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关 于 中 国 生 物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2012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国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HTTP: WWW.JIAYUAN-LAW.COM 北 京 BEIJING 上 海 SHANGHAI 深 圳 SHENZHEN 致 : 中 国 生 物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关 于 中 国 生 物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2012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编 号 : 嘉 源 (12)-01-061 敬 启 者 : 北 京 市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接 受 中 国 生 物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的 委 托, 担 任 公 司 发 行 2012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发 行 )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并 获 授 权 为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所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商 协 会 ) 发 布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指 引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指 引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中 介 服 务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中 介 服 务 规 则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发 行 注 册 规 则 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引 ( 以 下 简 称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引 ) 等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第 1 页 共 12 页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所 对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的 法 律 资 格 及 具 备 的 条 件 进 行 了 调 查, 查 阅 了 本 所 认 为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需 查 阅 的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的 主 体 资 格 发 行 人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合 规 性 本 次 发 行 的 授 权 和 批 准 信 用 评 级 票 据 承 销 等 事 项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核 查, 查 阅 了 本 所 认 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需 要 的 文 件 资 料,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向 公 司 有 关 人 员 作 了 询 问 并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讨 论 在 前 述 调 查 过 程 中, 本 所 得 到 公 司 的 如 下 保 证 : 就 本 所 认 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必 需 审 查 的 事 项 而 言, 公 司 已 经 提 供 了 全 部 相 关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口 头 证 言, 该 等 资 料 均 属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有 关 副 本 材 料 或 者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一 致 本 所 依 据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事 实 及 国 家 正 式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并 基 于 对 有 关 事 实 的 了 解 和 对 法 律 的 理 解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在 本 所 进 行 合 理 核 查 的 基 础 上, 对 于 对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至 关 重 要 而 又 无 法 得 到 独 立 的 证 据 支 持 的 事 实, 或 者 基 于 本 所 专 业 无 法 作 出 核 查 及 判 断 的 重 要 事 实, 本 所 依 赖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或 专 业 意 见 作 出 判 断 本 所 仅 就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法 律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并 不 对 有 关 审 计 信 用 评 级 等 事 项 发 表 评 论 本 所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对 有 关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报 告 和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中 某 些 数 据 和 结 论 的 引 述, 不 表 明 本 所 对 这 些 数 据 结 论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做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保 证 本 所 同 意 发 行 人 部 分 或 全 部 在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有 关 内 容, 但 发 行 人 作 上 述 引 用 时, 不 应 因 引 用 而 导 致 法 律 上 的 歧 义 或 曲 解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本 所 第 2 页 共 12 页
同 意 将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所 必 备 的 法 定 文 件, 随 其 他 申 请 材 料 一 起 上 报, 并 依 法 对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承 担 责 任 基 于 以 上 前 提, 本 所 对 本 次 发 行 的 合 法 性 及 重 大 法 律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如 下 : 一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的 主 体 资 格 1 发 行 人 的 前 身 系 经 国 家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以 国 机 编 (1988)57 号 文 批 准, 于 1989 年 4 月 18 日 成 立 的 中 国 生 物 制 品 总 公 司 2 2000 年 5 月, 经 财 政 部 财 社 字 (1999)214 号 文 批 准, 原 直 属 卫 生 部 的 北 京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长 春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成 都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兰 州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上 海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和 武 汉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 以 下 简 称 六 大 所 ) 的 净 资 产 划 入 中 国 生 物 制 品 总 公 司, 由 中 国 生 物 制 品 总 公 司 对 六 大 所 资 产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3 2003 年 8 月, 经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批 准, 中 国 生 物 制 品 总 公 司 更 名 为 中 国 生 物 技 术 集 团 公 司 4 根 