25 668,500.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64,116.25 668,500.00 ------------------------ ------------------------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33,995,613.33) (57,595,993.67)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3,995,613.33) (57,595,993.67)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3,531,497.08) (56,927,493.67) ------------------------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2,000,000,000.00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000,000,000.00 - ----------------------- -----------------------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14,565,650.05) (71,508,479.01) ------------------------ ------------------------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38(2) 145,053,810.61 3,713,675,480.75 加 : 年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7,461,880,195.73 3,748,204,714.98 六 年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8(3) 7,606,934,006.34 7,461,880,195.73 刊 载 于 第 9 页 至 第 83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6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2012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012 年 1 月 1 日 2,500,000,000.00 3,245,364.78 12,275,084.78 207,616,611.41 91,053,555.67 2,814,190,616.64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一 ) 净 利 润 - - - - 78,086,720.73 78,086,720.73 ( 二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7 - (3,569,422.11) - - - (3,569,422.11) 上 述 ( 一 ) 和 ( 二 ) 小 计 - (3,569,422.11) - - 78,086,720.73 74,517,298.62 ---------------------- ---------------------- ---------------------- ---------------------- ---------------------- ---------------------- ( 三 )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2,000,000,000.00 - - - - 2,000,000,000.00 ( 四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6, 28 - - 7,808,672.08 - (7,808,672.08) -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27, 28 - - - 66,621,319.45 (66,621,319.45)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500,000,000.00 (324,057.33) 20,083,756.86 274,237,930.86 94,710,284.87 4,888,707,915.26 刊 载 于 第 9 页 至 第 83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7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2011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011 年 1 月 1 日 2,500,000,000.00 (6,450,872.22) 1,874,920.09 182,747,770.61 22,320,914.24 2,700,492,732.72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一 ) 净 利 润 - - - - 104,001,646.92 104,001,646.92 ( 二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7-9,696,237.00 - - - 9,696,237.00 上 述 ( 一 ) 和 ( 二 ) 小 计 - 9,696,237.00 - - 104,001,646.92 113,697,883.92 ---------------------- ---------------------- ---------------------- ---------------------- ---------------------- ---------------------- ( 三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6, 28 - - 10,400,164.69 - (10,400,164.69) -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27, 28 - - - 24,868,840.80 (24,868,840.80)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00,000,000.00 3,245,364.78 12,275,084.78 207,616,611.41 91,053,555.67 2,814,190,616.64 刊 载 于 第 9 页 至 第 83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8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附 注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1 基 本 情 况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澳 新 ( 中 国 ) 或 本 行 ) 是 由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澳 新 银 行 或 母 行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成 立 的 外 商 独 资 银 行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银 监 会 ) 于 2010 年 9 月 3 日 批 准, 澳 新 银 行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银 行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银 行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其 原 上 海 分 行 北 京 分 行 和 广 州 分 行 ( 以 下 简 称 原 在 华 分 行 ) 改 制 为 由 澳 新 银 行 单 独 出 资 的 外 商 独 资 银 行 澳 新 ( 中 国 ) 相 应 的 下 属 分 行, 并 将 原 在 华 分 行 的 债 权 债 务 和 税 务 转 入 澳 新 ( 中 国 ) 和 其 下 属 分 行 及 分 支 机 构 经 银 监 会 批 准, 本 行 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 领 取 了 00386238 号 金 融 许 可 证, 并 于 2010 年 9 月 16 日 领 取 了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0955734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5 亿 元 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 本 行 取 得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准 ( 银 监 复 [2012]512 号 ), 并 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增 资 人 民 币 20 亿 元,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5 亿 元 本 行 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 领 取 了 更 新 的 00386416 号 金 融 许 可 证, 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 领 取 了 更 新 的 1557685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根 据 本 行 营 业 执 照 的 规 定, 本 行 经 营 期 限 为 不 约 定 期 限 本 行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经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外 汇 业 务 和 人 民 币 业 务 2010 年 10 月 1 日 为 本 行 与 原 在 华 分 行 的 业 务 切 换 日 本 行 已 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本 行 已 在 上 海 北 京 广 州 重 庆 和 杭 州 设 立 了 5 家 分 行 及 3 家 支 行 其 中, 杭 州 分 行 于 2013 年 2 月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9

2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1)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部 )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行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2012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及 现 金 流 量 (2) 会 计 年 度 本 行 的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3) 计 量 属 性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一 般 采 用 历 史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但 以 下 资 产 和 负 债 项 目 除 外 :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参 见 附 注 3(2))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参 见 附 注 3(2)) (4) 记 账 本 位 币 及 列 报 货 币 本 行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为 人 民 币,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本 行 选 定 记 账 本 位 币 的 依 据 是 主 要 业 务 收 支 的 计 价 和 结 算 币 种 10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1) 外 币 折 算 本 行 收 到 投 资 者 以 外 币 投 入 资 本 时 按 当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合 为 人 民 币, 其 他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或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合 