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汉 中 国 光 谷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技 术 创 新 产 业 联 盟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联 盟 中 文 名 称 : 武 汉 中 国 光 谷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技 术 创 新 产 业 联 盟 英 文 名 称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 fo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Informationalization, China Optics Valley, Wuhan; 缩 写 : TIAMII 第 二 条 联 盟 的 性 质 : 武 汉 中 国 光 谷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技 术 创 新 产 业 联 盟 ( 以 下 简 称 联 盟 ), 是 由 东 湖 开 发 区 包 括 武 汉 市 的 制 造 企 业 和 从 事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相 关 业 务 的 软 件 开 发 及 销 售 企 业 硬 件 生 产 及 销 售 企 业, 以 及 信 息 化 咨 询 培 训 监 理 等 相 关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工 程 中 心 等 联 合 发 起 成 立, 自 愿 结 成, 经 武 汉 市 民 政 局 核 准 登 记, 非 盈 利 为 目 的 的 地 方 性 行 业 性 社 会 联 盟 第 三 条 联 盟 的 宗 旨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维 护 国 家 根 本 利 益,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武 汉 市 鼓 励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两 化 融 合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通 过 为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会 员 服 务, 充 分 发 挥 联 盟 作 为 政 府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桥 梁 与 纽 带 作 用, 达 到 促 进 武 汉 制 造 企 业 的 信 息 化 快 速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的 目 的 本 联 盟 将 代 表 和 维 护 武 汉 制 造 业 制 造 信 息 化 相 关 企 业 的 共 同 利 益 及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会 员 的 共 同 愿 望, 开 展 行 业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联 盟 接 受 武 汉 市 东 湖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经 济 发 展 局 武 汉 市 民 政 局 东 湖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分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联 盟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为 武 汉 市 东 湖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经 济 发 展 局,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为 武 汉 市 民 政 局 东 湖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分 局 第 五 条 联 盟 的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点 在 : 武 汉 市 东 湖 开 发 区 华 光 大 道 高 科 大 厦 1548 号, 武 汉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本 联 盟 的 业 务 范 围 : ( 一 ) 促 进 东 湖 开 发 区 武 汉 市 和 湖 北 省 的 制 造 企 业 会 员 与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厂 商 会 员 高 校 与 科 研 机 构 会 员 之 间, 就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互 惠 互 利 的 合 作 ; ( 二 ) 帮 助 会 员 单 位 积 极 申 报 或 联 合 申 报 开 发 区 武 汉 市 和 湖 北 省, 以 及 国 家 的 相 关 项 目, 争 取 政 府 对 企 业 深 化 应 用 信 息 化 的 支 持 ; ( 三 ) 为 制 造 企 业 和 信 息 化 软 件 和 服 务 企 业 提 供 信 息 化 人 才 培 训 和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 ( 四 ) 定 期 举 办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主 题 沙 龙, 包 括 分 行 业 的 信 息 化 应 用 研 讨, 到 优 秀 企 业 参 观 交 流 等 活 动 ; ( 五 ) 组 织 专 家 资 源, 对 制 造 企 业 的 信 息 化 应 用 进 行 评 估, 为 企 业 提 供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和 信 息 化 咨 询 服 务, 帮 助 企 业 规 避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风 险, 提 升 制 造 企 业 信 息 化 的 应 用 绩 效 ; ( 六 ) 举 办 大 型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论 坛, 促 进 制 造 企 业 与 信 息 化 厂 商 之 间 的 商 务 协 作 ; ( 七 ) 每 年 对 东 湖 开 发 区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进 行 调 研, 发 布 调 研 报 告, 以 便 配 合 东 湖 开 发 区 指 定 更 加 有 利 于 用 信 息 化 推 进 东 湖 开 发 区 制 造 企 业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相 关 激 励 政 策 ; ( 八 ) 主 办 联 盟 网 站, 积 极 帮 助 联 盟 会 员 单 位 的 加 强 网 上 品 牌 推 广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销 售 与 推 广 ; ( 九 ) 每 年 举 办 先 进 制 造 制 造 服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方 面 的 先 进 典 型 评 选, 并 在 联 盟 内 部 推 广 其 经 验, 促 进 联 盟 成 员 的 共 同 进 步 ( 十 )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 ( 十 一 ) 完 成 政 府 及 会 员 单 位 委 托 的 其 它 事 宜 2
第 三 章 联 盟 会 员 第 七 条 联 盟 的 会 员 分 为 单 位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第 八 条 入 会 条 件 : 申 请 加 入 联 盟 联 盟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本 联 盟 章 程 ; ( 二 ) 有 加 入 本 联 盟 的 意 愿 ; ( 三 ) 在 本 联 盟 的 业 务 ( 行 业 学 科 )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 四 ) 在 武 汉 市 内 的 制 造 企 业 和 从 事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相 关 业 务 的 软 件 开 发 及 销 售 企 业 硬 件 生 产 及 销 售 企 业, 以 及 信 息 化 咨 询 培 训 监 理 等 相 关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工 程 中 心 和 个 人 均 可 以 加 入 本 联 盟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 ( 一 ) 申 请 人 填 写 并 提 交 单 位 会 员 申 请 表 或 个 人 会 员 申 请 表 ; ( 二 ) 单 位 会 员 提 交 工 商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个 人 会 员 提 交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 三 ) 经 联 盟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准 许 入 会 ; ( 四 ) 会 员 交 纳 相 应 的 会 员 费 用, 由 联 盟 授 权 秘 书 处 给 会 员 证, 办 理 入 会 手 续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会 员 具 有 本 联 盟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二 ) 参 加 联 盟 组 织 的 各 类 活 动 ; ( 三 ) 优 先 获 得 本 联 盟 有 偿 或 无 偿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及 信 息 ; 3
( 四 ) 对 联 盟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参 与 讨 论 并 决 定 联 盟 的 重 大 事 项, 对 联 盟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 五 )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的 权 利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执 行 本 联 盟 的 决 议 ; ( 二 ) 维 护 本 联 盟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三 ) 完 成 本 联 盟 交 办 的 工 作 ; ( 四 ) 按 规 定 时 限 和 标 准 交 纳 会 费 ( 五 ) 向 本 联 盟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 六 ) 遵 守 联 盟 章 程, 执 行 联 盟 决 议 ; ( 七 ) 自 觉 维 护 联 盟 声 誉 和 利 益 ; ( 八 ) 积 极 参 加 联 盟 组 织 的 种 类 活 动, 为 联 盟 工 作 提 供 方 便 和 支 持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联 盟,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会 员 如 果 一 年 不 交 纳 会 费 或 不 参 加 本 联 盟 活 动,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同 时 追 缴 回 会 员 证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章 程 或 严 重 经 营 不 良 的 行 为,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四 条 本 联 盟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4