据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 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 作 出 的 关 于 中 国 医 药 集 团 总 公 司 与 中 国 生 物 技 术 集 团 公 司 重 组 的 通 知 ( 国 资 改 革 [2009]943 号 ), 中 国 医 药 集 团 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国 药 集 团 ) 和 中 国 生 物 技 术 集 团 公 司 实 施 了 联 合 重 组 5 2011 年 10 月 26 日, 中 国 生 物 技 术 集 团 公 司 在 国 家 工 商 局 办 理 了 变 更 设 立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登 记 手 续 并 取 得 该 局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100000000010069,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为 中 国 生 物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发 行 人 现 持 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000000000100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根 据 该 营 业 执 照 记 载, 公 司 的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新 东 街 4 号 富 盛 大 厦 26 层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杨 晓 明 ; 第 3 页 共 12 页
公 司 类 型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非 上 市 );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人 民 币 75 亿 元 ; 经 营 范 围 为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投 资 ; 生 物 制 品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服 务 ; 进 出 口 业 务 ; 仪 器 设 备 塑 料 制 品 玻 璃 用 品 及 包 装 材 料 的 销 售 公 司 已 通 过 2010 年 工 商 年 检 7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为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非 金 融 企 业, 不 存 在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需 要 终 止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影 响 其 持 续 经 营 的 其 他 法 律 障 碍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 发 行 人 系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非 金 融 企 业 法 人, 具 备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主 体 资 格 二 发 行 人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合 规 性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关 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以 下 简 称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等 相 关 规 定, 本 所 对 发 行 人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了 核 查 : 1 根 据 天 职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天 职 京 SJ[2011]1213 号 ),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按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6,524,812,476.59 元 经 公 司 确 认 并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发 行 人 本 次 申 请 发 行 的 中 期 票 据 注 册 金 额 为 24 亿 元, 发 行 人 在 本 次 发 行 之 前 已 发 行 的 中 期 票 据 待 偿 还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16 亿 元, 发 行 人 本 次 拟 发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8 亿 元, 发 行 人 完 成 本 次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待 偿 还 中 期 票 据 余 额 为 24 亿 元, 未 超 过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额 的 40%, 符 合 业 务 指 引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2 根 据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的 资 金 将 用 于 子 公 司 北 京 天 坛 生 物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疫 苗 产 业 基 地 项 目 建 设 和 偿 还 天 坛 生 物 部 分 银 行 贷 款, 符 合 业 务 指 引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依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以 及 本 所 的 适 当 核 查, 前 述 子 公 司 北 京 天 坛 生 物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疫 苗 产 业 基 地 项 目 已 经 于 第 4 页 共 12 页
2009 年 7 月 获 得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出 具 的 关 于 天 坛 生 物 疫 苗 产 业 基 地 项 目 备 案 的 通 知 ( 京 技 管 项 备 字 [2009]34 号 ); 于 2009 年 10 月 获 得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的 关 于 天 坛 生 物 疫 苗 产 业 基 地 ( 含 天 花 疫 苗 )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京 技 环 审 字 [2009]139 号 ); 该 项 目 用 地 已 经 取 得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分 局 出 具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开 股 份 国 用 (2010) 第 55 号 开 股 份 国 用 (2010) 第 56 号 ) 3 根 据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8 亿 元,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期 限 三 年, 采 用 组 建 承 销 团 面 值 发 行 利 率 招 标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面 向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者 除 外 ) 发 行, 由 主 承 销 商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发 行 人 就 本 次 发 行 已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发 行 计 划, 利 率 形 式 期 限 结 构 等 的 设 置 清 晰 明 确, 符 合 业 务 指 引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4 根 据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在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存 续 期 内, 如 单 独 或 同 时 发 生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列 应 急 事 件 后, 投 资 者 可 向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建 议 启 动 投 资 者 保 护 应 急 预 案, 或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主 动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后, 可 采 取 公 开 披 露 有 关 事 项 和 / 或 召 开 债 权 人 大 会 商 议 债 权 保 护 有 关 事 宜 