为 人 民 币 即 期 汇 率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外 汇 牌 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外 汇 牌 价 或 根 据 公 布 的 外 汇 牌 价 套 算 的 汇 率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是 按 照 系 统 合 理 的 方 法 确 定 的 与 交 易 发 生 日 即 期 汇 率 近 似 的 当 期 平 均 汇 率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该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2) 金 融 工 具 本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现 金 及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拆 出 资 金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利 息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同 业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存 放 款 项 拆 入 资 金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吸 收 存 款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及 实 收 资 本 等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本 行 成 为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条 款 的 一 方 时,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确 认 本 行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取 得 资 产 或 承 担 负 债 的 目 的, 把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分 为 不 同 类 别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11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续 )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均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初 始 确 认 后,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后 续 计 量 如 下 :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应 当 划 分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取 得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承 担 该 金 融 负 债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为 了 在 近 期 内 出 售 或 回 购 ; 属 于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的 可 辨 认 金 融 工 具 组 合 的 一 部 分, 且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近 期 采 用 短 期 获 利 方 式 对 该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或 属 于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但 是, 被 指 定 且 为 有 效 套 期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属 于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的 衍 生 工 具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工 具 除 外 本 行 持 有 为 了 近 期 内 出 售 或 回 购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及 衍 生 工 具 属 于 此 类 初 始 确 认 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2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续 ) -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但 不 包 括 :(a) 本 行 准 备 立 即 出 售 或 在 近 期 内 出 售, 并 将 其 归 类 为 持 有 作 交 易 用 途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b)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被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或 (c) 因 债 务 人 信 用 恶 化 以 外 的 原 因, 使 本 行 可 能 难 以 收 回 几 乎 所 有 初 始 投 资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这 些 资 产 应 当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主 要 包 括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拆 出 资 金 及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以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本 行 将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且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初 始 确 认 后,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本 行 将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没 有 归 类 到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对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初 始 确 认 后 按 成 本 计 量 ; 其 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除 减 值 损 失 和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外, 其 他 利 得 或 损 失 作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在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股 利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利 息,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3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续 )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指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外 的 金 融 负 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负 债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指 本 行 作 为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约 定,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本 行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合 同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负 债 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累 计 摊 销 后 的 余 额 与 按 照 或 有 事 项 原 则 ( 参 见 附 注 3(10)) 确 定 的 预 计 负 债 金 额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除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后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b)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列 报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分 别 列 示, 没 有 相 互 抵 销 但 是,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以 相 互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 - 本 行 具 有 抵 销 已 确 认 金 额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该 种 法 定 权 利 现 在 是 可 执 行 的 ; - 本 行 计 划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同 时 变 现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清 偿 该 金 融 负 债 14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c)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本 行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用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是 指 易 于 定 期 从 交 易 所 经 纪 商 行 业 协 会 定 价 服 务 机 构 等 获 得 的 价 格, 且 代 表 了 在 公 平 交 易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市 场 交 易 的 价 格 对 金 融 工 具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所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当 前 市 场 报 价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本 行 定 期 评 估 估 值 技 术, 并 测 试 其 有 效 性 (d)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终 止 确 认 当 收 取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或 将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时, 本 行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本 行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本 行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15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e)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是 同 时 包 含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及 主 合 同 的 混 合 ( 组 合 ) 工 具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并 