( 三 )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四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 ( 五 ) 讨 论 并 决 定 联 盟 的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有 2/3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三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须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决 定, 报 经 武 汉 市 民 政 局 东 湖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分 局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机 构,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责 是 : ( 一 )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 ( 三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四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五 ) 决 定 会 员 的 除 名 ; ( 六 )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 ( 七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 八 ) 决 定 理 事 的 增 选 和 解 除 ( 九 ) 领 导 本 联 盟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十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5
( 十 一 ) 决 定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每 半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联 盟 设 常 务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项 职 权,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 常 务 理 事 人 数 不 超 过 理 事 人 数 的 1/3) 第 二 十 二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第 二 十 三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联 盟 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本 联 盟 业 务 领 域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理 事 长 ( 会 长 ) 副 理 事 长 (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周 岁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五 )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 ( 六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联 盟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6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联 盟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三 年 (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2/3 以 上 会 员 代 表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联 盟 理 事 长 为 本 联 盟 法 定 代 表 人 (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由 副 理 事 长 或 秘 书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担 任, 并 在 章 程 中 写 明 ) 本 联 盟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联 盟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联 盟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本 联 盟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 ( 四 ) 提 名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人 选 ; ( 五 ) 处 理 其 它 有 关 事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联 盟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 四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与 解 聘 ; ( 五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7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条 联 盟 经 费 来 源 : ( 一 ) 会 费 ; ( 二 )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及 个 人 捐 赠 ; ( 三 ) 政 府 资 助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利 息 ; ( 六 ) 从 事 咨 询 培 训 服 务 的 收 入, 举 办 展 览 会 议 论 坛 沙 龙 的 收 入 ; ( 七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联 盟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联 盟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三 十 三 条 联 盟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联 盟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联 盟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联 盟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8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联 盟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联 盟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联 盟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会 费 每 年 收 缴 一 次, 每 年 六 月 底 以 前 完 成 联 盟 会 费 的 收 缴 由 联 盟 秘 书 处 负 责 联 络 办 理 具 体 会 费 标 准 如 下 : 1 理 事 会 成 员 : 1000 元 / 年 2 普 通 会 员 :500 元 / 年 第 四 十 条 经 费 支 出 : ( 一 ) 联 盟 各 项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 ( 二 ) 联 盟 刊 物 资 料 出 版 费 ; ( 三 ) 联 盟 专 职 人 员 的 工 资 及 福 利 补 贴 ; ( 四 ) 联 盟 秘 书 处 决 定 的 其 他 开 支 第 四 十 一 条 联 盟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联 盟 会 员 退 会 或 除 名 时, 不 得 要 求 本 联 盟 退 还 已 交 纳 的 会 费 资 助 或 捐 赠 的 财 产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联 盟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以 及 联 盟 的 变 更 合 并 解 散 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办 理, 并 依 法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本 联 盟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联 盟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9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联 盟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联 盟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联 盟 终 止 前,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联 盟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联 盟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联 盟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条 本 章 程 经 2011 年 12 月 2 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联 盟 的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