等 措 施, 对 发 生 的 应 急 事 件 进 行 处 理 如 发 生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时, 发 行 人 或 主 承 销 商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应 及 时 通 知 投 资 者 及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各 方, 召 集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者 会 议, 协 商 决 定 是 否 终 止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或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对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影 响, 免 除 或 延 迟 相 关 义 务 的 履 行 发 行 人 已 就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发 行 制 定 了 必 要 的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符 合 业 务 指 引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5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除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另 有 披 露 外, 发 行 人 及 其 下 属 的 全 资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未 发 行 中 期 票 据 6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确 认, 发 行 人 自 设 立 以 来 不 存 在 重 大 的 违 法 第 5 页 共 12 页
和 违 规 情 况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行 为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三 本 次 发 行 的 授 权 和 批 准 1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决 议 2011 年 2 月 28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中 生 集 团 发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报 告, 同 意 发 行 总 额 度 24 亿 元 的 三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中 期 票 据 2 国 药 集 团 董 事 会 决 议 2011 年 3 月 27 至 28 日, 国 药 集 团 召 开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就 发 行 人 发 行 24 亿 元 三 年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议 案 进 行 了 审 议, 同 意 发 行 人 发 行 三 年 期 中 期 票 据, 总 额 度 不 超 过 24 亿 元 人 民 币 3 根 据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商 协 会 ) 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 出 具 的 接 受 注 册 通 知 书 ( 中 市 协 注 [2011]MTN135 号 ) 文 件, 发 行 人 已 就 上 述 中 期 票 据 的 发 行 在 交 易 商 协 会 完 成 注 册, 注 册 额 度 有 效 期 为 2 年 4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核 查, 发 行 人 本 期 发 行 的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上 述 已 经 发 行 人 及 国 药 集 团 内 部 审 批 并 在 交 易 商 协 会 完 成 注 册 的 24 亿 元 发 行 总 额 度 范 围 内, 尚 待 履 行 交 易 商 协 会 备 案 手 续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 本 次 发 行 已 获 得 了 发 行 人 内 部 所 需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授 权 和 批 准 ; 本 次 发 行 额 度 已 在 交 易 商 协 会 完 成 注 册, 尚 待 履 行 交 易 商 协 会 备 案 手 续 第 6 页 共 12 页
四 发 行 人 的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或 行 政 处 罚 等 法 律 事 项 1 经 发 行 人 书 面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诉 讼 标 的 超 过 发 行 人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净 资 产 值 0.5% 的 尚 未 了 结 的 诉 讼 和 仲 裁 2 经 发 行 人 书 面 确 认 及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和 违 规 行 为, 亦 不 存 在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或 可 预 见 的 对 本 次 发 行 构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尚 未 了 结 的 对 本 次 发 行 构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诉 讼 仲 裁 和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五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信 用 评 级 1 评 级 机 构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本 次 发 行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现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00000400008314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是 一 家 依 据 中 国 法 律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交 易 商 协 会 的 会 员, 具 备 为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提 供 专 业 中 介 服 务 的 业 务 资 格 2 披 露 根 据 本 次 发 行 方 案,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本 次 发 行 中 期 票 据 而 出 具 的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将 在 中 国 货 币 网 和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向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者 披 露 3 信 用 级 别 第 7 页 共 12 页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所 认 为,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从 事 企 业 信 用 度 及 有 价 证 券 等 级 评 估 等 业 务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由 其 对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六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所 律 师 未 参 与 发 行 人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编 制 但 本 所 律 师 审 阅 了 定 稿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包 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包 含 了 投 资 风 险 提 示 发 行 条 款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状 况 发 行 人 资 信 状 况 违 约 责 任 及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信 息 披 露 税 项 等 内 容 本 所 认 为,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内 容 涵 盖 了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引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求 中 期 票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主 