导 致 该 混 合 ( 组 合 ) 工 具 中 的 某 些 现 金 流 量 以 类 似 于 单 独 存 在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变 动 方 式 变 动 当 (i) 该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经 济 特 征 及 风 险 方 面 与 主 合 同 并 不 存 在 紧 密 关 系 ;(ii) 与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条 件 相 同, 单 独 存 在 的 工 具 符 合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定 义 ; 及 (iii) 混 合 ( 组 合 ) 工 具 不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也 不 在 当 期 损 益 中 确 认,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将 与 主 合 同 分 拆, 并 作 为 单 独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入 账 当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被 分 离, 主 合 同 则 按 照 本 附 注 中 的 (a) 和 (c) 所 述 方 式 入 账 (f) 买 入 返 售 和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买 入 返 售 和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按 业 务 发 生 时 实 际 支 付 或 收 到 的 款 项 入 账 并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反 映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已 购 入 标 的 资 产 不 予 以 确 认, 在 表 外 记 录 ;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的 标 的 资 产 仍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反 映 买 入 返 售 和 卖 出 回 购 业 务 的 买 卖 差 价 在 相 关 交 易 期 间 以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分 别 确 认 为 利 息 收 入 和 利 息 支 出 (3)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包 括 库 存 现 金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拆 出 资 金 以 及 持 有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4) 贵 金 属 贵 金 属 包 括 黄 金 和 其 他 贵 重 金 属 本 行 非 交 易 性 贵 金 属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以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较 低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本 行 为 交 易 目 的 而 获 得 的 贵 金 属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并 以 公 允 价 值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相 关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6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5)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固 定 资 产 指 本 行 为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以 成 本 减 累 计 折 旧 及 减 值 准 备 ( 参 见 附 注 3(8)(b))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在 建 工 程 以 成 本 减 减 值 准 备 ( 参 见 附 注 3(8)(b))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支 出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成 本 包 括 工 程 用 物 资 直 接 人 工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借 款 费 用 和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在 建 工 程 在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转 入 相 应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不 计 提 折 旧 对 于 构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各 组 成 部 分, 如 果 各 自 具 有 不 同 使 用 寿 命 或 者 以 不 同 方 式 为 本 行 提 供 经 济 利 益, 适 用 不 同 折 旧 率 或 折 旧 方 法 的, 本 行 分 别 将 各 组 成 部 分 确 认 为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后 续 支 出, 包 括 与 更 换 固 定 资 产 某 组 成 部 分 相 关 的 支 出, 在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时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同 时 将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扣 除 ; 与 固 定 资 产 日 常 维 护 相 关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报 废 或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损 益 为 处 置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与 项 目 账 面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并 于 报 废 或 处 置 日 在 损 益 中 确 认 本 行 对 固 定 资 产 在 其 使 用 寿 命 内 按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除 非 固 定 资 产 符 合 持 有 待 售 的 条 件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和 折 旧 率 分 别 为 : 资 产 类 别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折 旧 率 办 公 室 用 具 10 年 0% 10% 办 公 设 备 8 年 0% 12.5% 汽 车 5 年 0% 20% 计 算 机 5 年 0% 20% 本 行 至 少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17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6)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资 产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资 产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费 用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7) 无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以 成 本 减 累 计 摊 销 ( 仅 限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 及 减 值 准 备 ( 参 见 附 注 3(8)(b))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本 行 将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扣 除 残 值 和 减 值 准 备 后 按 直 线 法 在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期 内 摊 销, 除 非 该 无 形 资 产 符 合 持 有 待 售 的 条 件 本 行 的 无 形 资 产 为 计 算 机 软 件 类, 摊 销 年 限 为 3-10 年, 无 残 值 本 行 将 无 法 预 见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并 对 这 类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截 至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行 没 有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8)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除 附 注 3(13) 中 涉 及 的 资 产 减 值 外, 其 他 资 产 的 减 值 按 下 述 原 则 处 理 : (a)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本 行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8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8)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 续 )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下 列 在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实 际 发 生 的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有 影 响 且 能 够 对 该 影 响 进 行 可 靠 计 量 的 事 项 : - 债 务 人 或 发 行 方 发 生 严 重 财 务 困 难 ; - 债 务 人 违 反 了 合 同 条 款,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 - 债 权 人 出 于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方 面 因 素 的 考 虑, 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债 务 人 作 出 让 步 ; - 债 务 人 很 可 能 倒 闭 或 进 行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 - 因 发 行 方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困 难, 该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在 活 跃 市 场 继 续 交 易 ; - 无 法 辨 认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中 的 某 项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是 否 已 经 减 少, 但 根 据 公 开 的 数 据 对 其 进 行 总 体 评 价 后 发 现,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自 初 始 确 认 以 来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确 已 减 少 且 可 计 量, 如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的 债 务 人 支 付 能 力 逐 步 恶 化, 或 债 务 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失 业 率 提 高 担 保 物 在 其 所 在 地 区 的 价 格 明 显 下 降 所 处 行 业 不 景 气 等 ; - 发 行 方 经 营 所 处 的 技 术 市 