要 事 项, 在 引 用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方 面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七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承 销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的 主 承 销 商 和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注 册 号 为 350000100009440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机 构 编 码 为 B0013H135010001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许 可 证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注 册 号 为 100000000005954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B0005H131000001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证 上 述 两 公 司 均 系 交 易 商 协 会 的 会 员, 具 备 为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提 供 专 业 中 介 服 务 的 业 务 资 格 本 所 律 师 审 阅 了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第 8 页 共 12 页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承 销 协 议 该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具 备 签 约 的 主 体 资 格, 协 议 的 内 容 没 有 违 反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该 承 销 协 议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协 议 的 履 行 没 有 法 律 障 碍 八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审 计 机 构 本 次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中,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的 机 构 为 天 职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该 公 司 现 持 有 注 册 号 为 110000003185333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核 发 的 006207 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发 的 000032 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证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天 职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具 备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的 资 格, 其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合 法 有 效 九 发 行 人 在 建 和 拟 建 项 目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依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及 确 认, 截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发 行 人 下 属 子 公 司 中 投 资 总 额 在 1 亿 元 以 上 的 在 建 和 拟 建 项 目 有 10 个, 其 中, 在 建 项 目 10 个, 无 拟 建 项 目 该 等 项 目 均 已 经 获 得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的 核 准 或 备 案, 国 土 部 门 有 关 用 地 的 批 准 以 及 环 保 部 门 的 相 关 批 复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1 2 项 目 名 称 立 项 文 件 土 地 文 件 环 保 文 件 天 坛 生 物 疫 苗 产 业 基 地 项 目 ( 在 建 ) 新 型 疫 苗 产 业 基 地 项 目 ( 在 建 )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关 于 天 坛 生 物 疫 苗 产 业 基 地 项 目 备 案 的 通 知 ( 京 技 管 项 备 字 [2009]34 号 )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转 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组 建 新 型 疫 苗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项 目 批 复 的 通 知 ( 京 发 改 [2005]795)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分 局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开 股 份 国 用 (2010) 第 55 号 开 股 份 国 用 (2010) 第 56 号 )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分 局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开 有 限 国 用 (2008) 第 35 号 )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天 坛 生 物 疫 苗 产 业 基 地 ( 含 天 花 疫 苗 )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京 技 环 审 字 [2009]139 号 )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北 京 微 谷 生 物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新 型 疫 苗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京 技 环 审 字 [2008]46 号 ) 第 9 页 共 12 页
序 号 3 4 5 6 7 8 项 目 名 称 立 项 文 件 土 地 文 件 环 保 文 件 新 建 血 液 制 品 生 产 线 项 目 ( 在 建 ) 森 脑 出 血 热 疫 苗 及 分 包 装 车 间 ( 在 建 ) 奉 贤 生 物 医 药 产 业 化 基 地 开 发 项 目 ( 在 建 ) 卡 介 苗 系 列 产 品 产 业 化 项 目 ( 在 建 ) 综 合 测 试 大 楼 ( 在 建 ) 工 业 园 区 生 物 医 药 产 业 化 基 地 ( 一 期 ) 建 设 项 目 ( 在 建 ) 武 汉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武 汉 生 物 制 品 所 黄 金 桥 生 产 基 地 项 目 备 案 的 通 知 ( 武 发 改 高 技 函 [2005]61 号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长 春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森 林 脑 炎 与 双 价 肾 综 合 征 出 血 热 疫 苗 生 产 线 项 目 备 案 的 通 知 ( 吉 发 改 审 批 [2010]147 号 )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意 见 ( 沪 奉 发 改 备 2011-021)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 ( 锦 发 改 备 案 ( 企 )[2010]3 号 ) 甘 肃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甘 肃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兰 州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综 合 测 试 大 楼 项 目 登 记 备 案 的 通 知 ( 甘 发 改 高 技 ( 备 ) [2009]131 号 ) 长 春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关 于 长 春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生 物 医 药 产 业 化 基 地 ( 一 期 ) 建 设 项 目 准 予 备 案 的 通 知 ( 长 高 发 改 字 [2011]251 号 )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夏 国 用 (2007) 第 660 号 ) 吉 林 省 国 土 资 源 局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吉 国 用 (2005) 第 010400145 号 ) 上 海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 和 上 海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房 地 产 权 证 ( 沪 房 地 奉 字 (2011) 第 005131 号 ) 成 都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成 国 用 (2009) 第 631 号 ) 兰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城 关 分 局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兰 国 用 (2010) 第 C07856 号 ) 吉 林 省 国 土 资 源 局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吉 国 用 (2005) 第 010400145 号 ) 武 汉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武 汉 市 环 保 局 关 于 武 汉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黄 金 桥 生 产 基 地 征 地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武 环 管 [2006]18 号 ) 长 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 关 于 长 春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分 包 装 车 间 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审 批 意 见 ( 长 环 高 建 字 [2009]60 号 ) 吉 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长 春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新 建 森 林 脑 炎 与 双 价 肾 综 合 征 出 血 热 疫 苗 生 产 线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吉 环 行 审 字 [2009]1456 号 )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奉 贤 生 物 医 药 产 业 化 基 地 开 发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审 批 意 见 ( 沪 奉 环 保 许 管 [2011]139 号 )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对 成 都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卡 介 苗 系 列 产 品 产 业 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川 环 审 批 [2010]615 号 ) 甘 肃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兰 州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综 合 测 试 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甘 环 评 发 [2010]140 号 ) 吉 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中 国 医 药 集 团 总 公 司 长 春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工 业 园 区 生 物 医 药 产 业 化 基 地 ( 一 期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吉 环 审 字 [2011]184 号 ) 第 10 页 共 12 页
序 号 9 10 项 目 名 称 立 项 文 件 土 地 文 件 环 保 文 件 吉 林 高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局 文 件 关 于 吉 林 博 德 医 吉 林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关 于 吉 林 博 德 诊 吉 林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国 有 土 学 免 疫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生 中 国 生 物 技 术 集 团 公 司 诊 断 断 制 品 产 业 地 使 用 证 ( 吉 市 国 用 物 医 学 免 疫 和 诊 断 制 品 治 疗 制 品 产 业 化 基 地 项 目 环 化 基 地 ( 在 (2008) 第 220204008358 产 业 化 项 目 的 备 案 确 认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吉 环 建 ) 号 ) 书 吉 高 经 项 备 字 行 审 字 [2009]1015 号 ) [2007]10 号 成 都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关 于 成 都 生 物 制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成 都 分 包 装 技 术 品 研 究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都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国 有 土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改 造 项 目 ( 在 疫 苗 分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术 地 使 用 证 ( 成 国 用 (2009) 司 疫 苗 分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术 改 建 ) 改 造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 第 631 号 造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 成 经 信 审 备 [2011]40 复 ( 川 环 审 批 [2012]63 号 ) 号 )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 发 行 人 的 上 述 在 建 项 目 已 经 履 行 的 程 序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十 结 论 意 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1 发 行 人 具 备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主 体 资 格 2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行 为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3 本 次 发 行 已 获 得 了 发 行 人 内 部 所 需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授 权 和 批 准 续 4 本 次 发 行 额 度 已 在 交 易 商 协 会 完 成 注 册, 尚 待 履 行 交 易 商 协 会 备 案 手 5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从 事 企 业 信 用 度 及 有 价 证 券 等 级 评 估 等 业 务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由 其 对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第 11 页 共 12 页
6 发 行 人 为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制 作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内 容 涵 盖 了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引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求 中 期 票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主 要 事 项 7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签 署 的 承 销 协 议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协 议 的 履 行 没 有 法 律 障 碍 8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发 行 尚 待 交 易 商 协 会 予 以 发 行 备 案, 发 行 人 完 成 发 行 备 案 手 续 后, 即 可 依 法 进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发 行 工 作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式 五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12 页 共 12 页