场 经 济 或 法 律 环 境 等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 -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 及 - 其 他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19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8)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 续 ) -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同 时 运 用 个 别 方 式 和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运 用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时, 当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或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按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的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本 行 将 该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或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该 现 值,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运 用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或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减 值 损 失 时,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是 根 据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或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包 括 以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或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的 以 往 损 失 经 验, 并 根 据 反 映 当 前 经 济 状 况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进 行 调 整 确 定 的 在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或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本 行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该 转 回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在 收 回 已 减 值 贷 款 及 垫 款 时, 本 行 可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收 回 抵 押 品 的 所 有 权 或 由 借 款 人 自 愿 交 付 所 有 权 如 果 本 行 有 意 按 规 定 对 资 产 进 行 变 现 并 且 不 再 要 求 借 款 人 偿 还 贷 款, 将 确 认 抵 债 资 产 并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列 报 为 其 他 资 产 当 本 行 以 抵 债 资 产 作 为 补 偿 贷 款 及 垫 款 及 应 收 利 息 的 损 失 时, 该 抵 债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入 账, 取 得 抵 债 资 产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垫 付 诉 讼 费 用 和 其 他 成 本 计 入 抵 债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抵 债 资 产 以 入 账 价 值 减 减 值 准 备 ( 附 注 3(8)(b)) 记 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20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8)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 续 )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运 用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即 使 该 金 融 资 产 没 有 终 止 确 认, 本 行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从 所 有 者 权 益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该 转 出 的 累 计 损 失,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扣 除 已 收 回 本 金 和 已 摊 销 金 额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和 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对 于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已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通 过 损 益 转 回 21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8)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续 ) (b) 其 他 资 产 的 减 值 本 行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内 部 及 外 部 信 息 以 确 定 下 列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的 迹 象, 包 括 : -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 无 形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本 行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此 外,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本 行 至 少 每 年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及 尚 未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无 形 资 产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是 本 行 可 以 认 定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其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基 本 上 独 立 于 其 他 资 产 或 者 资 产 组 资 产 组 由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成 在 认 定 资 产 组 时, 主 要 考 虑 该 资 产 组 能 否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同 时 考 虑 管 理 层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管 理 方 式, 以 及 对 资 产 使 用 或 者 处 置 的 决 策 方 式 等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指 资 产 ( 或 资 产 组 资 产 组 组 合, 下 同 )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是 根 据 公 平 交 易 中 销 售 协 议 价 格 减 去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资 产 处 置 费 用 的 金 额 确 定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按 照 资 产 在 持 续 使 用 过 程 中 和 最 终 处 置 时 所 产 生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选 择 恰 当 的 税 前 折 现 率 对 其 进 行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加 以 确 定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估 计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会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与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相 关 的 减 值 损 失,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但 抵 减 后 的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得 低 于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 如 可 确 定 的 ) 该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 如 可 确 定 的 ) 和 零 三 者 之 中 最 高 者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以 后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22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9)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本 行 为 获 得 员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除 因 辞 退 福 利 外, 本 行 在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相 应 增 加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费 用 (a)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按 照 中 国 有 关 法 规, 本 行 职 工 参 加 了 由 政 府 机 构 设 立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准 和 比 例, 本 行 为 职 工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上 述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b) 辞 退 福 利 本 行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提 出 给 予 补 偿 的 建 议,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确 认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补 偿 而 产 生 的 预 计 负 债, 同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 本 行 已 经 制 定 正 式 的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提 出 自 愿 裁 减 建 议, 并 即 将 实 施 ; - 本 行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本 行 未 有 辞 退 福 利 发 生 (10) 预 计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如 果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是 本 行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且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会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行, 以 及 有 关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本 行 会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对 于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预 计 负 债 以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对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潜 在 义 务, 其 存 在 须 通 过 未 来 不 确 定 事 项 的 发 生 或 不 发 生 予 以 证 实 ; 或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现 时 义 务, 履 行 该 义 务 不 是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行 或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则 本 行 会 将 该 潜 在 义 务 或 现 时 义 务 披 露 为 或 有 负 债 23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1) 收 入 确 认 收 入 是 在 本 行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且 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入 收 入 在 其 金 额 及 相 关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行 并 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不 同 类 型 收 入 的 其 他 确 认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a) 利 息 收 入 金 融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入 根 据 让 渡 资 金 使 用 权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利 息 收 入 包 括 折 价 或 溢 价 摊 销, 或 生 息 资 产 的 初 始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按 实 际 利 率 基 准 计 算 的 到 期 日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异 的 摊 销 实 际 利 率 法 是 指 按 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其 摊 余 成 本 及 利 息 收 入 或 利 息 支 出 的 方 法 实 际 利 率 是 将 金 融 工 具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为 该 金 融 工 具 当 前 账 面 价 值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在 计 算 实 际 利 率 时, 本 行 会 在 考 虑 金 融 工 具 ( 如 提 前 还 款 权 类 似 期 权 等 ) 的 所 有 合 同 条 款 ( 但 不 会 考 虑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的 基 础 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计 算 项 目 包 括 属 于 实 际 利 率 组 成 部 分 的 订 约 方 之 间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各 项 收 费 交 易 费 用 及 溢 价 或 折 价 已 减 值 金 融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时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作 为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b)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在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行 将 由 于 形 成 或 取 得 金 融 资 产 而 收 取 的 初 始 费 收 入 或 承 诺 费 收 入 进 行 递 延, 作 为 对 实 际 利 率 的 调 整 ; 如 果 本 行 在 贷 款 承 诺 期 满 时 还 没 有 发 放 贷 款, 有 关 收 费 将 确 认 为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24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2)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是 本 行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但 不 包 括 政 府 以 投 资 者 身 份 向 本 行 投 入 的 资 本 政 府 拨 入 的 投 资 补 助 等 专 项 拨 款 中, 国 家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作 为 资 本 公 积 处 理 的, 也 属 于 资 本 性 投 入 的 性 质, 不 属 于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在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补 助 所 附 条 件, 并 能 够 收 到 时, 予 以 确 认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政 府 补 助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本 行 将 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如 果 用 于 补 偿 本 行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本 行 将 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如 果 用 于 补 偿 本 集 团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则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3) 所 得 税 本 行 除 了 将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有 关 的 所 得 税 影 响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外,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期 所 得 税 按 本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税 率 计 算 的 预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加 上 以 往 年 度 应 付 所 得 税 的 调 整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如 果 本 行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并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行 时, 那 么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与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分 别 根 据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和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定 暂 时 性 差 异 是 指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包 括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如 果 不 属 于 企 业 合 并 交 易 且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则 该 项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会 产 生 递 延 所 得 税 25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3) 所 得 税 ( 续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行 根 据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预 期 收 回 或 结 算 方 式, 依 据 已 颁 布 的 税 法 规 定,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账 面 金 额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行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 -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 - 并 且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相 关,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 期 间 内,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14) 利 润 分 配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经 审 议 批 准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中 拟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确 认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负 债, 在 附 注 中 单 独 披 露 (15) 关 联 方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另 一 方 或 对 另 一 方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以 及 两 方 或 两 方 以 上 同 受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的, 构 成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可 为 个 人 或 企 业 本 行 的 关 联 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本 行 的 母 行 ; (b) 与 本 行 同 受 母 行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c) 本 行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d) 本 行 母 行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及 (e) 本 行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或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26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6) 分 部 报 告 本 行 以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管 理 要 求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为 依 据 确 定 经 营 分 部, 以 经 营 分 部 为 基 础 确 定 报 告 分 部 经 营 分 部, 是 指 本 行 内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 该 组 成 部 分 能 够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产 生 收 入 发 生 费 用 ; - 本 行 管 理 层 能 够 定 期 评 价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经 营 成 果, 以 决 定 向 其 配 置 资 源 评 价 其 业 绩 ; - 本 行 能 够 取 得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会 计 信 息 如 果 两 个 或 多 个 经 营 分 部 存 在 相 似 经 济 特 征 且 同 时 在 以 下 方 面 具 有 相 同 或 相 似 性 的, 可 以 合 并 为 一 个 经 营 分 部 : - 各 单 项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性 质 ; -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过 程 的 性 质 ; -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客 户 类 型 ; -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方 式 ; -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影 响 本 行 在 编 制 分 部 报 告 时, 分 部 间 交 易 收 入 按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量 编 制 分 部 报 告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与 编 制 本 行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一 致 (17) 委 托 业 务 本 行 承 办 委 托 业 务, 包 括 委 托 贷 款 及 委 托 投 资 所 有 委 托 业 务 的 风 险 损 益 和 责 任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因 此 本 行 不 将 受 委 托 的 资 产 列 入 资 产 负 债 表 27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8)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及 判 断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本 行 管 理 层 需 要 运 用 估 计 和 假 设, 这 些 估 计 和 假 设 会 对 会 计 政 策 的 应 用 及 资 产 负 债 收 入 及 费 用 的 金 额 产 生 影 响 实 际 情 况 可 能 与 这 些 估 计 不 同 本 行 管 理 层 对 估 计 涉 及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因 素 的 判 断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影 响 在 变 更 当 期 和 未 来 期 间 予 以 确 认 (a)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损 失 本 行 定 期 审 阅 贷 款 和 垫 款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以 评 估 其 是 否 出 现 减 值 情 况, 并 在 出 现 减 值 情 况 时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的 具 体 金 额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显 示 个 别 贷 款 和 垫 款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出 现 大 幅 下 降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显 示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务 人 的 还 款 状 况 出 现 负 面 变 动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或 国 家 或 地 区 经 济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引 起 组 合 内 资 产 违 约 等 事 项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的 贷 款 和 垫 款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为 该 贷 款 和 垫 款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净 减 少 额 对 于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减 值 损 失, 本 行 以 评 估 日 该 金 融 工 具 可 观 察 的 市 场 价 值 为 基 础 评 估 其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债 券 投 资 的 减 值 损 失 系 取 得 成 本 ( 抵 减 本 金 偿 还 及 摊 销 ) 与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异, 减 去 评 估 日 已 于 损 益 中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当 运 用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贷 款 和 垫 款 的 减 值 损 失 时,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是 根 据 与 贷 款 和 垫 款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资 产 的 历 史 损 失 经 验 确 定, 并 根 据 反 映 当 前 经 济 状 况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和 时 间 价 值 因 素 进 行 调 整 管 理 层 定 期 审 阅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时 采 用 的 方 法 和 假 设, 以 减 小 预 计 损 失 与 实 际 损 失 之 间 的 差 额 28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8)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及 判 断 ( 续 ) (b)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产 的 减 值 如 附 注 3(8)(b) 所 述, 本 行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评 估, 以 确 定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否 下 跌 至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如 果 情 况 显 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可 能 无 法 全 部 收 回, 有 关 资 产 便 会 视 为 已 减 值, 并 相 应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资 产 ( 或 资 产 组 )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 或 资 产 组 )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由 于 本 行 不 能 可 靠 获 得 资 产 ( 或 资 产 组 ) 的 公 开 市 价, 因 此 不 能 可 靠 准 确 估 计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在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时, 需 要 对 该 资 产 ( 或 资 产 组 ) 可 获 取 的 收 入, 相 关 经 营 成 本 以 及 计 算 现 值 时 使 用 的 折 现 率 等 作 出 重 大 判 断 本 行 在 估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时 会 采 用 所 有 能 够 获 得 的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根 据 合 理 和 可 支 持 的 假 设 所 作 出 有 关 收 入 和 相 关 经 营 成 本 的 预 测 (c)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产 的 折 旧 和 摊 销 如 附 注 3(5) 和 3(7) 所 述, 本 行 对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在 考 虑 其 残 值 后,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计 提 折 旧 和 摊 销 本 行 定 期 审 阅 相 关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以 决 定 将 计 入 每 个 报 告 期 的 折 旧 和 摊 销 费 用 数 额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是 本 行 根 据 对 同 类 资 产 的 以 往 经 验 并 结 合 预 期 的 改 变 而 确 定 如 果 以 前 的 估 计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则 会 在 未 来 期 间 对 折 旧 和 摊 销 费 用 进 行 调 整 29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8)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及 判 断 ( 续 ) (d)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没 有 活 跃 交 易 的 市 场 可 提 供 报 价 的 金 融 工 具 需 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技 术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适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e) 所 得 税 确 定 所 得 税 涉 及 对 某 些 交 易 未 来 税 务 处 理 的 判 断 本 行 慎 重 评 估 各 项 交 易 的 税 务 影 响, 并 计 提 相 应 的 所 得 税 本 行 定 期 根 据 更 新 的 税 收 法 规 重 新 评 估 这 些 交 易 的 税 务 影 响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按 可 抵 扣 税 务 亏 损 及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只 会 在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取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时 确 认, 所 以 需 要 管 理 层 判 断 获 得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能 性 本 行 持 续 审 阅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的 判 断, 如 果 预 计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能 利 用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将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4 税 项 本 行 适 用 的 主 要 税 项 及 税 率 如 下 : (1) 营 业 税 营 业 税 按 应 税 收 入 金 额 计 缴, 营 业 税 税 率 为 5%(2011 年 :5%) (2) 所 得 税 本 行 适 用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2011 年 :25%)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